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承包製的幾個産權概念
文章作者:wobujiang
用産權理論來證明土地私有化,是中國經濟學的一項發明,但如何從産權理論跳躍到土地私有化,大多數文章都語焉不詳。用産權理論語匯討論中國問題的文獻,似乎都處於這樣一種狀態:好象衹要說産權界定不清晰,總是沒有錯的,衹要是主張“進一步”界定産權,也是不會錯的,於是土地私有化就成了概念推理的邏輯結論,用産權語匯在中國推行私有化,三句話就說完了。如此簡單,難怪趨之者衆。可惜的是,恰恰是産權理論不認可這種思維方式。産權理論的精髓在於具體分析每一個具體的契約,科斯本人就是這方面的典範。對於在中國出現的土地承包制度,産權理論應該有這樣的結論:“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主要是把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前者私有,後者國有。這與推行私産制度是沒有衝突的”
,可見,産權理論並不一定得出土地私有化的結論。
周其仁教授的係列文章《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以下簡稱《事件》),流傳甚廣,試圖通過分析與農民收入有關的産權關係,得到關於土地私有化的結論。但他的分析並不成功,其中有關土地産權現狀的分析,概念模糊而且混亂。我以為,之所以有這種有意無意的模糊和混亂,是因為作者預設了結論。經濟學中不止一次地出現因為結論的需要而模糊概念的現象
,但是,經濟學既然是科學,結論應該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得出結論的過程。對於科學而言,手段正確與否的重要性遠遠超過結論的正確與否,為了某個結論而混淆概念是不可取的。
《事件》是這樣開頭的:“數年以來,我國經濟增長的速度在全球名列前茅。同期,占全體人口百分之七十的農民,平均收入基本沒有什麽增加。這兩件事情擺到一起,需要一個解釋”。
可是,經濟學對這一現象早有解釋
,1954年,經濟學家劉易斯發表了一篇論文,題為《無限勞動供給下的經濟發展》
,其中提出的增長模型不僅解釋了這一現象,甚至預言了在一切發展中國傢的發展初期,國民經濟的增長與農民收入的不增長,一定是同時發生的
。更早的時候,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已經指出,農業收入增長緩慢的原因在於勞動分工的限製,這兩個解釋加在一起,告訴我們一個基本原理:如果沒有足夠的非農就業機會,要從根本上解决農民收入增長停滯的問題是不可能的。而《事件》則暗示,産權問題解决了,這種現象就不會發生。這顯然是一個不現實的期望,由於作者期望的結果出了問題,後面那些以結果為目標的分析自然就漏洞百出了。
由界定産權而土地私有化,已經成為一種時髦,但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産權現狀到底如何,其實是衆說紛紜,其中認真分析的少,想當然的多,似乎衹要結論是私有化,前提馬虎一點也沒有關係。這種時髦,與《事件》中的産權概念混亂不無關係,所以就這篇文章來澄清有關土地産權的幾個概念,雖說是不得已,但也十分必要。産權最基本的內容是使用權、收益權和交易權,如果連土地産權現狀中的這幾個內容都沒有弄清楚,“産權界定”就成了一句空話。
此“使用權”不同於彼“使用權”
中國現行的農地産權制度是土地承包製,它來自中國農民的一項偉大創造:“家庭承包責任製”。沒有人不認為它是一項偉大的創造,衹不過很多人認為,它“偉大”得還不夠,所以應該被放棄了,放棄的理由是因為它對産權的界定還不足夠。
一般的說法是,土地承包製成功地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分離。在這裏,語言和它應該表達的內容之間出現了一點歧義,正是這點歧義,使得土地承包製的産權界定被麯解了,所以有這樣的問題:“那些推動土地使用權‘到戶’的力量,為什麽不同樣可以推動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到戶’呢?”
也就是說,土地承包製的現狀,使農民有了“土地使用權”,但沒有“土地收益權”。這就是語言歧義的後果了,土地承包製中的“土地使用權”概念,與産權經濟學中的“使用權”並不是一回事,“土地使用權”並不僅僅包含土地的“使用權”,而且還包含土地的“收益權”。土地不是小孩的玩具,不能得到收益,“使用權”是沒人要的
。在掙工分的時代,正是因為“收益權”的界定含糊,所以農民就悄悄地放棄“使用權”,出工不出力,留着力氣去“使用”自留地;而農民要求承包土地的動機,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明確獲得土地的收益權,土地承包合約的核心內容是“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規定的正是土地收益的所屬。土地承包合約是關於“收益權”的契約,這塊土地的收益權歸張三了,不用任何人操心,張三一傢自己會去“使用”這塊土地;如果將土地“使用權”給了張三,卻不讓他收穫,那是強迫勞役。所以,一紙承包契約,土地的收益權明明白白地“到戶”了,正是由於“收益權”的到戶,於是激發了農民“使用”土地的積極性。
土地上的收成,不僅僅是勞動的收益,而且包括了土地的産權收益。自從土地改革之後,土地的地租收益就歸農民所有了,而土地承包製以後,地租又回到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個人手中,農民不僅可以獲得全部的勞動所得,而且也獲得了土地的産權所得。市場中的農民,沒有土地也可以獲得勞動所得,稱為佃農
。既然佃農也可以獲得勞動所得,勞動所得就可以獨立於土地而存在,所以,與土地私有製相比,土地承包法所規定到戶的恰恰是土地的産權所得。由於人民公社制度模糊了農民的勞動所得,脫胎於人民公社制度的土地承包製自然被認為是界定了勞動所得,這是對的,但不完全,我們不能單方面強調勞動所得的界定而忽略它對産權所得的界定。在土地的産權討論中,地租的分配是不可忽略的核心內容。
由於獲得收益權是土地承包的動機,所以,當土地承包實現的時候,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就同時明確地到戶了。交易權略有不同,農民在開始承包的時候並沒有要求交易土地,當在農民的示範和推動下,立法者出臺了有關的臨時法律(政策、辦法、規定等等),明確將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界定給了農民個人,結果農民發現,根據這些臨時法律,他們所擁有的權利不僅僅是使用權和收益權,他們還可以將土地租給鄰居二哥耕種
,産權交易開始出現。這顯然超出了農民當初的要求,似乎也不是出於立法者刻意地設計,但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交易可以發生。我們應該這樣理解,如果將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清晰地界定給農民個人,同時又沒有明文禁止交易,不用任何人操心,交易自己就會發生
