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学论坛>>百家争鸣>> 易类>> wáng Wang Bi   zhōng guó China   sān guó   (226nián249nián), 孔颖达 Kong Yingda   中国 China   唐代   (574年648年)
周易正义
  注  魏·王弼等  疏  唐·孔颖达  整理 明月奴  制作 真如  发布 读书中文网
  
  南宋初国子监所刻 《周易》 单疏本。为传世孤帙,十四卷全。《周易》亦称《易经》,儒家经典之首,三国魏王弼和晋韩康伯均为《易经》作注,唐代孔颖达奉太宗命主编《五经正义》,首即《周易正义》。正义又称疏,系在正经注基础上,融合众多经学家见解,对原有经注进行疏证,并对注文加以注解。唐宋以来,历代科举取士皆以经书及其注疏为依据,故群经注疏之写本、刻本流传甚多。北宋国子监有诸经正义单刻本,称单疏本,南宋时又复刻之。今传世群经注疏以单疏本为最早,而流传至罕。
  此本半叶15行,行26字,白口,左右双边,间有补版。刻工有包端、王政、朱宥、章宇、陈常、顾仲、弓成、王允成、 李询、 徐高等,皆南宋初杭州地区名匠。卷后有端拱元年 (988)衔名一叶,前人因谓为北宋刊本。查卷中桓、构等字缺笔,证以刻工,实属南宋初复刻北宋本。又《玉海》载“绍兴九年九月诏下诸郡,索国子监元颁善本校对镂版,十五年闰十一月博士王之望请群经义疏未有版者令临安府雕造。二十一年五月诏令国子监访寻五经三馆旧监本刻版,上曰:其他阙书亦令次第雕版,虽重修所费亦不惜也。由之经籍复全”,由是推之,此书与《五经正义》中其余各经,当刻于绍兴十五年(1145)至二十一年(1151)之间。
  此本宋代为俞琰所藏。琰字玉吾,吴县 (今江苏省吴县 )人,生平深于易学,著有《周易集说》、《读易举要》等。该本中有俞氏家藏、 石涧书、俞琰玉吾、石涧、林屋山人、易学传家、读易楼图书记等印。明代递藏唐寅、王世贞家。衔名后,有墨笔“吴郡唐寅藏书”一行,又贞元、仲雅二印。入清则归季振宜所有。季氏《延令宋板书目》中《周易正义》四册,即此本。该本中有季振宜印、沧苇、季振宜读书、御史之章等印。清中叶又归徐松,有翁方纲跋,又翁氏题款一行及翁方纲、覃二印。另有高松堂鉴定书画印、庄虎孙印,其人不详。此书清末为徐坊所得,又由徐归于傅增湘,有傅增湘印、双鉴楼藏书印、藏园秘笈等印。 1935年,傅氏将此书邮致日本,选集良工,精摹影印行世。后此本由傅氏归近代著名藏书家陈清华。今藏北京图书馆。
上经乾传卷一
周易正义 上经乾传卷一
周易正义 上经乾传卷一
周易正义 上经乾传卷一
  乾下乾上。乾:元、亨、利、贞。 [疏]正义曰:“乾”者,此卦之名。谓之卦者,《易纬》云:“卦者挂也,言县挂物象,以示於人,故谓之卦。”但二画之体,虽象阴阳之气,未成万物之象,未得成卦,必三画以象三才,写天、地、雷、风、水、火、山、泽之象,乃谓之卦也。故系辞云“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是也。但初有三画,虽有万物之象,於万物变通之理,犹有未尽,故更重之而有六画,备万物之形象,穷天下之能事,故六画成卦也。此乾卦本以象天,天乃积诸阳气而成天,故此卦六爻皆阳画成卦也。此既象天,何不谓之天,而谓之“乾”者?天者定体之名,“乾”者体用之称。故《说卦》云:“乾,健也”。言天之体,以健为用。圣人作《易》本以教人,欲使人法天之用,不法天之体,故名“乾”,不名天也。天以健为用者,运行不息,应化无穷,此天之自然之理,故圣人当法此自然之象而施人事,亦当应物成务,云为不已,“终日乾乾”,无时懈倦,所以因天象以教人事。於物象言之,则纯阳也,天也。於人事言之,则君也。父也。以其居尊,故在诸卦之首,为《易》理之初。但圣人名卦,体例不同,或则以物象而为卦名者,若否、泰、剥、颐、鼎之属是也,或以象之所用而为卦名者,即乾、坤之属是也。如此之类多矣。虽取物象,乃以人事而为卦名者,即家人、归妹、谦、履之属是也。所以如此不同者,但物有万象,人有万事,若执一事,不可包万物之象;若限局一象,不可总万有之事,故名有隐显,辞有踳驳,不可一例求之,不可一类取之。故《系辞》云:“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韩康伯注云“不可立定准”是也。“元、亨、利、贞”者,是乾之四德也。子夏传云:“元,始也。亨,通也。利,和也。贞,正也。”言此卦之德,有纯阳之性,自然能以阳气始生万物而得元始亨通,能使物性和谐,各有其利,又能使物坚固贞正得终。此卦自然令物有此四种使得其所,故谓之四德:言圣人亦当法此卦而行善道,以长万物,物得生存而为“元”也。又当以嘉美之事,会合万物,令使开通而为“亨”也。又当以义协和万物,使物各得其理而为“利”也。又当以贞固幹事,使物各得其正而为“贞”也。是以圣人法乾而行此四德,故曰“元、亨、利、贞”。其委曲条例,备在《文言》。
  
  初九:潜龙勿用。《文言》备矣。 [疏]正义曰:居第一之位,故称“初”;以其阳爻,故称“九”。潜者,隐伏之名;龙者,变化之物。言天之自然之气起於建子之月,阴气始盛,阳气潜在地下,故言“初九潜龙”也。此自然之象,圣人作法,言於此潜龙之时,小人道盛,圣人虽有龙德,於此时唯宜潜藏,勿可施用,故言“勿用”。张氏云:“以道未可行,故称‘勿用’以诫之。”於此小人道盛之时,若其施用,则为小人所害。寡不敌众,弱不胜强,祸害斯及,故诫“勿用”。若汉高祖生於暴秦之世,唯隐居为泗水亭长,是勿用也。诸儒皆以为舜始渔於雷泽。舜之时,当尧之世,尧君在上,不得为小人道盛。此“潜龙”始起,在建子之月,於义恐非也。第一位言“初”,第六位当言“终”;第六位言“上”,第一位当言“下”。所以文不同者,庄氏云:“下言初则上有末义。”故《大过·彖》云:“栋桡,本末弱。”是上有末义“六”言“上”,则“初”当言“下”。故《小象》云:“潜龙勿用,阳在下也。”则是初有下义,互文相通,义或然也。且第一言“初”者,欲明万物积渐,从无入有,所以言初不言一与下也。六言“上”者,欲见位居卦上,故不言六与末也。此初九之等,是乾之六爻之辞,但乾卦是阳生之世,故六爻所述,皆以圣人出处讬之,其馀卦六爻,各因象明义,随义而发,不必皆论圣人。他皆仿此。谓之“爻”者,《系辞》云:“爻也者,效此者也。”圣人画爻,以仿效万物之象。先儒云,后代圣人以《易》占事之时,先用蓍以求数,得数以定爻,累爻而成卦,因卦以生辞,则蓍为爻卦之本,爻卦为蓍之末。今案:《说卦》云:“圣人之作《易》也,幽赞於神明而生蓍,三天两地而倚数,观变於阴阳而立卦,发挥於刚柔而生爻。”《系辞》云:“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龟。是故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又《易乾凿度》云:“垂皇策者牺。”据此诸文,皆是用蓍以求卦。先儒之说,理当然矣。然阳爻称“九”,阴爻称“六”,其说有二:一者《乾》体有三画,《坤》体有六画,阳得兼阴,故其数九,阴不得兼阳,故其数六。二者老阳数九,老阴数六,老阴老阳皆变,《周易》以变者为占,故杜元凯注襄九年《传》遇《艮》之八,及郑康成注《易》,皆称《周易》以变者为占,故称九、称六。所以老阳数九,老阴数六者,以揲蓍之数,九遇揲则得老阳,六遇揲则得老阴,其少阳称七,少阴称八,义亦准此。张氏以为阳数有七有九,阴数有八有六,但七为少阳,八为少阴,质而不变,为爻之本体。九为老阳,六为老阴,文而从变,故为爻之别名。且七既为阳爻,其画已长。今有九之老阳,不可复画为阳,所以重钱,避少阳七数,故称九也。八为阴数而画阴爻,今六为老阴,不可复画阴爻。故交其钱,避八而称六。但《易》含万象,所讬多涂,义或然也。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出潜离隐,故曰“见龙”,处於地上,故曰“在田”。德施周普,居中不偏,虽非君位,君之德也。初则不彰,三则“乾乾”,四则“或跃”,上则过亢。“利见大人”,唯二、五焉。 [疏]“九二”至“利见大人”。○正义曰:阳处二位,故曰“九二”。阳气发见,故曰“见龙”。田是地上可营为有益之处,阳气发在地上,故曰“在田”。且一之与二,俱为地道,二在一上,所以称“田”。“见龙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见大人”,以人事讬之,言龙见在田之时,犹似圣人久潜稍出,虽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众庶利见九二之“大人”。故先儒云:若夫子教於洙泗,利益天下,有人君之德,故称“大人”。案:《文言》云:“九二德博而化。”又云:“君德也。”王辅嗣注云:“虽非君位,君之德也。”是九二有人君之德,所以称“大人”也。辅嗣又云:“利见大人,唯二五焉。”是二之与五,俱是“大人”,为天下所“利见”也。而褚氏、张氏同郑康成之说,皆以为九二利见九五之大人,其义非也。且“大人”之云,不专在九五与九二,故《讼卦》云:“利见大人。”又《蹇卦》:“利见大人。”此“大人”之文,施处广矣,故辅嗣注谓九二也。是“大人”非专九五。○注“处於地上”至“唯二五焉”。○正义曰:“处於地上,故曰在田”者,先儒以为重卦之时,重於上下两体,故初与四相应,二与五相应,三与上相应。是上下两体,论天地人各别,但《易》含万象,为例非一。及其六位,则一、二为地道,三、四为人道,五、上为天道。二在一上,是九二处其地上,所田食之处,唯在地上,所以称“田”也。观辅嗣之注意,唯取地上称田,诸儒更广而称之,言田之耕稼利益,及於万物,盈满有益於人,犹若圣人益於万物,故称“田”也。“德施周普”者,下《小象》文,谓周而普遍。“居中不偏”者,九二居在下卦之中,而於上於下,其心一等,是“居中不偏”也。不偏则周普也。“虽非君位”者,二为大人,己居二位,是非君位也。“君之德”者,以德施周普也。《文言》云:“德博而化。”又云:“君德也。”是九二有人君之德也。“初则不彰”者,谓潜隐不彰显也。“三则乾乾”者,危惧不安也。“四则或跃”者,谓进退怀疑也。“上则过亢”,过谓过甚,亢谓亢极。“利见大人,唯二五焉”者,言范模乾之一卦,故云“唯二五焉”。於别卦言之,非唯二五而己。故讼卦、蹇卦并云“利见大人”,所以施处广,非唯二五也。诸儒以为九二当太蔟之月,阳气发见,则九三为建辰之月,九四为建午之月,九五为建申之月,为阴气始杀,不宜称“飞龙在天”。上九为建戌之月,群阴既盛,上九不得言“与时偕极”。於此时阳气仅存,何极之有?诸儒此说,於理稍乖。此乾之阳气渐生,似圣人渐出,宜据十一月之后。至建巳之月已来,此九二当据建丑、建寅之间,於时地之萌牙初有出者,即是阳气发见之义。乾卦之象,其应然也。但阴阳二气,共成岁功,故阴兴之时,仍有阳在,阳生之月,尚有阴存。所以六律六吕,阴阳相间,取象论义,与此不殊。乾之初九,则与复卦不殊。乾之九二,又与临卦无别。何以复、临二卦与此不同者,但《易》论象,复、临二卦,既有群阴见象於上,即须论卦之象义,各自为文。此乾卦初九、九二,只论居位一爻,无群阴见象,故但自明当爻之地,为此与临、复不同。
  
  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处下体之极,居上体之下,在不中之位,履重刚之险。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宁其居也。纯脩下道,则居上之德废;纯脩上道,则处下之礼旷。故“终日乾乾”,至于夕惕犹若厉也。居上不骄,在下不忧,因时而惕,不失其几,虽危而劳,可以“无咎”。处下卦之极,愈於上九之亢,故竭知力而后免於咎也。乾三以处下卦之上,故免亢龙之悔。坤三以处下卦之上,故免龙战之灾。 [疏]“九三君子”至“夕惕若厉无咎”。○正义曰:以阳居三位,故称“九三”;以居不得中,故不称“大人”;阳而得位,故称君子。在忧危之地,故“终日乾乾”,言每恒终竟此日,健健自强,勉力不有止息。“夕惕”者,谓终竟此日后,至向夕之时,犹怀忧惕。“若厉”者,若,如也;厉,危也。言寻常忧惧,恒如倾危,乃得无咎。谓既能如此戒慎,则无罪咎,如其不然,则有咎。故《系辞》云:“无咎者,善补过也。”此一爻,因阳居九三之位,皆以人事明其象。○注“处下体之极”至“免龙战之灾”。○正义曰:“处下体之极”者,极,终也。三是上卦之下,下体之极,故云“极”也。又云:“居上体之下”者,四、五与上是上体,三居四下,未入上体,但居上体之下,四则已入上体,但居其上体之下,故九四注云“居上体之下”,与此别也。云“履重刚之险”者,上下皆有阳爻,刚强好为险难,故云“履重刚之险”。云“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者,若在天位,其尊自然安处,在上卦之下,虽在下卦之上,其尊未安,故云“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宁其居”者,田是所居之处,又是中和之所,既不在田,故不得安其居。“纯脩下道,则居上之德废”者,言若纯脩下道以事上卦,则己居下卦之上,其德废坏,言其太卑柔也。“纯脩上道,则处下之礼旷”者,旷谓空旷,言已纯脩居下卦之上道以自骄矜,则处上卦之下,其礼终竟空旷。“夕惕犹若厉也”者,言虽至於夕,恒怀惕惧,犹如未夕之前,当若厉也。案:此卦九三所居之处,实有危厉。又《文言》云:“虽危无咎。”是实有危也。据其上下文势,“若”字宜为语辞,但诸儒并以“若”为“如”,如似有厉,是实无厉也,理恐未尽。今且依“如”解之。“因时而惕,不失其几”者,“因时”谓因可忧之时,故《文言》云“因时而惕”,又云“知至至之,可与几也”。是“因时而惕,不失其几”也。“虽危而劳”者,“若厉”是“虽危”,“终日乾乾”是“而劳”也。“故竭知力而后免於咎”者,王以九三与上九相并,九三处下卦之极,其位犹卑,故竭知力而得免咎也。上九在上卦之上其位极尊,虽竭知力,不免亢极,言下胜於上,卑胜於尊。
  
  九四:或跃在渊,无咎。去下体之极,居上体之下,乾道革之时也。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履重刚之险,而无定位所处,斯诚进退无常之时也。近乎尊位,欲进其道,迫乎在下,非跃所及。欲静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犹豫未敢决志。用心存公,进不在私,疑以为虑,不谬於果,故“无咎”也。 [疏]“九四:或跃在渊,无咎”。○正义曰:“或,疑也。跃,跳跃也。言九四阳气渐进,似若龙体欲飞,犹“疑或”也。跃於在渊,未即飞也。此自然之象,犹若圣人位渐尊高欲进於王位,犹豫鷃疑,在於故位,未即进也。云:“无咎”者,以其鷃疑进退,不即果敢以取尊位,故“无咎”也。若其贪利务进,时未可行而行,则物所不与,故有咎也。若周西伯内执王心,外率诸侯以事纣也。○注“去下体之极”至“无咎也”。○正义曰:“去下体之极”者,离下体入上体,但在下体之上,故云“去下体之极”。注九三云“处下体之极”,彼仍处九三,与此别也。云“乾道革之时”者,革,变也。九四去下体入上体,是乾道革之时。云“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者,《易》之为体,三与四为人道,人近在下不,近於上,故九四云“中不在人”,异於九三也。云“而无定位所处”者,九四以阳居阴上,既不在於天,下复不在於地,中又不当於人,上下皆无定位所处也。“斯诚进退无常之时”者,《文言》云“上下无常”、“进退无恒”是也。“欲进其道,迫乎在下,非跃所及”者,谓欲进已圣道而居王位,但逼迫於下,群众未许,非己独跃所能进及也。“欲静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犹豫,未敢决志”者,谓志欲静其居处,百姓既未离祸患,须当拯救,所以不得安居,故迟疑犹豫,未敢决断其志而苟进也。“用心存公,进不在私”者,本为救乱除患,不为於己,是进不在私也。“疑以为虑,不谬於果”者,谬谓谬错,果谓果敢;若不思虑,苟欲求进,当错谬於果敢之事,而致败亡;若疑惑以为思虑,则不错谬於果敢之事。其错谬者,若宋襄公与楚人战而致败亡是也。
  
  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不行不跃而在乎天,非飞而何?故曰“飞龙”也。龙德在天,则大人之路亨也。夫位以德兴,德以位叙,以至德而处盛位,万物之睹,不亦宜乎? [疏]“九五”至“利见大人”。○正义曰:言九五阳气盛至於天,故云“飞龙在天”。此自然之象,犹若圣人有龙德飞腾而居天位,德备天下,为万物所瞻睹,故天下利见此居王位之大人。○注“龙德在天”。○正义曰:“龙德在天,则大人之路亨”,谓若圣人有龙德居在天位,则大人道路得亨通。犹若文王拘在羑里,是大人道路未亨也。“夫位以德兴”者,位谓王位,以圣德之人能兴王位也。“德以位叙”者,谓有圣德之人,得居王位,乃能叙其圣德。若孔子虽有圣德,而无其位,是德不能以位叙也。
  
  上九:亢龙有悔。 [疏]正义曰:上九亢阳之至,大而极盛,故曰“亢龙”。此自然之象,以人事言之,似圣人有龙德,上居天位,久而亢极,物极则反,故“有悔”也。纯阳虽极,未至大凶,但有悔吝而己。《系辞》云:“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故郑引尧之末年,四凶在朝,是以有悔未大凶也。凡悔之为文,既是小疵,不单称悔也。必以馀字配之。其悔若在,则言“有悔”,谓当有此悔,则此经是也。其悔若无,则言“悔亡”,言其悔已亡也,若《恒卦·九二》“悔亡”是也。其悔虽亡,或是更取他文结之,若《复卦·初九》“不远复无祗悔”之类是也。但圣人至极,终始无亏,故《文言》云:“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圣人乎?”是知大圣之人,本无此悔。但九五天位,有大圣而居者,亦有非大圣而居者,不能不有骄亢,故圣人设法以戒之也。
  
  用九:见群龙,无首,吉。九,天之德也。能用天德,乃见“群龙”之义焉。夫以刚健而居人之首,则物之所不与也。以柔顺而为不正,则佞邪之道也。故《乾》吉在“无首”,《坤》利在“永贞”。 [疏]“用九:见群龙,无首,吉”。○正义曰:“用九见群龙”者,此一句说“乾元”能用天德也。九,天德也。若体“乾元”,圣人能用天德,则见“群龙”之义。“群龙”之义,以无首为吉,故曰“用九,见群龙,无首,吉”也。○注“九,天之德”。○正义曰:“九,天之德”者,言六爻俱九,乃共成天德,非是一爻之九,则为天德也。
  
  《彖》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乾道变化,各正性命。天也者,形之名也。健也者,用形者也。夫形也者,物之累也。有天之形而能永保无亏,为物之首,统之者岂非至健哉!大明乎终始之道,故六位不失其时而成,升降无常,随时而用,处则乘潜龙,出则乘飞龙,故曰“时乘六龙”也。乘变化而御大器,静专动直,不失大和,岂非正性命之情者邪? [疏]“彖曰大哉乾元”至“各正性命”。○正义曰:夫子所作《彖》辞,统论一卦之义,或说其卦之德,或说其卦之义,或说其卦之名,故《略例》云:“彖者何也?统论一卦之体,明其所由之主。”案:褚氏、庄氏并云:“彖,断也,断定一卦之义,所以名为彖也。”但此《彖》释乾与元、亨、利、贞之德。但诸儒所说此《彖》分解四德,意各不同。今案:庄氏之说,於理稍密,依而用之。“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者,此三句裛释乾与元也。“乾”是卦名,“元”是乾德之首,故以元德配乾释之。“大哉乾元”者,阳气昊大,乾体广远,又以元大始生万物,故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者,释其“乾元”称“大”之义,以万象之物,皆资取“乾元”,而各得始生,不失其宜,所以称“大”也。“乃统天”者,以其至健而为物始,以此乃能统领於天,天是有形之物,以其至健,能总统有形,是“乾元”之德也。“云行雨施,品物流形”者,此二句释“亨”之德也,言乾能用天之德,使云气流行,雨泽施布,故品类之物,流布成形,各得亨通,无所壅蔽,是其“亨”也。“大明终始,六位时成”者,此二句总结乾卦之德也。以乾之为德,大明晓乎万物终始之道,始则潜伏,终则飞跃,可潜则潜,可飞则飞,是明达乎始终之道,故六爻之位,依时而成。若其不明终始之道,应潜而飞,应飞而潜,应生而杀,应杀而生,六位不以时而成也。“时乘六龙,以御天”者,此二句申明“乾元”“乃统天”之义,言乾之为德,以依时乘驾六爻之阳气,以控御於天体。六龙,即六位之龙也。以所居上下言之,谓之六位也;阳气升降,谓之六龙也。上文以至健元始总明乾德,故云“乃统天”也。此名乘驾六龙,各分其事,故云“以御天”也。“乾道变化,各正性命”者,此二句更申明乾元资始之义。道体无形,自然使物开通,谓之为“道”。言乾卦之德,自然通物,故云“乾道”也。“变”谓后来改前,以渐移改,谓之变也。“化”谓一有一无,忽然而改,谓之为化。言乾之为道,使物渐变者,使物卒化者,各能正定物之性命。性者天生之质,若刚柔迟速之别;命者人所禀受,若贵贱夭寿之属是也。○注“天也者形之名也”至“岂非正性命之情者邪”。○正义曰:夫形也者,物之累也。凡有形之物,以形为累,是含生之属,各忧性命。而天地虽复有形,常能永保无亏,为物之首,岂非统用之者至极健哉!若非至健,何能使天形无累?见其无累,则知“至健”也。“乘变化而御大器”者,乘变化,则乘潜龙,飞龙之属是也。“而御大器”,大器谓天也。乘此潜龙、飞龙而控御天体,所以运动不息,故云“而御大器”也。“静专动直,不失大和”者,谓乾之为体,其静住之时,则专一不转移也,其运动之时,正直不倾邪也。故《上系辞》云:“夫乾,其静也专,其动也直,是以大生焉。”韩康伯注云:“专,专一也。直,刚正也。”“不失大和”,则下文“保合大和”是也。“岂非正性命之情者邪”,以乾能正定物之性命,故云“岂非正性命之情者邪”,谓物之性命各有情,非天之情也。天本无情,何情之有?而物之性命,各有情也。所禀生者谓之性,随时念虑谓之情,无识无情,今据有识而言,故称曰“情”也。夫子为《彖》之体,断明一卦之义,体例不同。庄氏以为凡有一十二体,今则略举大纲,不可事事繁说。庄氏云“《彖》者发首则叹美卦”者,则此《乾·彖》云“大哉乾元”,《坤卦·彖》云“至哉坤元”。以乾、坤德大,故先叹美之,乃后详说其义。或有先叠文解义而后叹者,则《豫卦·彖》云:“《豫》之时义大矣哉”之类是也。或有先释卦名之义,后以卦名结之者,则《同人·彖》云“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大有·彖》云:“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之例是也。或有特叠卦名而称其卦者,则同人彖云:“《同人》曰:同人於野,亨。”注云:“‘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此等之属,为文不同,唯《同人》之《彖》特称“同人曰”,注又别释。其馀诸卦之《彖》,或详或略,或先或后,故上下参差,体例不同,或难其解,或易略解。若一一比并,曲生节例,非圣人之本趣,恐学者之徒劳,心不晓也。今皆略而不言,必有其义,於卦下而具说。
  
