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下乾上。乾:元、亨、利、貞。 [疏]正義曰:“乾”者,此卦之名。謂之卦者,《易緯》雲:“卦者挂也,言縣挂物象,以示於人,故謂之卦。”但二畫之體,雖象陰陽之氣,未成萬物之象,未得成卦,必三畫以象三纔,寫天、地、雷、風、水、火、山、澤之象,乃謂之卦也。故係辭雲“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是也。但初有三畫,雖有萬物之象,於萬物變通之理,猶有未盡,故更重之而有六畫,備萬物之形象,窮天下之能事,故六畫成卦也。此乾卦本以象天,天乃積諸陽氣而成天,故此卦六爻皆陽畫成卦也。此既象天,何不謂之天,而謂之“乾”者?天者定體之名,“乾”者體用之稱。故《說卦》雲:“乾,健也”。言天之體,以健為用。聖人作《易》本以教人,欲使人法天之用,不法天之體,故名“乾”,不名天也。天以健為用者,運行不息,應化無窮,此天之自然之理,故聖人當法此自然之象而施人事,亦當應物成務,雲為不已,“終日乾乾”,無時懈倦,所以因天象以教人事。於物象言之,則純陽也,天也。於人事言之,則君也。父也。以其居尊,故在諸卦之首,為《易》理之初。但聖人名卦,體例不同,或則以物象而為卦名者,若否、泰、剝、頤、鼎之屬是也,或以象之所用而為卦名者,即乾、坤之屬是也。如此之類多矣。雖取物象,乃以人事而為卦名者,即傢人、歸妹、謙、履之屬是也。所以如此不同者,但物有萬象,人有萬事,若執一事,不可包萬物之象;若限局一象,不可總萬有之事,故名有隱顯,辭有踳駁,不可一例求之,不可一類取之。故《係辭》雲:“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為典要。”韓康伯註云“不可立定準”是也。“元、亨、利、貞”者,是乾之四德也。子夏傳云:“元,始也。亨,通也。利,和也。貞,正也。”言此卦之德,有純陽之性,自然能以陽氣始生萬物而得元始亨通,能使物性和諧,各有其利,又能使物堅固貞正得終。此卦自然令物有此四種使得其所,故謂之四德:言聖人亦當法此卦而行善道,以長萬物,物得生存而為“元”也。又當以嘉美之事,會合萬物,令使開通而為“亨”也。又當以義協和萬物,使物各得其理而為“利”也。又當以貞固幹事,使物各得其正而為“貞”也。是以聖人法乾而行此四德,故曰“元、亨、利、貞”。其委麯條例,備在《文言》。
初九:潛竜勿用。《文言》備矣。 [疏]正義曰:居第一之位,故稱“初”;以其陽爻,故稱“九”。潛者,隱伏之名;竜者,變化之物。言天之自然之氣起於建子之月,陰氣始盛,陽氣潛在地下,故言“初九潛竜”也。此自然之象,聖人作法,言於此潛竜之時,小人道盛,聖人雖有竜德,於此時唯宜潛藏,勿可施用,故言“勿用”。張氏雲:“以道未可行,故稱‘勿用’以誡之。”於此小人道盛之時,若其施用,則為小人所害。寡不敵衆,弱不勝強,禍害斯及,故誡“勿用”。若漢高祖生於暴秦之世,唯隱居為泗水亭長,是勿用也。諸儒皆以為舜始漁於雷澤。舜之時,當堯之世,堯君在上,不得為小人道盛。此“潛竜”始起,在建子之月,於義恐非也。第一位言“初”,第六位當言“終”;第六位言“上”,第一位當言“下”。所以文不同者,莊氏雲:“下言初則上有末義。”故《大過·彖》雲:“棟橈,本末弱。”是上有末義“六”言“上”,則“初”當言“下”。故《小象》雲:“潛竜勿用,陽在下也。”則是初有下義,互文相通,義或然也。且第一言“初”者,欲明萬物積漸,從無入有,所以言初不言一與下也。六言“上”者,欲見位居卦上,故不言六與末也。此初九之等,是乾之六爻之辭,但乾卦是陽生之世,故六爻所述,皆以聖人出處託之,其餘卦六爻,各因象明義,隨義而發,不必皆論聖人。他皆仿此。謂之“爻”者,《係辭》雲:“爻也者,效此者也。”聖人畫爻,以仿效萬物之象。先儒雲,後代聖人以《易》占事之時,先用蓍以求數,得數以定爻,纍爻而成卦,因卦以生辭,則蓍為爻卦之本,爻卦為蓍之末。今案:《說卦》雲:“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三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係辭》雲:“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是故天生神物,聖人則之。”又《易乾鑿度》雲:“垂皇策者犧。”據此諸文,皆是用蓍以求卦。先儒之說,理當然矣。然陽爻稱“九”,陰爻稱“六”,其說有二:一者《乾》體有三畫,《坤》體有六畫,陽得兼陰,故其數九,陰不得兼陽,故其數六。二者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老陰老陽皆變,《周易》以變者為占,故杜元凱註襄九年《傳》遇《艮》之八,及鄭康成註《易》,皆稱《周易》以變者為占,故稱九、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遇揲則得老陽,六遇揲則得老陰,其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亦準此。張氏以為陽數有七有九,陰數有八有六,但七為少陽,八為少陰,質而不變,為爻之本體。九為老陽,六為老陰,文而從變,故為爻之別名。且七既為陽爻,其畫已長。今有九之老陽,不可復畫為陽,所以重錢,避少陽七數,故稱九也。八為陰數而畫陰爻,今六為老陰,不可復畫陰爻。故交其錢,避八而稱六。但《易》含萬象,所託多塗,義或然也。
九二: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出潛離隱,故曰“見竜”,處於地上,故曰“在田”。德施周普,居中不偏,雖非君位,君之德也。初則不彰,三則“乾乾”,四則“或躍”,上則過亢。“利見大人”,唯二、五焉。 [疏]“九二”至“利見大人”。○正義曰:陽處二位,故曰“九二”。陽氣發見,故曰“見竜”。田是地上可營為有益之處,陽氣發在地上,故曰“在田”。且一之與二,俱為地道,二在一上,所以稱“田”。“見竜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見大人”,以人事託之,言竜見在田之時,猶似聖人久潛稍出,雖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衆庶利見九二之“大人”。故先儒雲:若夫子教於洙泗,利益天下,有人君之德,故稱“大人”。案:《文言》雲:“九二德博而化。”又云:“君德也。”王輔嗣註云:“雖非君位,君之德也。”是九二有人君之德,所以稱“大人”也。輔嗣又云:“利見大人,唯二五焉。”是二之與五,俱是“大人”,為天下所“利見”也。而褚氏、張氏同鄭康成之說,皆以為九二利見九五之大人,其義非也。且“大人”之雲,不專在九五與九二,故《訟卦》雲:“利見大人。”又《蹇卦》:“利見大人。”此“大人”之文,施處廣矣,故輔嗣註謂九二也。是“大人”非專九五。○註“處於地上”至“唯二五焉”。○正義曰:“處於地上,故曰在田”者,先儒以為重卦之時,重於上下兩體,故初與四相應,二與五相應,三與上相應。是上下兩體,論天地人各別,但《易》含萬象,為例非一。及其六位,則一、二為地道,三、四為人道,五、上為天道。二在一上,是九二處其地上,所田食之處,唯在地上,所以稱“田”也。觀輔嗣之註意,唯取地上稱田,諸儒更廣而稱之,言田之耕稼利益,及於萬物,盈滿有益於人,猶若聖人益於萬物,故稱“田”也。“德施周普”者,下《小象》文,謂周而普遍。“居中不偏”者,九二居在下卦之中,而於上於下,其心一等,是“居中不偏”也。不偏則周普也。“雖非君位”者,二為大人,己居二位,是非君位也。“君之德”者,以德施周普也。《文言》雲:“德博而化。”又云:“君德也。”是九二有人君之德也。“初則不彰”者,謂潛隱不彰顯也。“三則乾乾”者,危懼不安也。“四則或躍”者,謂進退懷疑也。“上則過亢”,過謂過甚,亢謂亢極。“利見大人,唯二五焉”者,言範模乾之一卦,故云“唯二五焉”。於別卦言之,非唯二五而己。故訟卦、蹇卦並雲“利見大人”,所以施處廣,非唯二五也。諸儒以為九二當太蔟之月,陽氣發見,則九三為建辰之月,九四為建午之月,九五為建申之月,為陰氣始殺,不宜稱“飛竜在天”。上九為建戌之月,群陰既盛,上九不得言“與時偕極”。於此時陽氣僅存,何極之有?諸儒此說,於理稍乖。此乾之陽氣漸生,似聖人漸出,宜據十一月之後。至建巳之月已來,此九二當據建醜、建寅之間,於時地之萌牙初有出者,即是陽氣發見之義。乾卦之象,其應然也。但陰陽二氣,共成歲功,故陰興之時,仍有陽在,陽生之月,尚有陰存。所以六律六呂,陰陽相間,取象論義,與此不殊。乾之初九,則與復卦不殊。乾之九二,又與臨卦無別。何以復、臨二卦與此不同者,但《易》論象,復、臨二卦,既有群陰見象於上,即須論卦之象義,各自為文。此乾卦初九、九二,衹論居位一爻,無群陰見象,故但自明當爻之地,為此與臨、復不同。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處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在不中之位,履重剛之險。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寧其居也。純脩下道,則居上之德廢;純脩上道,則處下之禮曠。故“終日乾乾”,至於夕惕猶若厲也。居上不驕,在下不憂,因時而惕,不失其幾,雖危而勞,可以“無咎”。處下卦之極,愈於上九之亢,故竭知力而後免於咎也。乾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亢竜之悔。坤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竜戰之災。 [疏]“九三君子”至“夕惕若厲無咎”。○正義曰:以陽居三位,故稱“九三”;以居不得中,故不稱“大人”;陽而得位,故稱君子。在憂危之地,故“終日乾乾”,言每恆終竟此日,健健自強,勉力不有止息。“夕惕”者,謂終竟此日後,至嚮夕之時,猶懷憂惕。“若厲”者,若,如也;厲,危也。言尋常憂懼,恆如傾危,乃得無咎。謂既能如此戒慎,則無罪咎,如其不然,則有咎。故《係辭》雲:“無咎者,善補過也。”此一爻,因陽居九三之位,皆以人事明其象。○註“處下體之極”至“免竜戰之災”。○正義曰:“處下體之極”者,極,終也。三是上卦之下,下體之極,故云“極”也。又云:“居上體之下”者,四、五與上是上體,三居四下,未入上體,但居上體之下,四則已入上體,但居其上體之下,故九四註云“居上體之下”,與此別也。雲“履重剛之險”者,上下皆有陽爻,剛強好為險難,故云“履重剛之險”。雲“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者,若在天位,其尊自然安處,在上卦之下,雖在下卦之上,其尊未安,故云“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寧其居”者,田是所居之處,又是中和之所,既不在田,故不得安其居。“純脩下道,則居上之德廢”者,言若純脩下道以事上卦,則己居下卦之上,其德廢壞,言其太卑柔也。“純脩上道,則處下之禮曠”者,曠謂空曠,言已純脩居下卦之上道以自驕矜,則處上卦之下,其禮終竟空曠。“夕惕猶若厲也”者,言雖至於夕,恆懷惕懼,猶如未夕之前,當若厲也。案:此卦九三所居之處,實有危厲。又《文言》雲:“雖危無咎。”是實有危也。據其上下文勢,“若”字宜為語辭,但諸儒並以“若”為“如”,如似有厲,是實無厲也,理恐未盡。今且依“如”解之。“因時而惕,不失其幾”者,“因時”謂因可憂之時,故《文言》雲“因時而惕”,又云“知至至之,可與幾也”。是“因時而惕,不失其幾”也。“雖危而勞”者,“若厲”是“雖危”,“終日乾乾”是“而勞”也。“故竭知力而後免於咎”者,王以九三與上九相並,九三處下卦之極,其位猶卑,故竭知力而得免咎也。上九在上卦之上其位極尊,雖竭知力,不免亢極,言下勝於上,卑勝於尊。
九四:或躍在淵,無咎。去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乾道革之時也。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履重剛之險,而無定位所處,斯誠進退無常之時也。近乎尊位,欲進其道,迫乎在下,非躍所及。欲靜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猶豫未敢决志。用心存公,進不在私,疑以為慮,不謬於果,故“無咎”也。 [疏]“九四:或躍在淵,無咎”。○正義曰:“或,疑也。躍,跳躍也。言九四陽氣漸進,似若竜體欲飛,猶“疑或”也。躍於在淵,未即飛也。此自然之象,猶若聖人位漸尊高欲進於王位,猶豫鷃疑,在於故位,未即進也。雲:“無咎”者,以其鷃疑進退,不即果敢以取尊位,故“無咎”也。若其貪利務進,時未可行而行,則物所不與,故有咎也。若周西伯內執王心,外率諸侯以事紂也。○註“去下體之極”至“無咎也”。○正義曰:“去下體之極”者,離下體入上體,但在下體之上,故云“去下體之極”。註九三雲“處下體之極”,彼仍處九三,與此別也。雲“乾道革之時”者,革,變也。九四去下體入上體,是乾道革之時。雲“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者,《易》之為體,三與四為人道,人近在下不,近於上,故九四雲“中不在人”,異於九三也。雲“而無定位所處”者,九四以陽居陰上,既不在於天,下復不在於地,中又不當於人,上下皆無定位所處也。“斯誠進退無常之時”者,《文言》雲“上下無常”、“進退無恆”是也。“欲進其道,迫乎在下,非躍所及”者,謂欲進已聖道而居王位,但逼迫於下,群衆未許,非己獨躍所能進及也。“欲靜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猶豫,未敢决志”者,謂志欲靜其居處,百姓既未離禍患,須當拯救,所以不得安居,故遲疑猶豫,未敢决斷其志而苟進也。“用心存公,進不在私”者,本為救亂除患,不為於己,是進不在私也。“疑以為慮,不謬於果”者,謬謂謬錯,果謂果敢;若不思慮,苟欲求進,當錯謬於果敢之事,而致敗亡;若疑惑以為思慮,則不錯謬於果敢之事。其錯謬者,若宋襄公與楚人戰而致敗亡是也。
九五:飛竜在天,利見大人。不行不躍而在乎天,非飛而何?故曰“飛竜”也。竜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亨也。夫位以德興,德以位敘,以至德而處盛位,萬物之睹,不亦宜乎? [疏]“九五”至“利見大人”。○正義曰:言九五陽氣盛至於天,故云“飛竜在天”。此自然之象,猶若聖人有竜德飛騰而居天位,德備天下,為萬物所瞻睹,故天下利見此居王位之大人。○註“竜德在天”。○正義曰:“竜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亨”,謂若聖人有竜德居在天位,則大人道路得亨通。猶若文王拘在羑裏,是大人道路未亨也。“夫位以德興”者,位謂王位,以聖德之人能興王位也。“德以位敘”者,謂有聖德之人,得居王位,乃能敘其聖德。若孔子雖有聖德,而無其位,是德不能以位敘也。
上九:亢竜有悔。 [疏]正義曰:上九亢陽之至,大而極盛,故曰“亢竜”。此自然之象,以人事言之,似聖人有竜德,上居天位,久而亢極,物極則反,故“有悔”也。純陽雖極,未至大兇,但有悔吝而己。《係辭》雲:“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故鄭引堯之末年,四兇在朝,是以有悔未大兇也。凡悔之為文,既是小疵,不單稱悔也。必以餘字配之。其悔若在,則言“有悔”,謂當有此悔,則此經是也。其悔若無,則言“悔亡”,言其悔已亡也,若《恆卦·九二》“悔亡”是也。其悔雖亡,或是更取他文結之,若《復卦·初九》“不遠復無祗悔”之類是也。但聖人至極,終始無虧,故《文言》雲:“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是知大聖之人,本無此悔。但九五天位,有大聖而居者,亦有非大聖而居者,不能不有驕亢,故聖人設法以戒之也。
用九:見群竜,無首,吉。九,天之德也。能用天德,乃見“群竜”之義焉。夫以剛健而居人之首,則物之所不與也。以柔順而為不正,則佞邪之道也。故《乾》吉在“無首”,《坤》利在“永貞”。 [疏]“用九:見群竜,無首,吉”。○正義曰:“用九見群竜”者,此一句說“乾元”能用天德也。九,天德也。若體“乾元”,聖人能用天德,則見“群竜”之義。“群竜”之義,以無首為吉,故曰“用九,見群竜,無首,吉”也。○註“九,天之德”。○正義曰:“九,天之德”者,言六爻俱九,乃共成天德,非是一爻之九,則為天德也。
《彖》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雲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竜,以禦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命。天也者,形之名也。健也者,用形者也。夫形也者,物之纍也。有天之形而能永保無虧,為物之首,統之者豈非至健哉!大明乎終始之道,故六位不失其時而成,升降無常,隨時而用,處則乘潛竜,出則乘飛竜,故曰“時乘六竜”也。乘變化而禦大器,靜專動直,不失大和,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 [疏]“彖曰大哉乾元”至“各正性命”。○正義曰:夫子所作《彖》辭,統論一卦之義,或說其卦之德,或說其卦之義,或說其卦之名,故《略例》雲:“彖者何也?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案:褚氏、莊氏並雲:“彖,斷也,斷定一卦之義,所以名為彖也。”但此《彖》釋乾與元、亨、利、貞之德。但諸儒所說此《彖》分解四德,意各不同。今案:莊氏之說,於理稍密,依而用之。“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者,此三句裛釋乾與元也。“乾”是卦名,“元”是乾德之首,故以元德配乾釋之。“大哉乾元”者,陽氣昊大,乾體廣遠,又以元大始生萬物,故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者,釋其“乾元”稱“大”之義,以萬象之物,皆資取“乾元”,而各得始生,不失其宜,所以稱“大”也。“乃統天”者,以其至健而為物始,以此乃能統領於天,天是有形之物,以其至健,能總統有形,是“乾元”之德也。“雲行雨施,品物流形”者,此二句釋“亨”之德也,言乾能用天之德,使雲氣流行,雨澤施布,故品類之物,流佈成形,各得亨通,無所壅蔽,是其“亨”也。“大明終始,六位時成”者,此二句總結乾卦之德也。以乾之為德,大明曉乎萬物終始之道,始則潛伏,終則飛躍,可潛則潛,可飛則飛,是明達乎始終之道,故六爻之位,依時而成。若其不明終始之道,應潛而飛,應飛而潛,應生而殺,應殺而生,六位不以時而成也。“時乘六竜,以禦天”者,此二句申明“乾元”“乃統天”之義,言乾之為德,以依時乘駕六爻之陽氣,以控禦於天體。六竜,即六位之竜也。以所居上下言之,謂之六位也;陽氣升降,謂之六竜也。上文以至健元始總明乾德,故云“乃統天”也。此名乘駕六竜,各分其事,故云“以禦天”也。“乾道變化,各正性命”者,此二句更申明乾元資始之義。道體無形,自然使物開通,謂之為“道”。言乾卦之德,自然通物,故云“乾道”也。“變”謂後來改前,以漸移改,謂之變也。“化”謂一有一無,忽然而改,謂之為化。言乾之為道,使物漸變者,使物卒化者,各能正定物之性命。性者天生之質,若剛柔遲速之別;命者人所稟受,若貴賤夭壽之屬是也。○註“天也者形之名也”至“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正義曰:夫形也者,物之纍也。凡有形之物,以形為纍,是含生之屬,各憂性命。而天地雖復有形,常能永保無虧,為物之首,豈非統用之者至極健哉!若非至健,何能使天形無纍?見其無纍,則知“至健”也。“乘變化而禦大器”者,乘變化,則乘潛竜,飛竜之屬是也。“而禦大器”,大器謂天也。乘此潛竜、飛竜而控禦天體,所以運動不息,故云“而禦大器”也。“靜專動直,不失大和”者,謂乾之為體,其靜住之時,則專一不轉移也,其運動之時,正直不傾邪也。故《上係辭》雲:“夫乾,其靜也專,其動也直,是以大生焉。”韓康伯註云:“專,專一也。直,剛正也。”“不失大和”,則下文“保合大和”是也。“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以乾能正定物之性命,故云“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謂物之性命各有情,非天之情也。天本無情,何情之有?而物之性命,各有情也。所稟生者謂之性,隨時念慮謂之情,無識無情,今據有識而言,故稱曰“情”也。夫子為《彖》之體,斷明一卦之義,體例不同。莊氏以為凡有一十二體,今則略舉大綱,不可事事繁說。莊氏雲“《彖》者發首則嘆美卦”者,則此《乾·彖》雲“大哉乾元”,《坤卦·彖》雲“至哉坤元”。以乾、坤德大,故先嘆美之,乃後詳說其義。或有先疊文解義而後嘆者,則《豫卦·彖》雲:“《豫》之時義大矣哉”之類是也。或有先釋卦名之義,後以卦名結之者,則《同人·彖》雲“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大有·彖》雲:“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之例是也。或有特疊卦名而稱其卦者,則同人彖雲:“《同人》曰:同人於野,亨。”註云:“‘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此等之屬,為文不同,唯《同人》之《彖》特稱“同人曰”,註又別釋。其餘諸卦之《彖》,或詳或略,或先或後,故上下參差,體例不同,或難其解,或易略解。若一一比並,麯生節例,非聖人之本趣,恐學者之徒勞,心不曉也。今皆略而不言,必有其義,於卦下而具說。
保合大和,乃利貞。不和而剛暴。 [疏]正義曰:此二句釋“利貞”也。純陽剛暴,若無和順,則物不得利,又失其正。以能保安合會大利之道,乃能利貞於萬物,言萬物得利而貞正也。
首出庶物,萬國鹹寧。萬國所以寧,各以有君也。 [疏]正義曰:自上已來,皆論乾德自然養萬物之道。此二句論聖人上法乾德,生養萬物,言聖人為君在衆物之上,最尊高於物,以頭首出於衆物之上,各置君長以領萬國,故萬國皆得寧也。人君位實尊高,故於此雲首出於庶物者也。志須卑下,故前經云“無首,吉”也。但前文說乾用天德,其事既詳,故此文聖人以人事象乾,於文略也。以此言之,聖人亦當令萬物資始,統領於天位,而“雲行雨施”,布散恩澤,使兆庶衆物,各流佈其形,又大明乎盛衰終始之道,使天地四時貴賤高下,各以時而成。又任用群賢,以奉行聖化,使物各正性命。此聖人所以象乾而立化。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 [疏]“《象》曰天行健”至“自強不息”。○正義曰:此《大象》也。《十翼》之中第三翼,總象一卦,故謂之“大象”。但萬物之體,自然各有形象,聖人設卦以寫萬物之象。今夫子釋此卦之所象,故言“《象》曰”。天有純剛,故有健用。今畫純陽之卦以比擬之,故謂之《象》。《象》在《彖》後者,《彖》詳而《象》略也。是以過半之義,思在《彖》而不在《象》,有由而然也。“天行健”者,行者,運動之稱,健者強壯之名,“乾”是衆健之訓。今《大象》不取餘健為釋,偏說“天”者,萬物壯健,皆有衰怠,唯天運動日過一度,蓋運轉混沒,未曾休息,故云“天行健”。健是“乾”之訓也。順者“坤”之訓也。《坤》則雲“地勢坤”。此不言“天行乾”而言“健”者,劉表雲:“詳其名也。”然則“天”是體名,“乾”則用名,“健”是其訓,三者並見,最為詳悉,所以尊乾異於他卦。凡六十四卦,說象不同:或總舉象之所由,不論象之實體,又總包六爻,不顯上體下體,則乾、坤二卦是也。或直舉上下二體者,若“雲雷,屯”,也。“天地交,泰”也。“天地不交,否”也。“雷電,噬嗑”也,“雷風,恆”也,“雷雨作,解”也,“風雷,益”也,“雷電皆至,豐”也,“洊雷,震”也,“隨風,巽”也,“習坎,坎”也,“明兩作,離”也,“兼山,艮”也,“麗澤,兌”也。凡此一十四卦,皆裛舉兩體而結義也。取兩體俱成,或有直舉兩體上下相對者,“天與水違行,訟”也,“上天下澤,履”也,“天與火同,人”也,“上火下澤,睽”也,凡此四卦,或取兩體相違,或取兩體相合,或取兩體上下相承而為卦也,故兩體相對而俱言也。雖上下二體,共成一卦,或直指上體而為文者,若“雲上於天,需”也,“風行天上,小畜”也,“火在天上,大有”也,“雷出地奮,豫”也,“風行地上,觀”也,“山附於地,剝”也,“澤滅木,大過”也,“雷在天上,大壯”也,“明出地上,晉”也,“風自火出,傢人”也,“澤上於天,夬”也,“澤上於地,萃”也。“風行水上,渙”也,“水在火上,既濟”也,“火在水上,未濟”也。凡此十五卦,皆先舉上象而連於下,亦意取上象以立卦名也。亦有雖意在上象,而先舉下象,以出上象者,“地上有水,比”也,“澤上有地,臨”也,“山上有澤,鹹”也,“山上有火,旅”也,“木上有水,井”也,“木上有火,鼎”也,“山上有木,漸”也,“澤上有雷,歸妹”也,“山上有水,蹇”也,“澤上有水,節”也,“澤上有風,中孚”也,“山上有雷,小過”也。凡此十二卦,皆先舉下象以出上象,亦意取上象,共下象而成卦也。或先舉上象而出下象,義取下象以成卦義者,“山下出泉,蒙”也,“地中有水,師”也,“山下有風,蠱”也,“山下有火,賁”也,“天下雷行,無妄”也,“山下有雷,頤”也,“天下有山,遯”也,“山下有澤,損”也,“天下有風,姤”也,“地中有山,謙”也,“澤中有雷,隨”也,“地中生木,升也”,“澤中有火,革”也。凡此十三卦,皆先舉上體,後明下體也。其上體是天,天與山則稱“下”也。若上體是地,地與澤則稱“中”也。或有雖先舉下象,稱在上象之下者,若“雷在地中,復”也,“天在山中,大畜”也,“明入地中,明夷”也,“澤無水,睏”也。是先舉下象而稱在上象之下,亦義取下象以立卦也。所論之例者,皆大判而言之,其間委麯,各於卦下別更詳之。先儒所云此等象辭,或有實象,或有假象。實象者,若“地上有水,比”也,“地中生木,升”也,皆非虛,故言實也。假象者,若“天在山中”,“風自火出”,如此之類,實無此象,假而為義,故謂之假也。雖有實象、假象,皆以義示人,總謂之“象”也。“天行健”者,謂天體之行,晝夜不息,周而復始,無時虧退,故云“天行健”。此謂天之自然之象。“君子以自強不息”,此以人事法天所行,言君子之人,用此卦象,自彊勉力,不有止息。言“君子”者,謂君臨上位,子愛下民,通天子諸侯,兼公卿大夫有地者。凡言“君子”,義皆然也。但位尊者象卦之義多也,位卑者象卦之義少也。但須量力而行,各法其卦也,所以諸卦並稱“君子”。若卦體之義,唯施於天子,不兼包在下者,則言“先王”也。若《比卦》稱“先王以建萬國”,《豫卦》稱“先王以作樂崇德”,《觀卦》稱“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噬嗑》稱“先王以明罰敕法”,《復卦》稱“先王以至日閉關”,《無妄》稱“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渙卦》稱“先王以享於帝立廟”,《泰卦》稱“後以財成天地之道”,《姤卦》稱“後以施命誥四方”。稱“後”兼諸侯也,自外卦並稱“君子”。
“潛竜勿用”,陽在下也。“見竜在田”,德施普也。“終日乾乾”,反復道也。以上言之則不驕,以下言之則不憂,反覆皆道也。 [疏]“潛竜勿用”至“反覆道也”。正義曰:自此以下至“盈不可久”,是夫子釋六爻之《象》辭,謂之“小象”。以初九陽潛地中,故云“陽在下也”。經言“竜”而《象》言“陽”者,明經之稱“竜”,則陽氣也。此一爻之象,專明天之自然之氣也。“見竜在田,德施普”者,此以人事言之,用竜德在田,似聖人己出在世,道德恩施,能普遍也。《比》“初九勿用”,是其周普也。若《比》九五,則猶狹也。“終日乾乾,反復道”者,此亦以人事言之。君子“終日乾乾”,自彊不息,故反之與覆,皆合其道。反謂進反在上也,處下卦之上,能不驕逸,是反能合道也。覆謂從上倒覆而下,居上卦之下,能不憂懼,是覆能合道也。
“或躍在淵”,進無咎也。“飛竜在天”,大人造也。“亢竜有悔”,盈不可久也。 [疏]“或躍在淵”至“盈不可久也”。○正義曰:“或躍在淵,進無咎”者,此亦人事言之。進則跳躍在上,退在潛處在淵,猶聖人疑或,而在於貴位也。心所欲進,意在於公,非是為私,故“進無咎”也。“飛竜在天,大人造”者,此亦人事言之。“飛竜在天”,猶聖人之在王位。造,為也。唯大人能為之而成就也。姚信、陸績之屬,皆以“造”為造至之“造”。今案:《象》辭皆上下為韻,則姚信之義,其讀非也。“亢竜有悔,盈不可久”者,此亦人事言之。九五是盈也,盈而不已則至上九,地緻亢極,有悔恨也。故云“盈不可久也”。但此六爻《象》辭,第一爻言“陽在下”,是舉自然之象,明其餘五爻皆有自然之象,舉初以見未。五爻並論人事,則知初爻亦有人事,互文相通也。
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釋經之“用九”之《象》辭。經稱“用九”,故《象》更疊雲“用九”。雲“天德不可為首”者,此夫子釋辭也。九是天之德也,天德剛健,當以柔和接待於下,不可更懷尊剛為物之首,故云“天德不可為首也”。
《文言》曰: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幹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 [疏]“《文言》曰”至“乾元亨利貞”。○正義曰:《文言》者,是夫子第七翼也。以乾、坤其《易》之門戶邪,其餘諸卦及爻,皆從乾、坤而出,義理深奧,故特作《文言》以開釋之。莊氏雲:“文謂文飾,以乾、坤德大,故特文飾,以為《文言》。”今謂夫子但贊明易道,申說義理,非是文飾華彩,當謂釋二卦之經文,故稱《文言》。從此至“元亨利貞”,明乾之四德,為第一節;從“初九曰潛竜勿用”至“動而有悔”,明六爻之義,為第二節;自“潛竜勿用”下至“天下治也”,論六爻之人事,為第三節;自“潛竜勿用,陽氣潛藏”至“乃見天則”,論六爻自然之氣,為第四節;自“乾元者”至“天下平也”,此一節復說“乾元”之“四德”之義,為第五節;自“君子以成德為行”至“其唯聖人乎”,此一節更廣明六爻之義,為第六節。今各依文解之。此第一節論乾之四德也。“元者善之長也”,此巳下論乾之“四德”,但乾之為體,是天之用。凡天地運化,自然而爾,因無而生有也,無為而自為。天本無心,豈造“元亨利貞”之德也?天本無名,豈造“元亨利貞”之名也?但聖人以人事託之,謂此自然之功,為天之四德,垂教於下,使後代聖人法天之所為,故立天“四德”以設教也。莊氏雲:“第一節‘元者善之長’者,謂天之體性,生養萬物,善之大者,莫善施生,元為施生之宗,故言‘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者,嘉,美也。言天能通暢萬物,使物嘉美之會聚,故云‘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者,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貞者事之幹’者,言天能以中正之氣,成就萬物,使物皆得幹濟。”莊氏之意,以此四句明天之德也,而配四時。“元”是物始,於時配春,春為發生,故下云“體仁”,仁則春也。“亨”是通暢萬物,於時配夏,故下云“合禮”,禮則夏也。“利”為和義,於時配秋,秋既物成,各合其宜。“貞”為事幹,於時配鼕,鼕既收藏,事皆幹了也。於五行之氣,唯少土也。土則分王四季,四氣之行,非土不載,故不言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者,自此巳下,明人法天之行此“四德”,言君子之人,體包仁道,泛愛施生,足以尊長於人也。仁則善也,謂行仁德,法天之“元”德也。“嘉會足以合禮”者,言君子能使萬物嘉美集會,足以配合於禮,謂法天之“亨”也。“利物足以和義”者,言君子利益萬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於義,法天之“利”也。“貞固足以幹事”者,言君子能堅固貞正,令物得成,使事皆幹濟,此法天之“貞”也。施於王事言之,元則仁也,亨則禮也,利則義也,貞則信也。不論智者,行此四事,並須資於知。且《乾鑿度》雲:“水土二行,兼信與知也。”故略而不言也。“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以君子之人,當行此四種之德。是以文王作《易》,稱“元亨利貞”之德,欲使君子法之。但行此“四德”,則與天同功,非聖人不可。唯雲“君子”者,但易之為道。廣為垂法。若限尚聖人,恐不逮餘下。故總雲“君子”,使諸侯公卿之等,悉皆行之。但聖人行此“四德”,能盡其極也。君子行此“四德”,各量力而為,多少各有其分。但乾卦象天,故以此“四德”皆為天德。但陰陽合會,二象相成,皆能有德,非獨乾之一卦。是以諸卦之中亦有“四德”,但餘卦“四德”有劣於乾故乾。卦直雲“四德”。更無所言,欲見乾之“四德”,無所不包。其餘卦“四德”之下,則更有餘事,以“四德”狹劣,故以餘事係之,即《坤卦》之類是也。亦有“四德”之上,即論餘事,若《革卦》雲“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也。由“乃孚”之後有“元亨利貞”,乃得“悔亡”也。有“四德”者,即乾、坤、屯、臨、隨、無妄、革七卦是也。亦有其卦非善,而有“四德”者,以其卦兇,故有“四德”乃可也。故《隨卦》有“元亨利貞”,乃得無咎”是也。“四德”具者,其卦未必善也。亦有三德者,即離、鹹、萃、兌、渙、小過。凡六卦就三德之中,為文不一,或總稱三德於上,更別陳餘事於下,若離、鹹之屬是也。就三德之中,上下不一,《離》則雲“利貞亨”。由利貞乃得亨也。亦有先雲“亨”,更陳餘事,乃始雲“利貞”者,以有餘事,乃得利貞故也。有二德者,大有、蠱、漸、大畜、升、睏、中孚凡七卦。此二德或在事上言之,或在事後言之由後有事,乃致此二德故也。亦有一德者,若蒙、師、小、畜、履、泰、謙、噬嗑、賁、復、大過、震、豐、節、既濟、未濟、凡十五卦,皆一德也,並是“亨”也。或多在事上言之,或在事後言。《履卦》雲:“履虎尾,不咥人,亨。”由有事乃得亨。以前所論德者,皆於經文挺然特明德者乃言之也。其有因事相連而言德者,則不數之也。若《需卦》雲:“需,有孚,光亨貞吉。”雖有亨、貞二德,連事起文,故不數也。《遯卦》雲:“亨,小利貞。”雖有三德,亦不數也。《旅卦》雲:“旅,小亨。旅,貞吉。”雖有亨、貞二德,亦連他事,不數也。《比卦》雲:“原筮,元永貞,無咎。”《否卦》雲:“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雖有“貞”字,亦連他文言之,又非本卦德,亦不數之。《同人》雲:“同人於野,亨。”《坎卦》雲:“有孚,維心亨。”《損卦》雲:“無咎可貞。”此等雖有一德,皆連事而言之,故亦不數,所以然者,但易含萬象,事義非一,隨時麯變,不可為典要故也。其有意義,各於卦下詳之。亦有卦善而德少者,若泰與謙、復之類,雖善,唯一德也。亦有全無德者,若豫、觀、剝、晉、蹇、解、夬、姤、井、艮、歸妹、凡十一卦也。大略唯有兇卦無德者,若剝、蹇、夬、姤之屬是也。亦有卦善而無德者,晉、解之屬是也。各於卦下詳之。凡“四德”者,亨之與貞,其德特行,若元之與利,則配連他事。其意以元配亨,以利配貞,雖配他事為文,元是元大也,始首也;利是利益也,合和也。以當分言之,各是其一德也。唯配亨、貞,俱為四德。元雖配亨,亦配他事,故比卦雲“元永貞”,《坤·六五》“黃裳元吉”是也。利亦非獨利貞,亦所利餘事多矣,若“利涉大川”,“利建侯”,“利見大人”,“利君子貞”。如此之屬,是利字所施處廣,故諸卦謂他事之利,不數以為德也。此“四德”非唯卦下有之,亦於爻下有之,但爻下其事稍少。故“黃裳元吉”及“何天之衢亨,小貞吉,大貞兇”,此皆於爻下言之,其利則諸爻皆有。
初九曰“潛竜勿用”,何謂也?子曰:“竜德而隱者也。不易乎世,不為世俗所移易也。 [疏]“初九曰”至“不易乎世”。○正義曰:此第二節釋初九爻辭也。“初九曰潛竜勿用,何謂也”者,此夫子疊經初九爻辭,故言“初九曰”。方釋其義,假設問辭,故言“潛竜勿用何謂也”。“子曰竜德而隱者也”,此夫子以人事釋“潛竜”之義,聖人有竜德隱居者也。“不易乎世”者,不移易其心在於世俗,雖逢險難,不易本志也。
不成乎名,遁世無悶,不見是而無悶,樂則行之,憂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潛竜’也。” [疏]“不成乎名”至“潛竜也”。○正義曰:“不成乎名”者,言自隱默,不成就於令名,使人知也。“遁世無悶”者,謂逃遁避世,雖逢無道,心無所悶。“不見是而無悶”者,言舉世皆非,雖不見善,而心亦無悶。上雲“遁世無悶”,心處僻陋,不見是而無悶,此因見世俗行惡,是亦“無悶”,故再起“無悶”之文。“樂則行之,憂則違之”者,心以為樂,已則行之,心以為憂,已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者,身雖逐物推移,隱潛避世,心志守道,確乎堅實其不可拔,此是“潛竜”之義也。
九二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竜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閑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疏]“九二曰”至“君德也”。○正義曰:此釋九二爻辭。“子曰:竜德而正中”者,九二居中不偏,然不如九五居尊得位,故但雲“竜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者,庸謂中庸,庸,常也。從始至末,常言之信實,常行之謹慎。“閑邪存其誠”者,言防閑邪惡,當自存其誠實也。“善世而不伐”者,謂為善於世,而不自伐其功。“德博而化”者,言德能廣博,而變化於世俗。初爻則全隱遁避世,二爻則漸見德行以化於俗也。若舜漁於雷澤,陶於河濱,以器不窳,民漸化之是也。“《易》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君德”者,以其異於諸爻,故特稱“《易》曰”。“見竜在田”,未是君位,但雲“君德”也。
