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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典》书名,唐杜佑撰,二百卷。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例完备的政书,「十通」之一。
  书成于贞元十七年(801)。通记历代典章制度建置沿革史,始于传说中唐天宝末,间及肃宗、代宗、德宗三朝。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典,各冠总论,下系子目,凡有一千五百八十四条,正文约一百七十万字,注文约二十万字。取材博综古今,广采群经、诸史、地志,汉魏六朝文集、奏疏,唐国史、实录、档案、诏诰文书、政令法规、大事记、《大唐开元礼》及私家著述等,皆按时间顺序分类纂次。各典于历代制度多究其原本,明其始末,并引前人议论,参以己见,见其得失,其中以食货、职官、边防各典较为精到。为中国典制文化专史的首创之作,对后世史书编纂影响甚巨。内容略古详今,唐代部分约居全书的四分之一,多属原始数据,其价值不在《唐六典》、《唐会要》等书之下。惟记事偶有遗漏,兵典叙兵法而不载兵制,礼典一门竟全书之半,于体例殊未允当。亦已窜入宪宗朝数事。书约初刊于北宋。
  
  
  中国第一部典章制度的百科全书。作者杜佑曾任唐朝节度使和宰相等职,对中央及地方制度极为熟悉,他采录历代典籍,溯寻制度的因革变迁,希望为在唐帝国写下一幅臻于理想的政治蓝图。《通典》就是一部古代与现代的对话,理想与实际的结合。
  
  《通典》
  
  《通典》是我国第一部,也是成就最高的一部典章制度专史。它的作者杜佑,字君卿.唐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生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735年),病逝于唐宪宗元和七年(812年)。杜佑出身于具有悠久历史和显赫地位的名门大族。他20岁左右步入仕途,40岁以后任中央高级官员和岭南、淮南等地的长官,近70岁时任宰相,78岁因病退休,不久去世。杜佑有很高的文化修养,又有丰富的政治经验。他以史学家的眼光处理现实的政治经济问题,又以政治家的见识撰写历史著作,这使他在两方面都取得了成功。
  
  《通典》开始写作于唐代宗大历元年(766年)左右,德宗贞元十七年(801年)完成于淮南节度使任上,全书的修撰用了整整35年的时间。杜佑对文学的社会功用,有很深刻的认识,他写作《通典》是为了“征诸人事,将施有政”。(《通典·自序》)他要通过对历史上政治、经济制度方面的考察,来为当时的政治经济活动提供直接有益的指导。这个著述旨趣,决定了《通典》基本价值。
  
  《通典》全书200卷,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等八门。它的结构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联系。杜佑在《通典·自序》里对此作了明白的说明:“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夫行教化在乎设职官。设职官在乎审官才。审官才在乎精选举。制礼以端其俗,立乐以和其心,此皆先哲王致治之大方也。故职官设然后兴礼乐焉.教化隳然后用刑罚焉,列州郡俾分领焉,置边防遏戎狄焉。是以食货为之首,选举次之,职官又次之,礼又次之,乐又次之,刑又次之.州郡又次之,边防末之。”这个逻辑构成,体现了杜佑对封建制度的全盘理解。在每一门目之中,杜佑又细分子目,每事以类相从。他叙述各种制度及史事,大体按照年代顺序,原原本本详细介绍。在有关事目之下还引录前人的有关评论,或写下自己对此的看法。评述结合的写作方法,提高了《通典》的学术与经世致用价值。从总体看,全书编排得整齐有序,条理井然,眉目清楚,很便于读者阅读、查考。
  
  《通典》在历史编纂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典章制度专史的开创之作。杜佑以前的典章制度史,基本集中于纪传体史书中的书志部分。在史实容量和撰述体例上都有诸多的限制,无力承担完整记述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发展变化历史的任务,落后于社会的客观需要。《通典》把这一体裁独立出来,为这一体裁的成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从此以后典制史成为传统史学的一个重要门类,出现了一系列典章制度史的专书,丰富了传统史学的表现能力,也促进了史学服务于社会这一优良传统的发展。
  
  《通典》所记上起远古时期,下至唐代天宝末年,唐肃宗、代宗以后的史实多以夹注的形式补入。它基本包罗了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方面。它的《食货典》12卷,叙述历代的土地、财政制度。对历代土地形态的变迁,租税的轻重,户口的盛衰,货币的变革,盐铁的管理,杂税的兴起等等情况都作了详尽的考察。《职官典》22卷,叙述历代官制的沿革变化。把从中央到地方,从文官到武官,从员额到官阶的情况,也都叙述得清清楚楚。《兵刑典》23卷,叙述兵略、兵法和历代的刑法制度。它把唐以前所有战争的胜负经验,兵法上的原理原则,统一归纳起来,各标以适当的题目,成了一部有系统的军事理论著作。《边防典》16卷,叙述历代的边防与四境各族政权的情况,交待了丰富的民族地区历史发展变化情况,为民族史和国防史研究提供了很大方便。《通典》中《礼典》有100卷,占了全书卷数的一半。它详记了古代礼制情况,
  
  材料是相当丰富的。在封建政权建设中,礼是关键环节之一,杜佑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这与他的身份地位和他对封建制度的理解,有着直接的关系。《通典》为人们研究、了解典章制度,提供了系统的知识和材料,为封建政权建设提供了一部翔实可靠的参考书。
  
  杜佑在书中除提供了详尽、系统的典章制度史料外,还表述了自己对封建政治、经济的一系列看法,阐发了他进步的历史思想。
  
  他认为社会经济是治乱安危的先决条件与关键因素,治理国家的关键是进行教化,而教化的前提是丰衣足食,不能满足百姓基本的生存需要,安定社会的一切环节都形同虚设。他对经济重要性的强调,对于古代思想观念的发展进步有一定影响。他在书中把食货放在各类问题的首位,在史书中也是没有先例的。杜佑在长期理论实践中体会到粮食、土地和人是治理国家的关键。有了粮食就使国家用度充足,尽地力就使人不愁衣食,人户清楚就使赋役均匀。这三样事情做好了自然会使民富国强。在经济政策上,他提出要处理好国足与家足的关系,他指出家足是国足的基础,家足才能使社会安定,国家富强。他还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提出“薄敛”和“节用”,以减轻百姓负担,保证国家经济机器正常运转。这些主张都是很切实际的。
  