  保合大和,乃利贞。不和而刚暴。 [疏]正义曰:此二句释“利贞”也。纯阳刚暴,若无和顺,则物不得利,又失其正。以能保安合会大利之道,乃能利贞於万物,言万物得利而贞正也。
  
  首出庶物,万国咸宁。万国所以宁,各以有君也。 [疏]正义曰:自上已来,皆论乾德自然养万物之道。此二句论圣人上法乾德,生养万物,言圣人为君在众物之上,最尊高於物,以头首出於众物之上,各置君长以领万国,故万国皆得宁也。人君位实尊高,故於此云首出於庶物者也。志须卑下,故前经云“无首,吉”也。但前文说乾用天德,其事既详,故此文圣人以人事象乾,於文略也。以此言之,圣人亦当令万物资始,统领於天位,而“云行雨施”,布散恩泽,使兆庶众物,各流布其形,又大明乎盛衰终始之道,使天地四时贵贱高下,各以时而成。又任用群贤,以奉行圣化,使物各正性命。此圣人所以象乾而立化。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疏]“《象》曰天行健”至“自强不息”。○正义曰:此《大象》也。《十翼》之中第三翼,总象一卦,故谓之“大象”。但万物之体,自然各有形象,圣人设卦以写万物之象。今夫子释此卦之所象,故言“《象》曰”。天有纯刚,故有健用。今画纯阳之卦以比拟之,故谓之《象》。《象》在《彖》后者,《彖》详而《象》略也。是以过半之义,思在《彖》而不在《象》,有由而然也。“天行健”者,行者,运动之称,健者强壮之名,“乾”是众健之训。今《大象》不取馀健为释,偏说“天”者,万物壮健,皆有衰怠,唯天运动日过一度,盖运转混没,未曾休息,故云“天行健”。健是“乾”之训也。顺者“坤”之训也。《坤》则云“地势坤”。此不言“天行乾”而言“健”者,刘表云:“详其名也。”然则“天”是体名,“乾”则用名,“健”是其训,三者并见,最为详悉,所以尊乾异於他卦。凡六十四卦,说象不同:或总举象之所由,不论象之实体,又总包六爻,不显上体下体,则乾、坤二卦是也。或直举上下二体者,若“云雷,屯”,也。“天地交,泰”也。“天地不交,否”也。“雷电,噬嗑”也,“雷风,恒”也,“雷雨作,解”也,“风雷,益”也,“雷电皆至,丰”也,“洊雷,震”也,“随风,巽”也,“习坎,坎”也,“明两作,离”也,“兼山,艮”也,“丽泽,兑”也。凡此一十四卦,皆裛举两体而结义也。取两体俱成,或有直举两体上下相对者,“天与水违行,讼”也,“上天下泽,履”也,“天与火同,人”也,“上火下泽,睽”也,凡此四卦,或取两体相违,或取两体相合,或取两体上下相承而为卦也,故两体相对而俱言也。虽上下二体,共成一卦,或直指上体而为文者,若“云上於天,需”也,“风行天上,小畜”也,“火在天上,大有”也,“雷出地奋,豫”也,“风行地上,观”也,“山附於地,剥”也,“泽灭木,大过”也,“雷在天上,大壮”也,“明出地上,晋”也,“风自火出,家人”也,“泽上於天,夬”也,“泽上於地,萃”也。“风行水上,涣”也,“水在火上,既济”也,“火在水上,未济”也。凡此十五卦,皆先举上象而连於下,亦意取上象以立卦名也。亦有虽意在上象,而先举下象,以出上象者,“地上有水,比”也,“泽上有地,临”也,“山上有泽,咸”也,“山上有火,旅”也,“木上有水,井”也,“木上有火,鼎”也,“山上有木,渐”也,“泽上有雷,归妹”也,“山上有水,蹇”也,“泽上有水,节”也,“泽上有风,中孚”也,“山上有雷,小过”也。凡此十二卦,皆先举下象以出上象,亦意取上象,共下象而成卦也。或先举上象而出下象,义取下象以成卦义者,“山下出泉,蒙”也,“地中有水,师”也,“山下有风,蛊”也,“山下有火,贲”也,“天下雷行,无妄”也,“山下有雷,颐”也,“天下有山,遯”也,“山下有泽,损”也,“天下有风,姤”也,“地中有山,谦”也,“泽中有雷,随”也,“地中生木,升也”,“泽中有火,革”也。凡此十三卦,皆先举上体,后明下体也。其上体是天,天与山则称“下”也。若上体是地,地与泽则称“中”也。或有虽先举下象,称在上象之下者,若“雷在地中,复”也,“天在山中,大畜”也,“明入地中,明夷”也,“泽无水,困”也。是先举下象而称在上象之下,亦义取下象以立卦也。所论之例者,皆大判而言之,其间委曲,各於卦下别更详之。先儒所云此等象辞,或有实象,或有假象。实象者,若“地上有水,比”也,“地中生木,升”也,皆非虚,故言实也。假象者,若“天在山中”,“风自火出”,如此之类,实无此象,假而为义,故谓之假也。虽有实象、假象,皆以义示人,总谓之“象”也。“天行健”者,谓天体之行,昼夜不息,周而复始,无时亏退,故云“天行健”。此谓天之自然之象。“君子以自强不息”,此以人事法天所行,言君子之人,用此卦象,自彊勉力,不有止息。言“君子”者,谓君临上位,子爱下民,通天子诸侯,兼公卿大夫有地者。凡言“君子”,义皆然也。但位尊者象卦之义多也,位卑者象卦之义少也。但须量力而行,各法其卦也,所以诸卦并称“君子”。若卦体之义,唯施於天子,不兼包在下者,则言“先王”也。若《比卦》称“先王以建万国”,《豫卦》称“先王以作乐崇德”,《观卦》称“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噬嗑》称“先王以明罚敕法”,《复卦》称“先王以至日闭关”,《无妄》称“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涣卦》称“先王以享于帝立庙”,《泰卦》称“后以财成天地之道”,《姤卦》称“后以施命诰四方”。称“后”兼诸侯也,自外卦并称“君子”。
  
  “潜龙勿用”,阳在下也。“见龙在田”,德施普也。“终日乾乾”,反复道也。以上言之则不骄,以下言之则不忧,反覆皆道也。 [疏]“潜龙勿用”至“反覆道也”。正义曰:自此以下至“盈不可久”,是夫子释六爻之《象》辞,谓之“小象”。以初九阳潜地中,故云“阳在下也”。经言“龙”而《象》言“阳”者,明经之称“龙”,则阳气也。此一爻之象,专明天之自然之气也。“见龙在田,德施普”者,此以人事言之,用龙德在田,似圣人己出在世,道德恩施,能普遍也。《比》“初九勿用”,是其周普也。若《比》九五,则犹狭也。“终日乾乾,反复道”者,此亦以人事言之。君子“终日乾乾”,自彊不息,故反之与覆,皆合其道。反谓进反在上也,处下卦之上,能不骄逸,是反能合道也。覆谓从上倒覆而下,居上卦之下,能不忧惧,是覆能合道也。
  
  “或跃在渊”,进无咎也。“飞龙在天”,大人造也。“亢龙有悔”,盈不可久也。 [疏]“或跃在渊”至“盈不可久也”。○正义曰:“或跃在渊,进无咎”者,此亦人事言之。进则跳跃在上,退在潜处在渊,犹圣人疑或,而在於贵位也。心所欲进,意在於公,非是为私,故“进无咎”也。“飞龙在天,大人造”者,此亦人事言之。“飞龙在天”,犹圣人之在王位。造,为也。唯大人能为之而成就也。姚信、陆绩之属,皆以“造”为造至之“造”。今案:《象》辞皆上下为韵,则姚信之义,其读非也。“亢龙有悔,盈不可久”者,此亦人事言之。九五是盈也,盈而不已则至上九,地致亢极,有悔恨也。故云“盈不可久也”。但此六爻《象》辞,第一爻言“阳在下”,是举自然之象,明其馀五爻皆有自然之象,举初以见未。五爻并论人事,则知初爻亦有人事,互文相通也。
  
  用九,天德不可为首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释经之“用九”之《象》辞。经称“用九”,故《象》更叠云“用九”。云“天德不可为首”者,此夫子释辞也。九是天之德也,天德刚健,当以柔和接待於下,不可更怀尊刚为物之首,故云“天德不可为首也”。
  
  《文言》曰: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幹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幹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 [疏]“《文言》曰”至“乾元亨利贞”。○正义曰:《文言》者,是夫子第七翼也。以乾、坤其《易》之门户邪,其馀诸卦及爻,皆从乾、坤而出,义理深奥,故特作《文言》以开释之。庄氏云:“文谓文饰,以乾、坤德大,故特文饰,以为《文言》。”今谓夫子但赞明易道,申说义理,非是文饰华彩,当谓释二卦之经文,故称《文言》。从此至“元亨利贞”,明乾之四德,为第一节;从“初九曰潜龙勿用”至“动而有悔”,明六爻之义,为第二节;自“潜龙勿用”下至“天下治也”,论六爻之人事,为第三节;自“潜龙勿用,阳气潜藏”至“乃见天则”,论六爻自然之气,为第四节;自“乾元者”至“天下平也”,此一节复说“乾元”之“四德”之义,为第五节;自“君子以成德为行”至“其唯圣人乎”,此一节更广明六爻之义,为第六节。今各依文解之。此第一节论乾之四德也。“元者善之长也”,此巳下论乾之“四德”,但乾之为体,是天之用。凡天地运化,自然而尔,因无而生有也,无为而自为。天本无心,岂造“元亨利贞”之德也?天本无名,岂造“元亨利贞”之名也?但圣人以人事讬之,谓此自然之功,为天之四德,垂教於下,使后代圣人法天之所为,故立天“四德”以设教也。庄氏云:“第一节‘元者善之长’者,谓天之体性,生养万物,善之大者,莫善施生,元为施生之宗,故言‘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者,嘉,美也。言天能通畅万物,使物嘉美之会聚,故云‘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者,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贞者事之幹’者,言天能以中正之气,成就万物,使物皆得幹济。”庄氏之意,以此四句明天之德也,而配四时。“元”是物始,於时配春,春为发生,故下云“体仁”,仁则春也。“亨”是通畅万物,於时配夏,故下云“合礼”,礼则夏也。“利”为和义,於时配秋,秋既物成,各合其宜。“贞”为事幹,於时配冬,冬既收藏,事皆幹了也。於五行之气,唯少土也。土则分王四季,四气之行,非土不载,故不言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者,自此巳下,明人法天之行此“四德”,言君子之人,体包仁道,泛爱施生,足以尊长於人也。仁则善也,谓行仁德,法天之“元”德也。“嘉会足以合礼”者,言君子能使万物嘉美集会,足以配合於礼,谓法天之“亨”也。“利物足以和义”者,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於义,法天之“利”也。“贞固足以幹事”者,言君子能坚固贞正,令物得成,使事皆幹济,此法天之“贞”也。施於王事言之,元则仁也,亨则礼也,利则义也,贞则信也。不论智者,行此四事,并须资於知。且《乾凿度》云:“水土二行,兼信与知也。”故略而不言也。“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以君子之人,当行此四种之德。是以文王作《易》,称“元亨利贞”之德,欲使君子法之。但行此“四德”,则与天同功,非圣人不可。唯云“君子”者,但易之为道。广为垂法。若限尚圣人,恐不逮馀下。故总云“君子”,使诸侯公卿之等,悉皆行之。但圣人行此“四德”,能尽其极也。君子行此“四德”,各量力而为,多少各有其分。但乾卦象天,故以此“四德”皆为天德。但阴阳合会,二象相成,皆能有德,非独乾之一卦。是以诸卦之中亦有“四德”,但馀卦“四德”有劣於乾故乾。卦直云“四德”。更无所言,欲见乾之“四德”,无所不包。其馀卦“四德”之下,则更有馀事,以“四德”狭劣,故以馀事系之,即《坤卦》之类是也。亦有“四德”之上,即论馀事,若《革卦》云“巳日乃孚,元亨利贞,悔亡”也。由“乃孚”之后有“元亨利贞”,乃得“悔亡”也。有“四德”者,即乾、坤、屯、临、随、无妄、革七卦是也。亦有其卦非善,而有“四德”者,以其卦凶,故有“四德”乃可也。故《随卦》有“元亨利贞”,乃得无咎”是也。“四德”具者,其卦未必善也。亦有三德者,即离、咸、萃、兑、涣、小过。凡六卦就三德之中,为文不一,或总称三德於上,更别陈馀事於下,若离、咸之属是也。就三德之中,上下不一,《离》则云“利贞亨”。由利贞乃得亨也。亦有先云“亨”,更陈馀事,乃始云“利贞”者,以有馀事,乃得利贞故也。有二德者,大有、蛊、渐、大畜、升、困、中孚凡七卦。此二德或在事上言之,或在事后言之由后有事,乃致此二德故也。亦有一德者,若蒙、师、小、畜、履、泰、谦、噬嗑、贲、复、大过、震、丰、节、既济、未济、凡十五卦,皆一德也,并是“亨”也。或多在事上言之,或在事后言。《履卦》云:“履虎尾,不咥人,亨。”由有事乃得亨。以前所论德者,皆於经文挺然特明德者乃言之也。其有因事相连而言德者,则不数之也。若《需卦》云:“需,有孚,光亨贞吉。”虽有亨、贞二德,连事起文,故不数也。《遯卦》云:“亨,小利贞。”虽有三德,亦不数也。《旅卦》云:“旅,小亨。旅,贞吉。”虽有亨、贞二德,亦连他事,不数也。《比卦》云:“原筮,元永贞,无咎。”《否卦》云:“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虽有“贞”字,亦连他文言之,又非本卦德,亦不数之。《同人》云:“同人於野,亨。”《坎卦》云:“有孚,维心亨。”《损卦》云:“无咎可贞。”此等虽有一德,皆连事而言之,故亦不数,所以然者,但易含万象,事义非一,随时曲变,不可为典要故也。其有意义,各於卦下详之。亦有卦善而德少者,若泰与谦、复之类,虽善,唯一德也。亦有全无德者,若豫、观、剥、晋、蹇、解、夬、姤、井、艮、归妹、凡十一卦也。大略唯有凶卦无德者,若剥、蹇、夬、姤之属是也。亦有卦善而无德者,晋、解之属是也。各於卦下详之。凡“四德”者,亨之与贞,其德特行,若元之与利,则配连他事。其意以元配亨,以利配贞,虽配他事为文,元是元大也,始首也;利是利益也,合和也。以当分言之,各是其一德也。唯配亨、贞,俱为四德。元虽配亨,亦配他事,故比卦云“元永贞”,《坤·六五》“黄裳元吉”是也。利亦非独利贞,亦所利馀事多矣,若“利涉大川”,“利建侯”,“利见大人”,“利君子贞”。如此之属,是利字所施处广,故诸卦谓他事之利,不数以为德也。此“四德”非唯卦下有之,亦於爻下有之,但爻下其事稍少。故“黄裳元吉”及“何天之衢亨,小贞吉,大贞凶”,此皆於爻下言之,其利则诸爻皆有。
  
  初九曰“潜龙勿用”,何谓也?子曰:“龙德而隐者也。不易乎世,不为世俗所移易也。 [疏]“初九曰”至“不易乎世”。○正义曰:此第二节释初九爻辞也。“初九曰潜龙勿用,何谓也”者,此夫子叠经初九爻辞,故言“初九曰”。方释其义,假设问辞,故言“潜龙勿用何谓也”。“子曰龙德而隐者也”,此夫子以人事释“潜龙”之义,圣人有龙德隐居者也。“不易乎世”者,不移易其心在於世俗,虽逢险难,不易本志也。
  
  不成乎名,遁世无闷,不见是而无闷,乐则行之,忧则违之,确乎其不可拔,‘潜龙’也。” [疏]“不成乎名”至“潜龙也”。○正义曰:“不成乎名”者,言自隐默,不成就於令名,使人知也。“遁世无闷”者,谓逃遁避世,虽逢无道,心无所闷。“不见是而无闷”者,言举世皆非,虽不见善,而心亦无闷。上云“遁世无闷”,心处僻陋,不见是而无闷,此因见世俗行恶,是亦“无闷”,故再起“无闷”之文。“乐则行之,忧则违之”者,心以为乐,已则行之,心以为忧,已则违之。“确乎其不可拔”者,身虽逐物推移,隐潜避世,心志守道,确乎坚实其不可拔,此是“潜龙”之义也。
  
  九二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何谓也?子曰:“龙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存其诚,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 [疏]“九二曰”至“君德也”。○正义曰:此释九二爻辞。“子曰:龙德而正中”者,九二居中不偏,然不如九五居尊得位,故但云“龙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谨”者,庸谓中庸,庸,常也。从始至末,常言之信实,常行之谨慎。“闲邪存其诚”者,言防闲邪恶,当自存其诚实也。“善世而不伐”者,谓为善於世,而不自伐其功。“德博而化”者,言德能广博,而变化於世俗。初爻则全隐遁避世,二爻则渐见德行以化於俗也。若舜渔於雷泽,陶於河滨,以器不窳,民渐化之是也。“《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者,以其异於诸爻,故特称“《易》曰”。“见龙在田”,未是君位,但云“君德”也。
  
  九三曰“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何谓也?子曰:“君子进德脩业。忠信所以进德也。脩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处一体之极,是“至”也。居一卦之尽,是“终”也。处事之至而不犯咎,“知至”者也。故可与成务矣。处终而能全其终,“知终”者也。夫进物之速者,义不若利,存物之终者,利不及义。故“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夫“可与存义”者,其唯“知终”者乎? [疏]“九三曰”至“可与存义也”。○正义曰:此释九三爻辞也。“子曰:君子进德脩业”者,德谓德行,业谓功业。九三所以“终日乾乾”者,欲进益道德,脩营功业,故“终日乾乾”匪懈也。“进德”则“知至”,将进也;“脩业”则“知终”,存义也。“忠信所以进德”者,复解进德之事,推忠於人,以信待物,人则亲而尊之,其德日进,是“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者,辞谓文教,诚谓诚实也。外则脩理文教,内则立其诚实,内外相成,则有功业可居,故云“居业”也。上云“进德”,下复云“进德”;上云“脩业”,下变云“居业”者,以其间有脩辞之文,故避其脩文而云“居业”。且功业宜云“居”也。“知至至之,可与几”者,九三处一体之极,方至上卦之下,是“至”也。既居上卦之下,而不凶咎,是“知至”也。既能知是将至,则是识几知理,可与共论几事。几者,去无入有,有理而未形之时。此九三既知时节将至,知理欲到,可与共营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者,居一体之尽,而全其终竟,是“知终”也。既能知此终竟,是终尽之时,可与保存其义。义者宜也,保全其位,不有失丧,於事得宜。九三既能知其自全,故可存义。然九三唯是一爻,或使之欲进知几也,或使之欲退存义也。一进一退,其意不同,以九三处进退之时,若可进则进,可退则退,两意并行。○注“处一体之极”至“其唯知终者乎”。○正义曰:“处一体之极,是至也”者,庄氏云:“极即至也。三在下卦之上,是至极。”褚氏云:“一体之极是至者,是下卦巳极,将至上卦之下,至谓至上卦也。”下云“在下位而不忧”,注云“知夫至至,故不忧”,此以人事言之。既云“下位”,明知在上卦之下,欲至上卦,故不忧,是知将至上卦。若庄氏之说,直云“下卦”上极是至极,傥无上卦之体,何可至也?何须与几也?是知至者,据上卦为文。庄说非也。“处事之至而不犯咎”,是“知至”者,谓三近上卦,事之将至,能以礼知屈,而不触犯上卦之咎,则是知事之将至。“故可与成务”者,务谓事务。既识事之先几,可与以成其事务。“与”犹许也,言可许之事,不谓此人共彼相与也。“进物之速者,义不若利”者,利则随几而发,见利则行也。义者依分而动,不妄求进。故进物速疾,义不如利,由义静而利动故也。“存物之终者,利不及义”者,保全巳成之物,不妄兴动,故“利不及义”也。“故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者,见利则行,不顾在后,是“靡不有初”;不能守成其业,是“鲜克有终”。
  
