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 诸子杂家>> 公孫竜 Gongsun Long   中國 China   趙國   (?前320年~?前250年)
公孫竜子
  《公孫竜子》是戰國(公元前475~公元前221年)後期名傢代表人物公孫竜的著作,《漢書·藝文志》中收錄了《公孫竜子》十四篇,但現在衹保存下來了六篇。第一篇《跡府》也是後人搜集的有關他的事跡,其他五篇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公孫竜所作。作為名傢的代表人物,他以“白馬非馬” 論和“離堅白”而著名,他的這些思想分別見於《白馬非馬論》和《堅白論》中,這是公孫竜名辨思想的核心內容。在《公孫竜子》一書中,公孫竜主要研究了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及事物的共性和個性所具有的內在矛盾,他的特點就是誇大這種矛盾,並否認兩者的統一,所以最後得出違背常理的結論。即白馬不是普通所說的馬,顔色中的白色和質地的堅硬他也人為地分裂開來論述。
  
  另外,在《指物論》中他還着重論述了指與物的關係。“指”即事物的概念或名稱,“物”是具體的事物,它們的關係也就是物質與意識的關係,《通變論》則論述了對運動變化的看法,《名實論》討論名與實的關係。上述的五篇組成了一個完整的學說體係。
  
  《公孫竜子》的註釋本,有宋朝人謝希深的註本,以及清朝陳澧的《公孫竜子註》,近代陳柱的《公孫竜子集解》,王啓湘的《公孫竜子校詮》也可以參考。
  
  跡府
  公孫竜,六國時辯士也。疾名實之散亂,因資材之所長,為“守白”之論。假物取譬,以“守白”辯,謂白馬為非馬也。白馬為非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夫言色,則形不當與;言形,則色不宜從。今合以為物,非也。如求白馬於廄中,無有,而有驪色之馬;然不可以應有白馬也。不可以應有白馬,則所求之馬亡矣,亡則白馬竟非馬。欲推是辯,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焉。
  
  竜與孔穿會趙平原君傢。穿曰:“素聞先生高誼,願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馬為非馬耳。請去此術,則穿請為弟子”。竜曰:“ 先生之言悖!竜之所以為名者,乃以白馬之論爾。今使竜去之,則無以教焉。且欲師之者,以智與學不如也。今使竜去之,此先教而後師之也。先教而後師之者,悖。且白馬非馬,乃仲尼之所取。竜聞楚王張繁弱之弓,載忘歸之矣,以射蛟兕于云夢之圃。而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焉?’仲尼聞之曰:‘楚王仁義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竜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先生修儒術,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學,而使竜去所教,則雖百竜,固不能當前矣。”孔穿無以應焉。
  
  公孫竜,趙平原君之客也。孔穿,孔子之葉也。穿與竜會,穿謂竜曰:“臣居魯,側聞下風,高先生之智,說先生之行,願受業之日久矣,乃今得見。然所不取先生者,獨不取先生之以白馬為非馬耳。請去白馬非馬之學,穿請為弟子。”公孫竜曰:“先生之言,悖!竜之學,以白馬為非馬着也。使竜去之,則竜無以教。無以教,而乃學於竜也者,悖。且夫欲學於竜者,以智與學焉為不逮也。今教竜去白馬非馬,是先教而後師之也。先教而後師之,不可。先生之所以教竜者,似齊王之謂尹文也。齊王之謂尹文曰:‘寡人甚好士,以齊國無士何也?’尹文曰:‘願聞大王之所謂士者’齊王無以應。尹文曰:‘今有人於此,事君則忠,事親則孝,交友則信,處鄉則順。有此四行,可謂士乎?’齊王曰:‘善!此真吾所謂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為臣乎?’王曰:‘所願而不可得也。’是時,齊王好勇,於是尹文曰:‘使此人廣庭大衆之中,見侵侮而終不敢鬥,王將以為臣乎?’王曰:‘鉅士也,見侮而不鬥,辱也。辱,則寡人不以為臣矣。’尹文曰:‘唯見辱而不鬥,未失其四行也。是人未失其四行,其所以為士也。然而王一以為臣,一不以為臣,則嚮之所謂士者,乃非士乎?’齊王無以應。尹文曰:‘今有人君,將理其國,人有非,則非之。無非,則亦非之。有功,則賞之。無功,則亦賞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 齊王曰:‘不可。’