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憑險要之地以固守
其餘黨往往保險 為盜。——《隋書》 穩當;可靠,不會發生意外
誰敢保險 他今天一定會來
當父親的保險 知道 按約定的條件或按給定的費率,通常對由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死亡、火災、水災、事故或疾病)所引起的損失或破壞提供補償的一種業務,或者被這樣擔保的狀態
醫療保險 安全可靠
保險 刀
保險 帶 軍事裝置(如地雷、導彈、武器)上的一個防止走火的鎖緊器件或中斷器件
火器處於上了保險 的狀態
攜帶上保險 的輕武器 據守險要之處。《三國志·魏志·鄭渾傳》:“今當廣開降路,宣喻恩信。而保險 自守,此示弱也。”《隋書·劉元進傳》:“其餘黨往往保險 為盜。”《續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賊深入保險 , 國傑 鑿山而入,賊衆五千人,掩殺略盡。” 謂穩妥可靠,不會發生意外。 老捨 《離婚》:“多給他們穿上點,剛入鼕,天氣賊滑的呢,忽冷忽熱,多穿點保險 !” 茅盾 《虛驚》:“我這裏還有人護送你們。不怕,保險 的。” 擔保;保證 Security; guarantee 擔保,保證。 柔石 《二月》:“ 錢正興 也嚮窗外望一望,餘怒未泄地說:‘誰敢保險 他今天一定來的嗎?那裏此刻還不會到呢?’” 杜鵬程 《工程師》二:“我敢保險 ,這是全國新紀錄!” 肯定,一定。 李季 《當紅軍的哥哥回來了·是他嗎》詩:“自衛軍在這裏常操練,問他們的營長保險 知道。” 柳青 《銅墻鐵壁》第九章:“敵人一天一天上來了, 葛專員 的指示一來,糧站保險 沒消停。” 指槍枝、門鎖等機械物件上起安全作用,以防意外的裝置。 王鎮 《槍》第一幕:“這是保險 ,這是機頭,這是栓。” 集中分散的社會資金,用於補償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對公民因疾病或喪失工作能力而給予醫療或物質保證的一種方法。《文匯報》1984.6.21:“在比賽期三十天這個有效期內,每個參加者可獲五萬美元的醫療保險 。” ①集中分散的社會資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的方法。參加保險 的人或單位,嚮保險 機構按期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保險 機構對在保險 責任範圍內所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②穩妥可靠:這樣做可不~。
③擔保:你依我的話,~不會出錯。 保險 (insurance)
(僅指商業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嚮保險 人支付保險 費, 保險 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 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 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 金責任的商業保險 行為。
保險 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係,以繳納保險 費建立起來的保險 基金,對保險 合同規定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 屬於經濟範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 的屬性,是保險 的本質性的東西。
保險 分類
財産保險
人身保險
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
再保險
從本質上講,保險 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係,表現在:
(1)保險 人與被保險 人的商品交換關係;
(2)保險 人與被保險 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係。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 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 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 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
保險 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 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 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 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 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 乃是經濟關係與法律關係的統一。
根據保險 標的不同,保險 可分為人身保險 和財産保險 兩大類。
人身保險
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 標的的保險 。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後,根據保險 合同的規定,保險 人對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 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睏難。
從廣義上講,財産保險
是指除人身保險 外的其他一切險種,包括財産損失保險 、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 、保證保險 、農業保險 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産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 標的的一類實償性保險 。
社會保險
是國傢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的,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而沒有甚或來源是給與物質幫助、維護即本身獲得各種制度的總稱。我國《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傢發展社會保險 事業,建立社會保險 制度,設立社會保險 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 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中國保險 正朝多品種,全面化發展。
與社會保險 相對應,商業保險 通過訂立保險 合同、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 形式,由專門的保險 企業經營。商業保險 關係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係,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嚮保險 公司支付保險 費,保險 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 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 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 金責任。商業保險 可分為人身保險 與財産保險 兩大類。
從保險 的功能來看,保險 具有保障和投資兩大功能。
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係。保險 源於海上藉貸。到中世紀,意大利出現了冒險藉貸,冒險藉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 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 單,現代保險 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 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
保險 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
以為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構成保險 應具備4個要件:
①保險 必須有危險存在。
建立保險 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危險則無保險 。
②保險 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 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 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③保險 必須有互助共濟關係。
保險 制度是采取將損失分散到衆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 ,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 費,建立保險 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險 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 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 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 是一種法律關係。
保險 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 費的義務,換取另一方對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現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的法律關係。
其特點是:
①保險 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
②保險 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 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 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 人無法控製的;
⑤保險 人在保險 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 應通過保險 單的形式經營。
保險 一般可分為財産保險 和人身保險 兩大類。
財産保險 是以物或其他財産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
人身保險 是以人的生命及身體為標的的保險 。
保險 還可以分為自願保險 、強製保險 ;
又可以分為單保險 和復保險 以及原保險 和再保險 。
在資本主義國傢,保險 事業由資本傢經營,作為營利手段。在中國,保險 事業主要由國傢保險 公司辦理,除事後補償損失外,還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各種災害和意外事故采取預防措施 ,以減少和防止事故的發生。
--------------------投保十項必知--------------------
(1)當業務員拜訪您時, 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所在保險 公司的有效工作證件。