  是故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居下体之上,在上体之下,明夫终敝,故“不骄”也。知夫至至,故“不忧”也。 [疏]“是故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正义曰:“是故居上位而不骄”者,谓居下体之上位而不骄也,以其“知终”,故不敢怀骄慢。“在下位而不忧”者,处上卦之下,故称“下位”,以其知事将至,务几欲进,故不可忧也。○注“明夫终敝故不骄也”至“故不忧也”。○正义曰:“明夫终敝,故不骄”者,解“知终”也。“知夫至至,故不忧”者,解“知至”也。前经“知至”在前,“知终”在后,此经先解“知终”,后解“知至”者,随文便而言之也。
  
  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矣。惕,怵惕之谓也。处事之极,失时则废,懈怠则旷,故“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 [疏]“故乾乾”至“无咎矣”。○正义曰:九三以此之故,恒“乾乾”也。因其巳终、巳至之时,而心怀惕惧,虽危不宁,以其知终、知至,故“无咎”。○注“处事之极”至“解怠则旷”。○正义曰:“处事之极,失时则废”者,谓三在下卦之上体,是处事之极至也。至失时不进,则几务废阙,所以“乾乾”须进也。“懈怠则旷”者,既处事极,极则终也,当保守巳终之业;若懈怠骄逸,则功业空旷,所以“乾乾”也。“失时则废”,解“知至”也。“懈怠则旷”,解“知终”也。
  
  九四曰“或跃在渊,无咎”,何谓也?子曰:“上下无常,非为邪也。进退无恒,非离群也。君子进德脩业,欲及时也,故无咎。” [疏]“九四曰”至“故无咎”。○正义曰:此明九四爻辞也。“子曰:“上下无常,非为邪”者,上而欲跃,下而欲退,是无常也。意在於公,非是为邪也。“进退无恒,非离群”者,何氏云:“所以‘进退无恒’者,时使之然,非苟欲离群也。”何氏又云:“言上下者,据位也。进退者,据爻也。”所谓“非离群”者,言虽“进退无恒”,犹依群众而行,和光俯仰,并同於众,非是卓绝独离群也。“君子进德脩业,欲及时”者,“进德”则欲上、欲进也。“脩业”则欲下、欲退也。进者弃位欲跃,是“进德”之谓也。退者仍退在渊,是“脩业”之谓也。其意与九三同,但九四欲前进多於九三,故云“欲及时”也。九三则不云“及时”,但“可与言几”而巳。
  
  九五曰“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何谓也?子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水流湿,火就燥,云从龙,风从虎,圣人作而万物睹,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各从其类也。” [疏]“九五曰”至“各从其类也”。○正义曰:此明九五爻之义。“飞龙在天”者,言天能广感众物,众物应之,所以“利见大人”。因大人与众物感应,故广陈众物相感应,以明圣人之作而万物瞻睹以结之也。“同声相应”者,若弹宫而宫应,弹角而角动是也。“同气相求”者,若天欲雨而柱础润是也。此二者声气相感也。“水流湿,火就燥”者,此二者以形象相感,水流於地,先就湿处;火焚其薪,先就燥处。此同气水火,皆无识而相感,先明自然之物,故发初言之也。“云从龙,风从虎”者,龙是水畜,云是水气。故龙吟则景云出,是“云从龙”也。虎是威猛之兽,风是震动之气,此亦是同类相感。故虎啸则谷风生,是“风从虎”也。此二句明有识之物感无识,故以次言之,渐就有识而言也。“圣人作而万物睹”者,此二句正释“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之义。“圣人作”则“飞龙在天”也,“万物睹”则“利见大人”也。陈上数事之名,本明於此,是有识感有识也。此亦同类相感,圣人有生养之德,万物有生养之情,故相感应也。“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者,在上虽陈感应,唯明数事而巳。此则广解天地之閒共相感应之义。庄氏云:“天地絪缊,和合二气,共生万物。”然万物之体,有感於天气偏多者,有感於地气偏多者,故《周礼·大宗伯》有“天产”、“地产”《大司徒》云“动物”、“植物”,本受气於天者,是动物含灵之属,天体运动,含灵之物亦运动,是亲附於上也。本受气於地者,是植物无识之属,地体凝滞,植物亦不移动,是亲附於下也。“则各从其类者”,言天地之间,共相感应,各从其气类。此类因圣人感万物以同类,故以同类言之。其造化之性,陶甄之器,非唯同类相感,亦有异类相感者。若磁石引针,琥珀拾芥,蚕吐丝而商弦绝,铜山崩而洛锺应,其类烦多,难一一言也。皆冥理自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感者动也,应者报也。皆先者为感,后者为应,非唯近事则相感,亦有远事遥相感者。若周时获麟,乃为汉高之应;汉时黄星,后为曹公之兆。感应之事广,非片言可悉,今意在释理,故略举大纲而巳。
  
  上九曰“亢龙有悔”,何谓也?子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下无阴也。 [疏]正义曰:此明上九爻辞也。“子曰贵而无位”者,以上九非位而上九居之,是无位也。“高而无民”者,六爻皆无阴,是无民也。
  
  贤人在下位而无辅,贤人虽在下而当位,不为之助。 [疏]正义曰:贤人虽在下位,不为之辅助也。
  
  是以动而有悔也。处上卦之极而不当位,故尽陈其阙也。独立而动物莫之与矣。《乾·文言》首不论“乾”而先说“元”,下乃曰“乾”,何也?夫“乾”者统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强不息,行此四者,故首不论“乾”而下曰“乾、元、亨、利、贞”。馀爻皆说龙,至於九三独以“君子”为目,何也?夫易者象也。象之所生,生於义也。有斯义,然后明之以其物,故以龙叙“乾”,以马明“坤”,随其事义而取象焉。是故初九、九二,龙德皆应其义,故可论龙以明之也。至於九三“乾乾夕惕”,非龙德也,明以君子当其象矣。统而举之,“乾”体皆龙,别而叙之,各随其义。 [疏]“是以动而有悔也”。○正义曰:圣人设戒,居此之时不可动作也。○注“夫乾者统行四事者也”。○正义曰:“夫乾者统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强不息,行此四者”,注意以“乾”为四德之主,《文言》之首,不先说“乾”而先说四德者,故自发问而释之,以“乾”体当分无功,唯统行此四德之事。行此四德,乃是“乾”之功。故《文言》先说君子以自强不息行此四德者,故先言之,发首不论“乾”也。但能四德既备,“乾”功自成,故下始云“乾元亨利贞”。
  
  “潜龙勿用”,下也。“见龙在田”,时舍也。“终日乾乾”,行事也。“或跃在渊”,自试也。“飞龙在天”,上治也。“亢龙有悔”,穷之灾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也。九,阳也。阳,刚直之物也。夫能全用刚直,放远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故“乾元用九”,则“天下治”也。夫识物之动,则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龙之为德,不为妄者也。潜而勿用,何乎?必穷处於下也。见而在田,必以时之通舍也。以爻为人以位为时,人不妄动,则时皆可知也。文王明夷,则主可知矣。仲尼旅人,则国可知矣。 [疏]“潜龙勿用”至“天下治也”。○正义曰:“此一节是《文言》第三节,说六爻人事所治之义。“潜龙勿用,下也”者,言圣人於此潜龙之时,在卑下也。”见龙在田,时舍”者,舍谓通舍。九二以见龙在田,是时之通舍也。“终日乾乾,行事”者,言行此知至、知终之事也。“或跃在渊,自试”者,言圣人逼近五位,不敢果决而进,唯渐渐自试,意欲前进,迟疑不定,故云“自试”也。“飞龙在天,上治”者,言圣人居上位而治理也。“亢龙有悔,穷之灾”者,言位穷而致灾,灾则悔也,非为大祸灾也。“乾元用九,天下治”者,《易经》上称“用九”,“用九”之文,总是“乾”德。又“乾”字不可独言,故举“元”德以配“乾”也。言此“乾元”用九德而天下治。九五止是一爻,观见事狭,但云“上治”。“乾元”裛包六爻,观见事阔,故云“天下治”也。○注“此一章全以人事”至“国可知矣”。○正义曰:“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者,下云“阳气潜藏”,又云“乃位乎天德”,又云“乃见天则”此一章,但云“天下治”,是皆以人事说之也。“夫能全用刚直,放远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者,以”乾元用九”,六爻皆阳,是“全用刚直”。“放远善柔”,谓放弃善柔之人。善能柔谄,貌恭心狠,使人不知其恶,识之为难。此用九纯阳者,是全用刚直,更无馀阴。柔善之人,尧尚病之,故云:“非天下之至理,未之能也”。“夫识物之动,则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者,此欲明在下龙潜见之义。故张氏云:“识物之动,谓龙之动也。则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者,谓识龙之所以潜所以见,然此之理皆可知也。”“龙之为德,不为妄者”,言龙灵异於他兽,不妄举动,可潜则潜,可见则见,是不虚妄也。“见而在田,必以时之通舍”者,经唯云“时舍”也。注云“必以时之通舍”者,则辅嗣以通解舍,“舍”是通义也。初九潜藏不见,九二既见而在田,是时之通舍之义也。“以爻为人,以位为时”者,爻居其位,犹若人遇其时,故“文王明夷,则主可知矣”。主则时也,谓当时无道,故明伤也。“仲尼旅人,则国可知矣”,国亦时也,若见仲尼羁旅於人,则知国君无道,令其羁旅出外。引文王、仲尼者,明龙潜、龙见之义。
  
  “潜龙勿用”,阳气潜藏。“见龙在田”,天下文明。“终日乾乾”,与时偕行。与天时俱不息。 [疏]“潜龙勿用”至“与时偕行”。○正义曰:此一节是《文言》第四节,明六爻天气之义。“天下文明”者,阳气在田,始生万物,故天下有文章而光明也。“与时偕行”者,此以天道释爻象也。所以九三乾乾不息,终日自戒者,同於天时,生物不息,言“与时偕行”也。偕,俱也。诸儒以为建辰之月,万物生长,不有止息,与天时而俱行。若以不息言之,是建寅之月,三阳用事,三当生物之初,生物不息。同於天时生物不息,故言“与时偕行”也。
  
  “或跃在渊”,乾道乃革。“飞龙在天”,乃位乎天德。“亢龙有悔”,与时偕极。与时运俱终极。 [疏]“或跃在渊”至“与时偕极”。○正义曰:“乾道乃革”者,去下体,入上体,故云“乃革”也。“乃位乎天德”者,位当天德之位,言九五阳居於天,照临广大,故云“天德”也。
  
  “乾元用九”,乃见天则。此一章全说天气以明之也。九,刚直之物,唯“乾”体能用之,用纯刚以观天,天则可见矣。 [疏]正义曰:“乃见天则”者,阳是刚亢之物,能用此纯刚,唯天乃然,故云“乃见天则”。
  
  “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利贞”者,性情也。不为“乾元”,何能通物之始无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是故“始而亨者”,必“乾元”也。利而正者,必“性情”也。 [疏]“乾元者”至“性情也”。○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五节,复明上初章及“乾”四德之义也。“乾元者,始而亨者也”,以“乾”非自当分有德,以元、亨、利、贞为德。“元”是四德之首,故夫子恒以“元”配“乾”而言之,欲见乾、元、相将之义也。以有“乾”之元德,故能为物之始而亨通也。此解元、亨二德也。“利贞者,性情也”者,所以能利益於物而得正者,由性制於情也。○注“不为乾元”至“必性情也”。○正义曰:“乾”之元气,其德广大,故能遍通诸物之始。若馀卦元德,虽能始生万物,德不周普,故云“不为乾元,何能通物之始”?其实“坤元”亦能通诸物之始,以此《文言》论“乾元”之德,故注连言“乾元”也。“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者,性者天生之质,正而不邪;情者性之欲也。言若不能以性制情,使其情如性,则不能久行其正。其六爻发挥之义,案:《略例。云“爻者,言乎变者也”。故合散屈伸,与体相乖,形躁好静,质柔爱刚,体与情反,质与原违。是爻者所以明情,故六爻发散,旁通万物之情。辅嗣之意,以初为无用之地,上为尽末之境。其居位者唯二、三、四、五,故《系辞》唯论此四爻。初、上虽无正位,统而论之,爻亦始末之位,故《乾·彖》云“六位时成”。二、四为阴位,阴居为得位,阳居为失位;三、五为阳位,阳居为得位,阴居为失位。《略例》云:“阳之所求者阴也,阴之所求者阳也”。一与四,二与五,三与上,若一阴一阳为有应,若俱阴俱阳为无应。此其六爻之大略,其义具於《系辞》,於此略言之。
  
  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大哉乾乎,刚健中正,纯粹精也!六爻发挥,旁通情也。“时乘六龙”,以御天也。“云行雨施”,天下平也。 [疏]“乾始,能以美利”至“天下平也”。○正义曰:“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者,此复说始而亨、利、贞之义。“乾始”,谓乾能始生万物,解“元”也。“能以美利利天下”,解“利”也。谓能以生长美善之道,利益天下也。不复说亨、贞者,前文“亨”既连始,“贞”又连利,举始举利,则通包亨、贞也。“不言所利,大矣哉”者,若《坤卦》云“利牝马之贞”,及“利建侯”,“利涉大川”,皆言所利之事。此直云“利贞”,不言所利之事,欲见无不利也。非唯止一事而已故云:“不言所利大矣哉其实此利为无所不利此贞亦无所不贞是乾德大也,“大哉乾乎,刚健中正,纯粹精”者,此正论乾德,不兼通“元”也。故直云“大哉乾乎,刚健中正,谓纯阳刚健,其性刚强,其行劲健。“中”谓二与五也,“正”谓五与二也,故云“刚健中正”。六爻俱阳,是纯粹也。纯粹不杂,是精灵,故云“纯粹精也”。“六爻发挥,旁通情”者,发谓发越也,挥谓挥散也,言六爻发越挥散,旁通万物之情也。“时乘六龙,以御天”者,重取《乾·彖》之文,以赞美此乾之义。“云行雨施,天下平”者,言天下普得其利而均平不偏陂。
  
  君子以成德为行,日可见之行也。潜之为言也,隐而未见,行而未成,是以君子弗用也。 [疏]“君子以成德为行”至“君子弗用也”。○正义曰:此一节是《文言》第六节,更复明六爻之义。此节明初九爻辞。周氏云:“上第六节‘乾元者始而亨者也’,是广明‘乾’与‘四德’之义,此‘君子以成德为行’,亦是第六节,明六爻之义,总属第六节,不更为第七节。”义或当然也。“君子以成德为行”者,明初九“潜龙”之义,故先开此语也。言君子之人,当以成就道德为行,令其德行彰显,使人日可见其德行之事,此君子之常也,不应潜隐。所以今日潜者,以时未可见,故须潜也。“潜之为言也,隐而未见,行而未成”,此夫子解“潜龙”之义。此经中“潜龙”之言,是德之幽隐而未宣见,所行之行未可成就。“是以君子弗用”者,德既幽隐,行又未成,是君子於时不用,以逢众阴,未可用也。周氏云:“德出於己,在身内之物,故云:‘成’;行被於人,在外之事,故云为‘行’。”下又即云“行而未成”,是行亦称成。周氏之说,恐义非也。“成德为行”者,言君子成就道德以为其行。其“成德为行”,未必文相对。
  
  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辩之,以君德而处下体,资纳於物者也。 [疏]正义曰:此复明九二之德。“君子学以聚之”者,九二从微而进,未在君位,故且习学以畜其德。“问以辩之”者,学有未了,更详问其事,以辩决於疑也。
  
  宽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 [疏]正义曰:“宽以居之”者,当用宽裕之道,居处其位也。“仁以行之”者,以仁恩之心,行之被物。“《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者,既陈其德於上,然后引《易》本文以结之。《易》之所云是君德,“宽以居之,仁以行之”是也。但有君德,未是君位。
  
  九三,重刚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矣。 [疏]“九三”至“无咎矣”。○正义曰:此明九三爻辞。上之初九、九二皆豫陈其德於上,不发首云初九、九二,此九三、九四,则发首先言九三、九四;其九五全不引《易》文,上九则发首云“亢之为言”也。上下不为例者,夫子意在释经,义便则言,以潜见须言其始,故豫张本於上。三、四俱言“重刚不中”,恐其义同,故并先云爻位并重刚不中之事。九五前章已备,故不复引《易》,但云“大人”也。上九亦前章备显,故此直言“亢之为言”也。案:初九云“潜之为言”,上爻云“亢之为言”,独二爻云“言”者,褚氏以初、上居无位之地,故称言也;其馀四爻是有位,故不云“言”,义或然也。“重刚”者,上下俱阳,故“重刚”也。“不中”者,不在二、五之位,故“不中”也。“上不在天”,谓非五位;“下不在田”,谓非二位也。“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矣”者,居危之地,以“乾乾夕惕”,戒惧不息,得“无咎”也。
  
  九四,重刚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无咎。 [疏]“九四”至“故无咎正义”。曰:此明九四爻辞也。其“重刚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并与九三同也。“中不在人”者,三之与四,俱为人道。但人道之中,人下近於地,上远於天,九三近二,是下近於地,正是人道,故九三不云“中不在人”。九四则上近於天,下远於地,非人所处,故特云“中不在人”。“故或之”者,以其上下无定,故心或之也。“或之者,疑之也”者,此夫子释经“或”字。经称“或”是疑惑之辞,欲进欲退,犹豫不定,故疑之也。九三中虽在人,但位卑近下,向上为难,故危惕,其忧深也。九四则阳德渐盛,去五弥近,前进稍易,故但疑惑,忧则浅也。
  
  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於人乎?况於鬼神乎? [疏]“夫大人者”至“况於鬼神乎”。○正义曰:此明九五爻辞。但上节明大人与万物相感,此论大人之德,无所不合,广言所合之事。“与天地合其德”者,庄氏云:“谓覆载也”。“与日月合其明”者,谓照临也。“与四时合其序”者,若赏以春夏,刑以秋冬之类也。“与鬼神合其吉凶”者,若福善祸淫也。“先天而天弗违”者,若在天时之先行事,天乃在后不违,是天合大人也。“后天而奉天时”者,若在天时之后行事,能奉顺上天,是大人合天也。“天且弗违,而况於人乎,况於鬼神乎”者,夫子以天且不违,遂明大人之德,言尊而远者尚不违,况小而近者可有违乎?况於人乎?况於鬼神乎?
  
  “亢”之为言也,知进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丧。其唯圣人乎!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圣人乎! [疏]“亢之为言也”至“其唯圣人乎”。○正义曰:此明上九之义也。“知进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丧”者,言此上九所以亢极有悔者,正由有此三事。若能三事备知,虽居上位,不至於“亢”也。此设诫辞。庄氏云:“进退据心,存亡据身,得丧据位。”“其唯圣人乎,知进退存亡”者,言唯圣人乃能“知进退存亡”也。何不云得丧者,得丧轻於存亡,举重略轻也。“而不失其正者,其唯圣人乎”者,圣人非但只知进退存亡,又能不失其正道,其唯圣人乎!此经再称“其唯圣人乎”者,上称“圣人”为“知进退存亡”发文,下称“其唯圣人乎”者,为“不失其正”发文,言“圣人”非但“知进退存亡”,又能“不失其正”,故再发“圣人”之文也。
  
  坤下坤上。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坤,贞之所利,利於牝马也。马在下而行者也,而又牝焉,顺之至也。至顺而后乃“亨”,故唯利於“牝马之贞”。 [疏]“坤:元、亨,利牝马之贞”。○正义曰:此一节是文王於坤卦之下陈坤德之辞。但乾、坤合体之物,故乾后次坤,言地之为体,亦能始生万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与乾同也。“利牝马之贞”者,此与乾异。乾之所贞,利於万事为贞,此唯云“利牝马之贞”,“坤”是阴道,当以柔顺为贞正,借柔顺之象,以明柔顺之德也。牝对牝为柔,马对龙为顺,还借此柔顺以明柔道,故云“利牝马之贞”。“牝马”,外物自然之象,此亦圣人因“坤元亨,利牝马之贞”自然之德以垂教也。不云牛而云马者,牛虽柔顺,不能行地无疆,以见“坤”广生之德,马虽比龙为劣,所而亦能广远,象地之广育。○注“至顺而后乃亨”至“唯利於牝马之贞”。○正义曰:“至顺而后乃亨,故唯利於牝马之贞”者,案:牝马是至顺,“牝马”在“元亨”之下,在“贞”之上,应云至顺而后乃贞。今云“至顺而后乃亨”,倒取上文者,辅嗣之意,下句既云“牝马之贞”,避此“贞”文,故云“乃亨”。但亨、贞相将之物,故云至顺之“贞”,亦是至顺之“亨”。此“坤”德以牝马至顺乃得贞也。下文又云“东北丧朋”,去阴就阳,乃得贞吉。上下义反者,但易含万象,一屈一伸。此句与“乾”相对,不可纯刚敌“乾”,故“利牝马”。下句论凡所交接,不可纯阴,当须刚柔交错,故“丧朋吉”也。
  
  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西南致养之地,与“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东北反西南者也,故曰“丧朋”。阴之为物,必离其党,之於反类,而后获安贞吉。 [疏]“君子有攸往”至“安贞吉”。○正义曰:“君子有攸往”者,以其柔顺利贞,故君子利有所往。“先迷后得,主利”者,以其至柔,当待唱而后和。凡有所为,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后即得主利,以阴不可先唱,犹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西南得朋”者,此假象以明人事。西南坤位,是阴也,今以阴诣阴乃得朋,俱是阴类,不获吉也。犹人既怀阴柔之行,又向阴柔之方,是纯阴柔弱,故非吉也。“东北丧朋,安贞吉”者,西南既为阴,东北反西南,即为阳也。以柔顺之道,往诣於阳,是丧失阴朋,故得安静贞正之吉,以阴而兼有阳故也。若以人事言之,象人臣离其党而入君之朝,女子离其家而入夫之室。庄氏云:“‘先迷后得主利’者,唯据臣事君也。得朋、丧朋,唯据妇適夫也”。其褊狭,非复弘通之道。○注“西南致养之地”至“后获安贞吉”。○正义曰:坤位居西南。《说卦》云:“坤也者,地也,万物皆致养焉。”“坤”既养物,若向西南,“与坤同道”也。“阴之为物,必离其党,之於反类,而后获安贞吉”者,若二女同居,其志不同,必之於阳,是之於反类,乃得吉也。凡言朋者,非唯人为其党,性行相同,亦为其党。假令人是阴柔而之刚正,亦是离其党。
  