。産權理論還可以倒過來說:如果有交易發生,産權就界定清楚了[11]。沒有界定清楚的産權,是不可能交易的,沒有人可以出讓原本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在土地承包實施十幾年以後,《土地承包法》明文規定,農民的土地産權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和交易權。土地承包製,土地産權的三大基本權利齊了,一個也不少。
可見,土地承包語境中的“土地使用權”的內容遠遠超出産權語境中的“使用權”,一不小心弄混了,就容易出錯。
此流轉權就是彼交易權
土地承包法明文保護農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産權流轉既然的有償的,就是産權交易。土地承包法禁止買賣承包地,於是很多人以為土地承包製所規定的産權中缺失了土地交易權,並以此作為土地私有化的依據。土地承包製中農民的土地權利中,到底是否包含交易權?有趣的是,《事件》似乎一直在避免正面回答過這個問題。
《事件》中說,糧食限價以及各種壟斷經營限製及侵犯了農民的收益權和交易權,但他沒有說農民是否有土地交易權;《事件》中又說城市擴大過程中農民的交易權被剝奪,但還是沒有說,更多的沒有受城市擴大影響的農民是否擁有土地交易權。
“張三傢要種已經分給李四傢的地嗎?那就請付一個代價。這個代價,對李四而言,當然就是一筆收入。但是這筆收入,不是來自李四自己的勞動所得,而是來自李四放棄利用自己承包地的權利。
資産的自用權利一旦可以有償放棄和讓度,資産所有者就擁有一個未來的收入來源。這時,“資産”就轉為“資本”。資産(asset)和資本(capital)在中文裏衹有一字之差,但是經濟含義上可要差一大截。”
根據這樣的論述,農民是有交易權的,張三要種分給李四傢的地,不用人去“請”,李四也會嚮張三索取租金,而張三也明白,不支付租金,他就無法使用李四的地,這一切,都是當今農村正在發生的事情。這種産權交易,在《土地承包法》之前就存在並合法了,《土地承包法》衹不過在法律條文中明文規定保護農民的這種交易權利。有的人以為“土地租賃”不算交易,衹有“土地買賣”纔算交易。這是對經濟學交易概念的誤解,《事件》中已經指出了其中的錯誤所在,
這裏不再重複。科斯在他篇著名的文章
裏說,無論法官將污染排放的産權判給哪一方,另外一方都可以用貨幣的方式嚮對方購買這一權利,而産權讓渡方則可以得到一個收入流作為放棄産權的報酬。他說市場可以通過這種産權的交易達到資源的有效分配。張三使用李四的土地支付了代價,李四在出租土地的時候獲得了一個收入流,這與科斯的産權交易是完全等價的,是一個完整的産權交易過程。張三和李四明明做成了一單有關産權的生意,為什麽有那麽多人偏偏說他們沒有交易權?
《事件》的作者其實明白其中的道理,農民確實擁有土地的交易權,所以《事件》從來不明說土地承包製沒有交易權。而衹是不止一次地暗示:現行的土地承包製,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不可讓渡;農民沒有放棄農地自用的“喊價”權和交易權,並且“預言”,衹有當農民可以放棄農地自用並獲得收入的時候,農民的收入增長問題纔可以解决
。為什麽會是這樣,其中的奧妙衹有作者自己知道,別人不好隨意猜測。
土地買賣無非是未來租金的貼現支付而已,對於産權交易而言,租賃和買賣是完全等價的交易行為,在這個等價的關係中,地租是更基本的變量,這是經濟學最基本的常識。資本(土地)之所以有價值,完全是由它可以提供未來的收入流(租金)而决定的。任何有關産權的交易,在本質上都是基於未來收入流的交易,對土地而言,就是基於地租的交易。所以,以為土地承包製限製了産權中的交易權,顯然是出於想當然,沒有經濟學依據;另一種與此等價的想當然,是認為土地承包製限製了土地的集中經營。然而,在理論上,一切由土地經營效率引導的土地流轉,都可以在土地承包製中完全實現,在實踐中,土地的集中經營正在發生。
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需要一個過程,土地經營權是一個全新的産權形式,也是一個從來沒有出現過的“商品”,市場發育需要時間,市場規則還需要規範。如果連産權專傢都不認為這裏發生了交易,市場規範的理論和政策滯後就不奇怪了,市場發育緩慢也就在意料之中。
如何“進一步界定産權”?
《事件》在土地的“使用權”概念上混亂,在“交易權”概念上模糊,卻高調主張“進一步界定産權”。可是,“進一步界定産權”是什麽意思?是“進一步界定”産權,還是“進一步”界定産權?
産權界定,是一個“0
、1”過程,非此即彼,對於一個具體的對象,要麽産權沒有界定,要麽已經界定了。沒有界定的,如果交易費用不高,去界定它,而不是“進一步界定”;已經界定的,不存在“進一步界定”的問題。如果以為土地經營權
將産權界定了一半,比如衹有使用權,沒有收益權之類,所以要“進一步界定”,那麽錯了,産權不可能衹界定一半。土地經營權就是私有産權,衹不過是人們從來沒有見過的私有産權。法官判案,將産權判給張三或者李四,判决一下,産權界定,清清楚楚,沒有“進一步”的任何餘地。土地承包契約一簽,土地經營權就歸了張三或者李四,也沒有“進一步”的餘地。産權界定是一個法律過程,有人不明白這個道理,還要去對農民指手畫腳,那叫侵權,侵犯已經成為農民私産的産權。這時法律的任務不是界定産權,而是保護産權。我們經常聽到“農民的土地權利被剝奪”,正因為這些土地權利是農民的權利,纔有可能被剝奪,如果不是他的權利,連被剝奪的機會都沒有。土地經營權,是已經被法律所界定的私有産權。侵權的人不明白這個道理,所以纔去侵權;如果反對侵權的人也不明白這個道理,拿什麽反對侵權?
於是,“進一步界定産權”也許是“進一步”界定産權
。今天界定了産權甲,明天再界定産權乙,也可以叫“進一步界定産權”。籠統地這麽說,當然不會錯,不僅在中國不會錯,而且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都不會錯,因為由於交易費用的原因,市場中還有很多“公共品”産權不明,於是可以“進一步”界定那些仍然是“公共品”的産權。因為不會錯,所以大傢就放心大膽地說;但是,正因為它永遠都不會錯,所以說了也沒有意義,空話一句而已。界定産權,界定什麽東西的産權?總要有一個對象,離開了具體的對象,無所謂産權。
《事件》其實是不相信土地經營權是已經界定的産權,所以一定要找出這一産權的重大缺陷,開頭說農民沒有收益權,結果說錯了;後來又說農民“應該”有交易權,這句話雖不錯,可沒有意義,因為土地經營權已經包含了交易權。還有什麽缺陷?《事件》不說了,而說徵地制度不對
。徵地制度確實不對,但徵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承包製的産權界定無關。徵地制度之所以有缺陷,是因為它侵權,侵犯了已經被界定清楚的産權,侵犯了農民被法律賦予的權利。
一切與産權有關的問題,都可以用“進一步界定産權”來解决,這是《事件》的一個發明。但實際上,要解决與産權有關的問題,一個是界定産權,一個是保護産權,不可以混淆。任何界定清晰的産權,並不代表不會被侵權。一旦出現侵權,就要“進一步界定産權”,除了製造混亂以外,對保護産權沒有任何好處。界定産權和保護産權都是由法律來完成,法官一紙判决或國傢一紙法令,産權界定即告完成,而要保護産權不受侵犯,卻並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長期艱苦的工作,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恰當的法律體係。理論界普遍承認“知識産權”是界定清楚的産權,保護“知識産權”的工作尚且不如人意。如果連産權理論都不認為“土地經營權”是界定清楚的産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又從何說起?
