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卷。
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初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于武德七年(624)颁行,是为唐律草创时期。贞观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时期。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
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第五篇厩库,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第八篇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第十篇杂律,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现存《唐律疏议》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图书馆藏宋刻本残卷,北京图书馆藏宋到残本,以及吴县滂熹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唐写本《律疏》残卷(参见彩图插页第49页)。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种古写本、刻本。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刘俊文校点的《唐律疏议》,校点者以涵芬楼影印滂熹斋本为底本,并参校其他版本作了详细的校勘记。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经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发行。
右图为《唐律疏议》书影(元刻本)
《唐律疏议》——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议》30卷,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
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新版版本: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三十卷唐?长孙无忌等编。中华书局1993.9北京二刷,以上图藏滂熹斋残宋本、北图藏滂熹斋残元大字本、上图藏滂熹斋元刻本、北图藏滂熹斋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清嘉庆十三年戊辰(1808)孙星衍刊《岱南阁丛书》本、日本文化二年乙丑(1805)官版本为主校本,以北图藏名抄本、上图藏清兰陵孙星衍覆宋抄本、北大藏清乾隆十二年丁卯(1747)曲阜孔氏钞本、清乾隆四十二年丁酉(1777)曲阜孔氏钞本、清诸可宝重刻本、江苏书局本、清光绪十六年庚寅(1890)沈家本重校刻本、民国《四部丛刊》本、民国《万有文库》本、民国《基本国学丛书》本为参校本,并参考敦煌和吐鲁番唐写本残卷及相关文献排印而成,32开本。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卷。
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初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于武德七年(624)颁行,是为唐律草创时期。贞观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时期。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
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第五篇厩库,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第八篇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第十篇杂律,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现存《唐律疏议》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图书馆藏宋刻本残卷,北京图书馆藏宋到残本,以及吴县滂熹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唐写本《律疏》残卷(参见彩图插页第49页)。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种古写本、刻本。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刘俊文校点的《唐律疏议》,校点者以涵芬楼影印滂熹斋本为底本,并参校其他版本作了详细的校勘记。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经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发行。
右图为《唐律疏议》书影(元刻本)
《唐律疏议》——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议》30卷,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
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新版版本: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三十卷唐?长孙无忌等编。中华书局1993.9北京二刷,以上图藏滂熹斋残宋本、北图藏滂熹斋残元大字本、上图藏滂熹斋元刻本、北图藏滂熹斋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清嘉庆十三年戊辰(1808)孙星衍刊《岱南阁丛书》本、日本文化二年乙丑(1805)官版本为主校本,以北图藏名抄本、上图藏清兰陵孙星衍覆宋抄本、北大藏清乾隆十二年丁卯(1747)曲阜孔氏钞本、清乾隆四十二年丁酉(1777)曲阜孔氏钞本、清诸可宝重刻本、江苏书局本、清光绪十六年庚寅(1890)沈家本重校刻本、民国《四部丛刊》本、民国《万有文库》本、民国《基本国学丛书》本为参校本,并参考敦煌和吐鲁番唐写本残卷及相关文献排印而成,32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