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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市政府是指百萬人口以上,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行政級別上享受副省級待遇的特大型城市。副省級市與一般城市的區別,主要體現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方面,國務院和國傢計委等主管部門將副省級市視為省一級計劃單位。儘管副省級市仍屬於省轄市,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上,副省級市政府已經擁有了省級政府的職權。
目前我國的副省級市有:哈爾濱 長春 瀋陽 大連 濟南 青島 南京 廣州 深圳 廈門 杭州 寧波 武漢 西安 成都15個。(10個副省級省會城市: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西安。 5個計劃單列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
其中重慶公元1997升為中央轄省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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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城市與地級市或地級行政區一起納入各省的直接管轄之下,沒有被單列。
副省級城市目前有十五個:武漢、成都、西安、哈爾濱、長春、瀋陽、大連、濟南、青島、南京、杭州、寧波、廈門、廣州、深圳。
重慶曾經是計劃單列市,1997年成為中國第四個直轄市。
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是計劃單列市。
這裏要註意區分有關副省級城市的幾個誤區:
1. 副省級城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
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也就是政府機關主要領導的級別,主要是指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的組成機構、工作部門等領導的行政級別。也就是說,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
副省級城市機構的行政級別:
副省級城市市政府--副省級
市轄區政府--副地(廳)級
市轄縣政府--正處級(使用等同副廳級)
市政府的行政機構--副廳級
市轄區政府的行政機構--正處級
市轄縣政府的行政機構--正科級(使用等同正處級)
市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處、室)--正處級
市轄區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科、室)--正科級
市轄縣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科、室)--正股級(使用等同正科級)
副省級市行政級別對照
副省級序列 國傢標準序列
正市級 副省(部)級
副市級 正廳(局)級
正局級 副廳(局)級
副局級 正處(縣)級(副省級城市副局級幹部是一個特殊級別)
正處級 正處(縣)級
副處級 副處(縣)級
正科級 正科級
副科級 副科級
科員級 科員級
辦事員級 辦事員級
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是指行政區劃的層級,目前,中國城市的行政區劃層級共有三級:直轄市、地級市、縣級市。副省級城市在行政區劃上屬於地級市。
2.副省級城市和較大的市的區別。
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權的城市,較大的市指的是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製定地方性法律與規章的城市。國務院第一次審批是在1984年。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權 ”。本來,“較大的市”是一個獨立概念,一些沒有立法權的地級市經過國務院特批擁有立法權,才能稱為“較大的市”。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布施行。根據該法第63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都被統稱為“較大的市”。這個概念的統一,使 “較大的市”成為擁有立法權城市的統一稱謂。
截至目前,國務院已經先後4次批準了19座城市為“較大的市”,即1984年10月第一次批準的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青島、無錫、淮南、洛陽、重慶共13座城市;1988年3月第二次批準的寧波市;1992年7月第三次批準的淄博市、邯鄲市、本溪市;1993年第四次批準的蘇州市、徐州市。
據瞭解,申報“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為:擬申報的市政府嚮省政府請示;省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然後,由國務院具體負責部門派人到申報城市進行實地考察。
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國傢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無須國務院審批,自動成為較大的市。
3.省委常委擔任市委書記的非副省級城市與副省級城市之區別。
這是人們經常會産生誤解的一點,就是省會城市和有些非省會的地級市的市委書記是省委常委甚至是省委副書記,就會想當然地認為該市是副省級城市。其實這是不對的。
省會城市是一省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教中心,在一省中地位非常重要,所以其市委書記一般都是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書記兼任,這是屬於幹部高配的情況,就比如原來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兼任外交部長、後來的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兼任外交部長,你不能說外交部的行政級別就高於其他部委一樣。況且,市委屬於黨務機構,不屬於行政機構。除了市委書記的黨內級別高半級外,其他的市委市政府人員的級別都和普通地級市一樣。
一省中地位比較重要的非省會地級市,其市委書記往往也會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書記兼任,比如江蘇的蘇州市、無錫市,江西的贛州市等,這也屬於幹部高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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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所在省份及城市名單:
黑竜江省
·哈爾濱
吉林省
·長春
遼寧省
·瀋陽
·大連
山東省
·濟南
·青島
江蘇省
·南京
浙江省
·杭州
·寧波
福建省
·廈門
廣東省
·廣州
·深圳
湖北省
·武漢
四川省
·成都
陝西省
·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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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副省級市是由計劃單列市轉化而來。1983年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準重慶實行計劃單列,以後又陸續批準廣州、深圳、瀋陽、南京、武漢、哈爾濱、西安、大連、青島、廈門、寧波、成都實行計劃單列,一共有14個計劃單列市。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在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實行過兩次,實行不久就取消了。