九三曰“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何謂也?子曰:“君子進德脩業。忠信所以進德也。脩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知至至之,可與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也。處一體之極,是“至”也。居一卦之盡,是“終”也。處事之至而不犯咎,“知至”者也。故可與成務矣。處終而能全其終,“知終”者也。夫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故“靡不有初,鮮剋有終”。夫“可與存義”者,其唯“知終”者乎? [疏]“九三曰”至“可與存義也”。○正義曰:此釋九三爻辭也。“子曰:君子進德脩業”者,德謂德行,業謂功業。九三所以“終日乾乾”者,欲進益道德,脩營功業,故“終日乾乾”匪懈也。“進德”則“知至”,將進也;“脩業”則“知終”,存義也。“忠信所以進德”者,復解進德之事,推忠於人,以信待物,人則親而尊之,其德日進,是“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者,辭謂文教,誠謂誠實也。外則脩理文教,內則立其誠實,內外相成,則有功業可居,故云“居業”也。上雲“進德”,下復雲“進德”;上雲“脩業”,下變雲“居業”者,以其間有脩辭之文,故避其脩文而云“居業”。且功業宜雲“居”也。“知至至之,可與幾”者,九三處一體之極,方至上卦之下,是“至”也。既居上卦之下,而不兇咎,是“知至”也。既能知是將至,則是識幾知理,可與共論幾事。幾者,去無入有,有理而未形之時。此九三既知時節將至,知理欲到,可與共營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者,居一體之盡,而全其終竟,是“知終”也。既能知此終竟,是終盡之時,可與保存其義。義者宜也,保全其位,不有失喪,於事得宜。九三既能知其自全,故可存義。然九三唯是一爻,或使之欲進知幾也,或使之欲退存義也。一進一退,其意不同,以九三處進退之時,若可進則進,可退則退,兩意並行。○註“處一體之極”至“其唯知終者乎”。○正義曰:“處一體之極,是至也”者,莊氏雲:“極即至也。三在下卦之上,是至極。”褚氏雲:“一體之極是至者,是下卦巳極,將至上卦之下,至謂至上卦也。”下云“在下位而不憂”,註云“知夫至至,故不憂”,此以人事言之。既雲“下位”,明知在上卦之下,欲至上卦,故不憂,是知將至上卦。若莊氏之說,直雲“下卦”上極是至極,儻無上卦之體,何可至也?何須與幾也?是知至者,據上卦為文。莊說非也。“處事之至而不犯咎”,是“知至”者,謂三近上卦,事之將至,能以禮知屈,而不觸犯上卦之咎,則是知事之將至。“故可與成務”者,務謂事務。既識事之先幾,可與以成其事務。“與”猶許也,言可許之事,不謂此人共彼相與也。“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者,利則隨幾而發,見利則行也。義者依分而動,不妄求進。故進物速疾,義不如利,由義靜而利動故也。“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者,保全巳成之物,不妄興動,故“利不及義”也。“故靡不有初,鮮剋有終”者,見利則行,不顧在後,是“靡不有初”;不能守成其業,是“鮮剋有終”。
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居下體之上,在上體之下,明夫終敝,故“不驕”也。知夫至至,故“不憂”也。 [疏]“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正義曰:“是故居上位而不驕”者,謂居下體之上位而不驕也,以其“知終”,故不敢懷驕慢。“在下位而不憂”者,處上卦之下,故稱“下位”,以其知事將至,務幾欲進,故不可憂也。○註“明夫終敝故不驕也”至“故不憂也”。○正義曰:“明夫終敝,故不驕”者,解“知終”也。“知夫至至,故不憂”者,解“知至”也。前經“知至”在前,“知終”在後,此經先解“知終”,後解“知至”者,隨文便而言之也。
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惕,怵惕之謂也。處事之極,失時則廢,懈怠則曠,故“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 [疏]“故乾乾”至“無咎矣”。○正義曰:九三以此之故,恆“乾乾”也。因其巳終、巳至之時,而心懷惕懼,雖危不寧,以其知終、知至,故“無咎”。○註“處事之極”至“解怠則曠”。○正義曰:“處事之極,失時則廢”者,謂三在下卦之上體,是處事之極至也。至失時不進,則幾務廢闕,所以“乾乾”須進也。“懈怠則曠”者,既處事極,極則終也,當保守巳終之業;若懈怠驕逸,則功業空曠,所以“乾乾”也。“失時則廢”,解“知至”也。“懈怠則曠”,解“知終”也。
九四曰“或躍在淵,無咎”,何謂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為邪也。進退無恆,非離群也。君子進德脩業,欲及時也,故無咎。” [疏]“九四曰”至“故無咎”。○正義曰:此明九四爻辭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為邪”者,上而欲躍,下而欲退,是無常也。意在於公,非是為邪也。“進退無恆,非離群”者,何氏雲:“所以‘進退無恆’者,時使之然,非苟欲離群也。”何氏又云:“言上下者,據位也。進退者,據爻也。”所謂“非離群”者,言雖“進退無恆”,猶依群衆而行,和光俯仰,並同於衆,非是卓絶獨離群也。“君子進德脩業,欲及時”者,“進德”則欲上、欲進也。“脩業”則欲下、欲退也。進者棄位欲躍,是“進德”之謂也。退者仍退在淵,是“脩業”之謂也。其意與九三同,但九四欲前進多於九三,故云“欲及時”也。九三則不云“及時”,但“可與言幾”而巳。
九五曰“飛竜在天,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水流濕,火就燥,雲從竜,風從虎,聖人作而萬物睹,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則各從其類也。” [疏]“九五曰”至“各從其類也”。○正義曰:此明九五爻之義。“飛竜在天”者,言天能廣感衆物,衆物應之,所以“利見大人”。因大人與衆物感應,故廣陳衆物相感應,以明聖人之作而萬物瞻睹以結之也。“同聲相應”者,若彈宮而宮應,彈角而角動是也。“同氣相求”者,若天欲雨而柱礎潤是也。此二者聲氣相感也。“水流濕,火就燥”者,此二者以形象相感,水流於地,先就濕處;火焚其薪,先就燥處。此同氣水火,皆無識而相感,先明自然之物,故發初言之也。“雲從竜,風從虎”者,竜是水畜,雲是水氣。故竜吟則景雲出,是“雲從竜”也。虎是威猛之獸,風是震動之氣,此亦是同類相感。故虎嘯則𠔌風生,是“風從虎”也。此二句明有識之物感無識,故以次言之,漸就有識而言也。“聖人作而萬物睹”者,此二句正釋“飛竜在天,利見大人”之義。“聖人作”則“飛竜在天”也,“萬物睹”則“利見大人”也。陳上數事之名,本明於此,是有識感有識也。此亦同類相感,聖人有生養之德,萬物有生養之情,故相感應也。“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者,在上雖陳感應,唯明數事而巳。此則廣解天地之閒共相感應之義。莊氏雲:“天地絪緼,和合二氣,共生萬物。”然萬物之體,有感於天氣偏多者,有感於地氣偏多者,故《周禮·大宗伯》有“天産”、“地産”《大司徒》雲“動物”、“植物”,本受氣於天者,是動物含靈之屬,天體運動,含靈之物亦運動,是親附於上也。本受氣於地者,是植物無識之屬,地體凝滯,植物亦不移動,是親附於下也。“則各從其類者”,言天地之間,共相感應,各從其氣類。此類因聖人感萬物以同類,故以同類言之。其造化之性,陶甄之器,非唯同類相感,亦有異類相感者。若磁石引針,琥珀拾芥,蠶吐絲而商弦絶,銅山崩而洛鍾應,其類煩多,難一一言也。皆冥理自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感者動也,應者報也。皆先者為感,後者為應,非唯近事則相感,亦有遠事遙相感者。若周時獲麟,乃為漢高之應;漢時黃星,後為曹公之兆。感應之事廣,非片言可悉,今意在釋理,故略舉大綱而巳。
上九曰“亢竜有悔”,何謂也?子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下無陰也。 [疏]正義曰:此明上九爻辭也。“子曰貴而無位”者,以上九非位而上九居之,是無位也。“高而無民”者,六爻皆無陰,是無民也。
賢人在下位而無輔,賢人雖在下而當位,不為之助。 [疏]正義曰:賢人雖在下位,不為之輔助也。
是以動而有悔也。處上卦之極而不當位,故盡陳其闕也。獨立而動物莫之與矣。《乾·文言》首不論“乾”而先說“元”,下乃曰“乾”,何也?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者,故首不論“乾”而下曰“乾、元、亨、利、貞”。餘爻皆說竜,至於九三獨以“君子”為目,何也?夫易者象也。象之所生,生於義也。有斯義,然後明之以其物,故以竜敘“乾”,以馬明“坤”,隨其事義而取象焉。是故初九、九二,竜德皆應其義,故可論竜以明之也。至於九三“乾乾夕惕”,非竜德也,明以君子當其象矣。統而舉之,“乾”體皆竜,別而敘之,各隨其義。 [疏]“是以動而有悔也”。○正義曰:聖人設戒,居此之時不可動作也。○註“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正義曰:“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者”,註意以“乾”為四德之主,《文言》之首,不先說“乾”而先說四德者,故自發問而釋之,以“乾”體當分無功,唯統行此四德之事。行此四德,乃是“乾”之功。故《文言》先說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德者,故先言之,發首不論“乾”也。但能四德既備,“乾”功自成,故下始雲“乾元亨利貞”。
“潛竜勿用”,下也。“見竜在田”,時捨也。“終日乾乾”,行事也。“或躍在淵”,自試也。“飛竜在天”,上治也。“亢竜有悔”,窮之災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也。九,陽也。陽,剛直之物也。夫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故“乾元用九”,則“天下治”也。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竜之為德,不為妄者也。潛而勿用,何乎?必窮處於下也。見而在田,必以時之通捨也。以爻為人以位為時,人不妄動,則時皆可知也。文王明夷,則主可知矣。仲尼旅人,則國可知矣。 [疏]“潛竜勿用”至“天下治也”。○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三節,說六爻人事所治之義。“潛竜勿用,下也”者,言聖人於此潛竜之時,在卑下也。”見竜在田,時捨”者,捨謂通捨。九二以見竜在田,是時之通捨也。“終日乾乾,行事”者,言行此知至、知終之事也。“或躍在淵,自試”者,言聖人逼近五位,不敢果决而進,唯漸漸自試,意欲前進,遲疑不定,故云“自試”也。“飛竜在天,上治”者,言聖人居上位而治理也。“亢竜有悔,窮之災”者,言位窮而致災,災則悔也,非為大禍災也。“乾元用九,天下治”者,《易經》上稱“用九”,“用九”之文,總是“乾”德。又“乾”字不可獨言,故舉“元”德以配“乾”也。言此“乾元”用九德而天下治。九五止是一爻,觀見事狹,但雲“上治”。“乾元”裛包六爻,觀見事闊,故云“天下治”也。○註“此一章全以人事”至“國可知矣”。○正義曰:“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者,下云“陽氣潛藏”,又云“乃位乎天德”,又云“乃見天則”此一章,但雲“天下治”,是皆以人事說之也。“夫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者,以”乾元用九”,六爻皆陽,是“全用剛直”。“放遠善柔”,謂放棄善柔之人。善能柔諂,貌恭心狠,使人不知其惡,識之為難。此用九純陽者,是全用剛直,更無餘陰。柔善之人,堯尚病之,故云:“非天下之至理,未之能也”。“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者,此欲明在下竜潛見之義。故張氏雲:“識物之動,謂竜之動也。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者,謂識竜之所以潛所以見,然此之理皆可知也。”“竜之為德,不為妄者”,言竜靈異於他獸,不妄舉動,可潛則潛,可見則見,是不虛妄也。“見而在田,必以時之通捨”者,經唯雲“時捨”也。註云“必以時之通捨”者,則輔嗣以通解捨,“捨”是通義也。初九潛藏不見,九二既見而在田,是時之通捨之義也。“以爻為人,以位為時”者,爻居其位,猶若人遇其時,故“文王明夷,則主可知矣”。主則時也,謂當時無道,故明傷也。“仲尼旅人,則國可知矣”,國亦時也,若見仲尼羈旅於人,則知國君無道,令其羈旅出外。引文王、仲尼者,明竜潛、竜見之義。
“潛竜勿用”,陽氣潛藏。“見竜在田”,天下文明。“終日乾乾”,與時偕行。與天時俱不息。 [疏]“潛竜勿用”至“與時偕行”。○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四節,明六爻天氣之義。“天下文明”者,陽氣在田,始生萬物,故天下有文章而光明也。“與時偕行”者,此以天道釋爻象也。所以九三乾乾不息,終日自戒者,同於天時,生物不息,言“與時偕行”也。偕,俱也。諸儒以為建辰之月,萬物生長,不有止息,與天時而俱行。若以不息言之,是建寅之月,三陽用事,三當生物之初,生物不息。同於天時生物不息,故言“與時偕行”也。
“或躍在淵”,乾道乃革。“飛竜在天”,乃位乎天德。“亢竜有悔”,與時偕極。與時運俱終極。 [疏]“或躍在淵”至“與時偕極”。○正義曰:“乾道乃革”者,去下體,入上體,故云“乃革”也。“乃位乎天德”者,位當天德之位,言九五陽居於天,照臨廣大,故云“天德”也。
“乾元用九”,乃見天則。此一章全說天氣以明之也。九,剛直之物,唯“乾”體能用之,用純剛以觀天,天則可見矣。 [疏]正義曰:“乃見天則”者,陽是剛亢之物,能用此純剛,唯天乃然,故云“乃見天則”。
“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利貞”者,性情也。不為“乾元”,何能通物之始無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是故“始而亨者”,必“乾元”也。利而正者,必“性情”也。 [疏]“乾元者”至“性情也”。○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五節,復明上初章及“乾”四德之義也。“乾元者,始而亨者也”,以“乾”非自當分有德,以元、亨、利、貞為德。“元”是四德之首,故夫子恆以“元”配“乾”而言之,欲見乾、元、相將之義也。以有“乾”之元德,故能為物之始而亨通也。此解元、亨二德也。“利貞者,性情也”者,所以能利益於物而得正者,由性製於情也。○註“不為乾元”至“必性情也”。○正義曰:“乾”之元氣,其德廣大,故能遍通諸物之始。若餘卦元德,雖能始生萬物,德不周普,故云“不為乾元,何能通物之始”?其實“坤元”亦能通諸物之始,以此《文言》論“乾元”之德,故註連言“乾元”也。“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者,性者天生之質,正而不邪;情者性之欲也。言若不能以性製情,使其情如性,則不能久行其正。其六爻發揮之義,案:《略例。雲“爻者,言乎變者也”。故合散屈伸,與體相乖,形躁好靜,質柔愛剛,體與情反,質與原違。是爻者所以明情,故六爻發散,旁通萬物之情。輔嗣之意,以初為無用之地,上為盡末之境。其居位者唯二、三、四、五,故《係辭》唯論此四爻。初、上雖無正位,統而論之,爻亦始末之位,故《乾·彖》雲“六位時成”。二、四為陰位,陰居為得位,陽居為失位;三、五為陽位,陽居為得位,陰居為失位。《略例》雲:“陽之所求者陰也,陰之所求者陽也”。一與四,二與五,三與上,若一陰一陽為有應,若俱陰俱陽為無應。此其六爻之大略,其義具於《係辭》,於此略言之。
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也!六爻發揮,旁通情也。“時乘六竜”,以禦天也。“雲行雨施”,天下平也。 [疏]“乾始,能以美利”至“天下平也”。○正義曰:“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者,此復說始而亨、利、貞之義。“乾始”,謂乾能始生萬物,解“元”也。“能以美利利天下”,解“利”也。謂能以生長美善之道,利益天下也。不復說亨、貞者,前文“亨”既連始,“貞”又連利,舉始舉利,則通包亨、貞也。“不言所利,大矣哉”者,若《坤卦》雲“利牝馬之貞”,及“利建侯”,“利涉大川”,皆言所利之事。此直雲“利貞”,不言所利之事,欲見無不利也。非唯止一事而已故云:“不言所利大矣哉其實此利為無所不利此貞亦無所不貞是乾德大也,“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者,此正論乾德,不兼通“元”也。故直雲“大哉乾乎,剛健中正,謂純陽剛健,其性剛強,其行勁健。“中”謂二與五也,“正”謂五與二也,故云“剛健中正”。六爻俱陽,是純粹也。純粹不雜,是精靈,故云“純粹精也”。“六爻發揮,旁通情”者,發謂發越也,揮謂揮散也,言六爻發越揮散,旁通萬物之情也。“時乘六竜,以禦天”者,重取《乾·彖》之文,以贊美此乾之義。“雲行雨施,天下平”者,言天下普得其利而均平不偏陂。
君子以成德為行,日可見之行也。潛之為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是以君子弗用也。 [疏]“君子以成德為行”至“君子弗用也”。○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六節,更復明六爻之義。此節明初九爻辭。周氏雲:“上第六節‘乾元者始而亨者也’,是廣明‘乾’與‘四德’之義,此‘君子以成德為行’,亦是第六節,明六爻之義,總屬第六節,不更為第七節。”義或當然也。“君子以成德為行”者,明初九“潛竜”之義,故先開此語也。言君子之人,當以成就道德為行,令其德行彰顯,使人日可見其德行之事,此君子之常也,不應潛隱。所以今日潛者,以時未可見,故須潛也。“潛之為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此夫子解“潛竜”之義。此經中“潛竜”之言,是德之幽隱而未宣見,所行之行未可成就。“是以君子弗用”者,德既幽隱,行又未成,是君子於時不用,以逢衆陰,未可用也。周氏雲:“德出於己,在身內之物,故云:‘成’;行被於人,在外之事,故云為‘行’。”下又即雲“行而未成”,是行亦稱成。周氏之說,恐義非也。“成德為行”者,言君子成就道德以為其行。其“成德為行”,未必文相對。
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辯之,以君德而處下體,資納於物者也。 [疏]正義曰:此復明九二之德。“君子學以聚之”者,九二從微而進,未在君位,故且習學以畜其德。“問以辯之”者,學有未了,更詳問其事,以辯决於疑也。
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疏]正義曰:“寬以居之”者,當用寬裕之道,居處其位也。“仁以行之”者,以仁恩之心,行之被物。“《易》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君德”者,既陳其德於上,然後引《易》本文以結之。《易》之所云是君德,“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是也。但有君德,未是君位。
九三,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 [疏]“九三”至“無咎矣”。○正義曰:此明九三爻辭。上之初九、九二皆豫陳其德於上,不發首雲初九、九二,此九三、九四,則發首先言九三、九四;其九五全不引《易》文,上九則發首雲“亢之為言”也。上下不為例者,夫子意在釋經,義便則言,以潛見須言其始,故豫張本於上。三、四俱言“重剛不中”,恐其義同,故並先雲爻位並重剛不中之事。九五前章已備,故不復引《易》,但雲“大人”也。上九亦前章備顯,故此直言“亢之為言”也。案:初九雲“潛之為言”,上爻雲“亢之為言”,獨二爻雲“言”者,褚氏以初、上居無位之地,故稱言也;其餘四爻是有位,故不云“言”,義或然也。“重剛”者,上下俱陽,故“重剛”也。“不中”者,不在二、五之位,故“不中”也。“上不在天”,謂非五位;“下不在田”,謂非二位也。“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者,居危之地,以“乾乾夕惕”,戒懼不息,得“無咎”也。
九四,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無咎。 [疏]“九四”至“故無咎正義”。曰:此明九四爻辭也。其“重剛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並與九三同也。“中不在人”者,三之與四,俱為人道。但人道之中,人下近於地,上遠於天,九三近二,是下近於地,正是人道,故九三不云“中不在人”。九四則上近於天,下遠於地,非人所處,故特雲“中不在人”。“故或之”者,以其上下無定,故心或之也。“或之者,疑之也”者,此夫子釋經“或”字。經稱“或”是疑惑之辭,欲進欲退,猶豫不定,故疑之也。九三中雖在人,但位卑近下,嚮上為難,故危惕,其憂深也。九四則陽德漸盛,去五彌近,前進稍易,故但疑惑,憂則淺也。
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兇。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疏]“夫大人者”至“況於鬼神乎”。○正義曰:此明九五爻辭。但上節明大人與萬物相感,此論大人之德,無所不合,廣言所合之事。“與天地合其德”者,莊氏雲:“謂覆載也”。“與日月合其明”者,謂照臨也。“與四時合其序”者,若賞以春夏,刑以秋鼕之類也。“與鬼神合其吉兇”者,若福善禍淫也。“先天而天弗違”者,若在天時之先行事,天乃在後不違,是天合大人也。“後天而奉天時”者,若在天時之後行事,能奉順上天,是大人合天也。“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者,夫子以天且不違,遂明大人之德,言尊而遠者尚不違,況小而近者可有違乎?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亢”之為言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其唯聖人乎!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 [疏]“亢之為言也”至“其唯聖人乎”。○正義曰:此明上九之義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者,言此上九所以亢極有悔者,正由有此三事。若能三事備知,雖居上位,不至於“亢”也。此設誡辭。莊氏雲:“進退據心,存亡據身,得喪據位。”“其唯聖人乎,知進退存亡”者,言唯聖人乃能“知進退存亡”也。何不云得喪者,得喪輕於存亡,舉重略輕也。“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者,聖人非但衹知進退存亡,又能不失其正道,其唯聖人乎!此經再稱“其唯聖人乎”者,上稱“聖人”為“知進退存亡”發文,下稱“其唯聖人乎”者,為“不失其正”發文,言“聖人”非但“知進退存亡”,又能“不失其正”,故再發“聖人”之文也。
坤下坤上。坤:元、亨,利牝馬之貞。坤,貞之所利,利於牝馬也。馬在下而行者也,而又牝焉,順之至也。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 [疏]“坤:元、亨,利牝馬之貞”。○正義曰:此一節是文王於坤卦之下陳坤德之辭。但乾、坤合體之物,故乾後次坤,言地之為體,亦能始生萬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與乾同也。“利牝馬之貞”者,此與乾異。乾之所貞,利於萬事為貞,此唯雲“利牝馬之貞”,“坤”是陰道,當以柔順為貞正,藉柔順之象,以明柔順之德也。牝對牝為柔,馬對竜為順,還藉此柔順以明柔道,故云“利牝馬之貞”。“牝馬”,外物自然之象,此亦聖人因“坤元亨,利牝馬之貞”自然之德以垂教也。不云牛而云馬者,牛雖柔順,不能行地無疆,以見“坤”廣生之德,馬雖比竜為劣,所而亦能廣遠,象地之廣育。○註“至順而後乃亨”至“唯利於牝馬之貞”。○正義曰:“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者,案:牝馬是至順,“牝馬”在“元亨”之下,在“貞”之上,應雲至順而後乃貞。今雲“至順而後乃亨”,倒取上文者,輔嗣之意,下句既雲“牝馬之貞”,避此“貞”文,故云“乃亨”。但亨、貞相將之物,故云至順之“貞”,亦是至順之“亨”。此“坤”德以牝馬至順乃得貞也。下文又云“東北喪朋”,去陰就陽,乃得貞吉。上下義反者,但易含萬象,一屈一伸。此句與“乾”相對,不可純剛敵“乾”,故“利牝馬”。下句論凡所交接,不可純陰,當須剛柔交錯,故“喪朋吉”也。
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西南緻養之地,與“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東北反西南者也,故曰“喪朋”。陰之為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 [疏]“君子有攸往”至“安貞吉”。○正義曰:“君子有攸往”者,以其柔順利貞,故君子利有所往。“先迷後得,主利”者,以其至柔,當待唱而後和。凡有所為,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後即得主利,以陰不可先唱,猶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西南得朋”者,此假象以明人事。西南坤位,是陰也,今以陰詣陰乃得朋,俱是陰類,不獲吉也。猶人既懷陰柔之行,又嚮陰柔之方,是純陰柔弱,故非吉也。“東北喪朋,安貞吉”者,西南既為陰,東北反西南,即為陽也。以柔順之道,往詣於陽,是喪失陰朋,故得安靜貞正之吉,以陰而兼有陽故也。若以人事言之,象人臣離其黨而入君之朝,女子離其傢而入夫之室。莊氏雲:“‘先迷後得主利’者,唯據臣事君也。得朋、喪朋,唯據婦適夫也”。其褊狹,非復弘通之道。○註“西南緻養之地”至“後獲安貞吉”。○正義曰:坤位居西南。《說卦》雲:“坤也者,地也,萬物皆緻養焉。”“坤”既養物,若嚮西南,“與坤同道”也。“陰之為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者,若二女同居,其志不同,必之於陽,是之於反類,乃得吉也。凡言朋者,非唯人為其黨,性行相同,亦為其黨。假令人是陰柔而之剛正,亦是離其黨。
《彖》曰: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鹹亨,牝馬地類,行地無疆。地之所以得“無疆”者,以卑順行之故也。乾以竜禦天,坤以馬行地。 [疏]“《彖》曰”至“行合無疆”。○正義曰:“至哉坤元”至“德合無疆”,此五句總明坤義及二德之首也。但“元”是坤德之首,故連言之,猶乾之“元”德,與乾相通共文也。“至哉坤元”者,嘆美坤德,故云“至哉”。“至”謂至極也,言地能生養至極,與天同也。但天亦至極,包籠於地,非但至極,又大於地。故《乾》言“大哉”,《坤》言“至哉”。“萬物資生”者,言萬物資地而生。初稟其氣謂之始,成形謂之生。“乾”本氣初,故云“資始”,“坤”據成形,故云“資生”。“乃順承天”者,“乾”是剛健能統領於天,“坤”是陰柔以和順承平於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者,以其廣厚,故能載物,有此生長之德,合會無疆。凡言“無疆”者,其有二義,一是廣傳無疆,二是長久無疆也。自此已上,論“坤元”之氣也。“含弘光大,品物鹹亨”者,包含以厚,光著盛大,故品類之物,皆得亨通。但“坤”比“元”,即不得大名,若比衆物,其實大也,故曰“含弘光大”者也。此二句釋“亨”也。“牝馬地類,行地無疆”者,以其柔順,故云“地類”,以柔順為體,終無禍患,故“行地無疆”不復窮已。此二句釋“利貞”也。故上文雲“利牝馬之貞”是也。
柔順利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安貞”之吉,應地無疆。地也者,形之名也。“坤”也者,用地者也。夫用雄必爭,二主必危,有地之形,與剛健為耦,而以永保無疆,用之者不亦至順乎?若夫行之不以“牝馬”,利之不以“永貞”,方而又剛,柔而又圓,求安難矣。 [疏]“柔順利貞”至“應地無疆”。○正義曰:“柔順利貞,君子攸行”者,重釋“利貞”之義,是君子之所行,兼釋前文“君子有攸往”。“先迷失道”者,以陰在是之先,失其為陰之道。“後順得常”者,以陰在物之後,陽唱而陰和,人得“主利”,是“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者,以陰而造坤位,是乃與類俱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者,以陰而詣陽,初雖離群,乃終久有慶善也。“安貞之吉,應地無疆”者,安謂安靜,貞謂貞正,地體安靜而貞正,人若得靜而能正,即得其吉,應合地之無疆,是慶善之事也。○註“行之不以牝馬”至“求安難矣”。○正義曰:“行之不以牝“馬”,牝馬謂柔順也。“利之不以永貞”,永貞謂貞固剛正也,言坤既至柔順,而利之即不兼剛正也。”方而又剛“者,言體既方正,而性又剛強,即太剛也。所以須“牝馬”也。“柔而又圓”者,謂性既柔順,體又圓麯,謂太柔也,故須“永貞”也。若其坤無牝馬,又無永貞,求安難矣。雲“永貞”者,是下“用六”爻辭也。“東北喪朋”,去陰就陽,是利之永貞。
《象》曰:地勢坤。地形不順,其勢順。 [疏]正義曰:地勢方直,是不順也。其勢承天,是其順也。
君子以厚德載物。 [疏]正義曰:君子用此地之厚德容載萬物。言“君子”者,亦包公卿諸侯之等,但“厚德載物”,隨分多少,非如至聖載物之極也。
初六:履霜,堅冰至。始於履霜,至於堅冰,所謂至柔而動也剛。陰之為道,本於卑弱而後積著者也,故取“履霜”以明其始。陽之為物,非基於始以至於著者也,故以出處明之,則以初為潛。 [疏]“初六:履霜,堅冰至”。○正義曰:初六陰氣之微,似若初寒之始,但履踐其霜,微而積漸,故堅冰乃至。義所謂陰道,初雖柔順,漸漸積著,乃至堅剛。凡易者象也,以物象而明人事,若《詩》之比喻也。或取天地陰陽之象以明義者,若《乾》之“潛竜”,“見竜”,《坤》之“履霜堅冰”,“竜戰”之屬是也。或取萬物雜象以明義者,若《屯》之六三“即鹿無虞”,六四“乘馬班如”之屬是也。如此之類,《易》中多矣。或直以人事,不取物象以明義者,若《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坤》之六三“含章可貞”之例是也。聖人之意,可以取象者則取象也,可以取人事者則取人事也。故《文言》註云:“至於九三,獨以君子為目者何也?”“乾乾夕惕,非竜德也”。故以人事明之,是其義也。
《象》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緻其道,至“堅冰”也。 [疏]“《象》曰履霜堅冰”至“至堅冰也”。○正義曰:夫子所作《象》辭,元在六爻經辭之後,以自卑退,不敢於亂先聖正經之辭。及至輔嗣之意,以為“象”者本釋經文,宜相附近,其義易了,故分爻之《象》辭,各附其當爻下言之,猶如元凱註《左傳》分經之年,與傳相附。“陰始疑也”者,釋“履霜”之義,言陰氣始凝,結而為霜也。“馴緻其道,至堅冰也”者,馴猶狎順也。若鳥獸馴狎然。言順其陰柔之道,習而不已,乃至“堅冰”也。褚氏雲:“履霜者,從初六至六三。堅冰者,從六四至上六。”陰陽之氣無為,故積馴履霜,必至於堅冰。以明人事有為,不可不製其節度,故於履霜而逆以堅冰為戒,所以防漸慮微,慎終於始也。
六二: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居中得正,極於地質,任其自然而物自生,不假修營而功自成,故“不習”焉而“無不利”。 [疏]“六二”至“無不利”。○正義曰:《文言》雲:“直其正也”。二得其位,極地之質,故亦同地也。俱包三德,生物不邪,謂之直也。地體安靜,是其方也。無物不載,是其大也。既有三德極地之美,自然而生,不假修營,故云“不習無不利”。物皆自成,無所不利,以此爻居中得位,極於地體故,盡極地之義。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當如地之所為。○註“居中得正”。○正義曰:“居中得正,極於地質”者,質謂形質,地之形質直方又大,此六二“居中得正”,是盡極地之體質也。所以“直”者,言氣至即生物,由是體正直之性。其運動生物之時,又能任其質性,直而且方,故《象》雲:“六二之動,直以方也”。
《象》曰:六二之動,直以方也。動而直方,任其質也。 [疏]“《象》曰”至“直以方也”。○正義曰:言六二之體,所有興動,任其自然之性,故云“直以方”也。○註“動而直方”。○正義曰:是質以直方,動又直方,是質之與行,內外相副。物有內外不相副者,故《略例》雲“形躁好靜,質柔愛剛”,此之類是也。
不習無不利,地道光也。 [疏]正義曰:言所以不假修習,物無不利,猶地道光大故也。
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三處下卦之極,而不疑於陽,應斯義者也。不為事始,須唱乃應,待命乃發,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貞”也。有事則從,不敢為首,故曰“或從王事”也。不為事主,順命而終,故曰“無成有終”也。 [疏]“六三”至“無成有終”。○正義曰:“含章可貞”者,六三處下卦之極,而能不被疑於陽。章,美也。既居陰極,能自降退,不為事始,唯內含章美之道,待命乃行,可以得正,故曰“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者,言六三為臣,或順從於王事,故不敢為事之首,主成於物,故云“無成”。唯上唱下和,奉行其終,故云“有終”。○註“三處下卦之極”。○正義曰:“三處下卦之極”者,欲見三雖陰爻,其位尊也。“不疑於陽”者,陰之尊極,將與陽敵,體必被陽所忌。今不被疑於陽言陽,不害也。“應斯義”者,斯,此也,若能應此義,唯行“含章可貞”已下之事,乃應斯義。此爻全以人事明之。
《象》曰:“含章可貞”,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也。知慮光大,故不擅其美。 [疏]“《象》曰”至“知光大也”。○正義曰:“含章可貞,以時發”者,夫子釋“含章”之義,以身居陰極,不敢為物之首,但內含章美之道,待時而發,是“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者,釋“無成有終”也。既隨從王事,不敢主成物始,但奉終而行,是知慮光大,不自擅其美,唯奉於上。
六四:括囊,無咎地譽。處陰之卦,以陰居陰,履非中位,無“直方”之質,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括結否閉,賢人乃隱。施慎則可,非泰之道。 [疏]“六四”至“無譽”。○正義曰:括,結也。囊所以貯物,以譬心藏知也。閉其知而不用,故曰“括囊”。功不顯物,故曰“無譽”。不與物忤,故曰“無咎”。○註“不造陽事”至“非泰之道”。○正義曰:“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者,六三以陰居陽位,是造為陽事,但不為事始,待唱乃行,是陽事猶在,故云“含章”,章即陽之美也。今六四以陰處陰,內無陽事,是“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當“括結否閉”之時,是“賢人乃隱”,唯施謹慎則可,非通泰之道也。
《象》曰:“括囊無咎”,慎不害也。 [疏]正義曰:“慎不害”者,釋所以“括囊無咎”之義。曰其謹慎,不與物競,故不被害也。
六五:黃裳元吉。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坤”為臣道,美盡於下。夫體無剛健而能極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順之德,處於盛位,任夫文理者也。垂黃裳以獲元吉,非用武者也。極陰之盛,不至疑陽,以“文在中”,美之至也。 [疏]“六五黃裳元吉”。○正義曰:黃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飾,“坤”為臣道,五居君位,是臣之極貴者也。能以中和通於物理,居於臣職,故云“黃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註“黃中之色”。○正義曰:“黃,中之色,裳,下之飾”者,《左氏·昭十二年傳》文也。裳,下之飾,則上衣比君,下裳法臣也。“垂黃裳以獲元吉,非用武”者,以體無剛健,是非用威武也。以內有文德,通達物理,故象雲“文在中”也。
《象》曰:“黃裳元吉”,文在中也。用黃裳而獲元吉,以“文在中也”。 [疏]正義曰:釋所以“黃裳元吉”之義,以其文德在中故也。既有中和,又奉臣職,通達文理,故云文在其中,言不用威武也。
上六:竜戰於野,其血玄黃。陰之為道,卑順不盈,乃全其美。盛而不已,固陽之地,陽所不堪,故“戰於野”。 [疏]“上六”至“其血玄黃”。○正義曰:以陽謂之竜,上六是陰之至極,陰盛似陽,故稱“竜”焉。“盛而不已,固陽之地,陽所不堪”,故陽氣之竜與之交戰,即《說卦》雲“戰乎乾”是也。戰於卦外,故曰“於野”。陰陽相傷,故“其血玄黃”。○註“盛而不已”。○正義曰:“盛而不己,固陽之地”者,固為占固,陰去則陽來,陰乃盛而不去,占固此陽所生之地,故陽氣之竜與之交戰。
《象》曰:“竜戰於野”,其道窮也。 用六:利永貞。用六之利,“利永貞”也。 [疏]正義曰:“用六,利永貞”者,此坤之六爻裛辭也。言坤之所用,用此衆爻之六,六是柔順,不可純柔,故利在永貞。永,長也。貞,正也。言長能貞正也。
《象》曰:用六,“永貞”,以大終也。能以永貞大終者也。 [疏]正義曰:“以大終”者,釋“永貞”之義,既能用此柔順,長守貞正,所以廣大而終也。若不用永貞,則是柔而又圓,即前註云“求安難”矣。此“永貞”即坤卦之下“安貞吉”是也。
《文言》曰:坤至柔而動也剛,至靜而德方。動之方直,不為邪也。柔而又圓,消之道也。其德至靜,德必方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一節,明坤之德也。自“積善之傢”以下是第二節也,分釋六爻之義。“坤至柔而動也剛”者,六爻皆陰,是至柔也。體雖至柔而運動也剛,柔而積漸,乃至堅剛,則上雲“履霜堅冰”是也。又地能生物,初雖柔弱,後至堅剛而成就。“至靜而德方”者,地體不動,是“至靜”。生物不邪,是德能方正。
後得主而有常,含萬物而化光。“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 [疏]正義曰:“後得主而有常”者,陰主卑退,若在事之後,不為物先,即“得主”也。此陰之恆理,故云“有常”。“含萬物而化光”者,自明《彖》辭含弘光大,言含養萬物而德化光大也。“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者,言“坤”道柔順,承奉於天,以量時而行,即不敢為物之先,恆相時而動。