尹文曰:‘臣竊觀下吏之理齊,其方若此矣。’王曰:‘寡人理國,信若先生之言,人雖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與?’尹文曰:‘言之,敢無說乎?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人有畏王之令者,見侮而終不敢鬥,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見侮而不敢鬥者,辱也。謂之辱,非之也。無非,而王辱之,故因除籍不以為臣也。不以為臣者,罰之也。此無罪而王罰之也。且王辱不敢鬥者,必榮敢鬥者也。榮敢鬥者是而王是之,必以為臣矣。必以為臣者,賞之也。彼無功而王賞之。王之所賞,吏之所誅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非也。賞罰是非,相與四謬,雖十黃帝,不能理也。’齊王無以應焉。故竜以子之言有似齊王。子知難白馬之非馬,不知所以難之說。以此猶知好士之名,而不知察士之類。”
  序公孫竜子
  經名:公孫竜子。舊題周介孫竜撰。三捲。底本出處:《正統道藏》太清部。參校版本:王管《公孫竜子懸解》,簡稱王管本。
  目錄#1
  捲上
  跡府第一
  白馬論第二
  捲中
  指物論第三
  通變論第四
  捲下
  堅白論第五
  名實論第六
  #1目錄原缺,據正文標題補。
公孫竜子捲上
  公孫竜子捲上
  趙人公孫竜着
  跡府第一
  府,聚也。述作論事之跡,聚之於篇中,因以名篇。
  公孫竜,六國時辯士也。疾名實之散亂,因資材之所長,為守白之論。假物取譬,以守白辯。物各有材,聖人之所資用者也。夫衆材殊辯,各恃所長,更相是非,以邪削正,故賞罰不由天子,威福出自權臣。公孫竜傷明王之不興,疾名器之乖實,乃假指物,以混是非,寄白馬而齊物我,輩時君之有悟而正名實焉。謂白馬為非馬也。白馬為非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夫言色則形不當與,言形則色不宜從;今合以為物,非也。如求白馬於傊校瑹o有,而有驪色之馬;然不可以應有白馬也。不可以應有白馬,則所求之馬亡矣;亡則白馬竟非馬。欲推是辯,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焉。馬體不殊,黃白乃異,彼此相推,是非混一,故以斯辯而正名實。竜與孔穿會趙平原君傢。穿曰:素聞先生高誼,願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馬為非馬耳。請去此術,則穿請為弟子。竜曰:先生之言悖。竜之所以為名者,乃以白馬之論爾。今使竜去之,則無以教焉。且欲師之者,以智與學不如也。今使竜去之,此先教而後師之也。先教而後師之者,悖。且白馬非馬,乃仲尼之所取。仲尼曰:必也正名乎。竜以白馬正名實,故仲尼之所取。竜聞楚王張繁弱之弓,載忘歸之矢,以射蛟兕于云夢之圃,而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楚王仁義而未遂也,亦日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楚王失弓,因以利楚,不能兼濟天下,故曰仁義未遂也。人君唯私其黨,附之亦如守白求馬,獨有白馬來應。楚王所謂人者,楚國也。仲尼所謂人者,天下也。故離白以求馬,衆馬皆至矣。忘楚以利人,天下感應矣。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竜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先生修儒術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學而使竜去所教,則雖百,竜固不能當前矣。孔穿無以應焉。聖教雖殊,其歸不異,麯士求於教,不能博通,則安其所習,毀所不悟。故雖賢倍百,竜不能當前為師,亦如守白求馬,所喪多矣。
