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書名,唐杜佑撰,二百捲。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體例完備的政書,「十通」之一。
書成於貞元十七年(801)。通記歷代典章制度建置沿革史,始於傳說中唐天寶末,間及肅宗、代宗、德宗三朝。分為食貨、選舉、職官、禮、樂、兵、刑、州郡、邊防九典,各冠總論,下係子目,凡有一千五百八十四條,正文約一百七十萬字,註文約二十萬字。取材博綜古今,廣采群經、諸史、地志,漢魏六朝文集、奏疏,唐國史、實錄、檔案、詔誥文書、政令法規、大事記、《大唐開元禮》及私傢著述等,皆按時間順序分類纂次。各典於歷代制度多究其原本,明其始末,並引前人議論,參以己見,見其得失,其中以食貨、職官、邊防各典較為精到。為中國典製文化專史的首創之作,對後世史書編纂影響甚巨。內容略古詳今,唐代部分約居全書的四分之一,多屬原始數據,其價值不在《唐六典》、《唐會要》等書之下。惟記事偶有遺漏,兵典敘兵法而不載兵製,禮典一門竟全書之半,於體例殊未允當。亦已竄入憲宗朝數事。書約初刊於北宋。
中國第一部典章制度的百科全書。作者杜佑曾任唐朝節度使和宰相等職,對中央及地方制度極為熟悉,他采錄歷代典籍,溯尋制度的因革變遷,希望為在唐帝國寫下一幅臻於理想的政治藍圖。《通典》就是一部古代與現代的對話,理想與實際的結合。
《通典》
《通典》是我國第一部,也是成就最高的一部典章制度專史。它的作者杜佑,字君卿.唐京兆萬年(今陝西西安)人,生於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735年),病逝於唐憲宗元和七年(812年)。杜佑出身於具有悠久歷史和顯赫地位的名門大族。他20歲左右步入仕途,40歲以後任中央高級官員和嶺南、淮南等地的長官,近70歲時任宰相,78歲因病退休,不久去世。杜佑有很高的文化修養,又有豐富的政治經驗。他以史學家的眼光處理現實的政治經濟問題,又以政治傢的見識撰寫歷史著作,這使他在兩方面都取得了成功。
《通典》開始寫作於唐代宗大歷元年(766年)左右,德宗貞元十七年(801年)完成於淮南節度使任上,全書的修撰用了整整35年的時間。杜佑對文學的社會功用,有很深刻的認識,他寫作《通典》是為了“徵諸人事,將施有政”。(《通典·自序》)他要通過對歷史上政治、經濟制度方面的考察,來為當時的政治經濟活動提供直接有益的指導。這個著述旨趣,决定了《通典》基本價值。
《通典》全書200捲,分為食貨、選舉、職官、禮、樂、兵、刑、州郡、邊防等八門。它的結構具有嚴密的內在邏輯聯繫。杜佑在《通典·自序》裏對此作了明白的說明:“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夫行教化在乎設職官。設職官在乎審官纔。審官纔在乎精選舉。製禮以端其俗,立樂以和其心,此皆先哲王緻治之大方也。故職官設然後興禮樂焉.教化隳然後用刑罰焉,列州郡俾分領焉,置邊防遏戎狄焉。是以食貨為之首,選舉次之,職官又次之,禮又次之,樂又次之,刑又次之.州郡又次之,邊防末之。”這個邏輯構成,體現了杜佑對封建制度的全盤理解。在每一門目之中,杜佑又細分子目,每事以類相從。他敘述各種制度及史事,大體按照年代順序,原原本本詳細介紹。在有關事目之下還引錄前人的有關評論,或寫下自己對此的看法。評述結合的寫作方法,提高了《通典》的學術與經世致用價值。從總體看,全書編排得整齊有序,條理井然,眉目清楚,很便於讀者閱讀、查考。
《通典》在歷史編纂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典章制度專史的開創之作。杜佑以前的典章制度史,基本集中於紀傳體史書中的書志部分。在史實容量和撰述體例上都有諸多的限製,無力承擔完整記述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發展變化歷史的任務,落後於社會的客觀需要。《通典》把這一體裁獨立出來,為這一體裁的成熟、發展,開闢了廣阔的天地。從此以後典製史成為傳統史學的一個重要門類,出現了一係列典章制度史的專書,豐富了傳統史學的表現能力,也促進了史學服務於社會這一優良傳統的發展。
《通典》所記上起遠古時期,下至唐代天寶末年,唐肅宗、代宗以後的史實多以夾註的形式補入。它基本包羅了封建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方面。它的《食貨典》12捲,敘述歷代的土地、財政制度。對歷代土地形態的變遷,租稅的輕重,戶口的盛衰,貨幣的變革,????鐵的管理,雜稅的興起等等情況都作了詳盡的考察。《職官典》22捲,敘述歷代官製的沿革變化。把從中央到地方,從文官到武官,從員額到官階的情況,也都敘述得清清楚楚。《兵刑典》23捲,敘述兵略、兵法和歷代的刑法制度。它把唐以前所有戰爭的勝負經驗,兵法上的原理原則,統一歸納起來,各標以適當的題目,成了一部有係統的軍事理論著作。《邊防典》16捲,敘述歷代的邊防與四境各族政權的情況,交待了豐富的民族地區歷史發展變化情況,為民族史和國防史研究提供了很大方便。《通典》中《禮典》有100捲,占了全書捲數的一半。它詳記了古代禮製情況,
材料是相當豐富的。在封建政權建設中,禮是關鍵環節之一,杜佑對此表現出極大的興趣,這與他的身份地位和他對封建制度的理解,有着直接的關係。《通典》為人們研究、瞭解典章制度,提供了係統的知識和材料,為封建政權建設提供了一部翔實可靠的參考書。
杜佑在書中除提供了詳盡、係統的典章制度史料外,還表述了自己對封建政治、經濟的一係列看法,闡發了他進步的歷史思想。
他認為社會經濟是治亂安危的先决條件與關鍵因素,治理國傢的關鍵是進行教化,而教化的前提是豐衣足食,不能滿足百姓基本的生存需要,安定社會的一切環節都形同虛設。他對經濟重要性的強調,對於古代思想觀念的發展進步有一定影響。他在書中把食貨放在各類問題的首位,在史書中也是沒有先例的。杜佑在長期理論實踐中體會到糧食、土地和人是治理國傢的關鍵。有了糧食就使國傢用度充足,盡地力就使人不愁衣食,人戶清楚就使賦役均勻。這三樣事情做好了自然會使民富國強。在經濟政策上,他提出要處理好國足與傢足的關係,他指出傢足是國足的基礎,傢足才能使社會安定,國傢富強。他還根據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提出“薄斂”和“節用”,以減輕百姓負擔,保證國傢經濟機器正常運轉。這些主張都是很切實際的。
杜佑在《通典》中闡述了歷史發展變化的觀點。他反對是古非今之論,指出“漢、隋、大唐,海內統一,人戶滋殖,三代莫傳。”(《通典》31《職官》13)用社會發展進步的事實批駁歷史倒退的觀點。他還獨具慧眼地從當時少數民族的社會狀況中,推論古代先民的社會歷史狀況,指出“古之中華,多類今之夷狄”(《通典》85《禮》45),存在着人殉、巢居穴處、茹毛飲血,同姓婚娶等陋習。當時的中華與少數民族落後狀況的對比,正生動反映了中華文明從落後走嚮進步的歷程。這個論證已有一定的科學因素,在古代可謂石破驚天之論。
社會發展進步的觀念必然導致他因時變革的思想。他強調“隨時立製,遇弊則變”(《新唐書·杜佑傳》)。要使當世的政策措施,適應歷史變化情況,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符合現實的需要。對於歷史上的商鞅變法、廢封建立都縣,以至當時的兩稅法等改製措施,他都表示了贊賞的態度。
杜佑重人事而非天命。在對歷史事件發展原委和政治、經濟制度因革變化的分析中,他都把人們的歷史活動和歷史時勢的促成放在重要地位,而很少考慮天命的作用。對於陰陽災異學說,他基本持否定態度。在敘述歷代戰例時,他常常選取一些不信吉兇預兆之說而獲取勝利的實例,來表明他對此的看法。對於流行已久的星宿分野說,他根據史籍記載,進行了有理有據的批駁。他在《通典》中刪掉了紀傳體史書志部分的五行、符瑞等內容,使《通典》表現出更強的理性色彩。
杜佑還在書中闡述了他的人才思想、吏治思想、法製思想、軍事思想、民族思想等,其中包含着不少傑出的見解,對於社會建設是很有補益的。
《通典》禮的部分占去了過多篇幅,給人以全局失衡之感,兵刑部分沒有記載軍事制度的發展變化,這是《通典》的兩個不足。
書成於貞元十七年(801)。通記歷代典章制度建置沿革史,始於傳說中唐天寶末,間及肅宗、代宗、德宗三朝。分為食貨、選舉、職官、禮、樂、兵、刑、州郡、邊防九典,各冠總論,下係子目,凡有一千五百八十四條,正文約一百七十萬字,註文約二十萬字。取材博綜古今,廣采群經、諸史、地志,漢魏六朝文集、奏疏,唐國史、實錄、檔案、詔誥文書、政令法規、大事記、《大唐開元禮》及私傢著述等,皆按時間順序分類纂次。各典於歷代制度多究其原本,明其始末,並引前人議論,參以己見,見其得失,其中以食貨、職官、邊防各典較為精到。為中國典製文化專史的首創之作,對後世史書編纂影響甚巨。內容略古詳今,唐代部分約居全書的四分之一,多屬原始數據,其價值不在《唐六典》、《唐會要》等書之下。惟記事偶有遺漏,兵典敘兵法而不載兵製,禮典一門竟全書之半,於體例殊未允當。亦已竄入憲宗朝數事。書約初刊於北宋。
中國第一部典章制度的百科全書。作者杜佑曾任唐朝節度使和宰相等職,對中央及地方制度極為熟悉,他采錄歷代典籍,溯尋制度的因革變遷,希望為在唐帝國寫下一幅臻於理想的政治藍圖。《通典》就是一部古代與現代的對話,理想與實際的結合。
《通典》
《通典》是我國第一部,也是成就最高的一部典章制度專史。它的作者杜佑,字君卿.唐京兆萬年(今陝西西安)人,生於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735年),病逝於唐憲宗元和七年(812年)。杜佑出身於具有悠久歷史和顯赫地位的名門大族。他20歲左右步入仕途,40歲以後任中央高級官員和嶺南、淮南等地的長官,近70歲時任宰相,78歲因病退休,不久去世。杜佑有很高的文化修養,又有豐富的政治經驗。他以史學家的眼光處理現實的政治經濟問題,又以政治傢的見識撰寫歷史著作,這使他在兩方面都取得了成功。
《通典》開始寫作於唐代宗大歷元年(766年)左右,德宗貞元十七年(801年)完成於淮南節度使任上,全書的修撰用了整整35年的時間。杜佑對文學的社會功用,有很深刻的認識,他寫作《通典》是為了“徵諸人事,將施有政”。(《通典·自序》)他要通過對歷史上政治、經濟制度方面的考察,來為當時的政治經濟活動提供直接有益的指導。這個著述旨趣,决定了《通典》基本價值。
《通典》全書200捲,分為食貨、選舉、職官、禮、樂、兵、刑、州郡、邊防等八門。它的結構具有嚴密的內在邏輯聯繫。杜佑在《通典·自序》裏對此作了明白的說明:“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夫行教化在乎設職官。設職官在乎審官纔。審官纔在乎精選舉。製禮以端其俗,立樂以和其心,此皆先哲王緻治之大方也。故職官設然後興禮樂焉.教化隳然後用刑罰焉,列州郡俾分領焉,置邊防遏戎狄焉。是以食貨為之首,選舉次之,職官又次之,禮又次之,樂又次之,刑又次之.州郡又次之,邊防末之。”這個邏輯構成,體現了杜佑對封建制度的全盤理解。在每一門目之中,杜佑又細分子目,每事以類相從。他敘述各種制度及史事,大體按照年代順序,原原本本詳細介紹。在有關事目之下還引錄前人的有關評論,或寫下自己對此的看法。評述結合的寫作方法,提高了《通典》的學術與經世致用價值。從總體看,全書編排得整齊有序,條理井然,眉目清楚,很便於讀者閱讀、查考。
《通典》在歷史編纂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典章制度專史的開創之作。杜佑以前的典章制度史,基本集中於紀傳體史書中的書志部分。在史實容量和撰述體例上都有諸多的限製,無力承擔完整記述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發展變化歷史的任務,落後於社會的客觀需要。《通典》把這一體裁獨立出來,為這一體裁的成熟、發展,開闢了廣阔的天地。從此以後典製史成為傳統史學的一個重要門類,出現了一係列典章制度史的專書,豐富了傳統史學的表現能力,也促進了史學服務於社會這一優良傳統的發展。
《通典》所記上起遠古時期,下至唐代天寶末年,唐肅宗、代宗以後的史實多以夾註的形式補入。它基本包羅了封建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方面。它的《食貨典》12捲,敘述歷代的土地、財政制度。對歷代土地形態的變遷,租稅的輕重,戶口的盛衰,貨幣的變革,????鐵的管理,雜稅的興起等等情況都作了詳盡的考察。《職官典》22捲,敘述歷代官製的沿革變化。把從中央到地方,從文官到武官,從員額到官階的情況,也都敘述得清清楚楚。《兵刑典》23捲,敘述兵略、兵法和歷代的刑法制度。它把唐以前所有戰爭的勝負經驗,兵法上的原理原則,統一歸納起來,各標以適當的題目,成了一部有係統的軍事理論著作。《邊防典》16捲,敘述歷代的邊防與四境各族政權的情況,交待了豐富的民族地區歷史發展變化情況,為民族史和國防史研究提供了很大方便。《通典》中《禮典》有100捲,占了全書捲數的一半。它詳記了古代禮製情況,
材料是相當豐富的。在封建政權建設中,禮是關鍵環節之一,杜佑對此表現出極大的興趣,這與他的身份地位和他對封建制度的理解,有着直接的關係。《通典》為人們研究、瞭解典章制度,提供了係統的知識和材料,為封建政權建設提供了一部翔實可靠的參考書。
杜佑在書中除提供了詳盡、係統的典章制度史料外,還表述了自己對封建政治、經濟的一係列看法,闡發了他進步的歷史思想。
他認為社會經濟是治亂安危的先决條件與關鍵因素,治理國傢的關鍵是進行教化,而教化的前提是豐衣足食,不能滿足百姓基本的生存需要,安定社會的一切環節都形同虛設。他對經濟重要性的強調,對於古代思想觀念的發展進步有一定影響。他在書中把食貨放在各類問題的首位,在史書中也是沒有先例的。杜佑在長期理論實踐中體會到糧食、土地和人是治理國傢的關鍵。有了糧食就使國傢用度充足,盡地力就使人不愁衣食,人戶清楚就使賦役均勻。這三樣事情做好了自然會使民富國強。在經濟政策上,他提出要處理好國足與傢足的關係,他指出傢足是國足的基礎,傢足才能使社會安定,國傢富強。他還根據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提出“薄斂”和“節用”,以減輕百姓負擔,保證國傢經濟機器正常運轉。這些主張都是很切實際的。
杜佑在《通典》中闡述了歷史發展變化的觀點。他反對是古非今之論,指出“漢、隋、大唐,海內統一,人戶滋殖,三代莫傳。”(《通典》31《職官》13)用社會發展進步的事實批駁歷史倒退的觀點。他還獨具慧眼地從當時少數民族的社會狀況中,推論古代先民的社會歷史狀況,指出“古之中華,多類今之夷狄”(《通典》85《禮》45),存在着人殉、巢居穴處、茹毛飲血,同姓婚娶等陋習。當時的中華與少數民族落後狀況的對比,正生動反映了中華文明從落後走嚮進步的歷程。這個論證已有一定的科學因素,在古代可謂石破驚天之論。
社會發展進步的觀念必然導致他因時變革的思想。他強調“隨時立製,遇弊則變”(《新唐書·杜佑傳》)。要使當世的政策措施,適應歷史變化情況,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符合現實的需要。對於歷史上的商鞅變法、廢封建立都縣,以至當時的兩稅法等改製措施,他都表示了贊賞的態度。
杜佑重人事而非天命。在對歷史事件發展原委和政治、經濟制度因革變化的分析中,他都把人們的歷史活動和歷史時勢的促成放在重要地位,而很少考慮天命的作用。對於陰陽災異學說,他基本持否定態度。在敘述歷代戰例時,他常常選取一些不信吉兇預兆之說而獲取勝利的實例,來表明他對此的看法。對於流行已久的星宿分野說,他根據史籍記載,進行了有理有據的批駁。他在《通典》中刪掉了紀傳體史書志部分的五行、符瑞等內容,使《通典》表現出更強的理性色彩。
杜佑還在書中闡述了他的人才思想、吏治思想、法製思想、軍事思想、民族思想等,其中包含着不少傑出的見解,對於社會建設是很有補益的。
《通典》禮的部分占去了過多篇幅,給人以全局失衡之感,兵刑部分沒有記載軍事制度的發展變化,這是《通典》的兩個不足。
《唐會要》是記述唐代各項典章制度沿革變遷的史書,始稱《新編唐會要》,現簡稱《唐會要》,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會要》專著。100捲,北宋王溥撰。
王溥(922~982),字齊物,並州祁縣(今屬山西)人,後周宰相,宋初罷相,遷官至太子太師。唐德宗時,蘇冕撰成《會要》40捲,記唐初至代宗時典故。宣宗時,崔鉉等人撰《續會要》40捲,記德宗至武宗時故事。王溥采擇唐宣宗以後故事加以續補,撰成《唐會要》,於宋太祖建隆二年(961)正月進呈。《唐會要》共分514目,另在不少條目下有雜錄,將與該條有關聯又不便另立條目的史事列入。書中所記史事有不少為兩《唐書》和《通典》所無。唐起居註、實錄已亡佚,部分內容多靠此書保存。《唐會要》所記,以宣宗前的內容較豐富,宣宗以後因編者無所因循,加以唐末歷史資料散佚,故所述較為簡略。《唐會要》至清代僅存傳抄本,脫誤頗多。嘉慶年間纔以木活字排印並補入“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所據舊抄本原缺捲七、八、九、十共4捲,後人以《舊唐書》、《册府元龜》、《開元禮》諸書中有關資料輯補。原目捲七封禪、捲八郊議,今捲八補輯的也是封禪,與標目不相應。