積善之傢,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傢,必有餘殃。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辯之不早辯也。《易》曰:“履霜堅冰至”,蓋言順也。 [疏]“積善之傢”至“蓋言順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初六爻辭也。“積善之傢,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傢,必有餘殃”者,欲明初六其惡有漸,故先明其所行善惡事,由久而積漸,故緻後之吉兇。“其所由來者漸矣”者,言弒君弒父,非一朝一夕率然而起,其禍患所從來者積漸久遠矣。“由辯之不早辯”者,臣子所以久包禍心,由君父欲辯明之事,不早分辯故也。此戒君父防臣子之惡。“蓋言順”者,言此“履霜堅冰至”,蓋言順習陰惡之道,積微而不已,乃致此弒害。稱“蓋”者是疑之辭。凡萬事之起,皆從小至大,從微至著,故上文善惡並言,今獨言弒君弒父有漸者,以陰主柔順,積柔不已,乃終至禍亂,故特於坤之初六言之,欲戒其防柔弱之初,又陰為弒害,故寄此以明義。
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則不疑其所行也。 [疏]“直其正也”至“所行也”。○正義曰:此一節釋六二爻辭。“直其正”者,經稱直是其正也。“方其義”者,經稱方是其義也。義者,宜也,於事得宜,故曰義。“君子敬以直內”者,覆釋“直其正”也。言君子用敬以直內,內謂心也,用此恭敬以直內理。“義以方外”者,用此義事,以方正外物,言君子法地正直而生萬物,皆得所宜,各以方正,然即前雲“直其正也,方其義也”。下云“義以方外”,即此應雲“正以直內”。改雲“敬以直內”者,欲見正則能敬,故變“正”為“敬”也。“敬義立而德不孤”者,身有敬義,以接於人,則人亦敬,義以應之,是德不孤也。直則不邪,正則謙恭,義則與物無競,方則凝重不躁,既“不習無不利”,則所行不須疑慮,故曰“不疑其所行”。
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也。 [疏]“陰雖有美”至“有終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三爻辭,言“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者,釋“含章可貞”之義也。言六三之陰,雖有美道包含之德,苟或從王事,不敢為主先成之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者,欲明“坤”道處卑,待唱乃和,故歷言此三事,皆卑應於尊,下順於上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者,其地道卑柔,無敢先唱成物,必待陽始先唱,而後代陽有終也。
天地變化,草木蕃,天地閉,賢人隱。《易》曰“括囊無咎無譽”,蓋言謹也。 [疏]“天地變化”至“蓋言謹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四爻辭。“天地變化”,謂二氣交通,生養萬物,故草木蕃滋。“天地閉,賢人隱”者,謂二氣不相交通,天地否閉,賢人潛隱。天地通則草木蕃,明天地閉草木不蕃;“天地閉,賢人隱”,明天地通則賢人出,互而相通,此乃“括囊無咎”,故賢人隱屬天地閉也。“蓋言謹”者,謹謂謹慎,蓋言賢人君子於此之時須謹慎也。
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美在其中,而暢於四支,發於事業,美之至也。 [疏]“君子”至“美之至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五爻辭也。“黃中通理”者,以黃居中,兼四方之色,奉承臣職,是通曉物理也。“正位居體”者,居中得正,是正位也;處上體之中,是居體也。黃中通理,是“美在其中”。有美在於中,必通暢於外,故云“暢於四支”。四支猶人手足,比於四方物務也。外內俱善,能宣發於事業。所營謂之事,事成謂之業,美莫過之,故云“美之至”也。
陰疑於陽必戰。辯之不早,疑盛乃動,故“必戰”。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上六爻辭。“陰疑於陽,必戰”者,陰盛為陽所疑,陽乃發動,欲除去此陰,陰既強盛,不肯退避,故“必戰”也。
為其嫌於無陽也,為其嫌於非陽而戰。故稱“竜”焉。 [疏]正義曰:上六陰盛,似陽,為嫌純陰非陽,故稱“竜”以明之。
猶未離其類也,猶未失其陰類,為陽所滅。故稱“血”焉。猶與陽戰而相傷,故稱血。 [疏]正義曰:言上六雖陰盛似陽,然猶未能離其陽類,故為陽所傷而見成也。
夫玄黃者天地之雜也,天玄而地黃。 [疏]正義曰:釋“其血玄黃”之義。莊氏雲:“上六之爻,兼有天地雜氣,所以上六被傷,‘其血玄黃’也。天色玄,地色黃,故血有天地之色。”今輔嗣註云“猶與陽戰而相傷”,是言陰陽俱傷也。恐莊氏之言,非王之本意,今所不取也。
震下坎上。屯:元、亨、利、貞。剛柔始交,是以“屯”也。不交則否,故屯乃大亨也。大亨則無險,故“利貞”。 [疏]正義曰:屯,難也。剛柔始交而難生,初相逢遇,故云“屯,難也”。以陰陽始交而為難,因難物始大通,故“元亨”也。萬物大亨,乃得利益而貞正,故“利貞”也。但“屯”之四德,劣於“乾”之四德,故屯乃元亨,亨乃利貞。“乾”之四德,無所不包。此即“勿用有攸往”,又別言“利建侯”,不如乾之無所不利。此已上說“屯”之自然之四德,聖人當法之。
勿用有攸往,往,益“屯”也。利建侯。得王則定。 [疏]正義曰:“勿用有攸往,利建侯”者,以其屯難之世,世道初創,其物未寧,故宜“利建侯”以寧之。此二句釋人事也。
《彖》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始於險難,至於大亨,而後全正,故曰“屯,元亨利貞”。 [疏]“彖曰”至“大亨貞”。○正義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者,此一句釋屯之名,以剛柔二氣始欲相交,未相通感,情意未得,故“難生”也。若剛柔已交之後,物皆通泰,非復難也。唯初始交時而有難,故云“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者,此釋四德也。坎為險,震為動,震在坎下,是動於險中。初動險中,故屯難動而不已;將出於險,故得“大亨貞”也。大亨即元亨也,不言“利”者,利屬於貞,故直言“大亨貞”。
雷雨之動滿盈。雷雨之動,乃得滿盈,皆剛柔始交之所為。 [疏]“雷雨之動滿盈”。○正義曰:周氏雲:“此一句覆釋亨也”。但屯有二義,一難也,一盈也。上既以剛柔始交釋屯難也,此又以雷雨二象解盈也。言雷雨二氣,初相交動,以生養萬物,故得滿盈,即是亨之義也。覆釋“亨”者,以屯難之世不宜亨通,恐亨義難曉,故特釋之。此己下說屯之自然之象也。○註“雷雨之動乃得滿盈”。○正義曰:“雷雨之動,乃得滿盈”者,周氏、褚氏雲:“釋亨也,萬物盈滿則亨通也”。“皆剛柔始交之所為”者,雷雨之動,亦陰陽始交也。萬物盈滿,亦陰陽而致之,故云“皆剛柔始交之所為”也。若取屯難,則坎為險,則上雲“動乎險中”是也。若取亨通,則坎為雨,震為動,此雲“雷雨之動”是也。隨義而取象,其義不一。
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屯”體不寧,故利“建侯”也。“屯”者,天地造始之時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故曰“草昧”也。處造始之時,所宜之善,莫善“建侯”也。 [疏]“天造草昧至不寧”。○正義曰:釋“利建侯”也。草謂草創,昧謂冥昧,言天造萬物於草創之始,如在冥昧之時也。於此草昧之時,王者當法此屯卦,宜建立諸侯以撫恤萬方之物,而不得安居於事。此二句以人事釋“屯”之義。○註“屯體不寧”。○正義曰:“屯體不寧”者,以此屯邅險難,其體不寧,故“宜建侯”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者,“造物之始”,即天造草昧也。草謂草創初始之義,“始於冥昧”者,言物之初造,其形未著,其體未彰,故在幽冥闇昧也。
《象》曰:雲雷屯,君子以經綸。君子經綸之時。 [疏]正義曰:“經”謂經緯,“綸”謂綱綸,言君子法此屯象有為之時,以經綸天下,約束於物,故云“君子以經綸”也。姚信雲:“綸謂綱也,以織綜經緯。”此君子之事,非其義也。劉表、鄭玄雲“以綸為淪字”,非王本意也。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處屯之初,動則難生,不可以進,故“磐桓”也。處此時也,其利安在?不唯居貞建侯乎?夫息亂以靜,守靜以侯,安民在正,弘正在謙。屯難之世,陰求於陽,弱求於強,民思其主之時也。初處其首而又下焉。爻備斯義,宜其得民也。 [疏]“初九”至“利建侯”。○正義曰:磐桓,不進之貌。處屯之初,動即難生,故“磐桓”也。不可進,唯宜利居處貞正,亦宜建立諸侯。○註“息亂以靜”至“得民也”。○正義曰:“息亂以靜”者,解“利居貞”也。“守靜以侯”者,解“利建侯”也。“安民在正”者,解“貞”也。“弘正在謙”者,取象其“以貴下賤”也。言弘大此屯,正在於謙也。“陰求於陽,弱求於強”者,解“大得民”也。
《象》曰:雖“磐桓”,志行正也。不可以進,故“磐桓”也。非為宴安棄成務也,故“雖磐桓,志行正也”。 [疏]“《象》曰”至“志行正也”。○正義曰:言初九雖磐桓不進,非苟求宴安,志欲以靜息亂,故居處貞也。非是苟貪逸樂,唯志行守正也。○註“非為宴安棄成務”。○正義曰:“非為宴安棄成務”者,言巳止為前進有難,故磐桓且住,非是苟求宴安,棄此所成之務而不為也。言身雖住,但欲以靜息亂也。
以貴下賤,大得民也。陽貴而陰賤也。 [疏]正義曰:貴謂陽也,賤謂陰也。言初九之陽在三陰之下,是“以貴下賤”。屯難之世,民思其主之時,既能“以貴下賤”,所以大得民心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志在乎“五”,不從於初。屯難之時,正道未行,與初相近而不相得,睏於侵害,故屯邅。“屯”時方屯難,正道未通,涉遠而行,難可以進,故曰:“乘馬班如”也。寇謂初也。無“初”之難,則與“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從於初,故曰“女子貞不字”也。屯難之世,勢不過十年者也。十年則反常,反常則本志斯獲矣。故曰“十年乃字”。 [疏]“六二”至“十年乃字”。○正義曰:“屯如邅如”者,屯是屯難,邅是邅回,如是語辭也。言六二欲應於九五,即畏初九逼之,不敢前進,故“屯如邅如”也。“乘馬班如”者,《子夏傳》雲:“班如者,謂相牽不進也”。馬季長雲:“班,班旋不進也”。言二欲乘馬往適於五,正道未通,故班旋而不進也。“匪寇婚媾”者,寇謂初也,言二非有初九與巳作寇害,則得其五為婚媾矣。馬季長雲:“重婚曰媾。”鄭玄雲:“媾猶會也。”“女子貞不字”者,貞,正也,女子,謂六二也,女子以守貞正,不受初九之愛,“字”訓愛也。“十年乃字”者,十年難息之後,即初不害巳也。乃得往適於五,受五之字愛。十者數之極,數極則變,故云“十年”也。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疏]正義曰:“六二之難,乘剛也”者,釋所以“屯如邅如”也。有畏難者,以其乘陵初剛,不肯從之,故有難也。“十年乃字,反常”者,謂十年之後,屯難止息,得“反常”者,謂反常道,即二適於五,是其得常也。巳前有難,不得行常,十年難息,得反歸於常以適五也。此爻因六二之象,以明女子婚媾之事,即其餘人事,亦當法此。猶如有人逼近於強,雖遠有外應,未敢苟進,被近者所陵,經夕之後,乃得與應相合。是知萬事皆象於此,非唯男女而巳。諸爻所云陰陽、男女之象,義皆仿於此。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捨,往吝。三既近五而無寇難,四雖比五,其志在初,不妨已路,可以進而無屯邅也。見路之易,不揆其志,五應在二,往必不納,何異無虞以從禽乎?雖見其禽而無其虞,徒入於林中,其可獲乎?幾,辭也。夫君子之動,豈取恨辱哉!故不如捨,“往吝,窮也”。 [疏]“六三”至“捨往吝”。○正義曰:“即鹿無虞”者,即,就也。虞謂虞官,如人之田獵,欲從就於鹿,當有虞官助已,商度形勢可否,乃始得鹿,若無虞官,即虛入於林木之中,必不得虞,故云“唯入於林中”。此是假物為喻。今六三欲往從五,如就鹿也。五自應二,今乃不自揆度彼五之情納已以否,是“無虞”也。即徒往嚮五,五所不納,是徒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捨”者,幾,辭也。夫君子之動,自知可否,豈取恨辱哉!見此形勢,即不如休捨也。言六三不如捨此求五之心勿往也。“往吝”者,若往求五,即有悔吝也。○註“見路之易,不揆其志”。○正義曰:“見路之易,不揆其志”者,三雖比四,四不害已,身夫屯邅,是路之平易,即意欲嚮五而不預先揆度五之情意納已以否,是“無虞”也。獵人先遣虞官商度鹿之所有,猶若三欲適五,先遣人測度五之情意。幾為語辭,不為義也。知此“幾”不為事之幾微,凡“幾微”者,乃從無嚮有,其事未見,乃為“幾”也。今“即鹿無虞”,是巳成之事,事巳顯者,故不得為幾微之義。
《象》曰:“即鹿無虞”,以從禽也。君子捨之,“往吝”窮也。 [疏]正義曰:“即鹿無虞,以從禽”者,言即鹿當有虞官,即有鹿也,若無虞官,以從逐於禽,亦不可得也。“君子捨之,往吝窮”者,君子見此之時,當捨而不往。若往則有悔吝窮苦也。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二雖比初,執貞不從,不害巳志者也。求與合好,往必見納矣。故曰“往吉,無不利”。 [疏]正義曰:六四應初,故“乘馬”也。慮二妨巳路,故初時班如旋也。二既不從於初,故四求之為婚,必得媾合,所以“往吉,無不利”。
《象》曰:求而往,明也。見彼之情狀也。 [疏]正義曰:言求初而往婚媾,明識初與二之情狀,知初納巳,知二不害巳志,是其明矣。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兇。處屯難之時,居尊位之上,不能恢弘博施,無物不與,拯濟微滯,亨於群小,而係應在二,屯難其膏,非能光其施者也。固志同好,不容他間,小貞之吉,大貞之兇。 [疏]“九五屯其膏”至“大貞兇”。○正義曰:“屯其膏”者,“膏”謂膏澤恩惠之類,言九五既居尊位,當恢弘博施,唯係應在二,而所施者褊狹,是“屯難其膏”。“小貞吉,大貞兇”者,貞,正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是小正為吉。若大人不能恢弘博施,是大正為兇。○註“固志同好,不容他間”。○正義曰:“固志同好,不容他間”者,間者,厠也。五應在二,是堅固其志,在於同好,不容他人間厠其間也。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處險難之極,下無應援,進無所適,雖比於五,五屯其膏,不與相得,居不獲安,行無所,適窮睏闉厄,無所委仰,故“泣血漣如”。 [疏]正義曰:處險難之極,而下無應援,若欲前進,即無所之適,故“乘馬班如”,“窮睏闉厄,無所委仰”,故“泣血漣如”。
《象》曰:“泣血漣如”,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何可長”者,言窮睏泣血,何可久長也?
坎下艮上。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筮”,筮者决疑之物也。童蒙之來求我,欲决所惑也。决之不一,不知所從,則復惑也。故初筮則告,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以剛處中,能斷夫疑者也。 [疏]“蒙亨”至“瀆則不告”。○正義曰:蒙者,微昧闇弱之名。物皆蒙昧,唯原亨通,故云“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物既闇弱而意原亨通,即明者不求於闇,即匪我師德之高明往求童蒙之闇,但闇者求明,明者不諮於闇,故云“童蒙求我”也。“初筮告”者,初者,發始之辭;筮者,决疑之物。童蒙既來求我,我當以初始一理剖决告之。“再三瀆,瀆則不告”者,師若遲疑不定,或再或三,是褻瀆,瀆則不告。童蒙來問,本為决疑,師若以廣深二義再三之言告之,則童蒙聞之,轉亦瀆亂,故不如不告也。自此以上,解“蒙亨”之義。順此上事,乃得“亨”也。故“亨”文在此事之上也。不云“元”者,謂時當蒙弱,未有元也。○註“初筮告”。○正義曰:“初筮則告”者,童蒙既來求我,我當以初心所念所筮之義,一理而剖告之。“再三則瀆,瀆,蒙也”者,若以棄此初本之意,而猶豫遲疑,岐頭別說,則童蒙之人,聞之褻瀆而煩亂也。故“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者,以《彖》雲“初筮告,以剛中”者,剛而得中故知是二也。
利貞。“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聖,昧莫若蒙。蒙以養正乃聖功也。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矣。 [疏]“利貞”。○正義曰:貞,正也。言蒙之為義,利以養正,故《彖》雲“蒙以養正”,乃“聖功也”。若養正以明,即失其道也。○註“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正義曰:“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者,言人雖懷聖德,若隱默不言,人則莫測其淺深,不知其大小,所以聖德彌遠而難測矣。若彰顯其德,苟自發明,即人知其所為,識其淺深。故《明夷》註云“明夷莅衆,顯明於外,巧所避”是也。此卦,《係辭》皆以人事明之。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退則睏險,進則閡山,不知所適,蒙之義也。 [疏]正義曰:“山下有險”者,坎在艮下,是山下有險。艮為止,坎上遇止,是險而止也。恐進退不可,故蒙昧也。此釋蒙卦之名。
“蒙,亨”,以亨行,時中也。時之所願,惟願“亨”也。以亨行之,得“時中”也。 [疏]正義曰:疊“蒙亨”之義,言居“蒙“之時,人皆願“亨”。若以亨道行之於時,則得中也。故云“時中”也。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我”謂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陽也。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闇者求明,明者不諮於闇。故《蒙》之為義,“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來求我,志應故也。 [疏]正義曰:以童蒙闇昧之志,而求應會明者,故云“志應”也。
初筮告,以剛中也。謂二也。二為衆陰之主也,無剛失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聖功也。 [疏]正義曰:“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者,所以再三不告,恐瀆亂蒙者。自此以上,《彖》辭總釋“蒙亨”之義。“蒙以養正,聖功也”者,能以蒙昧隱默自養正道,乃成至聖之功。此一句釋經之“利貞”。
《彖》曰:山下出泉,蒙。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 [疏]正義曰:山下出泉,未有所適之處,是險而止,故蒙昧之象也。
君子以果行育德。“果行”者,初筮之義也。“育德”者,養正之功也。 [疏]正義曰:君子當發此蒙道,以果决其行,告示蒙者,則“初筮之義”。“育德”謂隱默懷藏,不自彰顯,以育養其德。“果行”、“育德”者,自相違錯,若童蒙來問,則果行也,尋常處衆則育德,是不相須也。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蒙發疑明,刑說當也。“以往吝”,刑不可長。 [疏]“初六”至“以往吝”。正義曰:“發蒙”者,以初近於九二,二以陽處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發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說桎梏”者,蒙既發去,無所疑滯,故利用刑戮於人,又利用說去罪人桎梏,以蒙既發去,疑事顯明,刑人說桎梏皆得當。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雅》雲:“杻謂之梏,械謂之桎。”“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惡也。以正法製,故刑人也。 [疏]正義曰:且刑人之道乃賊害於物,是道之所惡,以利用刑人者,以正其法製,不可不刑矣。故刑罰不可不施於國,鞭撲不可不施於傢。案:此經刑人、說人二事,《象》直雲“利用刑人”一者,但舉刑重故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剋傢。以剛居中,童蒙所歸,包而不距則遠近鹹至,故“包蒙吉”也。婦者,配巳而成德者也。體陽而能包蒙,以剛而能居中,以此納配物莫不應,故“納婦吉”也。處於卦內,以剛接柔,親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剋傢之義。 [疏]“九二”至“子剋傢”。正義曰:“包”謂包含,九二以剛居中,童蒙悉來歸己,九二能含容而不距,皆與之决疑,故得吉也。九二以剛居中,陰來應之。“婦”謂配也,故納此匹配而得吉也。此爻在下體之中,能包蒙納婦,任內理中,幹了其任,即是子孫能剋荷傢事,故云“子剋傢”也。○註“親而得中”。○正義曰:“親而得中”者,言九二居下卦之中央,上下俱陰,以己之兩陽迎接上下二陰,陰陽相親,故云“親而得中”也。“能幹其任”者,既能包蒙,又能納匹,是能幹其任。
《象》曰:“子剋傢”,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於卦內,接待群陰,是剛柔相接,故剋幹傢事也。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各求發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見剛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疏]“六三”至“無攸利”。○正義曰:“勿用取女”者,女謂六三,言勿用取此六三之女。所以不須者,此童蒙之世,陰求於陽,是女求男之時也。“見金夫”者,謂上九以其剛陽,故稱“金夫”。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見“金夫”。女之為禮,正行以待命而嫁。今先求於夫,是為女不能自保其躬,固守貞信,乃非禮而動,行既不順,若欲取之,無所利益,故云“不有躬,無攸利”也。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疏]正義曰:釋“勿用取女”之義。所以勿用取此女者,以女行不順故也。
六四:睏蒙,吝。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闇莫之發,故曰“睏蒙”也。睏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四爻辭也。六四在兩陰之中,去九二既遠,無人發去其童蒙,故曰睏於蒙昧而有鄙吝。
《象》曰:“睏蒙”之吝,獨遠實也。陽稱實也。 [疏]“《象》曰”至“獨遠實也”。○正義曰:“獨遠實’者,實謂九二之陽也。九二以陽,故稱實也。六三近九二,六五近上九,又應九二,唯此六四既不近二,又不近上,故云“獨遠實也”。○註“陽實也”。○正義曰:陽主生息,故稱實。陰主消損,故不得言實。
六五:童蒙吉。以夫陰質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勞聰明,功斯剋矣,故曰“童蒙吉”。 [疏]正義曰:言六五以陰居於尊位,其應在二,二剛而得中,五則以事委任於二,不勞巳之聰明,猶若童稚蒙昧之人,故所以得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委物以能,不先不為,“順以巽也”。 [疏]“《象》曰”至“順以巽也”。正義曰:“順以巽也”,釋童蒙之吉,巽以順也,猶委物於二。順謂心順,巽謂貌順。故褚氏雲:“順者,心不違也。巽者,外跡相卑下也。”○註“委物以能”至“順以巽也”。○正義曰:“委物以能”,謂委付事物與有能之人,謂委二也。“不先不為”者,五雖居尊位,而專委任於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順於二也。“不為”者,謂不自造為,是委任二也。不先於二,是心順也;不自造為,是貌順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故曰“擊蒙”也。童蒙原發而已能擊去之,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也。為之捍禦,則物鹹附之。若欲取之,則物鹹叛矣,故“不利為寇,利禦寇”也。 [疏]正義曰: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衆陰之蒙,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從也。若因物之來即欲取之而為寇害,物皆叛矣,故“不利為寇”也。若物從外來,為之捍禦,則物鹹附之,故“利用禦寇”也。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疏]正義曰:所宜利為物禦寇者,由上下順從故也。言此爻既能發去衆蒙,以合上下之願,又能為之禦寇,故上下彌更順從也。
初九:潛竜勿用。《文言》備矣。 [疏]正義曰:居第一之位,故稱“初”;以其陽爻,故稱“九”。潛者,隱伏之名;竜者,變化之物。言天之自然之氣起於建子之月,陰氣始盛,陽氣潛在地下,故言“初九潛竜”也。此自然之象,聖人作法,言於此潛竜之時,小人道盛,聖人雖有竜德,於此時唯宜潛藏,勿可施用,故言“勿用”。張氏雲:“以道未可行,故稱‘勿用’以誡之。”於此小人道盛之時,若其施用,則為小人所害。寡不敵衆,弱不勝強,禍害斯及,故誡“勿用”。若漢高祖生於暴秦之世,唯隱居為泗水亭長,是勿用也。諸儒皆以為舜始漁於雷澤。舜之時,當堯之世,堯君在上,不得為小人道盛。此“潛竜”始起,在建子之月,於義恐非也。第一位言“初”,第六位當言“終”;第六位言“上”,第一位當言“下”。所以文不同者,莊氏雲:“下言初則上有末義。”故《大過·彖》雲:“棟橈,本末弱。”是上有末義“六”言“上”,則“初”當言“下”。故《小象》雲:“潛竜勿用,陽在下也。”則是初有下義,互文相通,義或然也。且第一言“初”者,欲明萬物積漸,從無入有,所以言初不言一與下也。六言“上”者,欲見位居卦上,故不言六與末也。此初九之等,是乾之六爻之辭,但乾卦是陽生之世,故六爻所述,皆以聖人出處託之,其餘卦六爻,各因象明義,隨義而發,不必皆論聖人。他皆仿此。謂之“爻”者,《係辭》雲:“爻也者,效此者也。”聖人畫爻,以仿效萬物之象。先儒雲,後代聖人以《易》占事之時,先用蓍以求數,得數以定爻,纍爻而成卦,因卦以生辭,則蓍為爻卦之本,爻卦為蓍之末。今案:《說卦》雲:“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三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係辭》雲:“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是故天生神物,聖人則之。”又《易乾鑿度》雲:“垂皇策者犧。”據此諸文,皆是用蓍以求卦。先儒之說,理當然矣。然陽爻稱“九”,陰爻稱“六”,其說有二:一者《乾》體有三畫,《坤》體有六畫,陽得兼陰,故其數九,陰不得兼陽,故其數六。二者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老陰老陽皆變,《周易》以變者為占,故杜元凱註襄九年《傳》遇《艮》之八,及鄭康成註《易》,皆稱《周易》以變者為占,故稱九、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遇揲則得老陽,六遇揲則得老陰,其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亦準此。張氏以為陽數有七有九,陰數有八有六,但七為少陽,八為少陰,質而不變,為爻之本體。九為老陽,六為老陰,文而從變,故為爻之別名。且七既為陽爻,其畫已長。今有九之老陽,不可復畫為陽,所以重錢,避少陽七數,故稱九也。八為陰數而畫陰爻,今六為老陰,不可復畫陰爻。故交其錢,避八而稱六。但《易》含萬象,所託多塗,義或然也。
九二: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出潛離隱,故曰“見竜”,處於地上,故曰“在田”。德施周普,居中不偏,雖非君位,君之德也。初則不彰,三則“乾乾”,四則“或躍”,上則過亢。“利見大人”,唯二、五焉。 [疏]“九二”至“利見大人”。○正義曰:陽處二位,故曰“九二”。陽氣發見,故曰“見竜”。田是地上可營為有益之處,陽氣發在地上,故曰“在田”。且一之與二,俱為地道,二在一上,所以稱“田”。“見竜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見大人”,以人事託之,言竜見在田之時,猶似聖人久潛稍出,雖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衆庶利見九二之“大人”。故先儒雲:若夫子教於洙泗,利益天下,有人君之德,故稱“大人”。案:《文言》雲:“九二德博而化。”又云:“君德也。”王輔嗣註云:“雖非君位,君之德也。”是九二有人君之德,所以稱“大人”也。輔嗣又云:“利見大人,唯二五焉。”是二之與五,俱是“大人”,為天下所“利見”也。而褚氏、張氏同鄭康成之說,皆以為九二利見九五之大人,其義非也。且“大人”之雲,不專在九五與九二,故《訟卦》雲:“利見大人。”又《蹇卦》:“利見大人。”此“大人”之文,施處廣矣,故輔嗣註謂九二也。是“大人”非專九五。○註“處於地上”至“唯二五焉”。○正義曰:“處於地上,故曰在田”者,先儒以為重卦之時,重於上下兩體,故初與四相應,二與五相應,三與上相應。是上下兩體,論天地人各別,但《易》含萬象,為例非一。及其六位,則一、二為地道,三、四為人道,五、上為天道。二在一上,是九二處其地上,所田食之處,唯在地上,所以稱“田”也。觀輔嗣之註意,唯取地上稱田,諸儒更廣而稱之,言田之耕稼利益,及於萬物,盈滿有益於人,猶若聖人益於萬物,故稱“田”也。“德施周普”者,下《小象》文,謂周而普遍。“居中不偏”者,九二居在下卦之中,而於上於下,其心一等,是“居中不偏”也。不偏則周普也。“雖非君位”者,二為大人,己居二位,是非君位也。“君之德”者,以德施周普也。《文言》雲:“德博而化。”又云:“君德也。”是九二有人君之德也。“初則不彰”者,謂潛隱不彰顯也。“三則乾乾”者,危懼不安也。“四則或躍”者,謂進退懷疑也。“上則過亢”,過謂過甚,亢謂亢極。“利見大人,唯二五焉”者,言範模乾之一卦,故云“唯二五焉”。於別卦言之,非唯二五而己。故訟卦、蹇卦並雲“利見大人”,所以施處廣,非唯二五也。諸儒以為九二當太蔟之月,陽氣發見,則九三為建辰之月,九四為建午之月,九五為建申之月,為陰氣始殺,不宜稱“飛竜在天”。上九為建戌之月,群陰既盛,上九不得言“與時偕極”。於此時陽氣僅存,何極之有?諸儒此說,於理稍乖。此乾之陽氣漸生,似聖人漸出,宜據十一月之後。至建巳之月已來,此九二當據建醜、建寅之間,於時地之萌牙初有出者,即是陽氣發見之義。乾卦之象,其應然也。但陰陽二氣,共成歲功,故陰興之時,仍有陽在,陽生之月,尚有陰存。所以六律六呂,陰陽相間,取象論義,與此不殊。乾之初九,則與復卦不殊。乾之九二,又與臨卦無別。何以復、臨二卦與此不同者,但《易》論象,復、臨二卦,既有群陰見象於上,即須論卦之象義,各自為文。此乾卦初九、九二,衹論居位一爻,無群陰見象,故但自明當爻之地,為此與臨、復不同。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處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在不中之位,履重剛之險。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寧其居也。純脩下道,則居上之德廢;純脩上道,則處下之禮曠。故“終日乾乾”,至於夕惕猶若厲也。居上不驕,在下不憂,因時而惕,不失其幾,雖危而勞,可以“無咎”。處下卦之極,愈於上九之亢,故竭知力而後免於咎也。乾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亢竜之悔。坤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竜戰之災。 [疏]“九三君子”至“夕惕若厲無咎”。○正義曰:以陽居三位,故稱“九三”;以居不得中,故不稱“大人”;陽而得位,故稱君子。在憂危之地,故“終日乾乾”,言每恆終竟此日,健健自強,勉力不有止息。“夕惕”者,謂終竟此日後,至嚮夕之時,猶懷憂惕。“若厲”者,若,如也;厲,危也。言尋常憂懼,恆如傾危,乃得無咎。謂既能如此戒慎,則無罪咎,如其不然,則有咎。故《係辭》雲:“無咎者,善補過也。”此一爻,因陽居九三之位,皆以人事明其象。○註“處下體之極”至“免竜戰之災”。○正義曰:“處下體之極”者,極,終也。三是上卦之下,下體之極,故云“極”也。又云:“居上體之下”者,四、五與上是上體,三居四下,未入上體,但居上體之下,四則已入上體,但居其上體之下,故九四註云“居上體之下”,與此別也。雲“履重剛之險”者,上下皆有陽爻,剛強好為險難,故云“履重剛之險”。雲“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者,若在天位,其尊自然安處,在上卦之下,雖在下卦之上,其尊未安,故云“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寧其居”者,田是所居之處,又是中和之所,既不在田,故不得安其居。“純脩下道,則居上之德廢”者,言若純脩下道以事上卦,則己居下卦之上,其德廢壞,言其太卑柔也。“純脩上道,則處下之禮曠”者,曠謂空曠,言已純脩居下卦之上道以自驕矜,則處上卦之下,其禮終竟空曠。“夕惕猶若厲也”者,言雖至於夕,恆懷惕懼,猶如未夕之前,當若厲也。案:此卦九三所居之處,實有危厲。又《文言》雲:“雖危無咎。”是實有危也。據其上下文勢,“若”字宜為語辭,但諸儒並以“若”為“如”,如似有厲,是實無厲也,理恐未盡。今且依“如”解之。“因時而惕,不失其幾”者,“因時”謂因可憂之時,故《文言》雲“因時而惕”,又云“知至至之,可與幾也”。是“因時而惕,不失其幾”也。“雖危而勞”者,“若厲”是“雖危”,“終日乾乾”是“而勞”也。“故竭知力而後免於咎”者,王以九三與上九相並,九三處下卦之極,其位猶卑,故竭知力而得免咎也。上九在上卦之上其位極尊,雖竭知力,不免亢極,言下勝於上,卑勝於尊。
九四:或躍在淵,無咎。去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乾道革之時也。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履重剛之險,而無定位所處,斯誠進退無常之時也。近乎尊位,欲進其道,迫乎在下,非躍所及。欲靜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猶豫未敢决志。用心存公,進不在私,疑以為慮,不謬於果,故“無咎”也。 [疏]“九四:或躍在淵,無咎”。○正義曰:“或,疑也。躍,跳躍也。言九四陽氣漸進,似若竜體欲飛,猶“疑或”也。躍於在淵,未即飛也。此自然之象,猶若聖人位漸尊高欲進於王位,猶豫鷃疑,在於故位,未即進也。雲:“無咎”者,以其鷃疑進退,不即果敢以取尊位,故“無咎”也。若其貪利務進,時未可行而行,則物所不與,故有咎也。若周西伯內執王心,外率諸侯以事紂也。○註“去下體之極”至“無咎也”。○正義曰:“去下體之極”者,離下體入上體,但在下體之上,故云“去下體之極”。註九三雲“處下體之極”,彼仍處九三,與此別也。雲“乾道革之時”者,革,變也。九四去下體入上體,是乾道革之時。雲“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者,《易》之為體,三與四為人道,人近在下不,近於上,故九四雲“中不在人”,異於九三也。雲“而無定位所處”者,九四以陽居陰上,既不在於天,下復不在於地,中又不當於人,上下皆無定位所處也。“斯誠進退無常之時”者,《文言》雲“上下無常”、“進退無恆”是也。“欲進其道,迫乎在下,非躍所及”者,謂欲進已聖道而居王位,但逼迫於下,群衆未許,非己獨躍所能進及也。“欲靜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猶豫,未敢决志”者,謂志欲靜其居處,百姓既未離禍患,須當拯救,所以不得安居,故遲疑猶豫,未敢决斷其志而苟進也。“用心存公,進不在私”者,本為救亂除患,不為於己,是進不在私也。“疑以為慮,不謬於果”者,謬謂謬錯,果謂果敢;若不思慮,苟欲求進,當錯謬於果敢之事,而致敗亡;若疑惑以為思慮,則不錯謬於果敢之事。其錯謬者,若宋襄公與楚人戰而致敗亡是也。
九五:飛竜在天,利見大人。不行不躍而在乎天,非飛而何?故曰“飛竜”也。竜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亨也。夫位以德興,德以位敘,以至德而處盛位,萬物之睹,不亦宜乎? [疏]“九五”至“利見大人”。○正義曰:言九五陽氣盛至於天,故云“飛竜在天”。此自然之象,猶若聖人有竜德飛騰而居天位,德備天下,為萬物所瞻睹,故天下利見此居王位之大人。○註“竜德在天”。○正義曰:“竜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亨”,謂若聖人有竜德居在天位,則大人道路得亨通。猶若文王拘在羑裏,是大人道路未亨也。“夫位以德興”者,位謂王位,以聖德之人能興王位也。“德以位敘”者,謂有聖德之人,得居王位,乃能敘其聖德。若孔子雖有聖德,而無其位,是德不能以位敘也。