(2)您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 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 當您决定投保時,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認真閱讀保險 條款。
(3)在填寫保單時,您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簽名; 被保險 人簽名一欄應由被保險 人親筆簽署(少兒險除外)。
(4)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開具保險 費暫收收據, 並在此收據上簽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 公司付款。
(5)投保一個月後,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 單,請嚮保險 公司查詢。
收到保險 單後,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 公司及時更正。
(6)投保後一定期限內,您享有合同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
(7)如您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保險 公司, 以確保您能享有持續的服務。
(8)對於退保、減保可能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註。
(9)保險 事故發生後,請您參照保險 條款的有關規定, 及時與保險 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繫。
(10)您對投保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嚮保險 公司的有關部門咨詢、反映或嚮保險 行業協會投訴。 保險 的定義及體現的經濟關係 Insurance is defined and embodied in the economic relations 保險 (insurance)(僅指商業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嚮保險 人支付保險 費, 保險 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 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 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 金責任的商業保險 行為。
保險 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係,以繳納保險 費建立起來的保險 基金,對保險 合同規定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 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 合約中,被保險 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 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 屬於經濟範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 的屬性,是保險 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 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係,表現在:
(1)保險 人與被保險 人的商品交換關係;
(2)保險 人與被保險 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係。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 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 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 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
保險 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 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 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 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 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 乃是經濟關係與法律關係的統一。
保險 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係。保險 源於海上藉貸。到中世紀,意大利出現了冒險藉貸,冒險藉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 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 單,現代保險 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 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
保險 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為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構成保險 應具備4個要件:
①保險 必須有危險存在。
建立保險 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危險則無保險 。
②保險 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 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 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③保險 必須有互助共濟關係。
保險 制度是采取將損失分散到衆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 ,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 費,建立保險 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險 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 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 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 是一種法律關係。
保險 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 費的義務,換取另一方對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現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的法律關係。
其特點是:
①保險 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
②保險 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 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 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 人無法控製的;
⑤保險 人在保險 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 應通過保險 單的形式經營。
商業保險
大致可分為: 財産保險 、人身保險 、健康保險 、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 . 投保十項必知(針對商業保險 ) Insured ten will know (for commercial insurance) (1)當業務員拜訪您時, 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所在保險 公司的有效工作證件。
(2)您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 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 當您决定投保時,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認真閱讀保險 條款。
(3)在填寫保單時,您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簽名; 被保險 人簽名一欄應由被保險 人親筆簽署(少兒險除外)。
(4)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開具保險 費暫收收據, 並在此收據上簽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 公司付款。
(5)投保一個月後,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 單,請嚮保險 公司查詢。
收到保險 單後,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 公司及時更正。
(6)投保後一定期限內,您享有合同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
(7)如您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保險 公司, 以確保您能享有持續的服務。
(8)對於退保、減保可能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註。
(9)保險 事故發生後,請您參照保險 條款的有關規定, 及時與保險 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繫。
(10)您對投保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嚮保險 公司的有關部門咨詢、反映或嚮保險 行業協會投訴。 保險功能與意義 The insurance function and meaning 保險 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三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 區別與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 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産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衹有在經濟補償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實現以後才能發揮作用。