  杜佑在《通典》中阐述了历史发展变化的观点。他反对是古非今之论,指出“汉、隋、大唐,海内统一,人户滋殖,三代莫传。”(《通典》卷31《职官》13)用社会发展进步的事实批驳历史倒退的观点。他还独具慧眼地从当时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中,推论古代先民的社会历史状况,指出“古之中华,多类今之夷狄”(《通典》卷85《礼》45),存在着人殉、巢居穴处、茹毛饮血,同姓婚娶等陋习。当时的中华与少数民族落后状况的对比,正生动反映了中华文明从落后走向进步的历程。这个论证已有一定的科学因素,在古代可谓石破惊天之论。
  
  社会发展进步的观念必然导致他因时变革的思想。他强调“随时立制,遇弊则变”(《新唐书·杜佑传》)。要使当世的政策措施,适应历史变化情况,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符合现实的需要。对于历史上的商鞅变法、废封建立都县,以至当时的两税法等改制措施,他都表示了赞赏的态度。
  
  杜佑重人事而非天命。在对历史事件发展原委和政治、经济制度因革变化的分析中,他都把人们的历史活动和历史时势的促成放在重要地位,而很少考虑天命的作用。对于阴阳灾异学说,他基本持否定态度。在叙述历代战例时,他常常选取一些不信吉凶预兆之说而获取胜利的实例,来表明他对此的看法。对于流行已久的星宿分野说,他根据史籍记载,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批驳。他在《通典》中删掉了纪传体史书志部分的五行、符瑞等内容,使《通典》表现出更强的理性色彩。
  
  杜佑还在书中阐述了他的人才思想、吏治思想、法制思想、军事思想、民族思想等,其中包含着不少杰出的见解,对于社会建设是很有补益的。
  
  《通典》礼的部分占去了过多篇幅,给人以全局失衡之感,兵刑部分没有记载军事制度的发展变化,这是《通典》的两个不足。
  《唐会要》是记述唐代各项典章制度沿革变迁的史书,始称《新编唐会要》,现简称《唐会要》,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会要》专著。100卷,北宋王溥撰。
  王溥(922~982),字齐物,并州祁县(今属山西)人,后周宰相,宋初罢相,迁官至太子太师。唐德宗时,苏冕撰成《会要》40卷,记唐初至代宗时典故。宣宗时,崔铉等人撰《续会要》40卷,记德宗至武宗时故事。王溥采择唐宣宗以后故事加以续补,撰成《唐会要》,于宋太祖建隆二年(961)正月进呈。《唐会要》共分514目,另在不少条目下有杂录,将与该条有关联又不便另立条目的史事列入。书中所记史事有不少为两《唐书》和《通典》所无。唐起居注、实录已亡佚,部分内容多靠此书保存。《唐会要》所记,以宣宗前的内容较丰富,宣宗以后因编者无所因循,加以唐末历史资料散佚,故所述较为简略。《唐会要》至清代仅存传抄本,脱误颇多。嘉庆年间才以木活字排印并补入“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所据旧抄本原缺卷七、八、九、十共4卷,后人以《旧唐书》、《册府元龟》、《开元礼》诸书中有关资料辑补。原目卷七封禅、卷八郊议,今卷八补辑的也是封禅,与标目不相应。
  该书刻本至清初已属罕见,仅常熟钱氏写本,亦非足本。乾隆年间,四库馆搜访遗书,汪启淑所进抄本较钱氏写本,卷九二不残缺,卷九三、九四两卷首尾完具,收入“武英殿聚珍版丛书”,为清代第一个刻本,成为通行本。同治年间,江苏书局翻刻,校勘颇精,改正了其中一些错处,为清代最后一个刻本。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国学丛书”本,即以聚珍本为底本。1955年,中华书局又用商务印书馆纸型重印出版。199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以江苏书局本为底本,参以聚珍本和上海图书馆藏的四个抄本,校点出版,并附录《玉海》中的《唐会要》佚文36条,按原目编次。
  臣等谨案:《捕蝗考》一卷,国朝陈芳生撰。芳生字潄六,仁和人。螽蝝之害,春秋屡见于策书。《诗大田篇》:“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稚。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毛郑之说,以炎火为盛阳,谓田祖不受此害,持之付与炎火,使自销亡。并非实火,是汉时尚未详除蝗之制也。至唐姚崇作相,遣使捕蝗,引诗此语以为证。《朱子本义》亦从其说。于是,捕蝗之法始稍稍见于纪述。芳生此书取史册所载事迹议论彚为一编,首备蝗事宜十条,次前代捕蝗法,而明末徐光启奏疏最为详核,则全録其文。附以陈龙正语及芳生自识二条。大旨在先事则预为消弭,临时则竭力剪除尔,责成于地方有司之实心经理。条分缕晰,颇为详备。虽卷帙寥寥,然颇有禆于实用也。
  唐玄宗时官修,旧题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实为张说、张九龄等人编纂,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年),是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所载官制源流自唐初至开元止。六典之名出自周礼,原指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后世设六部即本于此。共三十卷﹐近三十万字。开元十年(722)唐玄宗李隆基召起居舍人陆坚修《六典》﹐并亲自制定理﹑教﹑礼﹑政﹑刑﹑事六条为编写纲目﹐由丽正书院(後更名集贤院)总其事。在中书令张说﹑萧嵩﹑张九龄等人的先後主持下﹐徐坚﹑韦述﹑刘郑兰﹑卢善经等十馀人参与修撰。开元二十六年撰成并注释後﹐於次年由宰相李林甫奏呈皇帝。所以﹐书题为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
  
