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師
目錄
職位定義
  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産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産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産專業服務工作,並按照本規定註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執業資格
  註册安全工程師考試是由國傢安全生産監督局與人事部共同組織的考試,該考試包括如下四個科目:《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産管理知識》、《安全生産技術》、《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即兩年內纍積通過所有四個科目的考試,部分人員免試兩科,實行一年通過。
  註册安全工程師報考指南
  考試介紹
  註册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册的專業技術人員。註册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由人事部和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組織實施的一項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的考試,每年在全國範圍內舉行一次。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傢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滿1年。
  (七)凡符合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從事安全生産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産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産技術》2個科目,衹參加《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册安全工程師的考試並申請註册執業。
  報名時間
  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2009年註册安全工程師各地報名即將截止,詳情請密切關註本站考試動態。
  考試時間
  根據《2009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的通知,2009年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確定為2009年9月5日和9月6日,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150分鐘。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時間考試科目9月5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下午2:00-4:30安全生産管理知識9月6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産技術下午2:00-4:30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分為四科,分別是:《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産管理知識》《安全生産技術》和《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
  考試題型
  前三個科目的考試題型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70個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15個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
  第三科目《安全生産技術》試卷由1組必答題和4組選答題組成,必答題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內容;4組選答題分別為 “礦山安全技術”(第七章)、“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第八章)、“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第九章)和綜合安全技術(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內容。考生須完成必答題(占分值的90%)的內容和任意一組選答題(占分值的10%)的內容。
  第四科目《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的題型為主觀題。考試內容包含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控製措施案例分析、應急預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等內容,本科目考試內容覆蓋前三科的所有知識,綜合性較強,旨在考查考生對前三科所有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
  四個科目每科試卷總分均為100分。
  考試大綱
  註册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doc
安全工程師註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册安全工程師的註册管理和執業行為,根據《安全生産法》和《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註册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考核認定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册安全工程師註册證》(以下簡稱註册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國傢註册管理機構)負責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的註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册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炭行業註册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一並統稱省級註册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炭行業註册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部門註册管理機構)經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認可,負責本行業(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業)註册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各部門和各地區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册和管理應當分別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等為生産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産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以下統稱安全中介機構)和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聘用一定數量的註册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未經登記註册的人員,不得以註册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註册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接受業務培訓並定期進行業績考核。
  第二章 初始註册
  第七條 通過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考核認定合格的人員,可以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後6個月內,嚮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申請初始註册。
  第八條 申請註册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册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書;
  (三)聘用單位的意見;
  (四)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五)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註册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嚮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後,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一並報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傢註册管理機構;
  (四)國傢註册管理機構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註册證;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註册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册: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册之日不滿5年的;
  (三)在申請註册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一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册的有效期限為2年,自核準註册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國傢註册管理機構定期將核準初始註册的註册安全工程師名單嚮社會公佈。
  第三章 續期註册
  第十三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註册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册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嚮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申請續期註册。
  第十四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申請續期註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續期註册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的意見;
  (三)履行職責期間的業績考核情況;
  (四)繼續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申請續期註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嚮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後,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一並報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續期審核工作,並提出續期審核意見報國傢註册管理機構;
  (四)國傢註册管理機構自收到續期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辦理續期註册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續期註册,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期註册:
  (一)無業績考核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參加註册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和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四)在執業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同時在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第十七條 續期註册的有效期限為2年,自準予續期註册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國傢註册管理機構每年將準予續期註册的註册安全工程師名單嚮社會公佈。
  第四章 變更註册
  第十九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變更工作單位的,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後2個月內嚮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註册。
  第二十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申請變更註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嚮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後,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一並報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變更審核工作,並提出變更審核意見報國傢註册管理機構;
  (四)國傢註册管理機構自收到變更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辦理變更註册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變更註册,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辦理變更註册後1年內再次申請變更的,不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國傢註册管理機構每年將準予變更註册的註册安全工程師名單嚮社會公佈。
