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子》是戰國時期法傢代表慎到等人所著。慎到(約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趙國人,原來學習道傢思想,是從道傢中分出來的法傢代表人物。齊宣王時他曾長期在稷下講學,對於法傢思想在齊國的傳播做出了貢獻。《史記》說他有《十二論》,《漢書·藝文志》的法傢類著錄了《慎子》四十二篇。後來很多都失傳了,《慎子》現存有《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五篇,《群書治要》裏有《知忠》、《君臣》兩篇,清朝時,錢熙祚合編為七篇,刻入《守山閣叢書》。此外,還有佚文數十條。
在先秦的法傢代表人物中,慎到、申不害和商鞅分別重視“勢”、“術”、“法”,但都是在提倡法治的基礎上提出的不同觀點。“勢”主要指權勢,慎到認為,君主如果要實行法治,就必須重視權勢,這樣才能令行禁止。
第一,慎到主張“民一於君,事斷於法”,即百姓、百官聽從於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是必須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權也要集中於君主之手,各級的官吏衹能嚴格地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即“以死守法”。百姓則要接受法令的規定,按法做事,即“以力役法”。慎到認為這樣才能實行法治,並取得功效。在君主具體執法的過程中,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執法,反對人治。主張立法要為公,反對立法為私。用他的話說,就是“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他認為法治比人治優越,甚至說不好的法律也比沒有法律好。
第二,他提倡重“勢”和“無為而治”。重“勢”是為了重視法律,君主衹有掌握了權勢,才能保證法律的執行。慎到把君主和權勢分別比喻為飛竜和雲霧,飛竜有了雲霧才能飛得高,如果雲霧散去,飛竜就是地上的蚯蚓了。如果有了權勢,即使像夏桀那樣的昏庸殘暴,命令也能執行,即“令則行,禁則止”。如果沒有權勢,即使像堯那樣賢德,百姓也不聽從命令。所以,慎到反對儒傢主張的“德治”,認為那樣不可能使法律貫徹執行,會産生很多弊端。在無為而治方面,慎到和申不害主張是相似的,衹是論述的角度不同。他認為,如果國君什麽事都自己親自去做,不但會筋疲力盡,還會使大臣旁觀,不積極做事,等一旦有了過失,大臣會把責任推到君主身上,君臣矛盾的激化甚至會導致謀反篡位的事出現。
《慎子》的作者是慎到。慎到,約生於公元前395年,死於公元前315年左右。他是戰國時期的趙國人,齊宣王、齊■王時遊學稷下,在稷下學宮講學多年,有不少學生,在當時享有盛名。在稷下時,與田駢、接子、環淵等有較多的交往。他們一起被齊王命為大夫,受到尊敬,齊王還特意為他們建起了高樓大廈,修築了四通八達的道路。
《慎子》一書,司馬遷《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中介紹說有“十二論”。徐廣註釋道:“今《慎子》,劉嚮所定,有四十一篇。”班固《漢書·藝文志》著錄為四十二篇,宋代的《崇文總目》記為三十七篇。現存《慎子》衹有七篇,即《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知忠》、《君臣》。由此可見,《慎子》的佚失情況相當嚴重。
慎到在《慎子》一書中表現出來的思想具有明顯的道傢和法傢的特點。一方面,慎到主張因循自然,清靜而治,所以,他說:“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意思是說,任其自然,則萬物亨通,化而變之,物就不得其用了。自然界是這樣,社會也是這樣。他在《民雜》中說:“民雜處而各有所能,所能者不同,此民之情也。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者也。下之所能不同,而皆上之用也。是以大君因民之能為資,盡包而畜之,無所去取焉。是故不設一方以求於人,故所求者無不足也。大君不擇其下,故足。不擇其下,則易為下矣。易為下則莫不容。莫不容故多下,多下之謂太上。”
“因民之能為資,盡包而畜之,無所去取”,這就是在治理百姓時也要因其所能,不要偏取,有所去取,這樣才能富足。另一方面他又強調法和勢。法就是法律、法規,勢就是權勢。這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勢是前提,法是手段。慎到認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慎子·君人》)。他明確地說過:“飛竜乘雲,騰蛇遊霧。雲罷霧霽,而竜蛇與寅豈同矣,則失其所乘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從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 ”這是《韓非子·難勢》中轉引慎到的話。竜蛇之所以騰空飛天,主要憑藉雲霧的威勢,一旦雲霧消失,竜蛇就與地上的蚯蚓一樣,無所作為,原因在於失去了它們賴以飛騰的勢。同樣,沒有了權勢,聰明賢能如堯這樣的君主連三個普通人也治理不了;而有了權勢,昏聵平庸如桀這樣的人卻能使天下大亂。