  《唐六典》始撰时﹐准备仿照周礼六官安排体例﹐但实际上是以唐代诸司及各级官佐为纲目。首卷为三师﹑三公﹑尚书都省﹔以下依次分卷叙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然後叙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等五省﹐以及御史台﹑九寺﹑五监﹑十二卫和东宫官属﹔末卷为地方职官﹐分叙三府﹑都督﹑都护﹑州县等行政组织。
  
  《唐六典》的正文记叙唐朝中央﹑地方各级官府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定员与品级)及其职权范围。约占全书三分之一的注文﹐或记职官沿革﹐或作细则说明﹐或附录有关诏敕文书。正文所叙诸官司的职掌﹐多直接取自当时颁行的令﹑式﹐均属第一手资料。注文所叙职官的沿革﹐多取自先代典籍。由于这些令式和典籍至今多有亡佚﹐所以《唐六典》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一向为学者所重视。《通典》﹑《旧唐书》﹑《新唐书》的作者都采用《唐六典》的材料﹐其职官部分基本上是依据《唐六典》撰成的。
  
  《唐六典》最早的刻本是北宋元丰三年(1080)本﹐已佚。今存最古刊本为南宋绍兴四年(1134)温州刊刻残本﹐仅存卷一至卷三第一页﹐卷三﹑卷七至卷十五﹑卷二十八至卷三十﹐共计十五卷(内有缺页)﹐分藏於北京图书馆﹑南京博物院﹑北京大学图书馆﹐现有中华书局影印本。明代有正德十年(1515)和嘉靖二十三年(1544)两种刻本。清代有嘉庆五年(1800)扫叶山房本和光绪二十一年(1895)广雅书局本。《唐六典》在国外流传甚早﹐约在9世纪末成书的《日本见在书目》﹐即著录有《唐六典》一书。日本现存古刻本有享保九年(1724)近卫家熙刻本和天保七年(1836)官刻本﹐以近卫本较好。1973年﹐日本广池学园事业部影印《大唐六典》﹐系以近卫本为底本﹐吸收了玉井是博《南宋本大唐六典校勘记》的校勘成果﹐成为日刊《唐六典》的最佳版本。
  
  唐六典详目
  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六省: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
  一台:御史台。
  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大府寺。
  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军器监、将作监、百工监、就谷监、库谷监、太阴监、伊阳监、都水监。
  十二卫: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左右羽林军,诸卫折冲都尉府。
  东宫官属:太子三师、太子三少、太子詹事府、太子家令寺、太子率更寺、太子仆寺、太子左右卫率府、左右率府亲府勋府翊府、太子左右司御率府、太子左右内率府。
  地方职官:亲王府、亲事府、帐内府、亲王国、公主邑司、三府都护州县官吏。
  漕政是明朝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因为每年要通过大运河调运数百万石粮食到北京等地,因而修造漕船成为明朝的军国大计。而《漕船志》是记载明代漕船的一部专志,所记载的船只以清江船厂为主,对于明代漕船的修造和管理,《漕船志》保存了丰富翔实的资料。本书是《漕船志》上海玄览居士辑明嘉靖甲辰(二十三年)席书编次、朱家相的增修刊影印本。
  《汉官六种》,十卷,清孙星衍辑,收入《平津馆丛韦》。其所辑诸书情况如下。
  《汉官》,一卷,作者及成书年代亦不详。《隋志》作五卷,宋时仅存一卷,旋即亡快。今所见侠文唯存《续汉书?百官志》注中,内容侧重于公卿员吏的人数和品秩,井附记诸郡郡治距京师的里程数。
  
  《汉官解诂》,一卷。原名《小学汉官篇》,计三篇,建武年间新汲令王隆撰。其书以童蒙书之形式出现,“略道公卿内外之职,旁及四夷,博物条畅,多所发明 ”,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比较广泛。东汉中后期重臣胡广深谙官制仪式,有“万事不理问伯始”之誉。他看中《小学汉官篇》,并亲自力其作注。胡注补正《汉官篇》虽称精要,难言其详之弊,故书名随之易为今名。这也是为什么原文较少保存,而胡注传世较多的原因。
  《汉旧仪》,二卷,《补遗》二卷。原书四卷,东汉议郎卫宏撰。此书不仅言及官制,而且大量涉及礼制,如籍田、宗庙、春桑、酎、祭天等礼仪。所以隋唐史志多将其列入仪注类。又因其所载官制较详备,故自《直斋书录解题》始,称其书为《汉官旧仪》,清四库馆臣辑本亦据以为目。此书是《汉官六种》中有较高史料价值的一种。
  
  《汉官仪》,二卷。原为十卷,东汉军谋校尉应动撰。时献帝迁都于许,旧章湮灭,书记罕存,应助于是缀集旧闻,而作此书。汉官诸书中,此作最为系统,佚文史料价值亦最高。其书在史注和类书中或称《汉官卤簿图》,或称《汉官名秩》,又作《状人纪》,疑皆为其书之篇名。
  
  《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一卷。简称《汉官典职》,或《汉官典仪》。原为二卷,东汉卫尉蔡质撰。杂记官制及上书谒见仪式。
  
  《汉仪》,一卷,吴大史令丁手撰。因《新唐志》称其作《汉官仪式选用》,所以有人以为与蔡质之作本为一书,但据《续汉志?百官志》所引,当自为一书,仅较他书简略,流传不广,鲜为人知。
  
  这六书是汉代官制仪式最原始、最丰富的系统记述,可补《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的不足,应予以足够重视。
  