一、經濟補償功能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 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 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産保險 的補償:保險 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 的有效期和保險 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 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産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 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 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 的給付:人身保險 的保險 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 人對人身保險 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 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二、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 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産過程中。保險 人為了使保險 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 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 人對保險 資金進行運用。保險 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 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 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 人收取的保險 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 人收取的保險 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 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 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三、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製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係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係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 作為社會保障體係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係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 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 的人群提供保險 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 通過靈活多樣的産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 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 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製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係管理:通過保險 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 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 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係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係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 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 産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 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 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係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 保險的作用 The role of insurance 一、保險 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
1、有利於受災企業及時地恢復生産。
2、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有利於企業加強危險管理。
4、有利於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於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
二、保險 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
1、保障社會再生産的正常進行。
2、推動商品的流通和消費。
3、推動科學技術嚮現實生産力轉化。
4、有利於財政和信貸收支平衡的順利實現。
5、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際支付能力。
6、動員國際範圍內的保險 基金。 保險的含義 Insurance implications “保險 ”是一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出現頻率很高的名詞,一般是指辦事穩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險 學中,“保險 ”一詞有其特定的內容和深刻的含義。在我國,保險 是一個外來詞,是由英語“insurance”一詞翻譯而來的。在西方保險 業最先進入我國的廣東省,曾習慣稱保險 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譯。保險 作為一種客觀事物,經歷了萌芽、産生、成長和發展的歷程,從形式上看表現為互助保險 、合作保險 、商業保險 和社會保險 。
(一) 廣義保險
無論何種形式的保險 ,就其自然屬性而言,都可以將其概括為:保險 是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衆多單位和個人,以合理計算風險分擔金的形式,嚮少數因該風險事故發生而受到經濟損失的成員提供保險 經濟保障的一種行為。
(二) 狹義保險
通常,我們所說的保險 是狹義的保險 ,即商業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法》明確指出:本法所稱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嚮保險 人支付保險 費,保險 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 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 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 金責任的商業保險 行為。
投保人嚮保險 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 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險 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 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保險 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 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 費收入,那麽差額就成為保險 公司的利潤。 1、 互助性。通過保險 人用多數投保人繳納的保險 費建立的保險 基金對少數受到損失的被保險 人提供補償或給付得以體現;
2、 契約性。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 是一種契約行為;
3、 經濟性。保險 是通過保險 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
4、 商品性。保險 體現了一種等價交換的經濟關係;
5、 科學性。保險 是一種科學處理風險的有效措施。 保險的要素 Elements of Insurance 1、 可保風險的存在;
2、 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3、 保險 費率的釐定;
4、 保險 準備金的建立;
5、 保險 合同的訂立。基本概念嚮保險 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 保險標的 Subject-matter insured 保險 標的即保險 對象,人身保險 的標的是被保險 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廣義的財産保險 是以財産及其有關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 標的的保險 ,其中,財産損失保險 的標的是被保險 的財産,責任保險 的標的是被保險 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 的標的是被保險 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保險 費率是保險 費與保險 金額的比例,保險 費率又被稱為保險 價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險 金額應繳納的保險 費來表示。 保險 人使用保險 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 人通過數據的編製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險 精算使用統計學和概率來似和並分析風險分佈狀態,保險 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 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 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稅金,人壽保險 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 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藉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 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製到比從別處藉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 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麽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簡單賠付率 : 簡單賠付率是一個時期內的賠款支出占保險 費收入的百分比。
