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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官吏審理案件時用的桌子 Means the official tables used for hearing cases
  ①指官吏審理案件時用的桌子。②指疑難案件,泛指有糾紛的或離奇的事情一樁~ㄧ~小說。
No. 2
  令人排好公案,預備人犯來時在神前審訊。——瀋從文《新與舊》
No. 3
  官府處理的案牘。後來指疑難案件,泛指有糾紛或離奇的事情
No. 4
  今來公案,見在戶部,可以取索案驗。——宋· 蘇軾《辨黃慶基彈劾剳印子》
No. 5
  府尹也巴不得了結這段公案。——《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寧》
No. 6
  官府案件文捲。 唐 子蘭 《寄乾陵楊侍郎》詩:“步量野色成公案,點檢樵聲入奏聞。” 宋 蘇軾 《辨黃慶基彈劾札子》:“今來公案,見在戶部,可以取索案驗。” 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那簡帖兒倒做了你的招狀,他的勾頭,我的公案。”
No. 7
  案件,有糾紛的事件。 宋 劉剋莊 《賀新郎·送陳子華赴真州》詞:“北望神州路,試平章這場公案,嚮誰吩咐?” 明 俞弁 《逸老堂詩話》捲上:“ 元次山 有雲:‘ 東野 悲鳴死不休,高天厚地一詩囚;江山萬古 潮陽 筆,合臥 元竜 百尺樓。’推尊 退之 而鄙薄 東野 至矣。此詩斷盡百年公案。” 周恩來 《在延安各界舉行的“雙十二”紀念會上的講演》:“這段公案,人民會起來給以正當裁判,也衹有人民纔會真正堅持解放 張 、 楊 。”
No. 8
  官府處理公事時用的幾案。 元 無名氏 《陳州糶米》第四折:“快把公案打掃的乾浄,大人敢待來也。” 沉從文 《新與舊》:“﹝縣太爺﹞又令人排好公案,預備人犯來時在神前審訊。”
No. 9
  話本、戲麯、小說的分類之一。 宋 灌圃 耐得翁 《都城紀勝·瓦捨衆伎》:“説公案皆是搏刀趕棒及發跡變泰之事。” 宋 羅燁 《醉翁談錄·小說開闢》將公案、朴刀、捍棒各自分列,其著錄話本公案類有《石頭孫立》、《獨行虎》、《聖手二郎》等;朴刀類有《青面獸》、《陶鐵僧》、《賴五郎》等;捍棒類有《花和尚》、《武行者》、《攔路虎》等。三類性質實相接近。後來又演為“公案戲”,如《十五貫》;“公案小說”,如《竜圖公案》等。
No. 10
  佛教禪宗指前輩祖師的言行範例。 宋 陳善 《捫虱新話·讀書當講究得力處》:“古書中頗有贅訛處,便是禪傢公案,但今人未嘗體究耳。” 清 金農 《海會寺池上觀魚呈送禪師》詩之一:“阿師撫掌留公案,大海何如沸鼎中?”參見“ 公案學 ”。
No. 11
  【詞目】:公案
  【拼音】:gōng àn
  【語出】:
  (1)舊時指審理案件時用的桌子。
  無名氏《陳州糶(音:跳)米》第四折:“快把公案打掃得幹淨,大人敢待來也。”
  (2)指案件;事件。如:他了結一樁公案
  (3)指話本小說的分類之一。
  耐得翁《都城紀勝·瓦捨衆伎》:“公案皆是朴刀捍棒及發跡變泰之事。”
  羅燁《醉翁談錄·小說開闢》則將公案、朴刀、捍棒各自分列。
  後又演為“公案小說”。
  【釋義】:
  本義為官府中判决是非的案例。禪宗將歷代高僧的言行記錄下來,作為坐禪者的指示,久而久之也成為一種思考的對象,或修行坐禪者的座右銘。康英賢案件事其最好的典範.
