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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吟诵分会章程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吟诵分会章程
(老山注:中华吟诵学会于 2010年元月24日成立于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吟诵分会”。本学会是全国性的吟诵文化志愿者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备案的社团。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语用司),上级学会是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本会为二级分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联络国内外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抢救、研究、传承、宣传、发展、推广中华吟诵,从而为促进语文诵读现代化、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文化的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遵照我国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上级学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努力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本会在积极全面地抢救、采录、整理传统吟诵的基础上,深入地开展吟诵的研究工作,大力开展普通话吟诵的发展和推广工作,以及传统吟诵的传承工作,以求尽快获得社会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八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中华吟诵的抢救、研究、宣传、传承、发展、推广工作;
2.积极发展和推广普通话吟诵,尤其以教育系统为重点工作对象;
3.把中华吟诵看作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遗、保护、研究和传承工作。
4.向社会宣传吟诵,展示优秀的吟诵作品。
5.联络国内外的热心人士和社会力量,开展吟诵的对外交流工作。
第九条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且拟订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凡18周岁以上,有志于为中华吟诵的抢救、研究、传承、宣传、发展、推广工作做出贡献,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凡有志于为中华吟诵的抢救、研究、传承、宣传、发展、推广工作做出贡献、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合法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3、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两年交一次。学生、退休人员和生活困难人员减半。
4、团体会员标准:每个团体每年2000元,两年交一次。
第十一条会员如果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其他机构批准备案,终止其会员资格;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经讨论对不再适宜作为本会会员者,可以用适当方式宣布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有权提出有关建议并且监督本会工作;③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④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①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②积极参与本会与上级学会的活动,分担本会各项任务,尽可能为本会和上级学会做出贡献;③按期缴纳会费;④不得发表违背学会宗旨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言论;⑤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任务是:
1.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2.讨论通过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3.选举理事;
4.就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5.讨论做出重大决议,例如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会内的工作制度、规定等。
第十四条本会设顾问委员会,由支持吟诵的政府官员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
本会聘请重要吟诵传人为专家,并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吟诵专家和著名学者组成。
顾问和专家可以同时兼任下属机构的顾问、专家、理事。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为热心推动吟诵的人士担任。团体会员可推荐理事一名。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
2.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章程;
4.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5.讨论做出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如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当事先请假并且对所讨论的重大事项提出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有2/3以上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理事召开理事会,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可由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共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
2.指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领导本会各下属机构和下属组织进行工作;
4.审议会员工作成果;
5.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常务副理事长人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进行工作。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负责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下属机构的领导。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正副理事长的领导下,研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进行各方面的联络工作。
本会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若干机构,负责各项工作。下属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
2.国内外个人、团体及有关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3.兴办知识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所得的收入。
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的活动,包括会务、科研、出版、组织建设、宣传普及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按照上级学会的规定交纳上级学会的管理费和税务,其余用于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上级学会、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1.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2.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根据各方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核准。
2011-08
2012-01-09 22: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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