農民的土地權利已經界定
前面說過,産權界定是一個法律過程,在《土地承包法》所規定的土地承包製中,土地雖然不是私産,但
“土地經營權”是私産;農民並不擁有土地,卻擁有土地所得。這其中的奧妙,正是家庭承包責任製的偉大之處,社會主義公有製下,也可以清楚地界定私有産權。為這種美妙的結合提供理論基礎的正是産權理論。
前面的分析已經說明,土地承包製清楚地規定了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交易權歸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所有,但如果我們再認真一點,我們就會發現,被稱為“土地使用權”的這一産權形式,其實恰恰在土地的“使用權”上受到了限製。法律規定,必須維持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這一土地政策和中國的人口政策一樣,是出於相同的原因。出於中國國情的考慮,幾乎沒有人對這一産權限製提出異議,以至於連産權專傢都忽略了這一限製。但這一限製不應該被忽略,因為它為我們討論産權提供了一個綫索,這一綫索就是,如果有必要,産權是可以限製的,所以,有關産權的理論中一直都有“産權殘缺”這一概念
。
土地承包製與土地私有製在土地收益權方面是完全相同的,這一點,我們衹需要相信中國農民的直覺就足夠了。他們正是為了可以獲得土地上的全部收成而發明了土地承包製,而這一制度本身也沒有辜負他們的期望。至於交易權,如果我們按照《事件》中的方法,將土地經營權的産權交易定義為:放棄使用權而獲得報酬,那麽土地的租賃就是完整意義的産權交易。有人認為租賃是短期行為,但三十年的時間對於一項農業經營决策而言,並不能算是“短期”。以為土地承包製禁止土地買賣就限製了交易權,是一種想當然,土地承包製並不禁止“放棄使用權而獲得報酬”。
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交易權在土地承包製中都得到了足夠充分的界定,農民有足夠的動機充分“使用”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也可以在不同的耕種效率之間自由地流轉,耕種能手可以配置更多的土地,而不願意耕種土地的人也可以獲得地租的收入。到目前為止,土地所有權的私有化與土地經營權的私有化之間的差別其實是及其細微的,土地作為農業生産資料,其資源配置的效率並沒有受到任何負面影響。但土地私有製與土地承包製畢竟是有區別的,如果我們不清楚其中的區別,有關的討論就全部成了無的放失。
土地承包製禁止買賣農地,並不妨礙土地的集中經營。高效率的農戶願意耕種更多的土地,完全可以通過租賃土地來實現。所謂禁止農地買賣,是禁止農民將地租所得貼現,換句話說,是保持地租權利主張的分散化,不允許地租主張權利嚮有資本囤積土地的人手中集中。對於任何資本而言,資本所得的分散與資本使用的集中都是不矛盾的。土地承包製僅僅是規定了地租所得的分散,並不妨礙土地“使用”的集中,其中的區別,至關重要,不可不察。以為土地承包製限製了土地集中經營的觀點,正是混淆了這種差別。另一方面,我們知道,土地私有製中,土地的集中並不一定是效率導嚮的集中,土地大戶將土地集中以後再分散出租給佃農耕種,是那種土地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可見,地租主張的分散或者集中,與土地的農業利用效率無關
,所以,以土地集中經營的效率為由,主張土地私有製是沒有意義的。
前面說過,如果有必要,産權限製也是可以的,衹要限製是公平且可以預期的,就是可接受的。那麽,為了保持地租主張的分散化,限製農民的土地處置權,禁止將地租收入貼現,是否必要呢?我認為是必要的。禁止土地買賣保證了農民持續擁有相對穩定的地租收入。儘管地租收入十分微薄,但交租卻曾經是農民最沉重的負擔;儘管地租還要受到自然條件變化的影響而波動,但相對於其它形式的資本收入而言,地租仍然是相對穩定的資本收入。對於數以億計的中國農民來說,離開土地的就業選擇並不多,他們獲得基本衣食的最主要手段還是耕種土地,對於他們來說,土地收成中被很多人認為是微不足道的地租收益的分配方式至關重要
,出於社會公平的考慮,法律將地租規定為農民所有,不允許地租的主張權轉移,使地租具有了社會保障的性質。由於國傢經濟實力的限製,現階段的農民是幾乎沒有任何其它形式的社會保障的,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係雖然最為理想,並在逐步實現的過程中,但似乎還不是馬上就可以實現的。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地租能否為農民提供足夠的保障,恰恰可以回答農民賣地能否致富的問題。奇怪的是,對“土地是社會保障”的批評,最為激烈的就是來自這兩個完全相反的方向,一個說地租不足以提供保障,農民沒有土地也無所謂;另一個說如果允許農民將地租貼現了,就能解决農民收入問題。這兩種對地租完全相反的基本估計,在反對“土地是社會保障”這一點上,竟然可以結成聯盟,實在不是經濟學之福。
既然不允許土地買賣的出發點是社會公平,效率的損失就在所難免,“土地是社會保障”的主張不應該諱言這一點。抽象地用效率損失來批評社會保障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抽象地說,社會保障本來就是以效率損失為代價。“比較可靠的國際經驗”告訴我們,明知道其中有效率損失,社會保障也是必要的。興一利必有一弊,不存在免費的午餐,土地承包製為農民保留了地租作為社會保障,必然要支付財産處置權的代價,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個人都要支付財産處置權被限製的代價,這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經濟學在公平與效率之間的爭論超過一百年,這一百年來,一邊是經濟學的唇槍舌劍,另一邊是世界各國都建立和完善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社會保障制度。孰優孰劣,利耶弊耶,仁智互見,本屬正常。如果有人真的發現土地承包製的這一公平原則得不償失,我倒願意看到精彩的經濟學分析
。
如果以經濟發達國傢的歷史來證明,農民不需要土地作為保障,顯然忽略了中國的一個最基本的國情,為超過四億的農村勞動力
提供就業機會,是任何一個發達國傢不曾經歷過的事情。與中國面臨的狀況相反,發達國傢在發展的初期所要解决的問題,是為高速發展的工業尋找足夠的勞動力,他們的做法是盡快割斷農民與土地的聯繫
。即使是勞動力缺乏,在這些國傢的歷史中,轉移到非農部門的農村勞動力也經歷過一個赤貧的過程。而在中國,工業化的過程並不足以吸納如此龐大的農村勞動力,用赤貧的手段將農村勞動力驅趕到非農部門就業顯然是不可能的,既沒有效果,也不符合我們所應該遵循的社會主義原則。中國在二十年的時間裏,為超過一億的農村勞動力提供了非農就業機會
,如此短暫的時間內有如此龐大數量的勞動力轉移,儘管是歷史上從來沒有發生過的偉大成就,但農村的勞動生産率仍然沒有因此得到顯著的提高,這就是中國所面臨的國情。發達國傢的農民收入可以隨着國傢工業化程度的提高而增長,並不是因為農民可以出售土地獲得資本
;而是因為隨着勞動力嚮非農部門的轉移,越來越少的農民耕種着基本相同數量的土地,勞動的生産率提高了,收入也就增加了。
就産權界定而言,土地私有製與土地承包製衹有一步之遙,主張土地私有製,其實質無非是認為農民如果可以賣地就可以致富,因為除此之外,土地私有製的一切效率都可以在土地承包製中得到實現。而主張土地承包製,無非是不同意“賣地致富”的理論,認為農民還需要土地作為生存的保障,因為即使是如此高速的經濟增長,也難以在短期內為如此龐大數量的農民提供非農部門的就業機會。
土地經營權是一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的産權形式,是中國的農民發明了這一産權形式,土地雖然不是私産,但