經過保險 費賠付率 : 年內賠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險 費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險 費收入,餘者與此含義相同。
例子: 家庭財産保險
例如,家庭財産價值$100,000,衆所周知財産發生風險引起損失足以導致家庭財務危機,所以財産所有者習慣上會購買財産保險 。保險 公司會釐定一個保險 費率,比如一年交費$1,000,交費後,財産損失的風險就轉嫁給了保險 公司。當保險 合同約定的保險 事故發生導致家庭財産遭受損失,保險 公司就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 金,通常條件下,該金額經常被核定為家庭財産重置或者修理的價格。
二、保險 利益原則
保險 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 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與保險 標的之間存在的利害關係。
其成立條件是:保險 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 利益必須是經濟上有價的利益,保險 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保險 利益必須是具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基本含義有兩層:一是衹有保險 事故發生造成保險 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 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 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 期限內發生了保險 事故,但是被保險 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 人賠償。二是被保險 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 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保險 人的補償恰好能使保險 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 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 人獲得多於或少於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 人通過保險 獲得額外的利益。
人身保險 、定值保險 、重置價值保險 部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是指投保人對保險 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 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 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衹有當保險 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 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産保險 的保險 利益在保險 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 的保險 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 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最大誠信原則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誠信原則保證保險 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保險 人的告知義務
保險 人應該對保險 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該對保險 標的的狀況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 人的保證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 人對於行為或不作為、某種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擔保。保證較明確的一種是保險 合同上明確規定的保證,比如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人身保險 中駕駛車輛必須有有效的駕駛證;不需明確的保證稱為默示保證,如海上保險 中,投保人默示保證適航能力、不改變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於保證條款對被保險 人限製十分嚴格,所以各國法律都限製保險 人使用默示保證,衹有一些約定俗成的事項成為默示保證。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
棄權是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例如投保人明確告知保險 人保險 標的的危險程度足以影響承保,保險 人卻保持沉默並收取了保險 費,這時構成保險 人放棄了拒保權。再如保險 事故發生,受益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不索賠,構成受益人放棄主張保險 金的權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經放棄某種權利,就不得再主張該權利。比如上面第一個例子,保險 人不能在承保後,再嚮投保人主張拒保的權利。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 人必須在保險 事故發生導致保險 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 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 人對約定的保險 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 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産保險 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 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 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 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 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 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 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 與賭博
有人認為保險 是一種在保險 期間進行的賭博(比較明顯的如道德風險)。保險 公司賭你和你的財産將不發生損失,而你拿保險 費下註賭發生損失。所不同的是拿給保險 公司錢時可能並不期待發生事故,而你賭馬時卻期待你所押的馬能夠勝出。因為每個人並不期待自己死亡、殘疾或者發生疾病,而且保險 公司通常把財産損失的一部分讓被保險 人承擔(此即為自負額)。但這中間仍有不同,第一、賭博是用確定的賭金來獲得不確定的巨額報酬,但保險 是用確定的保費來避免不確定的損失,兩者基本是背道而馳的;第二、賭博是出於貪心而所作為之行為,和保險 是基於彌補經濟單位損失以求社會安定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保險 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决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 制度。隨着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製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 的濫觴。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瞭解决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 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嚮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澤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澤司,積纍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 的萌芽。
保險 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藉貸,發展到海上保險 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 、火災保險 、人壽保險 和其他保險 ,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
海上保險
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為占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為英國商人開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 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 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産生。十七世紀中葉,愛德華·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開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為人們交換航運信息,購買保險 及交談商業新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開辦保險 業務。1969年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金融中心,成為現在的勞合社的前身。
火災保險
現行火災保險 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參見倫敦大火),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傢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 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 ,經營房屋火災保險 ,出現了第一傢專營房屋火災保險 的商行,火災保險 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册的火災保險 公司達到567傢。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 進行製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 業務的正常發展。