該書刻本至清初已屬罕見,僅常熟錢氏寫本,亦非足本。乾隆年間,四庫館搜訪遺書,汪啓淑所進抄本較錢氏寫本,捲九二不殘缺,捲九三、九四兩捲首尾完具,收入“武英殿聚珍版叢書”,為清代第一個刻本,成為通行本。同治年間,江蘇書局翻刻,校勘頗精,改正了其中一些錯處,為清代最後一個刻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國學叢書”本,即以聚珍本為底本。1955年,中華書局又用商務印書館紙型重印出版。199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以江蘇書局本為底本,參以聚珍本和上海圖書館藏的四個抄本,校點出版,並附錄《玉海》中的《唐會要》佚文36條,按原目編次。
王溥(922~982),字齊物,並州祁縣(今屬山西)人,後周宰相,宋初罷相,遷官至太子太師。唐德宗時,蘇冕撰成《會要》40捲,記唐初至代宗時典故。宣宗時,崔鉉等人撰《續會要》40捲,記德宗至武宗時故事。王溥采擇唐宣宗以後故事加以續補,撰成《唐會要》,於宋太祖建隆二年(961)正月進呈。《唐會要》共分514目,另在不少條目下有雜錄,將與該條有關聯又不便另立條目的史事列入。書中所記史事有不少為兩《唐書》和《通典》所無。唐起居註、實錄已亡佚,部分內容多靠此書保存。《唐會要》所記,以宣宗前的內容較豐富,宣宗以後因編者無所因循,加以唐末歷史資料散佚,故所述較為簡略。《唐會要》至清代僅存傳抄本,脫誤頗多。嘉慶年間纔以木活字排印並補入“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所據舊抄本原缺捲七、八、九、十共4捲,後人以《舊唐書》、《册府元龜》、《開元禮》諸書中有關資料輯補。原目捲七封禪、捲八郊議,今捲八補輯的也是封禪,與標目不相應。
該書刻本至清初已屬罕見,僅常熟錢氏寫本,亦非足本。乾隆年間,四庫館搜訪遺書,汪啓淑所進抄本較錢氏寫本,捲九二不殘缺,捲九三、九四兩捲首尾完具,收入“武英殿聚珍版叢書”,為清代第一個刻本,成為通行本。同治年間,江蘇書局翻刻,校勘頗精,改正了其中一些錯處,為清代最後一個刻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國學叢書”本,即以聚珍本為底本。1955年,中華書局又用商務印書館紙型重印出版。199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以江蘇書局本為底本,參以聚珍本和上海圖書館藏的四個抄本,校點出版,並附錄《玉海》中的《唐會要》佚文36條,按原目編次。
臣等謹案:《捕蝗考》一捲,國朝陳芳生撰。芳生字潄六,仁和人。螽蝝之害,春秋屢見於策書。《詩大田篇》:“去其螟螣,及其蟊賊,無害我田稚。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毛鄭之說,以炎火為盛陽,謂田祖不受此害,持之付與炎火,使自銷亡。並非實火,是漢時尚未詳除蝗之製也。至唐姚崇作相,遣使捕蝗,引詩此語以為證。《朱子本義》亦從其說。於是,捕蝗之法始稍稍見於紀述。芳生此書取史册所載事跡議論彚為一編,首備蝗事宜十條,次前代捕蝗法,而明末徐光啓奏疏最為詳核,則全録其文。附以陳竜正語及芳生自識二條。大旨在先事則預為消弭,臨時則竭力剪除爾,責成於地方有司之實心經理。條分縷晰,頗為詳備。雖捲帙寥寥,然頗有禆於實用也。
唐玄宗時官修,舊題唐玄宗撰、李林甫等註,實為張說、張九齡等人編纂,成書於開元二十六年(738年),是現存最早的一部會典,所載官製源流自唐初至開元止。六典之名出自周禮,原指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後世設六部即本於此。共三十捲﹐近三十萬字。開元十年(722)唐玄宗李隆基召起居捨人陸堅修《六典》﹐並親自製定理﹑教﹑禮﹑政﹑刑﹑事六條為編寫綱目﹐由麗正書院(後更名集賢院)總其事。在中書令張說﹑蕭嵩﹑張九齡等人的先後主持下﹐徐堅﹑韋述﹑劉鄭蘭﹑盧善經等十餘人參與修撰。開元二十六年撰成並註釋後﹐於次年由宰相李林甫奏呈皇帝。所以﹐書題為唐玄宗禦撰﹐李林甫奉敕註。
《唐六典》始撰時﹐準備仿照周禮六官安排體例﹐但實際上是以唐代諸司及各級官佐為綱目。首捲為三師﹑三公﹑尚書都省﹔以下依次分捲敘述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然後敘門下﹑中書﹑秘書﹑殿中﹑內侍等五省﹐以及御史臺﹑九寺﹑五監﹑十二衛和東宮官屬﹔末捲為地方職官﹐分敘三府﹑都督﹑都護﹑州縣等行政組織。
《唐六典》的正文記敘唐朝中央﹑地方各級官府的組織規模﹑官員編製(定員與品級)及其職權範圍。約占全書三分之一的註文﹐或記職官沿革﹐或作細則說明﹐或附錄有關詔敕文書。正文所敘諸官司的職掌﹐多直接取自當時頒行的令﹑式﹐均屬第一手資料。註文所敘職官的沿革﹐多取自先代典籍。由於這些令式和典籍至今多有亡佚﹐所以《唐六典》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一嚮為學者所重視。《通典》﹑《舊唐書》﹑《新唐書》的作者都采用《唐六典》的材料﹐其職官部分基本上是依據《唐六典》撰成的。
《唐六典》最早的刻本是北宋元豐三年(1080)本﹐已佚。今存最古刊本為南宋紹興四年(1134)溫州刊刻殘本﹐僅存捲一至捲三第一頁﹐捲三﹑捲七至捲十五﹑捲二十八至捲三十﹐共計十五捲(內有缺頁)﹐分藏於北京圖書館﹑南京博物院﹑北京大學圖書館﹐現有中華書局影印本。明代有正德十年(1515)和嘉靖二十三年(1544)兩種刻本。清代有嘉慶五年(1800)掃葉山房本和光緒二十一年(1895)廣雅書局本。《唐六典》在國外流傳甚早﹐約在9世紀末成書的《日本見在書目》﹐即著錄有《唐六典》一書。日本現存古刻本有享保九年(1724)近衛傢熙刻本和天保七年(1836)官刻本﹐以近衛本較好。1973年﹐日本廣池學園事業部影印《大唐六典》﹐係以近衛本為底本﹐吸收了玉井是博《南宋本大唐六典校勘記》的校勘成果﹐成為日刊《唐六典》的最佳版本。
唐六典詳目
三師:太師、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六省:尚書省、門下省、中書省、秘書省、殿中省、內侍省。
一臺:御史臺。
九寺: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僕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大府寺。
五監:國子監、少府監、軍器監、將作監、百工監、就𠔌監、庫𠔌監、太陰監、伊陽監、都水監。
十二衛: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左右羽林軍,諸衛折衝都尉府。
東宮官屬:太子三師、太子三少、太子詹事府、太子傢令寺、太子率更寺、太子僕寺、太子左右衛率府、左右率府親府勳府翊府、太子左右司禦率府、太子左右內率府。
地方職官:親王府、親事府、帳內府、親王國、公主邑司、三府都護州縣官吏。
《唐六典》始撰時﹐準備仿照周禮六官安排體例﹐但實際上是以唐代諸司及各級官佐為綱目。首捲為三師﹑三公﹑尚書都省﹔以下依次分捲敘述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然後敘門下﹑中書﹑秘書﹑殿中﹑內侍等五省﹐以及御史臺﹑九寺﹑五監﹑十二衛和東宮官屬﹔末捲為地方職官﹐分敘三府﹑都督﹑都護﹑州縣等行政組織。
《唐六典》的正文記敘唐朝中央﹑地方各級官府的組織規模﹑官員編製(定員與品級)及其職權範圍。約占全書三分之一的註文﹐或記職官沿革﹐或作細則說明﹐或附錄有關詔敕文書。正文所敘諸官司的職掌﹐多直接取自當時頒行的令﹑式﹐均屬第一手資料。註文所敘職官的沿革﹐多取自先代典籍。由於這些令式和典籍至今多有亡佚﹐所以《唐六典》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一嚮為學者所重視。《通典》﹑《舊唐書》﹑《新唐書》的作者都采用《唐六典》的材料﹐其職官部分基本上是依據《唐六典》撰成的。
《唐六典》最早的刻本是北宋元豐三年(1080)本﹐已佚。今存最古刊本為南宋紹興四年(1134)溫州刊刻殘本﹐僅存捲一至捲三第一頁﹐捲三﹑捲七至捲十五﹑捲二十八至捲三十﹐共計十五捲(內有缺頁)﹐分藏於北京圖書館﹑南京博物院﹑北京大學圖書館﹐現有中華書局影印本。明代有正德十年(1515)和嘉靖二十三年(1544)兩種刻本。清代有嘉慶五年(1800)掃葉山房本和光緒二十一年(1895)廣雅書局本。《唐六典》在國外流傳甚早﹐約在9世紀末成書的《日本見在書目》﹐即著錄有《唐六典》一書。日本現存古刻本有享保九年(1724)近衛傢熙刻本和天保七年(1836)官刻本﹐以近衛本較好。1973年﹐日本廣池學園事業部影印《大唐六典》﹐係以近衛本為底本﹐吸收了玉井是博《南宋本大唐六典校勘記》的校勘成果﹐成為日刊《唐六典》的最佳版本。
唐六典詳目
三師:太師、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六省:尚書省、門下省、中書省、秘書省、殿中省、內侍省。
一臺:御史臺。
九寺: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僕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大府寺。
五監:國子監、少府監、軍器監、將作監、百工監、就𠔌監、庫𠔌監、太陰監、伊陽監、都水監。
十二衛: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左右羽林軍,諸衛折衝都尉府。
東宮官屬:太子三師、太子三少、太子詹事府、太子傢令寺、太子率更寺、太子僕寺、太子左右衛率府、左右率府親府勳府翊府、太子左右司禦率府、太子左右內率府。
地方職官:親王府、親事府、帳內府、親王國、公主邑司、三府都護州縣官吏。
漕政是明朝一項重要的經濟制度,因為每年要通過大運河調運數百萬石糧食到北京等地,因而修造漕船成為明朝的軍國大計。而《漕船志》是記載明代漕船的一部專志,所記載的船衹以清江船廠為主,對於明代漕船的修造和管理,《漕船志》保存了豐富翔實的資料。本書是《漕船志》上海玄覽居士輯明嘉靖甲辰(二十三年)席書編次、朱傢相的增修刊影印本。
《漢官六種》,十捲,清孫星衍輯,收入《平津館叢韋》。其所輯諸書情況如下。
《漢官》,一捲,作者及成書年代亦不詳。《隋志》作五捲,宋時僅存一捲,旋即亡快。今所見俠文唯存《續漢書?百官志》註中,內容側重於公卿員吏的人數和品秩,井附記諸郡郡治距京師的里程數。
《漢官解詁》,一捲。原名《小學漢官篇》,計三篇,建武年間新汲令王隆撰。其書以童蒙書之形式出現,“略道公卿內外之職,旁及四夷,博物條暢,多所發明 ”,對當時社會的影響比較廣泛。東漢中後期重臣鬍廣深諳官製儀式,有“萬事不理問伯始”之譽。他看中《小學漢官篇》,並親自力其作註。鬍註補正《漢官篇》雖稱精要,難言其詳之弊,故書名隨之易為今名。這也是為什麽原文較少保存,而鬍註傳世較多的原因。
《漢舊儀》,二捲,《補遺》二捲。原書四捲,東漢議郎衛宏撰。此書不僅言及官製,而且大量涉及禮製,如籍田、宗廟、春桑、酎、祭天等禮儀。所以隋唐史志多將其列入儀註類。又因其所載官製較詳備,故自《直齋書錄解題》始,稱其書為《漢官舊儀》,清四庫館臣輯本亦據以為目。此書是《漢官六種》中有較高史料價值的一種。
《漢官儀》,二捲。原為十捲,東漢軍謀校尉應動撰。時獻帝遷都於許,舊章湮滅,書記罕存,應助於是綴集舊聞,而作此書。漢官諸書中,此作最為係統,佚文史料價值亦最高。其書在史註和類書中或稱《漢官鹵簿圖》,或稱《漢官名秩》,又作《狀人紀》,疑皆為其書之篇名。
《漢官典職儀式選用》,一捲。簡稱《漢官典職》,或《漢官典儀》。原為二捲,東漢衛尉蔡質撰。雜記官製及上書謁見儀式。
《漢儀》,一捲,吳大史令丁手撰。因《新唐志》稱其作《漢官儀式選用》,所以有人以為與蔡質之作本為一書,但據《續漢志?百官志》所引,當自為一書,僅較他書簡略,流傳不廣,鮮為人知。
這六書是漢代官製儀式最原始、最豐富的係統記述,可補《漢書?百官公卿表》和《續漢書?百官志》的不足,應予以足夠重視。
除孫輯外,元陶宗儀曾輯應劭《漢官儀》一捲,僅十六條,且無出處。清四庫館臣輯衛宏《漢官舊儀》及《補遺》共四捲。輯本體例較為嚴謹,輯文也較豐富。然其據《永樂大典》所輯二捲,與史註及其他類書參校考訂,未免不足。而《補遺》部分草率收兵,脫漏較多。又清王仁俊輯《漢舊儀》、《漢官儀》各一條。而黃?之《黃氏逸書考》則全取孫輯,唯增案語一句,它無所發明,刊刻疏略,復增外訛,最不足取。相比之下,孫輯優點有四:一為輯書全,二為輯文多,三日出處詳,四乃考辨較為審慎。而漏引、誤引,亦屢有發生,用之不可不慎。
目錄:
漢官六種
〔清〕孫星衍等輯,周天遊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0第一版
漢官一捲 佚名撰 清孫星衍輯
漢官解詁一捲 漢王隆撰鬍廣註 清孫星衍輯
孫星衍敘錄
漢官舊儀二捲補遺一捲 漢衛宏撰 清紀昀等輯
漢官舊儀提要
漢官舊儀捲上
漢官舊儀捲下
中宮及號位
補遺
前漢書凡四條
後漢書凡九條
藝文類聚凡九條
北堂書鈔凡五條
錢文子補漢兵志一條
漢舊儀二捲補遺二捲 漢衛宏撰 清孫星衍輯
孫星衍敘錄
漢舊儀捲上
漢舊儀捲下
中宮及號位
漢舊儀補遺捲上
漢舊儀補遺捲下
漢舊儀一捲 漢衛宏撰 清王仁俊輯
漢官儀一捲 漢應劭撰 元陶宗儀輯
漢官儀二捲 漢應劭撰 清孫星衍校集
孫星衍敘錄
漢官儀捲上
漢官儀捲下
漢官儀佚文一捲 漢應劭撰 清王仁俊輯
漢官典職儀式選用一捲 漢蔡質撰 清孫星衍校集
孫星衍敘錄
漢儀一捲 吳丁孚撰 清孫星衍校集
孫星衍敘錄
《漢官》,一捲,作者及成書年代亦不詳。《隋志》作五捲,宋時僅存一捲,旋即亡快。今所見俠文唯存《續漢書?百官志》註中,內容側重於公卿員吏的人數和品秩,井附記諸郡郡治距京師的里程數。
《漢官解詁》,一捲。原名《小學漢官篇》,計三篇,建武年間新汲令王隆撰。其書以童蒙書之形式出現,“略道公卿內外之職,旁及四夷,博物條暢,多所發明 ”,對當時社會的影響比較廣泛。東漢中後期重臣鬍廣深諳官製儀式,有“萬事不理問伯始”之譽。他看中《小學漢官篇》,並親自力其作註。鬍註補正《漢官篇》雖稱精要,難言其詳之弊,故書名隨之易為今名。這也是為什麽原文較少保存,而鬍註傳世較多的原因。
《漢舊儀》,二捲,《補遺》二捲。原書四捲,東漢議郎衛宏撰。此書不僅言及官製,而且大量涉及禮製,如籍田、宗廟、春桑、酎、祭天等禮儀。所以隋唐史志多將其列入儀註類。又因其所載官製較詳備,故自《直齋書錄解題》始,稱其書為《漢官舊儀》,清四庫館臣輯本亦據以為目。此書是《漢官六種》中有較高史料價值的一種。
《漢官儀》,二捲。原為十捲,東漢軍謀校尉應動撰。時獻帝遷都於許,舊章湮滅,書記罕存,應助於是綴集舊聞,而作此書。漢官諸書中,此作最為係統,佚文史料價值亦最高。其書在史註和類書中或稱《漢官鹵簿圖》,或稱《漢官名秩》,又作《狀人紀》,疑皆為其書之篇名。
《漢官典職儀式選用》,一捲。簡稱《漢官典職》,或《漢官典儀》。原為二捲,東漢衛尉蔡質撰。雜記官製及上書謁見儀式。
《漢儀》,一捲,吳大史令丁手撰。因《新唐志》稱其作《漢官儀式選用》,所以有人以為與蔡質之作本為一書,但據《續漢志?百官志》所引,當自為一書,僅較他書簡略,流傳不廣,鮮為人知。
這六書是漢代官製儀式最原始、最豐富的係統記述,可補《漢書?百官公卿表》和《續漢書?百官志》的不足,應予以足夠重視。
除孫輯外,元陶宗儀曾輯應劭《漢官儀》一捲,僅十六條,且無出處。清四庫館臣輯衛宏《漢官舊儀》及《補遺》共四捲。輯本體例較為嚴謹,輯文也較豐富。然其據《永樂大典》所輯二捲,與史註及其他類書參校考訂,未免不足。而《補遺》部分草率收兵,脫漏較多。又清王仁俊輯《漢舊儀》、《漢官儀》各一條。而黃?之《黃氏逸書考》則全取孫輯,唯增案語一句,它無所發明,刊刻疏略,復增外訛,最不足取。相比之下,孫輯優點有四:一為輯書全,二為輯文多,三日出處詳,四乃考辨較為審慎。而漏引、誤引,亦屢有發生,用之不可不慎。
目錄:
漢官六種
〔清〕孫星衍等輯,周天遊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0第一版
漢官一捲 佚名撰 清孫星衍輯
漢官解詁一捲 漢王隆撰鬍廣註 清孫星衍輯
孫星衍敘錄
漢官舊儀二捲補遺一捲 漢衛宏撰 清紀昀等輯
漢官舊儀提要
漢官舊儀捲上
漢官舊儀捲下
中宮及號位
補遺
前漢書凡四條
後漢書凡九條
藝文類聚凡九條
北堂書鈔凡五條
錢文子補漢兵志一條
漢舊儀二捲補遺二捲 漢衛宏撰 清孫星衍輯
孫星衍敘錄
漢舊儀捲上
漢舊儀捲下
中宮及號位
漢舊儀補遺捲上
漢舊儀補遺捲下
漢舊儀一捲 漢衛宏撰 清王仁俊輯
漢官儀一捲 漢應劭撰 元陶宗儀輯
漢官儀二捲 漢應劭撰 清孫星衍校集
孫星衍敘錄
漢官儀捲上
漢官儀捲下
漢官儀佚文一捲 漢應劭撰 清王仁俊輯
漢官典職儀式選用一捲 漢蔡質撰 清孫星衍校集
孫星衍敘錄
漢儀一捲 吳丁孚撰 清孫星衍校集
孫星衍敘錄
“有志於經邦稽古者,或有考焉”
《文獻通考》,是宋元時代著名學者馬端臨的重要著作。馬端臨,字貴與,江西樂
平人,生於南宋理宗寶祐二年(1254年),卒於元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年)。《宋史》
和《元史》都沒有給予他立傳,《通考·自序》也沒有敘述事跡。《南宋書》和《新元
史》中雖有傳,但記事十分簡單。所幸《通考》的《進書表》和《抄白》以及清初修的
《樂平縣志》中保存了幾點有關的材料,大致可知他是南宋後期宰相馬廷鸞的仲子,以
蔭補承事郎,曾漕試第一。廷鸞為人正直,不肯附和姦相賈似道,鹹淳九年(1273年)
被迫辭職,居傢17年,元世祖至元二十六(1289年)去世。廷鸞曾任史官,傢中極富藏