“土地經營權”是私産;農民並不擁有土地,卻擁有土地所得,使土地既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又可以成為私有産權,“一魚兩吃”。農民發明了一個衹有在中國才能出現的産權形式,卻給經濟學家留下了一個沒有先例可循的重任:如何認識這一産權形式,並設計出合理的法律體係保護這一産權?中國的基本國情决定了“中國特色”並非一句空話,理論創新也並非一句空話。可惜的是,中國農民的這一偉大創造,卻被太多的人視而不見,總覺得産權還沒有界定好,中國農民對於産權經濟學的貢獻,被中國的産權經濟學家所忽略,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有人會提出疑問,既然農民的土地産權已經界定,農民的收入問題為什麽還如此嚴峻。其實,這樣的疑問忽略了一個基本的概念,産權理論認為,市場之所以有效率,産權清晰是最重要的前提,也就是說,界定産權是市場效率的必要條件,但該理論從來就沒有得出過這樣的結論,認為界定産權是農民收入增長的充分條件。實際上,在市場競爭中,農業永遠都處於劣勢
,産權界定不可能最終解决農民收入增長停滯或者增長緩慢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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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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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五常:《經濟解釋》
[2]收益遞增長期被經濟學所忽略就是一例。布萊恩.阿瑟說: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希剋斯1939年就註意到收益遞增,“但是他警告說,承認收益遞增將導致經濟學理論中更為偉大的部分的崩潰。”(Arthur,
W. Brian. "Increasing Returns and the Two
Worlds of Business.").而阿瑟本人則在1987年被權威經濟學家告知:如果收益遞增現象存在,經濟學也不允許它存在。
[3]
前人早有解釋,並非後人就不可以有新的解釋。後人可以不同意前人的解釋,但不能無視前人解釋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劉易斯模型的解釋與亞當斯密對農業收入增長停滯的解釋在原則上是一致的。
[4] Lewis ,W.A.: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y of Labor.”
[5] 劉易斯模型中的“勞動力無限供給”,與“農民的平均收入基本沒有增加”是等價的。
[6]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引文全部來自周其仁:《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
[7] 公益事業除外。
[8]
《事件》說,城市居民沒有立錐之地,收入比有土地的農民好,所以農民有沒有土地不重要。我不知道這是什麽思維邏輯,中國的農民如果沒有土地,就衹能成為佃農
[9]
在有的地方,租賃的最初發生是由於土地稅的存在,租賃是以代耕代繳土地稅的形式出現的。
[10]
市場本來就是在産權清晰的條件下自然地發生的。
[11]
《事件》連行文語氣都在模仿張五常的《經濟解釋》,但不知對《經濟解釋》這一結論有何解釋?
[12]“一塊土地究竟值多少錢,是由這塊土地未來生長的莊稼所可能提供的淨收益决定的。所以,是産出流的市值决定了財富的價值。
”(見《事件》)
[13] 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14] 《事件》中說:“我要拿一個判斷放在這裏打擂臺:除非在擴大農民資産‘資本化’的方向上大做文章,任你‘調節需求’的高手如雲,要顯著增加農民收入,門也沒有。”這一擂臺,《事件》必勝。因為“擴大農民資産‘資本化’的方向上大做文章”這句話,本身就大有文章,衹要農民收入沒有顯著增加,都可以說成是文章還沒有做足,因為沒有定義什麽時候文章就做足了;而一旦農民收入有所增加,都可以說成是這個文章做得好,因為《事件》定義的“資本化”是“資産的自用權利可以有償放棄和讓渡”,而農民的土地自用權利已經“可以有償放棄和讓渡”,於是,農民資産的“資本化”已經完成。
[15]
用土地經營權來替代土地使用權似乎要好一些,“經營”是要掙錢的,顯然比“使用”衹出力不收益要準確一些。而且不會和産權語境的“使用權”混淆。
[16]
一個流行於經濟學的概念,可以有多種解讀方式,實在不是一件好事。
[17] 《事件》說,廢了“徵地+補償+批租”制度,農民收入就可以大幅度增加,我對此表示懷疑;因為《事件》又說“比較可靠的國際經驗是,在工業化城市化高速推進的條件下,土地産權租金為産權的主人帶來大量收入。”對這一判斷,我倒十分同意,正因為我同意這一斷言,所以我懷疑前一個斷言,原因很簡單,在“比較可靠的國際經驗”中,那些土地産權的主人都不是我們所討論的農民。中國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在土地真正成為城市社區之前,農民一直是産權租金的主人,這完全是土地不可以買賣的結果。認為如果由農民决定什麽時候以及以什麽價格出售土地,農民就可以獲得土地“農轉非”的全部地租增值,實在過於浪漫了。當年,有一傢上市公司的股票漲到100元,人人都認為以1元錢獲得公司配售股票的公司員工都發財了,而這些沒有發財的員工反問了一個問題:如果你用1元錢買的股票,當價格漲到2元的時候,你賣不賣?回答不賣的人全是事後諸葛亮。實際上,大多數人在不到2元的時候就將其出手了!當然,確實有一個人獲得了全部的增值收益,這個人有兩個特點,第一,他不等錢用,第二,由於某些限製,他不能隨便賣股票,這個人就是這傢公司的董事長。農民根本沒有囤積土地的財力,如果土地是可以不受限製買賣的,
“土地産權的主人”當然可以發財,但他們絶不是當初獲得土地分配的農民。發展經濟學幾十年,沒有發現任何關於發展中國傢的農民有賣地致富的“國際經驗”。
目前的徵地制度確實是有缺陷的。法律將農地的“土地産權租金”所有人規定為農民,是出於社會公平的考慮,因而使“土地産權租金”具有了社會保障的性質,而徵地制度恰恰在這一點上,與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所以它是有缺陷的。與法律精神一致的徵地制度應該是,將“補償”改為“保障”。在沒有提供替代保障之前,不可以剝奪農民被法律賦予的“土地産權租金”。
[18] 關於“産權殘缺”的概念,可以參照《事件》中有關的介紹。
[19]
嚴格地說,地租主張分散應該更有效率,因為衹有這時的租金纔真實反映了土地的産權所得。而當土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時候,由於大批的農民因生存需要租佃土地,租金一定會因人為製造土地供給不足而上升,這種由壟斷造成的價格扭麯顯然是無效率的。
[20]
地租收益的分配方式的重要性還可以得到“可靠的國際經驗”的支持,許多成功的經濟起飛過程,都與強製地租主張分散化的土地改革有關。
[21]
周其仁教授和林毅夫教授一起研討農村土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有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周教授認為,地租貼現足以解决農民的收入增長問題;林教授認為地租微薄,根本不足以保障。中國農村,地租到底幾何?