人壽保險
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美國的“友愛社”,荷蘭和法國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 業。
英國在1688年建立的“寡婦年金製”和“孤寡保險 會”等保險 組織,使人壽保險 企業化。
保險 的起源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着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 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 方法。 我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𠔌備荒。春秋時期孔子的 " 拼三餘一 " 的思想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穫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 3 年,便可存足 1 年的糧食,即 " 餘一 " 。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 27 年可積存 9 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據傳說, 5000 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橫越埃及沙漠的駱駝商隊正艱難地在沙丘間跋涉。酷熱的太陽烘烤着毫無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幹,一隻粗糙的水壺在商人間傳遞。突然,天空一下子變暗,烏雲像橫瀉的濁浪在天空中翻滾,一場大風暴要降臨了。商人們顧不得駱駝了,拼命地往沙丘高處爬去。風暴過後,原來他們丟棄駱駝和貨物的地方已經堆起了幾座新沙丘, 30 衹駱駝衹有 8 衹跑得快的幸免於難,其餘的無影無蹤了。
要是在從前,損失貨物、駱駝的商人就要面臨着破産了。但這次的情況有些不同,因為商隊在出發前,精明的商隊領隊就將商人們召集到一塊,通過了一個共同承擔風險的互助共濟辦法。這個辦法規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貨物或駱駝遇到不測而損失或死亡,由未受損的商人從其獲利中拿出一部分來分攤救濟受難者;如果大傢都平安,則從每個人的獲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為下次運輸補充損失的資金。由於有了這個約定,這次損失事故沒有在商隊中造成太大的波動,因為全商隊還有 8 衹駱駝和它們所載的貨物,貿易所得的利潤分攤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們購置新的駱駝,以求東山再起。這種互助共濟法,經過後來不斷的完善後,被收入到漢謨拉比法典中。
中國保險 業三十年大事記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第一傢全國性大型綜合國有保險 公司的誕生。
1958年12月,全國財政會議正式决定全面停辦國內保險 業務。
1979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保險 工作會議,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 業務開始復業。中國保險 學會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其中對財産保險 合同作了原則規定,成為製訂相關法律的依據。
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1984年1月1日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監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保險 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第一部對保險 企業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 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傢股份製保險 企業,當時的平安保險 公司由招商局與中國工商銀行共同出資設立,是新中國續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在國內成立的第二傢全國性商業保險 公司,平安保險 的成立與後來發展所創造的貢獻對我國保險 業的發展産生了巨大的影響。
1991年5月13日中國太平洋保險 公司成立,中國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國人民保險 (中國人壽前身)、中國平安保險 、中國太平洋保險 國內三大保險 企業並延續至今。
1991年9月,開始起草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保險 法。
1993年,中國平安保險 公司引進美國摩根斯坦利和美國高盛集團兩大國際投資銀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為新中國第一傢引進外資的保險 企業。
1994年10月,天安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衆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法》公佈實施,標志着我國保險 業邁進了法製建設的新時期。
1996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 (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産保險 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 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 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華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傢全國性、區域性中資保險 公司共同簽署我國第一個《全國保險 行業公約》,並於10月1日起實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國人民保險 (集團)公司重組,集團公司撤銷,中保財産保險 有限公司繼承人保品牌,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壽保險 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 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險 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 公司。
2000年6月,國內首傢保險 經紀人——江泰保險 經紀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為中國第一傢全國性的綜合保險 經紀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國保險 行業協會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國保監會批準成立4傢人壽保險 公司:民生人壽、東方人壽、生命人壽和恆安人壽。
2001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1929年始創於上海1956年移師香港專營海外業務近半個世紀的 太平人壽 全面恢復經營國內人身保險 業務,成為第六傢全國性壽險公司。
2002年,中國人壽啓動了重組改製工作,2003年在紐約、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國人保順利完成重組改製,人保財險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成為中國內地國有金融機構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國平安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業重組,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重組後更名為中國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國人壽保險 公司進行重組,獨傢發起設立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國人壽保險 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 (集團)公司 2003年由中國平安保險 集團控股的平安銀行成立,平安銀行是中國第一傢由保險 企業絶對控股的銀行。平安銀行前身為福建亞洲銀行,2003年被中國平安保險 集團收購。2006年11月中國平安收購深圳市商業銀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業銀行吸收合併原平安銀行更名為深圳平安銀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銀行正式更名為平安銀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經過重組改製,中國再保險 (集團)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國保險 業已經全面對外開放。
2006年6月,《國務院關於保險 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又稱"國十條")正式發佈。
2007年,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登陸A股市場。泛華保險 在納斯達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復名為中國人民保險 集團公司。
2007年9月,美國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優保在廈門正式上綫,意味着我國保險 進入電子商務時代。 保險的分類 Insurance classification 大類別按照保險 保障範圍分類,小類別按照保險 標的的種類分類。
財産保險 是以各種物質財産為保險 標的的保險 ,保險 人對物質財産或者物質財産利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1 火災保險 是承保陸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産,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産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2 海上保險 實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 ,它是各類保險 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一種保險 ,保險 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 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 貨物運輸保險 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 ,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4 各種運輸工具保險 主要承保各種運輸工具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失。主要險種包括