書。馬端臨隨其父傢居,讀書頗廣。父親去世後,他曾短期間內出任慈湖書院、柯山書
院院長、教授及臺州路學教授等學職,一生主要時間都在家乡隱居著書。縣志本傳稱他
“門弟甚衆,有所論辯,吐言如泉涌,聞者必有得而返。”可知他是一位學識淵博的學
者。端臨在其34歲左右時,即開始其著書工作。而《文獻通考》的編寫用時20餘年。李
謹思《通考序》稱全書著成於丁未之歲,即元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年),馬氏是年54
歲。仁宗延祐五年(1318年),其書被一位道士訪得,次年奏之於朝。至治二年(1322
年)官傢為之刊行,至泰定元年刊成。
《文獻通考》全書分為24門,348捲。自《經籍》至《物異》等5門為《通典》所未
有者,此外19門均為《通典》的原目或子目。書的內容起自上古,終於南宋寧宗嘉定年
間。就其體例與內容來看,實為《通典》的擴大與續作,這是本書的第一個特點。本書
的取材中唐前以《通典》為基礎,並進行適當補充。中唐以後則是馬端臨廣收博採的結
果,尤其是宋代部分,當時《宋史》尚未成書,而馬氏所見到的宋代史料最豐富,所以
其所收之材料多有為《宋史》所無者。取材廣博,網羅宏富,可以說是本書的第二個特
點。此外,《通典》以《食貨》為首,說明杜佑對國傢經濟的重視;鄭樵《通志》移之
於《選舉》、《刑法》之後;而馬端臨更將之列於全書之首,且增加為8門之多,可知
馬氏對經濟的重視更超過杜氏、鄭氏。《通典》之《禮典》100捲,占去全書1/2,而
《通考》之《社郊考》則3門纔60捲,不及全書1/5。又《兵考》一門,詳列古今兵製沿
革,使《兵典》衹敘用兵方法的偏差得到改正。這些都是《通考》的優點。
馬端臨是古代進步的史學家之一,他發展了杜佑所創立的新史書體裁,即以事類為
中心敘述歷史發展的典志體,又推進了鄭樵所倡導的會通之義。《通考》與《通典》相
比,從內容到形式都有了擴大和提高;《通考》與《通志》相比,《通志》衹做到舊史
書的粗略總和,《通考》則予以重新組織,表達了若幹新思想、新看法。如商鞅變法和
楊炎的兩稅法,對古代封建社會發展均具有重大作用,馬氏明確指明其重要歷史意義,
而不因自己對二人的否定態度而否定其經濟政策。又如五代時期,參加過唐末農民起義
的張全義,對恢復洛陽一帶經濟生産起過有利作用,歐陽修作《五代史記》,因他出身
於“群盜”,僅略記數語。而馬端臨不僅詳記其事,而且加按語雲:“全義本出‘群
盜’,乃能勸農力本,生聚教誨,使荒墟為富實。觀其規劃,雖五季之君號為有志於民
者,所不如也。賢哉!”作了有力的頌揚。
馬氏著此《通考》,在《自序》中反復說明,一方面為續補杜佑《通典》天寶以後
之事跡,一方面要配補司馬光的《資治通鑒》,略如紀傳體史書中的紀和志。總起來說,
是使“有志於經邦稽古者,或有考焉”。這就形成了這部書的消極面,雖有同情人民之
處,但主要是為統治階級立言。又因全書規模宏大,某些部門便容易失於疏略,如《職
官考》全錄《通典》之文,於五代部分則敘述廖廖;又如《經籍考》內容雖豐富,而主
要依據不出於晁公武、陳振孫二傢,自不能完備;《輿地考》多本於歐陽忞《輿地廣紀》
一書,無甚訂補。
因此,歷代學者對二書的看法是:《通典》以精密見稱,《通考》以博通見長,各
有獨到之處,應互相參證而不可偏廢。
《四庫提要》論之雲:“大抵門類既多,捲繁帙重,未免取彼失此。然其條分縷析,
使稽古者可以案類而考。又其所載宋製最詳,多《宋史》各志所未備,案語亦多能貫穿
古今,折衷至當。雖稍遜《通典》之簡嚴,而詳贍實為過之,非鄭樵《通志》所及也。”
《通典》、《通志》和《文獻通考》三書都以貫通古今為主旨,又都以“通”字為
書名,故後人合之稱為“三通”。“三通”在中國古代史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
行的刻本為清乾隆年間在武英殿校刊的三通合刻本,附有考證,其後復刻者多以此為底
本,重要者為江西崇仁謝氏及浙江書局等本。
《文獻通考》,是宋元時代著名學者馬端臨的重要著作。馬端臨,字貴與,江西樂
平人,生於南宋理宗寶祐二年(1254年),卒於元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年)。《宋史》
和《元史》都沒有給予他立傳,《通考·自序》也沒有敘述事跡。《南宋書》和《新元
史》中雖有傳,但記事十分簡單。所幸《通考》的《進書表》和《抄白》以及清初修的
《樂平縣志》中保存了幾點有關的材料,大致可知他是南宋後期宰相馬廷鸞的仲子,以
蔭補承事郎,曾漕試第一。廷鸞為人正直,不肯附和姦相賈似道,鹹淳九年(1273年)
被迫辭職,居傢17年,元世祖至元二十六(1289年)去世。廷鸞曾任史官,傢中極富藏
書。馬端臨隨其父傢居,讀書頗廣。父親去世後,他曾短期間內出任慈湖書院、柯山書
院院長、教授及臺州路學教授等學職,一生主要時間都在家乡隱居著書。縣志本傳稱他
“門弟甚衆,有所論辯,吐言如泉涌,聞者必有得而返。”可知他是一位學識淵博的學
者。端臨在其34歲左右時,即開始其著書工作。而《文獻通考》的編寫用時20餘年。李
謹思《通考序》稱全書著成於丁未之歲,即元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年),馬氏是年54
歲。仁宗延祐五年(1318年),其書被一位道士訪得,次年奏之於朝。至治二年(1322
年)官傢為之刊行,至泰定元年刊成。
《文獻通考》全書分為24門,348捲。自《經籍》至《物異》等5門為《通典》所未
有者,此外19門均為《通典》的原目或子目。書的內容起自上古,終於南宋寧宗嘉定年
間。就其體例與內容來看,實為《通典》的擴大與續作,這是本書的第一個特點。本書
的取材中唐前以《通典》為基礎,並進行適當補充。中唐以後則是馬端臨廣收博採的結
果,尤其是宋代部分,當時《宋史》尚未成書,而馬氏所見到的宋代史料最豐富,所以
其所收之材料多有為《宋史》所無者。取材廣博,網羅宏富,可以說是本書的第二個特
點。此外,《通典》以《食貨》為首,說明杜佑對國傢經濟的重視;鄭樵《通志》移之
於《選舉》、《刑法》之後;而馬端臨更將之列於全書之首,且增加為8門之多,可知
馬氏對經濟的重視更超過杜氏、鄭氏。《通典》之《禮典》100捲,占去全書1/2,而
《通考》之《社郊考》則3門纔60捲,不及全書1/5。又《兵考》一門,詳列古今兵製沿
革,使《兵典》衹敘用兵方法的偏差得到改正。這些都是《通考》的優點。
馬端臨是古代進步的史學家之一,他發展了杜佑所創立的新史書體裁,即以事類為
中心敘述歷史發展的典志體,又推進了鄭樵所倡導的會通之義。《通考》與《通典》相
比,從內容到形式都有了擴大和提高;《通考》與《通志》相比,《通志》衹做到舊史
書的粗略總和,《通考》則予以重新組織,表達了若幹新思想、新看法。如商鞅變法和
楊炎的兩稅法,對古代封建社會發展均具有重大作用,馬氏明確指明其重要歷史意義,
而不因自己對二人的否定態度而否定其經濟政策。又如五代時期,參加過唐末農民起義
的張全義,對恢復洛陽一帶經濟生産起過有利作用,歐陽修作《五代史記》,因他出身
於“群盜”,僅略記數語。而馬端臨不僅詳記其事,而且加按語雲:“全義本出‘群
盜’,乃能勸農力本,生聚教誨,使荒墟為富實。觀其規劃,雖五季之君號為有志於民
者,所不如也。賢哉!”作了有力的頌揚。
馬氏著此《通考》,在《自序》中反復說明,一方面為續補杜佑《通典》天寶以後
之事跡,一方面要配補司馬光的《資治通鑒》,略如紀傳體史書中的紀和志。總起來說,
是使“有志於經邦稽古者,或有考焉”。這就形成了這部書的消極面,雖有同情人民之
處,但主要是為統治階級立言。又因全書規模宏大,某些部門便容易失於疏略,如《職
官考》全錄《通典》之文,於五代部分則敘述廖廖;又如《經籍考》內容雖豐富,而主
要依據不出於晁公武、陳振孫二傢,自不能完備;《輿地考》多本於歐陽忞《輿地廣紀》
一書,無甚訂補。
因此,歷代學者對二書的看法是:《通典》以精密見稱,《通考》以博通見長,各
有獨到之處,應互相參證而不可偏廢。
《四庫提要》論之雲:“大抵門類既多,捲繁帙重,未免取彼失此。然其條分縷析,
使稽古者可以案類而考。又其所載宋製最詳,多《宋史》各志所未備,案語亦多能貫穿
古今,折衷至當。雖稍遜《通典》之簡嚴,而詳贍實為過之,非鄭樵《通志》所及也。”
《通典》、《通志》和《文獻通考》三書都以貫通古今為主旨,又都以“通”字為
書名,故後人合之稱為“三通”。“三通”在中國古代史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
行的刻本為清乾隆年間在武英殿校刊的三通合刻本,附有考證,其後復刻者多以此為底
本,重要者為江西崇仁謝氏及浙江書局等本。
明代官修的記載典章制度的史書。又名《明會典》。始纂於弘治十年(1497)三月,經正德時參校後刊行。共一百八十捲。嘉靖時經兩次增補,萬歷時又加修訂,撰成重修本二百二十八捲。
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太祖朱元璋仿《唐六典》敕修《諸司職掌》。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和通政使司、都察院、大理寺和五軍都督府十門,共十捲,記載了明王朝開國到洪武二十六年前所創建與設置的各種主要官職制度。孝宗嗣位後,因洪武後纍朝典製散見疊出,未及匯編,不足以供臣民遵循,遂於弘治十年三月,敕命大學士徐溥、劉健等纂修,賜書名為《大明會典》,十五年(1502)修成,但未刊行。正德四年(1509)武宗命大學士李東陽對《大明會典》重加參校,六年,由司禮監刻印頒行。有明刻本傳世,一般稱《正德會典》。
纂修《大明會典》時,定有凡例二十四條,該書以《諸司職掌》為本,參考《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大明集禮》、《洪武禮製》、《禮儀定式》、《稽古定製》、《教民榜文》、《軍法定律》、《憲綱》、《大明律》、《孝慈錄》等十二種頒降的官書,並附以歷年有關的事例,以本朝官職為綱,使官領其事,事歸於職,將六部中的吏、禮、兵、工四部各有司例者,均以司分。其餘戶、刑兩部所屬諸司,則分省而治,如江蘇、浙江等布政司等。與《諸司職掌》不同處是增添“宗人府”一門,列為首捲。其後第二至一百六十三捲皆記六部掌故,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七十八捲為諸文職官,最後兩捲為諸武職宮,僅錄職務及沿革。
萬歷四年(1576)六月,明神宗朱翊鈞敕命張居正為總裁,定纂修凡例十五條,校訂弘治、嘉靖舊本,補輯嘉靖二十八年(1549)以後的六部現行事例,分類編纂,改編年為從事分類,從類分年。書成於萬歷十三年。十五年二月,大學士申時行奏進,由內府刊行。全書共二百二十八捲,合凡例目錄共二百四十捲。通稱《萬歷重修會典》。其捲一至捲二百二十六記文職衙門,捲二百二十七和二百二十八記武職衙門。文職先後為宗人府、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尚寶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僧錄司、道錄司;武職則為五軍都督府與錦衣衛等二十二衛。南京存留諸司附於北京諸司之後。
該書輯錄明代的法令和章程,對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機構與職掌、官吏的任免、文書制度、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行政管理和監督、農業、手工業、商業和土地制度、賦稅、戶役、財政等經濟政策,以及天文、歷法、習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資料。其版本通用的為萬有文庫本,以及1976年臺灣的影印本。
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太祖朱元璋仿《唐六典》敕修《諸司職掌》。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和通政使司、都察院、大理寺和五軍都督府十門,共十捲,記載了明王朝開國到洪武二十六年前所創建與設置的各種主要官職制度。孝宗嗣位後,因洪武後纍朝典製散見疊出,未及匯編,不足以供臣民遵循,遂於弘治十年三月,敕命大學士徐溥、劉健等纂修,賜書名為《大明會典》,十五年(1502)修成,但未刊行。正德四年(1509)武宗命大學士李東陽對《大明會典》重加參校,六年,由司禮監刻印頒行。有明刻本傳世,一般稱《正德會典》。
纂修《大明會典》時,定有凡例二十四條,該書以《諸司職掌》為本,參考《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大明集禮》、《洪武禮製》、《禮儀定式》、《稽古定製》、《教民榜文》、《軍法定律》、《憲綱》、《大明律》、《孝慈錄》等十二種頒降的官書,並附以歷年有關的事例,以本朝官職為綱,使官領其事,事歸於職,將六部中的吏、禮、兵、工四部各有司例者,均以司分。其餘戶、刑兩部所屬諸司,則分省而治,如江蘇、浙江等布政司等。與《諸司職掌》不同處是增添“宗人府”一門,列為首捲。其後第二至一百六十三捲皆記六部掌故,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七十八捲為諸文職官,最後兩捲為諸武職宮,僅錄職務及沿革。
萬歷四年(1576)六月,明神宗朱翊鈞敕命張居正為總裁,定纂修凡例十五條,校訂弘治、嘉靖舊本,補輯嘉靖二十八年(1549)以後的六部現行事例,分類編纂,改編年為從事分類,從類分年。書成於萬歷十三年。十五年二月,大學士申時行奏進,由內府刊行。全書共二百二十八捲,合凡例目錄共二百四十捲。通稱《萬歷重修會典》。其捲一至捲二百二十六記文職衙門,捲二百二十七和二百二十八記武職衙門。文職先後為宗人府、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尚寶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僧錄司、道錄司;武職則為五軍都督府與錦衣衛等二十二衛。南京存留諸司附於北京諸司之後。
該書輯錄明代的法令和章程,對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機構與職掌、官吏的任免、文書制度、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行政管理和監督、農業、手工業、商業和土地制度、賦稅、戶役、財政等經濟政策,以及天文、歷法、習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資料。其版本通用的為萬有文庫本,以及1976年臺灣的影印本。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註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捲。
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襲隋朝。唐初以隋《開皇律》為藍本製定《武德律》,於武德七年(624)頒行,是為唐律草創時期。貞觀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參酌隋律,對《武德律》加以修訂,於貞觀十一年頒行,是為《貞觀律》。《貞觀律》的刑罰有所減輕,律條也比較完備,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時期。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李績、於志寧等修《永徽律》,翌年頒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條(一作五百零二條)。其篇名及主要內容為:
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傢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製律》,主要是關於國傢機關官員的設置、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
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傢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徵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
手中,並控製勞役徵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産不受侵犯;
