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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述-環境管理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四章對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進行了總結,並作出了11條規定。目前我國環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項,即:(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三同時"制度;(3)排污收費制度;(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5)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6)排污許可證制度;(7)污染集中控製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下面重點介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五項,其餘的略述。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製新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1986年3月26日全國保護委員會、國傢計劃委員會、國傢經濟委員會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共25條,附錄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提要"。該辦法適用於中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它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各級計劃、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銀行、物資、工商行政部門都應結合該規定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擴建、改建、技改工程必須對原有污染在經濟合理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建設項目建成後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傢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該辦法還具體規定了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該辦法還具體規定了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製要求,審批權限,以及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實施資格審查的制度。
  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範圍,即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引進項目,包括區域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制度。
  (2)規定了評價的時機,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必須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
  (3)規定了負責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體,即開發建設單位。
  (4)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基本內容。
  (5)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包括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篩選程序;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程序。
  (6)規定了承擔評價工作單位和資格審查制度。
  (7)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資金來源和工作費用的收取。
  (8)規定了其它配套措施。如"三同時"制度等。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項目的决策、項目的選址、産品方向、建設計劃和規模以及建成後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80年代末,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又有了新的發展,過去的那種單一項目的孤立評價開始逐漸轉嚮區域性的綜合性評價,這種轉變不僅適應了我國區域性經濟開發的需要,而且為環境污染的區域性防治,尤其是為推行區域總量控製技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外,也為經濟合理的解决區域環境問題和大係統的多方案優化决策創造了條件。
  二、"三同時"制度
  所謂"三同時"是指新擴改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保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三同時"制度是我國早期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來自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實踐。這項制度的誕生標志着我國在控製新污染的道路上邁上了新的臺階。在全面總結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1986年又對其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傢計委、國傢經委聯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三同時"內容。
  三、排污收費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傢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傢繳納超標準排污費負責治理",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做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又進一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嚮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超標的污水)的,按照國傢規定繳納排污費。"
  四、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不寒而定量考核制度
  所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環境作為一個係統,一個整體,運用係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標、多層次的綜合的戰略、手段和措施,對城市環境進行綜合規劃、綜合管理、綜合控製,以較小的投入,換取城市環境質量最優化,做到"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以使復雜的城市環境問題得到有效地解决。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是由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實際需要而産生的,它不僅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規範化,而且增強了透明度,引入了社會監督的機製。因此,這項制度的實施使環保工作切實納入了政府的議事日程。
  1. 定量考核的對象和範圍
  根據市長要對城市的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對象是城市政府。考核範圍分為二級。
  (1)國傢級考核。 是國傢直接對部分城市政府在組織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保護城市環境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的考核。目前,國傢直接考核的城市有32個,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省會及自治區首府(除拉薩市和臺灣省外)25個,此外還有桂林、蘇州、大連3個城市。
  (2)省(自治區)級考核。各省、自治區考核的城市由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據不完全統計,1990年,省、自治區考核的城市達242個。
  2. 定量考核的內容和指標
  定量考核的內容:環境質量、污染控製、環境建設和環境管理四方面,共27項指標,總計100分。
  其中,(1)考核城市環境質量的指標有7項,計30分。包括:大氣總懸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氮氧化物年日平均值、飲用水質達標率、城市地面水水質達標率、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和城市交通幹綫噪聲平均值。
  (2)考核城市污染控製能力的指標有9項,計34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煙塵控製區覆蓋率、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汽車尾氣達標率、民用型煤普及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危險廢物處置率。
  (3)考核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水平的指標有6項,計20分。包括:城市污水處理率、城市集中供熱率、城市氣化率、生活垃圾處理率、建成區緑化覆蓋率、自然保護區覆蓋率。
  (4)環境管理的指標有4大項6小項,計15分。包括:城市環境保護投資指數、環境保護機構建設、"三同時"合格執行率、排污費徵收面、排污費徵收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
  五、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物總量控製為基礎,對排污的種類、數量、性質、去嚮、方式等的具體規定,是一項具有法律含義的行政管理制度。
  1. 排污申報登記