  公孫竜,趙平原君之客也。孔穿,孔子之葉也。穿與竜會,穿謂竜曰:臣居魯,側聞下風,高先生之智,說先生之行,願受業之日久矣,乃今得見。然所不取先生者,獨不取先生之以白馬為非馬耳。請去白馬非馬之學,穿請為弟子。公孫竜曰:先生之言悖。竜之學,以白馬為非馬者也。使竜去之,則竜無以教。無以教而乃學於竜也者,悖。且夫欲學於竜者,以智與學焉為不逮也。今教竜去白馬非馬,是先教而後師之也。先教而後師之,不可。先生之所以教竜者,似齊王之謂尹文也。齊王之謂尹文曰:寡人甚好士,以齊國無士,何也?尹文曰:願聞大王之所謂士者。齊王無以應。尹文曰:今有人於此,事君則忠,事親則孝,交友則信,處鄉則順。有此四行,可謂士乎?齊王曰:善。此真吾所謂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為臣乎?王曰:所願而不可得也。是時齊王好勇,聖人之用士也,各因其材而用之,無所去取也。齊王以所好求士,亦如守白命馬,豈得士乎?於是尹文曰:使此人廣庭大衆之中,見侵侮而終不敢鬥,王將以為臣乎?王曰:巨士也?見侮而不鬥,辱也。辱則寡人不以為臣矣。尹文曰:唯見侮而不鬥,未失其四行也。是人未失其四行,其所以為士也。然而王一以為臣,一不以為臣;則嚮之所謂士者,乃非士乎?齊王無以應。尹文曰:今有人君將理其國,人有非則非之,無非則亦非之;有功則賞之,無功則亦賞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齊王曰:不可。尹文曰:臣竊觀下吏之理齊,其方若此矣。王曰:寡人理國,信若先生之言,人雖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與?意之所思,未至大道。尹文曰:言之敢無說乎?既言齊國失政,敢不說其由乎?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人有畏王之令者,見侮而終不敢鬥,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見侮而不鬥者,辱也。謂之辱,非之也。無非而王辱之,故因除其籍,不以為臣也。不以為臣者,罰之也。此無罪而王罰之也。且王辱不敢鬥者,必榮敢鬥者也。榮敢鬥者是,而王是之,必以為臣矣。必以為臣者,賞之也。彼無功而王賞之,王之所賞,吏之所誅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非也。賞罰是非,相與四謬,雖十黃帝,不能理也。齊王無以應焉。君不顧法,則國無政。故聖倍#1十黃帝,不能救其亂也。故竜以子之言有似齊王。子知難白馬之非馬,不知所以難之說,以此,猶知好士之名,而不知察士之類。察士之善惡,類能而任之。
  白馬論第二
  白馬非馬,可乎?
  曰:可。夫闡微言,明王道,莫不立賓主,緻往復,假一物以為萬化之宗,寄言論而齊彼我之謬,故舉白馬以混同異。
  曰:何哉?
  曰: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日白馬非馬。馬形者,喻萬物之形,皆材用也。馬色者,況萬物種類,各有親疏也。以養萬物,則天下歸存,親疏以待人,則海內叛。譬如離色命馬,衆馬斯應,守白求馬,唯得白馬。故命形而守一白色者,非命衆馬也。
  曰:有白馬不可謂無馬也。不可謂無馬者,非馬也。既有白馬,不可謂之無馬,則白馬豈非馬乎。有白馬,為有馬白之非馬,何也?白與馬連而白非馬,何故?
  曰: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凡物親者少,疏者多,如一白之於衆色也。故離白求馬,黃黑皆至,以白命馬,衆色鹹去,懷柔之道,亦猶此也。使白馬乃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異馬也。設使白馬乃為有馬者,但是一馬耳,其材不異衆馬也。猶君之所私者;但是一人耳,其賢不異衆人也。人心不常於一君,亦猶馬形不專於一色,故君之愛已則附之,君之疏己則叛之,何可私其親黨而疏於天下乎。所求不異,如黃黑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與不可,其相非明。故黃黑馬一也,而可以應有馬,而不可以應有白馬;是白馬之非馬,審矣。如黃黑馬亦各一馬,不異馬也而不可以應衆馬不可以應白馬者,何哉?白非黃,黃非白,五色相非,分明矣。君既私以待人,人亦私以叛君,寧肯應君命乎?故守白命馬者,非能緻衆馬,審矣。
  曰:以馬之有色為非馬,天下非有無色之馬也,天下無馬,可乎?以馬有色為非馬者,天下馬皆有色;豈無馬乎?猶人皆有親疏,不可謂無人也。
  曰:馬固有色,故有白馬。使馬無色,有馬而#2已耳,安取白馬?故白者非馬也。如,而也。馬皆有色,故有白馬耳。若使馬元無色,而獨有馬而已者,則馬耳,安取白馬乎?如人必因種類而生,故有華夷之別,若使元無氏族,而獨有人者,安取親疏乎?故白者,自是白,非馬者也。白馬者,馬與白也。馬與白馬也,故日白馬非馬也。白既非馬,則白與馬二物矣。合二物以共體,則不可偏謂之馬。故以馬而喻白,則白馬為非馬也。
  曰:馬未與白為馬,白未與馬為白。合馬與白,復名白馬。是相與以不相與為名,未可。故曰,白馬非馬未可。此賓述主義而難之也。馬自與馬為類,白自與白為類,故日相與也。馬不與白為馬,白不與馬為白,故日不相與也。合馬與白,復名白馬。乃是強用白色以為馬名,其義未可。故以白馬為非馬者,未可也。上之未可主義,下之未可賓難也。
  曰:以有白馬為有馬,謂有白馬為有黃馬,可乎?