第八篇《鬥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鬥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律》,反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越國傢兵役和徭役徵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决、執行和監獄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說明疑義,撰成《律疏》三十捲,永徽四年頒行。《律疏》與《律》合為一體,統稱《永徽律疏》(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後《律》文無甚改動,諸帝的增損、編纂多為“令”和“格”、“式”,可謂《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衹有《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傳世,餘均亡佚。
此後又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註釋,並附在律文之後,稱作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又稱之為《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第二篇衛禁,主要是警衛宮廷和守衛關津要塞方面的規定。第三篇職製,主要是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規定。第四篇戶婚,主要是戶籍、田宅、賦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規定。第五篇廄庫,是關於牲畜、庫藏管理方面的規定。第六篇擅興,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及興造方面的規定。第七篇賊盜,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財産不受侵犯的規定。第八篇鬥訟,是關於鬥毆傷人和控告、申訴等方面的規定。第九篇詐偽,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規定。第十篇雜律,不便編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歸入此篇,包括買賣、藉貸、市場管理以及姦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關於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規定。第十二篇斷獄,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規定。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係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傢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係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産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訪《唐律》。國際法製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係”的代表著作。
現存《唐律疏議》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圖書館藏宋刻本殘捲,北京圖書館藏宋到殘本,以及吳縣滂熹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餘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唐寫本《律疏》殘捲(參見彩圖插頁第49頁)。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種古寫本、刻本。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劉俊文校點的《唐律疏議》,校點者以涵芬樓影印滂熹齋本為底本,並參校其他版本作了詳細的校勘記。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經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
右圖為《唐律疏議》書影(元刻本)
《唐律疏議》——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議》30捲,唐代長孫無忌等奉皇帝之命編撰。
它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議》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長孫無忌等人對律文的疏釋部分。因為文中疏釋部分以“議曰”二字開頭,所以被人們稱為《唐律疏議》,或者《唐律疏義》。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苛的刑罰導致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穩定專製統治體係。
立法活動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於定罪的。“令”就是國傢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對文武百官的職責範圍的規定,用作考核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諸寺、監、十六衛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時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編製了《武德律》。唐太宗貞觀年間,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刪定,用了十幾年的時間,編成了《貞觀律》。唐律自從貞觀年間修改後,就沒有再作過大的變動。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律文做過一些個別的調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解釋無憑的問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長孫無忌等19人編寫《律疏》,第二年完成,當時叫作《永徽律疏》,於是頒行全國。編寫《唐律疏議》的目的是為了給唐律的條文提供一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對於怎樣理解唐律的條文以及用哪條律文更合適都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疏議》對解决這一問題是很有好處的。
《唐律疏議》按照唐律12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了註解,並以問答的形式,辨異析疑。編撰者還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的封建法律理論,對於律文的內容敘述其源流,對其含義加以發揮,並對不完備的地方加以補充,使唐律的內容更加豐富。因為《唐律疏議》是官方編寫又由皇帝命令頒行全國,所以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從此以後唐代官吏審理案件都要以它作為標準。註釋部分實際上與律文部分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議》的實踐結果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編撰目的,它不僅僅是唐律的註釋書,而是成為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傢法典之一。
《唐律疏議》編定後,歷經高宗、武後、中宗、玄宗等朝,又做過一些修改,但都屬於個別內容的增改和個別文字上的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疏議》的沿革過程看,《唐律疏議》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着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着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它反映了禮製、君主專製、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條,減流為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製時代較為寬簡的法律。《唐律疏議》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現代法律的總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其餘17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麽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
《唐律疏議》規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統稱為五刑。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列於首篇。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製皇帝的統治基礎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十惡罪者皆處以重刑,不享有贖、免等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則規定得更為詳備。八議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總之不外乎皇帝的親戚故舊,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衹要不是犯了十惡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免於處罰。這種特權制度,反映了等級和階級差別。
唐律《名例律》還規定了一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和確定刑罰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免刑罰的規定,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關於合併論罪的原則,關於纍犯加重的規定,關於區分故意與過失,關於類推的一般原則,等等。關於老幼廢疾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相瞞不為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相當細密的。
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室和保衛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職製律是關於官吏職務及驛傳方面的法律。戶婚律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廄庫律是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擅興律是關於發兵和興造方面的法律。賊盜律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及地主階級生命財産不受侵犯的法律。鬥訟律是關於鬥毆和訴訟方面的法律。詐偽律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法律。雜律是關於買賣、藉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姦、國忌作樂、私鑄貨幣、賭博、决失堤防、破壞橋梁、放火失火、醫療事故、阻礙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關於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開皇律》基礎上製定的,而隋律則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製及司法原則加以整理,對社會關係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國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製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並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封建法製産生過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被稱為世界五大法係之一的中華法係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衹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與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議,十惡、官當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響。
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61年)所製定的《大寶律令》,有律6捲,共分12篇,其篇名與次序都與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內容也很多相似。朝鮮的《高麗律》不僅在篇目體係上與唐律相同,在內容方面,如刑名種類和對特權階級的優待條款等,也都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議》不僅完整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係、等級關係以及官製、兵製、田製、賦役製的重要依據。所以,清代學者王鳴盛稱《唐律疏議》為“稀世之寶”。
新版版本:
《唐律疏議》(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三十捲唐?長孫無忌等編。中華書局1993.9北京二刷,以上圖藏滂熹齋殘宋本、北圖藏滂熹齋殘元大字本、上圖藏滂熹齋元刻本、北圖藏滂熹齋元至正崇化餘志安勤有堂刻本、清嘉慶十三年戊辰(1808)孫星衍刊《岱南閣叢書》本、日本文化二年乙醜(1805)官版本為主校本,以北圖藏名抄本、上圖藏清蘭陵孫星衍覆宋抄本、北大藏清乾隆十二年丁卯(1747)麯阜孔氏鈔本、清乾隆四十二年丁酉(1777)麯阜孔氏鈔本、清諸可寶重刻本、江蘇書局本、清光緒十六年庚寅(1890)瀋傢本重校刻本、民國《四部叢刊》本、民國《萬有文庫》本、民國《基本國學叢書》本為參校本,並參考敦煌和吐魯番唐寫本殘捲及相關文獻排印而成,32開本。
唐朝刑律及其疏註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捲。
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襲隋朝。唐初以隋《開皇律》為藍本製定《武德律》,於武德七年(624)頒行,是為唐律草創時期。貞觀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參酌隋律,對《武德律》加以修訂,於貞觀十一年頒行,是為《貞觀律》。《貞觀律》的刑罰有所減輕,律條也比較完備,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時期。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李績、於志寧等修《永徽律》,翌年頒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條(一作五百零二條)。其篇名及主要內容為:
