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跡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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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由國務院核定公佈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保護單位,或國務院直接確定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3條)建國60年來,目前已由國務院頒布六批,共有全國各類文物保護單位2351處。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極為豐富的文化遺産。文物是文化遺産的重要組成部分,藴含着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着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保護和利用好文物,對於繼承和發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增進民族團结和維護國傢統一,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産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的要求,進一步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針對不同文化遺産的特點,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方式,科學規劃,妥善處理文化遺産保護與經濟發展、人民群衆生活條件改善的關係,認真做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北京圓明園遺址中國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分為文物保護點、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個級別。而世界最高文物保護單位為聯合國頒布的世界文化遺産。 “國保”的由來還要從解放戰爭說起。1948年,人民解放軍包圍北平城(北京)時,為保護城內的衆多文物盡可能免受戰火破壞,便邀請古建築專傢梁思成先生提供一個需要保護的文物建築簡目。梁思成先生根據營造學社對中國古代建築的調查和研究情況,編撰了《全國重要建築文物簡目》,其中共登錄古建築450餘處。解放軍用這份《簡目》作為攻城的文物保護手册,當然最後的結果皆大歡喜,北京和平解放,文物完好無損。雖然當時這份目錄沒有派上用途,但為後來的文物摸傢底和公佈“國保”提供了重要參考。
  新中國成立以後,首都面臨着恢復生産和城市建設、改造等問題,它們與文物保護的矛盾衝突時有發生。據古建築專傢羅哲文先生回憶,1953年,北京市曾召開一個會議,與會人員就某些文物該不該保護的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時任文化部文物局局長的鄭振鐸表態說:“要把北京有價值的文物進行徹底調查,調查清楚再來討論保護的問題。”文物普查摸傢底的工作自此從北京開始,逐漸發展到全國。1956年,中央曾經印發過一個記有8000多處文物保護單位的名單,在此基礎上,1956年4月,國務院在《關於在農業生産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須在全國範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跡進行普查調查工作……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報告國務院批準,置於國傢保護之列。”後來由於受“反右”、“大躍進”等運動的影響,這項工作受到一定程度衝擊,直到1961年,國務院纔公佈了第一批180處“國保”單位。據說在討論第一批“國保”名單的會議上還鬧出了一個誤會,當時主持會議的國務院副總理陳毅同志認為中國這樣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僅有180處“國保”太少。他說“如果這個名單通過了,我作為主持人就對不起我們的祖宗和子孫後代”。文化部有關同志急忙解釋說,這衹是第一批“國保”,今後還會分批地陸續公佈。這樣,陳毅同志纔表示同意。
  第一批“國保”公佈以後,又經歷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繼續評定“國保”的工作也衹能擱置。考古學家黃景略先生告訴筆者,“文革”結束後,國傢文物局在評估文物的損失情況時發現,相比其他文物,“國保”所遭受的破壞要小得多,這也為政府繼續公佈“國保”平添了信心和决心。1982年,第二批62處“國保”公佈。六年以後,又有258處被公佈為第三批“國保”。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國務院又先後公佈了第四、第五和第六批“國保”,數量分別為250處、518處和1080處。加上另行增補的3處“國保”,目前我國的“國保”數量總計2351處。隨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開展,下一批次的“國保”數量還將大幅度增加。
  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公佈,共180處)
  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公佈,共62處)
  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公佈,共258處)
  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公佈,共250處)
  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公佈,共518處,與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併項目共23處)
  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公佈,共1080處,與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併的項目共106處)
百科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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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核定公佈的國傢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包括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以及石刻等文物。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要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其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傢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為使這些文物保護單位得到妥善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專門製定了有關規定。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考古發掘,要由國傢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社會科學院審核後,報經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先後核定公佈了兩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臺灣省的暫未列)。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計180處,於1961年3月4日公佈。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計62處,於1982年2月23日公佈。
  (徐光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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