上九:亢竜有悔。 [疏]正義曰:上九亢陽之至,大而極盛,故曰“亢竜”。此自然之象,以人事言之,似聖人有竜德,上居天位,久而亢極,物極則反,故“有悔”也。純陽雖極,未至大兇,但有悔吝而己。《係辭》雲:“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故鄭引堯之末年,四兇在朝,是以有悔未大兇也。凡悔之為文,既是小疵,不單稱悔也。必以餘字配之。其悔若在,則言“有悔”,謂當有此悔,則此經是也。其悔若無,則言“悔亡”,言其悔已亡也,若《恆卦·九二》“悔亡”是也。其悔雖亡,或是更取他文結之,若《復卦·初九》“不遠復無祗悔”之類是也。但聖人至極,終始無虧,故《文言》雲:“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是知大聖之人,本無此悔。但九五天位,有大聖而居者,亦有非大聖而居者,不能不有驕亢,故聖人設法以戒之也。
用九:見群竜,無首,吉。九,天之德也。能用天德,乃見“群竜”之義焉。夫以剛健而居人之首,則物之所不與也。以柔順而為不正,則佞邪之道也。故《乾》吉在“無首”,《坤》利在“永貞”。 [疏]“用九:見群竜,無首,吉”。○正義曰:“用九見群竜”者,此一句說“乾元”能用天德也。九,天德也。若體“乾元”,聖人能用天德,則見“群竜”之義。“群竜”之義,以無首為吉,故曰“用九,見群竜,無首,吉”也。○註“九,天之德”。○正義曰:“九,天之德”者,言六爻俱九,乃共成天德,非是一爻之九,則為天德也。
《彖》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雲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竜,以禦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命。天也者,形之名也。健也者,用形者也。夫形也者,物之纍也。有天之形而能永保無虧,為物之首,統之者豈非至健哉!大明乎終始之道,故六位不失其時而成,升降無常,隨時而用,處則乘潛竜,出則乘飛竜,故曰“時乘六竜”也。乘變化而禦大器,靜專動直,不失大和,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 [疏]“彖曰大哉乾元”至“各正性命”。○正義曰:夫子所作《彖》辭,統論一卦之義,或說其卦之德,或說其卦之義,或說其卦之名,故《略例》雲:“彖者何也?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案:褚氏、莊氏並雲:“彖,斷也,斷定一卦之義,所以名為彖也。”但此《彖》釋乾與元、亨、利、貞之德。但諸儒所說此《彖》分解四德,意各不同。今案:莊氏之說,於理稍密,依而用之。“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者,此三句裛釋乾與元也。“乾”是卦名,“元”是乾德之首,故以元德配乾釋之。“大哉乾元”者,陽氣昊大,乾體廣遠,又以元大始生萬物,故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者,釋其“乾元”稱“大”之義,以萬象之物,皆資取“乾元”,而各得始生,不失其宜,所以稱“大”也。“乃統天”者,以其至健而為物始,以此乃能統領於天,天是有形之物,以其至健,能總統有形,是“乾元”之德也。“雲行雨施,品物流形”者,此二句釋“亨”之德也,言乾能用天之德,使雲氣流行,雨澤施布,故品類之物,流佈成形,各得亨通,無所壅蔽,是其“亨”也。“大明終始,六位時成”者,此二句總結乾卦之德也。以乾之為德,大明曉乎萬物終始之道,始則潛伏,終則飛躍,可潛則潛,可飛則飛,是明達乎始終之道,故六爻之位,依時而成。若其不明終始之道,應潛而飛,應飛而潛,應生而殺,應殺而生,六位不以時而成也。“時乘六竜,以禦天”者,此二句申明“乾元”“乃統天”之義,言乾之為德,以依時乘駕六爻之陽氣,以控禦於天體。六竜,即六位之竜也。以所居上下言之,謂之六位也;陽氣升降,謂之六竜也。上文以至健元始總明乾德,故云“乃統天”也。此名乘駕六竜,各分其事,故云“以禦天”也。“乾道變化,各正性命”者,此二句更申明乾元資始之義。道體無形,自然使物開通,謂之為“道”。言乾卦之德,自然通物,故云“乾道”也。“變”謂後來改前,以漸移改,謂之變也。“化”謂一有一無,忽然而改,謂之為化。言乾之為道,使物漸變者,使物卒化者,各能正定物之性命。性者天生之質,若剛柔遲速之別;命者人所稟受,若貴賤夭壽之屬是也。○註“天也者形之名也”至“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正義曰:夫形也者,物之纍也。凡有形之物,以形為纍,是含生之屬,各憂性命。而天地雖復有形,常能永保無虧,為物之首,豈非統用之者至極健哉!若非至健,何能使天形無纍?見其無纍,則知“至健”也。“乘變化而禦大器”者,乘變化,則乘潛竜,飛竜之屬是也。“而禦大器”,大器謂天也。乘此潛竜、飛竜而控禦天體,所以運動不息,故云“而禦大器”也。“靜專動直,不失大和”者,謂乾之為體,其靜住之時,則專一不轉移也,其運動之時,正直不傾邪也。故《上係辭》雲:“夫乾,其靜也專,其動也直,是以大生焉。”韓康伯註云:“專,專一也。直,剛正也。”“不失大和”,則下文“保合大和”是也。“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以乾能正定物之性命,故云“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謂物之性命各有情,非天之情也。天本無情,何情之有?而物之性命,各有情也。所稟生者謂之性,隨時念慮謂之情,無識無情,今據有識而言,故稱曰“情”也。夫子為《彖》之體,斷明一卦之義,體例不同。莊氏以為凡有一十二體,今則略舉大綱,不可事事繁說。莊氏雲“《彖》者發首則嘆美卦”者,則此《乾·彖》雲“大哉乾元”,《坤卦·彖》雲“至哉坤元”。以乾、坤德大,故先嘆美之,乃後詳說其義。或有先疊文解義而後嘆者,則《豫卦·彖》雲:“《豫》之時義大矣哉”之類是也。或有先釋卦名之義,後以卦名結之者,則《同人·彖》雲“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大有·彖》雲:“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之例是也。或有特疊卦名而稱其卦者,則同人彖雲:“《同人》曰:同人於野,亨。”註云:“‘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此等之屬,為文不同,唯《同人》之《彖》特稱“同人曰”,註又別釋。其餘諸卦之《彖》,或詳或略,或先或後,故上下參差,體例不同,或難其解,或易略解。若一一比並,麯生節例,非聖人之本趣,恐學者之徒勞,心不曉也。今皆略而不言,必有其義,於卦下而具說。
保合大和,乃利貞。不和而剛暴。 [疏]正義曰:此二句釋“利貞”也。純陽剛暴,若無和順,則物不得利,又失其正。以能保安合會大利之道,乃能利貞於萬物,言萬物得利而貞正也。
首出庶物,萬國鹹寧。萬國所以寧,各以有君也。 [疏]正義曰:自上已來,皆論乾德自然養萬物之道。此二句論聖人上法乾德,生養萬物,言聖人為君在衆物之上,最尊高於物,以頭首出於衆物之上,各置君長以領萬國,故萬國皆得寧也。人君位實尊高,故於此雲首出於庶物者也。志須卑下,故前經云“無首,吉”也。但前文說乾用天德,其事既詳,故此文聖人以人事象乾,於文略也。以此言之,聖人亦當令萬物資始,統領於天位,而“雲行雨施”,布散恩澤,使兆庶衆物,各流佈其形,又大明乎盛衰終始之道,使天地四時貴賤高下,各以時而成。又任用群賢,以奉行聖化,使物各正性命。此聖人所以象乾而立化。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 [疏]“《象》曰天行健”至“自強不息”。○正義曰:此《大象》也。《十翼》之中第三翼,總象一卦,故謂之“大象”。但萬物之體,自然各有形象,聖人設卦以寫萬物之象。今夫子釋此卦之所象,故言“《象》曰”。天有純剛,故有健用。今畫純陽之卦以比擬之,故謂之《象》。《象》在《彖》後者,《彖》詳而《象》略也。是以過半之義,思在《彖》而不在《象》,有由而然也。“天行健”者,行者,運動之稱,健者強壯之名,“乾”是衆健之訓。今《大象》不取餘健為釋,偏說“天”者,萬物壯健,皆有衰怠,唯天運動日過一度,蓋運轉混沒,未曾休息,故云“天行健”。健是“乾”之訓也。順者“坤”之訓也。《坤》則雲“地勢坤”。此不言“天行乾”而言“健”者,劉表雲:“詳其名也。”然則“天”是體名,“乾”則用名,“健”是其訓,三者並見,最為詳悉,所以尊乾異於他卦。凡六十四卦,說象不同:或總舉象之所由,不論象之實體,又總包六爻,不顯上體下體,則乾、坤二卦是也。或直舉上下二體者,若“雲雷,屯”,也。“天地交,泰”也。“天地不交,否”也。“雷電,噬嗑”也,“雷風,恆”也,“雷雨作,解”也,“風雷,益”也,“雷電皆至,豐”也,“洊雷,震”也,“隨風,巽”也,“習坎,坎”也,“明兩作,離”也,“兼山,艮”也,“麗澤,兌”也。凡此一十四卦,皆裛舉兩體而結義也。取兩體俱成,或有直舉兩體上下相對者,“天與水違行,訟”也,“上天下澤,履”也,“天與火同,人”也,“上火下澤,睽”也,凡此四卦,或取兩體相違,或取兩體相合,或取兩體上下相承而為卦也,故兩體相對而俱言也。雖上下二體,共成一卦,或直指上體而為文者,若“雲上於天,需”也,“風行天上,小畜”也,“火在天上,大有”也,“雷出地奮,豫”也,“風行地上,觀”也,“山附於地,剝”也,“澤滅木,大過”也,“雷在天上,大壯”也,“明出地上,晉”也,“風自火出,傢人”也,“澤上於天,夬”也,“澤上於地,萃”也。“風行水上,渙”也,“水在火上,既濟”也,“火在水上,未濟”也。凡此十五卦,皆先舉上象而連於下,亦意取上象以立卦名也。亦有雖意在上象,而先舉下象,以出上象者,“地上有水,比”也,“澤上有地,臨”也,“山上有澤,鹹”也,“山上有火,旅”也,“木上有水,井”也,“木上有火,鼎”也,“山上有木,漸”也,“澤上有雷,歸妹”也,“山上有水,蹇”也,“澤上有水,節”也,“澤上有風,中孚”也,“山上有雷,小過”也。凡此十二卦,皆先舉下象以出上象,亦意取上象,共下象而成卦也。或先舉上象而出下象,義取下象以成卦義者,“山下出泉,蒙”也,“地中有水,師”也,“山下有風,蠱”也,“山下有火,賁”也,“天下雷行,無妄”也,“山下有雷,頤”也,“天下有山,遯”也,“山下有澤,損”也,“天下有風,姤”也,“地中有山,謙”也,“澤中有雷,隨”也,“地中生木,升也”,“澤中有火,革”也。凡此十三卦,皆先舉上體,後明下體也。其上體是天,天與山則稱“下”也。若上體是地,地與澤則稱“中”也。或有雖先舉下象,稱在上象之下者,若“雷在地中,復”也,“天在山中,大畜”也,“明入地中,明夷”也,“澤無水,睏”也。是先舉下象而稱在上象之下,亦義取下象以立卦也。所論之例者,皆大判而言之,其間委麯,各於卦下別更詳之。先儒所云此等象辭,或有實象,或有假象。實象者,若“地上有水,比”也,“地中生木,升”也,皆非虛,故言實也。假象者,若“天在山中”,“風自火出”,如此之類,實無此象,假而為義,故謂之假也。雖有實象、假象,皆以義示人,總謂之“象”也。“天行健”者,謂天體之行,晝夜不息,周而復始,無時虧退,故云“天行健”。此謂天之自然之象。“君子以自強不息”,此以人事法天所行,言君子之人,用此卦象,自彊勉力,不有止息。言“君子”者,謂君臨上位,子愛下民,通天子諸侯,兼公卿大夫有地者。凡言“君子”,義皆然也。但位尊者象卦之義多也,位卑者象卦之義少也。但須量力而行,各法其卦也,所以諸卦並稱“君子”。若卦體之義,唯施於天子,不兼包在下者,則言“先王”也。若《比卦》稱“先王以建萬國”,《豫卦》稱“先王以作樂崇德”,《觀卦》稱“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噬嗑》稱“先王以明罰敕法”,《復卦》稱“先王以至日閉關”,《無妄》稱“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渙卦》稱“先王以享於帝立廟”,《泰卦》稱“後以財成天地之道”,《姤卦》稱“後以施命誥四方”。稱“後”兼諸侯也,自外卦並稱“君子”。
“潛竜勿用”,陽在下也。“見竜在田”,德施普也。“終日乾乾”,反復道也。以上言之則不驕,以下言之則不憂,反覆皆道也。 [疏]“潛竜勿用”至“反覆道也”。正義曰:自此以下至“盈不可久”,是夫子釋六爻之《象》辭,謂之“小象”。以初九陽潛地中,故云“陽在下也”。經言“竜”而《象》言“陽”者,明經之稱“竜”,則陽氣也。此一爻之象,專明天之自然之氣也。“見竜在田,德施普”者,此以人事言之,用竜德在田,似聖人己出在世,道德恩施,能普遍也。《比》“初九勿用”,是其周普也。若《比》九五,則猶狹也。“終日乾乾,反復道”者,此亦以人事言之。君子“終日乾乾”,自彊不息,故反之與覆,皆合其道。反謂進反在上也,處下卦之上,能不驕逸,是反能合道也。覆謂從上倒覆而下,居上卦之下,能不憂懼,是覆能合道也。
“或躍在淵”,進無咎也。“飛竜在天”,大人造也。“亢竜有悔”,盈不可久也。 [疏]“或躍在淵”至“盈不可久也”。○正義曰:“或躍在淵,進無咎”者,此亦人事言之。進則跳躍在上,退在潛處在淵,猶聖人疑或,而在於貴位也。心所欲進,意在於公,非是為私,故“進無咎”也。“飛竜在天,大人造”者,此亦人事言之。“飛竜在天”,猶聖人之在王位。造,為也。唯大人能為之而成就也。姚信、陸績之屬,皆以“造”為造至之“造”。今案:《象》辭皆上下為韻,則姚信之義,其讀非也。“亢竜有悔,盈不可久”者,此亦人事言之。九五是盈也,盈而不已則至上九,地緻亢極,有悔恨也。故云“盈不可久也”。但此六爻《象》辭,第一爻言“陽在下”,是舉自然之象,明其餘五爻皆有自然之象,舉初以見未。五爻並論人事,則知初爻亦有人事,互文相通也。
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釋經之“用九”之《象》辭。經稱“用九”,故《象》更疊雲“用九”。雲“天德不可為首”者,此夫子釋辭也。九是天之德也,天德剛健,當以柔和接待於下,不可更懷尊剛為物之首,故云“天德不可為首也”。
《文言》曰: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幹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 [疏]“《文言》曰”至“乾元亨利貞”。○正義曰:《文言》者,是夫子第七翼也。以乾、坤其《易》之門戶邪,其餘諸卦及爻,皆從乾、坤而出,義理深奧,故特作《文言》以開釋之。莊氏雲:“文謂文飾,以乾、坤德大,故特文飾,以為《文言》。”今謂夫子但贊明易道,申說義理,非是文飾華彩,當謂釋二卦之經文,故稱《文言》。從此至“元亨利貞”,明乾之四德,為第一節;從“初九曰潛竜勿用”至“動而有悔”,明六爻之義,為第二節;自“潛竜勿用”下至“天下治也”,論六爻之人事,為第三節;自“潛竜勿用,陽氣潛藏”至“乃見天則”,論六爻自然之氣,為第四節;自“乾元者”至“天下平也”,此一節復說“乾元”之“四德”之義,為第五節;自“君子以成德為行”至“其唯聖人乎”,此一節更廣明六爻之義,為第六節。今各依文解之。此第一節論乾之四德也。“元者善之長也”,此巳下論乾之“四德”,但乾之為體,是天之用。凡天地運化,自然而爾,因無而生有也,無為而自為。天本無心,豈造“元亨利貞”之德也?天本無名,豈造“元亨利貞”之名也?但聖人以人事託之,謂此自然之功,為天之四德,垂教於下,使後代聖人法天之所為,故立天“四德”以設教也。莊氏雲:“第一節‘元者善之長’者,謂天之體性,生養萬物,善之大者,莫善施生,元為施生之宗,故言‘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者,嘉,美也。言天能通暢萬物,使物嘉美之會聚,故云‘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者,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貞者事之幹’者,言天能以中正之氣,成就萬物,使物皆得幹濟。”莊氏之意,以此四句明天之德也,而配四時。“元”是物始,於時配春,春為發生,故下云“體仁”,仁則春也。“亨”是通暢萬物,於時配夏,故下云“合禮”,禮則夏也。“利”為和義,於時配秋,秋既物成,各合其宜。“貞”為事幹,於時配鼕,鼕既收藏,事皆幹了也。於五行之氣,唯少土也。土則分王四季,四氣之行,非土不載,故不言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者,自此巳下,明人法天之行此“四德”,言君子之人,體包仁道,泛愛施生,足以尊長於人也。仁則善也,謂行仁德,法天之“元”德也。“嘉會足以合禮”者,言君子能使萬物嘉美集會,足以配合於禮,謂法天之“亨”也。“利物足以和義”者,言君子利益萬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於義,法天之“利”也。“貞固足以幹事”者,言君子能堅固貞正,令物得成,使事皆幹濟,此法天之“貞”也。施於王事言之,元則仁也,亨則禮也,利則義也,貞則信也。不論智者,行此四事,並須資於知。且《乾鑿度》雲:“水土二行,兼信與知也。”故略而不言也。“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以君子之人,當行此四種之德。是以文王作《易》,稱“元亨利貞”之德,欲使君子法之。但行此“四德”,則與天同功,非聖人不可。唯雲“君子”者,但易之為道。廣為垂法。若限尚聖人,恐不逮餘下。故總雲“君子”,使諸侯公卿之等,悉皆行之。但聖人行此“四德”,能盡其極也。君子行此“四德”,各量力而為,多少各有其分。但乾卦象天,故以此“四德”皆為天德。但陰陽合會,二象相成,皆能有德,非獨乾之一卦。是以諸卦之中亦有“四德”,但餘卦“四德”有劣於乾故乾。卦直雲“四德”。更無所言,欲見乾之“四德”,無所不包。其餘卦“四德”之下,則更有餘事,以“四德”狹劣,故以餘事係之,即《坤卦》之類是也。亦有“四德”之上,即論餘事,若《革卦》雲“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也。由“乃孚”之後有“元亨利貞”,乃得“悔亡”也。有“四德”者,即乾、坤、屯、臨、隨、無妄、革七卦是也。亦有其卦非善,而有“四德”者,以其卦兇,故有“四德”乃可也。故《隨卦》有“元亨利貞”,乃得無咎”是也。“四德”具者,其卦未必善也。亦有三德者,即離、鹹、萃、兌、渙、小過。凡六卦就三德之中,為文不一,或總稱三德於上,更別陳餘事於下,若離、鹹之屬是也。就三德之中,上下不一,《離》則雲“利貞亨”。由利貞乃得亨也。亦有先雲“亨”,更陳餘事,乃始雲“利貞”者,以有餘事,乃得利貞故也。有二德者,大有、蠱、漸、大畜、升、睏、中孚凡七卦。此二德或在事上言之,或在事後言之由後有事,乃致此二德故也。亦有一德者,若蒙、師、小、畜、履、泰、謙、噬嗑、賁、復、大過、震、豐、節、既濟、未濟、凡十五卦,皆一德也,並是“亨”也。或多在事上言之,或在事後言。《履卦》雲:“履虎尾,不咥人,亨。”由有事乃得亨。以前所論德者,皆於經文挺然特明德者乃言之也。其有因事相連而言德者,則不數之也。若《需卦》雲:“需,有孚,光亨貞吉。”雖有亨、貞二德,連事起文,故不數也。《遯卦》雲:“亨,小利貞。”雖有三德,亦不數也。《旅卦》雲:“旅,小亨。旅,貞吉。”雖有亨、貞二德,亦連他事,不數也。《比卦》雲:“原筮,元永貞,無咎。”《否卦》雲:“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雖有“貞”字,亦連他文言之,又非本卦德,亦不數之。《同人》雲:“同人於野,亨。”《坎卦》雲:“有孚,維心亨。”《損卦》雲:“無咎可貞。”此等雖有一德,皆連事而言之,故亦不數,所以然者,但易含萬象,事義非一,隨時麯變,不可為典要故也。其有意義,各於卦下詳之。亦有卦善而德少者,若泰與謙、復之類,雖善,唯一德也。亦有全無德者,若豫、觀、剝、晉、蹇、解、夬、姤、井、艮、歸妹、凡十一卦也。大略唯有兇卦無德者,若剝、蹇、夬、姤之屬是也。亦有卦善而無德者,晉、解之屬是也。各於卦下詳之。凡“四德”者,亨之與貞,其德特行,若元之與利,則配連他事。其意以元配亨,以利配貞,雖配他事為文,元是元大也,始首也;利是利益也,合和也。以當分言之,各是其一德也。唯配亨、貞,俱為四德。元雖配亨,亦配他事,故比卦雲“元永貞”,《坤·六五》“黃裳元吉”是也。利亦非獨利貞,亦所利餘事多矣,若“利涉大川”,“利建侯”,“利見大人”,“利君子貞”。如此之屬,是利字所施處廣,故諸卦謂他事之利,不數以為德也。此“四德”非唯卦下有之,亦於爻下有之,但爻下其事稍少。故“黃裳元吉”及“何天之衢亨,小貞吉,大貞兇”,此皆於爻下言之,其利則諸爻皆有。
初九曰“潛竜勿用”,何謂也?子曰:“竜德而隱者也。不易乎世,不為世俗所移易也。 [疏]“初九曰”至“不易乎世”。○正義曰:此第二節釋初九爻辭也。“初九曰潛竜勿用,何謂也”者,此夫子疊經初九爻辭,故言“初九曰”。方釋其義,假設問辭,故言“潛竜勿用何謂也”。“子曰竜德而隱者也”,此夫子以人事釋“潛竜”之義,聖人有竜德隱居者也。“不易乎世”者,不移易其心在於世俗,雖逢險難,不易本志也。
不成乎名,遁世無悶,不見是而無悶,樂則行之,憂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潛竜’也。” [疏]“不成乎名”至“潛竜也”。○正義曰:“不成乎名”者,言自隱默,不成就於令名,使人知也。“遁世無悶”者,謂逃遁避世,雖逢無道,心無所悶。“不見是而無悶”者,言舉世皆非,雖不見善,而心亦無悶。上雲“遁世無悶”,心處僻陋,不見是而無悶,此因見世俗行惡,是亦“無悶”,故再起“無悶”之文。“樂則行之,憂則違之”者,心以為樂,已則行之,心以為憂,已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者,身雖逐物推移,隱潛避世,心志守道,確乎堅實其不可拔,此是“潛竜”之義也。
九二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竜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閑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疏]“九二曰”至“君德也”。○正義曰:此釋九二爻辭。“子曰:竜德而正中”者,九二居中不偏,然不如九五居尊得位,故但雲“竜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者,庸謂中庸,庸,常也。從始至末,常言之信實,常行之謹慎。“閑邪存其誠”者,言防閑邪惡,當自存其誠實也。“善世而不伐”者,謂為善於世,而不自伐其功。“德博而化”者,言德能廣博,而變化於世俗。初爻則全隱遁避世,二爻則漸見德行以化於俗也。若舜漁於雷澤,陶於河濱,以器不窳,民漸化之是也。“《易》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君德”者,以其異於諸爻,故特稱“《易》曰”。“見竜在田”,未是君位,但雲“君德”也。
九三曰“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何謂也?子曰:“君子進德脩業。忠信所以進德也。脩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知至至之,可與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也。處一體之極,是“至”也。居一卦之盡,是“終”也。處事之至而不犯咎,“知至”者也。故可與成務矣。處終而能全其終,“知終”者也。夫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故“靡不有初,鮮剋有終”。夫“可與存義”者,其唯“知終”者乎? [疏]“九三曰”至“可與存義也”。○正義曰:此釋九三爻辭也。“子曰:君子進德脩業”者,德謂德行,業謂功業。九三所以“終日乾乾”者,欲進益道德,脩營功業,故“終日乾乾”匪懈也。“進德”則“知至”,將進也;“脩業”則“知終”,存義也。“忠信所以進德”者,復解進德之事,推忠於人,以信待物,人則親而尊之,其德日進,是“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者,辭謂文教,誠謂誠實也。外則脩理文教,內則立其誠實,內外相成,則有功業可居,故云“居業”也。上雲“進德”,下復雲“進德”;上雲“脩業”,下變雲“居業”者,以其間有脩辭之文,故避其脩文而云“居業”。且功業宜雲“居”也。“知至至之,可與幾”者,九三處一體之極,方至上卦之下,是“至”也。既居上卦之下,而不兇咎,是“知至”也。既能知是將至,則是識幾知理,可與共論幾事。幾者,去無入有,有理而未形之時。此九三既知時節將至,知理欲到,可與共營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者,居一體之盡,而全其終竟,是“知終”也。既能知此終竟,是終盡之時,可與保存其義。義者宜也,保全其位,不有失喪,於事得宜。九三既能知其自全,故可存義。然九三唯是一爻,或使之欲進知幾也,或使之欲退存義也。一進一退,其意不同,以九三處進退之時,若可進則進,可退則退,兩意並行。○註“處一體之極”至“其唯知終者乎”。○正義曰:“處一體之極,是至也”者,莊氏雲:“極即至也。三在下卦之上,是至極。”褚氏雲:“一體之極是至者,是下卦巳極,將至上卦之下,至謂至上卦也。”下云“在下位而不憂”,註云“知夫至至,故不憂”,此以人事言之。既雲“下位”,明知在上卦之下,欲至上卦,故不憂,是知將至上卦。若莊氏之說,直雲“下卦”上極是至極,儻無上卦之體,何可至也?何須與幾也?是知至者,據上卦為文。莊說非也。“處事之至而不犯咎”,是“知至”者,謂三近上卦,事之將至,能以禮知屈,而不觸犯上卦之咎,則是知事之將至。“故可與成務”者,務謂事務。既識事之先幾,可與以成其事務。“與”猶許也,言可許之事,不謂此人共彼相與也。“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者,利則隨幾而發,見利則行也。義者依分而動,不妄求進。故進物速疾,義不如利,由義靜而利動故也。“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者,保全巳成之物,不妄興動,故“利不及義”也。“故靡不有初,鮮剋有終”者,見利則行,不顧在後,是“靡不有初”;不能守成其業,是“鮮剋有終”。
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居下體之上,在上體之下,明夫終敝,故“不驕”也。知夫至至,故“不憂”也。 [疏]“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正義曰:“是故居上位而不驕”者,謂居下體之上位而不驕也,以其“知終”,故不敢懷驕慢。“在下位而不憂”者,處上卦之下,故稱“下位”,以其知事將至,務幾欲進,故不可憂也。○註“明夫終敝故不驕也”至“故不憂也”。○正義曰:“明夫終敝,故不驕”者,解“知終”也。“知夫至至,故不憂”者,解“知至”也。前經“知至”在前,“知終”在後,此經先解“知終”,後解“知至”者,隨文便而言之也。
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惕,怵惕之謂也。處事之極,失時則廢,懈怠則曠,故“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 [疏]“故乾乾”至“無咎矣”。○正義曰:九三以此之故,恆“乾乾”也。因其巳終、巳至之時,而心懷惕懼,雖危不寧,以其知終、知至,故“無咎”。○註“處事之極”至“解怠則曠”。○正義曰:“處事之極,失時則廢”者,謂三在下卦之上體,是處事之極至也。至失時不進,則幾務廢闕,所以“乾乾”須進也。“懈怠則曠”者,既處事極,極則終也,當保守巳終之業;若懈怠驕逸,則功業空曠,所以“乾乾”也。“失時則廢”,解“知至”也。“懈怠則曠”,解“知終”也。
九四曰“或躍在淵,無咎”,何謂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為邪也。進退無恆,非離群也。君子進德脩業,欲及時也,故無咎。” [疏]“九四曰”至“故無咎”。○正義曰:此明九四爻辭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為邪”者,上而欲躍,下而欲退,是無常也。意在於公,非是為邪也。“進退無恆,非離群”者,何氏雲:“所以‘進退無恆’者,時使之然,非苟欲離群也。”何氏又云:“言上下者,據位也。進退者,據爻也。”所謂“非離群”者,言雖“進退無恆”,猶依群衆而行,和光俯仰,並同於衆,非是卓絶獨離群也。“君子進德脩業,欲及時”者,“進德”則欲上、欲進也。“脩業”則欲下、欲退也。進者棄位欲躍,是“進德”之謂也。退者仍退在淵,是“脩業”之謂也。其意與九三同,但九四欲前進多於九三,故云“欲及時”也。九三則不云“及時”,但“可與言幾”而巳。
九五曰“飛竜在天,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水流濕,火就燥,雲從竜,風從虎,聖人作而萬物睹,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則各從其類也。” [疏]“九五曰”至“各從其類也”。○正義曰:此明九五爻之義。“飛竜在天”者,言天能廣感衆物,衆物應之,所以“利見大人”。因大人與衆物感應,故廣陳衆物相感應,以明聖人之作而萬物瞻睹以結之也。“同聲相應”者,若彈宮而宮應,彈角而角動是也。“同氣相求”者,若天欲雨而柱礎潤是也。此二者聲氣相感也。“水流濕,火就燥”者,此二者以形象相感,水流於地,先就濕處;火焚其薪,先就燥處。此同氣水火,皆無識而相感,先明自然之物,故發初言之也。“雲從竜,風從虎”者,竜是水畜,雲是水氣。故竜吟則景雲出,是“雲從竜”也。虎是威猛之獸,風是震動之氣,此亦是同類相感。故虎嘯則𠔌風生,是“風從虎”也。此二句明有識之物感無識,故以次言之,漸就有識而言也。“聖人作而萬物睹”者,此二句正釋“飛竜在天,利見大人”之義。“聖人作”則“飛竜在天”也,“萬物睹”則“利見大人”也。陳上數事之名,本明於此,是有識感有識也。此亦同類相感,聖人有生養之德,萬物有生養之情,故相感應也。“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者,在上雖陳感應,唯明數事而巳。此則廣解天地之閒共相感應之義。莊氏雲:“天地絪緼,和合二氣,共生萬物。”然萬物之體,有感於天氣偏多者,有感於地氣偏多者,故《周禮·大宗伯》有“天産”、“地産”《大司徒》雲“動物”、“植物”,本受氣於天者,是動物含靈之屬,天體運動,含靈之物亦運動,是親附於上也。本受氣於地者,是植物無識之屬,地體凝滯,植物亦不移動,是親附於下也。“則各從其類者”,言天地之間,共相感應,各從其氣類。此類因聖人感萬物以同類,故以同類言之。其造化之性,陶甄之器,非唯同類相感,亦有異類相感者。若磁石引針,琥珀拾芥,蠶吐絲而商弦絶,銅山崩而洛鍾應,其類煩多,難一一言也。皆冥理自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感者動也,應者報也。皆先者為感,後者為應,非唯近事則相感,亦有遠事遙相感者。若周時獲麟,乃為漢高之應;漢時黃星,後為曹公之兆。感應之事廣,非片言可悉,今意在釋理,故略舉大綱而巳。
上九曰“亢竜有悔”,何謂也?子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下無陰也。 [疏]正義曰:此明上九爻辭也。“子曰貴而無位”者,以上九非位而上九居之,是無位也。“高而無民”者,六爻皆無陰,是無民也。
賢人在下位而無輔,賢人雖在下而當位,不為之助。 [疏]正義曰:賢人雖在下位,不為之輔助也。
是以動而有悔也。處上卦之極而不當位,故盡陳其闕也。獨立而動物莫之與矣。《乾·文言》首不論“乾”而先說“元”,下乃曰“乾”,何也?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者,故首不論“乾”而下曰“乾、元、亨、利、貞”。餘爻皆說竜,至於九三獨以“君子”為目,何也?夫易者象也。象之所生,生於義也。有斯義,然後明之以其物,故以竜敘“乾”,以馬明“坤”,隨其事義而取象焉。是故初九、九二,竜德皆應其義,故可論竜以明之也。至於九三“乾乾夕惕”,非竜德也,明以君子當其象矣。統而舉之,“乾”體皆竜,別而敘之,各隨其義。 [疏]“是以動而有悔也”。○正義曰:聖人設戒,居此之時不可動作也。○註“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正義曰:“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者”,註意以“乾”為四德之主,《文言》之首,不先說“乾”而先說四德者,故自發問而釋之,以“乾”體當分無功,唯統行此四德之事。行此四德,乃是“乾”之功。故《文言》先說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德者,故先言之,發首不論“乾”也。但能四德既備,“乾”功自成,故下始雲“乾元亨利貞”。
“潛竜勿用”,下也。“見竜在田”,時捨也。“終日乾乾”,行事也。“或躍在淵”,自試也。“飛竜在天”,上治也。“亢竜有悔”,窮之災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也。九,陽也。陽,剛直之物也。夫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故“乾元用九”,則“天下治”也。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竜之為德,不為妄者也。潛而勿用,何乎?必窮處於下也。見而在田,必以時之通捨也。以爻為人以位為時,人不妄動,則時皆可知也。文王明夷,則主可知矣。仲尼旅人,則國可知矣。 [疏]“潛竜勿用”至“天下治也”。○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三節,說六爻人事所治之義。“潛竜勿用,下也”者,言聖人於此潛竜之時,在卑下也。”見竜在田,時捨”者,捨謂通捨。九二以見竜在田,是時之通捨也。“終日乾乾,行事”者,言行此知至、知終之事也。“或躍在淵,自試”者,言聖人逼近五位,不敢果决而進,唯漸漸自試,意欲前進,遲疑不定,故云“自試”也。“飛竜在天,上治”者,言聖人居上位而治理也。“亢竜有悔,窮之災”者,言位窮而致災,災則悔也,非為大禍災也。“乾元用九,天下治”者,《易經》上稱“用九”,“用九”之文,總是“乾”德。又“乾”字不可獨言,故舉“元”德以配“乾”也。言此“乾元”用九德而天下治。九五止是一爻,觀見事狹,但雲“上治”。“乾元”裛包六爻,觀見事闊,故云“天下治”也。○註“此一章全以人事”至“國可知矣”。○正義曰:“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者,下云“陽氣潛藏”,又云“乃位乎天德”,又云“乃見天則”此一章,但雲“天下治”,是皆以人事說之也。“夫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者,以”乾元用九”,六爻皆陽,是“全用剛直”。“放遠善柔”,謂放棄善柔之人。善能柔諂,貌恭心狠,使人不知其惡,識之為難。此用九純陽者,是全用剛直,更無餘陰。柔善之人,堯尚病之,故云:“非天下之至理,未之能也”。“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者,此欲明在下竜潛見之義。故張氏雲:“識物之動,謂竜之動也。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者,謂識竜之所以潛所以見,然此之理皆可知也。”“竜之為德,不為妄者”,言竜靈異於他獸,不妄舉動,可潛則潛,可見則見,是不虛妄也。“見而在田,必以時之通捨”者,經唯雲“時捨”也。註云“必以時之通捨”者,則輔嗣以通解捨,“捨”是通義也。初九潛藏不見,九二既見而在田,是時之通捨之義也。“以爻為人,以位為時”者,爻居其位,猶若人遇其時,故“文王明夷,則主可知矣”。主則時也,謂當時無道,故明傷也。“仲尼旅人,則國可知矣”,國亦時也,若見仲尼羈旅於人,則知國君無道,令其羈旅出外。引文王、仲尼者,明竜潛、竜見之義。
“潛竜勿用”,陽氣潛藏。“見竜在田”,天下文明。“終日乾乾”,與時偕行。與天時俱不息。 [疏]“潛竜勿用”至“與時偕行”。○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四節,明六爻天氣之義。“天下文明”者,陽氣在田,始生萬物,故天下有文章而光明也。“與時偕行”者,此以天道釋爻象也。所以九三乾乾不息,終日自戒者,同於天時,生物不息,言“與時偕行”也。偕,俱也。諸儒以為建辰之月,萬物生長,不有止息,與天時而俱行。若以不息言之,是建寅之月,三陽用事,三當生物之初,生物不息。同於天時生物不息,故言“與時偕行”也。
“或躍在淵”,乾道乃革。“飛竜在天”,乃位乎天德。“亢竜有悔”,與時偕極。與時運俱終極。 [疏]“或躍在淵”至“與時偕極”。○正義曰:“乾道乃革”者,去下體,入上體,故云“乃革”也。“乃位乎天德”者,位當天德之位,言九五陽居於天,照臨廣大,故云“天德”也。
“乾元用九”,乃見天則。此一章全說天氣以明之也。九,剛直之物,唯“乾”體能用之,用純剛以觀天,天則可見矣。 [疏]正義曰:“乃見天則”者,陽是剛亢之物,能用此純剛,唯天乃然,故云“乃見天則”。
“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利貞”者,性情也。不為“乾元”,何能通物之始無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是故“始而亨者”,必“乾元”也。利而正者,必“性情”也。 [疏]“乾元者”至“性情也”。○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五節,復明上初章及“乾”四德之義也。“乾元者,始而亨者也”,以“乾”非自當分有德,以元、亨、利、貞為德。“元”是四德之首,故夫子恆以“元”配“乾”而言之,欲見乾、元、相將之義也。以有“乾”之元德,故能為物之始而亨通也。此解元、亨二德也。“利貞者,性情也”者,所以能利益於物而得正者,由性製於情也。○註“不為乾元”至“必性情也”。○正義曰:“乾”之元氣,其德廣大,故能遍通諸物之始。若餘卦元德,雖能始生萬物,德不周普,故云“不為乾元,何能通物之始”?其實“坤元”亦能通諸物之始,以此《文言》論“乾元”之德,故註連言“乾元”也。“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者,性者天生之質,正而不邪;情者性之欲也。言若不能以性製情,使其情如性,則不能久行其正。其六爻發揮之義,案:《略例。雲“爻者,言乎變者也”。故合散屈伸,與體相乖,形躁好靜,質柔愛剛,體與情反,質與原違。是爻者所以明情,故六爻發散,旁通萬物之情。輔嗣之意,以初為無用之地,上為盡末之境。其居位者唯二、三、四、五,故《係辭》唯論此四爻。初、上雖無正位,統而論之,爻亦始末之位,故《乾·彖》雲“六位時成”。二、四為陰位,陰居為得位,陽居為失位;三、五為陽位,陽居為得位,陰居為失位。《略例》雲:“陽之所求者陰也,陰之所求者陽也”。一與四,二與五,三與上,若一陰一陽為有應,若俱陰俱陽為無應。此其六爻之大略,其義具於《係辭》,於此略言之。