  曰:未可。主責賓日,定以白馬為有馬者,則白馬可得為黃馬乎?賓曰未可也。
  曰:以有馬為異有黃馬,是異黃馬於馬也。異黃馬於馬,是以黃馬為非馬。既以白馬為有馬,而黃馬不得為白馬,則黃馬為非馬明。執者未嘗不失矣。以黃馬為非馬,而以白馬為有馬,此飛者入池,而棺槨異處,此天下之悖言亂辭也。黃、白、色也。衆馬,形也。而強以色為形,飛者入池之謂也。黃馬白馬同為馬也。而取白棄黃,棺槨異處之謂也。凡棺槨之相待,猶歷齒之相依,膺亡齒寒,不可異處也。夫四夷守外,諸夏待內,內外相依,天下安矣。若乃私諸夏而疏夷狄,則夷狄叛矣。勒兵伐遠,人不堪命,則諸夏亂矣。內離外叛,棺槨異所,則君之所私者,不能獨輔君、矣。故棄黃取白,悖亂之甚矣。
  曰:有白馬不可謂無馬者,離白之謂也。是#3離者有白馬不可謂有馬也。故所以為有馬者,獨以馬為有馬耳,非以#4白馬為有馬。故其為有馬也,不可以謂馬馬也。賓日為白是離有馬,不離實為非馬,但以馬形、馬色堅相連屬,便是二馬共體,不可謂之馬馬,故連稱白馬也。
  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萬物通有白色,故曰不定所白,白既不定在馬,馬亦不專於白,故忘色以求馬,衆馬皆應矣。忘私以親人,天下皆親矣。白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定白在馬者,乃馬之白也。安得自為白乎?馬者,無去取於色,故黃黑皆所以應。直雲馬者,是於衆色,無所去取也。無取,故馬無不應,無去,故色無不在。是以聖人,淡然忘懷,而以虛統物,故物無不洽,而理無不極。白馬者,有去取於色,黃黑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馬獨可以應耳。去黃取白,則衆馬各守其色,自殊而去,故唯白馬獨應矣。王者黨其所私而疏天下,則天下各守其疏,自殊而叛矣。天下俱叛,誰當應君命哉?其唯所私乎?所私獨應命,物適足增禍,不能靜,亂也。無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馬非馬。不取於白者,是不去黃也,不去於色,則色之與馬,非有能去。故曰無去者,非有去也。凡黃白之在馬,猶親疏之在人,私親而皆疏,則疏者叛矣。疏有離叛,則親不能獨存矣。故日白馬非馬。是以聖人,虛心洞照,理無不統,懷六合於胸中,而靈鑒有餘;燭萬象於方寸,而其神彌靜。故能處親而無親,在疏而無疏,雖不取於親疏,亦不捨於親疏,所以四海同親,萬國共貫也。
  公孫竜子捲上竟
  #1『 倍』 原誤作『 陪』,據百子本校正。
  #2『 而』 原為『 如』,據王管本改。
  #3『 是』原為』 不』 ,據王管本改。
  #4『 以』 原為『 有』 !據王管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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