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 有广义刑法 与狭义刑法 之分。广义刑法 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 典,还包括单行刑法 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 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 典。在中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也简称《刑法 》)。与广义刑法 、狭义刑法 相联系的,刑法 还可以区分为普通刑法 和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 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 ,实际上即指刑法 典。特别刑法 是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 和附属刑法 。   刑法 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 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
刑法 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刑法 、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 。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在刑事法中,刑法 居于核心地位,是主法,是实体法,又称为本体刑法 。其中,主法是与助法相对而言的,助法是指从属性法律或者辅助性法律,程序法往往被认为是助法,而主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之实体内容的法律,实体法往往被认为是主法。刑法 作为刑事法,与犯罪和刑罚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刑事基本法。
刑法 主要是强行法,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情况下才具有任意法的性质;而民法主要是任意法,只有少数强行性法律规范。刑法 由于具有这种强行法的特征,国家强制力体现得更为明显。 刑法 (修正) Criminal Law (Amendment)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七)》修订。)
刑法 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 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 》中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可以划分为总则中的规定和分则中的规定两种情况:
刑法 》第26条第三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当然是主犯。
刑法 》分则的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刑法 》第104条对武装暴叛乱﹑暴乱罪,分别对首要分子﹑罪刑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规定了轻重不等的法定刑。这种首要分子是主犯,也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刑法 》第291条中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且构成的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这里的首要分子当然并非主犯法。   刑法 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具体的来说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刑法 上“新罪”的概念 Criminal on the "new crimes" concept  新罪,是指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换言之,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罪的行为法。
刑法 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法。
 刑法 中“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 Criminal law "as" and "not as" concept  刑法 中的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 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为刑法 所禁止做而去做的行为。
刑法 中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做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即应当去做而不去做。典型的案例就是遗弃罪。应当指出,刑法 中的不作为应该具备以下要见,(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刑法 学因果关系的指导作用
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是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古往今来的中西方法学家们一直在深入研究刑法 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其中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论较为成熟,影响极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刑法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法。
刑法 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法。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法。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法。
刑法 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刑法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刑法 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法。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法。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 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 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法。
刑法 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刑法 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
   刑法 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 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 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 规定了刑法 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 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刑法 定原则
刑法 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具体内容就是刑法 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
刑法 定原则要求:
   刑法 的解释,是指对于刑法 规范含义的阐明法。刑法 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 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姿百态的和复杂多变的法。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 规范进行解释法。
刑法 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法。刑法 的立法解释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法。
刑法 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 术语所作的解释法。
刑法 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法。
刑法 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法。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刑法 含义所作的解释法。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法。
   刑法 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 对地域和人的效力法。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法。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刑法 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法。
刑法 ;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法。
刑法 法。
刑法 法。
刑法 ;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法。
刑法 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
刑法 :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法。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法。
刑法 第6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有以下四种:
刑法 法。通过外交途径的解决方法有限期离境﹑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等法。
刑法 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法。
刑法 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 的规定法。
刑法 的效力不及于港澳地区法。
刑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商对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法。
刑法 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法。此规定既维护司法主权,又避免双重处罚法。
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法。
刑法 法。   刑法 的任务,是指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刑法 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 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 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 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
刑法 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刑法 的溯及力是指刑法 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 生效以前的行为。
刑法 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 应遵循以下规定:
刑法 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 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刑法 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 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 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 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 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刑法 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 ,即生效刑法 对刑法 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刑法 的失效,是指刑法 失去法律效力法。
刑法 失去法律效力,对失效后发生的犯罪便不在适用,即对犯罪行为失去约束力法。
刑法 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刑法 》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列于本法附则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予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法。列入本法附则一的共有十五个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因其内容纳入刑法 ,或者已过时不适用,自刑法 施行之日起因刑法 明文规定废止而失效法。
刑法 》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对于本法附则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法。列入附则二的共有八个单行刑法 ,其中刑事责任部分已列入刑法 ,被刑法 所替代,自刑法 生效之日,被替代的八个单行刑法 中的有关刑事责任部分即失去法律效力法。
刑法 ,在一九九七年被修订,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一九七九年刑法 失去效力,不再对犯罪行为具有约束力,取而代之的是修订后生效的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刑法 法。
刑法 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十月一日起施行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二OO一年﹑二OO二年﹑二OO三和二OO六曾先后六次对刑法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被修订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而失效法。   刑法 的生效,是指刑法 发生效力的起始时间法。刑法 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
刑法 》是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的,但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才生效,这是因为刑法 的条款繁杂﹑内容丰富﹑不易于普及,公布后不生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后,达到一定的普及程序后才生效,更能发挥刑法 的打击﹑震摄作用法。
刑法 一般是指特别刑法 ,即针对某一时间﹑某一事件的单行刑法 ,这类刑法 条款较少﹑内容单一﹑易于普及和掌握,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都属于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单行刑法 法。
刑法 何时生效,在刑法 的最后一条都会作出明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本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   广义的刑法 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
刑法 典。
刑法 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价格法》第46条规定: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法》属于行政法,但由于第46条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属于附属刑法 规范,因此,属于广义刑法 的范畴。
刑法 仅指刑法 典。即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七)》修订。教材所讲的刑法 是狭义的刑法 。 刑法 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 Criminal law in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of the scores  刑法 依然是司法考试中考分最多的一个科目,如果考生第四卷选作的是第七题的第二问,那么刑法 的分数就达到了103分!法律教育网辅导老师魏敬淼教授说“重者衡重、轻者衡轻”,果然如此。
刑法 考察的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提和论述题,其中卷二单项选择题的第1题到第20题是刑法 试题,共考察20分,多选题的第51题到第65题共考察了30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1题到第94题共计考察8分,第四卷第二题分值为20分,第七题第二问25分,合计103分。   xingfa
刑法 
刑法 典。
刑法 。即前资本主义的奴隶制刑法 和封建制刑法 、资本主义刑法 和社会主义刑法 。
刑法  包括奴隶社会刑法 和封建社会刑法 。它们具有三个共同的显著特点:
刑法 典》(1532,见欧洲中世纪法律)规定,煽动暴力者,触犯皇帝利益者,侵入盗窃不问盗取财物多少,均处死刑;还规定有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刑法 ,适用死刑的罪在200种以上。
刑法  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和J.-J.卢梭等,同反封建的政治主张相适应,在刑法 理论方面提出许多新的主张。孟德斯鸠主张法官裁判应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刑罚必须与罪行相称和轻刑主义。卢梭反对封建制度的等级差别和滥施刑罚,主张限制死刑的适用,并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反对死刑的论点。在他们之后,资产阶级刑法 理论方面有以下几个主要学派:
  n.:  penal code; criminal law,  criminal code,  penal code,  criminal law,  crown law,  penal laws,  punitive laws,  penal law,  the penal `code,  torture,  deliberately inflicting severe pain, as a punishment or in order to force sb to say or do sth,  punishment  n.  code pénal , loi pénale 刑事司法 刑讯 , 逼供 , 疲劳讯问 , 严刑逼迫 康德 孔子 白痴 释放 妄想 幻觉 死亡 管子 痕迹 中毒 证据 绞刑 诉讼 证明 拘留 辩护 管辖 检举 申诉 程序 回避 逮捕 盗窃 断头台 监狱 诽谤 指纹 强盗 谋杀 猝死 挫伤 羁押 传票 扣押 矫正 犯人 劳役 证人 被害人 极刑 枷锁 类比 辩护人 案卷 保外就医 手印 人证 预审 主观主义 枭首 囹圄 集中营 脑震荡 抑郁症 更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