5 汽車保險 承保各種汽車車身損失及第三者責任。
6 航空保險 承保各種客機和運輸飛機的飛機機身、第三者責任、旅客責任的保險 。
7 船舶保險 承保各類海上船舶(客輪、貨輪、油輪、集裝箱船、躉船、拖駁、遊艇和漁船)的船殼、船上機器、導航設備、傢具、物料及給養、燃油等,還可以加保與其他船舶碰撞而需免除的法律責任。
8 鐵路車輛保險 承保鐵路機車的任何(包括財産和責任)損失。
9 工程保險 承保各種工程期間一切意外損失和第三者人身傷害與財産損失。
10 災後利益損失保險 指保險 人對財産遭受保險 事故後可能引起的各種無形利益損失承擔保險 責任的保險 。
11 盜竊保險 承保財物因強盜搶劫或者竊賊偷竊等行為造成的損失。
12 農業保險 主要承保各種農作物或經濟作物和各類牲畜、傢禽等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13 責任保險 是以被保險 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 標的的保險 。
14 公衆責任保險 承保被保險 人對其他人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産損失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15 雇主責任保險 承保雇主根據法律或者雇傭合同對雇員的人身傷亡應該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6 産品責任保險 承保被保險 人因製造或銷售産品的缺陷導致消費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傷亡或者其他損失引起的賠償責任。
17 職業責任保險 承保醫生、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等自由職業者因工作中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的賠償責任。
18 保賠保險 承保車、船在經營中,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對他人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19 保證保險 保險 標的是信用風險。
20 信用保險 以訂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險 人承擔合同的對方的信用風險為內容的保險 。
21 保證保險 以義務人為被保證人按照合同規定要求保險 人擔保對權利人應履行義務的保險 。
22 人身保險 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作為保險 標的的保險 ,保險 人承擔被保險 人保險 期間遭受到人身傷亡,或者保險 期滿被保險 人傷亡或者生存時,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23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是指保險 人對被保險 人因意外事故而遭受傷殘、死亡時履行支付保險 金責任的保險 。
24 疾病保險 又稱健康保險 ,是保險 人對被保險 人因疾病而支出的醫療費用,或者因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按照保險 單的約定給付保險 金的保險 。
25 人壽保險 承擔人的生命,以其生存或者死亡為保險 標的的保險 。
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
26 定期死亡保險 以被保險 人保險 期間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
27 終身死亡保險 以被保險 人終身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
28 兩全保險 以被保險 人保險 期限內死亡或者保險 期間屆滿仍舊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有儲蓄的性質。
29 年金保險 以被保險 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保證被保險 人在固定的期限內,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領取款項的保險 。
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
分紅保險
投資連結保險 就是保險 公司將收進來的資本(保費) 除了提供給客戶保險 額度以外,還會去做基金標的連結 讓客戶可以享受到投資獲利 。
萬能人壽保險 (又稱為 萬用人壽保險 )
再保險 以保險 公司經營的風險為保險 標的的保險 。 人壽保險 和儲蓄
某些人壽保險 契約約定了現金價值,如果保險 合同退保的話,投保人可以拿到該價值,或者可以通過保單藉款得到該價值。有些保險 單,比如年金保險 或者基金型保險 單,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作為金融工具用來聚集或者清算財産,參見人壽保險 。
在許多國傢,象美國和英國,稅法規定這些現金價值所得的利息在某種情況下不應徵稅。這種規定導致了人壽保險 成為並被當做儲蓄的避稅手段,如果早亡的情況發生的話。
中國的稅法並沒有明確這一點,但是通常未見對保險 金所得徵稅。
保險 條款的通俗化
保險 條款裏面含有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導致許多非業內人士閱讀和理解十分艱難。保險 單內容也很復雜,很多客戶可能不能理解保險 單規定的所有的費用、規定和保險 責任。結果,人們可能購買了他們並不想要的保險 。
為瞭解决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法規定了關於保險 單內容至少應包含的標準條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如何宣傳和銷售保險 。
客戶雖然可以通過保險 經紀人購買保險 ,經紀人會給客戶一些關於購買什麽樣的保險 以及保險 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 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傢保險 公司的産品的情況,從而嚮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 。但是在中國,保險 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範。
一些保險 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 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傢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 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霸王條款”
200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中國保險 業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做了點評,引起社會的廣泛關註。它們是:
1隨心所欲調費率 單方變更不協商
2理賠扣除互助款 衹講利益無信譽
3文字口頭雙限製 住院津貼難求償
4理賠須知事後給 自我免責無效力
5單方規定投保人先嚮第三方索賠
6任意設免賠率 轉嫁經營風險
7殘車折歸投保人 加重消費者責任
8規定管轄法院限製投保人選擇
9降低施救費用的法定最高限額
10任意設置拒賠及合同解除條款
有保險 業內資深人士指出,第1條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保險 人調整費率的行為提前告知投保人並且宣告對方有機會解除保險 合同的,調整費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條不屬於霸王條款。例如第2條理賠扣除互助款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因為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險 ,不允許投保人因此獲利。第6、9條對於免賠額(率)和賠付最高限額的規定,是保險 人經常采用的風險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風險,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第8條關於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轄原則。第10條投保人提供各種證明材料是其義務,不履行義務的,保險 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拒絶履行賠款義務,同時這些條款也是打擊保險 欺詐的有效手段。
第3、4、5、7條應屬於不公正理賠行為,不屬於“條款”範疇。
有趣的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保險 業“霸王條款”點評後沉默了,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也再沒有提起,各保險 公司安之若素,並沒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動,這場爭論就此偃旗息鼓,再無後文了。
社會保險 與商業保險 的異同分析
1、實施方式與依據有差別。社保是強製法律,而商保為自願,合同的方式。
2、保障的對象不同。社保是所有勞動者,而商保為本國公民。
3、保費的來源不同。社保保費為多方,有投保人、單位、政府等,商保保費來源於投保人。
4、保險 金額和保險 水平不同。社保保險 金額統一,保險 水平較低;商保的保險 金額是自由决定,保險 水平較高。
5、實施原則不同。社保是社會公平原則,商保是個人公平原則。
6、經營機構及目的不同。社保為政府指定機構,是非贏利性機構;商保為保險 公司,為贏利性機構。
7、收益人資格不同。社保是法定繼承人,商保為指定或法定繼承人。
保險 合同
保險 合同定義
保險 合同是保險 人(保險 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間關於承擔風險的一種民事協議。根據此協議來明確投保人與保險 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由投保人嚮保險 人繳納保險 費,保險 人則應在約定的保險 事故發生後,對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者在約定的人身保險 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傷殘、疾病出現時,或期限屆滿如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時,履行給付保險 金的義務。因而,保險 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關係重大,衹有保險 合同有效訂立之後,才能實現保險 的目的和意義。