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也!六爻發揮,旁通情也。“時乘六竜”,以禦天也。“雲行雨施”,天下平也。 [疏]“乾始,能以美利”至“天下平也”。○正義曰:“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者,此復說始而亨、利、貞之義。“乾始”,謂乾能始生萬物,解“元”也。“能以美利利天下”,解“利”也。謂能以生長美善之道,利益天下也。不復說亨、貞者,前文“亨”既連始,“貞”又連利,舉始舉利,則通包亨、貞也。“不言所利,大矣哉”者,若《坤卦》雲“利牝馬之貞”,及“利建侯”,“利涉大川”,皆言所利之事。此直雲“利貞”,不言所利之事,欲見無不利也。非唯止一事而已故云:“不言所利大矣哉其實此利為無所不利此貞亦無所不貞是乾德大也,“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者,此正論乾德,不兼通“元”也。故直雲“大哉乾乎,剛健中正,謂純陽剛健,其性剛強,其行勁健。“中”謂二與五也,“正”謂五與二也,故云“剛健中正”。六爻俱陽,是純粹也。純粹不雜,是精靈,故云“純粹精也”。“六爻發揮,旁通情”者,發謂發越也,揮謂揮散也,言六爻發越揮散,旁通萬物之情也。“時乘六竜,以禦天”者,重取《乾·彖》之文,以贊美此乾之義。“雲行雨施,天下平”者,言天下普得其利而均平不偏陂。
君子以成德為行,日可見之行也。潛之為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是以君子弗用也。 [疏]“君子以成德為行”至“君子弗用也”。○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六節,更復明六爻之義。此節明初九爻辭。周氏雲:“上第六節‘乾元者始而亨者也’,是廣明‘乾’與‘四德’之義,此‘君子以成德為行’,亦是第六節,明六爻之義,總屬第六節,不更為第七節。”義或當然也。“君子以成德為行”者,明初九“潛竜”之義,故先開此語也。言君子之人,當以成就道德為行,令其德行彰顯,使人日可見其德行之事,此君子之常也,不應潛隱。所以今日潛者,以時未可見,故須潛也。“潛之為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此夫子解“潛竜”之義。此經中“潛竜”之言,是德之幽隱而未宣見,所行之行未可成就。“是以君子弗用”者,德既幽隱,行又未成,是君子於時不用,以逢衆陰,未可用也。周氏雲:“德出於己,在身內之物,故云:‘成’;行被於人,在外之事,故云為‘行’。”下又即雲“行而未成”,是行亦稱成。周氏之說,恐義非也。“成德為行”者,言君子成就道德以為其行。其“成德為行”,未必文相對。
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辯之,以君德而處下體,資納於物者也。 [疏]正義曰:此復明九二之德。“君子學以聚之”者,九二從微而進,未在君位,故且習學以畜其德。“問以辯之”者,學有未了,更詳問其事,以辯决於疑也。
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疏]正義曰:“寬以居之”者,當用寬裕之道,居處其位也。“仁以行之”者,以仁恩之心,行之被物。“《易》曰‘見竜在田,利見大人’,君德”者,既陳其德於上,然後引《易》本文以結之。《易》之所云是君德,“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是也。但有君德,未是君位。
九三,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 [疏]“九三”至“無咎矣”。○正義曰:此明九三爻辭。上之初九、九二皆豫陳其德於上,不發首雲初九、九二,此九三、九四,則發首先言九三、九四;其九五全不引《易》文,上九則發首雲“亢之為言”也。上下不為例者,夫子意在釋經,義便則言,以潛見須言其始,故豫張本於上。三、四俱言“重剛不中”,恐其義同,故並先雲爻位並重剛不中之事。九五前章已備,故不復引《易》,但雲“大人”也。上九亦前章備顯,故此直言“亢之為言”也。案:初九雲“潛之為言”,上爻雲“亢之為言”,獨二爻雲“言”者,褚氏以初、上居無位之地,故稱言也;其餘四爻是有位,故不云“言”,義或然也。“重剛”者,上下俱陽,故“重剛”也。“不中”者,不在二、五之位,故“不中”也。“上不在天”,謂非五位;“下不在田”,謂非二位也。“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者,居危之地,以“乾乾夕惕”,戒懼不息,得“無咎”也。
九四,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無咎。 [疏]“九四”至“故無咎正義”。曰:此明九四爻辭也。其“重剛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並與九三同也。“中不在人”者,三之與四,俱為人道。但人道之中,人下近於地,上遠於天,九三近二,是下近於地,正是人道,故九三不云“中不在人”。九四則上近於天,下遠於地,非人所處,故特雲“中不在人”。“故或之”者,以其上下無定,故心或之也。“或之者,疑之也”者,此夫子釋經“或”字。經稱“或”是疑惑之辭,欲進欲退,猶豫不定,故疑之也。九三中雖在人,但位卑近下,嚮上為難,故危惕,其憂深也。九四則陽德漸盛,去五彌近,前進稍易,故但疑惑,憂則淺也。
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兇。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疏]“夫大人者”至“況於鬼神乎”。○正義曰:此明九五爻辭。但上節明大人與萬物相感,此論大人之德,無所不合,廣言所合之事。“與天地合其德”者,莊氏雲:“謂覆載也”。“與日月合其明”者,謂照臨也。“與四時合其序”者,若賞以春夏,刑以秋鼕之類也。“與鬼神合其吉兇”者,若福善禍淫也。“先天而天弗違”者,若在天時之先行事,天乃在後不違,是天合大人也。“後天而奉天時”者,若在天時之後行事,能奉順上天,是大人合天也。“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者,夫子以天且不違,遂明大人之德,言尊而遠者尚不違,況小而近者可有違乎?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亢”之為言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其唯聖人乎!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 [疏]“亢之為言也”至“其唯聖人乎”。○正義曰:此明上九之義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者,言此上九所以亢極有悔者,正由有此三事。若能三事備知,雖居上位,不至於“亢”也。此設誡辭。莊氏雲:“進退據心,存亡據身,得喪據位。”“其唯聖人乎,知進退存亡”者,言唯聖人乃能“知進退存亡”也。何不云得喪者,得喪輕於存亡,舉重略輕也。“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者,聖人非但衹知進退存亡,又能不失其正道,其唯聖人乎!此經再稱“其唯聖人乎”者,上稱“聖人”為“知進退存亡”發文,下稱“其唯聖人乎”者,為“不失其正”發文,言“聖人”非但“知進退存亡”,又能“不失其正”,故再發“聖人”之文也。
坤下坤上。坤:元、亨,利牝馬之貞。坤,貞之所利,利於牝馬也。馬在下而行者也,而又牝焉,順之至也。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 [疏]“坤:元、亨,利牝馬之貞”。○正義曰:此一節是文王於坤卦之下陳坤德之辭。但乾、坤合體之物,故乾後次坤,言地之為體,亦能始生萬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與乾同也。“利牝馬之貞”者,此與乾異。乾之所貞,利於萬事為貞,此唯雲“利牝馬之貞”,“坤”是陰道,當以柔順為貞正,藉柔順之象,以明柔順之德也。牝對牝為柔,馬對竜為順,還藉此柔順以明柔道,故云“利牝馬之貞”。“牝馬”,外物自然之象,此亦聖人因“坤元亨,利牝馬之貞”自然之德以垂教也。不云牛而云馬者,牛雖柔順,不能行地無疆,以見“坤”廣生之德,馬雖比竜為劣,所而亦能廣遠,象地之廣育。○註“至順而後乃亨”至“唯利於牝馬之貞”。○正義曰:“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者,案:牝馬是至順,“牝馬”在“元亨”之下,在“貞”之上,應雲至順而後乃貞。今雲“至順而後乃亨”,倒取上文者,輔嗣之意,下句既雲“牝馬之貞”,避此“貞”文,故云“乃亨”。但亨、貞相將之物,故云至順之“貞”,亦是至順之“亨”。此“坤”德以牝馬至順乃得貞也。下文又云“東北喪朋”,去陰就陽,乃得貞吉。上下義反者,但易含萬象,一屈一伸。此句與“乾”相對,不可純剛敵“乾”,故“利牝馬”。下句論凡所交接,不可純陰,當須剛柔交錯,故“喪朋吉”也。
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西南緻養之地,與“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東北反西南者也,故曰“喪朋”。陰之為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 [疏]“君子有攸往”至“安貞吉”。○正義曰:“君子有攸往”者,以其柔順利貞,故君子利有所往。“先迷後得,主利”者,以其至柔,當待唱而後和。凡有所為,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後即得主利,以陰不可先唱,猶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西南得朋”者,此假象以明人事。西南坤位,是陰也,今以陰詣陰乃得朋,俱是陰類,不獲吉也。猶人既懷陰柔之行,又嚮陰柔之方,是純陰柔弱,故非吉也。“東北喪朋,安貞吉”者,西南既為陰,東北反西南,即為陽也。以柔順之道,往詣於陽,是喪失陰朋,故得安靜貞正之吉,以陰而兼有陽故也。若以人事言之,象人臣離其黨而入君之朝,女子離其傢而入夫之室。莊氏雲:“‘先迷後得主利’者,唯據臣事君也。得朋、喪朋,唯據婦適夫也”。其褊狹,非復弘通之道。○註“西南緻養之地”至“後獲安貞吉”。○正義曰:坤位居西南。《說卦》雲:“坤也者,地也,萬物皆緻養焉。”“坤”既養物,若嚮西南,“與坤同道”也。“陰之為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者,若二女同居,其志不同,必之於陽,是之於反類,乃得吉也。凡言朋者,非唯人為其黨,性行相同,亦為其黨。假令人是陰柔而之剛正,亦是離其黨。
《彖》曰: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鹹亨,牝馬地類,行地無疆。地之所以得“無疆”者,以卑順行之故也。乾以竜禦天,坤以馬行地。 [疏]“《彖》曰”至“行合無疆”。○正義曰:“至哉坤元”至“德合無疆”,此五句總明坤義及二德之首也。但“元”是坤德之首,故連言之,猶乾之“元”德,與乾相通共文也。“至哉坤元”者,嘆美坤德,故云“至哉”。“至”謂至極也,言地能生養至極,與天同也。但天亦至極,包籠於地,非但至極,又大於地。故《乾》言“大哉”,《坤》言“至哉”。“萬物資生”者,言萬物資地而生。初稟其氣謂之始,成形謂之生。“乾”本氣初,故云“資始”,“坤”據成形,故云“資生”。“乃順承天”者,“乾”是剛健能統領於天,“坤”是陰柔以和順承平於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者,以其廣厚,故能載物,有此生長之德,合會無疆。凡言“無疆”者,其有二義,一是廣傳無疆,二是長久無疆也。自此已上,論“坤元”之氣也。“含弘光大,品物鹹亨”者,包含以厚,光著盛大,故品類之物,皆得亨通。但“坤”比“元”,即不得大名,若比衆物,其實大也,故曰“含弘光大”者也。此二句釋“亨”也。“牝馬地類,行地無疆”者,以其柔順,故云“地類”,以柔順為體,終無禍患,故“行地無疆”不復窮已。此二句釋“利貞”也。故上文雲“利牝馬之貞”是也。
柔順利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安貞”之吉,應地無疆。地也者,形之名也。“坤”也者,用地者也。夫用雄必爭,二主必危,有地之形,與剛健為耦,而以永保無疆,用之者不亦至順乎?若夫行之不以“牝馬”,利之不以“永貞”,方而又剛,柔而又圓,求安難矣。 [疏]“柔順利貞”至“應地無疆”。○正義曰:“柔順利貞,君子攸行”者,重釋“利貞”之義,是君子之所行,兼釋前文“君子有攸往”。“先迷失道”者,以陰在是之先,失其為陰之道。“後順得常”者,以陰在物之後,陽唱而陰和,人得“主利”,是“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者,以陰而造坤位,是乃與類俱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者,以陰而詣陽,初雖離群,乃終久有慶善也。“安貞之吉,應地無疆”者,安謂安靜,貞謂貞正,地體安靜而貞正,人若得靜而能正,即得其吉,應合地之無疆,是慶善之事也。○註“行之不以牝馬”至“求安難矣”。○正義曰:“行之不以牝“馬”,牝馬謂柔順也。“利之不以永貞”,永貞謂貞固剛正也,言坤既至柔順,而利之即不兼剛正也。”方而又剛“者,言體既方正,而性又剛強,即太剛也。所以須“牝馬”也。“柔而又圓”者,謂性既柔順,體又圓麯,謂太柔也,故須“永貞”也。若其坤無牝馬,又無永貞,求安難矣。雲“永貞”者,是下“用六”爻辭也。“東北喪朋”,去陰就陽,是利之永貞。
《象》曰:地勢坤。地形不順,其勢順。 [疏]正義曰:地勢方直,是不順也。其勢承天,是其順也。
君子以厚德載物。 [疏]正義曰:君子用此地之厚德容載萬物。言“君子”者,亦包公卿諸侯之等,但“厚德載物”,隨分多少,非如至聖載物之極也。
初六:履霜,堅冰至。始於履霜,至於堅冰,所謂至柔而動也剛。陰之為道,本於卑弱而後積著者也,故取“履霜”以明其始。陽之為物,非基於始以至於著者也,故以出處明之,則以初為潛。 [疏]“初六:履霜,堅冰至”。○正義曰:初六陰氣之微,似若初寒之始,但履踐其霜,微而積漸,故堅冰乃至。義所謂陰道,初雖柔順,漸漸積著,乃至堅剛。凡易者象也,以物象而明人事,若《詩》之比喻也。或取天地陰陽之象以明義者,若《乾》之“潛竜”,“見竜”,《坤》之“履霜堅冰”,“竜戰”之屬是也。或取萬物雜象以明義者,若《屯》之六三“即鹿無虞”,六四“乘馬班如”之屬是也。如此之類,《易》中多矣。或直以人事,不取物象以明義者,若《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坤》之六三“含章可貞”之例是也。聖人之意,可以取象者則取象也,可以取人事者則取人事也。故《文言》註云:“至於九三,獨以君子為目者何也?”“乾乾夕惕,非竜德也”。故以人事明之,是其義也。
《象》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緻其道,至“堅冰”也。 [疏]“《象》曰履霜堅冰”至“至堅冰也”。○正義曰:夫子所作《象》辭,元在六爻經辭之後,以自卑退,不敢於亂先聖正經之辭。及至輔嗣之意,以為“象”者本釋經文,宜相附近,其義易了,故分爻之《象》辭,各附其當爻下言之,猶如元凱註《左傳》分經之年,與傳相附。“陰始疑也”者,釋“履霜”之義,言陰氣始凝,結而為霜也。“馴緻其道,至堅冰也”者,馴猶狎順也。若鳥獸馴狎然。言順其陰柔之道,習而不已,乃至“堅冰”也。褚氏雲:“履霜者,從初六至六三。堅冰者,從六四至上六。”陰陽之氣無為,故積馴履霜,必至於堅冰。以明人事有為,不可不製其節度,故於履霜而逆以堅冰為戒,所以防漸慮微,慎終於始也。
六二: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居中得正,極於地質,任其自然而物自生,不假修營而功自成,故“不習”焉而“無不利”。 [疏]“六二”至“無不利”。○正義曰:《文言》雲:“直其正也”。二得其位,極地之質,故亦同地也。俱包三德,生物不邪,謂之直也。地體安靜,是其方也。無物不載,是其大也。既有三德極地之美,自然而生,不假修營,故云“不習無不利”。物皆自成,無所不利,以此爻居中得位,極於地體故,盡極地之義。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當如地之所為。○註“居中得正”。○正義曰:“居中得正,極於地質”者,質謂形質,地之形質直方又大,此六二“居中得正”,是盡極地之體質也。所以“直”者,言氣至即生物,由是體正直之性。其運動生物之時,又能任其質性,直而且方,故《象》雲:“六二之動,直以方也”。
《象》曰:六二之動,直以方也。動而直方,任其質也。 [疏]“《象》曰”至“直以方也”。○正義曰:言六二之體,所有興動,任其自然之性,故云“直以方”也。○註“動而直方”。○正義曰:是質以直方,動又直方,是質之與行,內外相副。物有內外不相副者,故《略例》雲“形躁好靜,質柔愛剛”,此之類是也。
不習無不利,地道光也。 [疏]正義曰:言所以不假修習,物無不利,猶地道光大故也。
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三處下卦之極,而不疑於陽,應斯義者也。不為事始,須唱乃應,待命乃發,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貞”也。有事則從,不敢為首,故曰“或從王事”也。不為事主,順命而終,故曰“無成有終”也。 [疏]“六三”至“無成有終”。○正義曰:“含章可貞”者,六三處下卦之極,而能不被疑於陽。章,美也。既居陰極,能自降退,不為事始,唯內含章美之道,待命乃行,可以得正,故曰“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者,言六三為臣,或順從於王事,故不敢為事之首,主成於物,故云“無成”。唯上唱下和,奉行其終,故云“有終”。○註“三處下卦之極”。○正義曰:“三處下卦之極”者,欲見三雖陰爻,其位尊也。“不疑於陽”者,陰之尊極,將與陽敵,體必被陽所忌。今不被疑於陽言陽,不害也。“應斯義”者,斯,此也,若能應此義,唯行“含章可貞”已下之事,乃應斯義。此爻全以人事明之。
《象》曰:“含章可貞”,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也。知慮光大,故不擅其美。 [疏]“《象》曰”至“知光大也”。○正義曰:“含章可貞,以時發”者,夫子釋“含章”之義,以身居陰極,不敢為物之首,但內含章美之道,待時而發,是“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者,釋“無成有終”也。既隨從王事,不敢主成物始,但奉終而行,是知慮光大,不自擅其美,唯奉於上。
六四:括囊,無咎地譽。處陰之卦,以陰居陰,履非中位,無“直方”之質,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括結否閉,賢人乃隱。施慎則可,非泰之道。 [疏]“六四”至“無譽”。○正義曰:括,結也。囊所以貯物,以譬心藏知也。閉其知而不用,故曰“括囊”。功不顯物,故曰“無譽”。不與物忤,故曰“無咎”。○註“不造陽事”至“非泰之道”。○正義曰:“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者,六三以陰居陽位,是造為陽事,但不為事始,待唱乃行,是陽事猶在,故云“含章”,章即陽之美也。今六四以陰處陰,內無陽事,是“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當“括結否閉”之時,是“賢人乃隱”,唯施謹慎則可,非通泰之道也。
《象》曰:“括囊無咎”,慎不害也。 [疏]正義曰:“慎不害”者,釋所以“括囊無咎”之義。曰其謹慎,不與物競,故不被害也。
六五:黃裳元吉。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坤”為臣道,美盡於下。夫體無剛健而能極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順之德,處於盛位,任夫文理者也。垂黃裳以獲元吉,非用武者也。極陰之盛,不至疑陽,以“文在中”,美之至也。 [疏]“六五黃裳元吉”。○正義曰:黃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飾,“坤”為臣道,五居君位,是臣之極貴者也。能以中和通於物理,居於臣職,故云“黃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註“黃中之色”。○正義曰:“黃,中之色,裳,下之飾”者,《左氏·昭十二年傳》文也。裳,下之飾,則上衣比君,下裳法臣也。“垂黃裳以獲元吉,非用武”者,以體無剛健,是非用威武也。以內有文德,通達物理,故象雲“文在中”也。
《象》曰:“黃裳元吉”,文在中也。用黃裳而獲元吉,以“文在中也”。 [疏]正義曰:釋所以“黃裳元吉”之義,以其文德在中故也。既有中和,又奉臣職,通達文理,故云文在其中,言不用威武也。
上六:竜戰於野,其血玄黃。陰之為道,卑順不盈,乃全其美。盛而不已,固陽之地,陽所不堪,故“戰於野”。 [疏]“上六”至“其血玄黃”。○正義曰:以陽謂之竜,上六是陰之至極,陰盛似陽,故稱“竜”焉。“盛而不已,固陽之地,陽所不堪”,故陽氣之竜與之交戰,即《說卦》雲“戰乎乾”是也。戰於卦外,故曰“於野”。陰陽相傷,故“其血玄黃”。○註“盛而不已”。○正義曰:“盛而不己,固陽之地”者,固為占固,陰去則陽來,陰乃盛而不去,占固此陽所生之地,故陽氣之竜與之交戰。
《象》曰:“竜戰於野”,其道窮也。 用六:利永貞。用六之利,“利永貞”也。 [疏]正義曰:“用六,利永貞”者,此坤之六爻裛辭也。言坤之所用,用此衆爻之六,六是柔順,不可純柔,故利在永貞。永,長也。貞,正也。言長能貞正也。
《象》曰:用六,“永貞”,以大終也。能以永貞大終者也。 [疏]正義曰:“以大終”者,釋“永貞”之義,既能用此柔順,長守貞正,所以廣大而終也。若不用永貞,則是柔而又圓,即前註云“求安難”矣。此“永貞”即坤卦之下“安貞吉”是也。
《文言》曰:坤至柔而動也剛,至靜而德方。動之方直,不為邪也。柔而又圓,消之道也。其德至靜,德必方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一節,明坤之德也。自“積善之傢”以下是第二節也,分釋六爻之義。“坤至柔而動也剛”者,六爻皆陰,是至柔也。體雖至柔而運動也剛,柔而積漸,乃至堅剛,則上雲“履霜堅冰”是也。又地能生物,初雖柔弱,後至堅剛而成就。“至靜而德方”者,地體不動,是“至靜”。生物不邪,是德能方正。
後得主而有常,含萬物而化光。“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 [疏]正義曰:“後得主而有常”者,陰主卑退,若在事之後,不為物先,即“得主”也。此陰之恆理,故云“有常”。“含萬物而化光”者,自明《彖》辭含弘光大,言含養萬物而德化光大也。“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者,言“坤”道柔順,承奉於天,以量時而行,即不敢為物之先,恆相時而動。
積善之傢,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傢,必有餘殃。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辯之不早辯也。《易》曰:“履霜堅冰至”,蓋言順也。 [疏]“積善之傢”至“蓋言順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初六爻辭也。“積善之傢,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傢,必有餘殃”者,欲明初六其惡有漸,故先明其所行善惡事,由久而積漸,故緻後之吉兇。“其所由來者漸矣”者,言弒君弒父,非一朝一夕率然而起,其禍患所從來者積漸久遠矣。“由辯之不早辯”者,臣子所以久包禍心,由君父欲辯明之事,不早分辯故也。此戒君父防臣子之惡。“蓋言順”者,言此“履霜堅冰至”,蓋言順習陰惡之道,積微而不已,乃致此弒害。稱“蓋”者是疑之辭。凡萬事之起,皆從小至大,從微至著,故上文善惡並言,今獨言弒君弒父有漸者,以陰主柔順,積柔不已,乃終至禍亂,故特於坤之初六言之,欲戒其防柔弱之初,又陰為弒害,故寄此以明義。
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則不疑其所行也。 [疏]“直其正也”至“所行也”。○正義曰:此一節釋六二爻辭。“直其正”者,經稱直是其正也。“方其義”者,經稱方是其義也。義者,宜也,於事得宜,故曰義。“君子敬以直內”者,覆釋“直其正”也。言君子用敬以直內,內謂心也,用此恭敬以直內理。“義以方外”者,用此義事,以方正外物,言君子法地正直而生萬物,皆得所宜,各以方正,然即前雲“直其正也,方其義也”。下云“義以方外”,即此應雲“正以直內”。改雲“敬以直內”者,欲見正則能敬,故變“正”為“敬”也。“敬義立而德不孤”者,身有敬義,以接於人,則人亦敬,義以應之,是德不孤也。直則不邪,正則謙恭,義則與物無競,方則凝重不躁,既“不習無不利”,則所行不須疑慮,故曰“不疑其所行”。
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也。 [疏]“陰雖有美”至“有終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三爻辭,言“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者,釋“含章可貞”之義也。言六三之陰,雖有美道包含之德,苟或從王事,不敢為主先成之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者,欲明“坤”道處卑,待唱乃和,故歷言此三事,皆卑應於尊,下順於上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者,其地道卑柔,無敢先唱成物,必待陽始先唱,而後代陽有終也。
天地變化,草木蕃,天地閉,賢人隱。《易》曰“括囊無咎無譽”,蓋言謹也。 [疏]“天地變化”至“蓋言謹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四爻辭。“天地變化”,謂二氣交通,生養萬物,故草木蕃滋。“天地閉,賢人隱”者,謂二氣不相交通,天地否閉,賢人潛隱。天地通則草木蕃,明天地閉草木不蕃;“天地閉,賢人隱”,明天地通則賢人出,互而相通,此乃“括囊無咎”,故賢人隱屬天地閉也。“蓋言謹”者,謹謂謹慎,蓋言賢人君子於此之時須謹慎也。
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美在其中,而暢於四支,發於事業,美之至也。 [疏]“君子”至“美之至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五爻辭也。“黃中通理”者,以黃居中,兼四方之色,奉承臣職,是通曉物理也。“正位居體”者,居中得正,是正位也;處上體之中,是居體也。黃中通理,是“美在其中”。有美在於中,必通暢於外,故云“暢於四支”。四支猶人手足,比於四方物務也。外內俱善,能宣發於事業。所營謂之事,事成謂之業,美莫過之,故云“美之至”也。
陰疑於陽必戰。辯之不早,疑盛乃動,故“必戰”。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上六爻辭。“陰疑於陽,必戰”者,陰盛為陽所疑,陽乃發動,欲除去此陰,陰既強盛,不肯退避,故“必戰”也。
為其嫌於無陽也,為其嫌於非陽而戰。故稱“竜”焉。 [疏]正義曰:上六陰盛,似陽,為嫌純陰非陽,故稱“竜”以明之。
猶未離其類也,猶未失其陰類,為陽所滅。故稱“血”焉。猶與陽戰而相傷,故稱血。 [疏]正義曰:言上六雖陰盛似陽,然猶未能離其陽類,故為陽所傷而見成也。
夫玄黃者天地之雜也,天玄而地黃。 [疏]正義曰:釋“其血玄黃”之義。莊氏雲:“上六之爻,兼有天地雜氣,所以上六被傷,‘其血玄黃’也。天色玄,地色黃,故血有天地之色。”今輔嗣註云“猶與陽戰而相傷”,是言陰陽俱傷也。恐莊氏之言,非王之本意,今所不取也。
震下坎上。屯:元、亨、利、貞。剛柔始交,是以“屯”也。不交則否,故屯乃大亨也。大亨則無險,故“利貞”。 [疏]正義曰:屯,難也。剛柔始交而難生,初相逢遇,故云“屯,難也”。以陰陽始交而為難,因難物始大通,故“元亨”也。萬物大亨,乃得利益而貞正,故“利貞”也。但“屯”之四德,劣於“乾”之四德,故屯乃元亨,亨乃利貞。“乾”之四德,無所不包。此即“勿用有攸往”,又別言“利建侯”,不如乾之無所不利。此已上說“屯”之自然之四德,聖人當法之。
勿用有攸往,往,益“屯”也。利建侯。得王則定。 [疏]正義曰:“勿用有攸往,利建侯”者,以其屯難之世,世道初創,其物未寧,故宜“利建侯”以寧之。此二句釋人事也。
《彖》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始於險難,至於大亨,而後全正,故曰“屯,元亨利貞”。 [疏]“彖曰”至“大亨貞”。○正義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者,此一句釋屯之名,以剛柔二氣始欲相交,未相通感,情意未得,故“難生”也。若剛柔已交之後,物皆通泰,非復難也。唯初始交時而有難,故云“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者,此釋四德也。坎為險,震為動,震在坎下,是動於險中。初動險中,故屯難動而不已;將出於險,故得“大亨貞”也。大亨即元亨也,不言“利”者,利屬於貞,故直言“大亨貞”。
雷雨之動滿盈。雷雨之動,乃得滿盈,皆剛柔始交之所為。 [疏]“雷雨之動滿盈”。○正義曰:周氏雲:“此一句覆釋亨也”。但屯有二義,一難也,一盈也。上既以剛柔始交釋屯難也,此又以雷雨二象解盈也。言雷雨二氣,初相交動,以生養萬物,故得滿盈,即是亨之義也。覆釋“亨”者,以屯難之世不宜亨通,恐亨義難曉,故特釋之。此己下說屯之自然之象也。○註“雷雨之動乃得滿盈”。○正義曰:“雷雨之動,乃得滿盈”者,周氏、褚氏雲:“釋亨也,萬物盈滿則亨通也”。“皆剛柔始交之所為”者,雷雨之動,亦陰陽始交也。萬物盈滿,亦陰陽而致之,故云“皆剛柔始交之所為”也。若取屯難,則坎為險,則上雲“動乎險中”是也。若取亨通,則坎為雨,震為動,此雲“雷雨之動”是也。隨義而取象,其義不一。
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屯”體不寧,故利“建侯”也。“屯”者,天地造始之時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故曰“草昧”也。處造始之時,所宜之善,莫善“建侯”也。 [疏]“天造草昧至不寧”。○正義曰:釋“利建侯”也。草謂草創,昧謂冥昧,言天造萬物於草創之始,如在冥昧之時也。於此草昧之時,王者當法此屯卦,宜建立諸侯以撫恤萬方之物,而不得安居於事。此二句以人事釋“屯”之義。○註“屯體不寧”。○正義曰:“屯體不寧”者,以此屯邅險難,其體不寧,故“宜建侯”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者,“造物之始”,即天造草昧也。草謂草創初始之義,“始於冥昧”者,言物之初造,其形未著,其體未彰,故在幽冥闇昧也。
《象》曰:雲雷屯,君子以經綸。君子經綸之時。 [疏]正義曰:“經”謂經緯,“綸”謂綱綸,言君子法此屯象有為之時,以經綸天下,約束於物,故云“君子以經綸”也。姚信雲:“綸謂綱也,以織綜經緯。”此君子之事,非其義也。劉表、鄭玄雲“以綸為淪字”,非王本意也。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處屯之初,動則難生,不可以進,故“磐桓”也。處此時也,其利安在?不唯居貞建侯乎?夫息亂以靜,守靜以侯,安民在正,弘正在謙。屯難之世,陰求於陽,弱求於強,民思其主之時也。初處其首而又下焉。爻備斯義,宜其得民也。 [疏]“初九”至“利建侯”。○正義曰:磐桓,不進之貌。處屯之初,動即難生,故“磐桓”也。不可進,唯宜利居處貞正,亦宜建立諸侯。○註“息亂以靜”至“得民也”。○正義曰:“息亂以靜”者,解“利居貞”也。“守靜以侯”者,解“利建侯”也。“安民在正”者,解“貞”也。“弘正在謙”者,取象其“以貴下賤”也。言弘大此屯,正在於謙也。“陰求於陽,弱求於強”者,解“大得民”也。
《象》曰:雖“磐桓”,志行正也。不可以進,故“磐桓”也。非為宴安棄成務也,故“雖磐桓,志行正也”。 [疏]“《象》曰”至“志行正也”。○正義曰:言初九雖磐桓不進,非苟求宴安,志欲以靜息亂,故居處貞也。非是苟貪逸樂,唯志行守正也。○註“非為宴安棄成務”。○正義曰:“非為宴安棄成務”者,言巳止為前進有難,故磐桓且住,非是苟求宴安,棄此所成之務而不為也。言身雖住,但欲以靜息亂也。
以貴下賤,大得民也。陽貴而陰賤也。 [疏]正義曰:貴謂陽也,賤謂陰也。言初九之陽在三陰之下,是“以貴下賤”。屯難之世,民思其主之時,既能“以貴下賤”,所以大得民心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志在乎“五”,不從於初。屯難之時,正道未行,與初相近而不相得,睏於侵害,故屯邅。“屯”時方屯難,正道未通,涉遠而行,難可以進,故曰:“乘馬班如”也。寇謂初也。無“初”之難,則與“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從於初,故曰“女子貞不字”也。屯難之世,勢不過十年者也。十年則反常,反常則本志斯獲矣。故曰“十年乃字”。 [疏]“六二”至“十年乃字”。○正義曰:“屯如邅如”者,屯是屯難,邅是邅回,如是語辭也。言六二欲應於九五,即畏初九逼之,不敢前進,故“屯如邅如”也。“乘馬班如”者,《子夏傳》雲:“班如者,謂相牽不進也”。馬季長雲:“班,班旋不進也”。言二欲乘馬往適於五,正道未通,故班旋而不進也。“匪寇婚媾”者,寇謂初也,言二非有初九與巳作寇害,則得其五為婚媾矣。馬季長雲:“重婚曰媾。”鄭玄雲:“媾猶會也。”“女子貞不字”者,貞,正也,女子,謂六二也,女子以守貞正,不受初九之愛,“字”訓愛也。“十年乃字”者,十年難息之後,即初不害巳也。乃得往適於五,受五之字愛。十者數之極,數極則變,故云“十年”也。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疏]正義曰:“六二之難,乘剛也”者,釋所以“屯如邅如”也。有畏難者,以其乘陵初剛,不肯從之,故有難也。“十年乃字,反常”者,謂十年之後,屯難止息,得“反常”者,謂反常道,即二適於五,是其得常也。巳前有難,不得行常,十年難息,得反歸於常以適五也。此爻因六二之象,以明女子婚媾之事,即其餘人事,亦當法此。猶如有人逼近於強,雖遠有外應,未敢苟進,被近者所陵,經夕之後,乃得與應相合。是知萬事皆象於此,非唯男女而巳。諸爻所云陰陽、男女之象,義皆仿於此。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捨,往吝。三既近五而無寇難,四雖比五,其志在初,不妨已路,可以進而無屯邅也。見路之易,不揆其志,五應在二,往必不納,何異無虞以從禽乎?雖見其禽而無其虞,徒入於林中,其可獲乎?幾,辭也。夫君子之動,豈取恨辱哉!故不如捨,“往吝,窮也”。 [疏]“六三”至“捨往吝”。○正義曰:“即鹿無虞”者,即,就也。虞謂虞官,如人之田獵,欲從就於鹿,當有虞官助已,商度形勢可否,乃始得鹿,若無虞官,即虛入於林木之中,必不得虞,故云“唯入於林中”。此是假物為喻。今六三欲往從五,如就鹿也。五自應二,今乃不自揆度彼五之情納已以否,是“無虞”也。即徒往嚮五,五所不納,是徒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捨”者,幾,辭也。夫君子之動,自知可否,豈取恨辱哉!見此形勢,即不如休捨也。言六三不如捨此求五之心勿往也。“往吝”者,若往求五,即有悔吝也。○註“見路之易,不揆其志”。○正義曰:“見路之易,不揆其志”者,三雖比四,四不害已,身夫屯邅,是路之平易,即意欲嚮五而不預先揆度五之情意納已以否,是“無虞”也。獵人先遣虞官商度鹿之所有,猶若三欲適五,先遣人測度五之情意。幾為語辭,不為義也。知此“幾”不為事之幾微,凡“幾微”者,乃從無嚮有,其事未見,乃為“幾”也。今“即鹿無虞”,是巳成之事,事巳顯者,故不得為幾微之義。
《象》曰:“即鹿無虞”,以從禽也。君子捨之,“往吝”窮也。 [疏]正義曰:“即鹿無虞,以從禽”者,言即鹿當有虞官,即有鹿也,若無虞官,以從逐於禽,亦不可得也。“君子捨之,往吝窮”者,君子見此之時,當捨而不往。若往則有悔吝窮苦也。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二雖比初,執貞不從,不害巳志者也。求與合好,往必見納矣。故曰“往吉,無不利”。 [疏]正義曰:六四應初,故“乘馬”也。慮二妨巳路,故初時班如旋也。二既不從於初,故四求之為婚,必得媾合,所以“往吉,無不利”。
《象》曰:求而往,明也。見彼之情狀也。 [疏]正義曰:言求初而往婚媾,明識初與二之情狀,知初納巳,知二不害巳志,是其明矣。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兇。處屯難之時,居尊位之上,不能恢弘博施,無物不與,拯濟微滯,亨於群小,而係應在二,屯難其膏,非能光其施者也。固志同好,不容他間,小貞之吉,大貞之兇。 [疏]“九五屯其膏”至“大貞兇”。○正義曰:“屯其膏”者,“膏”謂膏澤恩惠之類,言九五既居尊位,當恢弘博施,唯係應在二,而所施者褊狹,是“屯難其膏”。“小貞吉,大貞兇”者,貞,正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是小正為吉。若大人不能恢弘博施,是大正為兇。○註“固志同好,不容他間”。○正義曰:“固志同好,不容他間”者,間者,厠也。五應在二,是堅固其志,在於同好,不容他人間厠其間也。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處險難之極,下無應援,進無所適,雖比於五,五屯其膏,不與相得,居不獲安,行無所,適窮睏闉厄,無所委仰,故“泣血漣如”。 [疏]正義曰:處險難之極,而下無應援,若欲前進,即無所之適,故“乘馬班如”,“窮睏闉厄,無所委仰”,故“泣血漣如”。
《象》曰:“泣血漣如”,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何可長”者,言窮睏泣血,何可久長也?