  《彖》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马地类,行地无疆。地之所以得“无疆”者,以卑顺行之故也。乾以龙御天,坤以马行地。 [疏]“《彖》曰”至“行合无疆”。○正义曰:“至哉坤元”至“德合无疆”,此五句总明坤义及二德之首也。但“元”是坤德之首,故连言之,犹乾之“元”德,与乾相通共文也。“至哉坤元”者,叹美坤德,故云“至哉”。“至”谓至极也,言地能生养至极,与天同也。但天亦至极,包笼於地,非但至极,又大於地。故《乾》言“大哉”,《坤》言“至哉”。“万物资生”者,言万物资地而生。初禀其气谓之始,成形谓之生。“乾”本气初,故云“资始”,“坤”据成形,故云“资生”。“乃顺承天”者,“乾”是刚健能统领於天,“坤”是阴柔以和顺承平於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者,以其广厚,故能载物,有此生长之德,合会无疆。凡言“无疆”者,其有二义,一是广传无疆,二是长久无疆也。自此已上,论“坤元”之气也。“含弘光大,品物咸亨”者,包含以厚,光著盛大,故品类之物,皆得亨通。但“坤”比“元”,即不得大名,若比众物,其实大也,故曰“含弘光大”者也。此二句释“亨”也。“牝马地类,行地无疆”者,以其柔顺,故云“地类”,以柔顺为体,终无祸患,故“行地无疆”不复穷已。此二句释“利贞”也。故上文云“利牝马之贞”是也。
  
  柔顺利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后顺得常。“西南得朋”,乃与类行。“东北丧朋”,乃终有庆。“安贞”之吉,应地无疆。地也者,形之名也。“坤”也者,用地者也。夫用雄必争,二主必危,有地之形,与刚健为耦,而以永保无疆,用之者不亦至顺乎?若夫行之不以“牝马”,利之不以“永贞”,方而又刚,柔而又圆,求安难矣。 [疏]“柔顺利贞”至“应地无疆”。○正义曰:“柔顺利贞,君子攸行”者,重释“利贞”之义,是君子之所行,兼释前文“君子有攸往”。“先迷失道”者,以阴在是之先,失其为阴之道。“后顺得常”者,以阴在物之后,阳唱而阴和,人得“主利”,是“后顺得常”。“西南得朋,乃与类行”者,以阴而造坤位,是乃与类俱行。“东北丧朋,乃终有庆”者,以阴而诣阳,初虽离群,乃终久有庆善也。“安贞之吉,应地无疆”者,安谓安静,贞谓贞正,地体安静而贞正,人若得静而能正,即得其吉,应合地之无疆,是庆善之事也。○注“行之不以牝马”至“求安难矣”。○正义曰:“行之不以牝“马”,牝马谓柔顺也。“利之不以永贞”,永贞谓贞固刚正也,言坤既至柔顺,而利之即不兼刚正也。”方而又刚“者,言体既方正,而性又刚强,即太刚也。所以须“牝马”也。“柔而又圆”者,谓性既柔顺,体又圆曲,谓太柔也,故须“永贞”也。若其坤无牝马,又无永贞,求安难矣。云“永贞”者,是下“用六”爻辞也。“东北丧朋”,去阴就阳,是利之永贞。
  
  《象》曰:地势坤。地形不顺,其势顺。 [疏]正义曰:地势方直,是不顺也。其势承天,是其顺也。
  
  君子以厚德载物。 [疏]正义曰:君子用此地之厚德容载万物。言“君子”者,亦包公卿诸侯之等,但“厚德载物”,随分多少,非如至圣载物之极也。
  
  初六:履霜,坚冰至。始於履霜,至于坚冰,所谓至柔而动也刚。阴之为道,本於卑弱而后积著者也,故取“履霜”以明其始。阳之为物,非基於始以至於著者也,故以出处明之,则以初为潜。 [疏]“初六:履霜,坚冰至”。○正义曰:初六阴气之微,似若初寒之始,但履践其霜,微而积渐,故坚冰乃至。义所谓阴道,初虽柔顺,渐渐积著,乃至坚刚。凡易者象也,以物象而明人事,若《诗》之比喻也。或取天地阴阳之象以明义者,若《乾》之“潜龙”,“见龙”,《坤》之“履霜坚冰”,“龙战”之属是也。或取万物杂象以明义者,若《屯》之六三“即鹿无虞”,六四“乘马班如”之属是也。如此之类,《易》中多矣。或直以人事,不取物象以明义者,若《乾》之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坤》之六三“含章可贞”之例是也。圣人之意,可以取象者则取象也,可以取人事者则取人事也。故《文言》注云:“至於九三,独以君子为目者何也?”“乾乾夕惕,非龙德也”。故以人事明之,是其义也。
  
  《象》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 [疏]“《象》曰履霜坚冰”至“至坚冰也”。○正义曰:夫子所作《象》辞,元在六爻经辞之后,以自卑退,不敢于乱先圣正经之辞。及至辅嗣之意,以为“象”者本释经文,宜相附近,其义易了,故分爻之《象》辞,各附其当爻下言之,犹如元凯注《左传》分经之年,与传相附。“阴始疑也”者,释“履霜”之义,言阴气始凝,结而为霜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者,驯犹狎顺也。若鸟兽驯狎然。言顺其阴柔之道,习而不已,乃至“坚冰”也。褚氏云:“履霜者,从初六至六三。坚冰者,从六四至上六。”阴阳之气无为,故积驯履霜,必至於坚冰。以明人事有为,不可不制其节度,故於履霜而逆以坚冰为戒,所以防渐虑微,慎终于始也。
  
  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居中得正,极於地质,任其自然而物自生,不假修营而功自成,故“不习”焉而“无不利”。 [疏]“六二”至“无不利”。○正义曰:《文言》云:“直其正也”。二得其位,极地之质,故亦同地也。俱包三德,生物不邪,谓之直也。地体安静,是其方也。无物不载,是其大也。既有三德极地之美,自然而生,不假修营,故云“不习无不利”。物皆自成,无所不利,以此爻居中得位,极於地体故,尽极地之义。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当如地之所为。○注“居中得正”。○正义曰:“居中得正,极於地质”者,质谓形质,地之形质直方又大,此六二“居中得正”,是尽极地之体质也。所以“直”者,言气至即生物,由是体正直之性。其运动生物之时,又能任其质性,直而且方,故《象》云:“六二之动,直以方也”。
  
  《象》曰:六二之动,直以方也。动而直方,任其质也。 [疏]“《象》曰”至“直以方也”。○正义曰:言六二之体,所有兴动,任其自然之性,故云“直以方”也。○注“动而直方”。○正义曰:是质以直方,动又直方,是质之与行,内外相副。物有内外不相副者,故《略例》云“形躁好静,质柔爱刚”,此之类是也。
  
  不习无不利,地道光也。 [疏]正义曰:言所以不假修习,物无不利,犹地道光大故也。
  
  六三: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三处下卦之极,而不疑於阳,应斯义者也。不为事始,须唱乃应,待命乃发,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贞”也。有事则从,不敢为首,故曰“或从王事”也。不为事主,顺命而终,故曰“无成有终”也。 [疏]“六三”至“无成有终”。○正义曰:“含章可贞”者,六三处下卦之极,而能不被疑於阳。章,美也。既居阴极,能自降退,不为事始,唯内含章美之道,待命乃行,可以得正,故曰“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者,言六三为臣,或顺从於王事,故不敢为事之首,主成於物,故云“无成”。唯上唱下和,奉行其终,故云“有终”。○注“三处下卦之极”。○正义曰:“三处下卦之极”者,欲见三虽阴爻,其位尊也。“不疑於阳”者,阴之尊极,将与阳敌,体必被阳所忌。今不被疑於阳言阳,不害也。“应斯义”者,斯,此也,若能应此义,唯行“含章可贞”已下之事,乃应斯义。此爻全以人事明之。
  
  《象》曰:“含章可贞”,以时发也,“或从王事”,知光大也。知虑光大,故不擅其美。 [疏]“《象》曰”至“知光大也”。○正义曰:“含章可贞,以时发”者,夫子释“含章”之义,以身居阴极,不敢为物之首,但内含章美之道,待时而发,是“以时发也”。“或从王事,知光大”者,释“无成有终”也。既随从王事,不敢主成物始,但奉终而行,是知虑光大,不自擅其美,唯奉於上。
  
  六四:括囊,无咎地誉。处阴之卦,以阴居阴,履非中位,无“直方”之质,不造阳事,无“含章”之美,括结否闭,贤人乃隐。施慎则可,非泰之道。 [疏]“六四”至“无誉”。○正义曰:括,结也。囊所以贮物,以譬心藏知也。闭其知而不用,故曰“括囊”。功不显物,故曰“无誉”。不与物忤,故曰“无咎”。○注“不造阳事”至“非泰之道”。○正义曰:“不造阳事,无含章之美”者,六三以阴居阳位,是造为阳事,但不为事始,待唱乃行,是阳事犹在,故云“含章”,章即阳之美也。今六四以阴处阴,内无阳事,是“不造阳事,无含章之美”,当“括结否闭”之时,是“贤人乃隐”,唯施谨慎则可,非通泰之道也。
  
  《象》曰:“括囊无咎”,慎不害也。 [疏]正义曰:“慎不害”者,释所以“括囊无咎”之义。曰其谨慎,不与物竞,故不被害也。
  
  六五: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坤”为臣道,美尽於下。夫体无刚健而能极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顺之德,处於盛位,任夫文理者也。垂黄裳以获元吉,非用武者也。极阴之盛,不至疑阳,以“文在中”,美之至也。 [疏]“六五黄裳元吉”。○正义曰:黄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饰,“坤”为臣道,五居君位,是臣之极贵者也。能以中和通於物理,居於臣职,故云“黄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注“黄中之色”。○正义曰:“黄,中之色,裳,下之饰”者,《左氏·昭十二年传》文也。裳,下之饰,则上衣比君,下裳法臣也。“垂黄裳以获元吉,非用武”者,以体无刚健,是非用威武也。以内有文德,通达物理,故象云“文在中”也。
  
  《象》曰:“黄裳元吉”,文在中也。用黄裳而获元吉,以“文在中也”。 [疏]正义曰:释所以“黄裳元吉”之义,以其文德在中故也。既有中和,又奉臣职,通达文理,故云文在其中,言不用威武也。
  
  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阴之为道,卑顺不盈,乃全其美。盛而不已,固阳之地,阳所不堪,故“战于野”。 [疏]“上六”至“其血玄黄”。○正义曰:以阳谓之龙,上六是阴之至极,阴盛似阳,故称“龙”焉。“盛而不已,固阳之地,阳所不堪”,故阳气之龙与之交战,即《说卦》云“战乎乾”是也。战於卦外,故曰“于野”。阴阳相伤,故“其血玄黄”。○注“盛而不已”。○正义曰:“盛而不己,固阳之地”者,固为占固,阴去则阳来,阴乃盛而不去,占固此阳所生之地,故阳气之龙与之交战。
  
  《象》曰:“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用六:利永贞。用六之利,“利永贞”也。 [疏]正义曰:“用六,利永贞”者,此坤之六爻裛辞也。言坤之所用,用此众爻之六,六是柔顺,不可纯柔,故利在永贞。永,长也。贞,正也。言长能贞正也。
  
  《象》曰:用六,“永贞”,以大终也。能以永贞大终者也。 [疏]正义曰:“以大终”者,释“永贞”之义,既能用此柔顺,长守贞正,所以广大而终也。若不用永贞,则是柔而又圆,即前注云“求安难”矣。此“永贞”即坤卦之下“安贞吉”是也。
  
  《文言》曰:坤至柔而动也刚,至静而德方。动之方直,不为邪也。柔而又圆,消之道也。其德至静,德必方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一节,明坤之德也。自“积善之家”以下是第二节也,分释六爻之义。“坤至柔而动也刚”者,六爻皆阴,是至柔也。体虽至柔而运动也刚,柔而积渐,乃至坚刚,则上云“履霜坚冰”是也。又地能生物,初虽柔弱,后至坚刚而成就。“至静而德方”者,地体不动,是“至静”。生物不邪,是德能方正。
  
  后得主而有常,含万物而化光。“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 [疏]正义曰:“后得主而有常”者,阴主卑退,若在事之后,不为物先,即“得主”也。此阴之恒理,故云“有常”。“含万物而化光”者,自明《彖》辞含弘光大,言含养万物而德化光大也。“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者,言“坤”道柔顺,承奉於天,以量时而行,即不敢为物之先,恒相时而动。
  
  积善之家,必有馀庆。积不善之家,必有馀殃。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由辩之不早辩也。《易》曰:“履霜坚冰至”,盖言顺也。 [疏]“积善之家”至“盖言顺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初六爻辞也。“积善之家,必有馀庆,积不善之家,必有馀殃”者,欲明初六其恶有渐,故先明其所行善恶事,由久而积渐,故致后之吉凶。“其所由来者渐矣”者,言弑君弑父,非一朝一夕率然而起,其祸患所从来者积渐久远矣。“由辩之不早辩”者,臣子所以久包祸心,由君父欲辩明之事,不早分辩故也。此戒君父防臣子之恶。“盖言顺”者,言此“履霜坚冰至”,盖言顺习阴恶之道,积微而不已,乃致此弑害。称“盖”者是疑之辞。凡万事之起,皆从小至大,从微至著,故上文善恶并言,今独言弑君弑父有渐者,以阴主柔顺,积柔不已,乃终至祸乱,故特於坤之初六言之,欲戒其防柔弱之初,又阴为弑害,故寄此以明义。
  
  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则不疑其所行也。 [疏]“直其正也”至“所行也”。○正义曰:此一节释六二爻辞。“直其正”者,经称直是其正也。“方其义”者,经称方是其义也。义者,宜也,于事得宜,故曰义。“君子敬以直内”者,覆释“直其正”也。言君子用敬以直内,内谓心也,用此恭敬以直内理。“义以方外”者,用此义事,以方正外物,言君子法地正直而生万物,皆得所宜,各以方正,然即前云“直其正也,方其义也”。下云“义以方外”,即此应云“正以直内”。改云“敬以直内”者,欲见正则能敬,故变“正”为“敬”也。“敬义立而德不孤”者,身有敬义,以接於人,则人亦敬,义以应之,是德不孤也。直则不邪,正则谦恭,义则与物无竞,方则凝重不躁,既“不习无不利”,则所行不须疑虑,故曰“不疑其所行”。
  
  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无成,而代有终也。 [疏]“阴虽有美”至“有终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六三爻辞,言“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者,释“含章可贞”之义也。言六三之阴,虽有美道包含之德,苟或从王事,不敢为主先成之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者,欲明“坤”道处卑,待唱乃和,故历言此三事,皆卑应於尊,下顺於上也。“地道无成,而代有终”者,其地道卑柔,无敢先唱成物,必待阳始先唱,而后代阳有终也。
  
  天地变化,草木蕃,天地闭,贤人隐。《易》曰“括囊无咎无誉”,盖言谨也。 [疏]“天地变化”至“盖言谨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六四爻辞。“天地变化”,谓二气交通,生养万物,故草木蕃滋。“天地闭,贤人隐”者,谓二气不相交通,天地否闭,贤人潜隐。天地通则草木蕃,明天地闭草木不蕃;“天地闭,贤人隐”,明天地通则贤人出,互而相通,此乃“括囊无咎”,故贤人隐属天地闭也。“盖言谨”者,谨谓谨慎,盖言贤人君子於此之时须谨慎也。
  
  君子黄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於四支,发於事业,美之至也。 [疏]“君子”至“美之至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六五爻辞也。“黄中通理”者,以黄居中,兼四方之色,奉承臣职,是通晓物理也。“正位居体”者,居中得正,是正位也;处上体之中,是居体也。黄中通理,是“美在其中”。有美在於中,必通畅於外,故云“畅於四支”。四支犹人手足,比于四方物务也。外内俱善,能宣发於事业。所营谓之事,事成谓之业,美莫过之,故云“美之至”也。
  
  阴疑於阳必战。辩之不早,疑盛乃动,故“必战”。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上六爻辞。“阴疑於阳,必战”者,阴盛为阳所疑,阳乃发动,欲除去此阴,阴既强盛,不肯退避,故“必战”也。
  
  为其嫌於无阳也,为其嫌於非阳而战。故称“龙”焉。 [疏]正义曰:上六阴盛,似阳,为嫌纯阴非阳,故称“龙”以明之。
  
  犹未离其类也,犹未失其阴类,为阳所灭。故称“血”焉。犹与阳战而相伤,故称血。 [疏]正义曰:言上六虽阴盛似阳,然犹未能离其阳类,故为阳所伤而见成也。
  
  夫玄黄者天地之杂也,天玄而地黄。 [疏]正义曰:释“其血玄黄”之义。庄氏云:“上六之爻,兼有天地杂气,所以上六被伤,‘其血玄黄’也。天色玄,地色黄,故血有天地之色。”今辅嗣注云“犹与阳战而相伤”,是言阴阳俱伤也。恐庄氏之言,非王之本意,今所不取也。
  
  震下坎上。屯:元、亨、利、贞。刚柔始交,是以“屯”也。不交则否,故屯乃大亨也。大亨则无险,故“利贞”。 [疏]正义曰:屯,难也。刚柔始交而难生,初相逢遇,故云“屯,难也”。以阴阳始交而为难,因难物始大通,故“元亨”也。万物大亨,乃得利益而贞正,故“利贞”也。但“屯”之四德,劣於“乾”之四德,故屯乃元亨,亨乃利贞。“乾”之四德,无所不包。此即“勿用有攸往”,又别言“利建侯”,不如乾之无所不利。此已上说“屯”之自然之四德,圣人当法之。
  
  勿用有攸往,往,益“屯”也。利建侯。得王则定。 [疏]正义曰:“勿用有攸往,利建侯”者,以其屯难之世,世道初创,其物未宁,故宜“利建侯”以宁之。此二句释人事也。
  
  《彖》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动乎险中,大亨贞。始於险难,至於大亨,而后全正,故曰“屯,元亨利贞”。 [疏]“彖曰”至“大亨贞”。○正义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者,此一句释屯之名,以刚柔二气始欲相交,未相通感,情意未得,故“难生”也。若刚柔已交之后,物皆通泰,非复难也。唯初始交时而有难,故云“刚柔始交而难生”。“动乎险中,大亨贞”者,此释四德也。坎为险,震为动,震在坎下,是动於险中。初动险中,故屯难动而不已;将出於险,故得“大亨贞”也。大亨即元亨也,不言“利”者,利属於贞,故直言“大亨贞”。
  
  雷雨之动满盈。雷雨之动,乃得满盈,皆刚柔始交之所为。 [疏]“雷雨之动满盈”。○正义曰:周氏云:“此一句覆释亨也”。但屯有二义,一难也,一盈也。上既以刚柔始交释屯难也,此又以雷雨二象解盈也。言雷雨二气,初相交动,以生养万物,故得满盈,即是亨之义也。覆释“亨”者,以屯难之世不宜亨通,恐亨义难晓,故特释之。此己下说屯之自然之象也。○注“雷雨之动乃得满盈”。○正义曰:“雷雨之动,乃得满盈”者,周氏、褚氏云:“释亨也,万物盈满则亨通也”。“皆刚柔始交之所为”者,雷雨之动,亦阴阳始交也。万物盈满,亦阴阳而致之,故云“皆刚柔始交之所为”也。若取屯难,则坎为险,则上云“动乎险中”是也。若取亨通,则坎为雨,震为动,此云“雷雨之动”是也。随义而取象,其义不一。
  
  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宁。“屯”体不宁,故利“建侯”也。“屯”者,天地造始之时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故曰“草昧”也。处造始之时,所宜之善,莫善“建侯”也。 [疏]“天造草昧至不宁”。○正义曰:释“利建侯”也。草谓草创,昧谓冥昧,言天造万物於草创之始,如在冥昧之时也。于此草昧之时,王者当法此屯卦,宜建立诸侯以抚恤万方之物,而不得安居于事。此二句以人事释“屯”之义。○注“屯体不宁”。○正义曰:“屯体不宁”者,以此屯邅险难,其体不宁,故“宜建侯”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者,“造物之始”,即天造草昧也。草谓草创初始之义,“始於冥昧”者,言物之初造,其形未著,其体未彰,故在幽冥闇昧也。
  
  《象》曰:云雷屯,君子以经纶。君子经纶之时。 [疏]正义曰:“经”谓经纬,“纶”谓纲纶,言君子法此屯象有为之时,以经纶天下,约束於物,故云“君子以经纶”也。姚信云:“纶谓纲也,以织综经纬。”此君子之事,非其义也。刘表、郑玄云“以纶为沦字”,非王本意也。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处屯之初,动则难生,不可以进,故“磐桓”也。处此时也,其利安在?不唯居贞建侯乎?夫息乱以静,守静以侯,安民在正,弘正在谦。屯难之世,阴求於阳,弱求於强,民思其主之时也。初处其首而又下焉。爻备斯义,宜其得民也。 [疏]“初九”至“利建侯”。○正义曰:磐桓,不进之貌。处屯之初,动即难生,故“磐桓”也。不可进,唯宜利居处贞正,亦宜建立诸侯。○注“息乱以静”至“得民也”。○正义曰:“息乱以静”者,解“利居贞”也。“守静以侯”者,解“利建侯”也。“安民在正”者,解“贞”也。“弘正在谦”者,取象其“以贵下贱”也。言弘大此屯,正在於谦也。“阴求於阳,弱求於强”者,解“大得民”也。
  