  第五章 執業
  第二十三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
  (二)安全生産技術研究、檢測、檢驗;
  (三)安全生産技術咨詢;
  (四)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五)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或安全評估;
  (六)其他安全生産業務。
  第二十四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應當與聘用單位訂立聘用合同,並遵守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服從聘用單位的管理。註册安全工程師在聘用單位的服務年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五條 聘用單位應當每年對註册安全工程師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業績考核結果作為續期註册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應當接受國傢註册管理機構、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依法執業。
  第二十七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依法從事註册安全工程師業務,受國傢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註册安全工程師依法從事的相關業務。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註册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
  (二)依法申請設立註册安全工程師中介機構;
  (三)對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安全技術研究及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嚮有關部門舉報;
  (五)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簽署意見;
  (六)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和製訂事故應急預案工作;
  (七)參與製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達到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傢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
  (四)維護國傢、公衆的利益和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在執業中嚴格保守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或部門註册管理機構和國傢註册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註銷註册和取消執業資格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在申請初始註册、續期註册、變更註册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註册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註册或變更註册手續,擅自以註册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執業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註册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聘用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册執業的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註册安全工程師由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互認原則管理。考試題型介紹
   前三個科目的考試題型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單項選擇題”要求從備選項中選擇一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作為答案。“多項選擇題”的每題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選項,錯選、漏選均不得分。在全部選擇題中,有70個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15個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
  第三科目《安全生産技術》試卷由1組必答題和4組選答題組成,必答題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內容;4組選答題分別為 “礦山安全技術”(第七章)、“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第八章)、“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第九章)和綜合安全技術(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內容。考生須完成必答題(占分值的90%)的內容和任意一組選答題(占分值的10%)的內容。
  第四科目《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的題型為主觀題,即根據所給出的案例內容,回答所提出的問題,答案寫在試卷上。考試內容包含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控製措施案例分析、應急預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等內容,本科目考試內容覆蓋前三科的所有知識,綜合性較強,旨在考查考生對前三科所有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
  四個科目每科試卷總分均為100分。
安全工程師教材
  2008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指定教材
  作 者:中國安全生産協會註册安全工程師工作委員會編
  出 版 社: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4-27
  所屬分類:安全工程師
  內容提要:
  本套書籍共5本,包括<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安全生産管理知識>
  <安全生産技術>
  <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
  08年註册安全工程師指定考試大綱。
  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介紹
  一、註册安全工程師簡介註册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册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册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生産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産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註册安全工程師
  經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北京市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管理。北京地區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共同組織實施。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考務管理和執業資格證書頒發工作,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負責考前培訓和執業資格證書註册管理工作。
  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註册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註册登記審核手續。北京市人事局對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册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註册安全工程師認定根據人事部、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87號)文件精神,開展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
  北京市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由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北京市人事局進行審核。
  在生産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中,長期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傢的各項法律和法規,熱愛安全生産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産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1995年及以後,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奬,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産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産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滿5年,纍计滿10年。
  (五)經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
  國傢在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各單位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生産經營單位長期從事安全生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人事部、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製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册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製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對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英文解釋
  1. :  safety engineer
相關詞
安全工程職業資格考試工程考試職業資格
包含詞
網絡安全工程師註册安全工程師
安全工程師考試信息安全工程師
助理安全工程師註册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
註册安全工程師考試寶典註册助理安全工程師
網絡信息安全工程師助理註册安全工程師
註册安全工程師條例註册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國傢註册安全工程師註册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培訓教程
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真題匯析與模擬全國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模擬試題集
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註册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册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册管理暫行辦法
註册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册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分類詳情
包庇逃匿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决策機構
情節嚴重治安管理處罰
執業資格忠於職守
謊報瞞報
勞動防護用品工傷社會保險
作業場所監察機關
新聞出版刑事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環境污染事故
行政區域執業準則
專業技術資格設計單位
安全問題書面記錄
聯合檢查書面材料
奬勵辦法廣播電影電視
事故報告崗位證書
瞭解情況停止使用
保守秘密作偽證
安全檢驗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襢護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確保安全生産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産保障的權利
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産方面的義務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護職工在安全生産方面的合法權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
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及時予以協調解决
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
本行政區域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産意識
更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