所以,他主張“搶法處勢”;“法製禮籍,所以立公義也”;“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製也。故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離也;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把法看成了國傢的根本,是維係社會秩序,倫理道德的可靠保證。慎到認為,有了法,就要真正以法治國,不能衹是擺設。他說:“為人君者不多聽,據法倚數以觀得失。無法之言,不聽於耳;無法之勞,不圖於功;無勞之親,不任於官。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什麽都要用法來實行、判斷、裁定,不能有所遺漏。法有種種作用,所以,“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慎子·威德》)然而,“治國無其法則亂,宗法而不變則衰,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藝文類聚》54引《慎子》)法必須不斷變化以順應時代,否則,法就會衰敗,就會走嚮死亡,所以,作為國君的責任之一就是變法。
表面上看來,慎到主張因循自然、清靜而治與以法治國是矛盾的,實際上,慎子的意思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順其自然,法也必須遵循自然本性。很明顯,慎到的思想是老莊道學與法傢的合流。
對於慎到的學說與思想,歷史上的評價分歧頗大。《莊子·天下篇》把慎到與彭蒙、田駢等量齊觀,認為他們都是道傢,他們“公而不黨,易而無私,决然無主,趨物而不兩,不顧於慮,不謀於知,於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悅之……是故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冷汰於物,以為道理。”由於莊子是道傢,其思想與慎到有共同之處,所以,莊子的評論與分析都是贊揚性質的。
荀子的評價就不一樣了,他在《荀子·非十二子》中說慎到的思想學說:“尚法而無法,下修(循)而好作,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終日言成文典,及糾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衆,是慎到、田駢也。”《荀子·解蔽》中又說:“慎子蔽於法而不知賢…… 由法謂之,道盡數矣。”後來楊倞在註《荀子》時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和發揮:“慎子本黃老,歸刑名,多明不尚賢不使能之道。故其說曰:‘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其意但明得其法,雖無賢亦可為治,而不知法待賢而後舉也。”楊倞的這種解釋和發揮對幫助我們理解荀子的觀點很有裨益。
荀子認為,慎到的思想學說是一種迎合君主與大衆的學說,細究起來很難看出它的旨歸所在,散亂而不成係統,因而是不能用來安邦治國的。而且慎到片面強調法,忽視人的作用、能人的作用,認為法可以包辦一切,這又走嚮了極端。但是,慎到的學說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並非毫無道理,因而是可以聊備一說的。秦漢以後,隨着儒傢學說定於一尊局面的出現,慎到的學說遭到了徹底批判。《韓詩外傳》說:“夫當世之愚,飾邪說,文姦言,以亂天下,欺惑衆愚,使混然不知是非治亂之所存者,則是範睢、魏牟、田文、莊周、慎到、田駢、墨翟、宋■、鄧析、惠施之徒也。此十子者,皆順非而澤,聞見雜博。然而不師上古,不法先王,按往舊造說,務自為工,道無所遇,而人相從。故曰十子者之工說,說皆不足合大道,美風俗,治綱紀;然其持之各有故,言之皆有理,足以欺惑衆愚,交亂樸鄙,則是十子之罪也。”這個意見既是正統儒傢的看法,也是以代表官方的意見。後面的幾句話與荀子的評論相同,或者本來就來源於荀子,但是口吻卻有天壤之別了。
客觀地說,在慎到的學說中,確實存在着重法輕賢的缺陷,也存在着重法與順自然這兩者難以統一的矛盾,但是,它避免了老莊道學純粹任自然而不要法治和法傢主張絶對的法治而不必因循自然的兩種極端。它對稍後的法傢具有啓蒙的意義,也可以說是法傢的開創者。清代的《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評論說:“今考其書大旨,欲因物理之當然,各定一法而守之。不求於法之外,亦不寬於法之中,則上下相安,可以清靜而治。然法所不行,勢必刑以齊之,道德之為刑名,此其轉關,所以申、韓多稱之也。”這個意見應該說是比較公正客觀的,所以,現代學者錢基博在作《名傢五種校讀記》時,全盤襲用了這一段文字。