  《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不可以进,故“磐桓”也。非为宴安弃成务也,故“虽磐桓,志行正也”。 [疏]“《象》曰”至“志行正也”。○正义曰:言初九虽磐桓不进,非苟求宴安,志欲以静息乱,故居处贞也。非是苟贪逸乐,唯志行守正也。○注“非为宴安弃成务”。○正义曰:“非为宴安弃成务”者,言巳止为前进有难,故磐桓且住,非是苟求宴安,弃此所成之务而不为也。言身虽住,但欲以静息乱也。
  
  以贵下贱,大得民也。阳贵而阴贱也。 [疏]正义曰:贵谓阳也,贱谓阴也。言初九之阳在三阴之下,是“以贵下贱”。屯难之世,民思其主之时,既能“以贵下贱”,所以大得民心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志在乎“五”,不从於初。屯难之时,正道未行,与初相近而不相得,困於侵害,故屯邅。“屯”时方屯难,正道未通,涉远而行,难可以进,故曰:“乘马班如”也。寇谓初也。无“初”之难,则与“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从於初,故曰“女子贞不字”也。屯难之世,势不过十年者也。十年则反常,反常则本志斯获矣。故曰“十年乃字”。 [疏]“六二”至“十年乃字”。○正义曰:“屯如邅如”者,屯是屯难,邅是邅回,如是语辞也。言六二欲应於九五,即畏初九逼之,不敢前进,故“屯如邅如”也。“乘马班如”者,《子夏传》云:“班如者,谓相牵不进也”。马季长云:“班,班旋不进也”。言二欲乘马往適於五,正道未通,故班旋而不进也。“匪寇婚媾”者,寇谓初也,言二非有初九与巳作寇害,则得其五为婚媾矣。马季长云:“重婚曰媾。”郑玄云:“媾犹会也。”“女子贞不字”者,贞,正也,女子,谓六二也,女子以守贞正,不受初九之爱,“字”训爱也。“十年乃字”者,十年难息之后,即初不害巳也。乃得往適於五,受五之字爱。十者数之极,数极则变,故云“十年”也。
  
  《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疏]正义曰:“六二之难,乘刚也”者,释所以“屯如邅如”也。有畏难者,以其乘陵初刚,不肯从之,故有难也。“十年乃字,反常”者,谓十年之后,屯难止息,得“反常”者,谓反常道,即二適于五,是其得常也。巳前有难,不得行常,十年难息,得反归於常以適五也。此爻因六二之象,以明女子婚媾之事,即其馀人事,亦当法此。犹如有人逼近於强,虽远有外应,未敢苟进,被近者所陵,经夕之后,乃得与应相合。是知万事皆象於此,非唯男女而巳。诸爻所云阴阳、男女之象,义皆仿於此。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三既近五而无寇难,四虽比五,其志在初,不妨已路,可以进而无屯邅也。见路之易,不揆其志,五应在二,往必不纳,何异无虞以从禽乎?虽见其禽而无其虞,徒入于林中,其可获乎?几,辞也。夫君子之动,岂取恨辱哉!故不如舍,“往吝,穷也”。 [疏]“六三”至“舍往吝”。○正义曰:“即鹿无虞”者,即,就也。虞谓虞官,如人之田猎,欲从就於鹿,当有虞官助已,商度形势可否,乃始得鹿,若无虞官,即虚入于林木之中,必不得虞,故云“唯入于林中”。此是假物为喻。今六三欲往从五,如就鹿也。五自应二,今乃不自揆度彼五之情纳已以否,是“无虞”也。即徒往向五,五所不纳,是徒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者,几,辞也。夫君子之动,自知可否,岂取恨辱哉!见此形势,即不如休舍也。言六三不如舍此求五之心勿往也。“往吝”者,若往求五,即有悔吝也。○注“见路之易,不揆其志”。○正义曰:“见路之易,不揆其志”者,三虽比四,四不害已,身夫屯邅,是路之平易,即意欲向五而不预先揆度五之情意纳已以否,是“无虞”也。猎人先遣虞官商度鹿之所有,犹若三欲適五,先遣人测度五之情意。几为语辞,不为义也。知此“几”不为事之几微,凡“几微”者,乃从无向有,其事未见,乃为“几”也。今“即鹿无虞”,是巳成之事,事巳显者,故不得为几微之义。
  
  《象》曰:“即鹿无虞”,以从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 [疏]正义曰:“即鹿无虞,以从禽”者,言即鹿当有虞官,即有鹿也,若无虞官,以从逐于禽,亦不可得也。“君子舍之,往吝穷”者,君子见此之时,当舍而不往。若往则有悔吝穷苦也。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二虽比初,执贞不从,不害巳志者也。求与合好,往必见纳矣。故曰“往吉,无不利”。 [疏]正义曰:六四应初,故“乘马”也。虑二妨巳路,故初时班如旋也。二既不从於初,故四求之为婚,必得媾合,所以“往吉,无不利”。
  
  《象》曰:求而往,明也。见彼之情状也。 [疏]正义曰:言求初而往婚媾,明识初与二之情状,知初纳巳,知二不害巳志,是其明矣。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处屯难之时,居尊位之上,不能恢弘博施,无物不与,拯济微滞,亨于群小,而系应在二,屯难其膏,非能光其施者也。固志同好,不容他间,小贞之吉,大贞之凶。 [疏]“九五屯其膏”至“大贞凶”。○正义曰:“屯其膏”者,“膏”谓膏泽恩惠之类,言九五既居尊位,当恢弘博施,唯系应在二,而所施者褊狭,是“屯难其膏”。“小贞吉,大贞凶”者,贞,正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是小正为吉。若大人不能恢弘博施,是大正为凶。○注“固志同好,不容他间”。○正义曰:“固志同好,不容他间”者,间者,厕也。五应在二,是坚固其志,在于同好,不容他人间厕其间也。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处险难之极,下无应援,进无所適,虽比於五,五屯其膏,不与相得,居不获安,行无所,適穷困闉厄,无所委仰,故“泣血涟如”。 [疏]正义曰:处险难之极,而下无应援,若欲前进,即无所之適,故“乘马班如”,“穷困闉厄,无所委仰”,故“泣血涟如”。
  
  《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何可长”者,言穷困泣血,何可久长也?
  
  坎下艮上。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筮”,筮者决疑之物也。童蒙之来求我,欲决所惑也。决之不一,不知所从,则复惑也。故初筮则告,再、三则渎。渎,蒙也。能为初筮,其唯二乎?以刚处中,能断夫疑者也。 [疏]“蒙亨”至“渎则不告”。○正义曰:蒙者,微昧闇弱之名。物皆蒙昧,唯原亨通,故云“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物既闇弱而意原亨通,即明者不求於闇,即匪我师德之高明往求童蒙之闇,但闇者求明,明者不谘於闇,故云“童蒙求我”也。“初筮告”者,初者,发始之辞;筮者,决疑之物。童蒙既来求我,我当以初始一理剖决告之。“再三渎,渎则不告”者,师若迟疑不定,或再或三,是亵渎,渎则不告。童蒙来问,本为决疑,师若以广深二义再三之言告之,则童蒙闻之,转亦渎乱,故不如不告也。自此以上,解“蒙亨”之义。顺此上事,乃得“亨”也。故“亨”文在此事之上也。不云“元”者,谓时当蒙弱,未有元也。○注“初筮告”。○正义曰:“初筮则告”者,童蒙既来求我,我当以初心所念所筮之义,一理而剖告之。“再三则渎,渎,蒙也”者,若以弃此初本之意,而犹豫迟疑,岐头别说,则童蒙之人,闻之亵渎而烦乱也。故“再三则渎,渎,蒙也”。“能为初筮,其唯二乎”者,以《彖》云“初筮告,以刚中”者,刚而得中故知是二也。
  
  利贞。“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圣,昧莫若蒙。蒙以养正乃圣功也。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矣。 [疏]“利贞”。○正义曰:贞,正也。言蒙之为义,利以养正,故《彖》云“蒙以养正”,乃“圣功也”。若养正以明,即失其道也。○注“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正义曰:“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者,言人虽怀圣德,若隐默不言,人则莫测其浅深,不知其大小,所以圣德弥远而难测矣。若彰显其德,苟自发明,即人知其所为,识其浅深。故《明夷》注云“明夷莅众,显明於外,巧所避”是也。此卦,《系辞》皆以人事明之。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退则困险,进则阂山,不知所適,蒙之义也。 [疏]正义曰:“山下有险”者,坎在艮下,是山下有险。艮为止,坎上遇止,是险而止也。恐进退不可,故蒙昧也。此释蒙卦之名。
  
  “蒙,亨”,以亨行,时中也。时之所愿,惟愿“亨”也。以亨行之,得“时中”也。 [疏]正义曰:叠“蒙亨”之义,言居“蒙“之时,人皆愿“亨”。若以亨道行之于时,则得中也。故云“时中”也。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我”谓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阳也。凡不识者求问识者,识者不求所告;闇者求明,明者不谘於闇。故《蒙》之为义,“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来求我,志应故也。 [疏]正义曰:以童蒙闇昧之志,而求应会明者,故云“志应”也。
  
  初筮告,以刚中也。谓二也。二为众阴之主也,无刚失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疏]正义曰:“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者,所以再三不告,恐渎乱蒙者。自此以上,《彖》辞总释“蒙亨”之义。“蒙以养正,圣功也”者,能以蒙昧隐默自养正道,乃成至圣之功。此一句释经之“利贞”。
  
  《彖》曰:山下出泉,蒙。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 [疏]正义曰:山下出泉,未有所適之处,是险而止,故蒙昧之象也。
  
  君子以果行育德。“果行”者,初筮之义也。“育德”者,养正之功也。 [疏]正义曰:君子当发此蒙道,以果决其行,告示蒙者,则“初筮之义”。“育德”谓隐默怀藏,不自彰显,以育养其德。“果行”、“育德”者,自相违错,若童蒙来问,则果行也,寻常处众则育德,是不相须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处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发也。蒙发疑明,刑说当也。“以往吝”,刑不可长。 [疏]“初六”至“以往吝”。正义曰:“发蒙”者,以初近於九二,二以阳处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发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说桎梏”者,蒙既发去,无所疑滞,故利用刑戮于人,又利用说去罪人桎梏,以蒙既发去,疑事显明,刑人说桎梏皆得当。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雅》云:“杻谓之梏,械谓之桎。”“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疏]正义曰:且刑人之道乃贼害於物,是道之所恶,以利用刑人者,以正其法制,不可不刑矣。故刑罚不可不施於国,鞭扑不可不施於家。案:此经刑人、说人二事,《象》直云“利用刑人”一者,但举刑重故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以刚居中,童蒙所归,包而不距则远近咸至,故“包蒙吉”也。妇者,配巳而成德者也。体阳而能包蒙,以刚而能居中,以此纳配物莫不应,故“纳妇吉”也。处于卦内,以刚接柔,亲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义。 [疏]“九二”至“子克家”。正义曰:“包”谓包含,九二以刚居中,童蒙悉来归己,九二能含容而不距,皆与之决疑,故得吉也。九二以刚居中,阴来应之。“妇”谓配也,故纳此匹配而得吉也。此爻在下体之中,能包蒙纳妇,任内理中,幹了其任,即是子孙能克荷家事,故云“子克家”也。○注“亲而得中”。○正义曰:“亲而得中”者,言九二居下卦之中央,上下俱阴,以己之两阳迎接上下二阴,阴阳相亲,故云“亲而得中”也。“能幹其任”者,既能包蒙,又能纳匹,是能幹其任。
  
  《象》曰:“子克家”,刚柔节也。 [疏]正义曰:以阳居於卦内,接待群阴,是刚柔相接,故克幹家事也。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童蒙之时,阴求於阳,晦求於明,各求发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义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顺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 [疏]“六三”至“无攸利”。○正义曰:“勿用取女”者,女谓六三,言勿用取此六三之女。所以不须者,此童蒙之世,阴求於阳,是女求男之时也。“见金夫”者,谓上九以其刚阳,故称“金夫”。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见“金夫”。女之为礼,正行以待命而嫁。今先求於夫,是为女不能自保其躬,固守贞信,乃非礼而动,行既不顺,若欲取之,无所利益,故云“不有躬,无攸利”也。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疏]正义曰:释“勿用取女”之义。所以勿用取此女者,以女行不顺故也。
  
  六四:困蒙,吝。独远於阳,处两阴之中,闇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於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疏]正义曰:此释六四爻辞也。六四在两阴之中,去九二既远,无人发去其童蒙,故曰困于蒙昧而有鄙吝。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阳称实也。 [疏]“《象》曰”至“独远实也”。○正义曰:“独远实’者,实谓九二之阳也。九二以阳,故称实也。六三近九二,六五近上九,又应九二,唯此六四既不近二,又不近上,故云“独远实也”。○注“阳实也”。○正义曰:阳主生息,故称实。阴主消损,故不得言实。
  
  六五:童蒙吉。以夫阴质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劳聪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疏]正义曰:言六五以阴居於尊位,其应在二,二刚而得中,五则以事委任於二,不劳巳之聪明,犹若童稚蒙昧之人,故所以得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委物以能,不先不为,“顺以巽也”。 [疏]“《象》曰”至“顺以巽也”。正义曰:“顺以巽也”,释童蒙之吉,巽以顺也,犹委物於二。顺谓心顺,巽谓貌顺。故褚氏云:“顺者,心不违也。巽者,外迹相卑下也。”○注“委物以能”至“顺以巽也”。○正义曰:“委物以能”,谓委付事物与有能之人,谓委二也。“不先不为”者,五虽居尊位,而专委任於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顺於二也。“不为”者,谓不自造为,是委任二也。不先於二,是心顺也;不自造为,是貌顺也。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童蒙,以发其昧者也,故曰“击蒙”也。童蒙原发而已能击去之,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也。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故“不利为寇,利御寇”也。 [疏]正义曰: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众阴之蒙,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从也。若因物之来即欲取之而为寇害,物皆叛矣,故“不利为寇”也。若物从外来,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故“利用御寇”也。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疏]正义曰:所宜利为物御寇者,由上下顺从故也。言此爻既能发去众蒙,以合上下之愿,又能为之御寇,故上下弥更顺从也。
上经需传卷二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此需卦系辞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养而成,无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为体,唯有信也。“光亨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则吉,故云“光亨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刚健而进,即不患於险,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谓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毕矣,故“光亨贞吉”。 [疏]“彖曰需须也”至“以正中也”。○正义曰:此释需卦系辞。需,须也。“险在前”者,释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义,故云“需,须也”。“险在前”,释所以需待由险难在前,故有待乃进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刚健,前虽遇险而不被陷滞,是其需待之义,不有困穷矣,故得“光亨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叠出需卦系辞,然后释之也。言此需体非但得乾之刚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阳居阳,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贞吉也。刚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为体,或直取象而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注“谓五也”至”光亨贞吉“。○正义曰:“需道毕矣”者,凡需待之义先须於信,后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贞吉,能备此事,是须道终毕。五即居於天位,以阳居尊,中则不偏,正则无邪。以此待物,则所为皆成,故“需道毕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获进,往辄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义曰:释“利涉大川”之义,以乾刚健,故行险有功也。○注“乾德”至“亨也”。○正义曰:前云“刚健而不陷”,此云“往有功”,刚健即“乾”也。故“乾”德获进,往而有功,即是往辄亨通也。此虽释“利涉大川”,兼释上“光亨”之义,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童蒙已发,盛德光亨,饮食宴乐,其在兹乎! [疏]“《象》曰”至“饮食宴乐”。○正义曰:坎既为险,又为雨,今不言险雨者,此象不取险难之义也。故不云“险”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须待之义,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云,而言“云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云,无以见欲雨之义,故云“云上於天”。若言“云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时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将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时“以饮食宴乐”。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居需之时,最远於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 [疏]正义曰:但难在於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时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远也。“利用恒,无咎”者,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无咎,犹不能见几速进,但得无咎而已。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疏]正义曰:“不犯难行”者,去难既远,故不犯难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进,远难待时,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将近於难,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疏]正义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渐近,待时于沙,故难稍近。虽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责让。“近不逼难,远不后时”,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虽小有责让之言,而终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疏]正义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谓宽衍,去难虽近,犹未逼于难,而宽衍在其中也,故“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以刚逼难,欲进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敌也。犹有须焉,不陷其刚。寇之来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备,可以不败。 [疏]正义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处,逼近於难,欲进其道,难必害已。故致寇至,犹且迟疑而需待时,虽即有寇至,亦未为祸败也。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疏]正义曰:“灾在外”者,释“需于泥”之义,言为“需”虽复在泥,泥犹居水之外,即灾在身外之义,未陷其刚之义,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败”者,自,由也,由我欲进而致寇来,已若敬慎,则不有祸败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阴阳相近而不相得,阳欲进而阴塞之,则相害也。穴者,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于血出自穴”。○正义曰:“需于血”者,谓阴阳相伤,故有血也。九三之阳而欲上进,此六四之阴而塞其路,两相妨害,故称“血”。言待时于血,犹待时於难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阴之路也,而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来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顺以听命而得免咎也,故《象》云“需于血,顺以听命”也。○注“凡称血者”至“出自穴也”。○正义曰:“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黄”是也。“穴者阴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隐,故云“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险,若处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万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战斗言之,其出则为血也;若以居处言之,其处则为穴也。穴之与血,各随事义也。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需”之所须,以待达也。已得天位,畅其中正,无所复须,故酒食而已获“贞吉”也。 [疏]正义曰:“需于酒食贞吉”者,五既为需之主,已得天位,无所复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递相宴乐而得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释“酒食贞吉”之义,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无事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与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则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处卦之终,非塞路者也。与三为应,三来之已,乃为己援,故无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阳所以不敢进者,须难之终也。难终则至,不待召也。己居难终,故自来也。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 [疏]“上六”至“敬之终吉”。○正义曰:“上六入于穴”者,上六阴爻,故亦称“穴”也。上六与三相应,三来之已,不为祸害,乃得为已援助,故上六无所畏忌,乃“入于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者,速,召也,不须召唤之客有三人自来。三人谓“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阳务欲前进,但畏于险难,不能前进。其难既通,三阳务欲上升,不须召唤而自来,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也。“敬之终吉”者,上六居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不可怠慢,故须恭敬此三阳,乃得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疏]正义曰:“虽不当位未大失”者,释“敬之终吉”之义。言已虽不当位,而以一阴为三阳之主,若不敬之,则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虽不当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时虽有小失,终久乃获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须待难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须待之义。且凡人万事,或有去难远近,须出须处,法此六爻,即万事尽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细比之。《易》之诸爻之例,并皆放此。
  
  坎下乾上。讼:有孚,窒惕,中吉,窒谓窒塞也。皆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疏]正义曰:窒,塞也。惕,惧也。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疏]“《彖》曰讼上刚下险”至“入于渊也”。正义曰:此释繇辞之义。“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者,上刚即乾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显有讼之所由。案:上“需”,须也,以释卦之名。此《讼卦》不释“讼”名者,“讼”义可知,故不释也。诸卦其名难者则释之,其名易者则不释之,他皆仿此。“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者,先叠出讼之繇辞,以“刚来而得中”者,释所以讼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刚,来向下体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故讼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终凶,讼不可成”者,释“终凶”之义,以争讼之事,不可使成,故“终凶”也。“利见大人,尚中正”者,释“利见大人”之义。所以於讼之时,利见此大人者,以时方斗争,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不利涉大川,入于渊”者,释“不利涉大川”之义。若以讼事往涉于川,即必坠于深渊而陷于难也。○注“凡不和而讼”至“应斯任也”。○正义曰:“无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与人斗讼,即无处施设而可也。言所往之处皆不可也。“涉难特甚焉”者,言好讼之人,习常施为,己且不可,若更以讼涉难,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难特甚焉”。“中乃吉”者,谓此讼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获中吉”。谓获中止之吉。“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者,谓虽每诉讼陈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疏]“天与水违行讼”至“作事谋始”。○正义曰: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君子以作事谋始”者,物既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凡欲兴作其事,先须谋虑其始。若初始分职分明,不相干涉,即终无所讼也。○注“听讼”至“不责於人”。○正义曰:“讼之所以起,契之过”者,凡斗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谓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断於下,亦不须责在下之人有争讼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经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终吉”。○正义曰:“不永所事”者,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小有言,终吉”者,言“终吉”者,言初六应于九四。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己而讼也,故“小有言”;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注“处讼之始”至“必辩明也”。○正义曰:“处讼之始”者,始入讼境,言讼事尚微,故云“处讼之始”也。“不为讼先”者,言己是阴柔,待唱乃和,故云“不为讼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疏]正义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斗争之事。“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户无眚”。○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少,唯三百户乃可也。“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言至薄也。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注“以刚处讼”至“灾未免也”。○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疏]正义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旧德”至“王事无成”。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贞厉”者,贞,正也;厉,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然六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终吉”也。“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於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疏]正义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九四:不克讼。初辩明也。 [疏]正义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
  