上世紀80年代實行的計劃單列與前兩次有很大的不同。前兩次衹是5項主要經濟計劃單列,這次是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計劃全部實行單列;前兩次市政府的權力沒有改變,這次則賦予計劃單列市政府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力,同時把不同隸屬關係的企業原則上都下放給計劃單列市管理;前兩次未包括財政計劃單列,市的財政收支仍由省財政决定,這次財政計劃也實行單列,市財政收入采取三級或兩級分成體製,市財政收支主要由中央財政决定;前兩次除個別情況外,市政府及其下屬機構均不能參加全國召開的省一級負責人會議,這次計劃單列市政府及其下屬機構獲得了參加全國性會議的權力,同時,中央及中央各部門發給省的有關經濟工作方面的文件,也發給了市。一些計劃單列市同時擴大了行政區劃,並實行市領導縣的體製。但是,計劃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
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發出了《關於廣州、武漢、重慶、瀋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國傢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012號),並規定此工資標準僅適用於以上8市,其他省轄市不得援例。儘管沒有正式承認8個城市的政府機構升格,但由於工資起點標準的提高,同時又在工資表中列舉了局下設處,處下設科長職務,實際上將其委、辦、局一級工作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了一級,同時又增加了一個新的層次──位於局與科之間的處級機構。其它幾個享受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如青島、成都、長春、寧波等,也先後决定將市直各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並增設一個機構層次。
1994年5月,經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並經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人同意,决定將原來的14個計劃單列市和杭州、濟南2市正式確定為副省級市,同時取消部分城市的計劃單列體製。將計劃單列市確定為副省級市,加強了省級機構統籌規劃和協調的地位和作用,減少了省與計劃單列市之間因權限劃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級市中仍實行計劃單列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原有的管理權限;不再實行計劃單列的,原來中央賦予的權限原則上暫不改變;對原來不是計劃單列的,其權限需要調整變動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關部門協商後確定。1997年3月,重慶市由副省級市升格為直轄市。
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中編發[1995]5號
《關於副省級市若幹問題的意見》已經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商有關部門,並報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九日
關於副省級市若幹問題的意見
中編委關於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下發後,各地普遍認為,將這些城市定為副省級市,不僅有利於加快這些城市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而且有利於更好的發揮這些中心城市的輻射作用。同時,各地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和意見,經研究,現予以明確。
一、關於與省的關係問題。16市定為副省級後,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這些市的機構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審批,同進抄報中編委備案。16市的經濟管理權限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市直機關、市轄區和縣的級別問題。16市直屬機關的級別,可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傢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三、關於幹部管理問題。按中央組織部《關於廣州等16城市幹部管理範圍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4]28號)執行,即: (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二)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任免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備案辦法按組通字[1991]10號文件規定辦理。市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任免,須事先徵得中央組織部同意。其他幹部管理範圍的確定,由省委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研究决定。 (三)市委、市紀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換屆選舉時,省委須將人事安排方案報中央組織部審核。
四、關於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問題。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時,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廣州、武漢、重慶、瀋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八個市級關工作人員比照國務院直屬機構工作人員的套改辦法套改職級工資。對其餘的八個市,人事部意見,考慮到1993年9月30日全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時,這八個市尚未明確為副省級,因此,在工資套改中,其機關工作人員應按當時所在省組織、人事部門明確的職務套改職級工資。從確定為副省級市的下一個月起,按重新確定的職務再進入相應的工資標準。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標準,比照國務院直屬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執行。
五、關於其他省會市要求為副省級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要在總結16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它省會市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標準,統籌考慮,適當時候,對條件成熟的省會市的級別問題提請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此外,關於副省級市行政級別的施行日期,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中編[1994]1號文件的簽發日期1994年2月2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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