在先秦的法傢代表人物中,慎到、申不害和商鞅分別重視“勢”、“術”、“法”,但都是在提倡法治的基礎上提出的不同觀點。“勢”主要指權勢,慎到認為,君主如果要實行法治,就必須重視權勢,這樣才能令行禁止。
第一,慎到主張“民一於君,事斷於法”,即百姓、百官聽從於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是必須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權也要集中於君主之手,各級的官吏衹能嚴格地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即“以死守法”。百姓則要接受法令的規定,按法做事,即“以力役法”。慎到認為這樣才能實行法治,並取得功效。在君主具體執法的過程中,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執法,反對人治。主張立法要為公,反對立法為私。用他的話說,就是“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他認為法治比人治優越,甚至說不好的法律也比沒有法律好。
第二,他提倡重“勢”和“無為而治”。重“勢”是為了重視法律,君主衹有掌握了權勢,才能保證法律的執行。慎到把君主和權勢分別比喻為飛竜和雲霧,飛竜有了雲霧才能飛得高,如果雲霧散去,飛竜就是地上的蚯蚓了。如果有了權勢,即使像夏桀那樣的昏庸殘暴,命令也能執行,即“令則行,禁則止”。如果沒有權勢,即使像堯那樣賢德,百姓也不聽從命令。所以,慎到反對儒傢主張的“德治”,認為那樣不可能使法律貫徹執行,會産生很多弊端。在無為而治方面,慎到和申不害主張是相似的,衹是論述的角度不同。他認為,如果國君什麽事都自己親自去做,不但會筋疲力盡,還會使大臣旁觀,不積極做事,等一旦有了過失,大臣會把責任推到君主身上,君臣矛盾的激化甚至會導致謀反篡位的事出現。
《慎子》的作者是慎到。慎到,約生於公元前395年,死於公元前315年左右。他是戰國時期的趙國人,齊宣王、齊■王時遊學稷下,在稷下學宮講學多年,有不少學生,在當時享有盛名。在稷下時,與田駢、接子、環淵等有較多的交往。他們一起被齊王命為大夫,受到尊敬,齊王還特意為他們建起了高樓大廈,修築了四通八達的道路。
《慎子》一書,司馬遷《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中介紹說有“十二論”。徐廣註釋道:“今《慎子》,劉嚮所定,有四十一篇。”班固《漢書·藝文志》著錄為四十二篇,宋代的《崇文總目》記為三十七篇。現存《慎子》衹有七篇,即《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知忠》、《君臣》。由此可見,《慎子》的佚失情況相當嚴重。
慎到在《慎子》一書中表現出來的思想具有明顯的道傢和法傢的特點。一方面,慎到主張因循自然,清靜而治,所以,他說:“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意思是說,任其自然,則萬物亨通,化而變之,物就不得其用了。自然界是這樣,社會也是這樣。他在《民雜》中說:“民雜處而各有所能,所能者不同,此民之情也。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者也。下之所能不同,而皆上之用也。是以大君因民之能為資,盡包而畜之,無所去取焉。是故不設一方以求於人,故所求者無不足也。大君不擇其下,故足。不擇其下,則易為下矣。易為下則莫不容。莫不容故多下,多下之謂太上。”
“因民之能為資,盡包而畜之,無所去取”,這就是在治理百姓時也要因其所能,不要偏取,有所去取,這樣才能富足。另一方面他又強調法和勢。法就是法律、法規,勢就是權勢。這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勢是前提,法是手段。慎到認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慎子·君人》)。他明確地說過:“飛竜乘雲,騰蛇遊霧。雲罷霧霽,而竜蛇與寅豈同矣,則失其所乘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從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 ”這是《韓非子·難勢》中轉引慎到的話。竜蛇之所以騰空飛天,主要憑藉雲霧的威勢,一旦雲霧消失,竜蛇就與地上的蚯蚓一樣,無所作為,原因在於失去了它們賴以飛騰的勢。同樣,沒有了權勢,聰明賢能如堯這樣的君主連三個普通人也治理不了;而有了權勢,昏聵平庸如桀這樣的人卻能使天下大亂。