  复即命渝,安贞吉。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疏]“复即命渝安贞吉”。○正义曰:“复即命渝”者,复,反也;即,就也。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复即命渝”。“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注“处上讼下”至“故吉从之”。○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复即”之义。复,反也;即,从也。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当反从此原本不争之理,故云“反从本理”。“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变也。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复犯初,故云“安贞不犯”。“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於己,故云“为仁由己”。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疏]正义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讼元吉。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疏]“九五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注“处得尊位”至“故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争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馀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馀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总归於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若於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以断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閒,褫带者三也。 [疏]正义曰:“或锡之鞶带”者,上九以刚居上,是讼而得胜者也。若以谦让蒙锡,则可长保有。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鞶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閒三被褫脱,故云“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义曰:“释终朝三褫”之义。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则上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鞶带谓大带也。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缨”注云:“盘,大带也。”此讼一卦及爻辞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师:贞,丈人吉,无咎。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疏]“师:贞,丈人吉,无咎”。○正义曰:“师”,众也。贞,正也。丈人谓严庄尊重之人,言为师之正,唯得严庄丈人监临主领,乃得“吉无咎”。若不得丈人监临之,无不畏惧,不能齐众,必有咎害。○注“丈人严戒之称也”至“乃无咎也”。○正义曰:“兴役动众无功,罪”者,监临师旅,当以威严,则有功劳,乃得无咎;若其不以威严,师必无功而获其罪,故云“兴役动众无功,罪”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毒犹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义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者,此释师卦之名,并明用师有功之义。但师训既多,或训为法,或训为长,恐此师名取法之与长,故特明之师训为众也。贞为正也。贞之为正,其义已见於此,复云““贞,正”者,欲见齐众必须以正,故训贞为正也。与下文为首引之势,故云“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者,“刚中”谓九二,而“应”谓六五。“行险而顺”者,“行险”谓下体坎也,而“顺”谓上体坤也。若刚中而无应,或有应而不刚中,或行险而不柔顺,皆不可行师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犹役也,若用此诸德使役天下之众,人必从之以得其吉,又何无功而咎责乎?自“刚中”以下释“丈人吉,无咎”也,言丈人能备此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疏]正义曰:“君子以容民畜众”者,言君子法此师卦,容纳其民,畜养其众。若为人除害,使众得宁,此则“容民畜众”也。又为师之,主虽尚威严,当赦其小过,不可纯用威猛於军师之中,亦是容民畜众之义。所以《象》称“地中有水”,欲见地能包水,水又众大,是容民畜众之象。若其不然,或当云“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云“地中有水”,盖取容、畜之义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则散。故师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异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师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疏]“初六师出”至“否臧凶”。○正义曰:“初六师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为师之始,是整齐师众者也。既齐整师众,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师,无问否之与臧,皆为凶也。“否”谓破败,“臧”谓有功。然“否”为破败,即是凶也。何须更云“否臧凶”者,本意所明,虽臧亦凶。“臧”文既单,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单言,故云否之与臧,皆为凶也。○注“为师之始”至“否臧皆凶”。○正义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者,以师之初爻,故云“为师之始”。在师之首,先唱发始,是齐整师众者也。“失律而臧,何异於否”者,若弃失法律,不奉法而行,虽有功而臧,何异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异於否”之义。令则法律也。若失此法令,虽有功劳,军法所不容赦,故云“何异於否”。然阃外之事,将军所载,临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为师之体,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随时进退,此则将军所制,随时施行。若苟顺私情,故违君命,犯律触法,则事不可赦耳。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义曰“失律凶”者,释“师出以律”之义。言所以必须以律者,以其失律则凶。反经之文,以明经义。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以刚居中,而应於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行师得吉,莫善怀邦,邦怀众服,锡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锡命”。○正义曰:“在师中吉”者,以刚居中而应於五,是“在师中吉”也。“无咎”者,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锡命。○注“以刚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义曰:“在师而得中”者,观注之意,以“在师中”为句,其“吉”字属下;观《象》之文,“在师中吉,承天宠”者,则似“吉”字属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该,故注文属下,《象》文属上,但《象》略其“无咎”之字,故“吉”属“师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礼》云:“三赐不及车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车马。三赐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疏]正义曰:“承天宠”者,释“在师中吉”之义也。正谓承受五之恩宠,故“中吉”也。“怀万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怀万邦,故被“王三锡命”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则无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宜获“舆尸”之凶。 [疏]“六三师或舆尸凶”。○正义曰: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无所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或有舆尸之凶。○注“以阴处阳”至“舆尸之凶”。○正义曰:“退无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刚,已又以阴居阳,是“退无所守”。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疏]正义曰:“大无功也”者,释“舆尸”之义,以其舆尸,则大无功也。
  
  六四:师左次,无咎。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之,而无咎也。行师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师左次,无咎”。○正义曰:六四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云“师左次,无咎”。故师在高险之左,以次止则无凶咎也。○注“行师之法”至“故左次之”。○正义曰:“行师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汉书》韩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泽。”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虽不能有获,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义曰:“未失常”者,释“无咎”之义,以其虽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处师之时,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执言而无咎也。柔非军帅,阴非刚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则众不从,故“长子帅师”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舆尸贞凶”。○正义曰:“田有禽,利执言”者,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国,非叛者所乱。禽之犯苗,则可猎取。叛人乱国,则可诛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执言,无咎”,已不直则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执此言往问之而无咎也。“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者,以已是柔,不可为军帅。已又是阴,身非刚武,不可以亲行,故须役任长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长子,则可以帅师。若任用弟子,则军必破败而舆尸,是为正之凶。庄氏云:“‘长子’谓九二,德长於人。‘弟子’谓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辞云“长子帅师,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谓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义曰:“往必得直”者,见犯乃得欲往征之,则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处师之极,师之终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开国承家,以宁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义曰:“大君有命”者,上六处师之极,是师之终竟也。“大君”谓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开国为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开国承家,须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疏]正义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乱邦国,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疏]正义曰:“比吉”者,谓能相亲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贞,无咎”者,欲相亲比,必能原穷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长贞正,乃得无咎。“元永贞”者,谓两相亲比,皆须“永贞”。“不宁方来”者,此是宁乐之时,若能与人亲比,则不宁之方,皆悉归来。“后夫凶”者,夫,语辞也。亲比贵速,若及早而来,人皆亲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后而至者,人或疏己,亲比不成,故“后夫凶”。或以“夫”为丈夫,谓后来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处比之时,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夫群党相比,而不以“元永贞”,则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刚中也”。○正义曰:“比,吉也”者,释亲比为善,言相亲比而得吉也。“比,辅也”者,释“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来相辅助也,“下顺从”者,在下之人,顺从於上,是相辅助也,谓众阴顺从九五也。自此以上,释比名为吉之义。“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者,释“原筮,元永贞,无咎”之义,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刚而处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贞,无咎”也。○注“处比之时”至“其唯九五乎”?○正义曰:“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者,原谓原穷比者根本,筮谓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长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元,大也;永,长也。为已有大长贞正,乃能原筮相亲比之情,得久长而无咎,谓彼此相亲比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则彼此相求,“比”者虽各怀永贞,而犹未足免离於咎。虽有永贞,而无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亲涉於明党,故不免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贞,久而无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为比之主,刚而处中,能识“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贞,无内咎也。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五独处尊,莫不归之,上下应之,既亲且安,安则不安者讬焉,故不宁方所以来,“上下应”故也。夫无者求有,有者不求所与,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则不宁方来矣。 [疏]正义曰:释“不宁方来”之义,以九五处中,故上下群阴皆来应之。於此之时,阴往比阳,群阴未得其所,皆未宁也。
  
  “后夫凶”,其道穷也。将合和亲而独在后,亲成则诛,是以凶也。 [疏]“后夫凶,其道穷也”。○正义曰:释“后夫凶”。他悉亲比,己独后来,比道穷困,无人与亲,故其凶也。此谓上六也。○注“将合和亲”至“是以凶也”。○正义曰:“亲成则诛”者,彼此相比,皆速来为亲;亲道已成,已独在后而来,众则嫌其离贰,所以被诛而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疏]正义曰:“建万国亲诸侯”,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特云“先王”也。“建万国”谓割土而封建之。“亲诸侯”谓爵赏恩泽而亲友之。万国据其境域,故曰“建”也。“诸侯”谓其君身,故云“亲”也。地上有水,犹域中有万国,使之各相亲比,犹地上有水,流通相润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著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亲乎天下,著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义曰:“有孚比之无咎”者,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若无诚信,祸莫大焉。必有诚信而相亲比,终始如一,为之诚信,乃得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者,身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质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归向,从始至终,寻常恒来,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并来而得吉,故云“终来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注“应不在一,心无私吝”。○正义曰:“应不在一”者,初六无应,是“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若心有偏应,即私有爱吝也,以“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疏]正义曰:“比之自内,贞吉”者,居中得位,系应在五,不能使它悉来,唯亲比之道,自在其内,独与五应,但“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疏]正义曰:“不自失”者,释“比之自内”之义,不自失其所应之偶,故云“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巳亲,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疏]正义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亲之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又无应,是所欲亲比,皆非其亲,是以悲伤也。
  
  六四:外比之,贞吉。外比於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疏]正义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贤,所以贞吉。凡下体为内,上体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疏]正义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称“贤”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从上”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爱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疏]“九五显比”至“邑人不诫吉”。○正义曰:五应於二,显明比道,不能普遍相亲,是比道狭也。“王用三驱失前禽”者,此假田猎之道,以喻“显比”之事。凡三驱之礼,禽向已者则舍之,背已者则射之,是失於“前禽”也。“显比”之道,与己相应者则亲之,与己不相应者则疏之,与三驱田猎,爱来恶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驱,失前禽”也。言“显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诫吉”者,虽不能广普亲比於自己相亲之处,不妄加讨罚,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而有吉也。至于“邑人不诫”而“为吉”,非是大人弘阔之道,不可为大人之道,但可为大人之使。○注“为比之主”至“非为上之道”。○正义曰:“去之与来皆无失”者,若“比”道弘阔,不偏私於物,唯贤是亲,则背己去者与来向己者,皆悉亲附无所失也;言去亦不失,来亦不失。夫三驱之礼者,先儒皆云“三度驱禽而射之也”。三度则已,今亦从之,去则射之。褚氏诸儒皆以“为三面著人驱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后皆有驱之。“爱於来而恶於去”者,来则舍之,是爱於来也;去则射之,是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独“比”所应,则所比为失。如三驱所施,爱来憎去,则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亲己之邑;兴师动众,必欲讨其叛逆。五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云“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者,以《象》云“显比之吉”,其比狭也。若“大人之吉”,则“比”道弘通也。“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为行如此,身虽为王,止可为上使之人,非是为王之道,故云“非为上之道”。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疏]“显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义曰:“显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显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显比之吉”。“舍逆取顺失前禽也”者,禽逆来向己者,则舍之而不害,禽顺去背己而走者,则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者,释“邑人不诫”之义,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动必讨叛,不横加无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谓九五也。此九五虽不得为王者之身,堪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无首,后已,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疏]正义曰:“无首凶”者,谓无能为头首。它人皆“比”,己独在后,是亲比於人,无能为头首也。它人皆“比”,亲道已成,己独在后,众人所弃,宜其凶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疏]正义曰:“无所终”者,释“比之无首”,既不能为比之初首,被人所弃,故无能与之共终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不能畜大,止健刚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义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初九、九二,犹刚健得行,是以刚志上得亨通,故云“小畜亨”也。若大畜、乾在於下,艮在於上,艮是阳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刚健,所畜者大,故称“大畜”。此卦则巽在於上,乾在於下,巽是阴,柔性,又和顺,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狭小,故名“小畜”。
  
  密云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义曰:“密云不雨”者,若阳之上升,阴能畜止,两气相薄则为雨也。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气被畜,但为密云,初九、九二,犹自上通,所以不能为雨也。“自我西郊”者,所聚密云,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远,润泽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应之,曰“小畜”。谓六四也,成卦之义,在此爻也。体无二阴,以分其应故上下应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应之,三不能陵,小畜之义。 [疏]正义曰:“柔得位”,谓六四也。以阴居阴,故称得位。此卦唯有一阴,上下诸阳皆来应之,故曰“小畜”。此释小畜卦名也。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犹不能拥畜,而云“上下应之”者,若细别而言,小畜之义,唯当畜止在下。三阳犹不能畜尽,但畜九三而已。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阳总应六四,故云“上下应之”。其四虽应何妨,总不能畜止刚健也。
  
  健而巽,刚中而志行,乃亨。“密云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小畜之势,足作密云,乃“自我西郊”,未足以为雨也。何由知未能为雨?夫能为雨者,阳上薄阴,阴能固之,然后烝而为雨。今不能制初九之“复道”,固九二之“牵复”,九三更以不能复为劣也。下方尚往,施岂得行?故密云而不能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阴能固之,然后乃雨乎。上九独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进而“舆说辐”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处”。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则能雨明矣。故举一卦而论之,能为小畜密云而已。阴苟不足以固阳,则虽复至盛,密云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论一卦之体,故曰“密云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处”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正义曰:“健而巽,刚中而志行,乃亨”者,内既刚健而外逢柔顺,刚发於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以此言之,故刚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释“亨”也。“密云不雨,尚往”者,所以密云不雨者,不能畜止诸阳,初九、九二,犹得上进,阴阳气通,所以不雨,释“密云不雨”也。“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释“自我西郊”之义。所以密云不雨,从我西郊而积聚者,犹所施润泽,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国都,但远聚西郊也。然云在国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必云在西郊者,若在国都,雨虽未落,犹有覆荫之施,不得云“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远也。○注“小畜之势”至“既雨既处也”。○正义曰:“九三更以不能复为劣”者,初九既得“复道”,九二可“牵”以获“复”,皆得刚健上通,则是阴不能固阳,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复,则是阳不薄阴,是以皆不雨也。且小畜之义,贵於上往,而九三不能自复,更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复为劣”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者,谓上九能闭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於上,所以“既雨既处”也,故举一卦而论之。“能为小畜密云而已”者,此明卦之与爻,其义别也。但卦总二象,明上体不能闭固下体,所以密云不能为雨。爻则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所以卦与爻其义异也。诸卦多然。若《比卦》云“比吉”,上六则云“比之无首凶”也;《复卦》云“复亨”,上六云“迷复凶”也。此皆卦之与爻,义相违反,它皆仿此。
  
  《象》曰:风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义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以於其时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德,待时而发。风为号令,若“风行天下”,则施附於物,不得云“施未行”也。今风在天上,去物既远,无所施及,故曰“风行天上”。凡大象,君子所取之义,或取二卦之象而法之者,若“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取卦象包容之义;若《履卦·象》云“上天下泽,履,君子以辩上下”,取上下尊卑之义。如此之类,皆取二象,君子法以为行也。或直取卦名,因其卦义所有,君子法之,须合卦义行事者。若《讼卦》云“君子以作事谋始”,防其所讼之源,不取“天与水违行”之象;若《小畜》“君子以懿文德”,不取“风行天上”之象。馀皆仿此。
  
  初九:复自道,何其咎?吉。处乾之始,以升巽初,四为已应,不距已者也。以阳升阴,复自其道,顺而无违,何所犯咎,得义之吉。 [疏]正义曰:处乾之始以升巽,初四为已应,以阳升阴,反复於上,自用已道,四则顺而无违,於已无咎,故云“复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复自道”,其义吉也。 [疏]正义曰:“其义吉”者,以阳升阴,以刚应柔,其义於理吉也。
  
  九二:牵复吉。处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极,非固已者也。虽不能若阴之不违,可牵以获复,是以吉也。 [疏]正义曰:“牵”谓牵连,“复”谓反复,二欲往五,五非止畜之极,不闭固於已,可自牵连反复於上而得吉也。
  
  《象》曰:“牵复”在中,亦不自失也。 [疏]正义曰:既彊牵连,而复在下卦之中,以其得中,不被闭固,亦於已不自有失,解“牵复吉”也。
  
  九三:舆说辐。夫妻反目。上为畜盛,不可牵征,以斯而进,故必“说辐”也。已为阳极,上为阴长,畜於阴长,不能自复,方之“夫妻反目”之义也。 [疏]正义曰:九三欲复而进,上九固而止之,不可以行,故车舆说其辐。“夫妻反目”者,上九体巽为长女之阴,今九三之阳,被长女闭固,不能自复,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视。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疏]正义曰:“不能正室”者,释“夫妻反目”之义。以九三之夫不能正上九之室,故“反目”也。此假象以喻人事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夫言“血”者,阳犯阴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务於进,而已隔之,将惧侵克者也。上亦恶三而能制焉,志与上合,共同斯诚,三虽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惧除,保无咎也。 [疏]“六四”至“无咎”。○正义曰:六四居九三之上,乘陵於三,三既务进,而已固之,惧三害己,故有“血”也。畏三侵陵,故惕惧也。但上九亦憎恶九三,六四与上九同志,共恶於三三不害己,己故得其血去除,其惕出散,信能血去惧除,乃得无咎。○注“夫言血者”至“无咎也”。○正义曰:“夫言血者阳犯阴也”者,谓此卦言“血”,阳犯阴也。“夫”者,发语之端,非是总凡之辞。故《需》六四云“需於血”,《注》云:“凡称血者,阴阳相伤也”。则称血者,非唯阳犯阴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疏]正义曰:释“惕出”之意。所以“惕出”者,由己与上九同合其志,共恶於三也。
  
  九五:有孚挛如,富以其邻。处得尊位,不疑於二,来而不距。二牵已挛,不为专固,“有孚挛如”之谓也。以阳居阳,处实者也。居盛处实而不专固,富以其邻者也。 [疏]正义曰:“有孚挛如”者,五居尊位,不疑於二,来而不距。二既牵挽而来,已又攀挛而迎接,志意合同,不有专固相逼,是有信而相牵挛也。“如”,语辞,非义类。“富以其邻”者,五是阳爻,即必富实。心不专固,故能用富以与其邻。“邻”谓二也。
  
  《象》曰:“有孚挛如”,不独富也。 [疏]正义曰:“不独富也”者,释“挛如”之义。所以攀挛於二者,以其不独自专固於富,欲分与二也。
  
  上九:既雨既处,尚德载,妇贞厉,月几望,君子征凶。处小畜之极,能畜者也。阳不获亨,故“既雨”也。刚不能侵,故“既处”也。体《巽》处上,刚不敢犯,“尚德”者也。为阴之长,能畜刚健,德积载者也。妇制其夫,臣制其君,虽贞近危,故曰“妇贞厉”也。阴之盈盛莫盛於此,故曰“月几望”也。满而又进,必失其道,阴疑於阳,必见战伐,虽复君子,以征必凶,故曰“君子征凶”。 [疏]“上九,既雨既处”至“君子征凶”。○正义曰:“既雨既处”者,九三欲进,已能固之,阴阳不通,故已得其雨也。“既处”者,三不能侵,不忧危害,故已得其处也。“尚德载”者,体《巽》处上,刚不敢犯,为阴之长,能畜正刚健,慕尚此德之积聚而运载也,故云“尚德载”也。言慕尚此道德之积载也。“妇贞厉”者,上九制九三,是妇制其夫,臣制其君,虽复贞正,而近危厉也。“月几望”者,妇人之制夫,犹如月在望时盛极以敌日也。“几”,辞也,已从上释,故於此不复言也。“君子征凶”者,阴疑於阳,必见战伐,虽复君子之行而亦凶也。○注“处小畜之极”至“君子征凶”。○正义曰:“处小畜之极,能畜者也”者。已处小畜盛极,是闭畜者也。“阳不获亨,故既雨也”者,阳若亨通则不雨也。所以卦系辞云:“小畜,亨,密云不雨。”今九三之阳,被上九所固,不获亨通,故“既雨”也。
  
  《象》曰:“既雨既处”,德积载也。“君子征凶”,有所疑也。夫处下可以征而无咎者,唯泰也则然。坤本体下,又顺而弱,不能敌刚,故可以全其类,征而吉也。自此以往,则其进各有难矣。夫巽虽不能若艮之善畜,犹不肯为坤之顺从也,故可得少进,不可尽陵也。是以初九、九二,其复则可,至於九三,则“舆说辐”也。夫大畜者,畜之极也。畜而不已,畜极则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于上九,道乃大行。小畜积极而后乃能畜,是以四、五可以进,而上九说征之辐。 [疏]“《象》曰既雨既处”至“有所疑也”。○正义曰:“既雨既处,德积载”者,释“既雨既处”之义。言所以得“既雨既处”者,以上九道德积聚,可以运载,使人慕尚,故云“既雨既处”也。“君子征凶有所疑”者,释“君子征凶”之义,言所以“征凶”者,阴气盛满,被阳有所疑忌,必见战伐,故“征凶”也。○注“夫处下”至“说征之辐”。○正义曰:“夫巽虽不能若艮之善畜”者,谓虽不能如大畜艮卦在上,善畜下之乾也。“巽虽不能如艮之善畜”,故其畜小也。“犹不肯为坤之顺从”者,谓犹不肯如泰卦、坤在於上顺从乾也。“故可得少进”者,谓初九、九二得前进也。“不可尽陵”者,九三欲陵上九,被上九所固,是不可得“尽陵”也。“畜而不已,畜极则通,是以其畜之盛在于四五,至于上九,道乃大行”者,此论大畜义也。大畜畜而不已,谓之“大畜”。四爻、五爻是畜之盛极,而不休已,畜极则通。四、五畜道既极,至於上九,无可所畜,故上九道乃大行,无所畜也。“小畜积极而后乃能畜”者,小畜之道既微,积其终极,至於上九,乃能畜也,谓“畜”九三也。“是以四、五可以进”者,四虽畜初,五虽畜二,畜道既弱,故九二可以进。“上九说征之辐”者,上九畜之“积极”,故能说此九三征行之辐。案:九三但有“说辐”,无“征”之文。而王氏言上九“说征之辐”者,舆之有辐,可以征行。九三爻有“征”义,今舆辐既说,则是说征之辐,因上九“征凶”之文,征则行也。文虽不言,於义必有言“辐”者,郑《注》云“谓舆下缚木,与轴相连,钩心之木”是也。《子夏传》云:“辐,车剧也。”
  
  兑下乾上。履:虎尾,不咥人,亨。 [疏]正义曰:《履卦》之义,以六三为主。六三以阴柔履践九二之刚,履危者也,犹如履虎尾,为危之甚。“不咥人亨”者,以六三在兑体,兑为和说,而应乾刚,虽履其危,而不见害,故得亨通,犹若履虎尾不见咥齧于人。此假物之象以喻人事。
  
  《彖》曰:履,柔履刚也。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凡“彖”者,言乎一卦之所以为主也,成卦之体在六三也。“履虎尾”者,言其危也。三为履主,以柔履刚,履危者也。“履虎尾”,有“不见咥”者,以其说而应乎乾也。乾,刚正之德者也。不以说行夫佞邪,而以说应乎《乾》,宜其“履虎尾”,不见咥而亨。 [疏]“《彖》曰履柔履刚也”至“不咥人亨”。○正义曰:“履,柔履刚”者,言履卦之义,是柔之履刚。六三阴爻,在九二阳爻之上,故云“柔履刚”也。“履”谓履践也。此释履卦之义。“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者,释“不咥人亨”之义。六三在兑体,兑为和说,应於上九,上九在乾体。兑自和说,应乎乾刚,以说应刚,无所见害。是以履践虎尾,不咥害于人,而得亨通也。若以和说之行,而应於阴柔,则是邪佞之道,由以说应於刚,故得吉也。
  
  刚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言五之德。 [疏]正义曰:“刚中正履帝位”者,谓九五也。以刚处中,得其正位,居九五之尊,是“刚中正履帝位”也。“而不疚光明”者,能以刚中而居帝位,不有疚病,由德之光明故也。此一句赞明履卦德养之美,於经无所释也。
  
  《象》曰:上天下泽,履。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 [疏]正义曰:天尊在上,泽卑处下,君子法此履卦之象,以分辩上下尊卑,以定正民之志意,使尊卑有序也。但此履卦名合二义,若以爻言之,则在上履践於下,六三“履”九二也。若以二卦上下之象言之,则“履”,礼也,在下以礼承事於上。此象之所言,取上下二卦卑承尊之义,故云“上天下泽,履”。但易合万象,反覆取义,不可定为一体故也。
  
  初九:素履往,无咎。处履之初,为履之始,履道恶华,故素乃无咎。处履以素,何往不从?必独行其愿,物无犯也。 [疏]正义曰:处履之始,而用质素,故往而无咎。若不以质素,则有咎也。
  
  《象》曰:素履之往,独行原也。 [疏]正义曰:“独行愿”者,释“素履”之往,它人尚华,己独质素,则何咎也?故独行所愿,则物无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贞吉。履道尚谦,不喜处盈,务在致诚,恶夫外饰者。也而二以阳处阴,履於谦也。居内履中,隐显同也。履道之美,於斯为盛。故“履道坦坦”,无险厄也。在幽而贞,宜其吉。 [疏]“九二”至“幽人贞吉”。○正义曰:“履道坦坦”者,坦坦,平易之貌。九二以阳处阴,履於谦退,已能谦退,故“履道坦坦”者,易无险难也。“幽人贞吉”者,既无险难,故在幽隐之人,守正得吉。○注“履道尚谦”至“宜其吉”。○正义曰:“履道尚谦”者,言履践之道,贵尚谦退,然后乃能践物。“履”又为礼,故“尚谦”也。“居内履中,隐显同”者,“履道尚谦”,不喜处盈,然以阳处阴,尚於谦德。“居内履中”,以信为道,不以居外为荣,处内为屈。若居在外,亦能履中谦退,隐之与显,在心齐等,故曰“隐显同”也。“在幽而贞,宜其吉”者,以其在内卦之中,故云“在幽”也。谦而得中,是贞正也。“在幽”能行此正,故曰“宜其吉”。
  
  《象》曰:“幽人贞吉”,中不自乱也。 [疏]正义曰:“中不自乱”者,释“幽人贞吉”,以其居中,不以危险而自乱也。既能谦退幽居,何有危险自乱之事?
  