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傢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製律》,主要是關於國傢機關官員的設置、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
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傢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徵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
手中,並控製勞役徵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産不受侵犯;
第八篇《鬥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鬥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律》,反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越國傢兵役和徭役徵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决、執行和監獄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說明疑義,撰成《律疏》三十捲,永徽四年頒行。《律疏》與《律》合為一體,統稱《永徽律疏》(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後《律》文無甚改動,諸帝的增損、編纂多為“令”和“格”、“式”,可謂《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衹有《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傳世,餘均亡佚。
此後又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註釋,並附在律文之後,稱作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又稱之為《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第二篇衛禁,主要是警衛宮廷和守衛關津要塞方面的規定。第三篇職製,主要是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規定。第四篇戶婚,主要是戶籍、田宅、賦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規定。第五篇廄庫,是關於牲畜、庫藏管理方面的規定。第六篇擅興,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及興造方面的規定。第七篇賊盜,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財産不受侵犯的規定。第八篇鬥訟,是關於鬥毆傷人和控告、申訴等方面的規定。第九篇詐偽,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規定。第十篇雜律,不便編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歸入此篇,包括買賣、藉貸、市場管理以及姦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關於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規定。第十二篇斷獄,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規定。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係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傢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係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産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訪《唐律》。國際法製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係”的代表著作。
現存《唐律疏議》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圖書館藏宋刻本殘捲,北京圖書館藏宋到殘本,以及吳縣滂熹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餘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唐寫本《律疏》殘捲(參見彩圖插頁第49頁)。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種古寫本、刻本。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劉俊文校點的《唐律疏議》,校點者以涵芬樓影印滂熹齋本為底本,並參校其他版本作了詳細的校勘記。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經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
右圖為《唐律疏議》書影(元刻本)
《唐律疏議》——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議》30捲,唐代長孫無忌等奉皇帝之命編撰。
它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議》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長孫無忌等人對律文的疏釋部分。因為文中疏釋部分以“議曰”二字開頭,所以被人們稱為《唐律疏議》,或者《唐律疏義》。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苛的刑罰導致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穩定專製統治體係。
立法活動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於定罪的。“令”就是國傢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對文武百官的職責範圍的規定,用作考核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諸寺、監、十六衛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時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編製了《武德律》。唐太宗貞觀年間,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刪定,用了十幾年的時間,編成了《貞觀律》。唐律自從貞觀年間修改後,就沒有再作過大的變動。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律文做過一些個別的調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解釋無憑的問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長孫無忌等19人編寫《律疏》,第二年完成,當時叫作《永徽律疏》,於是頒行全國。編寫《唐律疏議》的目的是為了給唐律的條文提供一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對於怎樣理解唐律的條文以及用哪條律文更合適都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疏議》對解决這一問題是很有好處的。
《唐律疏議》按照唐律12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了註解,並以問答的形式,辨異析疑。編撰者還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的封建法律理論,對於律文的內容敘述其源流,對其含義加以發揮,並對不完備的地方加以補充,使唐律的內容更加豐富。因為《唐律疏議》是官方編寫又由皇帝命令頒行全國,所以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從此以後唐代官吏審理案件都要以它作為標準。註釋部分實際上與律文部分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議》的實踐結果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編撰目的,它不僅僅是唐律的註釋書,而是成為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傢法典之一。
《唐律疏議》編定後,歷經高宗、武後、中宗、玄宗等朝,又做過一些修改,但都屬於個別內容的增改和個別文字上的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疏議》的沿革過程看,《唐律疏議》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着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着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它反映了禮製、君主專製、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條,減流為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製時代較為寬簡的法律。《唐律疏議》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現代法律的總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其餘17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麽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
《唐律疏議》規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統稱為五刑。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列於首篇。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製皇帝的統治基礎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十惡罪者皆處以重刑,不享有贖、免等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則規定得更為詳備。八議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總之不外乎皇帝的親戚故舊,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衹要不是犯了十惡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免於處罰。這種特權制度,反映了等級和階級差別。
唐律《名例律》還規定了一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和確定刑罰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免刑罰的規定,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關於合併論罪的原則,關於纍犯加重的規定,關於區分故意與過失,關於類推的一般原則,等等。關於老幼廢疾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相瞞不為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相當細密的。
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室和保衛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職製律是關於官吏職務及驛傳方面的法律。戶婚律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廄庫律是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擅興律是關於發兵和興造方面的法律。賊盜律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及地主階級生命財産不受侵犯的法律。鬥訟律是關於鬥毆和訴訟方面的法律。詐偽律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法律。雜律是關於買賣、藉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姦、國忌作樂、私鑄貨幣、賭博、决失堤防、破壞橋梁、放火失火、醫療事故、阻礙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關於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開皇律》基礎上製定的,而隋律則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製及司法原則加以整理,對社會關係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國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製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並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封建法製産生過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被稱為世界五大法係之一的中華法係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衹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與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議,十惡、官當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響。
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61年)所製定的《大寶律令》,有律6捲,共分12篇,其篇名與次序都與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內容也很多相似。朝鮮的《高麗律》不僅在篇目體係上與唐律相同,在內容方面,如刑名種類和對特權階級的優待條款等,也都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議》不僅完整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係、等級關係以及官製、兵製、田製、賦役製的重要依據。所以,清代學者王鳴盛稱《唐律疏議》為“稀世之寶”。
新版版本:
《唐律疏議》(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三十捲唐?長孫無忌等編。中華書局1993.9北京二刷,以上圖藏滂熹齋殘宋本、北圖藏滂熹齋殘元大字本、上圖藏滂熹齋元刻本、北圖藏滂熹齋元至正崇化餘志安勤有堂刻本、清嘉慶十三年戊辰(1808)孫星衍刊《岱南閣叢書》本、日本文化二年乙醜(1805)官版本為主校本,以北圖藏名抄本、上圖藏清蘭陵孫星衍覆宋抄本、北大藏清乾隆十二年丁卯(1747)麯阜孔氏鈔本、清乾隆四十二年丁酉(1777)麯阜孔氏鈔本、清諸可寶重刻本、江蘇書局本、清光緒十六年庚寅(1890)瀋傢本重校刻本、民國《四部叢刊》本、民國《萬有文庫》本、民國《基本國學叢書》本為參校本,並參考敦煌和吐魯番唐寫本殘捲及相關文獻排印而成,32開本。