  除孙辑外,元陶宗仪曾辑应劭《汉官仪》一卷,仅十六条,且无出处。清四库馆臣辑卫宏《汉官旧仪》及《补遗》共四卷。辑本体例较为严谨,辑文也较丰富。然其据《永乐大典》所辑二卷,与史注及其他类书参校考订,未免不足。而《补遗》部分草率收兵,脱漏较多。又清王仁俊辑《汉旧仪》、《汉官仪》各一条。而黄?之《黄氏逸书考》则全取孙辑,唯增案语一句,它无所发明,刊刻疏略,复增外讹,最不足取。相比之下,孙辑优点有四:一为辑书全,二为辑文多,三日出处详,四乃考辨较为审慎。而漏引、误引,亦屡有发生,用之不可不慎。
  目录:
  
  汉官六种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第一版
  汉官一卷 佚名撰 清孙星衍辑
  汉官解诂一卷 汉王隆撰胡广注 清孙星衍辑
  孙星衍叙录
  汉官旧仪二卷补遗一卷 汉卫宏撰 清纪昀等辑
  汉官旧仪提要
  汉官旧仪卷上
  汉官旧仪卷下
  中宫及号位
  补遗
  前汉书凡四条
  后汉书凡九条
  艺文类聚凡九条
  北堂书钞凡五条
  钱文子补汉兵志一条
  汉旧仪二卷补遗二卷 汉卫宏撰 清孙星衍辑
  孙星衍叙录
  汉旧仪卷上
  汉旧仪卷下
  中宫及号位
  汉旧仪补遗卷上
  汉旧仪补遗卷下
  汉旧仪一卷 汉卫宏撰 清王仁俊辑
  汉官仪一卷 汉应劭撰 元陶宗仪辑
  汉官仪二卷 汉应劭撰 清孙星衍校集
  孙星衍叙录
  汉官仪卷上
  汉官仪卷下
  汉官仪佚文一卷 汉应劭撰 清王仁俊辑
  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一卷 汉蔡质撰 清孙星衍校集
  孙星衍叙录
  汉仪一卷 吴丁孚撰 清孙星衍校集
  孙星衍叙录
  “有志于经邦稽古者,或有考焉”
   《文献通考》,是宋元时代著名学者马端临的重要著作。马端临,字贵与,江西乐
  平人,生于南宋理宗宝祐二年(1254年),卒于元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年)。《宋史》
  和《元史》都没有给予他立传,《通考·自序》也没有叙述事迹。《南宋书》和《新元
  史》中虽有传,但记事十分简单。所幸《通考》的《进书表》和《抄白》以及清初修的
  《乐平县志》中保存了几点有关的材料,大致可知他是南宋后期宰相马廷鸾的仲子,以
  荫补承事郎,曾漕试第一。廷鸾为人正直,不肯附和奸相贾似道,咸淳九年(1273年)
  被迫辞职,居家17年,元世祖至元二十六(1289年)去世。廷鸾曾任史官,家中极富藏
  书。马端临随其父家居,读书颇广。父亲去世后,他曾短期间内出任慈湖书院、柯山书
  院院长、教授及台州路学教授等学职,一生主要时间都在家乡隐居著书。县志本传称他
  “门弟甚众,有所论辩,吐言如泉涌,闻者必有得而返。”可知他是一位学识渊博的学
  者。端临在其34岁左右时,即开始其著书工作。而《文献通考》的编写用时20余年。李
  谨思《通考序》称全书著成于丁未之岁,即元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年),马氏是年54
  岁。仁宗延祐五年(1318年),其书被一位道士访得,次年奏之于朝。至治二年(1322
  年)官家为之刊行,至泰定元年刊成。
   《文献通考》全书分为24门,348卷。自《经籍》至《物异》等5门为《通典》所未
  有者,此外19门均为《通典》的原目或子目。书的内容起自上古,终于南宋宁宗嘉定年
  间。就其体例与内容来看,实为《通典》的扩大与续作,这是本书的第一个特点。本书
  的取材中唐前以《通典》为基础,并进行适当补充。中唐以后则是马端临广收博采的结
  果,尤其是宋代部分,当时《宋史》尚未成书,而马氏所见到的宋代史料最丰富,所以
  其所收之材料多有为《宋史》所无者。取材广博,网罗宏富,可以说是本书的第二个特
  点。此外,《通典》以《食货》为首,说明杜佑对国家经济的重视;郑樵《通志》移之
  于《选举》、《刑法》之后;而马端临更将之列于全书之首,且增加为8门之多,可知
  马氏对经济的重视更超过杜氏、郑氏。《通典》之《礼典》100卷,占去全书1/2,而
  《通考》之《社郊考》则3门才60卷,不及全书1/5。又《兵考》一门,详列古今兵制沿
  革,使《兵典》只叙用兵方法的偏差得到改正。这些都是《通考》的优点。
   马端临是古代进步的史学家之一,他发展了杜佑所创立的新史书体裁,即以事类为
  中心叙述历史发展的典志体,又推进了郑樵所倡导的会通之义。《通考》与《通典》相
  比,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了扩大和提高;《通考》与《通志》相比,《通志》只做到旧史
  书的粗略总和,《通考》则予以重新组织,表达了若干新思想、新看法。如商鞅变法和
  杨炎的两税法,对古代封建社会发展均具有重大作用,马氏明确指明其重要历史意义,
  而不因自己对二人的否定态度而否定其经济政策。又如五代时期,参加过唐末农民起义
  的张全义,对恢复洛阳一带经济生产起过有利作用,欧阳修作《五代史记》,因他出身
  于“群盗”,仅略记数语。而马端临不仅详记其事,而且加按语云:“全义本出‘群
  盗’,乃能劝农力本,生聚教诲,使荒墟为富实。观其规划,虽五季之君号为有志于民
  者,所不如也。贤哉!”作了有力的颂扬。
   马氏著此《通考》,在《自序》中反复说明,一方面为续补杜佑《通典》天宝以后
  之事迹,一方面要配补司马光的《资治通鉴》,略如纪传体史书中的纪和志。总起来说,
  是使“有志于经邦稽古者,或有考焉”。这就形成了这部书的消极面,虽有同情人民之
  处,但主要是为统治阶级立言。又因全书规模宏大,某些部门便容易失于疏略,如《职
  官考》全录《通典》之文,于五代部分则叙述廖廖;又如《经籍考》内容虽丰富,而主
  要依据不出于晁公武、陈振孙二家,自不能完备;《舆地考》多本于欧阳忞《舆地广纪》
  一书,无甚订补。
   因此,历代学者对二书的看法是:《通典》以精密见称,《通考》以博通见长,各
  有独到之处,应互相参证而不可偏废。
   《四库提要》论之云:“大抵门类既多,卷繁帙重,未免取彼失此。然其条分缕析,
  使稽古者可以案类而考。又其所载宋制最详,多《宋史》各志所未备,案语亦多能贯穿
  古今,折衷至当。虽稍逊《通典》之简严,而详赡实为过之,非郑樵《通志》所及也。”
   《通典》、《通志》和《文献通考》三书都以贯通古今为主旨,又都以“通”字为
  书名,故后人合之称为“三通”。“三通”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
  行的刻本为清乾隆年间在武英殿校刊的三通合刻本,附有考证,其后复刻者多以此为底
  本,重要者为江西崇仁谢氏及浙江书局等本。
  明代官修的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又名《明会典》。始纂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经正德时参校后刊行。共一百八十卷。嘉靖时经两次增补,万历时又加修订,撰成重修本二百二十八卷。
  