  此種言行錄一如政府的正式佈告,尊嚴不可侵犯,又可啓發思想,供人研究,並且作為後代依憑的法式,故稱公案。此一風氣倡始於唐代,至宋代大為興盛。
  公案有五種重要的涵義: 作悟禪的工具; 作考驗的方法; 作權威的法範; 作印證的符信; 作究竟的指點。
  公案的地位
  就是被看做純主觀的禪,但關於達成其宗教的機能,也自不可不具備種種的條件。這些條件,自然地被綜合著而成為一個統一體,無論在內在外所飛躍着的禪的宗教機能,都可看得到。可是在綜合體成為綜合的中心的,務須把其他的一切在這中心上運用着綜合的力,把被綜合了的一切賦以生命,使之完備,使之躍動,一一都使之成為有力的以達成其任務。有了這樣,然後纔産生出總的機關,宗教的機能,就會顯現。禪的公案,實際就是成為這作用的中心的東西;依於公案,一切被綜合了的,被賦以生命了的,都完全地達成其作用。公案在這種意義上,可說是禪的生命的主要分子,是基本的主動體。所以禪的持續和發揚,第一需要公案;其他的不過是助成禪的宗教的機能的補助條件而已。關於宗教上的所謂補助條件,舉例來說︰好像病人之於補品,也不是簡易或無代價的。因為由於那些補助條件,宗教的生命得以實現化,宗教的使命得以完成。雖然,也有一意傾嚮於補助條件的發達與完備,卻輕視了主動體的公案;也有衹被囚係在時代潮流裏,一意的迎合潮流,結果忘卻原來的本旨;甚至對於公案的本身覺得不值一顧,而企圖破壞者。可是禪宗,若輕視公案或破壞,那末這個成立的基本,也就在這裏被破壞,甚至失卻了禪的生命。宗教,是以內在為重的。(中略)在禪宗雖兼顧到外形的達成,可是外形的達成,必須從內在的生命的飛躍所顯現的外形,纔是有生命有價值的,這種外形的達成,就是內在的生命的延長,同時又不忘其所顯現的本旨。古人之所以捨生命的沒頭參究公案,其原因也就在此。
  公案的意義
  所謂禪的研究,即是實際的體驗,除體驗外別有真實意味的研究,是不存在的。因之禪的講說,除提唱外沒有真的講說。假使問︰體驗什麽?提唱什麽?那就是古人提示的公案公案的提唱及體驗,便是佛心的提唱、佛心的體驗。叫做‘拈弄’或‘評唱’的,都是公案;此外,什麽也不存在。試閱古今先德的‘上堂’或‘小參’所垂示的話頭,無非是公案公案外更沒有什麽說示或評唱的。特別地在佛教典籍中數量最豐富的是‘語錄’,內容全是公案的提唱及拈弄。又具有禪宗獨有作風的偈頌,和經典中的偈頌不同,在文字裏所含的意義,沒有不是公案的。禪的教法,這樣用公案來推動,一貫地運用着公案。若和別的宗教比較︰各傢教宗,各有所依的經典,依經典而有教相,依據那一種經典的教相而顯其所依的立場,於是成立一一的宗派;但禪宗自稱為教外別傳,沒有經典為所依,可是公案,恰似教下各宗之於經典。就其內容上說︰當然各有各的獨得之點,悉不一致,但也不得說為是全然異物。公案是沒有成法的,照着古德各人的體驗,強調着特殊的個性,於是顯現出‘喝’或‘咦’來的法,這法是自傢製造的,為使自傢的法一推動時,禪的獨得的公案就在這裏出現,而且是成為禪的基本的主動體,成為生命;所以禪,除卻公案,就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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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案】  本意是官府斷案的公文案牘。禪宗認為歷代宗門祖師典範性的言行可以判別學人的是非迷悟,故亦稱公案。明·株宏《正訛集》指出:“公案者,公府之案牘也,所以剖斷是非。而諸祖問答機緣,亦衹為剖斷生死,故以名之。”禪宗自稱“不立文字”、“教外別傳”,然而從唐代始,禪門各宗就傳誦着許多祖師言行和內省經驗,後來陸續記載在各類語錄和燈錄中。如風幡、立雪、柏樹子、西來意、拈花微笑、當頭棒喝等,均燴炙人口。“公案”被視為禪門傳法的“血脈”,祖師“直指”的法門。其作用在於對機開示,打破情識之網,進而悟入“無分別智”。正如宋·圓悟《碧岩錄》第九八則評唱指出:“古人事不獲已,對機垂示,後人喚作公案因緣。”禪宗的公案號稱有千七百則。如果僅在字面上兜來兜去,不去悟入言外之意,弦外之音,那未公案便成糾纏的葛藤了。“公案翻騰舊葛藤”(元·耶律楚材《和裴子法韻》詩),這是不足為訓的。公案不但有一針見血的機鋒和理趣,而且還有詼諧活潑的語言和簡潔生動的情節,對話本和公案小說的發展有其影響。此外,公案在俗語中亦指一樁事件或糾葛,如謂:了卻一樁公案。(李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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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案】禪傢指點學人,在言語或動作上所作的垂示,叫做“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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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案】 (術語)禪傢應於佛祖所化之機緣,而提起越格之言語動作之垂示也。後人稱之,名為公案。又曰因緣。公案者,公府之案牘,即律令也。至嚴而不可犯者,可以為法。可以斷是非。從上佛祖之垂示,是宗門之正令,以判迷悟者類之。故彼擬名公案。所謂千七百則是也。碧岩九十八則評唱曰:“古人事不獲已,對機垂示。後人喚作公案因緣。”同種電鈔曰:“至理絶言,唯對迷機,故不獲已而假言說以顯道,後人將彼垂示語作公案也。”山房夜話上曰:“公案乃喻公府之案牘也,法之所在而王道之治亂實係焉,公者乃聖賢一其轍,天下同其途之至理也。案者乃記聖賢為理之正文也,凡有天下者未嘗無公府,有公府者未嘗無案牘。(中略)夫佛祖機緣,目之曰公案亦爾。”碧嚴集三教老人序曰:“祖教之書謂之公案者,唱於唐而盛於宋,其來尚矣,二字乃世間法中吏牘語。”雲棲正訛集曰:“公案者,公府之案牘也。所以剖斷是非,而諸祖問答機緣,亦衹為剖斷生死,故以名之。”
英文解釋
  1. n.:  desk,  a complicated legal case,  a cas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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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詳情
張開禪門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