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清統治者取得全國政權之初﹐暫用《大明律》。順治二年(1645)﹐即以“詳譯明律﹐參以國製﹐增損劑量﹐期於平允”為指導思想﹐着手製訂法典。三年律成﹐定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十三年復頒滿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將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現行則例》附於律 文之後。雍正元年(1723)續修﹐三年書成﹐五年發佈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通稱《大清律》。以後雖歷經修訂﹐但主要是增減 修改附律之條例﹐律文則變動不大。直至宣統二年(1910)《大清現行刑律》頒行﹐纔予廢止。
清朝的傳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製定工作,開始於乾隆元年,經過順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時,清朝已經進入發展的鼎盛時期。 此時,滿族在中原地區的統治已有近百年的時間,國傢的政治已經趨於穩定,滿族貴族的統治根基已經十分牢固,國傢的經濟經過近一個世紀的恢復發展,到乾隆時 也已經進入高度發達的時期。滿族上層貴族對漢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認同。因此,製定一部反映清朝社會現實、滿足滿漢社會需要的綜合性法典的主、 客觀條件已經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為律令總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訂者對原有律、例逐條考正,從新編輯,特別是對律文後所附定例進行詳細校訂,折衷損益,刪 除原版律例後的總註,在律例中間增添小註,以補充、闡釋律義。《大清律例》的修訂工作基本完成,在經過高宗御覽鑒定後,正式“刊布中外,永遠遵行”,至 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大清律例》共四十捲﹐捲首有六贓圖﹑納贖諸例圖﹑徒限內老疾收贖圖﹑誣輕為重收贖圖﹑過失殺傷收贖圖﹑五刑圖﹑獄具圖﹑服製圖等八種圖表﹔律文後附有註 釋﹐以便正確地理解和執行律文。律文分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謂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條﹐下面不分門類﹐亦稱四十六例。其主要內容除了確定五 刑﹑十惡﹑八議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還規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處輕﹐私罪處重﹔犯罪分故意和過失﹐故意罰重﹐過失罰 輕﹔共同犯罪一般區別首從﹐從犯減輕﹔數罪並發﹐一般衹科重罪﹐輕罪不論﹔纍犯加重﹐自首減免﹔老幼廢疾減免﹐同居相隱不為罪以及類推的一般原則等。其次 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為職製﹑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市廛﹑祭祀﹑儀製﹑宮衛﹑軍政﹑關津﹑ 廄牧﹑郵驛﹑賊盜﹑人命﹑鬥毆﹑駡咒﹑訴訟﹑受贓﹑詐偽﹑犯姦﹑雜犯﹑捕亡﹑斷獄﹑營造和河防﹐共三十門﹐計四百三十六條。該條文不但以《大明律》為藍本 ﹐並且隱合古義﹐可謂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時由於清朝已處封建社會後期﹐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因此它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主要表現為以嚴刑 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不但對十惡處刑更重﹐而且擴大了謀反﹑謀大逆的定罪範圍﹐提高了量刑標準﹔嚴禁宦官專政﹐臣下朋黨﹐更完備地確認皇帝至高 無上的權力﹔廣泛增加滿族享有種種特權的條款﹔繼續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統治。進一步實行重農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後所附的條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即皇帝認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據某些具體案件的處理而發出的帶有規範性的命令和規定﹐簡稱為例。例是 律的補充﹐同律一樣﹐也是審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較慎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例則因時製宜﹐隨時增刪和修改(乾隆時定製五年 一修)﹐因而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數量大大多於律條。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由於例繁雜衆多﹐常與 律文發生抵觸﹐彼此之間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實踐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舊例﹔律與例都沒有明文時則采用比附﹐實際上還 是用例。結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為清統治者實行司法專橫﹑魚肉百姓的法製工具。
清代比較全的版本
清鹹豐七年山陰姚雨薌輯錄的《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二十四册
清朝的傳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製定工作,開始於乾隆元年,經過順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時,清朝已經進入發展的鼎盛時期。 此時,滿族在中原地區的統治已有近百年的時間,國傢的政治已經趨於穩定,滿族貴族的統治根基已經十分牢固,國傢的經濟經過近一個世紀的恢復發展,到乾隆時 也已經進入高度發達的時期。滿族上層貴族對漢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認同。因此,製定一部反映清朝社會現實、滿足滿漢社會需要的綜合性法典的主、 客觀條件已經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為律令總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訂者對原有律、例逐條考正,從新編輯,特別是對律文後所附定例進行詳細校訂,折衷損益,刪 除原版律例後的總註,在律例中間增添小註,以補充、闡釋律義。《大清律例》的修訂工作基本完成,在經過高宗御覽鑒定後,正式“刊布中外,永遠遵行”,至 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大清律例》共四十捲﹐捲首有六贓圖﹑納贖諸例圖﹑徒限內老疾收贖圖﹑誣輕為重收贖圖﹑過失殺傷收贖圖﹑五刑圖﹑獄具圖﹑服製圖等八種圖表﹔律文後附有註 釋﹐以便正確地理解和執行律文。律文分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謂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條﹐下面不分門類﹐亦稱四十六例。其主要內容除了確定五 刑﹑十惡﹑八議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還規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處輕﹐私罪處重﹔犯罪分故意和過失﹐故意罰重﹐過失罰 輕﹔共同犯罪一般區別首從﹐從犯減輕﹔數罪並發﹐一般衹科重罪﹐輕罪不論﹔纍犯加重﹐自首減免﹔老幼廢疾減免﹐同居相隱不為罪以及類推的一般原則等。其次 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為職製﹑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市廛﹑祭祀﹑儀製﹑宮衛﹑軍政﹑關津﹑ 廄牧﹑郵驛﹑賊盜﹑人命﹑鬥毆﹑駡咒﹑訴訟﹑受贓﹑詐偽﹑犯姦﹑雜犯﹑捕亡﹑斷獄﹑營造和河防﹐共三十門﹐計四百三十六條。該條文不但以《大明律》為藍本 ﹐並且隱合古義﹐可謂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時由於清朝已處封建社會後期﹐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因此它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主要表現為以嚴刑 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不但對十惡處刑更重﹐而且擴大了謀反﹑謀大逆的定罪範圍﹐提高了量刑標準﹔嚴禁宦官專政﹐臣下朋黨﹐更完備地確認皇帝至高 無上的權力﹔廣泛增加滿族享有種種特權的條款﹔繼續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統治。進一步實行重農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後所附的條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即皇帝認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據某些具體案件的處理而發出的帶有規範性的命令和規定﹐簡稱為例。例是 律的補充﹐同律一樣﹐也是審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較慎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例則因時製宜﹐隨時增刪和修改(乾隆時定製五年 一修)﹐因而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數量大大多於律條。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由於例繁雜衆多﹐常與 律文發生抵觸﹐彼此之間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實踐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舊例﹔律與例都沒有明文時則采用比附﹐實際上還 是用例。結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為清統治者實行司法專橫﹑魚肉百姓的法製工具。
清代比較全的版本
清鹹豐七年山陰姚雨薌輯錄的《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二十四册
宋朝事實,南宋承儀郎李攸[1]著。
《宋朝事實》原六十捲,已佚,今本二十捲是清人從《永樂大典》中輯出,缺《爵邑》一門,記北宋一代典章制度,頗為詳核,有較高史料價值。
註釋
1 《文獻通考》作李伋
《宋朝事實》原六十捲,已佚,今本二十捲是清人從《永樂大典》中輯出,缺《爵邑》一門,記北宋一代典章制度,頗為詳核,有較高史料價值。
註釋
1 《文獻通考》作李伋
《大明律集解附例》(以下簡稱《集解》)是明律註釋的集大成者,它在明代衆多律註文獻中最具影響力,以致清代之初沿用此書書名為《大清津集解附例》。光緒戊申(1908)年瀋傢本還主持《集解》的重刊,作“重刻明律序”。
《大明律集解附例》編纂於萬歷年間,編纂者未署名。捲首目錄之下註明此書由當時的巡按浙江監察御史鄭繼芳等3人訂正、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洪啓睿等11人校定,由巡按浙江等處都察院右僉御史高舉發刻。此為萬歷38年(1610)刻本,此本為主要的版本。
除萬歷38年本外,《集解》的版本還有:日本內閣文庫藏明鄭汝璧《大明律集解附例》萬歷22年(1594)刊本
,尊經閣文庫藏明衷貞吉等纂註的《大明律集解附例》萬歷24年(1596)刊本,還有北京圖書館藏萬歷29年(1601年)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應朝卿校正本。對流散在海外的本子進行考校有待異日。在這裏,要解决的主要問題不在於所載條例的多寡變化,而是從本題出發解决它們的“集註”是否是一傢的問題。如果是出於同一原註本,那麽,就易見的萬歷38年本或重刊本所作出的考察也不會出現太多的出入,當然這是迫不得已的辦法。
就萬歷38年本而言,其“集解”包括“纂註”、“按”和“備考”三部分。其中,纂註最為主要。
《集解》中的纂註,經查對,它出於陳遇文的《大明律解》。《大明律解》,也稱《大明律附解》。此本刻於萬歷22年,今吉林大學藏有殘本。在陳遇文的“序”中這樣說:“萬歷壬辰歲,餘受命按江南,虛屬吏之或蹈前弊,取《律解》梓子,通行頒布,俾常目在之,不謬於律。”壬辰年即萬歷20年(1592)。早出於《集解》的鄭汝璧本、衷貞吉本及鄭繼芳訂正本。據此推測,數種《集解》刊本的“纂註”很可能均本於陳遇文的《大明律解》。
不過,陳遇文的《大明律解》中的“解”即解釋部分是否是陳遇文所作,還有待考究。臺灣出版的《中國法製史書目》上稱:陳遇文著《大明律解》5册,8捲;很肯定地把陳氏看作為此“解”的著者。但是,我們從吉林本的陳氏序中“爰取《解解》梓之”句還看不出他就是作者自己。
一、“集解”之所指
明代衆多律註文獻中以“集解”命名的有多種。《大明律集解附例》與其他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是否有繼承關係,這也是首要弄清的問題。
正德十八年(1521)刻本《大明律解附例》,又稱《大明律集解》,也稱作《大明律附解》(鬍瓊纂)四册三十捲,白口,單框,書口作“律解附例”。此本律例合編,除弘治條例以外還混編有弘治七年之後及至正德年間的後續定例。作者所作解釋文字之前均用一“解”(陰文)標出。今北京圖書館有藏。
鬍瓊在《大明律解附例》的序中說:“近時疏解者無慮十余家,……如《辯疑》《解頤》《疏義》《集解》最稱明備。”此序中所言《集解》,不明所指;但必刊於正德十八年之前者。
提到“集解”的還有陳省輯刻的《大明律例附解》,此本刻於隆慶元年,在其後序中提到“余姚楊簡氏《集解》……有互相發明補所未備者,采而附之,貽諸有司使讀而繹思焉。”此楊簡氏是否就是鬍瓊所引《集解》的著者,不得而知。至今不可考。
另外,有名《大明律集解》的王楠本傳世(三十捲)原題“巡按河南監察御史臣王楠編集”。據王重民考證:此書刻於嘉靖二十六年至三十一年間。由王楠隨文作解,“雙行刻於每條之後,且冠陰文‘解’字以別之。’從陰文“解”字字樣看,與鬍瓊本相像,但未見原書不能確證。很可惜,《大明律集解》今國內無有存藏。陳遇文的《大明律解》以“解”命名,又與此一“解”字似乎有某種聯繫;不過,在吉林本《大明律附解》中所作註文,並無陰文的“解”字。
照此看來,以“集解”命名的明律註釋書最少就有此四種,它們可簡稱為:鄭繼芳本(或稱高舉本)、鬍瓊本、楊簡本和王楠本。
後三種與鄭繼芳本的關係,從目前所看到的材料而論,是出於不同的編纂者。
二、《大明律例》所引“集解”
《大明律例》,今北京圖書館、上海圖書館都藏有此書的殘本。前者是明萬歷元年梁口刻本,後者是明萬歷六年王藻校本。與之同屬一版刻係統的還有《大明律例附解》。《大明律例附解》今北京圖書館藏有隆慶間陳省刻本。
在《大明律例》(王藻本)中引有“集解”文字若幹。如:
捲二十二“教唆詞訟”條按語後雲:“《集解》曰,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或云衹承雇者言。愚謂,此二句當總承上文作詞、受雇二者;若不總承,則令有受人之財而為其作詞者,將何律以擬之?”