  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太祖朱元璋仿《唐六典》敕修《诸司职掌》。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通政使司、都察院、大理寺和五军都督府十门,共十卷,记载了明王朝开国到洪武二十六年前所创建与设置的各种主要官职制度。孝宗嗣位后,因洪武后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及汇编,不足以供臣民遵循,遂于弘治十年三月,敕命大学士徐溥、刘健等纂修,赐书名为《大明会典》,十五年(1502)修成,但未刊行。正德四年(1509)武宗命大学士李东阳对《大明会典》重加参校,六年,由司礼监刻印颁行。有明刻本传世,一般称《正德会典》。
  
  纂修《大明会典》时,定有凡例二十四条,该书以《诸司职掌》为本,参考《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教民榜文》、《军法定律》、《宪纲》、《大明律》、《孝慈录》等十二种颁降的官书,并附以历年有关的事例,以本朝官职为纲,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将六部中的吏、礼、兵、工四部各有司例者,均以司分。其余户、刑两部所属诸司,则分省而治,如江苏、浙江等布政司等。与《诸司职掌》不同处是增添“宗人府”一门,列为首卷。其后第二至一百六十三卷皆记六部掌故,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七十八卷为诸文职官,最后两卷为诸武职宫,仅录职务及沿革。
  
  万历四年(1576)六月,明神宗朱翊钧敕命张居正为总裁,定纂修凡例十五条,校订弘治、嘉靖旧本,补辑嘉靖二十八年(1549)以后的六部现行事例,分类编纂,改编年为从事分类,从类分年。书成于万历十三年。十五年二月,大学士申时行奏进,由内府刊行。全书共二百二十八卷,合凡例目录共二百四十卷。通称《万历重修会典》。其卷一至卷二百二十六记文职衙门,卷二百二十七和二百二十八记武职衙门。文职先后为宗人府、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僧录司、道录司;武职则为五军都督府与锦衣卫等二十二卫。南京存留诸司附于北京诸司之后。
  
  该书辑录明代的法令和章程,对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构与职掌、官吏的任免、文书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行政管理和监督、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土地制度、赋税、户役、财政等经济政策,以及天文、历法、习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其版本通用的为万有文库本,以及1976年台湾的影印本。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卷。
  
  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初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于武德七年(624)颁行,是为唐律草创时期。贞观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时期。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
  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第五篇厩库,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第八篇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第十篇杂律,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现存《唐律疏议》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图书馆藏宋刻本残卷,北京图书馆藏宋到残本,以及吴县滂熹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唐写本《律疏》残卷(参见彩图插页第49页)。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种古写本、刻本。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刘俊文校点的《唐律疏议》,校点者以涵芬楼影印滂熹斋本为底本,并参校其他版本作了详细的校勘记。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经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发行。
  
  右图为《唐律疏议》书影(元刻本)
  
  
  《唐律疏议》——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议》30卷,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
  
  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新版版本: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三十卷唐?长孙无忌等编。中华书局1993.9北京二刷,以上图藏滂熹斋残宋本、北图藏滂熹斋残元大字本、上图藏滂熹斋元刻本、北图藏滂熹斋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清嘉庆十三年戊辰(1808)孙星衍刊《岱南阁丛书》本、日本文化二年乙丑(1805)官版本为主校本,以北图藏名抄本、上图藏清兰陵孙星衍覆宋抄本、北大藏清乾隆十二年丁卯(1747)曲阜孔氏钞本、清乾隆四十二年丁酉(1777)曲阜孔氏钞本、清诸可宝重刻本、江苏书局本、清光绪十六年庚寅(1890)沈家本重校刻本、民国《四部丛刊》本、民国《万有文库》本、民国《基本国学丛书》本为参校本,并参考敦煌和吐鲁番唐写本残卷及相关文献排印而成,32开本。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 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 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才予废止。
  
  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清朝已经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 此时,满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国家的政治已经趋于稳定,满族贵族的统治根基已经十分牢固,国家的经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恢复发展,到乾隆时 也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时期。满族上层贵族对汉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会现实、满足满汉社会需要的综合性法典的主、 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订者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从新编辑,特别是对律文后所附定例进行详细校订,折衷损益,删 除原版律例后的总注,在律例中间增添小注,以补充、阐释律义。《大清律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 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 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 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 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 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 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 ﹐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 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 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例是 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 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于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由于例繁杂众多﹐常与 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 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清代比较全的版本
  清咸丰七年山阴姚雨芗辑录的《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二十四册
  宋朝事实,南宋承仪郎李攸[1]著。
  
