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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係是根據若幹國傢和地區基於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一種分類,它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徵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願采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産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采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傢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着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傢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徵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係的基礎。
▲(4)資産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傢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傢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傢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繫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産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製定有完整體係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着近代意義上大陸法係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製定了一係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並且由於它采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於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後,大陸法係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20世紀,自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提出“ 法係”一詞以來,對於此問題的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是如紹塞爾—霍爾所說的分為印歐法係、閃米特法係和蒙古法係,以及各未開化民族法係;還是如阿爾曼戎、諾爾德、沃爾乎主張的世界存在法國法係、日耳曼法係、斯堪的納維亞法係、英吉利法係、俄羅斯法係、伊斯蘭法係和印度法係這七大法係…… 這個問題似乎越來越復雜,但正所謂真理越辯越明,至少在一點上,中西方學者們是取得了普遍的一致性。即以法、德為主的歐洲大陸、拉丁美洲以及一些亞洲國傢被統統歸入大陸法係這一法係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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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一般認為,大陸法係,又可稱為民法法係,法典法係、羅馬法係、羅馬——日耳曼法係,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産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係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傢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大陸法係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1)羅馬法的繼承
正所謂“哪裏有社會,哪裏就有法律,哪裏有法律,哪裏就有社會”,羅馬帝國在歐洲長達十幾個世紀的統治,造就了其法律文明在歐陸大地的生根發芽。自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到意大利波倫亞城《國法大全》的重新發現,再到法、德兩國民法典的編纂,在此過程中,雖然幾經枯榮盛衰,但在歐洲人心目中,羅馬法一直被視為最高文明的象徵,頂禮膜拜。歸納起來,羅馬法對歐陸法係的影響,無外乎這樣兩點,1、文明制度的確立,法製觀念的形成;2、成文法典形式深入人心。 字串7
在書中,梅利曼認為大陸法係最古老的組成部分,直接來自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皇帝統治時期所編纂的羅馬法。他認為早期羅馬法在歐洲的統治地位來源於羅馬帝國的強盛。在這裏,他着重提到了拜占庭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歷史,並指出在19世紀,西歐各國掀起的法典編纂狂潮中,最具代表性的兩部法典之一——法國民法典就是以羅馬法為其藍本的。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範的抽象化概括化
擁有條例清晰、概念明確的成文法典一直以來就是大陸法係國傢引以自豪的一個噱頭。早在查帝編纂《國法大全》時,“完整、清晰、邏輯嚴密”就成了大陸法係法學家們孜孜不倦的追求,以至於法典一出,查帝就全面禁止對其編纂的法典的任何評價。更為甚的是19世紀德國普魯士的法典有竟有一萬多條,可謂法典之最。大陸法係這種“一勞永逸”的衝動,或許是因為在他們看來衹有明確、確定的法典纔是法製的保障,除此以外別無其他。而不會像普通法係那樣將此訴諸於法官“正義”的手。當然他們的這種努力也得到了很好的回報,19世紀誕生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其卓越的代表。
梅利曼教授將教會法也納入到大陸法係形成的歷史起源中,當然我承認這一點有其合理性,但是我認為也不能誇大教會法在這個法係産生過程中的作用。或許我們將此限定在家庭法、繼承法和程序法相關方面纔是比較中允而恰當的。
商法在大陸法係中扮演一個什麽樣的角色,是商法民法化,還是民法商法化?看來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但勿庸置疑的是整個大陸法係的主流應是民法的發展和影響。一直到現在,民法在大陸法係中應該還是最主要的占有者。商法在此過程中或許衹是潤滑和豐滿了私法法典的輪廓。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製定法的權威性,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18世紀開始的西方資産階級革命以摧枯拉朽的理性力量,使大陸法係發生了重大的歷史變革。革命的思想意識滲透於大陸法係的法律(尤其是公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大陸法係的傳統模式,而形成了富有革命意義的新穎格局。鑒於封建黑暗時代,王權過分膨脹、恣意妄為,為了保存資産階級革命的勝利成果,在啓蒙主義思潮的影響下,勝利的資産階級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並且是嚴格的分權、牽製。即立法、行政、司法互不干涉、彼此牽製。在社會契約論的倡導下,資産階級們又提出了立法權衹能來源於人民,而屬於司法部門的法官們的職責便衹能嚴格執行成文法典的規範,任何自我感情的創造,不但無益於法律的正義,相反衹能破壞權利製約的界碑。
在書中,梅利曼教授強調了革命的影響並不僅限於公法,它對淵源於羅馬法和共同法的那些基本法典的形式、適用方法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對法典的內容都産生了深刻的影響。思想革命産生了新的法律思維方法,它對於司法組織和司法行政,對於實體法和程序法都産生了重大意義。
▲革命的另一影響就是導致了革命國傢民族主義的熊熊勃起,獨立或擺脫封建統治的國傢突出地強調國傢的權威來洗脫去往日的屈辱。在法律方面,其目標就是建立一個反映民族精神和統一民族文化的國傢法律制度。總之,革命是自然權利、權利分立、理性主義、反封建主義、資産階級自由主義、國傢主義以及民族主義等理性力量的匯合。《法國民法典》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儘管這場革命多少給法製改革塗抹上了“烏托邦”的色彩,但是,經過革命洗禮後的大陸法係,已呈現出嶄新的風貌。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任何一個稍有常識的人都會明白,在大陸法係,最受人敬仰的是書齋中的法學家們。早在古羅馬以來,大陸法係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在大陸法係中沒有“所言即為法律”的法官,法官的地位被確定在對成文法典的倚重上。立法者,雖然承擔着法律法規的製定,但他們永遠都衹是背後的“操作者”,而不會走到前臺來,他們的聲音往往隨着法律製定的完成而消失。法學家則依賴於他們的知識和制度上的“傾斜”,而輕而易舉地占據了主要位置。
梅利曼教授對此也此持相同意見,“在大陸法係,立法實證主義,權利分立原則,法典編纂思想,對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法的“確定”的倚重,對法官固有衡平權的否定以及對“遵循先例”原則的排斥等等”都導致了法官作用的削弱。“法學家們不僅創造了近代民族國傢理論、法律實證主義和權利分立學說,而且還創造了法典編纂的內容、形式和風格,提出了具有决定意義的關於審判職責的觀點。於是法學家成了大陸法係中真正的主角,大陸法係也就成了法學家的法。”