坎下艮上。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筮”,筮者决疑之物也。童蒙之來求我,欲决所惑也。决之不一,不知所從,則復惑也。故初筮則告,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以剛處中,能斷夫疑者也。 [疏]“蒙亨”至“瀆則不告”。○正義曰:蒙者,微昧闇弱之名。物皆蒙昧,唯原亨通,故云“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物既闇弱而意原亨通,即明者不求於闇,即匪我師德之高明往求童蒙之闇,但闇者求明,明者不諮於闇,故云“童蒙求我”也。“初筮告”者,初者,發始之辭;筮者,决疑之物。童蒙既來求我,我當以初始一理剖决告之。“再三瀆,瀆則不告”者,師若遲疑不定,或再或三,是褻瀆,瀆則不告。童蒙來問,本為决疑,師若以廣深二義再三之言告之,則童蒙聞之,轉亦瀆亂,故不如不告也。自此以上,解“蒙亨”之義。順此上事,乃得“亨”也。故“亨”文在此事之上也。不云“元”者,謂時當蒙弱,未有元也。○註“初筮告”。○正義曰:“初筮則告”者,童蒙既來求我,我當以初心所念所筮之義,一理而剖告之。“再三則瀆,瀆,蒙也”者,若以棄此初本之意,而猶豫遲疑,岐頭別說,則童蒙之人,聞之褻瀆而煩亂也。故“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者,以《彖》雲“初筮告,以剛中”者,剛而得中故知是二也。
利貞。“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聖,昧莫若蒙。蒙以養正乃聖功也。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矣。 [疏]“利貞”。○正義曰:貞,正也。言蒙之為義,利以養正,故《彖》雲“蒙以養正”,乃“聖功也”。若養正以明,即失其道也。○註“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正義曰:“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者,言人雖懷聖德,若隱默不言,人則莫測其淺深,不知其大小,所以聖德彌遠而難測矣。若彰顯其德,苟自發明,即人知其所為,識其淺深。故《明夷》註云“明夷莅衆,顯明於外,巧所避”是也。此卦,《係辭》皆以人事明之。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退則睏險,進則閡山,不知所適,蒙之義也。 [疏]正義曰:“山下有險”者,坎在艮下,是山下有險。艮為止,坎上遇止,是險而止也。恐進退不可,故蒙昧也。此釋蒙卦之名。
“蒙,亨”,以亨行,時中也。時之所願,惟願“亨”也。以亨行之,得“時中”也。 [疏]正義曰:疊“蒙亨”之義,言居“蒙“之時,人皆願“亨”。若以亨道行之於時,則得中也。故云“時中”也。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我”謂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陽也。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闇者求明,明者不諮於闇。故《蒙》之為義,“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來求我,志應故也。 [疏]正義曰:以童蒙闇昧之志,而求應會明者,故云“志應”也。
初筮告,以剛中也。謂二也。二為衆陰之主也,無剛失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聖功也。 [疏]正義曰:“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者,所以再三不告,恐瀆亂蒙者。自此以上,《彖》辭總釋“蒙亨”之義。“蒙以養正,聖功也”者,能以蒙昧隱默自養正道,乃成至聖之功。此一句釋經之“利貞”。
《彖》曰:山下出泉,蒙。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 [疏]正義曰:山下出泉,未有所適之處,是險而止,故蒙昧之象也。
君子以果行育德。“果行”者,初筮之義也。“育德”者,養正之功也。 [疏]正義曰:君子當發此蒙道,以果决其行,告示蒙者,則“初筮之義”。“育德”謂隱默懷藏,不自彰顯,以育養其德。“果行”、“育德”者,自相違錯,若童蒙來問,則果行也,尋常處衆則育德,是不相須也。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蒙發疑明,刑說當也。“以往吝”,刑不可長。 [疏]“初六”至“以往吝”。正義曰:“發蒙”者,以初近於九二,二以陽處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發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說桎梏”者,蒙既發去,無所疑滯,故利用刑戮於人,又利用說去罪人桎梏,以蒙既發去,疑事顯明,刑人說桎梏皆得當。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雅》雲:“杻謂之梏,械謂之桎。”“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惡也。以正法製,故刑人也。 [疏]正義曰:且刑人之道乃賊害於物,是道之所惡,以利用刑人者,以正其法製,不可不刑矣。故刑罰不可不施於國,鞭撲不可不施於傢。案:此經刑人、說人二事,《象》直雲“利用刑人”一者,但舉刑重故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剋傢。以剛居中,童蒙所歸,包而不距則遠近鹹至,故“包蒙吉”也。婦者,配巳而成德者也。體陽而能包蒙,以剛而能居中,以此納配物莫不應,故“納婦吉”也。處於卦內,以剛接柔,親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剋傢之義。 [疏]“九二”至“子剋傢”。正義曰:“包”謂包含,九二以剛居中,童蒙悉來歸己,九二能含容而不距,皆與之决疑,故得吉也。九二以剛居中,陰來應之。“婦”謂配也,故納此匹配而得吉也。此爻在下體之中,能包蒙納婦,任內理中,幹了其任,即是子孫能剋荷傢事,故云“子剋傢”也。○註“親而得中”。○正義曰:“親而得中”者,言九二居下卦之中央,上下俱陰,以己之兩陽迎接上下二陰,陰陽相親,故云“親而得中”也。“能幹其任”者,既能包蒙,又能納匹,是能幹其任。
《象》曰:“子剋傢”,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於卦內,接待群陰,是剛柔相接,故剋幹傢事也。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各求發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見剛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疏]“六三”至“無攸利”。○正義曰:“勿用取女”者,女謂六三,言勿用取此六三之女。所以不須者,此童蒙之世,陰求於陽,是女求男之時也。“見金夫”者,謂上九以其剛陽,故稱“金夫”。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見“金夫”。女之為禮,正行以待命而嫁。今先求於夫,是為女不能自保其躬,固守貞信,乃非禮而動,行既不順,若欲取之,無所利益,故云“不有躬,無攸利”也。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疏]正義曰:釋“勿用取女”之義。所以勿用取此女者,以女行不順故也。
六四:睏蒙,吝。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闇莫之發,故曰“睏蒙”也。睏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四爻辭也。六四在兩陰之中,去九二既遠,無人發去其童蒙,故曰睏於蒙昧而有鄙吝。
《象》曰:“睏蒙”之吝,獨遠實也。陽稱實也。 [疏]“《象》曰”至“獨遠實也”。○正義曰:“獨遠實’者,實謂九二之陽也。九二以陽,故稱實也。六三近九二,六五近上九,又應九二,唯此六四既不近二,又不近上,故云“獨遠實也”。○註“陽實也”。○正義曰:陽主生息,故稱實。陰主消損,故不得言實。
六五:童蒙吉。以夫陰質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勞聰明,功斯剋矣,故曰“童蒙吉”。 [疏]正義曰:言六五以陰居於尊位,其應在二,二剛而得中,五則以事委任於二,不勞巳之聰明,猶若童稚蒙昧之人,故所以得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委物以能,不先不為,“順以巽也”。 [疏]“《象》曰”至“順以巽也”。正義曰:“順以巽也”,釋童蒙之吉,巽以順也,猶委物於二。順謂心順,巽謂貌順。故褚氏雲:“順者,心不違也。巽者,外跡相卑下也。”○註“委物以能”至“順以巽也”。○正義曰:“委物以能”,謂委付事物與有能之人,謂委二也。“不先不為”者,五雖居尊位,而專委任於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順於二也。“不為”者,謂不自造為,是委任二也。不先於二,是心順也;不自造為,是貌順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故曰“擊蒙”也。童蒙原發而已能擊去之,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也。為之捍禦,則物鹹附之。若欲取之,則物鹹叛矣,故“不利為寇,利禦寇”也。 [疏]正義曰: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衆陰之蒙,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從也。若因物之來即欲取之而為寇害,物皆叛矣,故“不利為寇”也。若物從外來,為之捍禦,則物鹹附之,故“利用禦寇”也。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疏]正義曰:所宜利為物禦寇者,由上下順從故也。言此爻既能發去衆蒙,以合上下之願,又能為之禦寇,故上下彌更順從也。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係辭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為體,唯有信也。“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於正則吉,故云“光亨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於險,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睏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正義曰:此釋需卦係辭。需,須也。“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云“需,須也”。“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睏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義,不有睏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係辭,然後釋之也。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剛健而不陷,衹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註“謂五也”至”光亨貞吉“。○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於信,後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五即居於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註“乾德”至“亨也”。○正義曰:前雲“剛健而不陷”,此雲“往有功”,剛健即“乾”也。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故不云“險”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云“雲上於天”。若言“雲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利用恆,無咎”者,恆,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緻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於沙,故難稍近。雖未緻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於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緻寇至。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於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故緻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白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於泥”之義,言為“需”雖復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自我緻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致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闢,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義曰:“需於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言待時於血,猶待時於難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雲“需於血,順以聽命”也。○註“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云“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穴之與血,各隨事義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闢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闢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闢,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正義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於險難,不能前進。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兇害。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麯細比之。《易》之諸爻之例,並皆放此。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兇”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兇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决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嚮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終兇,訟不可成”者,釋“終兇”之義,以爭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兇”也。“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爭,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註“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難特甚焉”。“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註云“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麯,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製。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註,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緻訟也。不云“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云“天與水違行”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註“聽訟”至“不責於人”。○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衹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於九四。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註“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云“處訟之始”也。“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云“不為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爭之事。“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正義曰:“不剋訟”者,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三百戶”者,鄭註《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製。”又鄭註《周禮·小司徒》雲:方十裏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傢。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鄭註云: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註“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註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象》曰:“不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故王肅雲:“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体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係應在上,衆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然六三柔體不爭,係應在上,衆莫能傾,故“終吉”也。“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於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云“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剋訟。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復即命渝安貞吉”。○正義曰:“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爭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云“復即命渝”。“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爭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註“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復即”之義。復,反也;即,從也。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故云“反從本理”。“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云“變前之命”。“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貞不犯”。“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云“為仁由己”。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復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註“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爭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然此卦之內,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案上註云“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此註又云“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復”義在於初九也。六五亦居復之尊位,為復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總歸於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雲“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嚮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以斷枉直”者,枉,麯也。凡二人來訟,必一麯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麯直者,故云“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麯,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故云“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則上雲“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鞶帶謂大帶也。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註云:“盤,大帶也。”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衆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衆,必有咎害。○註“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衆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云“興役動衆無功,罪”也。
《彖》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衆也。貞為正也。貞之為正,其義已見於此,復雲““貞,正”者,欲見齊衆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云“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衆,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衆”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衆。若為人除害,使衆得寧,此則“容民畜衆”也。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衆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衆大,是容民畜衆之象。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衆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兇”。○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衆者也。既齊整師衆,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製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否臧兇”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兇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為破敗,即是兇也。何須更雲“否臧兇”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兇。“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兇,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為兇也。○註“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兇”。○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衆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製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製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製,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疏]正義曰“失律兇”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兇。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衆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註“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註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註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麯禮》雲:“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兇。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兇。 [疏]“六三師或輿屍兇”。○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兇。○註“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兇”。○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兇咎也。○註“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衆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兇”。○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兇。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註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徵之,則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傢,小人勿用。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傢,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傢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傢,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不寧方來”者,此是寧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寧之方,皆悉歸來。“後夫兇”者,夫,語辭也。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兇”。或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兇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為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於上,是相輔助也,謂衆陰順從九五也。自此以上,釋比名為吉之義。“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註“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為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於咎。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於明黨,故不免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為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內咎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寧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寧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於此之時,陰往比陽,群陰未得其所,皆未寧也。
“後夫兇”,其道窮也。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兇也。 [疏]“後夫兇,其道窮也”。○正義曰:釋“後夫兇”。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睏,無人與親,故其兇也。此謂上六也。○註“將合和親”至“是以兇也”。○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為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衆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兇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特雲“先王”也。“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諸侯”謂其君身,故云“親”也。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為之誠信,乃得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嚮,從始至終,尋常恆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並來而得吉,故云“終來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註“應不在一,心無私吝”。○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係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內,貞吉”者,居中得位,係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內,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內”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云“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凡下體為內,上體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捨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徵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正義曰:五應於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凡三驅之禮,禽嚮已者則捨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於“前禽”也。“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驅,失前禽”也。言“顯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討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至於“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註“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於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嚮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云“三度驅禽而射之也”。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著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嚮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愛於來而惡於去”者,來則捨之,是愛於來也;去則射之,是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徵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徵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衆,必欲討其叛逆。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徵伐也。雲“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雲“顯比之吉”,其比狹也。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云“非為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捨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顯比之吉”。“捨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嚮己者,則捨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討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謂九五也。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堪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兇也。 [疏]正義曰:“無首兇”者,謂無能為頭首。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於人,無能為頭首也。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衆人所棄,宜其兇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為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義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初九、九二,猶剛健得行,是以剛志上得亨通,故云“小畜亨”也。若大畜、乾在於下,艮在於上,艮是陽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剛健,所畜者大,故稱“大畜”。此卦則巽在於上,乾在於下,巽是陰,柔性,又和順,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狹小,故名“小畜”。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義曰:“密雲不雨”者,若陽之上升,陰能畜止,兩氣相薄則為雨也。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氣被畜,但為密雲,初九、九二,猶自上通,所以不能為雨也。“自我西郊”者,所聚密雲,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遠,潤澤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疏]正義曰:“柔得位”,謂六四也。以陰居陰,故稱得位。此卦唯有一陰,上下諸陽皆來應之,故曰“小畜”。此釋小畜卦名也。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猶不能擁畜,而云“上下應之”者,若細別而言,小畜之義,唯當畜止在下。三陽猶不能畜盡,但畜九三而已。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陽總應六四,故云“上下應之”。其四雖應何妨,總不能畜止剛健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為雨也。何由知未能為雨?夫能為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為雨。今不能製初九之“復道”,固九二之“牽復”,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也。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處”。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復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正義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者,內既剛健而外逢柔順,剛發於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以此言之,故剛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釋“亨”也。“密雲不雨,尚往”者,所以密雲不雨者,不能畜止諸陽,初九、九二,猶得上進,陰陽氣通,所以不雨,釋“密雲不雨”也。“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釋“自我西郊”之義。所以密雲不雨,從我西郊而積聚者,猶所施潤澤,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國都,但遠聚西郊也。然雲在國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必雲在西郊者,若在國都,雨雖未落,猶有覆蔭之施,不得雲“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遠也。○註“小畜之勢”至“既雨既處也”。○正義曰:“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者,初九既得“復道”,九二可“牽”以獲“復”,皆得剛健上通,則是陰不能固陽,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復,則是陽不薄陰,是以皆不雨也。且小畜之義,貴於上往,而九三不能自復,更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復為劣”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者,謂上九能閉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於上,所以“既雨既處”也,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者,此明卦之與爻,其義別也。但卦總二象,明上體不能閉固下體,所以密雲不能為雨。爻則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所以卦與爻其義異也。諸卦多然。若《比卦》雲“比吉”,上六則雲“比之無首兇”也;《復卦》雲“復亨”,上六雲“迷復兇”也。此皆卦之與爻,義相違反,它皆仿此。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義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以於其時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德,待時而發。風為號令,若“風行天下”,則施附於物,不得雲“施未行”也。今風在天上,去物既遠,無所施及,故曰“風行天上”。凡大象,君子所取之義,或取二卦之象而法之者,若“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取卦象包容之義;若《履卦·象》雲“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取上下尊卑之義。如此之類,皆取二象,君子法以為行也。或直取卦名,因其卦義所有,君子法之,須合卦義行事者。若《訟卦》雲“君子以作事謀始”,防其所訟之源,不取“天與水違行”之象;若《小畜》“君子以懿文德”,不取“風行天上”之象。餘皆仿此。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不距已者也。以陽升陰,復自其道,順而無違,何所犯咎,得義之吉。 [疏]正義曰: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以陽升陰,反復於上,自用已道,四則順而無違,於已無咎,故云“復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疏]正義曰:“其義吉”者,以陽升陰,以剛應柔,其義於理吉也。
九二:牽復吉。處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極,非固已者也。雖不能若陰之不違,可牽以獲復,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牽”謂牽連,“復”謂反復,二欲往五,五非止畜之極,不閉固於已,可自牽連反復於上而得吉也。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既彊牽連,而復在下卦之中,以其得中,不被閉固,亦於已不自有失,解“牽復吉”也。
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上為畜盛,不可牽徵,以斯而進,故必“說輻”也。已為陽極,上為陰長,畜於陰長,不能自復,方之“夫妻反目”之義也。 [疏]正義曰:九三欲復而進,上九固而止之,不可以行,故車輿說其輻。“夫妻反目”者,上九體巽為長女之陰,今九三之陽,被長女閉固,不能自復,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視。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疏]正義曰:“不能正室”者,釋“夫妻反目”之義。以九三之夫不能正上九之室,故“反目”也。此假象以喻人事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夫言“血”者,陽犯陰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務於進,而已隔之,將懼侵剋者也。上亦惡三而能製焉,志與上合,共同斯誠,三雖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懼除,保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正義曰:六四居九三之上,乘陵於三,三既務進,而已固之,懼三害己,故有“血”也。畏三侵陵,故惕懼也。但上九亦憎惡九三,六四與上九同志,共惡於三三不害己,己故得其血去除,其惕出散,信能血去懼除,乃得無咎。○註“夫言血者”至“無咎也”。○正義曰:“夫言血者陽犯陰也”者,謂此卦言“血”,陽犯陰也。“夫”者,發語之端,非是總凡之辭。故《需》六四雲“需於血”,《註》雲:“凡稱血者,陰陽相傷也”。則稱血者,非唯陽犯陰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釋“惕出”之意。所以“惕出”者,由己與上九同合其志,共惡於三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處得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牽已攣,不為專固,“有孚攣如”之謂也。以陽居陽,處實者也。居盛處實而不專固,富以其鄰者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者,五居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既牽輓而來,已又攀攣而迎接,志意合同,不有專固相逼,是有信而相牽攣也。“如”,語辭,非義類。“富以其鄰”者,五是陽爻,即必富實。心不專固,故能用富以與其鄰。“鄰”謂二也。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疏]正義曰:“不獨富也”者,釋“攣如”之義。所以攀攣於二者,以其不獨自專固於富,欲分與二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德載,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徵兇。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剛不能侵,故“既處”也。體《巽》處上,剛不敢犯,“尚德”者也。為陰之長,能畜剛健,德積載者也。婦製其夫,臣製其君,雖貞近危,故曰“婦貞厲”也。陰之盈盛莫盛於此,故曰“月幾望”也。滿而又進,必失其道,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以徵必兇,故曰“君子徵兇”。 [疏]“上九,既雨既處”至“君子徵兇”。○正義曰:“既雨既處”者,九三欲進,已能固之,陰陽不通,故已得其雨也。“既處”者,三不能侵,不憂危害,故已得其處也。“尚德載”者,體《巽》處上,剛不敢犯,為陰之長,能畜正剛健,慕尚此德之積聚而運載也,故云“尚德載”也。言慕尚此道德之積載也。“婦貞厲”者,上九製九三,是婦製其夫,臣製其君,雖復貞正,而近危厲也。“月幾望”者,婦人之製夫,猶如月在望時盛極以敵日也。“幾”,辭也,已從上釋,故於此不復言也。“君子徵兇”者,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之行而亦兇也。○註“處小畜之極”至“君子徵兇”。○正義曰:“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者。已處小畜盛極,是閉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者,陽若亨通則不雨也。所以卦係辭雲:“小畜,亨,密雲不雨。”今九三之陽,被上九所固,不獲亨通,故“既雨”也。
《象》曰:“既雨既處”,德積載也。“君子徵兇”,有所疑也。夫處下可以徵而無咎者,唯泰也則然。坤本體下,又順而弱,不能敵剛,故可以全其類,徵而吉也。自此以往,則其進各有難矣。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猶不肯為坤之順從也,故可得少進,不可盡陵也。是以初九、九二,其復則可,至於九三,則“輿說輻”也。夫大畜者,畜之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是以四、五可以進,而上九說徵之輻。 [疏]“《象》曰既雨既處”至“有所疑也”。○正義曰:“既雨既處,德積載”者,釋“既雨既處”之義。言所以得“既雨既處”者,以上九道德積聚,可以運載,使人慕尚,故云“既雨既處”也。“君子徵兇有所疑”者,釋“君子徵兇”之義,言所以“徵兇”者,陰氣盛滿,被陽有所疑忌,必見戰伐,故“徵兇”也。○註“夫處下”至“說徵之輻”。○正義曰:“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者,謂雖不能如大畜艮卦在上,善畜下之乾也。“巽雖不能如艮之善畜”,故其畜小也。“猶不肯為坤之順從”者,謂猶不肯如泰卦、坤在於上順從乾也。“故可得少進”者,謂初九、九二得前進也。“不可盡陵”者,九三欲陵上九,被上九所固,是不可得“盡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者,此論大畜義也。大畜畜而不已,謂之“大畜”。四爻、五爻是畜之盛極,而不休已,畜極則通。四、五畜道既極,至於上九,無可所畜,故上九道乃大行,無所畜也。“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者,小畜之道既微,積其終極,至於上九,乃能畜也,謂“畜”九三也。“是以四、五可以進”者,四雖畜初,五雖畜二,畜道既弱,故九二可以進。“上九說徵之輻”者,上九畜之“積極”,故能說此九三徵行之輻。案:九三但有“說輻”,無“徵”之文。而王氏言上九“說徵之輻”者,輿之有輻,可以徵行。九三爻有“徵”義,今輿輻既說,則是說徵之輻,因上九“徵兇”之文,徵則行也。文雖不言,於義必有言“輻”者,鄭《註》雲“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鈎心之木”是也。《子夏傳》雲:“輻,車劇也。”
兌下乾上。履:虎尾,不咥人,亨。 [疏]正義曰:《履卦》之義,以六三為主。六三以陰柔履踐九二之剛,履危者也,猶如履虎尾,為危之甚。“不咥人亨”者,以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而應乾剛,雖履其危,而不見害,故得亨通,猶若履虎尾不見咥齧於人。此假物之象以喻人事。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凡“彖”者,言乎一卦之所以為主也,成卦之體在六三也。“履虎尾”者,言其危也。三為履主,以柔履剛,履危者也。“履虎尾”,有“不見咥”者,以其說而應乎乾也。乾,剛正之德者也。不以說行夫佞邪,而以說應乎《乾》,宜其“履虎尾”,不見咥而亨。 [疏]“《彖》曰履柔履剛也”至“不咥人亨”。○正義曰:“履,柔履剛”者,言履卦之義,是柔之履剛。六三陰爻,在九二陽爻之上,故云“柔履剛”也。“履”謂履踐也。此釋履卦之義。“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者,釋“不咥人亨”之義。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應於上九,上九在乾體。兌自和說,應乎乾剛,以說應剛,無所見害。是以履踐虎尾,不咥害於人,而得亨通也。若以和說之行,而應於陰柔,則是邪佞之道,由以說應於剛,故得吉也。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言五之德。 [疏]正義曰:“剛中正履帝位”者,謂九五也。以剛處中,得其正位,居九五之尊,是“剛中正履帝位”也。“而不疚光明”者,能以剛中而居帝位,不有疚病,由德之光明故也。此一句贊明履卦德養之美,於經無所釋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疏]正義曰:天尊在上,澤卑處下,君子法此履卦之象,以分辯上下尊卑,以定正民之志意,使尊卑有序也。但此履卦名合二義,若以爻言之,則在上履踐於下,六三“履”九二也。若以二卦上下之象言之,則“履”,禮也,在下以禮承事於上。此象之所言,取上下二卦卑承尊之義,故云“上天下澤,履”。但易合萬象,反覆取義,不可定為一體故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處履之初,為履之始,履道惡華,故素乃無咎。處履以素,何往不從?必獨行其願,物無犯也。 [疏]正義曰:處履之始,而用質素,故往而無咎。若不以質素,則有咎也。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原也。 [疏]正義曰:“獨行願”者,釋“素履”之往,它人尚華,己獨質素,則何咎也?故獨行所願,則物無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履道尚謙,不喜處盈,務在緻誠,惡夫外飾者。也而二以陽處陰,履於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也。履道之美,於斯為盛。故“履道坦坦”,無險厄也。在幽而貞,宜其吉。 [疏]“九二”至“幽人貞吉”。○正義曰:“履道坦坦”者,坦坦,平易之貌。九二以陽處陰,履於謙退,已能謙退,故“履道坦坦”者,易無險難也。“幽人貞吉”者,既無險難,故在幽隱之人,守正得吉。○註“履道尚謙”至“宜其吉”。○正義曰:“履道尚謙”者,言履踐之道,貴尚謙退,然後乃能踐物。“履”又為禮,故“尚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者,“履道尚謙”,不喜處盈,然以陽處陰,尚於謙德。“居內履中”,以信為道,不以居外為榮,處內為屈。若居在外,亦能履中謙退,隱之與顯,在心齊等,故曰“隱顯同”也。“在幽而貞,宜其吉”者,以其在內卦之中,故云“在幽”也。謙而得中,是貞正也。“在幽”能行此正,故曰“宜其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疏]正義曰:“中不自亂”者,釋“幽人貞吉”,以其居中,不以危險而自亂也。既能謙退幽居,何有危險自亂之事?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兇。武人為於大君。居“履”之時,以陽處陽,猶曰不謙,而況以陰居陽,以柔乘剛者乎?故以此為明眇目者也,以此為行跛足者也,以此履危見咥者也。志在剛健,不修所履,欲以陵武於人,“為於大君”,行未能免於兇,而志存於五,頑之甚也。 [疏]“六三眇能視”至“武人為於大君”。○正義曰:“眇能視,跛能履”者,居“履”之時,當須謙退。今六三以陰居陽,而又失其位,以此視物,猶如眇目自為能視,不足為明也;以此履踐,猶如跛足自為能履,不足與之行也。“履虎尾咥人兇”者,以此履虎尾,咥齧於人,所以兇也。“武人為於大君”者,行此威武加陵於人,欲自“為於大君”,以六三之微,欲行九五之志,頑愚之甚。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兇,位不當也。“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疏]“《象》曰眇能視”至“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正義曰:“不足以有明”者,釋“眇能視物”。目既隆眇,假使能視,無多明也。“不足以與行”者,解“跛能履”。足既蹇跛,假使能履,行不能遠,故云“不足以與行”也。“位不當”者,釋“咥人之兇”。所以被咥見兇者,緣居位不當,為以陰處陽也。“志剛”者,釋“武人為於大君”。所以陵武加人,欲為大君,以其志意剛猛,以陰而處陽,是志意剛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逼近至尊,以陽承陽,處多懼之地,故曰:“履虎尾,愬愬”也。然以陽居陰,以謙為本,雖處危懼,終獲其志,故“終吉”也。 [疏]正義曰:“履虎尾愬愬”者,逼近五之尊位,是“履虎尾”近其危也。以陽承陽,處嫌隙之地,故“愬愬”危懼也。“終吉”者,以陽居陰,意能謙退,故終得其吉也。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愬愬終吉”。初雖“愬愬”,終得其吉,以謙志得行,故“終吉”也。
九五:夬履,貞厲。得位處尊,以剛决正,故曰“夬履貞厲”也。履道惡盈而五處尊,是以危。 [疏]正義曰:“夬履”者,夬者,决也。得位處尊,以剛决正,履道行正,故夬履也。“貞厲”者,厲,危也。履道惡盈,而五以陽居尊,故危厲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釋“夬履貞厲”之義。所以“夬履貞厲”者,以其位正,當處在九五之位,不得不决斷其理,不得不有其貞厲,以位居此地故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禍福之祥,生乎無所履,處履之極,履道成矣,故可“視履”而“考祥”也。居極應說,高而不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視履考祥”者,祥謂徵祥。上九處履之極,履道已成,故視其所履之行;善惡得失,考其禍福之徵祥。“其旋元吉”者,旋謂旋反也。上九處履之極,下應兌說,高而不危,是其不墜於“履”,而能旋反行之,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疏]正義曰:“大有慶”者,解“元吉”在上之義。既以“元吉”而在上九,是大有福慶也,以有福慶,故在上元吉也。
乾下坤上。泰:小往大來,吉亨。 [疏]正義曰:陰去故“小往”,陽長故“大來”,以此吉而亨通。此卦亨通之極,而四德不具者,物既太通,多失其節,故不得以為元始而利貞也。所以《象》雲“財成”、“輔相”,故四德不具。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疏]“《彖》曰泰小往大來”至“小人道消也”。○正義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者,釋此卦“小往大來吉亨”名為“泰”也。所以得名為“泰”者,止由天地氣交而生養萬物,物得大通,故云“泰”也。“上下交而其志同”者,此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上謂君也。下謂臣也,君臣交好,故志意和同。“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健則內陽,外順則外陰。內陽外陰據其象,內健外順明其性,此說泰卦之德也。陰陽言爻,健順言卦。此就卦爻釋“小往大來吉亨”也。“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者,更就人事之中,釋“小往大來吉亨”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泰者,物大通之時也。上下大通,則物失其節,故財成而輔相,以左右民也。 [疏]“《象》曰天地交泰”至“以左右民”。○正義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者,由物皆通泰,則上下失節。後,君也。於此之時,君當翦財,成就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者,相,助也。當輔助天地所生之宜。“以左右民”者,左右,助也,以助養其人也。“天地之道”者,謂四時也,鼕寒、夏暑、春生、秋殺之道。若氣相交通,則物失其節。物失其節,則鼕溫、夏寒、秋生、春殺。君當財節成就,使寒暑得其常,生殺依其節,此天地自然之氣,故云“天地之道”也。“天地之宜”者,謂天地所生之物各有其宜。若《大司徒》雲“其動物植物”,及《職方》雲楊州其貢宜稻麥,雍州其貢宜黍稷。若天氣大同,則所宜相反。故人君輔助天地所宜之物,各安其性,得其宜,據物言之,故稱“宜”也。此卦言“後”者,以不兼公卿大夫,故不云君子也。兼通諸侯,故不得直言先王,欲見天子諸侯,俱是南面之君,故特言“後”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徵吉。茅之為物,拔其根而相牽引者也。“茹”,相牽引之貌也。三陽同志,俱志在外,初為類首,已舉則從,若“茅茹”也。上順而應,不為違距,進皆得志,故以其類“徵吉”。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初九欲往於上,九二、九三,皆欲上行,已去則從,而似拔茅舉其根相牽茹也。“以其匯”者,匯,類也,以類相從。“徵吉”者,徵,行也。上坤而順下,應於乾,己去則納,故徵行而吉。
《象》曰:“拔茅”、“徵吉”,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拔茅徵吉”之義。以其三陽志意皆在於外,己行則從,而似“拔茅徵行”而得吉。此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受納“馮河”者也。用心弘大,無所遐棄,故曰“不遐遺”也。無私無偏,存乎光大,故曰“朋亡”也。如此乃可以“得尚於中行”。尚,尤配也。“中行”,謂五。 [疏]正義曰:“包荒用馮河”者,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之物,故云“包荒”也。“用馮河”者,無舟渡水,馮陵於河,是頑愚之人,此九二能包含容受,故曰“用馮河”也。“不遐遺”者,遐,遠也。遺,棄也。用心弘大,無所疏遠棄遺於物。“朋亡”者,得中無偏,所在皆納,無私於朋黨之事,“亡,無也”,故云“朋亡”也。“得尚於中行”者,“中行”謂六五也,處中而行,以九二所為如此。尚,配也,得配六五之中也。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疏]正義曰:釋“得尚中行”之義。所以包荒、得配此六五之中者,以無私無偏,存乎光大之道,故此包荒。皆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與升也。而三處天地之際,將復其所處。復其所處,則上守其尊,下守其卑,是故無往而不復也,無平而不陂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時將大變,世將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動不失其應,艱而能貞,不失其義,故“無咎”也。信義誠著,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故曰“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也。 [疏]“九三無平不陂”至“於食有福”。○正義曰:“無平不陂”者,九三處天地相交之際,將各分復其所處。乾體初雖在下,今將復歸於上,坤體初雖在上,今欲復歸於下,是初始平者,必將有險陂也。初始往者,必將有反復也。無有平而不陂,無有往而不復者,猶若元在下者而不在上,元在下者而不歸下也。“艱貞無咎”者,已居變革之世,應有危殆,衹為己居得其正,動有其應,艱難貞正,乃得“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者,恤,憂也;孚,信也。信義先以誠著,故不須憂其孚信也。信義自明,故於食祿之道,自有福慶也。○註“將復其所處”至“於食有福也”。○正義曰:“將復其所處”者,以泰卦“乾體”在下,此九三將棄三而嚮四,是將復其乾之上體所處也。泰卦“坤體”在上,此六四今將去四而歸嚮初,復其“坤體”所處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者,天將處上,地將處下,閉而不通,是“天地之將閉”也。所以往前通泰,路無險難,自今巳後,時既否閉,路有傾危,是“平路之將陂”也。此因三之嚮四,是下欲上也。則上六將歸於下,是上欲下也,故云“復其所處”也。“信義誠著”者,以九三居不失正,動不失應,是信義誠著也。“故不恤其孚而自明”者,解“於食有福”,以信義自明,故飲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天地將各分復之際。 [疏]正義曰:“天地際”者,釋“無往不復”之義。而三處天地交際之處,天體將上,地體將下,故往者將復,平者將陂。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乾樂上復,坤樂下復,四處坤首,不固所居,見命則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樂下,已退則從,故不待富而用其鄰也。莫不與已同其志願,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疏]正義曰:“六四翩翩”者,四主坤首,而欲下復,見命則退,故翩翩而下也。“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鄰”謂五與上也。今己下復,衆陰悉皆從之,故不待財富而用其鄰。“不戒以孚”者,鄰皆從己,共同志願,不待戒告而自孚信以從已也。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皆失實”者,解“翩翩不富”之義,猶衆陰皆失其本實所居之處,今既見命,翩翩樂動,不待財富,並悉從之,故云“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者,解“不戒以孚”之義,所以不待六四之戒告,而六五、上六,皆以孚信者,由中心皆願下復,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婦人謂嫁曰“歸”。“泰”者,陰陽交通之時也。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中行願,不失其禮。“帝乙歸妹”,誠合斯義。履順居中,行原以祉,盡夫陰陽交配之宜,故“元吉”也。 [疏]“六五”至“以祉元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其中情,行其志願,不失於禮。爻備斯義者,唯帝乙歸嫁於妹而能然也。故作《易》者,引此“帝乙歸妹”以明之也。“以祉元吉”者,履順居中,得行志願,以獲祉福,盡夫陰陽交配之道,故大吉也。○註“婦人謂嫁曰歸”。○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隱二年《公羊傳》文也。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願”者,釋“以祉元吉”之義,正由中順,行其志願,故得福而元吉也。
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是故“城復子隍”,卑道崩也。“勿用師”,不煩攻也。“自邑告命,貞吝”,否道已成,命不行也。 [疏]“上六城復於隍”至“自邑告命貞吝”。○正義曰:“城復於隍”者,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猶若“城復於隍”也。《子夏傳》雲:“隍是城下池也”。城之為體,由基土陪扶,乃得為城。今下不陪扶,城則隕壞,以此崩倒,反復於隍,猶君之為體,由臣之輔翼。今上下不交,臣不扶君。君道傾危,故云“城復於隍”。此假外象以喻人事。“勿用師”者,謂君道已傾,不煩用師也。“自邑告命貞吝”者,否道己成,物不順從,唯於自已之邑而施告命,下既不從,故“貞吝”。○註“卑道崩也”。○正義曰:“卑道崩也”者,卑道嚮下,不與上交,故卑之道崩壞,不承事於上也。
《象》曰:“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疏]正義曰:“其命亂”者,釋“城復於隍”之義。若教命不亂,臣當輔君,猶土當扶城。由其命錯亂,下不奉上,猶上不陪城,使復於隍,故云“其命亂”也。
坤下乾上。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 [疏]正義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閉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時,故云“匪人”。“不利君子貞”者,由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為正也。陽氣往而陰氣來,故云“大往小來”。陽主生息,故稱“大”;陰主消耗,故稱“小”。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疏]正義曰:“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者,與泰卦反也。《泰卦》雲“上下交而其志同”,此應雲“上下不交則其志不同”也。非但其志不同,上下乖隔,則邦國滅亡,故變雲“天下無邦”也。“內柔而外剛”者,欲取否塞之義,故內至柔弱,外禦剛彊,所以否閉。若欲取“通泰”之義,則雲“內健”“外順”。各隨義為文,故此雲“剛柔”,不云:“健順”。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儉德闢難,不可榮以祿。 [疏]正義曰:“君子以儉德闢難”者,言君子於此否塞之時,以節儉為德,闢其危難,不可榮華其身,以居祿位。此若據諸侯公卿言之,闢其群小之難,不可重受官賞;若據王者言之,謂節儉為德,闢其陰陽已運之難,不可重自榮華而驕逸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匯,貞,吉亨。居否之初,處順之始,為類之首者也。順非健也,何可以徵?居否之時,動則入邪,三陰同道,皆不可進。故“茅茹”以類,貞而不諂,則“吉亨”。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以居否之初,處順之始,未可以動,動則入邪,不敢前進。三陰皆然,猶若拔茅牽連其根相茹也。己若不進,餘皆從之,故云“拔茅茹”也。“以其匯”者,以其同類,共皆如此。“貞吉亨”者,守正而居志在於君,乃得吉而亨通。
《象》曰:拔茅貞吉,志在君也。志在於君,故不苟進。 [疏]正義曰:“志在君”者,釋“拔茅貞吉”之義。所以居而守正者,以其志意在君,不敢懷諂苟進,故得“吉亨”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至順,包承於上,小人路通,內柔外剛,大人“否”之,其道乃“亨”。 [疏]正義曰:“包承”者,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志順,包承於上。“小人吉”者,否閉之時,小人路通,故於小人為吉也。“大人否亨”者,若大人用此“包承”之德,能否閉小人之“吉”,其道乃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亂群也。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大人“否亨”之意,良由否閉小人,防之以得其道,小人雖盛,不敢亂群,故言“不亂群”也。