  《宋朝事实》原六十卷,已佚,今本二十卷是清人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缺《爵邑》一门,记北宋一代典章制度,颇为详核,有较高史料价值。
  
  注释
  1 《文献通考》作李伋
大明律集解附例
高举 Gao Ju阅读
  《大明律集解附例》(以下简称《集解》)是明律注释的集大成者,它在明代众多律注文献中最具影响力,以致清代之初沿用此书书名为《大清津集解附例》。光绪戊申(1908)年沈家本还主持《集解》的重刊,作“重刻明律序”。
  《大明律集解附例》编纂于万历年间,编纂者未署名。卷首目录之下注明此书由当时的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郑继芳等3人订正、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洪启睿等11人校定,由巡按浙江等处都察院右佥御史高举发刻。此为万历38年(1610)刻本,此本为主要的版本。
  除万历38年本外,《集解》的版本还有:日本内阁文库藏明郑汝璧《大明律集解附例》万历22年(1594)刊本
  ,尊经阁文库藏明衷贞吉等纂注的《大明律集解附例》万历24年(1596)刊本,还有北京图书馆藏万历29年(1601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应朝卿校正本。对流散在海外的本子进行考校有待异日。在这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所载条例的多寡变化,而是从本题出发解决它们的“集注”是否是一家的问题。如果是出于同一原注本,那么,就易见的万历38年本或重刊本所作出的考察也不会出现太多的出入,当然这是迫不得已的办法。
  就万历38年本而言,其“集解”包括“纂注”、“按”和“备考”三部分。其中,纂注最为主要。
  《集解》中的纂注,经查对,它出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大明律解》,也称《大明律附解》。此本刻于万历22年,今吉林大学藏有残本。在陈遇文的“序”中这样说:“万历壬辰岁,余受命按江南,虚属吏之或蹈前弊,取《律解》梓子,通行颁布,俾常目在之,不谬于律。”壬辰年即万历20年(1592)。早出于《集解》的郑汝璧本、衷贞吉本及郑继芳订正本。据此推测,数种《集解》刊本的“纂注”很可能均本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
  不过,陈遇文的《大明律解》中的“解”即解释部分是否是陈遇文所作,还有待考究。台湾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书目》上称:陈遇文著《大明律解》5册,8卷;很肯定地把陈氏看作为此“解”的著者。但是,我们从吉林本的陈氏序中“爰取《解解》梓之”句还看不出他就是作者自己。
  
  一、“集解”之所指
  明代众多律注文献中以“集解”命名的有多种。《大明律集解附例》与其他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是否有继承关系,这也是首要弄清的问题。
  正德十八年(1521)刻本《大明律解附例》,又称《大明律集解》,也称作《大明律附解》(胡琼纂)四册三十卷,白口,单框,书口作“律解附例”。此本律例合编,除弘治条例以外还混编有弘治七年之后及至正德年间的后续定例。作者所作解释文字之前均用一“解”(阴文)标出。今北京图书馆有藏。
  胡琼在《大明律解附例》的序中说:“近时疏解者无虑十余家,……如《辩疑》《解颐》《疏义》《集解》最称明备。”此序中所言《集解》,不明所指;但必刊于正德十八年之前者。
  提到“集解”的还有陈省辑刻的《大明律例附解》,此本刻于隆庆元年,在其后序中提到“余姚杨简氏《集解》……有互相发明补所未备者,采而附之,贻诸有司使读而绎思焉。”此杨简氏是否就是胡琼所引《集解》的著者,不得而知。至今不可考。
  另外,有名《大明律集解》的王楠本传世(三十卷)原题“巡按河南监察御史臣王楠编集”。据王重民考证:此书刻于嘉靖二十六年至三十一年间。由王楠随文作解,“双行刻于每条之后,且冠阴文‘解’字以别之。’从阴文“解”字字样看,与胡琼本相像,但未见原书不能确证。很可惜,《大明律集解》今国内无有存藏。陈遇文的《大明律解》以“解”命名,又与此一“解”字似乎有某种联系;不过,在吉林本《大明律附解》中所作注文,并无阴文的“解”字。
  照此看来,以“集解”命名的明律注释书最少就有此四种,它们可简称为:郑继芳本(或称高举本)、胡琼本、杨简本和王楠本。
  后三种与郑继芳本的关系,从目前所看到的材料而论,是出于不同的编纂者。
  
  二、《大明律例》所引“集解”
  《大明律例》,今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都藏有此书的残本。前者是明万历元年梁口刻本,后者是明万历六年王藻校本。与之同属一版刻系统的还有《大明律例附解》。《大明律例附解》今北京图书馆藏有隆庆间陈省刻本。
  在《大明律例》(王藻本)中引有“集解”文字若干。如:
  卷二十二“教唆词讼”条按语后云:“《集解》曰,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或云只承雇者言。愚谓,此二句当总承上文作词、受雇二者;若不总承,则令有受人之财而为其作词者,将何律以拟之?”
  又如:卷二十三“因公擅科敛”条下除引《琐言》、《管见》外,还引有《集解》云:“因公科敛入已者,是将法度所当用者入己,则是于法有亏矣。非因公务科敛人已者,不过敛其财物而已,于法无亏,故其罪有轻重之不同也。”
  按图索骥,上述两条引文与《大明律集解附例》中“教唆词讼”“因公擅科敛”条的纂注文字显然是不同的。这就表明《大明律集解附例》所作集解并未沿用前人之说。由此也可证“集解”并非一种。至于《大明律例》(王藻本)中引有“集解”文字是属胡琼本、杨简本还是王楠本,有待另考。
  