[22]
重複一下是必要的,在市場中,農民衹能獲得從農業地租到商業地租龐大增值中的很小一部分,經濟學也從來沒有觀察到發展中國傢的農民依靠賣地致富解决農村的發展問題。經濟學理論中,當資本流嚮不發達地區,不發達地區主要依靠勞動力收入的提高,而不是地租的提高而受益。《建議》將農村經濟的發展寄希望於城市面積的擴大,也是一傢之說,但應該做更多的理論準備。
[23]
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有九億農民,其中勞動力超過四億。
[24]
至少英國在這個過程中就動用了立法工具達到這一目的。見邁剋爾.佩羅曼:《資本主義的誕生》。
[25]
不同的統計來源有不同的數據結論,但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加上鄉鎮企業的就業人口超過一億應該是最保守的估計。
[26]《事件》過高地估計了土地轉化為貨幣資本對農民收入增長的意義,歷史上並沒有出現過大批農民成為資本運營者的記載。
[27]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論述了其中的道理,土地對分工的限製是農業收入增長停滯的根本原因。而市場發達國傢的農業都需要非市場的國傢補貼也佐證了這一判斷。
編輯員:china028
轉自“學說連綫”http://www.xslx.com
文章作者:wobujiang
用産權理論來證明土地私有化,是中國經濟學的一項發明,但如何從産權理論跳躍到土地私有化,大多數文章都語焉不詳。用産權理論語匯討論中國問題的文獻,似乎都處於這樣一種狀態:好象衹要說産權界定不清晰,總是沒有錯的,衹要是主張“進一步”界定産權,也是不會錯的,於是土地私有化就成了概念推理的邏輯結論,用産權語匯在中國推行私有化,三句話就說完了。如此簡單,難怪趨之者衆。可惜的是,恰恰是産權理論不認可這種思維方式。産權理論的精髓在於具體分析每一個具體的契約,科斯本人就是這方面的典範。對於在中國出現的土地承包制度,産權理論應該有這樣的結論:“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主要是把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前者私有,後者國有。這與推行私産制度是沒有衝突的”
周其仁教授的係列文章《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以下簡稱《事件》),流傳甚廣,試圖通過分析與農民收入有關的産權關係,得到關於土地私有化的結論。但他的分析並不成功,其中有關土地産權現狀的分析,概念模糊而且混亂。我以為,之所以有這種有意無意的模糊和混亂,是因為作者預設了結論。經濟學中不止一次地出現因為結論的需要而模糊概念的現象
《事件》是這樣開頭的:“數年以來,我國經濟增長的速度在全球名列前茅。同期,占全體人口百分之七十的農民,平均收入基本沒有什麽增加。這兩件事情擺到一起,需要一個解釋”。
可是,經濟學對這一現象早有解釋
由界定産權而土地私有化,已經成為一種時髦,但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産權現狀到底如何,其實是衆說紛紜,其中認真分析的少,想當然的多,似乎衹要結論是私有化,前提馬虎一點也沒有關係。這種時髦,與《事件》中的産權概念混亂不無關係,所以就這篇文章來澄清有關土地産權的幾個概念,雖說是不得已,但也十分必要。産權最基本的內容是使用權、收益權和交易權,如果連土地産權現狀中的這幾個內容都沒有弄清楚,“産權界定”就成了一句空話。
此“使用權”不同於彼“使用權”
中國現行的農地産權制度是土地承包製,它來自中國農民的一項偉大創造:“家庭承包責任製”。沒有人不認為它是一項偉大的創造,衹不過很多人認為,它“偉大”得還不夠,所以應該被放棄了,放棄的理由是因為它對産權的界定還不足夠。
一般的說法是,土地承包製成功地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分離。在這裏,語言和它應該表達的內容之間出現了一點歧義,正是這點歧義,使得土地承包製的産權界定被麯解了,所以有這樣的問題:“那些推動土地使用權‘到戶’的力量,為什麽不同樣可以推動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到戶’呢?”