又如:捲二十三“因公擅科斂”條下除引《瑣言》、《管見》外,還引有《集解》雲:“因公科斂入已者,是將法度所當用者入己,則是於法有虧矣。非因公務科斂人已者,不過斂其財物而已,於法無虧,故其罪有輕重之不同也。”
按圖索驥,上述兩條引文與《大明律集解附例》中“教唆詞訟”“因公擅科斂”條的纂註文字顯然是不同的。這就表明《大明律集解附例》所作集解並未沿用前人之說。由此也可證“集解”並非一種。至於《大明律例》(王藻本)中引有“集解”文字是屬鬍瓊本、楊簡本還是王楠本,有待另考。
三、《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所引書
《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集了那幾傢,不註明出處的我們不能貿然確定,標明出處的則有8傢。這8傢是:《辯疑》、《疏議》、《律疏》、《律解》、《讀法》、《瑣言》、《管見》和《釋義》。
這8傢用了簡稱,恢復它的全稱就是:《律解辯疑》、《律條疏議》、《律疏附例》、《律解附例》、《大明律讀法書》、《讀律瑣言》、《讀律管見》和《大明律釋義》。其中,《大明律讀法書》、《讀律管見》已佚,所以“集解”的引句還不能全部核對清楚。
以上引書在《集解》纂註中出現的次數:《辯疑》2處、《疏議》18處、《律疏》3處、《律解》3處、《讀法》1處、《瑣言》4處、《管見》2處和《釋義》1處,共34處。從統計看,在“集解”中直接引衆註材料所占比重很小。集解文字大凡是融會各傢所長,以間接引用的辦法,用著者自己的語言作了表述。
現在,我們將所引書的捲次及內容同異列表如下(意見相同者,寫作“同”;意見不同者,寫作“異”;僅為引證,作“附說”):
(附表略)
上表所示,纂註者提出不同看法的地方有12處,所占引書總數的三分之一強,總的說來分歧意見也並不多。主要的分歧意見出於:l、對律文句義的不同理解。如捲二十三“私受公侯財物”條纂註後加按語稱:“按律言處死,不著絞斬。《律疏》雲,當請自上裁是也。然……”認為“當請自上裁”說法不妥,因為已有定罪量刑的規定。2、對法律術語語義範圍的大小有不同認識。如捲四“賦役不均”條纂註內稱:“《疏議》以稅糧差役分配,則與首條賦役之說不合矣。”纂註者認為“賦役”應包括“賦”(差)、“役”(差)兩種。3、對上下文結構的分析,是承上還是啓下有分歧。如捲一“給沒贓物”條按語稱:“《疏議》、《管見》諸書俱兼謀反、叛逆說,甚非。不可依。”之所以認為“兼謀反、叛逆”,是承上讀的緣故。上下句句意是否相連,律意的理解就會有出入。
由此可見,分歧雖然不多也不大,但作為法律的解釋文本,為律文作解釋是相當的謹細;在明代中期明律的解釋書不少,但始終未能形成“定本”,也正反映出立法者在法律解釋的“法定”問題上的謹慎態度,寧可讓私著的各種解釋書四處流傳,官方也不加幹預。有人說《集解》一書為地方官府所頒發,屬官方性質。雖然說書前有巡按浙江監察御史、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等官銜,但他們衹是訂正者、校定者或發刻者,充其量是“編校”本,而非創製的明律註本。再說,《集解》的“纂註”全以陳遇文釋文為本以及保留分歧意見的做法,就很難說它就是官方的定本。
除以上有明確的引書書名外,還有以“諸書云”為標志的若幹引文。如捲十四《兵律·軍政》“從徵違期”條中說“按諸書俱為傷殘至篤廢疾者,開役定勾本人壯丁補役起發,此律外意也。不知必欲勾取本人壯了補役,不惟有誤期限;而新補之役,恐又不教之兵,不若一面於別伍見役內撥補出徵,一面勾取本人壯丁補伍,庶期限不誤,而軍有實用耳。”
又如捲二十三《刑律·受贓》“傢人求索”條雲:“諸書云,‘若傢人自有官者,仍依官吏受財論,不在減等之限。’不知既以官斷,又何以為傢人?況又非部內也,不可依。”
以“諸書云”為引證是一種泛指,即可能在上述已表明引書書名的8種內,也有可能超出8種的範圍。體現了《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的綜合性特點。
四、“集解”釋文的特點
“集解”的釋文,除了從語言文字的角度對法律術語作出解釋、着重律意的說明以及分清律文法律適用的界限等一般的特點之外,《大明律集解附例》的“集解”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點:
(一)結構分析法的運用
上文中我們提到過引書中的分歧,有的分歧是出於對上下文結構的不同理解。除此以外,每每在《集解》“纂註”的開頭首先做的就是結構分析。從結構着手,分清總說、分說,以及分說的上下句關係。如:捲二十二《刑律·訴訟》“誣告”條的“纂註”這樣寫道:“此條作四段看,自‘誣告’起,至‘加役三年’,以無罪全誣者言;自‘若告二事以上’至‘猶以誣告論’,以有罪而誣告者言;‘若各衙門官’一節,又通有罪、無罪言;末節專自己問結者言之。”先剖析律文的結構,理清律文脈絡,從總體上把握律文的要害和層次。上面分成四個層次:“以無罪全誣者言”、“以有罪而誣告者言”、“通有罪、無罪言”、“已問結者言”,層次清楚,涇渭分明,讀者一目瞭然。這是將文章學中的結構分析方法運用到法律註釋之中來的典型實例;反過來看它又是文章學實用價值的體現。在明代之前尚未有如此詳贍的結構分析,而在明律的解釋書中則時有運用,但表現最為充分的要數《大明律集解附例》的“集解”了,這份創製的功勞應記在陳遇文的帳上。以致後來的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箋釋》一書也大段大段地摘抄了陳的成果。
(二)集中明代前期、中期的法律經驗,采用集解的方法,熔各傢律註之優長於一爐
我們前面說到在明代中後期的法律解釋書中多有以“集解”命名的本子,這是明代律註文獻的特點之一,同時也表明:對法律水平的提高而言,集中法律文獻學者的智慧是十分必要的。《集解》的方法主要有:1、直接引用,除上引的8種註釋書外,還有舊註的引用、《唐律》“疏議”的引用等。2、間接引用。正如上文所說的,纂註者往往綜合了各傢的說法用自己的語言作出表述。3、表達纂註者自己的意見;有必要時還略作考證。如引《說文》索解字義
,引《文獻通考》的史料為據等。
從文獻學的角度來審視“集解”的註律經驗,應該看到它是我國古代經註傳統在法律範疇中的延伸。儘管明代的經註在日益衰微,但註律的活動卻相當繁盛,這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經世致用思想密切相關。
(三)容許不同意見的並存
讀《唐律疏議》,在它的“疏議”中我們不能看到在法律解釋方面的絲毫不同意見,這與當時高度的中央集權政治和它是法定頒發的官方文本有關。與之不同的是明代律註都容許不同意見的存在,應該說這與明代士人思想的解放直接有關。
(四)註重法律解釋的綜合性、一致性
綜合性的特點在上文已經提到。這種將各在傢融於一體的做法,其實在萬歷之初的王藻校刻本《大明律例》的“按語”中已見端倪,他引證有《疏議》、《辯疑》、《直引》、《講解》等,而且很看重舊註的詮釋。至《集解》的“纂註”出現,其綜合性的特點還不僅僅體現在材料的收集上,而且在法與理、與情的關係處理上也有所體現。如講倫理禮儀,纂註者就引以《禮》、《大明集禮》的說法,增強了說服力。
法律文本的一致性是立法技術中至關重要的一環。《集解》“纂註”在這方面的做法值得關註。其做法有:
l、律例的統一。如捲二十二《刑律·訴訟》“幹名犯義”條下云:“此條當與‘親屬得相容隱’及‘犯罪自首
’二條參看。”像這樣的例子還可見捲五“檢踏災傷田糧”條、捲十三“輒出入宮殿門”條、捲六“男女婚姻”條等的纂註。
實際上,除律與例、律條與律條之間的統一之外,還註意到與其他法令、法規等的一致,如明《大誥》、《大明令》、《大明會典》等。
2.與“例分八字”相扣。如捲十四《兵律·軍政》“軍人替役”條下的“纂註”中分析了“若”字的用法,但又指出不能泥於“若”字,以求前後律意在理解上的一致。其他諸如“皆”、“各”等,纂註者多有涉及。
3、與“名例律”相應。自李悝創設“具法”一目以後,至唐將“名例”置於律首,提供種種適用刑罰的法例,刑罰的重重輕輕都可以在“名例”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作出比附。《明律》亦然。《集解》的纂註者更將與“名例”的比附在註文中作了具體的說明。如捲十三《兵律·宮衛》“衝突儀仗”條雲:“此條典仗擴衛官軍不覺者,本減犯人罪三等。本犯既以得實免罪,則典仗護衛人亦得免科。蓋‘名例’所謂因人連累緻罪者,若罪人自首告,不及原免,或蒙特恩減等收贖者,亦準罪人原免減等贖罪論。”此條“纂註”很說明問題。如果不作這樣的分析比附,就有可能誤判。
4.此外,纂註者還註意到釋文與《明律》舊註的一致。
在本文結束之前,我們還要提一下王肯堂的《大明律附例箋釋》。在王氏的書序中說,此書的初稿成於辛亥三月,辛亥即萬歷三十九年(1611)。照此看此書的印行要晚於《集解》,瀋傢本所言“(此本)乃所見明律最後之本”,恐有誤。
參考文獻與註釋
高舉,人名。有將它誤作為“高舉發”者。
楊一凡《22種明代稀見法律文獻版本述略》,載《法律史論集》第1捲,法律出版社1998年9版第1版。
此書今藏吉林大學圖書館古籍部。共8册,殘捲,缺18-21、27-30各捲。
《中國善本書提要》第179頁。此刻本今藏美國國會圖書館。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6,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古籍研究所張伯元)
《大明律集解附例》編纂於萬歷年間,編纂者未署名。捲首目錄之下註明此書由當時的巡按浙江監察御史鄭繼芳等3人訂正、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洪啓睿等11人校定,由巡按浙江等處都察院右僉御史高舉發刻。此為萬歷38年(1610)刻本,此本為主要的版本。
除萬歷38年本外,《集解》的版本還有:日本內閣文庫藏明鄭汝璧《大明律集解附例》萬歷22年(1594)刊本
,尊經閣文庫藏明衷貞吉等纂註的《大明律集解附例》萬歷24年(1596)刊本,還有北京圖書館藏萬歷29年(1601年)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應朝卿校正本。對流散在海外的本子進行考校有待異日。在這裏,要解决的主要問題不在於所載條例的多寡變化,而是從本題出發解决它們的“集註”是否是一傢的問題。如果是出於同一原註本,那麽,就易見的萬歷38年本或重刊本所作出的考察也不會出現太多的出入,當然這是迫不得已的辦法。
就萬歷38年本而言,其“集解”包括“纂註”、“按”和“備考”三部分。其中,纂註最為主要。
《集解》中的纂註,經查對,它出於陳遇文的《大明律解》。《大明律解》,也稱《大明律附解》。此本刻於萬歷22年,今吉林大學藏有殘本。在陳遇文的“序”中這樣說:“萬歷壬辰歲,餘受命按江南,虛屬吏之或蹈前弊,取《律解》梓子,通行頒布,俾常目在之,不謬於律。”壬辰年即萬歷20年(1592)。早出於《集解》的鄭汝璧本、衷貞吉本及鄭繼芳訂正本。據此推測,數種《集解》刊本的“纂註”很可能均本於陳遇文的《大明律解》。
不過,陳遇文的《大明律解》中的“解”即解釋部分是否是陳遇文所作,還有待考究。臺灣出版的《中國法製史書目》上稱:陳遇文著《大明律解》5册,8捲;很肯定地把陳氏看作為此“解”的著者。但是,我們從吉林本的陳氏序中“爰取《解解》梓之”句還看不出他就是作者自己。
一、“集解”之所指
明代衆多律註文獻中以“集解”命名的有多種。《大明律集解附例》與其他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是否有繼承關係,這也是首要弄清的問題。
正德十八年(1521)刻本《大明律解附例》,又稱《大明律集解》,也稱作《大明律附解》(鬍瓊纂)四册三十捲,白口,單框,書口作“律解附例”。此本律例合編,除弘治條例以外還混編有弘治七年之後及至正德年間的後續定例。作者所作解釋文字之前均用一“解”(陰文)標出。今北京圖書館有藏。
鬍瓊在《大明律解附例》的序中說:“近時疏解者無慮十余家,……如《辯疑》《解頤》《疏義》《集解》最稱明備。”此序中所言《集解》,不明所指;但必刊於正德十八年之前者。
提到“集解”的還有陳省輯刻的《大明律例附解》,此本刻於隆慶元年,在其後序中提到“余姚楊簡氏《集解》……有互相發明補所未備者,采而附之,貽諸有司使讀而繹思焉。”此楊簡氏是否就是鬍瓊所引《集解》的著者,不得而知。至今不可考。
另外,有名《大明律集解》的王楠本傳世(三十捲)原題“巡按河南監察御史臣王楠編集”。據王重民考證:此書刻於嘉靖二十六年至三十一年間。由王楠隨文作解,“雙行刻於每條之後,且冠陰文‘解’字以別之。’從陰文“解”字字樣看,與鬍瓊本相像,但未見原書不能確證。很可惜,《大明律集解》今國內無有存藏。陳遇文的《大明律解》以“解”命名,又與此一“解”字似乎有某種聯繫;不過,在吉林本《大明律附解》中所作註文,並無陰文的“解”字。
照此看來,以“集解”命名的明律註釋書最少就有此四種,它們可簡稱為:鄭繼芳本(或稱高舉本)、鬍瓊本、楊簡本和王楠本。
後三種與鄭繼芳本的關係,從目前所看到的材料而論,是出於不同的編纂者。
二、《大明律例》所引“集解”
《大明律例》,今北京圖書館、上海圖書館都藏有此書的殘本。前者是明萬歷元年梁口刻本,後者是明萬歷六年王藻校本。與之同屬一版刻係統的還有《大明律例附解》。《大明律例附解》今北京圖書館藏有隆慶間陳省刻本。
在《大明律例》(王藻本)中引有“集解”文字若幹。如:
捲二十二“教唆詞訟”條按語後雲:“《集解》曰,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或云衹承雇者言。愚謂,此二句當總承上文作詞、受雇二者;若不總承,則令有受人之財而為其作詞者,將何律以擬之?”