六三:包羞。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當,所以“包羞”也。《象》曰:“包羞”,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包羞”者,言群陰俱用小人之道包承於上,以失位不當,所包承之事,唯羞辱己。
九四:有命無咎。疇離祉。夫處“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應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則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處乎窮下,故可以有命無咎而疇麗福也。疇謂初也。 [疏]正義曰:“有命無咎”者,九四處否之時,其陰爻皆是小人。若有命於小人,則君子道消也。今初六志在於君,守正不進,處於窮下。今九四有命命之,故“無咎”。“疇離祉”者,疇謂疇匹,謂初六也。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九四命初,身既無咎,初既被命,附依祉福,言初六得福也。
《象》曰:“有命無咎”,志行也。 [疏]正義曰:釋“有命無咎”之義,所以九四有命,得無咎者,由初六志意得行,守正而應於上,故九四之命得無咎。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係於苞桑。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後能然,故曰“大人吉”也。處君子道消之時,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將危,乃得固也。 [疏]“九五休否”至“係於苞桑”。○正義曰:“休否”者,休,美也。謂能行休美之事於否塞之時,能施此否閉之道,遏絶小人,則是“否”之休美者也,故云“休否”。“大人吉”者,唯大人乃能如此而得吉也,若其凡人,則不能。“其亡其亡,係於苞桑”者,在道消之世,居於尊位而遏小人,必近危難,須恆自戒慎其意,常懼其危亡,言丁寧戒慎如此也。“係於苞桑”者,苞,本也。凡物係於桑之苞本則牢固也。若能“其亡其亡”,以自戒慎,則有“係於苞桑”之固,無傾危也。○註“心存將危”。○正義曰:“心存將危”,解“其亡其亡”之義。身雖安靜,心意常存將有危難,但念“其亡其亡”,乃得固者,即“係於苞桑”也。必雲“苞桑”者;取會韻之義。又桑之為物,其根衆也。衆,則牢固之義。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釋“大人吉”之義,言九五居尊得位,正所以當遏絶小人得其吉。
上九:傾否,先否後喜。先傾後通,故“後喜”也。始以傾為“否”,後得通乃喜。 [疏]正義曰:處否之極,否道已終,此上九能傾毀其否,故曰“傾否”也。“先否後喜”者,否道未傾之時,是“先否”之道;否道巳傾之後,其事得通,故曰“後有喜”也。
《象》曰:否終則傾,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釋“傾否”之義。否道巳終,通道將至。故“否”之終極,則傾損其否,何得長久?故云“何可長也”。
離下乾上。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同人”,謂和同於人。“於野,亨”者,野是廣遠之處,藉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處非近狹,遠至於野,乃得亨進,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也。與人和同,義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二為同人之主。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能同於人之義。“柔得位得中”者,謂六二也,上應九五,是“應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之義。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雲“同人曰”,乃雲“同人於野,亨”,與諸卦別也。○註“故特曰同人曰”。○正義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謂卦之《彖》辭,發首即疊卦名,以釋其義,則以例言之,此發首應雲“同人於野亨”,今此“同人於野亨”之上別雲“同人曰”者,是其義有異。此同人卦名,以六二為主,故同人卦名係屬六二,故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雖是《同人》卦下之辭,不關六二之義,故更疊“同人於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此釋“君子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應”,謂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應,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為健,邪僻而相應,則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為德。 [疏]“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正義曰:此更贊明君子貞正之義。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時,能以正道通達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貞。○註“君子以文明為德”。○正義曰:若非君子,則用威武。今卦之下體為離,故《彖》雲“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為德也。謂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疏]正義曰:天體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與火,同人”。
君子以類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義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類而聚也。“辨物”謂分辨事物,各同其黨,使自相同,不間雜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係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疏]正義曰:“同人於門”者,居同人之首,無應於上,心無係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門外,出門皆同,故云“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釋“出門同人無咎”之義。言既心無係吝,出門逢人皆同,則誰與為過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疏]正義曰:係應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闊,是鄙吝之道,故《象》雲“吝道”也。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於莽”至“三歲不興”。○正義曰:“伏戎於莽”者,九三處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據六二,上與九五相爭也。但九五剛健,九三力不能敵,故伏潛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歲不興”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敵,量斯勢也,縱令更經三歲,亦不能興起也。○註“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義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門皆同,無所係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據六二,奪上之應,是不能包弘也。“物黨相分”者,謂同人之時,物各有黨類而相分別也;二則與五相親,與三相分別也。“欲乖其道,貪於所比,據上之應”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類相從,不知二之從五,直以苟貪,與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據上九五之應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安,辭也。 [疏]正義曰:“伏戎於莽敵剛”者,釋“伏戎於莽”之義。以其當□九五之剛,不敢顯亢,故“伏戎於莽”,“三歲不興”,“安行”者,釋“三歲不興”之義,雖經三歲,猶不能興起也。安,語辭也,猶言何也。既三歲不興,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剋攻,吉。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爭,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剋也。不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剋乃反,其所以得吉,“睏而反則”者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與人鬥爭,與三爭二,欲攻於三。既是上體,力能顯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違義傷理,無所不與,雖復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從法則,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剋也。其吉,則睏而反則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義弗剋也”者,釋不剋之義。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剋者,以其違義,衆所不從,故云“義不剋”也。“其吉則睏而反則”者,釋“其吉”之義。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則以不剋,困苦而反歸其法則,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衆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剋之,然後相遇也。 [疏]正義曰:“同人先號咷”者,五與二應,用其剛直,無所未從,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與之競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號咷”也。“而後笑”者,處得尊位,戰必剋勝,故“後笑”也。“大師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歸己,用其剛直,必以大師與三、四戰剋,乃得與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疏]正義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號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剛直之道,物所未從,故“先號咷”也。但《象》略“號咷”之字,故直雲“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者,釋“相遇”之義,所以必用大師,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師與三四相伐而得剋勝,乃與二相遇,故言“相剋”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爭,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於郊無悔”。○正義曰:“同人於郊”者,處同人之極,最在於外,雖欲“同人”,人必疏己,不獲所同,其志未得。然雖陽在於外,遠於內之爭訟,故無悔吝也。○註“不獲同志”至“未得其志”。○正義曰:“不獲同志”者,若彼此在內相同,則獲其同志意也。若已為郊境之人,而與相同,人未親己,是“不獲同志”也。“遠於內爭”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傢之內,是遠於內爭也。以遠內爭,故無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 [疏]“《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郊”之義。同人在郊境遠處,與人疏遠,和同之志,猶未得也。○註“凡處同人”至“用師也”。○正義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註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剋之睏,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者,案《孔子傢語·弟子好生篇》雲:“楚昭王出遊,亡烏號之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聞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軫,哀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在城父卒。此愛國而致它災也。引此者,證同人不弘皆至用師矣。
乾下離上。大有:元亨。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則必元亨矣。 [疏]正義曰:柔處尊位,陽並應,大能所有,故稱“大有”。既能“大有”,則其物大得亨通,故云“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處尊以柔,居中以大,體無二陰以分其應,上下應之,靡所不納,大有之義也。 [疏]正義曰:釋此卦稱“大有”之義。“大中”者,謂六五處大以中,柔處尊位,是其大也。居上卦之內,是其中也。
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矣。剛健不滯,文明不犯,應天則大,時行無違,是以“元亨”。 [疏]“其德剛健”至“是以元亨”。○正義曰:釋“元亨”之義。“剛健”謂乾也。“文明”謂離也。“應乎天而時行”者,褚氏、莊氏雲:“六五應《乾》九二。”亦與五為體,故云“應乎天”也。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與時無違,雖萬物皆得亨通,故云“是以元亨”。註“剛健不滯”至“是以元亨”。○正義曰:“剛健不滯”者,剛健則物不擁滯也。“文明不犯”者,文則明粲而不犯於物也。“應天則大”者,能應於天則盛大也。“時行無違”者,以時而行,物無違也。以有此諸事,故大通而“元亨”也。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惡揚善,成物之性,順天休命,順物之命。 [疏]正義曰:“君子以遏惡揚善”者,“大有”包容之義,故君子象之,亦當包含遏匿其惡,褒揚其善,順奉天德,休美物之性命,巽順含容之義也。不云天在火下而云“火在天上”者,天體高明,火性炎上,是照耀之物而在於天上,是光明之甚,無所不照,亦是包含之義,又為揚善之理也。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術斯以往,後害必至。其欲匪咎,“艱則無咎也”。 [疏]“初九”至“艱則無咎”。○正義曰: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謙退,雖無交切之害,久必有兇。其欲“匪咎”,能自艱難其志,則得“無咎”,故云“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也。○註“不能履中”至“無咎也”。○正義曰:“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者,初不在二位,是不能履中。在大有之初,是盈滿,身行剛健,是溢也,故云“不能履中滿而不溢”也。
《象》曰: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九二:大車以載,任重而不危。 [疏]“九二大車以載”。○正義曰:“大車以載”者,體是剛健,而又居中,身被委任,其任重也。能堪受其任,不有傾危,猶若大車以載物也。此假外象以喻人事。○註“任重而不危”。○正義曰:釋“大車以載”之意。大車謂牛車也。載物既多,故云“任重”。車材彊壯,故不有傾危也。
有攸往,無咎。健不違中,為五所任,任重不危,致遠不泥,故可以往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堪當重任,故有所往無咎者,以居失其位,嫌有兇咎,故云“無咎”也。
《象》曰:“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疏]正義曰:“積中不敗”者,釋“大車以載”之義。物既積聚,身有中和,堪受所積之聚在身上,上不至於敗也。
九三: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剋。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而履得其位,與五同功,威權之盛,莫此過焉。公用斯位,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小人不剋,害可待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剋”。○正義曰:“公用亨於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五為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於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云“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致禍害,故云“小人不剋”也。。○註“與五同功”至“莫此過焉”。○正義曰:“與五同功”者,《係辭》雲:“三與五同功”。此雲“與五同功”,謂五為王位,三既能與五之同功,則威權與五相似,故云“威權之盛,莫此過焉”。
《象》曰:“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為懼也,可謂危矣。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三雖至盛,五不可捨,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旁謂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無咎”。○正義曰:“匪其彭無咎”者,匪,非也。彭,旁也。謂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專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如此乃得“無咎”也。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可謂危矣。能棄三歸五,得“無咎”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明猶纔也。 [疏]正義曰:“明辯晢也”者,釋“匪其彭無咎”之義。明猶纔也。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纔性辯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云“明辯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夫不私於物,物亦公焉。不疑於物,物亦誠焉。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為而不威如?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孚”,信也。“交”謂交接也。“如”,語辭也。六五居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故其誠信,物來交接,故云“厥孚交如”也。“威如吉”者,威,畏也。既誠且信,不言而教行,所為之處,人皆畏敬,故云“威如”。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由巳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於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云“易而無備”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大有”,豐富之世也。處“大有”之上而不纍於位,志尚乎賢者也。餘爻皆乘剛,而巳獨乘柔順也。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也。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纍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係辭》具焉。 [疏]“上九”至“無不利”。○正義曰:釋所以“大有”。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從天巳下,悉皆祐之,故云“自天祐之”。○註“不纍於位”至“盡夫助道”。○正義曰:“不纍於位,志尚乎賢”者,既居豐富之時,應須以富有為纍也。既居無位之地,不以富有縈心,是不係纍於位。既能清靜高絜,是慕尚賢人行也。“爻有三德”者,“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是一也。“以剛乘柔,思順之義”,是二也。“不以物纍於心,高尚其志,尚賢者”,是三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則無物不祐,故云“盡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謙:亨。君子有終。 [疏]正義曰:“謙”者,屈躬下物,先人後己,以此待物,則所在皆通,故曰“亨”也。小人行謙則不能長久,唯“君子有終”也。然案謙卦之象,“謙”為諸行之善,是善之最極,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於人既為謙退,何可為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於物?故不云元與利、貞也。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見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云“吉”也。諸卦言“吉”者,其義有嫌者,爻兼善惡也。若行事有善,則吉乃隨之。若行事有惡,則不得其吉。諸稱“吉”者,嫌其不言,故稱“吉”也。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並以陰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則無吉,若行此事,則得其吉,故並稱“元吉”。其餘皆言吉,事亦仿此。亦有大人為吉,於小人為兇,若《否》之九五雲:休否,大人吉”是也。或有於小人為吉,大人為兇,若屯之九五“小貞吉,大貞兇”,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類是也。亦有其吉灼然而稱“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之類是也。但《易》之為體,不可以一為例。今各隨文解之,義具諸卦之下。今《謙卦》之繇,其吉可知也。既不云“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並雲“吉”者?《謙卦》是總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須雲“吉”也。六爻各明其義,其義有優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須“吉”以明之也。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終也”。○正義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釋“亨”義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體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對,則“天道下濟”也。且艮為陽卦,又為山。天之高明,今在下體,亦是天道下濟之義也。“下濟”者,謂降下濟生萬物也。而“光明”者,謂三光垂耀而顯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體卑柔而氣上行,交通於天以生萬物也。“天道虧盈而益謙”者,從此巳下,廣說謙德之美,以結君子能終之義也。“虧”謂減損,減損盈滿而增益謙退。若日中則昃,月盈則食,是虧減其盈。盈者虧減,則謙者受益也。“地道變盈而流謙”者,丘陵川𠔌之屬,高者漸下,下者益高,是改變“盈”者,流佈“謙”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謙”者,驕盈者被害,謙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謙”也。“人道惡盈而好謙”者,盈溢驕慢,皆以惡之;謙退恭巽,悉皆好之。“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謙而更光明盛大,卑謙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終也。言君子能終其謙之善事,又獲謙之終福,故云“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多者用謙以為裒,少者用謙以為益,隨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稱物平施”。正義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謙道,則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故云“裒多”,即謙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謙而光大也。“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謙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稱物平施”者,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云:“稱物平施也。此謙卦之象以山為主是於山為謙於地為不謙,應言“山在地中”。今乃雲“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於人,故變其文也。○註“多者用謙”至“不失平也”。正義曰:“多者用謙以為裒”者,《爾雅·釋詁》雲:“裒,聚也”。於先多者,其物雖多,未得積聚,以謙故益其物更多而積聚,故云“多者用謙以為裒”也。“少者用謙以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謙而更增益,故云“用謙以為益”也。“隨物而與”者,多少俱與,隨多隨少,而皆與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於下若有謙者,官之先高,則增之榮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祿,隨其官之高下,考其謙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與之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能體“謙謙”,其唯君子。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疏]正義曰:“謙謙君子”者,能體謙謙,唯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難,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牧,養也。 [疏]正義曰:“卑以自牧”者,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恆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六二:鳴謙,貞吉。鳴者,聲名聞之謂也。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疏]正義曰:“鳴謙”者,謂聲名也。處正得中,行謙廣遠,故曰“鳴謙”,正而得吉也。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疏]正義曰:“中心得”者,鳴聲中吉,以中和為心,而得其所,鳴謙得中吉也。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衆陰所宗,尊莫先焉。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者,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勞倦於謙也。唯君子能終而得吉也。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疏]正義曰:“萬民服”者,釋所以勞謙之義。以上下群陰,象萬民皆來歸服,事須引接,故疲勞也。
六四:無不利,捴謙。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指捴”皆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無不利”者,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所不利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指捴皆謙不違則”者,釋“無不利捴謙”之義。所以“指捴皆謙”者,以不違法則,動合於理,故無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居於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疏]正義曰:“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凡人必將財物周贍鄰里,乃能用之。六五居於尊位,用謙與順,鄰自歸之,故不待豐富能用其鄰也。“利用侵伐無不利”者,居謙履順,必不濫罰無罪。若有驕逆不服,則須伐之,以謙得衆,故“利用侵伐,無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徵不服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徵邑國。最處於外,不與內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巳。 [疏]正義曰:“鳴謙”者,上六最處於外,不與內政,不能於實事而謙,但有虛名聲聞之謙,故云“鳴謙”。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既在外而行謙順,唯利用行師徵伐外旁國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內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也。夫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末有居衆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為爭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兇咎悔吝者,以謙為主也。“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鳴謙”至“徵邑國也”。○正義曰:“志未得”者,釋“鳴謙”之義也。所以但有聲鳴之謙,不能實爭立功者,以其居在於外,其內立功之志,猶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者,釋“行師徵邑國”之意。《經》言“利用”,《象》改“利”為“可”者,言內志雖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徵邑國也。○註“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正義曰:“動之所起興於利”者,凡人若不見利,則心無所動。今動之所以起者,見利乃動,故云“興於利”也。“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者,欲明為利乃有動,動而致訟,訟則起兵。故《序卦》“需”為飲食,飲食必有訟,故需卦之後次訟卦也。爭訟必興兵,故訟卦之後次師卦也。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衆,衆皆說豫,故謂之豫也。動而衆說,故可利建侯也。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云“利貞”也。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行師,即利貞也。”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別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義。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震在上,是動也。以順而動,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於封建諸侯、行師徵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行師”能順動,則衆從之。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刑罰當理,故人服也。“豫之時義大矣哉”者,嘆美為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時,其義大矣。此嘆卦也。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嘆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餘藴,得意而忘言也。然嘆卦有三體:一直嘆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嘆時並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嘆時並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適時,有兇有吉。人之生世,亦復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故舉此四卦之時為嘆,餘皆可知。言“用”者,謂適時之用也。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舉險難等三卦,餘從可知矣。又言“義”者,《姤卦》註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是其時皆有義也。略明佚樂之世,相隨相遇之日,隱遯羈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餘卦亦可知也。今所嘆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凡於《彖》之末嘆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云“時義”。案:《姤卦》註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餘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隨》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別。四卦皆云“時義”,《隨卦》則“隨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別有義意,又取隨逐其時,故變雲“隨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云“時用”。案:《睽卦》註云:“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無餘義,唯大人能用,故云“用”不云“義”也。《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別,故註云“非用之常,用有時也”。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云“義”與“用”也。案:《解卦》註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以此註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餘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別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唯《大過》稱“時”,註云:“君子有為之時。”與《解》、《革》、《頤》其理稍別。《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餘意,故直稱“時”,不云“義”,又略不云“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云“雲上於天”,或云“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嚮天也。“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後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兇。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獨得於樂,所以“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兇”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於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諂,下交不瀆,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盱”謂睢盱。睢盱者,喜說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故直雲“盱豫”。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衆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衆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衆陰皆歸,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則衆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衆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製,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製,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恆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有渝無咎”者,渝,變也。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睏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正義曰:此釋需卦係辭。需,須也。“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云“需,須也”。“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睏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義,不有睏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係辭,然後釋之也。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剛健而不陷,衹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註“謂五也”至”光亨貞吉“。○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於信,後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五即居於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註“乾德”至“亨也”。○正義曰:前雲“剛健而不陷”,此雲“往有功”,剛健即“乾”也。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故不云“險”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云“雲上於天”。若言“雲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利用恆,無咎”者,恆,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緻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於沙,故難稍近。雖未緻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於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緻寇至。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於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故緻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白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於泥”之義,言為“需”雖復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自我緻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致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闢,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義曰:“需於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言待時於血,猶待時於難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雲“需於血,順以聽命”也。○註“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云“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穴之與血,各隨事義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闢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闢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闢,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正義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於險難,不能前進。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兇害。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麯細比之。《易》之諸爻之例,並皆放此。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兇”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兇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决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嚮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終兇,訟不可成”者,釋“終兇”之義,以爭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兇”也。“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爭,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註“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難特甚焉”。“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註云“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麯,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製。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註,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緻訟也。不云“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云“天與水違行”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註“聽訟”至“不責於人”。○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衹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於九四。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註“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云“處訟之始”也。“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云“不為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爭之事。“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正義曰:“不剋訟”者,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三百戶”者,鄭註《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製。”又鄭註《周禮·小司徒》雲:方十裏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傢。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鄭註云: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註“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註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象》曰:“不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故王肅雲:“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体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係應在上,衆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然六三柔體不爭,係應在上,衆莫能傾,故“終吉”也。“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於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云“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剋訟。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復即命渝安貞吉”。○正義曰:“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爭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云“復即命渝”。“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爭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註“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復即”之義。復,反也;即,從也。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故云“反從本理”。“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云“變前之命”。“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貞不犯”。“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云“為仁由己”。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復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註“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爭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然此卦之內,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案上註云“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此註又云“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復”義在於初九也。六五亦居復之尊位,為復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總歸於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雲“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嚮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以斷枉直”者,枉,麯也。凡二人來訟,必一麯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麯直者,故云“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麯,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故云“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則上雲“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鞶帶謂大帶也。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註云:“盤,大帶也。”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衆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衆,必有咎害。○註“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衆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云“興役動衆無功,罪”也。
《彖》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衆也。貞為正也。貞之為正,其義已見於此,復雲““貞,正”者,欲見齊衆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云“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衆,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衆”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衆。若為人除害,使衆得寧,此則“容民畜衆”也。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衆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衆大,是容民畜衆之象。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衆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兇”。○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衆者也。既齊整師衆,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製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否臧兇”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兇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為破敗,即是兇也。何須更雲“否臧兇”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兇。“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兇,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為兇也。○註“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兇”。○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衆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製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製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製,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疏]正義曰“失律兇”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兇。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衆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註“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註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註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麯禮》雲:“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兇。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兇。 [疏]“六三師或輿屍兇”。○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兇。○註“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兇”。○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兇咎也。○註“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衆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兇”。○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兇。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註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徵之,則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傢,小人勿用。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傢,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傢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傢,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不寧方來”者,此是寧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寧之方,皆悉歸來。“後夫兇”者,夫,語辭也。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兇”。或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兇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為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於上,是相輔助也,謂衆陰順從九五也。自此以上,釋比名為吉之義。“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註“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為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於咎。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於明黨,故不免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為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內咎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寧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寧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於此之時,陰往比陽,群陰未得其所,皆未寧也。
“後夫兇”,其道窮也。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兇也。 [疏]“後夫兇,其道窮也”。○正義曰:釋“後夫兇”。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睏,無人與親,故其兇也。此謂上六也。○註“將合和親”至“是以兇也”。○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為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衆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兇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特雲“先王”也。“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諸侯”謂其君身,故云“親”也。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為之誠信,乃得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嚮,從始至終,尋常恆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並來而得吉,故云“終來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註“應不在一,心無私吝”。○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係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內,貞吉”者,居中得位,係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內,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內”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云“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凡下體為內,上體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捨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徵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正義曰:五應於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凡三驅之禮,禽嚮已者則捨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於“前禽”也。“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驅,失前禽”也。言“顯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討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至於“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註“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於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嚮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云“三度驅禽而射之也”。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著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嚮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愛於來而惡於去”者,來則捨之,是愛於來也;去則射之,是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徵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徵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衆,必欲討其叛逆。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徵伐也。雲“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雲“顯比之吉”,其比狹也。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云“非為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捨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顯比之吉”。“捨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嚮己者,則捨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討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謂九五也。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堪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兇也。 [疏]正義曰:“無首兇”者,謂無能為頭首。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於人,無能為頭首也。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衆人所棄,宜其兇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為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義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初九、九二,猶剛健得行,是以剛志上得亨通,故云“小畜亨”也。若大畜、乾在於下,艮在於上,艮是陽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剛健,所畜者大,故稱“大畜”。此卦則巽在於上,乾在於下,巽是陰,柔性,又和順,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狹小,故名“小畜”。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義曰:“密雲不雨”者,若陽之上升,陰能畜止,兩氣相薄則為雨也。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氣被畜,但為密雲,初九、九二,猶自上通,所以不能為雨也。“自我西郊”者,所聚密雲,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遠,潤澤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疏]正義曰:“柔得位”,謂六四也。以陰居陰,故稱得位。此卦唯有一陰,上下諸陽皆來應之,故曰“小畜”。此釋小畜卦名也。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猶不能擁畜,而云“上下應之”者,若細別而言,小畜之義,唯當畜止在下。三陽猶不能畜盡,但畜九三而已。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陽總應六四,故云“上下應之”。其四雖應何妨,總不能畜止剛健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為雨也。何由知未能為雨?夫能為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為雨。今不能製初九之“復道”,固九二之“牽復”,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也。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處”。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復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正義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者,內既剛健而外逢柔順,剛發於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以此言之,故剛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釋“亨”也。“密雲不雨,尚往”者,所以密雲不雨者,不能畜止諸陽,初九、九二,猶得上進,陰陽氣通,所以不雨,釋“密雲不雨”也。“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釋“自我西郊”之義。所以密雲不雨,從我西郊而積聚者,猶所施潤澤,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國都,但遠聚西郊也。然雲在國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必雲在西郊者,若在國都,雨雖未落,猶有覆蔭之施,不得雲“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遠也。○註“小畜之勢”至“既雨既處也”。○正義曰:“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者,初九既得“復道”,九二可“牽”以獲“復”,皆得剛健上通,則是陰不能固陽,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復,則是陽不薄陰,是以皆不雨也。且小畜之義,貴於上往,而九三不能自復,更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復為劣”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者,謂上九能閉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於上,所以“既雨既處”也,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者,此明卦之與爻,其義別也。但卦總二象,明上體不能閉固下體,所以密雲不能為雨。爻則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所以卦與爻其義異也。諸卦多然。若《比卦》雲“比吉”,上六則雲“比之無首兇”也;《復卦》雲“復亨”,上六雲“迷復兇”也。此皆卦之與爻,義相違反,它皆仿此。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義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以於其時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德,待時而發。風為號令,若“風行天下”,則施附於物,不得雲“施未行”也。今風在天上,去物既遠,無所施及,故曰“風行天上”。凡大象,君子所取之義,或取二卦之象而法之者,若“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取卦象包容之義;若《履卦·象》雲“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取上下尊卑之義。如此之類,皆取二象,君子法以為行也。或直取卦名,因其卦義所有,君子法之,須合卦義行事者。若《訟卦》雲“君子以作事謀始”,防其所訟之源,不取“天與水違行”之象;若《小畜》“君子以懿文德”,不取“風行天上”之象。餘皆仿此。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不距已者也。以陽升陰,復自其道,順而無違,何所犯咎,得義之吉。 [疏]正義曰: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以陽升陰,反復於上,自用已道,四則順而無違,於已無咎,故云“復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疏]正義曰:“其義吉”者,以陽升陰,以剛應柔,其義於理吉也。