所以,他主張“搶法處勢”;“法製禮籍,所以立公義也”;“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製也。故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離也;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把法看成了國傢的根本,是維係社會秩序,倫理道德的可靠保證。慎到認為,有了法,就要真正以法治國,不能衹是擺設。他說:“為人君者不多聽,據法倚數以觀得失。無法之言,不聽於耳;無法之勞,不圖於功;無勞之親,不任於官。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什麽都要用法來實行、判斷、裁定,不能有所遺漏。法有種種作用,所以,“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慎子·威德》)然而,“治國無其法則亂,宗法而不變則衰,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藝文類聚》54引《慎子》)法必須不斷變化以順應時代,否則,法就會衰敗,就會走嚮死亡,所以,作為國君的責任之一就是變法。
表面上看來,慎到主張因循自然、清靜而治與以法治國是矛盾的,實際上,慎子的意思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順其自然,法也必須遵循自然本性。很明顯,慎到的思想是老莊道學與法傢的合流。
對於慎到的學說與思想,歷史上的評價分歧頗大。《莊子·天下篇》把慎到與彭蒙、田駢等量齊觀,認為他們都是道傢,他們“公而不黨,易而無私,决然無主,趨物而不兩,不顧於慮,不謀於知,於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悅之……是故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冷汰於物,以為道理。”由於莊子是道傢,其思想與慎到有共同之處,所以,莊子的評論與分析都是贊揚性質的。
荀子的評價就不一樣了,他在《荀子·非十二子》中說慎到的思想學說:“尚法而無法,下修(循)而好作,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終日言成文典,及糾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衆,是慎到、田駢也。”《荀子·解蔽》中又說:“慎子蔽於法而不知賢…… 由法謂之,道盡數矣。”後來楊倞在註《荀子》時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和發揮:“慎子本黃老,歸刑名,多明不尚賢不使能之道。故其說曰:‘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其意但明得其法,雖無賢亦可為治,而不知法待賢而後舉也。”楊倞的這種解釋和發揮對幫助我們理解荀子的觀點很有裨益。
荀子認為,慎到的思想學說是一種迎合君主與大衆的學說,細究起來很難看出它的旨歸所在,散亂而不成係統,因而是不能用來安邦治國的。而且慎到片面強調法,忽視人的作用、能人的作用,認為法可以包辦一切,這又走嚮了極端。但是,慎到的學說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並非毫無道理,因而是可以聊備一說的。秦漢以後,隨着儒傢學說定於一尊局面的出現,慎到的學說遭到了徹底批判。《韓詩外傳》說:“夫當世之愚,飾邪說,文姦言,以亂天下,欺惑衆愚,使混然不知是非治亂之所存者,則是範睢、魏牟、田文、莊周、慎到、田駢、墨翟、宋■、鄧析、惠施之徒也。此十子者,皆順非而澤,聞見雜博。然而不師上古,不法先王,按往舊造說,務自為工,道無所遇,而人相從。故曰十子者之工說,說皆不足合大道,美風俗,治綱紀;然其持之各有故,言之皆有理,足以欺惑衆愚,交亂樸鄙,則是十子之罪也。”這個意見既是正統儒傢的看法,也是以代表官方的意見。後面的幾句話與荀子的評論相同,或者本來就來源於荀子,但是口吻卻有天壤之別了。
客觀地說,在慎到的學說中,確實存在着重法輕賢的缺陷,也存在着重法與順自然這兩者難以統一的矛盾,但是,它避免了老莊道學純粹任自然而不要法治和法傢主張絶對的法治而不必因循自然的兩種極端。它對稍後的法傢具有啓蒙的意義,也可以說是法傢的開創者。清代的《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評論說:“今考其書大旨,欲因物理之當然,各定一法而守之。不求於法之外,亦不寬於法之中,則上下相安,可以清靜而治。然法所不行,勢必刑以齊之,道德之為刑名,此其轉關,所以申、韓多稱之也。”這個意見應該說是比較公正客觀的,所以,現代學者錢基博在作《名傢五種校讀記》時,全盤襲用了這一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