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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註: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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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特徵有五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産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産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産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産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産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衹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决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産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産,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産移為他用。衹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産。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纍的財産,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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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7)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産的分配方法;(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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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係屬於合夥關係.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産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産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嚮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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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有很多的優勢,主要是可以從衆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同時,合夥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有助於提高企業的信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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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衹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徵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纍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纍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徵的範圍和幅度,減徵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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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創立時假設甲、乙二人準備合辦一個工藝品店,合夥契約中規定各人的出資份額等於合夥人各自出資的淨資産金額,合夥人投入時會計分錄:
藉:銀行存款
存貨
固定資産
無形資産
貸:資本——甲
——乙
2、經營生産過程中購進資産、發生成本費用和産生收入:
(1)藉:固定資産
貸:現金
(2)藉:低值易耗品
貸:現金
(3)藉:材料
貸:現金
應付賬款
(4)藉: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貸:現金
(5)藉:生産成本——A産品
——B産品
貸:材料
(6)藉:現金
應收賬款
貸:銷售收入
3、損益分配
合夥企業損益分配主要有三種:按資本額比例分配損益,按工資報酬先分配,餘額按約定比例分配;按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分配,餘額再按約定比例分配。
(1)結轉銷售收入:
藉:銷售收入
貸:本年利潤
(2)結轉成本費用
藉:本年利潤
貸:銷售成本
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
財務費用
所得稅
(3)藉:所得稅
貸:應交所得稅
(4)藉:本年利潤
貸:合夥人資本——甲
——乙
4、原合夥人退夥與新合夥人入夥合夥企業會計主體的變化,表現為合夥人的變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合夥人的退出。二是新合夥人的加入。對退夥、入夥的事項應作出必要的記錄。合夥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夥人而言;而兩人合夥,有一人退出,則屬於合夥企業的解體。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是“對外售讓其股權”,二是將股權讓於其他合夥人。
藉:合夥人資本——甲
貸:合夥人資本——乙
股權售讓的價格以及價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夥人的私事;但是無論售價多少,對合夥企業資本總額不能有所影響。因此賬上衹要求作股權變動的分錄。如果甲合夥人將股權售讓給乙合夥人,賬本上也僅作股權變動的會計分錄。
藉:合夥人資本——甲
貸:合夥人資本——乙
若甲合夥人將股權70%售讓給乙合夥人,將30%股權售讓給丙合夥人,則會計分錄如下:
藉:資本——甲
貸:資本——乙
——丙
無論原合夥人的退夥,還是新合夥人的加入,必須得到原合夥人的贊同。 |
合夥企業(partnershipenterprise) |
與獨資和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我國合夥組織形式僅屬限於私營企業。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見獨資和公司)。
合夥企業的特徵有五(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産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産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産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産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産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衹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决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4)財産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産,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産移為他用。衹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産。(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纍的財産,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甩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7)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10)付給俁夥人的工資;(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産的分配方法;(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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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rtnership, partnership business establishment
- n.: Partnership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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