保險 合同的有效訂立,即意味着訂立的保險 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産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 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 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 合同的條款,即保險 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 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 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國保險 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 費交納、保險 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 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於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於此,本文將對保險 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
一、保險 合同成立
1. 保險 合同成立的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係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 合同的成立是保險 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2.保險 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 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 合同不僅受保險 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 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我國《保險 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 要求,經保險 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 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 要求;其二 ,保險 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 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 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二、保險 合同生效
1.保險 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 合同中的“保險 合同生效”與“保險 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 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 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 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纔生效。
2.保險 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 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 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投保十項必知
(1)當業務員拜訪您時, 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所在保險 公司的有效工作證件。
(2)您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 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 當您决定投保時,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認真閱讀保險 條款。
(3)在填寫保單時,您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簽名; 被保險 人簽名一欄應由被保險 人親筆簽署(少兒險除外)。
(4)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開具保險 費暫收收據, 並在此收據上簽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 公司付款。
(5)投保一個月後,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 單,請嚮保險 公司查詢。
收到保險 單後,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 公司及時更正。
(6)投保後一定期限內,您享有合同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
(7)如您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保險 公司, 以確保您能享有持續的服務。
(8)對於退保、減保可能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註。
(9)保險 事故發生後,請您參照保險 條款的有關規定, 及時與保險 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繫。
(10)您對投保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嚮保險 公司的有關部門咨詢、反映或嚮保險 行業協會投訴。
保險 資金的管理與投資運作保險 資金的管理與投資運作
資金管理: 高度集中 單獨立帳 獨立核算
*以保證資金的收益性、公開性、透明性
財務核算
設獨立的財務報表,獨立核算,公司每年四月一日前嚮保監會報送專題財務報告(含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分紅保險 年度報告與紅利分配、收益分配與費用分攤表)。
*須經符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運用 由專業投資人士製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
投資渠道
a、政府債券 b、金融、債券 c、國傢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債券
(信用等級在AA+以上:三峽、電力、鐵路) d、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型30%,投資連結型100%) e、銀行(協議)存款
F、同業拆藉
銀行存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10月頒發的351號文件,對於最低起存金額為3000萬元,存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協議存款,中資保險 公司法人和商業銀行法人可就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結息和付息方式等進行協商確定。
•收益
大額存款協議收益率的高低主要取决於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銀行的經營狀況、信用等級以及存款金額的高低、存款期限的長短、付息方式等
主要風險 購買力風險 利率風險
風險特徵
•由於銀行的信用等級一般高於其他行業的公司、企業,因此,存放在銀行的資金的風險相對較小。但隨着隨着我國銀行商業化進程的加快,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將增加
•信用風險,即存款行不能履行還本付息責任
債券 國債 金融債券
AA+以上的鐵路、三峽、電力等中央企業債券
收益
•從以往發行的債券來看,債券的利率一般高於銀行存款利率
風險
主要風險
•利率風險,即利率的變化會影響到債券的價格
•購買力風險
•信用風險
風險特徵
•國債由國傢信用擔保,信用風險較低,通常稱為“金邊債券”,而金融債券次之,再次是中央企業債券
證券投資基金
•在我國滬、深交易所上市的33衹證券投資基金
收益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一是基金分紅,即每年基金需至少對淨收益進行分紅一次,且不低於淨收益的90%
二是基金的買賣收益,即通過對股票市場、基金市場的走勢進行深入研究,判斷投資時機,投資於被市場低估、分紅潛力大、淨值增長較快的基金品種,以期獲得基金單位價格上漲所帶來的買賣差價收入
風險
影響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率的風險因素:
—宏觀經濟狀況
—利率的波動
—股票市場的波動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因素
•買賣時機
•基金品種
•資金流嚮
風險特徵
•風險高於債券和銀行存款,但低於股票
對投資型險種認識上的幾個誤區
過分強調此類險種的投資功能,將其保險 保障的基本功能淡化甚至忽略;
1 不能簡單地將月度收益率簡單地折算成年度收益率,要關註長期、穩定的收益;
不宜簡單地比較不同産品所公佈的收益率(簡單地以投資連結産品的單位價格增長率、分紅保險 的分紅率和萬能産品的結算利率來評價一個公司的投資管理水平以及給客戶的回報
壽險投資對分紅保險 的重要性
分紅保險 的魅力來源於紅利
紅利來自與死差益與利差益等
死差益贏利空間有限
所以紅利主要來自於利差益
利差益的大小取决於公司的投資
因此壽險公司的投資非常重要 購買保險的一般原則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1.量入為出
有的20歲左右的年輕人,或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為自己投保了份數比較多的保險 ,其年繳保費常常在幾千元甚至萬元以上。而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一個人的經濟收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很難維持一成不變的水平。20多歲的年輕人收入不穩定,一旦將來經濟收入狀況變差,就很難繼續繳納高額的保險 費,到時如果退保就會造成損失,不退保又實在難以維持,處於兩難的尷尬境地。而老年人一般工作相對穩定,經濟收入趨於平衡,能夠維持在一定的水平,但由於身體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可能導致平時開支出現劇增,如果投保了繳費比較高的保險 ,則到時可能繳不起保險 費,這在現實中已不乏其例。作為一個理智的消費者,應該根據自身的年齡、職業、收入等實際情況,力所能及地適當購買人身保險 ,既要使經濟能長時期負擔,又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2.確定保險 需要
購買適合自己或傢人的人身保險 ,投保人有三個因素要考慮:一是適應性。自己或傢人買人身險要根據需要保障的範圍來考慮。例如,沒有醫療保障的從業人員,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 ”,那麽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費用就由保險 公司賠付,適應性就很明確。二是經濟支付能力。買壽險是一種長期性的投資,每年需要繳存一定的保費,每年的保費開支必須取决於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儲蓄或結餘的10%─20%較為合適。三是選擇性。個人或傢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險 公司開辦的所有險種,衹能根據家庭的經濟能力和適應性選擇一些險種。在有限的經濟能力下,為成人投保比為兒女投保更實際,特別是家庭的“經濟支柱”,都有一定的年紀,其生活的風險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當然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傢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就更完美了。