▲大陸法係從來就不是僵死、凝固、一成不變的東西,而是處於不斷的變革之中。這裏所闡明的大陸法係的主要特點,僅是反映了從公元前五世紀開始並不斷延續到將來的整個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羅馬私法橫貫了許多歷史時期,從前古典法開始、經古典法,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詮釋法學派的評註、人文主義思想傢的著作、法國法典編纂……這些僅是大陸法係結構中的一部分……隨着宗教改革運動的結束,這個對大陸法係的發展有過相當影響的教會法也隨之消失……今天,獨立的商事法院正在漸漸消失,獨立的商法典也以大勢已去。法律活動方面,大陸法係國傢正在加速擺脫法律程序革命模式的極端方面。普通法院法律解釋權的擴大……公佈和援用司法判例促成了此項改革實現……儘管“遵循先例”的原則在理論商並未獲得承認,但在實踐中,法院實際上已在堅持同類案件同樣審判的做法。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普通法法院的時間已相近似……立法至上的信條早已經動搖。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立法機關行為的違憲性的權利以及解釋法律的權利,也使得嚴格的分權原則受到挑戰……而對德國法學而言,對於他們的不滿也越來越多……在一些國傢,現代的剛性憲法和司法審查制度結合在一起,與強大的法學傳統相抗衡。在德國和意大利,對法律制度正在進行着根本的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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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係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係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采納了羅馬法的體係、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係國傢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製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係。資産階級啓蒙思想傢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係國傢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佈,每個人的自然權利衹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傢的資産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係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係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係國傢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製定法的權威,製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係完整,概念明確。法官衹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係一般采取法院係統的雙軌製,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係一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製,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采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製,法律衹能由代議製的立法機關製定,法官衹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係國傢,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繫,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分支
隨着歐洲一些殖民國傢的嚮外擴張,大陸法係也擴及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由於源流不同,大陸法係大體又可分為法、德兩個支係,法國、比利時、荷蘭、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國屬於前者;而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國則屬於後者。在同一法係各國中,隨着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的國傢具有較大的特點。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受到美國法很大的影響;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徵;荷蘭則形成了所謂羅馬-荷蘭式法律制度。
法國近代法的體係是在拿破侖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産生了重大影響。 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傢,《人權宣言》確立了一係列資産階級法製原則。 法國是西方國傢中行政法産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傢。 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 了資産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它的出現標志着大陸法係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體現了資産階級的刑法原則。 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係訴訟制度的基礎。 法國法是大陸法係的代表, 在世界法製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
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的主要差異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of the main differences |
目前,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係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中國內地采用的是大陸法係。大陸法係又稱羅馬法係、民法法係、法典法係或羅馬日耳曼法係,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傢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係。香港和英聯邦國傢采用的是英美法係、英美法係又稱英國法係、普通法係或判例法係。兩大法係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係是成文法係,其法律以成文法即製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製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係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製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係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係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飲食的規範做統一的係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係結構的主幹。英美法係很少製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係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
▲第三,法官的權限不同。大陸法係強調法官衹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製,故法官衹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係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係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係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衹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决。
此外,兩大法係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製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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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civil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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