  六三:眇能视,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武人为于大君。居“履”之时,以阳处阳,犹曰不谦,而况以阴居阳,以柔乘刚者乎?故以此为明眇目者也,以此为行跛足者也,以此履危见咥者也。志在刚健,不修所履,欲以陵武於人,“为于大君”,行未能免於凶,而志存于五,顽之甚也。 [疏]“六三眇能视”至“武人为于大君”。○正义曰:“眇能视,跛能履”者,居“履”之时,当须谦退。今六三以阴居阳,而又失其位,以此视物,犹如眇目自为能视,不足为明也;以此履践,犹如跛足自为能履,不足与之行也。“履虎尾咥人凶”者,以此履虎尾,咥齧於人,所以凶也。“武人为于大君”者,行此威武加陵於人,欲自“为於大君”,以六三之微,欲行九五之志,顽愚之甚。
  
  《象》曰:“眇能视”,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与行也。咥人之凶,位不当也。“武人为于大君”,志刚也。 [疏]“《象》曰眇能视”至“武人为于大君志刚也”。○正义曰:“不足以有明”者,释“眇能视物”。目既隆眇,假使能视,无多明也。“不足以与行”者,解“跛能履”。足既蹇跛,假使能履,行不能远,故云“不足以与行”也。“位不当”者,释“咥人之凶”。所以被咥见凶者,缘居位不当,为以阴处阳也。“志刚”者,释“武人为于大君”。所以陵武加人,欲为大君,以其志意刚猛,以阴而处阳,是志意刚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终吉。逼近至尊,以阳承阳,处多惧之地,故曰:“履虎尾,愬愬”也。然以阳居阴,以谦为本,虽处危惧,终获其志,故“终吉”也。 [疏]正义曰:“履虎尾愬愬”者,逼近五之尊位,是“履虎尾”近其危也。以阳承阳,处嫌隙之地,故“愬愬”危惧也。“终吉”者,以阳居阴,意能谦退,故终得其吉也。
  
  《象》曰:“愬愬终吉”,志行也。 [疏]正义曰:“志行”者,释“愬愬终吉”。初虽“愬愬”,终得其吉,以谦志得行,故“终吉”也。
  
  九五:夬履,贞厉。得位处尊,以刚决正,故曰“夬履贞厉”也。履道恶盈而五处尊,是以危。 [疏]正义曰:“夬履”者,夬者,决也。得位处尊,以刚决正,履道行正,故夬履也。“贞厉”者,厉,危也。履道恶盈,而五以阳居尊,故危厉也。
  
  《象》曰:“夬履,贞厉”,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位正当”者,释“夬履贞厉”之义。所以“夬履贞厉”者,以其位正,当处在九五之位,不得不决断其理,不得不有其贞厉,以位居此地故也。
  
  上九:视履考祥,其旋元吉。祸福之祥,生乎无所履,处履之极,履道成矣,故可“视履”而“考祥”也。居极应说,高而不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疏]正义曰:“视履考祥”者,祥谓徵祥。上九处履之极,履道已成,故视其所履之行;善恶得失,考其祸福之徵祥。“其旋元吉”者,旋谓旋反也。上九处履之极,下应兑说,高而不危,是其不坠於“履”,而能旋反行之,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庆也。 [疏]正义曰:“大有庆”者,解“元吉”在上之义。既以“元吉”而在上九,是大有福庆也,以有福庆,故在上元吉也。
  
  乾下坤上。泰:小往大来,吉亨。 [疏]正义曰:阴去故“小往”,阳长故“大来”,以此吉而亨通。此卦亨通之极,而四德不具者,物既太通,多失其节,故不得以为元始而利贞也。所以《象》云“财成”、“辅相”,故四德不具。
  
  《彖》曰:“泰,小往大来,吉亨”,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内阳而外阴,内健而外顺,内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长,小人道消也。 [疏]“《彖》曰泰小往大来”至“小人道消也”。○正义曰:“泰,小往大来,吉亨,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者,释此卦“小往大来吉亨”名为“泰”也。所以得名为“泰”者,止由天地气交而生养万物,物得大通,故云“泰”也。“上下交而其志同”者,此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上谓君也。下谓臣也,君臣交好,故志意和同。“内阳而外阴,内健而外顺”,内健则内阳,外顺则外阴。内阳外阴据其象,内健外顺明其性,此说泰卦之德也。阴阳言爻,健顺言卦。此就卦爻释“小往大来吉亨”也。“内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长,小人道消”者,更就人事之中,释“小往大来吉亨”也。
  
  《象》曰:天地交,泰。后以财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泰者,物大通之时也。上下大通,则物失其节,故财成而辅相,以左右民也。 [疏]“《象》曰天地交泰”至“以左右民”。○正义曰:“后以财成天地之道”者,由物皆通泰,则上下失节。后,君也。於此之时,君当翦财,成就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者,相,助也。当辅助天地所生之宜。“以左右民”者,左右,助也,以助养其人也。“天地之道”者,谓四时也,冬寒、夏暑、春生、秋杀之道。若气相交通,则物失其节。物失其节,则冬温、夏寒、秋生、春杀。君当财节成就,使寒暑得其常,生杀依其节,此天地自然之气,故云“天地之道”也。“天地之宜”者,谓天地所生之物各有其宜。若《大司徒》云“其动物植物”,及《职方》云杨州其贡宜稻麦,雍州其贡宜黍稷。若天气大同,则所宜相反。故人君辅助天地所宜之物,各安其性,得其宜,据物言之,故称“宜”也。此卦言“后”者,以不兼公卿大夫,故不云君子也。兼通诸侯,故不得直言先王,欲见天子诸侯,俱是南面之君,故特言“后”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汇,征吉。茅之为物,拔其根而相牵引者也。“茹”,相牵引之貌也。三阳同志,俱志在外,初为类首,已举则从,若“茅茹”也。上顺而应,不为违距,进皆得志,故以其类“征吉”。 [疏]正义曰:“拔茅茹”者,初九欲往於上,九二、九三,皆欲上行,已去则从,而似拔茅举其根相牵茹也。“以其汇”者,汇,类也,以类相从。“征吉”者,征,行也。上坤而顺下,应於乾,己去则纳,故征行而吉。
  
  《象》曰:“拔茅”、“征吉”,志在外也。 [疏]正义曰:“志在外”者,释“拔茅征吉”之义。以其三阳志意皆在於外,己行则从,而似“拔茅征行”而得吉。此假外物以明义也。
  
  九二:包荒,用冯河,不遐遗,朋亡。得尚于中行。体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秽,受纳“冯河”者也。用心弘大,无所遐弃,故曰“不遐遗”也。无私无偏,存乎光大,故曰“朋亡”也。如此乃可以“得尚于中行”。尚,尤配也。“中行”,谓五。 [疏]正义曰:“包荒用冯河”者,体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秽之物,故云“包荒”也。“用冯河”者,无舟渡水,冯陵于河,是顽愚之人,此九二能包含容受,故曰“用冯河”也。“不遐遗”者,遐,远也。遗,弃也。用心弘大,无所疏远弃遗於物。“朋亡”者,得中无偏,所在皆纳,无私於朋党之事,“亡,无也”,故云“朋亡”也。“得尚於中行”者,“中行”谓六五也,处中而行,以九二所为如此。尚,配也,得配六五之中也。
  
  《象》曰:“包荒”,“得尚于中行”,以光大也。 [疏]正义曰:释“得尚中行”之义。所以包荒、得配此六五之中者,以无私无偏,存乎光大之道,故此包荒。皆假外物以明义也。
  
  九三:无平不陂,无往不复。艰贞无咎。勿恤其孚,于食有福。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与升也。而三处天地之际,将复其所处。复其所处,则上守其尊,下守其卑,是故无往而不复也,无平而不陂也。处天地之将闭,平路之将陂,时将大变,世将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动不失其应,艰而能贞,不失其义,故“无咎”也。信义诚著,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故曰“勿恤其孚,于食有福”也。 [疏]“九三无平不陂”至“于食有福”。○正义曰:“无平不陂”者,九三处天地相交之际,将各分复其所处。乾体初虽在下,今将复归於上,坤体初虽在上,今欲复归於下,是初始平者,必将有险陂也。初始往者,必将有反复也。无有平而不陂,无有往而不复者,犹若元在下者而不在上,元在下者而不归下也。“艰贞无咎”者,已居变革之世,应有危殆,只为己居得其正,动有其应,艰难贞正,乃得“无咎”。“勿恤其孚,于食有福”者,恤,忧也;孚,信也。信义先以诚著,故不须忧其孚信也。信义自明,故於食禄之道,自有福庆也。○注“将复其所处”至“于食有福也”。○正义曰:“将复其所处”者,以泰卦“乾体”在下,此九三将弃三而向四,是将复其乾之上体所处也。泰卦“坤体”在上,此六四今将去四而归向初,复其“坤体”所处也。“处天地之将闭,平路之将陂”者,天将处上,地将处下,闭而不通,是“天地之将闭”也。所以往前通泰,路无险难,自今巳后,时既否闭,路有倾危,是“平路之将陂”也。此因三之向四,是下欲上也。则上六将归於下,是上欲下也,故云“复其所处”也。“信义诚著”者,以九三居不失正,动不失应,是信义诚著也。“故不恤其孚而自明”者,解“於食有福”,以信义自明,故饮食有福。
  
  《象》曰:“无往不复”,天地际也。天地将各分复之际。 [疏]正义曰:“天地际”者,释“无往不复”之义。而三处天地交际之处,天体将上,地体将下,故往者将复,平者将陂。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邻。不戒以孚。乾乐上复,坤乐下复,四处坤首,不固所居,见命则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乐下,已退则从,故不待富而用其邻也。莫不与已同其志愿,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疏]正义曰:“六四翩翩”者,四主坤首,而欲下复,见命则退,故翩翩而下也。“不富以其邻”者,以,用也。“邻”谓五与上也。今己下复,众阴悉皆从之,故不待财富而用其邻。“不戒以孚”者,邻皆从己,共同志愿,不待戒告而自孚信以从已也。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实也。“不戒以孚”,中心愿也。 [疏]正义曰:“皆失实”者,解“翩翩不富”之义,犹众阴皆失其本实所居之处,今既见命,翩翩乐动,不待财富,并悉从之,故云“皆失实”也。“不戒以孚中心愿”者,解“不戒以孚”之义,所以不待六四之戒告,而六五、上六,皆以孚信者,由中心皆愿下复,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妇人谓嫁曰“归”。“泰”者,阴阳交通之时也。女处尊位,履中居顺,降身应二,感以相与,用中行愿,不失其礼。“帝乙归妹”,诚合斯义。履顺居中,行原以祉,尽夫阴阳交配之宜,故“元吉”也。 [疏]“六五”至“以祉元吉”。○正义曰:“帝乙归妹”者,女处尊位,履中居顺,降身应二,感以相与,用其中情,行其志愿,不失於礼。爻备斯义者,唯帝乙归嫁于妹而能然也。故作《易》者,引此“帝乙归妹”以明之也。“以祉元吉”者,履顺居中,得行志愿,以获祉福,尽夫阴阳交配之道,故大吉也。○注“妇人谓嫁曰归”。○正义曰:“妇人谓嫁曰归”,隐二年《公羊传》文也。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愿也。 [疏]正义曰:“中以行愿”者,释“以祉元吉”之义,正由中顺,行其志愿,故得福而元吉也。
  
  上六:城复于隍,勿用师。自邑告命,贞吝。居泰上极,各反所应,泰道将灭,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是故“城复子隍”,卑道崩也。“勿用师”,不烦攻也。“自邑告命,贞吝”,否道已成,命不行也。 [疏]“上六城复于隍”至“自邑告命贞吝”。○正义曰:“城复于隍”者,居泰上极,各反所应,泰道将灭,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犹若“城复于隍”也。《子夏传》云:“隍是城下池也”。城之为体,由基土陪扶,乃得为城。今下不陪扶,城则陨坏,以此崩倒,反复於隍,犹君之为体,由臣之辅翼。今上下不交,臣不扶君。君道倾危,故云“城复于隍”。此假外象以喻人事。“勿用师”者,谓君道已倾,不烦用师也。“自邑告命贞吝”者,否道己成,物不顺从,唯於自已之邑而施告命,下既不从,故“贞吝”。○注“卑道崩也”。○正义曰:“卑道崩也”者,卑道向下,不与上交,故卑之道崩坏,不承事於上也。
  
  《象》曰:“城复于隍”,其命乱也。 [疏]正义曰:“其命乱”者,释“城复于隍”之义。若教命不乱,臣当辅君,犹土当扶城。由其命错乱,下不奉上,犹上不陪城,使复于隍,故云“其命乱”也。
  
  坤下乾上。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 [疏]正义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闭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时,故云“匪人”。“不利君子贞”者,由小人道长,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为正也。阳气往而阴气来,故云“大往小来”。阳主生息,故称“大”;阴主消耗,故称“小”。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内阴而外阳,内柔而外刚,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 [疏]正义曰:“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者,与泰卦反也。《泰卦》云“上下交而其志同”,此应云“上下不交则其志不同”也。非但其志不同,上下乖隔,则邦国灭亡,故变云“天下无邦”也。“内柔而外刚”者,欲取否塞之义,故内至柔弱,外御刚彊,所以否闭。若欲取“通泰”之义,则云“内健”“外顺”。各随义为文,故此云“刚柔”,不云:“健顺”。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俭德辟难,不可荣以禄。 [疏]正义曰:“君子以俭德辟难”者,言君子於此否塞之时,以节俭为德,辟其危难,不可荣华其身,以居禄位。此若据诸侯公卿言之,辟其群小之难,不可重受官赏;若据王者言之,谓节俭为德,辟其阴阳已运之难,不可重自荣华而骄逸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汇,贞,吉亨。居否之初,处顺之始,为类之首者也。顺非健也,何可以征?居否之时,动则入邪,三阴同道,皆不可进。故“茅茹”以类,贞而不谄,则“吉亨”。 [疏]正义曰:“拔茅茹”者,以居否之初,处顺之始,未可以动,动则入邪,不敢前进。三阴皆然,犹若拔茅牵连其根相茹也。己若不进,馀皆从之,故云“拔茅茹”也。“以其汇”者,以其同类,共皆如此。“贞吉亨”者,守正而居志在於君,乃得吉而亨通。
  
  《象》曰:拔茅贞吉,志在君也。志在於君,故不苟进。 [疏]正义曰:“志在君”者,释“拔茅贞吉”之义。所以居而守正者,以其志意在君,不敢怀谄苟进,故得“吉亨”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至顺,包承於上,小人路通,内柔外刚,大人“否”之,其道乃“亨”。 [疏]正义曰:“包承”者,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志顺,包承於上。“小人吉”者,否闭之时,小人路通,故於小人为吉也。“大人否亨”者,若大人用此“包承”之德,能否闭小人之“吉”,其道乃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乱群也。 [疏]正义曰:此释所以大人“否亨”之意,良由否闭小人,防之以得其道,小人虽盛,不敢乱群,故言“不乱群”也。
  
  六三:包羞。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当,所以“包羞”也。《象》曰:“包羞”,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包羞”者,言群阴俱用小人之道包承於上,以失位不当,所包承之事,唯羞辱己。
  
  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夫处“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应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则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处乎穷下,故可以有命无咎而畴丽福也。畴谓初也。 [疏]正义曰:“有命无咎”者,九四处否之时,其阴爻皆是小人。若有命於小人,则君子道消也。今初六志在於君,守正不进,处于穷下。今九四有命命之,故“无咎”。“畴离祉”者,畴谓畴匹,谓初六也。离,丽也。丽谓附著也。言九四命初,身既无咎,初既被命,附依祉福,言初六得福也。
  
  《象》曰:“有命无咎”,志行也。 [疏]正义曰:释“有命无咎”之义,所以九四有命,得无咎者,由初六志意得行,守正而应於上,故九四之命得无咎。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后能然,故曰“大人吉”也。处君子道消之时,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将危,乃得固也。 [疏]“九五休否”至“系于苞桑”。○正义曰:“休否”者,休,美也。谓能行休美之事於否塞之时,能施此否闭之道,遏绝小人,则是“否”之休美者也,故云“休否”。“大人吉”者,唯大人乃能如此而得吉也,若其凡人,则不能。“其亡其亡,系于苞桑”者,在道消之世,居於尊位而遏小人,必近危难,须恒自戒慎其意,常惧其危亡,言丁宁戒慎如此也。“系于苞桑”者,苞,本也。凡物系于桑之苞本则牢固也。若能“其亡其亡”,以自戒慎,则有“系于苞桑”之固,无倾危也。○注“心存将危”。○正义曰:“心存将危”,解“其亡其亡”之义。身虽安静,心意常存将有危难,但念“其亡其亡”,乃得固者,即“系于苞桑”也。必云“苞桑”者;取会韵之义。又桑之为物,其根众也。众,则牢固之义。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释“大人吉”之义,言九五居尊得位,正所以当遏绝小人得其吉。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先倾后通,故“后喜”也。始以倾为“否”,后得通乃喜。 [疏]正义曰:处否之极,否道已终,此上九能倾毁其否,故曰“倾否”也。“先否后喜”者,否道未倾之时,是“先否”之道;否道巳倾之后,其事得通,故曰“后有喜”也。
  
  《象》曰:否终则倾,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释“倾否”之义。否道巳终,通道将至。故“否”之终极,则倾损其否,何得长久?故云“何可长也”。
  
  离下乾上。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疏]正义曰:“同人”,谓和同於人。“于野,亨”者,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於人,必须宽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处非近狭,远至于野,乃得亨进,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也。与人和同,义涉邪僻,故“利君子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二为同人之主。 [疏]正义曰:此释所以能同於人之义。“柔得位得中”者,谓六二也,上应九五,是“应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义曰:释“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之义。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云“同人曰”,乃云“同人于野,亨”,与诸卦别也。○注“故特曰同人曰”。○正义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谓卦之《彖》辞,发首即叠卦名,以释其义,则以例言之,此发首应云“同人于野亨”,今此“同人于野亨”之上别云“同人曰”者,是其义有异。此同人卦名,以六二为主,故同人卦名系属六二,故称“同人曰”,犹言“同人卦曰”也。“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虽是《同人》卦下之辞,不关六二之义,故更叠“同人于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应不以邪,而以中正应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贞”。 [疏]正义曰:此释“君子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应”,谓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应,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为健,邪僻而相应,则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为德。 [疏]“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正义曰:此更赞明君子贞正之义。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时,能以正道通达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贞。○注“君子以文明为德”。○正义曰:若非君子,则用威武。今卦之下体为离,故《彖》云“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为德也。谓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与火,同人。天体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义也。 [疏]正义曰:天体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与火,同人”。
  