  排污申報登記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工作。目前,各地一般要求申報如下內容:(1)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2)生産工藝、産品和材料消耗情況(包括用水量、用煤量);(3)污染排放狀況(包括排種類、排放去嚮、排放強度);(4)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5)排污單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圖。
  各單位的申報登記表報齊後,環保部門組織匯總建檔。匯總的主要內容應有:(1)各類污染物日排放量;(2)各類污染物年排放總量;(3)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對申報單位排序編號;(4)繪製區域性污染物排放狀況示意圖,提出各排污口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5)對各申報單位的排污情況進行係統分析,確定重點污染物控製對象;(6)建立污染申報登記檔案庫。
  2. 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規劃分配
  確定法律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後,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是發放和管理排污許可證最核心的工作。一個地區要想科學地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削減指標,就必須對當地的環境目標、經濟發展,財政實力、治理技術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分析。大氣污染總量控製主要考慮能源結構、能源消耗量及燃燒方式等因素;水污染物總量控製主要考慮流域、區域水量水質等狀況,總用水量和總排水量等因素;固體廢棄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以及運輸等因素。
  3. 審核發證
  排污許可證的審批,主要是對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嚮、排放口位置、排放時間加以限製。每伸污染源分配的排污量之和必須與問題控製指標相一致,並留有一定的餘地。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中,需要確定排污許可證的類型(臨時或正式兩種),與領取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協商對話,最後頒發許可證。頒發許可證可以采取公開、公證形式,賦予其嚴肅性。排污許可證的審核頒發工作,應由專人管理,從申請、審核、批準到變更均應建立完整的工作程序。
  4. 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體係。應從人員結構、 職能、管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考慮,建立一整套許可證管理體係,整個體係應具備組織嚴密、管理靈活、運行可靠的特點,確保許呆證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2)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主要從二個方面去考慮:一是從許可證制度的協調關係考慮,如許可證制度與"三同時"和排污收費的協調關係等;二是從許可證制度本身出現的一些客觀問題去考慮,如總量指標的確定,指標分配和有償轉讓等問題。
  (3)問題監督規範化,抽查監督制度化。在推行過程中,要抓住總量計量與監督檢查這二個中心環節。要完善各排污口的總量計量係統,並統一總量計量技術;此外,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督性檢查,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圖書信息
  書 名: 環境管理
  作 者:王遠 
  出版社: 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7-1
  ISBN: 9787305057182
  開本: 16開
  定價: 26.00元
內容簡介
  全書共分七章,前三章介紹環境管理的基本理論,即環境事務中的政府幹預理論、公衆參與理論、利益權衡理論;後四章結合環境管理理論,全面闡述當前主要的環境管理手段和方法,並結合具體的案例分析,深入淺出地介紹各類環境管理手段和方法的作用與效果。
  本書適合高等院校環境科學與環境工程專業本科生使用,亦可供從事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有關科研人員閱讀參考。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 環境事務中的政府幹預理論
  第一節 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屬性
  一、環境與資源的價值理論
  二、公共物品
  三、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屬性
  第二節 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和市場失靈
  一、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
  二、市場失靈
  第三節 環境事務中的政府幹預理論
  一、庇古的環境稅理論
  二、科斯定理
  三、環境事務中的政府幹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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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管理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國傢環境保護部門的基本職能。它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手段,協調社會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處理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社會集團和個人有關環境問題的相互關係,使社會經濟發展在滿足人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時,防治環境污染和維護生態平衡。
  概述 70年代以前,環境問題往往被看作是單純的污染問題,采取的對策通常是運用工程技術措施進行治理,並且運用法律、行政手段限製排污。通過實踐人們逐步認識到環境問題不衹是污染問題,采取工程技術措施代價太大,而且也不是治本之道,必須在發展的同時采取預見性政策,合理利用環境資源,預防污染。環境問題除了污染問題以外,還有沙漠化、水土流失、生態失調等自然資源破壞問題。環境管理的概念就是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提出來的。197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在墨西哥聯合召開了資源利用、環境和發展戰略方針討論會,提出了發展是為了滿足人類的需要,但又不能超過生物圈的承載能力的看法。會議認為:協調環境和發展目標的方法就是環境管理
  特點 由於環境管理的內容涉及土壤、水、大氣、生物等各種環境因素,環境管理的領域涉及經濟、社會、政治、自然、科學技術等方面,環境管理的範圍涉及國傢的各個部門,所以環境管理具有高度的綜合性。由於環境狀況受到地理位置、氣候條件、人口密度、資源藴藏、經濟發展、生産佈局以及環境容量等多方面的製約,所以環境管理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由於每個人都在一定的環境中生活,人們的活動又作用於環境,環境質量的好壞,同每一個社會成員有關,所以環境管理具有廣泛性。這些特點要求環境管理采取多種形式和多種控製措施。
  內容 環境管理在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傢,必須同經濟計劃管理緊密地結合起來。生産中排出過多的廢氣、廢液、廢渣,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資源、能源綜合利用率低,原材料消耗過多而造成的。因此,環境管理必須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管理結合起來,同工業企業環境管理結合起來。
  主要內容可分為三方面:①環境計劃的管理:環境計劃包括工業交通污染防治計劃、城市污染控製計劃、流域污染控製規劃、自然環境保護計劃,以及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宣傳教育計劃等;還包括在調查、評價特定區域的環境狀況的基礎上綜合製定的區域環境規劃。②環境質量的管理:主要有組織製訂各種環境質量標準、各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調查、監測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環境質量變化的趨勢。③環境技術的管理:主要包括確定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防治技術路綫和技術政策;確定環境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組織環境保護的技術咨詢和情報服務;組織國內和國際的環境科學技術合作交流等。
  主要手段 ①行政幹預是環境保護部門經常大量采用的手段。主要是研究製訂環境政策、組織製訂和檢查環境計劃;運用行政權力,將某些地域劃為自然保護區、重點治理區、環境保護特區;對某些環境危害嚴重的工業-交通企業要求限期治理,以至勒令停産、轉産或搬遷;采取行政製約手段,如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發放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種許可證;對重點城市、地區、水域的防治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或技術幫助。
  ②法律手段是環境管理強製性的措施。按照環境法規、環境標準來處理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對違反環境法規、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民健康、財産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協助和配合司法機關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犯罪行為進行鬥爭
英文解釋
  1. 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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