九二:牽復吉。處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極,非固已者也。雖不能若陰之不違,可牽以獲復,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牽”謂牽連,“復”謂反復,二欲往五,五非止畜之極,不閉固於已,可自牽連反復於上而得吉也。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既彊牽連,而復在下卦之中,以其得中,不被閉固,亦於已不自有失,解“牽復吉”也。
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上為畜盛,不可牽徵,以斯而進,故必“說輻”也。已為陽極,上為陰長,畜於陰長,不能自復,方之“夫妻反目”之義也。 [疏]正義曰:九三欲復而進,上九固而止之,不可以行,故車輿說其輻。“夫妻反目”者,上九體巽為長女之陰,今九三之陽,被長女閉固,不能自復,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視。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疏]正義曰:“不能正室”者,釋“夫妻反目”之義。以九三之夫不能正上九之室,故“反目”也。此假象以喻人事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夫言“血”者,陽犯陰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務於進,而已隔之,將懼侵剋者也。上亦惡三而能製焉,志與上合,共同斯誠,三雖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懼除,保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正義曰:六四居九三之上,乘陵於三,三既務進,而已固之,懼三害己,故有“血”也。畏三侵陵,故惕懼也。但上九亦憎惡九三,六四與上九同志,共惡於三三不害己,己故得其血去除,其惕出散,信能血去懼除,乃得無咎。○註“夫言血者”至“無咎也”。○正義曰:“夫言血者陽犯陰也”者,謂此卦言“血”,陽犯陰也。“夫”者,發語之端,非是總凡之辭。故《需》六四雲“需於血”,《註》雲:“凡稱血者,陰陽相傷也”。則稱血者,非唯陽犯陰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釋“惕出”之意。所以“惕出”者,由己與上九同合其志,共惡於三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處得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牽已攣,不為專固,“有孚攣如”之謂也。以陽居陽,處實者也。居盛處實而不專固,富以其鄰者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者,五居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既牽輓而來,已又攀攣而迎接,志意合同,不有專固相逼,是有信而相牽攣也。“如”,語辭,非義類。“富以其鄰”者,五是陽爻,即必富實。心不專固,故能用富以與其鄰。“鄰”謂二也。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疏]正義曰:“不獨富也”者,釋“攣如”之義。所以攀攣於二者,以其不獨自專固於富,欲分與二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德載,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徵兇。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剛不能侵,故“既處”也。體《巽》處上,剛不敢犯,“尚德”者也。為陰之長,能畜剛健,德積載者也。婦製其夫,臣製其君,雖貞近危,故曰“婦貞厲”也。陰之盈盛莫盛於此,故曰“月幾望”也。滿而又進,必失其道,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以徵必兇,故曰“君子徵兇”。 [疏]“上九,既雨既處”至“君子徵兇”。○正義曰:“既雨既處”者,九三欲進,已能固之,陰陽不通,故已得其雨也。“既處”者,三不能侵,不憂危害,故已得其處也。“尚德載”者,體《巽》處上,剛不敢犯,為陰之長,能畜正剛健,慕尚此德之積聚而運載也,故云“尚德載”也。言慕尚此道德之積載也。“婦貞厲”者,上九製九三,是婦製其夫,臣製其君,雖復貞正,而近危厲也。“月幾望”者,婦人之製夫,猶如月在望時盛極以敵日也。“幾”,辭也,已從上釋,故於此不復言也。“君子徵兇”者,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之行而亦兇也。○註“處小畜之極”至“君子徵兇”。○正義曰:“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者。已處小畜盛極,是閉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者,陽若亨通則不雨也。所以卦係辭雲:“小畜,亨,密雲不雨。”今九三之陽,被上九所固,不獲亨通,故“既雨”也。
《象》曰:“既雨既處”,德積載也。“君子徵兇”,有所疑也。夫處下可以徵而無咎者,唯泰也則然。坤本體下,又順而弱,不能敵剛,故可以全其類,徵而吉也。自此以往,則其進各有難矣。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猶不肯為坤之順從也,故可得少進,不可盡陵也。是以初九、九二,其復則可,至於九三,則“輿說輻”也。夫大畜者,畜之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是以四、五可以進,而上九說徵之輻。 [疏]“《象》曰既雨既處”至“有所疑也”。○正義曰:“既雨既處,德積載”者,釋“既雨既處”之義。言所以得“既雨既處”者,以上九道德積聚,可以運載,使人慕尚,故云“既雨既處”也。“君子徵兇有所疑”者,釋“君子徵兇”之義,言所以“徵兇”者,陰氣盛滿,被陽有所疑忌,必見戰伐,故“徵兇”也。○註“夫處下”至“說徵之輻”。○正義曰:“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者,謂雖不能如大畜艮卦在上,善畜下之乾也。“巽雖不能如艮之善畜”,故其畜小也。“猶不肯為坤之順從”者,謂猶不肯如泰卦、坤在於上順從乾也。“故可得少進”者,謂初九、九二得前進也。“不可盡陵”者,九三欲陵上九,被上九所固,是不可得“盡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者,此論大畜義也。大畜畜而不已,謂之“大畜”。四爻、五爻是畜之盛極,而不休已,畜極則通。四、五畜道既極,至於上九,無可所畜,故上九道乃大行,無所畜也。“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者,小畜之道既微,積其終極,至於上九,乃能畜也,謂“畜”九三也。“是以四、五可以進”者,四雖畜初,五雖畜二,畜道既弱,故九二可以進。“上九說徵之輻”者,上九畜之“積極”,故能說此九三徵行之輻。案:九三但有“說輻”,無“徵”之文。而王氏言上九“說徵之輻”者,輿之有輻,可以徵行。九三爻有“徵”義,今輿輻既說,則是說徵之輻,因上九“徵兇”之文,徵則行也。文雖不言,於義必有言“輻”者,鄭《註》雲“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鈎心之木”是也。《子夏傳》雲:“輻,車劇也。”
兌下乾上。履:虎尾,不咥人,亨。 [疏]正義曰:《履卦》之義,以六三為主。六三以陰柔履踐九二之剛,履危者也,猶如履虎尾,為危之甚。“不咥人亨”者,以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而應乾剛,雖履其危,而不見害,故得亨通,猶若履虎尾不見咥齧於人。此假物之象以喻人事。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凡“彖”者,言乎一卦之所以為主也,成卦之體在六三也。“履虎尾”者,言其危也。三為履主,以柔履剛,履危者也。“履虎尾”,有“不見咥”者,以其說而應乎乾也。乾,剛正之德者也。不以說行夫佞邪,而以說應乎《乾》,宜其“履虎尾”,不見咥而亨。 [疏]“《彖》曰履柔履剛也”至“不咥人亨”。○正義曰:“履,柔履剛”者,言履卦之義,是柔之履剛。六三陰爻,在九二陽爻之上,故云“柔履剛”也。“履”謂履踐也。此釋履卦之義。“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者,釋“不咥人亨”之義。六三在兌體,兌為和說,應於上九,上九在乾體。兌自和說,應乎乾剛,以說應剛,無所見害。是以履踐虎尾,不咥害於人,而得亨通也。若以和說之行,而應於陰柔,則是邪佞之道,由以說應於剛,故得吉也。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言五之德。 [疏]正義曰:“剛中正履帝位”者,謂九五也。以剛處中,得其正位,居九五之尊,是“剛中正履帝位”也。“而不疚光明”者,能以剛中而居帝位,不有疚病,由德之光明故也。此一句贊明履卦德養之美,於經無所釋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疏]正義曰:天尊在上,澤卑處下,君子法此履卦之象,以分辯上下尊卑,以定正民之志意,使尊卑有序也。但此履卦名合二義,若以爻言之,則在上履踐於下,六三“履”九二也。若以二卦上下之象言之,則“履”,禮也,在下以禮承事於上。此象之所言,取上下二卦卑承尊之義,故云“上天下澤,履”。但易合萬象,反覆取義,不可定為一體故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處履之初,為履之始,履道惡華,故素乃無咎。處履以素,何往不從?必獨行其願,物無犯也。 [疏]正義曰:處履之始,而用質素,故往而無咎。若不以質素,則有咎也。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原也。 [疏]正義曰:“獨行願”者,釋“素履”之往,它人尚華,己獨質素,則何咎也?故獨行所願,則物無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履道尚謙,不喜處盈,務在緻誠,惡夫外飾者。也而二以陽處陰,履於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也。履道之美,於斯為盛。故“履道坦坦”,無險厄也。在幽而貞,宜其吉。 [疏]“九二”至“幽人貞吉”。○正義曰:“履道坦坦”者,坦坦,平易之貌。九二以陽處陰,履於謙退,已能謙退,故“履道坦坦”者,易無險難也。“幽人貞吉”者,既無險難,故在幽隱之人,守正得吉。○註“履道尚謙”至“宜其吉”。○正義曰:“履道尚謙”者,言履踐之道,貴尚謙退,然後乃能踐物。“履”又為禮,故“尚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者,“履道尚謙”,不喜處盈,然以陽處陰,尚於謙德。“居內履中”,以信為道,不以居外為榮,處內為屈。若居在外,亦能履中謙退,隱之與顯,在心齊等,故曰“隱顯同”也。“在幽而貞,宜其吉”者,以其在內卦之中,故云“在幽”也。謙而得中,是貞正也。“在幽”能行此正,故曰“宜其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疏]正義曰:“中不自亂”者,釋“幽人貞吉”,以其居中,不以危險而自亂也。既能謙退幽居,何有危險自亂之事?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兇。武人為於大君。居“履”之時,以陽處陽,猶曰不謙,而況以陰居陽,以柔乘剛者乎?故以此為明眇目者也,以此為行跛足者也,以此履危見咥者也。志在剛健,不修所履,欲以陵武於人,“為於大君”,行未能免於兇,而志存於五,頑之甚也。 [疏]“六三眇能視”至“武人為於大君”。○正義曰:“眇能視,跛能履”者,居“履”之時,當須謙退。今六三以陰居陽,而又失其位,以此視物,猶如眇目自為能視,不足為明也;以此履踐,猶如跛足自為能履,不足與之行也。“履虎尾咥人兇”者,以此履虎尾,咥齧於人,所以兇也。“武人為於大君”者,行此威武加陵於人,欲自“為於大君”,以六三之微,欲行九五之志,頑愚之甚。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兇,位不當也。“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疏]“《象》曰眇能視”至“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正義曰:“不足以有明”者,釋“眇能視物”。目既隆眇,假使能視,無多明也。“不足以與行”者,解“跛能履”。足既蹇跛,假使能履,行不能遠,故云“不足以與行”也。“位不當”者,釋“咥人之兇”。所以被咥見兇者,緣居位不當,為以陰處陽也。“志剛”者,釋“武人為於大君”。所以陵武加人,欲為大君,以其志意剛猛,以陰而處陽,是志意剛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逼近至尊,以陽承陽,處多懼之地,故曰:“履虎尾,愬愬”也。然以陽居陰,以謙為本,雖處危懼,終獲其志,故“終吉”也。 [疏]正義曰:“履虎尾愬愬”者,逼近五之尊位,是“履虎尾”近其危也。以陽承陽,處嫌隙之地,故“愬愬”危懼也。“終吉”者,以陽居陰,意能謙退,故終得其吉也。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愬愬終吉”。初雖“愬愬”,終得其吉,以謙志得行,故“終吉”也。
九五:夬履,貞厲。得位處尊,以剛决正,故曰“夬履貞厲”也。履道惡盈而五處尊,是以危。 [疏]正義曰:“夬履”者,夬者,决也。得位處尊,以剛决正,履道行正,故夬履也。“貞厲”者,厲,危也。履道惡盈,而五以陽居尊,故危厲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釋“夬履貞厲”之義。所以“夬履貞厲”者,以其位正,當處在九五之位,不得不决斷其理,不得不有其貞厲,以位居此地故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禍福之祥,生乎無所履,處履之極,履道成矣,故可“視履”而“考祥”也。居極應說,高而不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視履考祥”者,祥謂徵祥。上九處履之極,履道已成,故視其所履之行;善惡得失,考其禍福之徵祥。“其旋元吉”者,旋謂旋反也。上九處履之極,下應兌說,高而不危,是其不墜於“履”,而能旋反行之,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疏]正義曰:“大有慶”者,解“元吉”在上之義。既以“元吉”而在上九,是大有福慶也,以有福慶,故在上元吉也。
乾下坤上。泰:小往大來,吉亨。 [疏]正義曰:陰去故“小往”,陽長故“大來”,以此吉而亨通。此卦亨通之極,而四德不具者,物既太通,多失其節,故不得以為元始而利貞也。所以《象》雲“財成”、“輔相”,故四德不具。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疏]“《彖》曰泰小往大來”至“小人道消也”。○正義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者,釋此卦“小往大來吉亨”名為“泰”也。所以得名為“泰”者,止由天地氣交而生養萬物,物得大通,故云“泰”也。“上下交而其志同”者,此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上謂君也。下謂臣也,君臣交好,故志意和同。“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健則內陽,外順則外陰。內陽外陰據其象,內健外順明其性,此說泰卦之德也。陰陽言爻,健順言卦。此就卦爻釋“小往大來吉亨”也。“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者,更就人事之中,釋“小往大來吉亨”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泰者,物大通之時也。上下大通,則物失其節,故財成而輔相,以左右民也。 [疏]“《象》曰天地交泰”至“以左右民”。○正義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者,由物皆通泰,則上下失節。後,君也。於此之時,君當翦財,成就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者,相,助也。當輔助天地所生之宜。“以左右民”者,左右,助也,以助養其人也。“天地之道”者,謂四時也,鼕寒、夏暑、春生、秋殺之道。若氣相交通,則物失其節。物失其節,則鼕溫、夏寒、秋生、春殺。君當財節成就,使寒暑得其常,生殺依其節,此天地自然之氣,故云“天地之道”也。“天地之宜”者,謂天地所生之物各有其宜。若《大司徒》雲“其動物植物”,及《職方》雲楊州其貢宜稻麥,雍州其貢宜黍稷。若天氣大同,則所宜相反。故人君輔助天地所宜之物,各安其性,得其宜,據物言之,故稱“宜”也。此卦言“後”者,以不兼公卿大夫,故不云君子也。兼通諸侯,故不得直言先王,欲見天子諸侯,俱是南面之君,故特言“後”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徵吉。茅之為物,拔其根而相牽引者也。“茹”,相牽引之貌也。三陽同志,俱志在外,初為類首,已舉則從,若“茅茹”也。上順而應,不為違距,進皆得志,故以其類“徵吉”。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初九欲往於上,九二、九三,皆欲上行,已去則從,而似拔茅舉其根相牽茹也。“以其匯”者,匯,類也,以類相從。“徵吉”者,徵,行也。上坤而順下,應於乾,己去則納,故徵行而吉。
《象》曰:“拔茅”、“徵吉”,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拔茅徵吉”之義。以其三陽志意皆在於外,己行則從,而似“拔茅徵行”而得吉。此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受納“馮河”者也。用心弘大,無所遐棄,故曰“不遐遺”也。無私無偏,存乎光大,故曰“朋亡”也。如此乃可以“得尚於中行”。尚,尤配也。“中行”,謂五。 [疏]正義曰:“包荒用馮河”者,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之物,故云“包荒”也。“用馮河”者,無舟渡水,馮陵於河,是頑愚之人,此九二能包含容受,故曰“用馮河”也。“不遐遺”者,遐,遠也。遺,棄也。用心弘大,無所疏遠棄遺於物。“朋亡”者,得中無偏,所在皆納,無私於朋黨之事,“亡,無也”,故云“朋亡”也。“得尚於中行”者,“中行”謂六五也,處中而行,以九二所為如此。尚,配也,得配六五之中也。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疏]正義曰:釋“得尚中行”之義。所以包荒、得配此六五之中者,以無私無偏,存乎光大之道,故此包荒。皆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與升也。而三處天地之際,將復其所處。復其所處,則上守其尊,下守其卑,是故無往而不復也,無平而不陂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時將大變,世將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動不失其應,艱而能貞,不失其義,故“無咎”也。信義誠著,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故曰“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也。 [疏]“九三無平不陂”至“於食有福”。○正義曰:“無平不陂”者,九三處天地相交之際,將各分復其所處。乾體初雖在下,今將復歸於上,坤體初雖在上,今欲復歸於下,是初始平者,必將有險陂也。初始往者,必將有反復也。無有平而不陂,無有往而不復者,猶若元在下者而不在上,元在下者而不歸下也。“艱貞無咎”者,已居變革之世,應有危殆,衹為己居得其正,動有其應,艱難貞正,乃得“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者,恤,憂也;孚,信也。信義先以誠著,故不須憂其孚信也。信義自明,故於食祿之道,自有福慶也。○註“將復其所處”至“於食有福也”。○正義曰:“將復其所處”者,以泰卦“乾體”在下,此九三將棄三而嚮四,是將復其乾之上體所處也。泰卦“坤體”在上,此六四今將去四而歸嚮初,復其“坤體”所處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者,天將處上,地將處下,閉而不通,是“天地之將閉”也。所以往前通泰,路無險難,自今巳後,時既否閉,路有傾危,是“平路之將陂”也。此因三之嚮四,是下欲上也。則上六將歸於下,是上欲下也,故云“復其所處”也。“信義誠著”者,以九三居不失正,動不失應,是信義誠著也。“故不恤其孚而自明”者,解“於食有福”,以信義自明,故飲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天地將各分復之際。 [疏]正義曰:“天地際”者,釋“無往不復”之義。而三處天地交際之處,天體將上,地體將下,故往者將復,平者將陂。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乾樂上復,坤樂下復,四處坤首,不固所居,見命則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樂下,已退則從,故不待富而用其鄰也。莫不與已同其志願,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疏]正義曰:“六四翩翩”者,四主坤首,而欲下復,見命則退,故翩翩而下也。“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鄰”謂五與上也。今己下復,衆陰悉皆從之,故不待財富而用其鄰。“不戒以孚”者,鄰皆從己,共同志願,不待戒告而自孚信以從已也。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皆失實”者,解“翩翩不富”之義,猶衆陰皆失其本實所居之處,今既見命,翩翩樂動,不待財富,並悉從之,故云“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者,解“不戒以孚”之義,所以不待六四之戒告,而六五、上六,皆以孚信者,由中心皆願下復,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婦人謂嫁曰“歸”。“泰”者,陰陽交通之時也。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中行願,不失其禮。“帝乙歸妹”,誠合斯義。履順居中,行原以祉,盡夫陰陽交配之宜,故“元吉”也。 [疏]“六五”至“以祉元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其中情,行其志願,不失於禮。爻備斯義者,唯帝乙歸嫁於妹而能然也。故作《易》者,引此“帝乙歸妹”以明之也。“以祉元吉”者,履順居中,得行志願,以獲祉福,盡夫陰陽交配之道,故大吉也。○註“婦人謂嫁曰歸”。○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隱二年《公羊傳》文也。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願”者,釋“以祉元吉”之義,正由中順,行其志願,故得福而元吉也。
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是故“城復子隍”,卑道崩也。“勿用師”,不煩攻也。“自邑告命,貞吝”,否道已成,命不行也。 [疏]“上六城復於隍”至“自邑告命貞吝”。○正義曰:“城復於隍”者,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猶若“城復於隍”也。《子夏傳》雲:“隍是城下池也”。城之為體,由基土陪扶,乃得為城。今下不陪扶,城則隕壞,以此崩倒,反復於隍,猶君之為體,由臣之輔翼。今上下不交,臣不扶君。君道傾危,故云“城復於隍”。此假外象以喻人事。“勿用師”者,謂君道已傾,不煩用師也。“自邑告命貞吝”者,否道己成,物不順從,唯於自已之邑而施告命,下既不從,故“貞吝”。○註“卑道崩也”。○正義曰:“卑道崩也”者,卑道嚮下,不與上交,故卑之道崩壞,不承事於上也。
《象》曰:“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疏]正義曰:“其命亂”者,釋“城復於隍”之義。若教命不亂,臣當輔君,猶土當扶城。由其命錯亂,下不奉上,猶上不陪城,使復於隍,故云“其命亂”也。
坤下乾上。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 [疏]正義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閉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時,故云“匪人”。“不利君子貞”者,由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為正也。陽氣往而陰氣來,故云“大往小來”。陽主生息,故稱“大”;陰主消耗,故稱“小”。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疏]正義曰:“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者,與泰卦反也。《泰卦》雲“上下交而其志同”,此應雲“上下不交則其志不同”也。非但其志不同,上下乖隔,則邦國滅亡,故變雲“天下無邦”也。“內柔而外剛”者,欲取否塞之義,故內至柔弱,外禦剛彊,所以否閉。若欲取“通泰”之義,則雲“內健”“外順”。各隨義為文,故此雲“剛柔”,不云:“健順”。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儉德闢難,不可榮以祿。 [疏]正義曰:“君子以儉德闢難”者,言君子於此否塞之時,以節儉為德,闢其危難,不可榮華其身,以居祿位。此若據諸侯公卿言之,闢其群小之難,不可重受官賞;若據王者言之,謂節儉為德,闢其陰陽已運之難,不可重自榮華而驕逸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匯,貞,吉亨。居否之初,處順之始,為類之首者也。順非健也,何可以徵?居否之時,動則入邪,三陰同道,皆不可進。故“茅茹”以類,貞而不諂,則“吉亨”。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以居否之初,處順之始,未可以動,動則入邪,不敢前進。三陰皆然,猶若拔茅牽連其根相茹也。己若不進,餘皆從之,故云“拔茅茹”也。“以其匯”者,以其同類,共皆如此。“貞吉亨”者,守正而居志在於君,乃得吉而亨通。
《象》曰:拔茅貞吉,志在君也。志在於君,故不苟進。 [疏]正義曰:“志在君”者,釋“拔茅貞吉”之義。所以居而守正者,以其志意在君,不敢懷諂苟進,故得“吉亨”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至順,包承於上,小人路通,內柔外剛,大人“否”之,其道乃“亨”。 [疏]正義曰:“包承”者,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志順,包承於上。“小人吉”者,否閉之時,小人路通,故於小人為吉也。“大人否亨”者,若大人用此“包承”之德,能否閉小人之“吉”,其道乃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亂群也。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大人“否亨”之意,良由否閉小人,防之以得其道,小人雖盛,不敢亂群,故言“不亂群”也。
六三:包羞。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當,所以“包羞”也。《象》曰:“包羞”,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包羞”者,言群陰俱用小人之道包承於上,以失位不當,所包承之事,唯羞辱己。
九四:有命無咎。疇離祉。夫處“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應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則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處乎窮下,故可以有命無咎而疇麗福也。疇謂初也。 [疏]正義曰:“有命無咎”者,九四處否之時,其陰爻皆是小人。若有命於小人,則君子道消也。今初六志在於君,守正不進,處於窮下。今九四有命命之,故“無咎”。“疇離祉”者,疇謂疇匹,謂初六也。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九四命初,身既無咎,初既被命,附依祉福,言初六得福也。
《象》曰:“有命無咎”,志行也。 [疏]正義曰:釋“有命無咎”之義,所以九四有命,得無咎者,由初六志意得行,守正而應於上,故九四之命得無咎。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係於苞桑。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後能然,故曰“大人吉”也。處君子道消之時,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將危,乃得固也。 [疏]“九五休否”至“係於苞桑”。○正義曰:“休否”者,休,美也。謂能行休美之事於否塞之時,能施此否閉之道,遏絶小人,則是“否”之休美者也,故云“休否”。“大人吉”者,唯大人乃能如此而得吉也,若其凡人,則不能。“其亡其亡,係於苞桑”者,在道消之世,居於尊位而遏小人,必近危難,須恆自戒慎其意,常懼其危亡,言丁寧戒慎如此也。“係於苞桑”者,苞,本也。凡物係於桑之苞本則牢固也。若能“其亡其亡”,以自戒慎,則有“係於苞桑”之固,無傾危也。○註“心存將危”。○正義曰:“心存將危”,解“其亡其亡”之義。身雖安靜,心意常存將有危難,但念“其亡其亡”,乃得固者,即“係於苞桑”也。必雲“苞桑”者;取會韻之義。又桑之為物,其根衆也。衆,則牢固之義。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釋“大人吉”之義,言九五居尊得位,正所以當遏絶小人得其吉。
上九:傾否,先否後喜。先傾後通,故“後喜”也。始以傾為“否”,後得通乃喜。 [疏]正義曰:處否之極,否道已終,此上九能傾毀其否,故曰“傾否”也。“先否後喜”者,否道未傾之時,是“先否”之道;否道巳傾之後,其事得通,故曰“後有喜”也。
《象》曰:否終則傾,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釋“傾否”之義。否道巳終,通道將至。故“否”之終極,則傾損其否,何得長久?故云“何可長也”。
離下乾上。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同人”,謂和同於人。“於野,亨”者,野是廣遠之處,藉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處非近狹,遠至於野,乃得亨進,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也。與人和同,義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二為同人之主。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能同於人之義。“柔得位得中”者,謂六二也,上應九五,是“應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之義。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雲“同人曰”,乃雲“同人於野,亨”,與諸卦別也。○註“故特曰同人曰”。○正義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謂卦之《彖》辭,發首即疊卦名,以釋其義,則以例言之,此發首應雲“同人於野亨”,今此“同人於野亨”之上別雲“同人曰”者,是其義有異。此同人卦名,以六二為主,故同人卦名係屬六二,故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雖是《同人》卦下之辭,不關六二之義,故更疊“同人於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此釋“君子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應”,謂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應,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為健,邪僻而相應,則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為德。 [疏]“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正義曰:此更贊明君子貞正之義。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時,能以正道通達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貞。○註“君子以文明為德”。○正義曰:若非君子,則用威武。今卦之下體為離,故《彖》雲“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為德也。謂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疏]正義曰:天體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與火,同人”。
君子以類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義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類而聚也。“辨物”謂分辨事物,各同其黨,使自相同,不間雜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係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疏]正義曰:“同人於門”者,居同人之首,無應於上,心無係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門外,出門皆同,故云“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釋“出門同人無咎”之義。言既心無係吝,出門逢人皆同,則誰與為過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疏]正義曰:係應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闊,是鄙吝之道,故《象》雲“吝道”也。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於莽”至“三歲不興”。○正義曰:“伏戎於莽”者,九三處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據六二,上與九五相爭也。但九五剛健,九三力不能敵,故伏潛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歲不興”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敵,量斯勢也,縱令更經三歲,亦不能興起也。○註“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義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門皆同,無所係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據六二,奪上之應,是不能包弘也。“物黨相分”者,謂同人之時,物各有黨類而相分別也;二則與五相親,與三相分別也。“欲乖其道,貪於所比,據上之應”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類相從,不知二之從五,直以苟貪,與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據上九五之應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安,辭也。 [疏]正義曰:“伏戎於莽敵剛”者,釋“伏戎於莽”之義。以其當□九五之剛,不敢顯亢,故“伏戎於莽”,“三歲不興”,“安行”者,釋“三歲不興”之義,雖經三歲,猶不能興起也。安,語辭也,猶言何也。既三歲不興,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剋攻,吉。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爭,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剋也。不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剋乃反,其所以得吉,“睏而反則”者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與人鬥爭,與三爭二,欲攻於三。既是上體,力能顯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違義傷理,無所不與,雖復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從法則,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剋也。其吉,則睏而反則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義弗剋也”者,釋不剋之義。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剋者,以其違義,衆所不從,故云“義不剋”也。“其吉則睏而反則”者,釋“其吉”之義。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則以不剋,困苦而反歸其法則,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衆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剋之,然後相遇也。 [疏]正義曰:“同人先號咷”者,五與二應,用其剛直,無所未從,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與之競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號咷”也。“而後笑”者,處得尊位,戰必剋勝,故“後笑”也。“大師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歸己,用其剛直,必以大師與三、四戰剋,乃得與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疏]正義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號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剛直之道,物所未從,故“先號咷”也。但《象》略“號咷”之字,故直雲“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者,釋“相遇”之義,所以必用大師,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師與三四相伐而得剋勝,乃與二相遇,故言“相剋”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爭,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於郊無悔”。○正義曰:“同人於郊”者,處同人之極,最在於外,雖欲“同人”,人必疏己,不獲所同,其志未得。然雖陽在於外,遠於內之爭訟,故無悔吝也。○註“不獲同志”至“未得其志”。○正義曰:“不獲同志”者,若彼此在內相同,則獲其同志意也。若已為郊境之人,而與相同,人未親己,是“不獲同志”也。“遠於內爭”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傢之內,是遠於內爭也。以遠內爭,故無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 [疏]“《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郊”之義。同人在郊境遠處,與人疏遠,和同之志,猶未得也。○註“凡處同人”至“用師也”。○正義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註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剋之睏,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者,案《孔子傢語·弟子好生篇》雲:“楚昭王出遊,亡烏號之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聞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軫,哀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在城父卒。此愛國而致它災也。引此者,證同人不弘皆至用師矣。
乾下離上。大有:元亨。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則必元亨矣。 [疏]正義曰:柔處尊位,陽並應,大能所有,故稱“大有”。既能“大有”,則其物大得亨通,故云“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處尊以柔,居中以大,體無二陰以分其應,上下應之,靡所不納,大有之義也。 [疏]正義曰:釋此卦稱“大有”之義。“大中”者,謂六五處大以中,柔處尊位,是其大也。居上卦之內,是其中也。
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矣。剛健不滯,文明不犯,應天則大,時行無違,是以“元亨”。 [疏]“其德剛健”至“是以元亨”。○正義曰:釋“元亨”之義。“剛健”謂乾也。“文明”謂離也。“應乎天而時行”者,褚氏、莊氏雲:“六五應《乾》九二。”亦與五為體,故云“應乎天”也。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與時無違,雖萬物皆得亨通,故云“是以元亨”。註“剛健不滯”至“是以元亨”。○正義曰:“剛健不滯”者,剛健則物不擁滯也。“文明不犯”者,文則明粲而不犯於物也。“應天則大”者,能應於天則盛大也。“時行無違”者,以時而行,物無違也。以有此諸事,故大通而“元亨”也。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惡揚善,成物之性,順天休命,順物之命。 [疏]正義曰:“君子以遏惡揚善”者,“大有”包容之義,故君子象之,亦當包含遏匿其惡,褒揚其善,順奉天德,休美物之性命,巽順含容之義也。不云天在火下而云“火在天上”者,天體高明,火性炎上,是照耀之物而在於天上,是光明之甚,無所不照,亦是包含之義,又為揚善之理也。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術斯以往,後害必至。其欲匪咎,“艱則無咎也”。 [疏]“初九”至“艱則無咎”。○正義曰: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謙退,雖無交切之害,久必有兇。其欲“匪咎”,能自艱難其志,則得“無咎”,故云“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也。○註“不能履中”至“無咎也”。○正義曰:“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者,初不在二位,是不能履中。在大有之初,是盈滿,身行剛健,是溢也,故云“不能履中滿而不溢”也。
《象》曰: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九二:大車以載,任重而不危。 [疏]“九二大車以載”。○正義曰:“大車以載”者,體是剛健,而又居中,身被委任,其任重也。能堪受其任,不有傾危,猶若大車以載物也。此假外象以喻人事。○註“任重而不危”。○正義曰:釋“大車以載”之意。大車謂牛車也。載物既多,故云“任重”。車材彊壯,故不有傾危也。
有攸往,無咎。健不違中,為五所任,任重不危,致遠不泥,故可以往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堪當重任,故有所往無咎者,以居失其位,嫌有兇咎,故云“無咎”也。
《象》曰:“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疏]正義曰:“積中不敗”者,釋“大車以載”之義。物既積聚,身有中和,堪受所積之聚在身上,上不至於敗也。
九三: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剋。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而履得其位,與五同功,威權之盛,莫此過焉。公用斯位,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小人不剋,害可待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剋”。○正義曰:“公用亨於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五為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於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云“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致禍害,故云“小人不剋”也。。○註“與五同功”至“莫此過焉”。○正義曰:“與五同功”者,《係辭》雲:“三與五同功”。此雲“與五同功”,謂五為王位,三既能與五之同功,則威權與五相似,故云“威權之盛,莫此過焉”。
《象》曰:“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為懼也,可謂危矣。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三雖至盛,五不可捨,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旁謂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無咎”。○正義曰:“匪其彭無咎”者,匪,非也。彭,旁也。謂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專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如此乃得“無咎”也。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可謂危矣。能棄三歸五,得“無咎”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明猶纔也。 [疏]正義曰:“明辯晢也”者,釋“匪其彭無咎”之義。明猶纔也。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纔性辯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云“明辯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夫不私於物,物亦公焉。不疑於物,物亦誠焉。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為而不威如?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孚”,信也。“交”謂交接也。“如”,語辭也。六五居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故其誠信,物來交接,故云“厥孚交如”也。“威如吉”者,威,畏也。既誠且信,不言而教行,所為之處,人皆畏敬,故云“威如”。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由巳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於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云“易而無備”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大有”,豐富之世也。處“大有”之上而不纍於位,志尚乎賢者也。餘爻皆乘剛,而巳獨乘柔順也。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也。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纍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係辭》具焉。 [疏]“上九”至“無不利”。○正義曰:釋所以“大有”。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從天巳下,悉皆祐之,故云“自天祐之”。○註“不纍於位”至“盡夫助道”。○正義曰:“不纍於位,志尚乎賢”者,既居豐富之時,應須以富有為纍也。既居無位之地,不以富有縈心,是不係纍於位。既能清靜高絜,是慕尚賢人行也。“爻有三德”者,“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是一也。“以剛乘柔,思順之義”,是二也。“不以物纍於心,高尚其志,尚賢者”,是三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則無物不祐,故云“盡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謙:亨。君子有終。 [疏]正義曰:“謙”者,屈躬下物,先人後己,以此待物,則所在皆通,故曰“亨”也。小人行謙則不能長久,唯“君子有終”也。然案謙卦之象,“謙”為諸行之善,是善之最極,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於人既為謙退,何可為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於物?故不云元與利、貞也。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見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云“吉”也。諸卦言“吉”者,其義有嫌者,爻兼善惡也。若行事有善,則吉乃隨之。若行事有惡,則不得其吉。諸稱“吉”者,嫌其不言,故稱“吉”也。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並以陰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則無吉,若行此事,則得其吉,故並稱“元吉”。其餘皆言吉,事亦仿此。亦有大人為吉,於小人為兇,若《否》之九五雲:休否,大人吉”是也。或有於小人為吉,大人為兇,若屯之九五“小貞吉,大貞兇”,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類是也。亦有其吉灼然而稱“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之類是也。但《易》之為體,不可以一為例。今各隨文解之,義具諸卦之下。今《謙卦》之繇,其吉可知也。既不云“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並雲“吉”者?《謙卦》是總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須雲“吉”也。六爻各明其義,其義有優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須“吉”以明之也。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終也”。○正義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釋“亨”義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體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對,則“天道下濟”也。且艮為陽卦,又為山。天之高明,今在下體,亦是天道下濟之義也。“下濟”者,謂降下濟生萬物也。而“光明”者,謂三光垂耀而顯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體卑柔而氣上行,交通於天以生萬物也。“天道虧盈而益謙”者,從此巳下,廣說謙德之美,以結君子能終之義也。“虧”謂減損,減損盈滿而增益謙退。若日中則昃,月盈則食,是虧減其盈。盈者虧減,則謙者受益也。“地道變盈而流謙”者,丘陵川𠔌之屬,高者漸下,下者益高,是改變“盈”者,流佈“謙”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謙”者,驕盈者被害,謙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謙”也。“人道惡盈而好謙”者,盈溢驕慢,皆以惡之;謙退恭巽,悉皆好之。“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謙而更光明盛大,卑謙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終也。言君子能終其謙之善事,又獲謙之終福,故云“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多者用謙以為裒,少者用謙以為益,隨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稱物平施”。正義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謙道,則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故云“裒多”,即謙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謙而光大也。“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謙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稱物平施”者,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云:“稱物平施也。此謙卦之象以山為主是於山為謙於地為不謙,應言“山在地中”。今乃雲“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於人,故變其文也。○註“多者用謙”至“不失平也”。正義曰:“多者用謙以為裒”者,《爾雅·釋詁》雲:“裒,聚也”。於先多者,其物雖多,未得積聚,以謙故益其物更多而積聚,故云“多者用謙以為裒”也。“少者用謙以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謙而更增益,故云“用謙以為益”也。“隨物而與”者,多少俱與,隨多隨少,而皆與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於下若有謙者,官之先高,則增之榮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祿,隨其官之高下,考其謙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與之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能體“謙謙”,其唯君子。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疏]正義曰:“謙謙君子”者,能體謙謙,唯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難,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牧,養也。 [疏]正義曰:“卑以自牧”者,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恆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六二:鳴謙,貞吉。鳴者,聲名聞之謂也。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疏]正義曰:“鳴謙”者,謂聲名也。處正得中,行謙廣遠,故曰“鳴謙”,正而得吉也。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疏]正義曰:“中心得”者,鳴聲中吉,以中和為心,而得其所,鳴謙得中吉也。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衆陰所宗,尊莫先焉。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者,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勞倦於謙也。唯君子能終而得吉也。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疏]正義曰:“萬民服”者,釋所以勞謙之義。以上下群陰,象萬民皆來歸服,事須引接,故疲勞也。
六四:無不利,捴謙。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指捴”皆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無不利”者,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所不利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指捴皆謙不違則”者,釋“無不利捴謙”之義。所以“指捴皆謙”者,以不違法則,動合於理,故無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居於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疏]正義曰:“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凡人必將財物周贍鄰里,乃能用之。六五居於尊位,用謙與順,鄰自歸之,故不待豐富能用其鄰也。“利用侵伐無不利”者,居謙履順,必不濫罰無罪。若有驕逆不服,則須伐之,以謙得衆,故“利用侵伐,無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徵不服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徵邑國。最處於外,不與內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巳。 [疏]正義曰:“鳴謙”者,上六最處於外,不與內政,不能於實事而謙,但有虛名聲聞之謙,故云“鳴謙”。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既在外而行謙順,唯利用行師徵伐外旁國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內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也。夫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末有居衆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為爭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兇咎悔吝者,以謙為主也。“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鳴謙”至“徵邑國也”。○正義曰:“志未得”者,釋“鳴謙”之義也。所以但有聲鳴之謙,不能實爭立功者,以其居在於外,其內立功之志,猶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者,釋“行師徵邑國”之意。《經》言“利用”,《象》改“利”為“可”者,言內志雖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徵邑國也。○註“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正義曰:“動之所起興於利”者,凡人若不見利,則心無所動。今動之所以起者,見利乃動,故云“興於利”也。“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者,欲明為利乃有動,動而致訟,訟則起兵。故《序卦》“需”為飲食,飲食必有訟,故需卦之後次訟卦也。爭訟必興兵,故訟卦之後次師卦也。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衆,衆皆說豫,故謂之豫也。動而衆說,故可利建侯也。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云“利貞”也。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行師,即利貞也。”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別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義。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震在上,是動也。以順而動,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於封建諸侯、行師徵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行師”能順動,則衆從之。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刑罰當理,故人服也。“豫之時義大矣哉”者,嘆美為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時,其義大矣。此嘆卦也。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嘆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餘藴,得意而忘言也。然嘆卦有三體:一直嘆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嘆時並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嘆時並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適時,有兇有吉。人之生世,亦復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故舉此四卦之時為嘆,餘皆可知。言“用”者,謂適時之用也。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舉險難等三卦,餘從可知矣。又言“義”者,《姤卦》註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是其時皆有義也。略明佚樂之世,相隨相遇之日,隱遯羈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餘卦亦可知也。今所嘆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凡於《彖》之末嘆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云“時義”。案:《姤卦》註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餘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隨》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別。四卦皆云“時義”,《隨卦》則“隨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別有義意,又取隨逐其時,故變雲“隨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云“時用”。案:《睽卦》註云:“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無餘義,唯大人能用,故云“用”不云“義”也。《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別,故註云“非用之常,用有時也”。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云“義”與“用”也。案:《解卦》註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以此註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餘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別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唯《大過》稱“時”,註云:“君子有為之時。”與《解》、《革》、《頤》其理稍別。《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餘意,故直稱“時”,不云“義”,又略不云“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云“雲上於天”,或云“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嚮天也。“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後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兇。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獨得於樂,所以“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兇”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於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諂,下交不瀆,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盱”謂睢盱。睢盱者,喜說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故直雲“盱豫”。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衆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衆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衆陰皆歸,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則衆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衆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製,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製,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恆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有渝無咎”者,渝,變也。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