  三、《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所引书
  《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集了那几家,不注明出处的我们不能贸然确定,标明出处的则有8家。这8家是:《辩疑》、《疏议》、《律疏》、《律解》、《读法》、《琐言》、《管见》和《释义》。
  这8家用了简称,恢复它的全称就是:《律解辩疑》、《律条疏议》、《律疏附例》、《律解附例》、《大明律读法书》、《读律琐言》、《读律管见》和《大明律释义》。其中,《大明律读法书》、《读律管见》已佚,所以“集解”的引句还不能全部核对清楚。
  以上引书在《集解》纂注中出现的次数:《辩疑》2处、《疏议》18处、《律疏》3处、《律解》3处、《读法》1处、《琐言》4处、《管见》2处和《释义》1处,共34处。从统计看,在“集解”中直接引众注材料所占比重很小。集解文字大凡是融会各家所长,以间接引用的办法,用著者自己的语言作了表述。
  现在,我们将所引书的卷次及内容同异列表如下(意见相同者,写作“同”;意见不同者,写作“异”;仅为引证,作“附说”):
  (附表略)
  上表所示,纂注者提出不同看法的地方有12处,所占引书总数的三分之一强,总的说来分歧意见也并不多。主要的分歧意见出于:l、对律文句义的不同理解。如卷二十三“私受公侯财物”条纂注后加按语称:“按律言处死,不著绞斩。《律疏》云,当请自上裁是也。然……”认为“当请自上裁”说法不妥,因为已有定罪量刑的规定。2、对法律术语语义范围的大小有不同认识。如卷四“赋役不均”条纂注内称:“《疏议》以税粮差役分配,则与首条赋役之说不合矣。”纂注者认为“赋役”应包括“赋”(差)、“役”(差)两种。3、对上下文结构的分析,是承上还是启下有分歧。如卷一“给没赃物”条按语称:“《疏议》、《管见》诸书俱兼谋反、叛逆说,甚非。不可依。”之所以认为“兼谋反、叛逆”,是承上读的缘故。上下句句意是否相连,律意的理解就会有出入。
  由此可见,分歧虽然不多也不大,但作为法律的解释文本,为律文作解释是相当的谨细;在明代中期明律的解释书不少,但始终未能形成“定本”,也正反映出立法者在法律解释的“法定”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宁可让私著的各种解释书四处流传,官方也不加干预。有人说《集解》一书为地方官府所颁发,属官方性质。虽然说书前有巡按浙江监察御史、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等官衔,但他们只是订正者、校定者或发刻者,充其量是“编校”本,而非创制的明律注本。再说,《集解》的“纂注”全以陈遇文释文为本以及保留分歧意见的做法,就很难说它就是官方的定本。
  除以上有明确的引书书名外,还有以“诸书云”为标志的若干引文。如卷十四《兵律·军政》“从征违期”条中说“按诸书俱为伤残至笃废疾者,开役定勾本人壮丁补役起发,此律外意也。不知必欲勾取本人壮了补役,不惟有误期限;而新补之役,恐又不教之兵,不若一面于别伍见役内拨补出征,一面勾取本人壮丁补伍,庶期限不误,而军有实用耳。”
  又如卷二十三《刑律·受赃》“家人求索”条云:“诸书云,‘若家人自有官者,仍依官吏受财论,不在减等之限。’不知既以官断,又何以为家人?况又非部内也,不可依。”
  以“诸书云”为引证是一种泛指,即可能在上述已表明引书书名的8种内,也有可能超出8种的范围。体现了《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的综合性特点。
  