  君子以类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义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类而聚也。“辨物”谓分辨事物,各同其党,使自相同,不间杂也。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於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 [疏]正义曰:“同人于门”者,居同人之首,无应於上,心无系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门外,出门皆同,故云“无咎”也。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释“出门同人无咎”之义。言既心无系吝,出门逢人皆同,则谁与为过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应在乎五,唯同於主,过主则否。用心扁狭,鄙吝之道。 [疏]正义曰:系应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阔,是鄙吝之道,故《象》云“吝道”也。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居同人之际,履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党相分,欲乖其道,贫於所比,据上之应;其敌刚健,非力所当,故“伏戎于莽”,不敢显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进,量斯势也,三岁不能兴者也。三岁不能兴,则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于莽”至“三岁不兴”。○正义曰:“伏戎于莽”者,九三处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据六二,上与九五相争也。但九五刚健,九三力不能敌,故伏潜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岁不兴”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敌,量斯势也,纵令更经三岁,亦不能兴起也。○注“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义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门皆同,无所系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据六二,夺上之应,是不能包弘也。“物党相分”者,谓同人之时,物各有党类而相分别也;二则与五相亲,与三相分别也。“欲乖其道,贪於所比,据上之应”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类相从,不知二之从五,直以苟贪,与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据上九五之应也。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安,辞也。 [疏]正义曰:“伏戎于莽敌刚”者,释“伏戎于莽”之义。以其当□九五之刚,不敢显亢,故“伏戎于莽”,“三岁不兴”,“安行”者,释“三岁不兴”之义,虽经三岁,犹不能兴起也。安,语辞也,犹言何也。既三岁不兴,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处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与人争,二自五应,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违义伤理,无所不与,故虽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则反,反则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则”者也。 [疏]正义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与人斗争,与三争二,欲攻於三。既是上体,力能显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违义伤理,无所不与,虽复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从法则,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疏]正义曰:“乘其墉义弗克也”者,释不克之义。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克者,以其违义,众所不从,故云“义不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者,释“其吉”之义。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则以不克,困苦而反归其法则,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然则体柔居中,众之所与;执刚用直,无所未从,故近隔乎二刚,未获厥志,是以“先号咷”也。居中处尊,战必克胜,故“后笑”也。不能使物自归而用其强直,故必须大师克之,然后相遇也。 [疏]正义曰:“同人先号咷”者,五与二应,用其刚直,无所未从,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与之竞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号咷”也。“而后笑”者,处得尊位,战必克胜,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归己,用其刚直,必以大师与三、四战克,乃得与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疏]正义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号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刚直之道,物所未从,故“先号咷”也。但《象》略“号咷”之字,故直云“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者,释“相遇”之义,所以必用大师,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师与三四相伐而得克胜,乃与二相遇,故言“相克”也。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郊者,外之极也。处“同人”之时,最在於外,不获同志,而远於内争,故虽无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于郊无悔”。○正义曰:“同人于郊”者,处同人之极,最在於外,虽欲“同人”,人必疏己,不获所同,其志未得。然虽阳在于外,远於内之争讼,故无悔吝也。○注“不获同志”至“未得其志”。○正义曰:“不获同志”者,若彼此在内相同,则获其同志意也。若已为郊境之人,而与相同,人未亲己,是“不获同志”也。“远于内争”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家之内,是远于内争也。以远内争,故无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不能大通,则各私其党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爱国愈甚,益为它灾。是以同人不弘刚健之爻,皆至用师也。 [疏]“《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正义曰:释“同人于郊”之义。同人在郊境远处,与人疏远,和同之志,犹未得也。○注“凡处同人”至“用师也”。○正义曰:“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总论同人一卦之义。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祸,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师”之患,是处“同人”之世,无大通之志,则必用师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爱国愈甚,益为它灾”者,案《孔子家语·弟子好生篇》云:“楚昭王出游,亡乌号之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闻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轸,哀六年,吴伐陈,楚救陈,在城父卒。此爱国而致它灾也。引此者,证同人不弘皆至用师矣。
  
  乾下离上。大有:元亨。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则必元亨矣。 [疏]正义曰:柔处尊位,阳并应,大能所有,故称“大有”。既能“大有”,则其物大得亨通,故云“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处尊以柔,居中以大,体无二阴以分其应,上下应之,靡所不纳,大有之义也。 [疏]正义曰:释此卦称“大有”之义。“大中”者,谓六五处大以中,柔处尊位,是其大也。居上卦之内,是其中也。
  
  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是以“元亨”。德应於天,则行不失时矣。刚健不滞,文明不犯,应天则大,时行无违,是以“元亨”。 [疏]“其德刚健”至“是以元亨”。○正义曰:释“元亨”之义。“刚健”谓乾也。“文明”谓离也。“应乎天而时行”者,褚氏、庄氏云:“六五应《乾》九二。”亦与五为体,故云“应乎天”也。德应於天,则行不失时,与时无违,虽万物皆得亨通,故云“是以元亨”。注“刚健不滞”至“是以元亨”。○正义曰:“刚健不滞”者,刚健则物不拥滞也。“文明不犯”者,文则明粲而不犯於物也。“应天则大”者,能应於天则盛大也。“时行无违”者,以时而行,物无违也。以有此诸事,故大通而“元亨”也。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休命。《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恶扬善,成物之性,顺天休命,顺物之命。 [疏]正义曰:“君子以遏恶扬善”者,“大有”包容之义,故君子象之,亦当包含遏匿其恶,褒扬其善,顺奉天德,休美物之性命,巽顺含容之义也。不云天在火下而云“火在天上”者,天体高明,火性炎上,是照耀之物而在於天上,是光明之甚,无所不照,亦是包含之义,又为扬善之理也。
  
  初九: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以夫刚健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满而不溢,术斯以往,后害必至。其欲匪咎,“艰则无咎也”。 [疏]“初九”至“艰则无咎”。○正义曰:以夫刚健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谦退,虽无交切之害,久必有凶。其欲“匪咎”,能自艰难其志,则得“无咎”,故云“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也。○注“不能履中”至“无咎也”。○正义曰:“不能履中,满而不溢”者,初不在二位,是不能履中。在大有之初,是盈满,身行刚健,是溢也,故云“不能履中满而不溢”也。
  
  《象》曰:大有初九,无交害也。 九二:大车以载,任重而不危。 [疏]“九二大车以载”。○正义曰:“大车以载”者,体是刚健,而又居中,身被委任,其任重也。能堪受其任,不有倾危,犹若大车以载物也。此假外象以喻人事。○注“任重而不危”。○正义曰:释“大车以载”之意。大车谓牛车也。载物既多,故云“任重”。车材彊壮,故不有倾危也。
  
  有攸往,无咎。健不违中,为五所任,任重不危,致远不泥,故可以往而“无咎”也。 [疏]正义曰:堪当重任,故有所往无咎者,以居失其位,嫌有凶咎,故云“无咎”也。
  
  《象》曰:“大车以载”,积中不败也。 [疏]正义曰:“积中不败”者,释“大车以载”之义。物既积聚,身有中和,堪受所积之聚在身上,上不至於败也。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处“大有”之时,居下体之极,乘刚健之上,而履得其位,与五同功,威权之盛,莫此过焉。公用斯位,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小人不克,害可待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克”。○正义曰:“公用亨于天子”者,九三处“大有”之时,居下体之极,乘刚健之上,履得其位,与五同功。五为王位,三既与之同功,则威权之盛,莫盛於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云“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者,小人德劣,不能胜其位,必致祸害,故云“小人不克”也。。○注“与五同功”至“莫此过焉”。○正义曰:“与五同功”者,《系辞》云:“三与五同功”。此云“与五同功”,谓五为王位,三既能与五之同功,则威权与五相似,故云“威权之盛,莫此过焉”。
  
  《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无咎。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权之臣,其为惧也,可谓危矣。唯夫有圣知者,乃能免斯咎也。三虽至盛,五不可舍,能辩斯数,专心承五,常匪其旁,则“无咎”矣。旁谓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无咎”。○正义曰:“匪其彭无咎”者,匪,非也。彭,旁也。谓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专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如此乃得“无咎”也。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权之臣,可谓危矣。能弃三归五,得“无咎”也。
  
  《象》曰:“匪其彭,无咎”,明辩晢也。明犹才也。 [疏]正义曰:“明辩晢也”者,释“匪其彭无咎”之义。明犹才也。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才性辩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云“明辩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君尊以柔,处大以中,无私於物,上下应之,信以发志,故其孚交如也。夫不私於物,物亦公焉。不疑於物,物亦诚焉。既公且信,何难何备?不言而教行,何为而不威如?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义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孚”,信也。“交”谓交接也。“如”,语辞也。六五居尊以柔,处大以中,无私於物,上下应之,故其诚信,物来交接,故云“厥孚交如”也。“威如吉”者,威,畏也。既诚且信,不言而教行,所为之处,人皆畏敬,故云“威如”。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发志也。“威如”之吉,易而无备也。 [疏]正义曰:“信以发志”者,释“厥孚交如”之义。由巳诚信,发起其志,故上下应之,与之交接也。“威如之吉,易而无备”者,释“威如之吉”之义。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於物,唯行简易,无所防备,物自畏之,故云“易而无备”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无不利。“大有”,丰富之世也。处“大有”之上而不累於位,志尚乎贤者也。馀爻皆乘刚,而巳独乘柔顺也。五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谓也。虽不能体柔,而以刚乘柔,思顺之义也。居丰有之世,而不以物累其心,高尚其志,尚贤者也。爻有三德,尽夫助道,故《系辞》具焉。 [疏]“上九”至“无不利”。○正义曰:释所以“大有”。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从天巳下,悉皆祐之,故云“自天祐之”。○注“不累於位”至“尽夫助道”。○正义曰:“不累於位,志尚乎贤”者,既居丰富之时,应须以富有为累也。既居无位之地,不以富有萦心,是不系累於位。既能清静高絜,是慕尚贤人行也。“爻有三德”者,“五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谓”,是一也。“以刚乘柔,思顺之义”,是二也。“不以物累於心,高尚其志,尚贤者”,是三也。“爻有三德,尽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则无物不祐,故云“尽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谦:亨。君子有终。 [疏]正义曰:“谦”者,屈躬下物,先人后己,以此待物,则所在皆通,故曰“亨”也。小人行谦则不能长久,唯“君子有终”也。然案谦卦之象,“谦”为诸行之善,是善之最极,而不言元与利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贞是幹正也。於人既为谦退,何可为之首也?以谦下人,何以幹正於物?故不云元与利、贞也。谦必获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况《易经》之体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谦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见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云“吉”也。诸卦言“吉”者,其义有嫌者,爻兼善恶也。若行事有善,则吉乃随之。若行事有恶,则不得其吉。诸称“吉”者,嫌其不言,故称“吉”也。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并以阴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则无吉,若行此事,则得其吉,故并称“元吉”。其馀皆言吉,事亦仿此。亦有大人为吉,於小人为凶,若《否》之九五云:休否,大人吉”是也。或有於小人为吉,大人为凶,若屯之九五“小贞吉,大贞凶”,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类是也。亦有其吉灼然而称“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无不利”之类是也。但《易》之为体,不可以一为例。今各随文解之,义具诸卦之下。今《谦卦》之繇,其吉可知也。既不云“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并云“吉”者?《谦卦》是总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须云“吉”也。六爻各明其义,其义有优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须“吉”以明之也。
  
  《彖》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终也”。○正义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释“亨”义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体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对,则“天道下济”也。且艮为阳卦,又为山。天之高明,今在下体,亦是天道下济之义也。“下济”者,谓降下济生万物也。而“光明”者,谓三光垂耀而显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体卑柔而气上行,交通於天以生万物也。“天道亏盈而益谦”者,从此巳下,广说谦德之美,以结君子能终之义也。“亏”谓减损,减损盈满而增益谦退。若日中则昃,月盈则食,是亏减其盈。盈者亏减,则谦者受益也。“地道变盈而流谦”者,丘陵川谷之属,高者渐下,下者益高,是改变“盈”者,流布“谦”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谦”者,骄盈者被害,谦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谦”也。“人道恶盈而好谦”者,盈溢骄慢,皆以恶之;谦退恭巽,悉皆好之。“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谦而更光明盛大,卑谦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终也。言君子能终其谦之善事,又获谦之终福,故云“君子之终”也。
  
  《象》曰:地中有山,谦。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多者用谦以为裒,少者用谦以为益,随物而与,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称物平施”。正义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谦道,则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谦,物更裒聚,弥益多也。故云“裒多”,即谦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谦而光大也。“益寡”者,谓寡者得谦而更进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谦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称物平施”者,称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云:“称物平施也。此谦卦之象以山为主是於山为谦於地为不谦,应言“山在地中”。今乃云“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与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与於人,故变其文也。○注“多者用谦”至“不失平也”。正义曰:“多者用谦以为裒”者,《尔雅·释诂》云:“裒,聚也”。於先多者,其物虽多,未得积聚,以谦故益其物更多而积聚,故云“多者用谦以为裒”也。“少者用谦以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谦而更增益,故云“用谦以为益”也。“随物而与”者,多少俱与,随多随少,而皆与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於下若有谦者,官之先高,则增之荣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禄,随其官之高下,考其谦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与之也。
  
  初六: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处谦之下,谦之谦者也。能体“谦谦”,其唯君子。用涉大难,物无害也。 [疏]正义曰:“谦谦君子”者,能体谦谦,唯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难,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牧,养也。 [疏]正义曰:“卑以自牧”者,牧,养也,解“谦谦君子”之义,恒以谦卑自养其德也。
  
  六二:鸣谦,贞吉。鸣者,声名闻之谓也。得位居中,谦而正焉。 [疏]正义曰:“鸣谦”者,谓声名也。处正得中,行谦广远,故曰“鸣谦”,正而得吉也。
  
  《象》曰:“鸣谦贞吉”,中心得也。 [疏]正义曰:“中心得”者,鸣声中吉,以中和为心,而得其所,鸣谦得中吉也。
  
  九三:劳谦,君子有终吉。处下体之极,履得其位,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众阴所宗,尊莫先焉。居谦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劳谦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义曰:“劳谦君子”者,处下体之极,履得其位,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劳倦於谦也。唯君子能终而得吉也。
  
  《象》曰:“劳谦君子”,万民服也。 [疏]正义曰:“万民服”者,释所以劳谦之义。以上下群阴,象万民皆来归服,事须引接,故疲劳也。
  
  六四:无不利,捴谦。处三之上,而用谦焉,则是自上下下之义也。承五而用谦顺,则是上行之道也。尽乎奉上下下之道,故“无不利”。“指捴”皆谦,不违则也。 [疏]正义曰:“无不利”者,处三之上而用谦焉,则是自上下下之义。承五而用谦顺,则是上行之道。尽乎奉上下下之道,故无所不利也。
  
  《象》曰:“无不利,捴谦”,不违则也。 [疏]正义曰:“指捴皆谦不违则”者,释“无不利捴谦”之义。所以“指捴皆谦”者,以不违法则,动合於理,故无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居於尊位,用谦与顺,故能不富而用其邻也。以谦顺而侵伐,所伐皆骄逆也。 [疏]正义曰:“不富以其邻”者,以,用也。凡人必将财物周赡邻里,乃能用之。六五居於尊位,用谦与顺,邻自归之,故不待丰富能用其邻也。“利用侵伐无不利”者,居谦履顺,必不滥罚无罪。若有骄逆不服,则须伐之,以谦得众,故“利用侵伐,无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上六: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最处於外,不与内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处外而履谦顺,可以邑一国而巳。 [疏]正义曰:“鸣谦”者,上六最处於外,不与内政,不能於实事而谦,但有虚名声闻之谦,故云“鸣谦”。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既在外而行谦顺,唯利用行师征伐外旁国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内也。
  
  《象》曰:“鸣谦”,志未得也。可用行师,“征邑国”也。夫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动之所起,兴於利者也。故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末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是以六爻虽有失位,无应乘刚,而皆无凶咎悔吝者,以谦为主也。“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鸣谦”至“征邑国也”。○正义曰:“志未得”者,释“鸣谦”之义也。所以但有声鸣之谦,不能实争立功者,以其居在於外,其内立功之志,犹未得也。“可用行师征邑国”者,释“行师征邑国”之意。《经》言“利用”,《象》改“利”为“可”者,言内志虽未得,犹可在外兴行军师征邑国也。○注“动之所起兴於利者也”。○正义曰:“动之所起兴於利”者,凡人若不见利,则心无所动。今动之所以起者,见利乃动,故云“兴於利”也。“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者,欲明为利乃有动,动而致讼,讼则起兵。故《序卦》“需”为饮食,饮食必有讼,故需卦之后次讼卦也。争讼必兴兵,故讼卦之后次师卦也。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师。 [疏]正义曰:谓之豫者,取逸豫之义,以和顺而动,动不违众,众皆说豫,故谓之豫也。动而众说,故可利建侯也。以顺而动,不加无罪,故可以行师也。无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时有所为也。纵恣宽暇之事不可长行以经邦训俗,故无元亨也。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云“利贞”也。庄氏云:“建侯,即元亨也。行师,即利贞也。”案:《屯卦》“元亨利贞”之后,别云“利建侯”,则“建侯”非“元亨”也。恐庄氏说非也。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哉! [疏]“《彖》曰豫刚应而志行”至“大矣哉”。○正义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者,“刚”谓九四也;“应”谓初六也。既阴阳相应,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义。顺以动,坤在下,是顺也。震在上,是动也。以顺而动,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义也。自此巳上,释豫卦之理也。“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者,此释“利建侯行师”也。若圣人和顺而动,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圣人而为之也。天地尊大而远,神之难者犹尚如之,况於封建诸侯、行师征伐乎?难者既从,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顺动,则人从之。“行师”能顺动,则众从之。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自此以下,广明天地圣人顺动之功也。若天地以顺而动,则日月不有过差,依其晷度,四时不有忒变,寒暑以时。“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者,圣人能以理顺而动,则不赦有罪,不滥无辜,故“刑罚清”也。刑罚当理,故人服也。“豫之时义大矣哉”者,叹美为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时,其义大矣。此叹卦也。凡言不尽意者,不可烦文其说,且叹之以示情,使后生思其馀蕴,得意而忘言也。然叹卦有三体:一直叹时,如“大过之时大矣哉”之例是也;二叹时并用,如“险之时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叹时并义,“豫之时义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体,各象其时,时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来適时,有凶有吉。人之生世,亦复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乱时,出处存身,此道岂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时运虽多,大体不出四种者:一者治时,“颐养”之世是也;二者乱时,“大过”之世是也;三者离散之时,“解缓”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时,“革变”之世是也。故举此四卦之时为叹,馀皆可知。言“用”者,谓適时之用也。虽知居时之难,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时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险取济,不可为常,斟酌得宜,是用时之大略。举险难等三卦,馀从可知矣。又言“义”者,《姤卦》注云:“凡言义者,不尽於所见,中有意谓”者也。是其时皆有义也。略明佚乐之世,相随相遇之日,隐遯羁旅之时,凡五卦,其义不小,则馀卦亦可知也。今所叹者十二卦,足以发明大义,恢弘妙理者也。凡于《彖》之末叹云“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云“时义”。案:《姤卦》注云:“凡言义者,不尽於所见,中有意谓。”以此言之,则四卦卦各未尽其理,其中更有馀意,不可尽申,故总云“义”也。《随》之一卦亦言“义”,但与四卦其文稍别。四卦皆云“时义”,《随卦》则“随时之义”者,非但其中别有义意,又取随逐其时,故变云“随时之义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云“时用”。案:《睽卦》注云:“睽离之时,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则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无馀义,唯大人能用,故云“用”不云“义”也。《坎卦》“时用”,则与《睽》、《蹇》稍别,故注云“非用之常,用有时也”。谓《坎》险之事,时之须用,利益乃大,与《睽》、《蹇》“时用”文同而义异也。《解》之“时”,《革》之“时”,《颐》之“时”,《大过》之“时”,此四卦直云“时”,不云“义”与“用”也。案:《解卦》注难解之时,非治难时,故不言“用”。体尽於《解》之名,无有幽隐,故不曰“义”,以此注言之,直云“时”者,寻卦之名则其意具尽,中间更无馀义,故不言“义”,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须别有所用,故《解》、《革》及《颐》事巳行了,不须言“用”。唯《大过》称“时”,注云:“君子有为之时。”与《解》、《革》、《颐》其理稍别。《大过》是有用之时,亦直称“时”者,取“大过”之名,其意即尽,更无馀意,故直称“时”,不云“义”,又略不云“用”也。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义曰:案诸卦之象,或云“云上于天”,或云“风行天上”,以类言之,今此应云“雷出地上”,乃云“雷出地奋豫”者,雷是阳气之声,奋是震动之状。雷既出地,震动万物,被阳气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奋,豫”也。“先王以作乐崇德”者,雷是鼓动,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崇盛德业,乐以发扬盛德故也。“殷荐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乐,荐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以配祖考”者,谓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以祖后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鸣豫,凶。处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乐过则淫,志穷则凶,豫何可鸣? [疏]正义曰:“鸣豫”者,处豫之初,而独得应於四,逸豫之甚,是声鸣于豫。但逸乐之极,过则淫荒。独得於乐,所以“凶”也。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疏]正义曰:释“鸣豫”之义。而初时鸣豫,后则乐志穷尽,故为“凶”也。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处豫之时,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求苟“豫”者也。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是以上交不谄,下交不渎。明祸福之所生,故不苟说;辩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终日”明矣。 [疏]正义曰:“介于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几事之初始,明祸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见几之速,不待终竟一日,去恶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释“贞吉”之义,所以见其恶事,即能离去,不待终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居下体之极,处两卦之际,履非其位,承“动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迟而不从,豫之所疾,位非所据,而以从豫进退,离悔宜其然矣。 [疏]正义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动豫”之主。“盱”谓睢盱。睢盱者,喜说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则悔吝也。“迟有悔”者,居豫之时,若迟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解其“盱豫有悔”之义,以六三居不当位,进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载经文,多从省略。经有“盱豫有悔”、“迟有悔”,两文具载,《象》唯云“盱豫有悔”,不言“迟”者,略其文也。故直云“盱豫”。举其欲进,略云“有悔”,举其迟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众阴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则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正义曰:“由豫大有得”者,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为众阴之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众阴皆归,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义曰:“释由豫大有”之意。众阴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巳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不死”而巳。 [疏]正义曰: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已所乘,故不敢与四专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灭之,是以必常至於贞疾,恒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义曰:“六五贞疾乘刚”者,解“贞疾”之义。以乘九四之刚,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处尊,未可亡灭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故至于“冥豫成”也。过豫不巳,何可长乎?故必渝变然后无咎。 [疏]正义曰:“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昼作夜,不能休巳,灭亡在近。“有渝无咎”者,渝,变也。若能自思改变,不为“冥豫”,乃得“无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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