土地上的收成,不僅僅是勞動的收益,而且包括了土地的産權收益。自從土地改革之後,土地的地租收益就歸農民所有了,而土地承包製以後,地租又回到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個人手中,農民不僅可以獲得全部的勞動所得,而且也獲得了土地的産權所得。市場中的農民,沒有土地也可以獲得勞動所得,稱為佃農
由於獲得收益權是土地承包的動機,所以,當土地承包實現的時候,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就同時明確地到戶了。交易權略有不同,農民在開始承包的時候並沒有要求交易土地,當在農民的示範和推動下,立法者出臺了有關的臨時法律(政策、辦法、規定等等),明確將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界定給了農民個人,結果農民發現,根據這些臨時法律,他們所擁有的權利不僅僅是使用權和收益權,他們還可以將土地租給鄰居二哥耕種
可見,土地承包語境中的“土地使用權”的內容遠遠超出産權語境中的“使用權”,一不小心弄混了,就容易出錯。
此流轉權就是彼交易權
土地承包法明文保護農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産權流轉既然的有償的,就是産權交易。土地承包法禁止買賣承包地,於是很多人以為土地承包製所規定的産權中缺失了土地交易權,並以此作為土地私有化的依據。土地承包製中農民的土地權利中,到底是否包含交易權?有趣的是,《事件》似乎一直在避免正面回答過這個問題。
《事件》中說,糧食限價以及各種壟斷經營限製及侵犯了農民的收益權和交易權,但他沒有說農民是否有土地交易權;《事件》中又說城市擴大過程中農民的交易權被剝奪,但還是沒有說,更多的沒有受城市擴大影響的農民是否擁有土地交易權。
“張三傢要種已經分給李四傢的地嗎?那就請付一個代價。這個代價,對李四而言,當然就是一筆收入。但是這筆收入,不是來自李四自己的勞動所得,而是來自李四放棄利用自己承包地的權利。
資産的自用權利一旦可以有償放棄和讓度,資産所有者就擁有一個未來的收入來源。這時,“資産”就轉為“資本”。資産(asset)和資本(capital)在中文裏衹有一字之差,但是經濟含義上可要差一大截。”
根據這樣的論述,農民是有交易權的,張三要種分給李四傢的地,不用人去“請”,李四也會嚮張三索取租金,而張三也明白,不支付租金,他就無法使用李四的地,這一切,都是當今農村正在發生的事情。這種産權交易,在《土地承包法》之前就存在並合法了,《土地承包法》衹不過在法律條文中明文規定保護農民的這種交易權利。有的人以為“土地租賃”不算交易,衹有“土地買賣”纔算交易。這是對經濟學交易概念的誤解,《事件》中已經指出了其中的錯誤所在,
《事件》的作者其實明白其中的道理,農民確實擁有土地的交易權,所以《事件》從來不明說土地承包製沒有交易權。而衹是不止一次地暗示:現行的土地承包製,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不可讓渡;農民沒有放棄農地自用的“喊價”權和交易權,並且“預言”,衹有當農民可以放棄農地自用並獲得收入的時候,農民的收入增長問題纔可以解决
土地買賣無非是未來租金的貼現支付而已,對於産權交易而言,租賃和買賣是完全等價的交易行為,在這個等價的關係中,地租是更基本的變量,這是經濟學最基本的常識。資本(土地)之所以有價值,完全是由它可以提供未來的收入流(租金)而决定的。任何有關産權的交易,在本質上都是基於未來收入流的交易,對土地而言,就是基於地租的交易。所以,以為土地承包製限製了産權中的交易權,顯然是出於想當然,沒有經濟學依據;另一種與此等價的想當然,是認為土地承包製限製了土地的集中經營。然而,在理論上,一切由土地經營效率引導的土地流轉,都可以在土地承包製中完全實現,在實踐中,土地的集中經營正在發生。
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需要一個過程,土地經營權是一個全新的産權形式,也是一個從來沒有出現過的“商品”,市場發育需要時間,市場規則還需要規範。如果連産權專傢都不認為這裏發生了交易,市場規範的理論和政策滯後就不奇怪了,市場發育緩慢也就在意料之中。
如何“進一步界定産權”?
《事件》在土地的“使用權”概念上混亂,在“交易權”概念上模糊,卻高調主張“進一步界定産權”。可是,“進一步界定産權”是什麽意思?是“進一步界定”産權,還是“進一步”界定産權?
産權界定,是一個“0
、1”過程,非此即彼,對於一個具體的對象,要麽産權沒有界定,要麽已經界定了。沒有界定的,如果交易費用不高,去界定它,而不是“進一步界定”;已經界定的,不存在“進一步界定”的問題。如果以為土地經營權
於是,“進一步界定産權”也許是“進一步”界定産權
《事件》其實是不相信土地經營權是已經界定的産權,所以一定要找出這一産權的重大缺陷,開頭說農民沒有收益權,結果說錯了;後來又說農民“應該”有交易權,這句話雖不錯,可沒有意義,因為土地經營權已經包含了交易權。還有什麽缺陷?《事件》不說了,而說徵地制度不對
一切與産權有關的問題,都可以用“進一步界定産權”來解决,這是《事件》的一個發明。但實際上,要解决與産權有關的問題,一個是界定産權,一個是保護産權,不可以混淆。任何界定清晰的産權,並不代表不會被侵權。一旦出現侵權,就要“進一步界定産權”,除了製造混亂以外,對保護産權沒有任何好處。界定産權和保護産權都是由法律來完成,法官一紙判决或國傢一紙法令,産權界定即告完成,而要保護産權不受侵犯,卻並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長期艱苦的工作,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恰當的法律體係。理論界普遍承認“知識産權”是界定清楚的産權,保護“知識産權”的工作尚且不如人意。如果連産權理論都不認為“土地經營權”是界定清楚的産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又從何說起?