3.重視高額損失
從現實來看,損失的嚴重性是衡量風險程度非常重要的一個指標。一般來講,較小的損失可以不必要保險 ,而嚴重程度的損失是適合於保險 的。人們除了購買保險 來對付它,沒有別的更好的辦法。對於高額損失就需要投保高保險 金額。高保險 金額可以使投保人得到最充分的保障,當然,其保險 費自然會較高,但可以用提高免賠額的辦法,降低保險 費率,從而抵消高保額所高出的保費。在購買保險 前,作為投保人應該充分考慮所面臨的損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應當購買這種保險 。
4.利用免賠額
如果有些損失消費者可以承擔,就不必購買保險 ,可以通過自留來解决。當這個可能的損失是自己所不能承擔的時候,可以將自己能夠承受的部分以免賠的方式進行自留。免賠要求被保險 人在保險 人做出賠償之前承擔部分損失,其目的在於降低保險 人的成本,從而使得低保費成為可能。對被保險 人來說,由自己來承擔一些小額的、經常性的損失而不購買保險 是更經濟的,自留能力越強,免賠額就可以越高,因為買保險 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那些重大的、自己無法承受的損失。免賠額過低,固然可以使各種小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但在遇到重大損失時,卻會得不到足夠的賠償,這是得不償失的。
5.合理搭配險種
投保人身保險 可以在保險 項目上搞個組合,如購買一個至二個主險附加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保險 ,使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慮所有需要投保的項目時,還需要進行綜合安排,應避免重複投保,使用於投保的資金得到最有效的運用。例如您的工作需要經常外出旅行,那麽就應該買一項專門的人身意外保險 ,而不要每次購買乘客人身意外保險 ,這樣一來可以節省保費,二來在任何其他時候和其他情況下所出現的人身意外,也會得到賠償。這就是說,如果您準備購買多項保險 ,那麽您應當盡量以綜合的方式投保。因為,它可以避免各個單獨保單之間可能出現的重複,從而節省保險 費。得到較大的費率優惠。 如何選擇保險公司 How to choose the insurance company 隨着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各種保險 公司如雨後春筍般現身市場,其中既有國有保險 公司,又有股份製保險 公司和外資保險 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選擇餘地,但同時也面臨着更多的睏惑,應該怎樣選擇保險 公司呢?消費者不妨從以下幾方面來衡量:
資産結構好。在保險 業,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體上市是評價一傢保險 公司整體資産是否優良的標志之一。所謂“整體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資産為基礎上市,如果某傢保險 公司實現了整體上市,就證明該公司整體結構良好。目前,內地不少保險 公司已經上市或者具備了上市條件。
償付能力強。保險 公司的償付能力對保險 消費者來說至關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險 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規定》對保險 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險 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註册會計師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額度送達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根據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對償付能力額度進行披露。
信用等級優。國際上有不少專門對銀行、保險 公司等金融機構信用等級進行評估的機構,如美國的穆迪公司、標準普爾公司等,它們對保險 公司的評級可以作為評價保險 公司信用等級的一個參考。
管理效率高。保險 公司管理效率的高與低,决定着該公司的興衰存亡。管理效率可從公司産品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市場號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應變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服務質量好。保險 與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費,保險 合同生效的幾十年間,保戶經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險 公司提供服務,如繳費、生存金領取、地址變更、理賠等。保險 客戶能否成為保險 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開開心心接受保險 的關懷,保險 公司的服務質量是關鍵。 保險法概述 Insurance Law Overview law of insurance
一、保險 法的定義
保險 法是指調整保險 關係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稱。凡有關保險 的組織、保險 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範幸均屬保險 法。
保險 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 法:包括專門的保險 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 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 法:指保險 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 立法,通常包括保險 企業法、保險 合同法和保險 特別法等內容,另外國傢將標準保險 條款也視為保險 法的一部分內容。我們通常說的保險 法指狹義的定義,它一方面通過保險 業法調整政府與保險 人、保險 中介人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通過保險 合同法調整各保險 主體之間的關係。
在我國,保險 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 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 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 關係的法律法規。 1,對國傢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嚮融通和經濟的橫嚮聯繫,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份製企業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管理機製。
3,對投資者開拓投資渠道,擴大投資的選擇範圍,適應了投資者多樣性的投資動機,交易動機和利益的需求,一般來說能為投資者提供獲得較高收益的可能性。 以集中起來的保險 費建立保險 基金,用於補償被保險 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 金責任的商業行為。保險 的內容可從兩個視角來揭示:從經濟的角度上看,保險 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少數不幸成員的損失由包括受損者在內的所有成員分擔;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 是保險 人和投保人雙方的合同安排,保險 人同意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 金給被保險 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過購買保險 單位把風險轉移給保險 人。作為保險 必須滿足以下幾個特徵:
(1)保險 是集合多數單位或個人的行為。保險 是具有社會經濟互助性質的活動,體現%26quot;人人為我,我為人人%26quot;的精神,有相同危險的千傢萬戶的投保人繳納保險 費,集中起來,分擔某一戶的經濟損失。
(2)保險 對約定的災害事故和約定的事件負責。保險 是承擔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但保險 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險,而是有一定的範圍,即保險 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險 責任,或者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危險或者約定的事件。約定的危險範圍廣泛,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約定的事件,主要是對人身保險 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殘等事件。
(3)使用科學的計算方法。通過大數法則就可以比較精確地預測危險,製定出合理的費率。保險 費率的高低與危險發生頻率、損毀程度相適應。這樣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經濟經營保險 業務的基本要求。
(4)建立專用基金。聚集被保險 人繳納的保險 費(或儲金)構成的專用基金即保險 基金,是保險 人得以履行賠償和給付(或返還)義務的基礎。
(5)保險 組織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 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不確定性,保障經濟生活的安定,保險 人是經濟補償和保險 金給付的承擔者和組織者。
(6)保險 是一種經濟形式。保險 是國民經濟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體現國民收入分配中一種特殊的分配再分配關係,通過貨幣(保險 基金)的運行來實現其經濟補償和給付的職能。 : Insce, Ins, ins. insurance n.: reinsurance, be bound to, secure, be sure, take advantage of a natural barrier to put up a strong defense, safety, relief, insurance, protection, indemnity, guard, floater, cover, coinsurance, Assurance v.: make a contract that promises to pay sb an amount of money in case of accident, injury, death, etc, or damage to or loss of sth, insure adj.: safe vt.: underwrite, ensure, assure n. assurance adj. prudent;
certain, sûr 投保 法律 勞動 民法 中國 預防 死亡 百科辭典 佛教百科 金融 證券 制度 政策 服務 人壽 人身保險 社會保障 百科大全 合同 理財 國際貿易 股票 股市 勞動報酬 更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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