又如:捲二十三“因公擅科斂”條下除引《瑣言》、《管見》外,還引有《集解》雲:“因公科斂入已者,是將法度所當用者入己,則是於法有虧矣。非因公務科斂人已者,不過斂其財物而已,於法無虧,故其罪有輕重之不同也。”
按圖索驥,上述兩條引文與《大明律集解附例》中“教唆詞訟”“因公擅科斂”條的纂註文字顯然是不同的。這就表明《大明律集解附例》所作集解並未沿用前人之說。由此也可證“集解”並非一種。至於《大明律例》(王藻本)中引有“集解”文字是屬鬍瓊本、楊簡本還是王楠本,有待另考。
三、《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所引書
《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集了那幾傢,不註明出處的我們不能貿然確定,標明出處的則有8傢。這8傢是:《辯疑》、《疏議》、《律疏》、《律解》、《讀法》、《瑣言》、《管見》和《釋義》。
這8傢用了簡稱,恢復它的全稱就是:《律解辯疑》、《律條疏議》、《律疏附例》、《律解附例》、《大明律讀法書》、《讀律瑣言》、《讀律管見》和《大明律釋義》。其中,《大明律讀法書》、《讀律管見》已佚,所以“集解”的引句還不能全部核對清楚。
以上引書在《集解》纂註中出現的次數:《辯疑》2處、《疏議》18處、《律疏》3處、《律解》3處、《讀法》1處、《瑣言》4處、《管見》2處和《釋義》1處,共34處。從統計看,在“集解”中直接引衆註材料所占比重很小。集解文字大凡是融會各傢所長,以間接引用的辦法,用著者自己的語言作了表述。
現在,我們將所引書的捲次及內容同異列表如下(意見相同者,寫作“同”;意見不同者,寫作“異”;僅為引證,作“附說”):
(附表略)
上表所示,纂註者提出不同看法的地方有12處,所占引書總數的三分之一強,總的說來分歧意見也並不多。主要的分歧意見出於:l、對律文句義的不同理解。如捲二十三“私受公侯財物”條纂註後加按語稱:“按律言處死,不著絞斬。《律疏》雲,當請自上裁是也。然……”認為“當請自上裁”說法不妥,因為已有定罪量刑的規定。2、對法律術語語義範圍的大小有不同認識。如捲四“賦役不均”條纂註內稱:“《疏議》以稅糧差役分配,則與首條賦役之說不合矣。”纂註者認為“賦役”應包括“賦”(差)、“役”(差)兩種。3、對上下文結構的分析,是承上還是啓下有分歧。如捲一“給沒贓物”條按語稱:“《疏議》、《管見》諸書俱兼謀反、叛逆說,甚非。不可依。”之所以認為“兼謀反、叛逆”,是承上讀的緣故。上下句句意是否相連,律意的理解就會有出入。
由此可見,分歧雖然不多也不大,但作為法律的解釋文本,為律文作解釋是相當的謹細;在明代中期明律的解釋書不少,但始終未能形成“定本”,也正反映出立法者在法律解釋的“法定”問題上的謹慎態度,寧可讓私著的各種解釋書四處流傳,官方也不加幹預。有人說《集解》一書為地方官府所頒發,屬官方性質。雖然說書前有巡按浙江監察御史、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等官銜,但他們衹是訂正者、校定者或發刻者,充其量是“編校”本,而非創製的明律註本。再說,《集解》的“纂註”全以陳遇文釋文為本以及保留分歧意見的做法,就很難說它就是官方的定本。
除以上有明確的引書書名外,還有以“諸書云”為標志的若幹引文。如捲十四《兵律·軍政》“從徵違期”條中說“按諸書俱為傷殘至篤廢疾者,開役定勾本人壯丁補役起發,此律外意也。不知必欲勾取本人壯了補役,不惟有誤期限;而新補之役,恐又不教之兵,不若一面於別伍見役內撥補出徵,一面勾取本人壯丁補伍,庶期限不誤,而軍有實用耳。”
又如捲二十三《刑律·受贓》“傢人求索”條雲:“諸書云,‘若傢人自有官者,仍依官吏受財論,不在減等之限。’不知既以官斷,又何以為傢人?況又非部內也,不可依。”
以“諸書云”為引證是一種泛指,即可能在上述已表明引書書名的8種內,也有可能超出8種的範圍。體現了《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的綜合性特點。
四、“集解”釋文的特點
“集解”的釋文,除了從語言文字的角度對法律術語作出解釋、着重律意的說明以及分清律文法律適用的界限等一般的特點之外,《大明律集解附例》的“集解”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點:
(一)結構分析法的運用
上文中我們提到過引書中的分歧,有的分歧是出於對上下文結構的不同理解。除此以外,每每在《集解》“纂註”的開頭首先做的就是結構分析。從結構着手,分清總說、分說,以及分說的上下句關係。如:捲二十二《刑律·訴訟》“誣告”條的“纂註”這樣寫道:“此條作四段看,自‘誣告’起,至‘加役三年’,以無罪全誣者言;自‘若告二事以上’至‘猶以誣告論’,以有罪而誣告者言;‘若各衙門官’一節,又通有罪、無罪言;末節專自己問結者言之。”先剖析律文的結構,理清律文脈絡,從總體上把握律文的要害和層次。上面分成四個層次:“以無罪全誣者言”、“以有罪而誣告者言”、“通有罪、無罪言”、“已問結者言”,層次清楚,涇渭分明,讀者一目瞭然。這是將文章學中的結構分析方法運用到法律註釋之中來的典型實例;反過來看它又是文章學實用價值的體現。在明代之前尚未有如此詳贍的結構分析,而在明律的解釋書中則時有運用,但表現最為充分的要數《大明律集解附例》的“集解”了,這份創製的功勞應記在陳遇文的帳上。以致後來的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箋釋》一書也大段大段地摘抄了陳的成果。
(二)集中明代前期、中期的法律經驗,采用集解的方法,熔各傢律註之優長於一爐
我們前面說到在明代中後期的法律解釋書中多有以“集解”命名的本子,這是明代律註文獻的特點之一,同時也表明:對法律水平的提高而言,集中法律文獻學者的智慧是十分必要的。《集解》的方法主要有:1、直接引用,除上引的8種註釋書外,還有舊註的引用、《唐律》“疏議”的引用等。2、間接引用。正如上文所說的,纂註者往往綜合了各傢的說法用自己的語言作出表述。3、表達纂註者自己的意見;有必要時還略作考證。如引《說文》索解字義
,引《文獻通考》的史料為據等。
從文獻學的角度來審視“集解”的註律經驗,應該看到它是我國古代經註傳統在法律範疇中的延伸。儘管明代的經註在日益衰微,但註律的活動卻相當繁盛,這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經世致用思想密切相關。
(三)容許不同意見的並存
讀《唐律疏議》,在它的“疏議”中我們不能看到在法律解釋方面的絲毫不同意見,這與當時高度的中央集權政治和它是法定頒發的官方文本有關。與之不同的是明代律註都容許不同意見的存在,應該說這與明代士人思想的解放直接有關。
(四)註重法律解釋的綜合性、一致性
綜合性的特點在上文已經提到。這種將各在傢融於一體的做法,其實在萬歷之初的王藻校刻本《大明律例》的“按語”中已見端倪,他引證有《疏議》、《辯疑》、《直引》、《講解》等,而且很看重舊註的詮釋。至《集解》的“纂註”出現,其綜合性的特點還不僅僅體現在材料的收集上,而且在法與理、與情的關係處理上也有所體現。如講倫理禮儀,纂註者就引以《禮》、《大明集禮》的說法,增強了說服力。
法律文本的一致性是立法技術中至關重要的一環。《集解》“纂註”在這方面的做法值得關註。其做法有:
l、律例的統一。如捲二十二《刑律·訴訟》“幹名犯義”條下云:“此條當與‘親屬得相容隱’及‘犯罪自首
’二條參看。”像這樣的例子還可見捲五“檢踏災傷田糧”條、捲十三“輒出入宮殿門”條、捲六“男女婚姻”條等的纂註。
實際上,除律與例、律條與律條之間的統一之外,還註意到與其他法令、法規等的一致,如明《大誥》、《大明令》、《大明會典》等。
2.與“例分八字”相扣。如捲十四《兵律·軍政》“軍人替役”條下的“纂註”中分析了“若”字的用法,但又指出不能泥於“若”字,以求前後律意在理解上的一致。其他諸如“皆”、“各”等,纂註者多有涉及。
3、與“名例律”相應。自李悝創設“具法”一目以後,至唐將“名例”置於律首,提供種種適用刑罰的法例,刑罰的重重輕輕都可以在“名例”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作出比附。《明律》亦然。《集解》的纂註者更將與“名例”的比附在註文中作了具體的說明。如捲十三《兵律·宮衛》“衝突儀仗”條雲:“此條典仗擴衛官軍不覺者,本減犯人罪三等。本犯既以得實免罪,則典仗護衛人亦得免科。蓋‘名例’所謂因人連累緻罪者,若罪人自首告,不及原免,或蒙特恩減等收贖者,亦準罪人原免減等贖罪論。”此條“纂註”很說明問題。如果不作這樣的分析比附,就有可能誤判。
4.此外,纂註者還註意到釋文與《明律》舊註的一致。
在本文結束之前,我們還要提一下王肯堂的《大明律附例箋釋》。在王氏的書序中說,此書的初稿成於辛亥三月,辛亥即萬歷三十九年(1611)。照此看此書的印行要晚於《集解》,瀋傢本所言“(此本)乃所見明律最後之本”,恐有誤。
參考文獻與註釋
高舉,人名。有將它誤作為“高舉發”者。
楊一凡《22種明代稀見法律文獻版本述略》,載《法律史論集》第1捲,法律出版社1998年9版第1版。
此書今藏吉林大學圖書館古籍部。共8册,殘捲,缺18-21、27-30各捲。
《中國善本書提要》第179頁。此刻本今藏美國國會圖書館。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6,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古籍研究所張伯元)
本書(四册五九八面三五八、八○○字)分八捲,丁曰健輯。曰健字述安,安徽懷寧人--寄籍順天宛平。初以舉人,揀發福建。清道光二十七年,署鳳山知縣;嗣調嘉義,升署鹿港同知。鹹豐四年,移淡水。後以軍功,歷署福建糧道及布政使。同治二年,彰化戴潮春事亟,福建巡撫徐宗幹奏簡曰健為臺澎兵備道,統辦軍務。宗幹先有「治臺必告錄」之輯,此時授予曰健,告以『洽臺方略,全在因地製宜,名賢往事可師』。後與陸路提督林文察同定戴變,至五年離任。次年,因並自着「平臺藥言」等篇及在臺所上折奏附入,合為八捲,校正付梓。總計前五捲係集前人之作,捲一為藍鼎元「鹿洲文集」三十二篇、魏源「聖武紀略」三篇,捲二有謝金鑾「蛤子難紀略」一篇、鄧傳安「蠡測匯鈔」四篇、周凱「內自訟齋文集」一篇、姚瑩「東溟文集」十二篇、「東槎紀略」三篇,捲三有達洪阿等「防夷奏疏」一篇、劉韻珂「奏開番地疏」等二篇、熊一本「條覆籌辦番社議」等二篇、同卜年「上劉玉坡製軍論臺灣時事書」一篇、史密「籌辦番地議」等二篇,捲四有徐宗幹「斯未信齋存稿」三十四篇,捲五有「斯未信齋文集」三十五篇;後三捲均屬曰健所撰,有「平臺藥言」及書札、奏疏等五十一篇:合共一百八十四篇。其自撰奏疏及書札,殆均為「戴案」之史料。
本書(三册二八六面一七一、六○○字)分編三捲,劉璈撰。璈字蘭洲,湖南嶽陽人。初由附生從軍;左宗棠治師西域,闢參戎幕。事平,以道員薦。清同治十三年,瀋葆楨巡視臺灣,嘗以浙江侯補道充營務處。光緒七年,任分巡臺灣道。時方議建省,多所擘劃。九年,中法戰起,沿海戒嚴;協士民辦團練、討軍實,力籌戰守。十年五且,督辦臺灣防務大臣劉銘傳至,自行經理臺北,而以臺南委璈。由於彼此不協,迄銘傳任巡撫,即檄撤任,並加嚴劾;十一年六月,奉旨革職拿問。後刑部奏請擬斬監候,改流黑竜江;卒以病死。嘗集在臺公牘,楫為「巡臺退思錄」;於清季臺灣庶政、洋務、海防諸要務,保存資料甚富。全書都一百四十篇,除首篇「開山撫番條陳」作於同治十三年外,餘均為臺灣道任內文稿(包括稟函札批等);但止於十年八月,以下未見編入。
本書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所藏抄本(臺灣省立臺北圖書館藏本同)略加整理,分捲排印。連橫「臺灣通史」撰有「劉璈列傳」,特為錄置捲首「弁言」之後;傳中未載同治十三年事跡,得此可補其遺。
本書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所藏抄本(臺灣省立臺北圖書館藏本同)略加整理,分捲排印。連橫「臺灣通史」撰有「劉璈列傳」,特為錄置捲首「弁言」之後;傳中未載同治十三年事跡,得此可補其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