農民的土地權利已經界定
前面說過,産權界定是一個法律過程,在《土地承包法》所規定的土地承包製中,土地雖然不是私産,但
“土地經營權”是私産;農民並不擁有土地,卻擁有土地所得。這其中的奧妙,正是家庭承包責任製的偉大之處,社會主義公有製下,也可以清楚地界定私有産權。為這種美妙的結合提供理論基礎的正是産權理論。
前面的分析已經說明,土地承包製清楚地規定了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交易權歸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所有,但如果我們再認真一點,我們就會發現,被稱為“土地使用權”的這一産權形式,其實恰恰在土地的“使用權”上受到了限製。法律規定,必須維持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這一土地政策和中國的人口政策一樣,是出於相同的原因。出於中國國情的考慮,幾乎沒有人對這一産權限製提出異議,以至於連産權專傢都忽略了這一限製。但這一限製不應該被忽略,因為它為我們討論産權提供了一個綫索,這一綫索就是,如果有必要,産權是可以限製的,所以,有關産權的理論中一直都有“産權殘缺”這一概念
土地承包製與土地私有製在土地收益權方面是完全相同的,這一點,我們衹需要相信中國農民的直覺就足夠了。他們正是為了可以獲得土地上的全部收成而發明了土地承包製,而這一制度本身也沒有辜負他們的期望。至於交易權,如果我們按照《事件》中的方法,將土地經營權的産權交易定義為:放棄使用權而獲得報酬,那麽土地的租賃就是完整意義的産權交易。有人認為租賃是短期行為,但三十年的時間對於一項農業經營决策而言,並不能算是“短期”。以為土地承包製禁止土地買賣就限製了交易權,是一種想當然,土地承包製並不禁止“放棄使用權而獲得報酬”。
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交易權在土地承包製中都得到了足夠充分的界定,農民有足夠的動機充分“使用”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也可以在不同的耕種效率之間自由地流轉,耕種能手可以配置更多的土地,而不願意耕種土地的人也可以獲得地租的收入。到目前為止,土地所有權的私有化與土地經營權的私有化之間的差別其實是及其細微的,土地作為農業生産資料,其資源配置的效率並沒有受到任何負面影響。但土地私有製與土地承包製畢竟是有區別的,如果我們不清楚其中的區別,有關的討論就全部成了無的放失。
土地承包製禁止買賣農地,並不妨礙土地的集中經營。高效率的農戶願意耕種更多的土地,完全可以通過租賃土地來實現。所謂禁止農地買賣,是禁止農民將地租所得貼現,換句話說,是保持地租權利主張的分散化,不允許地租主張權利嚮有資本囤積土地的人手中集中。對於任何資本而言,資本所得的分散與資本使用的集中都是不矛盾的。土地承包製僅僅是規定了地租所得的分散,並不妨礙土地“使用”的集中,其中的區別,至關重要,不可不察。以為土地承包製限製了土地集中經營的觀點,正是混淆了這種差別。另一方面,我們知道,土地私有製中,土地的集中並不一定是效率導嚮的集中,土地大戶將土地集中以後再分散出租給佃農耕種,是那種土地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可見,地租主張的分散或者集中,與土地的農業利用效率無關
前面說過,如果有必要,産權限製也是可以的,衹要限製是公平且可以預期的,就是可接受的。那麽,為了保持地租主張的分散化,限製農民的土地處置權,禁止將地租收入貼現,是否必要呢?我認為是必要的。禁止土地買賣保證了農民持續擁有相對穩定的地租收入。儘管地租收入十分微薄,但交租卻曾經是農民最沉重的負擔;儘管地租還要受到自然條件變化的影響而波動,但相對於其它形式的資本收入而言,地租仍然是相對穩定的資本收入。對於數以億計的中國農民來說,離開土地的就業選擇並不多,他們獲得基本衣食的最主要手段還是耕種土地,對於他們來說,土地收成中被很多人認為是微不足道的地租收益的分配方式至關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地租能否為農民提供足夠的保障,恰恰可以回答農民賣地能否致富的問題。奇怪的是,對“土地是社會保障”的批評,最為激烈的就是來自這兩個完全相反的方向,一個說地租不足以提供保障,農民沒有土地也無所謂;另一個說如果允許農民將地租貼現了,就能解决農民收入問題。這兩種對地租完全相反的基本估計,在反對“土地是社會保障”這一點上,竟然可以結成聯盟,實在不是經濟學之福。
既然不允許土地買賣的出發點是社會公平,效率的損失就在所難免,“土地是社會保障”的主張不應該諱言這一點。抽象地用效率損失來批評社會保障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抽象地說,社會保障本來就是以效率損失為代價。“比較可靠的國際經驗”告訴我們,明知道其中有效率損失,社會保障也是必要的。興一利必有一弊,不存在免費的午餐,土地承包製為農民保留了地租作為社會保障,必然要支付財産處置權的代價,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個人都要支付財産處置權被限製的代價,這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經濟學在公平與效率之間的爭論超過一百年,這一百年來,一邊是經濟學的唇槍舌劍,另一邊是世界各國都建立和完善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社會保障制度。孰優孰劣,利耶弊耶,仁智互見,本屬正常。如果有人真的發現土地承包製的這一公平原則得不償失,我倒願意看到精彩的經濟學分析
如果以經濟發達國傢的歷史來證明,農民不需要土地作為保障,顯然忽略了中國的一個最基本的國情,為超過四億的農村勞動力
就産權界定而言,土地私有製與土地承包製衹有一步之遙,主張土地私有製,其實質無非是認為農民如果可以賣地就可以致富,因為除此之外,土地私有製的一切效率都可以在土地承包製中得到實現。而主張土地承包製,無非是不同意“賣地致富”的理論,認為農民還需要土地作為生存的保障,因為即使是如此高速的經濟增長,也難以在短期內為如此龐大數量的農民提供非農部門的就業機會。
土地經營權是一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的産權形式,是中國的農民發明了這一産權形式,土地雖然不是私産,但
“土地經營權”是私産;農民並不擁有土地,卻擁有土地所得,使土地既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又可以成為私有産權,“一魚兩吃”。農民發明了一個衹有在中國才能出現的産權形式,卻給經濟學家留下了一個沒有先例可循的重任:如何認識這一産權形式,並設計出合理的法律體係保護這一産權?中國的基本國情决定了“中國特色”並非一句空話,理論創新也並非一句空話。可惜的是,中國農民的這一偉大創造,卻被太多的人視而不見,總覺得産權還沒有界定好,中國農民對於産權經濟學的貢獻,被中國的産權經濟學家所忽略,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有人會提出疑問,既然農民的土地産權已經界定,農民的收入問題為什麽還如此嚴峻。其實,這樣的疑問忽略了一個基本的概念,産權理論認為,市場之所以有效率,産權清晰是最重要的前提,也就是說,界定産權是市場效率的必要條件,但該理論從來就沒有得出過這樣的結論,認為界定産權是農民收入增長的充分條件。實際上,在市場競爭中,農業永遠都處於劣勢
參考文獻:
邁剋爾.佩羅曼:《資本主義的誕生》,裴達鷹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亞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年
張五常:《經濟解釋》,香港花千樹出版公司,2002年
周其仁:《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
Coase,Ronald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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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wis ,W.A.: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y of Labor.”The 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 47(3):139-191.
19540
Arthur, W. Brian. "Increasing Returns and the
Two Worlds of Busines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July-August 1996)
--------
[1]
張五常:《經濟解釋》
[2]收益遞增長期被經濟學所忽略就是一例。布萊恩.阿瑟說: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希剋斯1939年就註意到收益遞增,“但是他警告說,承認收益遞增將導致經濟學理論中更為偉大的部分的崩潰。”(Arthur,
W. Brian. "Increasing Returns and the Two
Worlds of Business.").而阿瑟本人則在1987年被權威經濟學家告知:如果收益遞增現象存在,經濟學也不允許它存在。
[3]
前人早有解釋,並非後人就不可以有新的解釋。後人可以不同意前人的解釋,但不能無視前人解釋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劉易斯模型的解釋與亞當斯密對農業收入增長停滯的解釋在原則上是一致的。
[4] Lewis ,W.A.: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y of Labor.”