  四、“集解”释文的特点
  “集解”的释文,除了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对法律术语作出解释、着重律意的说明以及分清律文法律适用的界限等一般的特点之外,《大明律集解附例》的“集解”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结构分析法的运用
  上文中我们提到过引书中的分歧,有的分歧是出于对上下文结构的不同理解。除此以外,每每在《集解》“纂注”的开头首先做的就是结构分析。从结构着手,分清总说、分说,以及分说的上下句关系。如:卷二十二《刑律·诉讼》“诬告”条的“纂注”这样写道:“此条作四段看,自‘诬告’起,至‘加役三年’,以无罪全诬者言;自‘若告二事以上’至‘犹以诬告论’,以有罪而诬告者言;‘若各衙门官’一节,又通有罪、无罪言;末节专自己问结者言之。”先剖析律文的结构,理清律文脉络,从总体上把握律文的要害和层次。上面分成四个层次:“以无罪全诬者言”、“以有罪而诬告者言”、“通有罪、无罪言”、“已问结者言”,层次清楚,泾渭分明,读者一目了然。这是将文章学中的结构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律注释之中来的典型实例;反过来看它又是文章学实用价值的体现。在明代之前尚未有如此详赡的结构分析,而在明律的解释书中则时有运用,但表现最为充分的要数《大明律集解附例》的“集解”了,这份创制的功劳应记在陈遇文的帐上。以致后来的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一书也大段大段地摘抄了陈的成果。
  (二)集中明代前期、中期的法律经验,采用集解的方法,熔各家律注之优长于一炉
  我们前面说到在明代中后期的法律解释书中多有以“集解”命名的本子,这是明代律注文献的特点之一,同时也表明:对法律水平的提高而言,集中法律文献学者的智慧是十分必要的。《集解》的方法主要有:1、直接引用,除上引的8种注释书外,还有旧注的引用、《唐律》“疏议”的引用等。2、间接引用。正如上文所说的,纂注者往往综合了各家的说法用自己的语言作出表述。3、表达纂注者自己的意见;有必要时还略作考证。如引《说文》索解字义
  ,引《文献通考》的史料为据等。
  从文献学的角度来审视“集解”的注律经验,应该看到它是我国古代经注传统在法律范畴中的延伸。尽管明代的经注在日益衰微,但注律的活动却相当繁盛,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经世致用思想密切相关。
  (三)容许不同意见的并存
  读《唐律疏议》,在它的“疏议”中我们不能看到在法律解释方面的丝毫不同意见,这与当时高度的中央集权政治和它是法定颁发的官方文本有关。与之不同的是明代律注都容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应该说这与明代士人思想的解放直接有关。
  (四)注重法律解释的综合性、一致性
  综合性的特点在上文已经提到。这种将各在家融于一体的做法,其实在万历之初的王藻校刻本《大明律例》的“按语”中已见端倪,他引证有《疏议》、《辩疑》、《直引》、《讲解》等,而且很看重旧注的诠释。至《集解》的“纂注”出现,其综合性的特点还不仅仅体现在材料的收集上,而且在法与理、与情的关系处理上也有所体现。如讲伦理礼仪,纂注者就引以《礼》、《大明集礼》的说法,增强了说服力。
  法律文本的一致性是立法技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集解》“纂注”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关注。其做法有:
  l、律例的统一。如卷二十二《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条下云:“此条当与‘亲属得相容隐’及‘犯罪自首
  ’二条参看。”像这样的例子还可见卷五“检踏灾伤田粮”条、卷十三“辄出入宫殿门”条、卷六“男女婚姻”条等的纂注。
  实际上,除律与例、律条与律条之间的统一之外,还注意到与其他法令、法规等的一致,如明《大诰》、《大明令》、《大明会典》等。
  2.与“例分八字”相扣。如卷十四《兵律·军政》“军人替役”条下的“纂注”中分析了“若”字的用法,但又指出不能泥于“若”字,以求前后律意在理解上的一致。其他诸如“皆”、“各”等,纂注者多有涉及。
  3、与“名例律”相应。自李悝创设“具法”一目以后,至唐将“名例”置于律首,提供种种适用刑罚的法例,刑罚的重重轻轻都可以在“名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作出比附。《明律》亦然。《集解》的纂注者更将与“名例”的比附在注文中作了具体的说明。如卷十三《兵律·宫卫》“冲突仪仗”条云:“此条典仗扩卫官军不觉者,本减犯人罪三等。本犯既以得实免罪,则典仗护卫人亦得免科。盖‘名例’所谓因人连累致罪者,若罪人自首告,不及原免,或蒙特恩减等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论。”此条“纂注”很说明问题。如果不作这样的分析比附,就有可能误判。
  4.此外,纂注者还注意到释文与《明律》旧注的一致。
  在本文结束之前,我们还要提一下王肯堂的《大明律附例笺释》。在王氏的书序中说,此书的初稿成于辛亥三月,辛亥即万历三十九年(1611)。照此看此书的印行要晚于《集解》,沈家本所言“(此本)乃所见明律最后之本”,恐有误。
  
  
  
  参考文献与注释
  
  高举,人名。有将它误作为“高举发”者。
  杨一凡《22种明代稀见法律文献版本述略》,载《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9版第1版。
  此书今藏吉林大学图书馆古籍部。共8册,残卷,缺18-21、27-30各卷。
  《中国善本书提要》第179页。此刻本今藏美国国会图书馆。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6,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古籍研究所张伯元)
  本书(四册五九八面三五八、八○○字)分八卷,丁曰健辑。曰健字述安,安徽怀宁人--寄籍顺天宛平。初以举人,拣发福建。清道光二十七年,署凤山知县;嗣调嘉义,升署鹿港同知。咸丰四年,移淡水。后以军功,历署福建粮道及布政使。同治二年,彰化戴潮春事亟,福建巡抚徐宗干奏简曰健为台澎兵备道,统办军务。宗干先有「治台必告录」之辑,此时授予曰健,告以『洽台方略,全在因地制宜,名贤往事可师』。后与陆路提督林文察同定戴变,至五年离任。次年,因并自着「平台药言」等篇及在台所上折奏附入,合为八卷,校正付梓。总计前五卷系集前人之作,卷一为蓝鼎元「鹿洲文集」三十二篇、魏源「圣武纪略」三篇,卷二有谢金銮「蛤子难纪略」一篇、邓传安「蠡测汇钞」四篇、周凯「内自讼斋文集」一篇、姚莹「东溟文集」十二篇、「东槎纪略」三篇,卷三有达洪阿等「防夷奏疏」一篇、刘韵珂「奏开番地疏」等二篇、熊一本「条覆筹办番社议」等二篇、同卜年「上刘玉坡制军论台湾时事书」一篇、史密「筹办番地议」等二篇,卷四有徐宗干「斯未信斋存稿」三十四篇,卷五有「斯未信斋文集」三十五篇;后三卷均属曰健所撰,有「平台药言」及书札、奏疏等五十一篇:合共一百八十四篇。其自撰奏疏及书札,殆均为「戴案」之史料。
巡台退思录
刘璈 Liu Ao阅读
  本书(三册二八六面一七一、六○○字)分编三卷,刘璈撰。璈字兰洲,湖南岳阳人。初由附生从军;左宗棠治师西域,辟参戎幕。事平,以道员荐。清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巡视台湾,尝以浙江侯补道充营务处。光绪七年,任分巡台湾道。时方议建省,多所擘划。九年,中法战起,沿海戒严;协士民办团练、讨军实,力筹战守。十年五且,督办台湾防务大臣刘铭传至,自行经理台北,而以台南委璈。由于彼此不协,迄铭传任巡抚,即檄撤任,并加严劾;十一年六月,奉旨革职拿问。后刑部奏请拟斩监候,改流黑龙江;卒以病死。尝集在台公牍,楫为「巡台退思录」;于清季台湾庶政、洋务、海防诸要务,保存资料甚富。全书都一百四十篇,除首篇「开山抚番条陈」作于同治十三年外,余均为台湾道任内文稿(包括禀函札批等);但止于十年八月,以下未见编入。
  本书据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所藏抄本(台湾省立台北图书馆藏本同)略加整理,分卷排印。连横「台湾通史」撰有「刘璈列传」,特为录置卷首「弁言」之后;传中未载同治十三年事迹,得此可补其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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