[5] 劉易斯模型中的“勞動力無限供給”,與“農民的平均收入基本沒有增加”是等價的。
[6]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引文全部來自周其仁:《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
[7] 公益事業除外。
[8]
《事件》說,城市居民沒有立錐之地,收入比有土地的農民好,所以農民有沒有土地不重要。我不知道這是什麽思維邏輯,中國的農民如果沒有土地,就衹能成為佃農
[9]
在有的地方,租賃的最初發生是由於土地稅的存在,租賃是以代耕代繳土地稅的形式出現的。
[10]
市場本來就是在産權清晰的條件下自然地發生的。
[11]
《事件》連行文語氣都在模仿張五常的《經濟解釋》,但不知對《經濟解釋》這一結論有何解釋?
[12]“一塊土地究竟值多少錢,是由這塊土地未來生長的莊稼所可能提供的淨收益决定的。所以,是産出流的市值决定了財富的價值。
”(見《事件》)
[13] 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14] 《事件》中說:“我要拿一個判斷放在這裏打擂臺:除非在擴大農民資産‘資本化’的方向上大做文章,任你‘調節需求’的高手如雲,要顯著增加農民收入,門也沒有。”這一擂臺,《事件》必勝。因為“擴大農民資産‘資本化’的方向上大做文章”這句話,本身就大有文章,衹要農民收入沒有顯著增加,都可以說成是文章還沒有做足,因為沒有定義什麽時候文章就做足了;而一旦農民收入有所增加,都可以說成是這個文章做得好,因為《事件》定義的“資本化”是“資産的自用權利可以有償放棄和讓渡”,而農民的土地自用權利已經“可以有償放棄和讓渡”,於是,農民資産的“資本化”已經完成。
[15]
用土地經營權來替代土地使用權似乎要好一些,“經營”是要掙錢的,顯然比“使用”衹出力不收益要準確一些。而且不會和産權語境的“使用權”混淆。
[16]
一個流行於經濟學的概念,可以有多種解讀方式,實在不是一件好事。
[17] 《事件》說,廢了“徵地+補償+批租”制度,農民收入就可以大幅度增加,我對此表示懷疑;因為《事件》又說“比較可靠的國際經驗是,在工業化城市化高速推進的條件下,土地産權租金為産權的主人帶來大量收入。”對這一判斷,我倒十分同意,正因為我同意這一斷言,所以我懷疑前一個斷言,原因很簡單,在“比較可靠的國際經驗”中,那些土地産權的主人都不是我們所討論的農民。中國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在土地真正成為城市社區之前,農民一直是産權租金的主人,這完全是土地不可以買賣的結果。認為如果由農民决定什麽時候以及以什麽價格出售土地,農民就可以獲得土地“農轉非”的全部地租增值,實在過於浪漫了。當年,有一傢上市公司的股票漲到100元,人人都認為以1元錢獲得公司配售股票的公司員工都發財了,而這些沒有發財的員工反問了一個問題:如果你用1元錢買的股票,當價格漲到2元的時候,你賣不賣?回答不賣的人全是事後諸葛亮。實際上,大多數人在不到2元的時候就將其出手了!當然,確實有一個人獲得了全部的增值收益,這個人有兩個特點,第一,他不等錢用,第二,由於某些限製,他不能隨便賣股票,這個人就是這傢公司的董事長。農民根本沒有囤積土地的財力,如果土地是可以不受限製買賣的,
“土地産權的主人”當然可以發財,但他們絶不是當初獲得土地分配的農民。發展經濟學幾十年,沒有發現任何關於發展中國傢的農民有賣地致富的“國際經驗”。
目前的徵地制度確實是有缺陷的。法律將農地的“土地産權租金”所有人規定為農民,是出於社會公平的考慮,因而使“土地産權租金”具有了社會保障的性質,而徵地制度恰恰在這一點上,與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所以它是有缺陷的。與法律精神一致的徵地制度應該是,將“補償”改為“保障”。在沒有提供替代保障之前,不可以剝奪農民被法律賦予的“土地産權租金”。
[18] 關於“産權殘缺”的概念,可以參照《事件》中有關的介紹。
[19]
嚴格地說,地租主張分散應該更有效率,因為衹有這時的租金纔真實反映了土地的産權所得。而當土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時候,由於大批的農民因生存需要租佃土地,租金一定會因人為製造土地供給不足而上升,這種由壟斷造成的價格扭麯顯然是無效率的。
[20]
地租收益的分配方式的重要性還可以得到“可靠的國際經驗”的支持,許多成功的經濟起飛過程,都與強製地租主張分散化的土地改革有關。
[21]
周其仁教授和林毅夫教授一起研討農村土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有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周教授認為,地租貼現足以解决農民的收入增長問題;林教授認為地租微薄,根本不足以保障。中國農村,地租到底幾何?
[22]
重複一下是必要的,在市場中,農民衹能獲得從農業地租到商業地租龐大增值中的很小一部分,經濟學也從來沒有觀察到發展中國傢的農民依靠賣地致富解决農村的發展問題。經濟學理論中,當資本流嚮不發達地區,不發達地區主要依靠勞動力收入的提高,而不是地租的提高而受益。《建議》將農村經濟的發展寄希望於城市面積的擴大,也是一傢之說,但應該做更多的理論準備。
[23]
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有九億農民,其中勞動力超過四億。
[24]
至少英國在這個過程中就動用了立法工具達到這一目的。見邁剋爾.佩羅曼:《資本主義的誕生》。
[25]
不同的統計來源有不同的數據結論,但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加上鄉鎮企業的就業人口超過一億應該是最保守的估計。
[26]《事件》過高地估計了土地轉化為貨幣資本對農民收入增長的意義,歷史上並沒有出現過大批農民成為資本運營者的記載。
[27]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論述了其中的道理,土地對分工的限製是農業收入增長停滯的根本原因。而市場發達國傢的農業都需要非市場的國傢補貼也佐證了這一判斷。
編輯員: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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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誇大非公有製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文章作者:姚傢祥
現階段,非公有製經濟發展迅猛,引起了所有製結構的顯著變化。在這種經濟發展態勢面前,有些經濟學者尤其是一些經濟工作者和私營企業傢,不甘心非公有製經濟處於輔助、補充地位,總想找點根據來為其“正名”,提出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由原來的“制度外”進入“制度內”,因而它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非公有製經濟是公有製經濟“有益補充”的論斷已經過時,現在開始用“共同發展”取代“補充”了,再談所有製關係的“補充論”是一種僵化的表現;“非公有製經濟未必永遠是補充,而是平等競爭,共同發展”。一句話,非公有製經濟與公有製經濟應該平起平坐,平分秋色,不分主次,處於同等地位。
這些觀點都誇大了非公有製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是十分錯誤的,必須予以澄清,以避免造成理論的誤導和對經濟工作的負面影響。我們認為,現階段,無論非公有製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發揮多大作用,在某些領域具有什麽樣的特殊地位,但相對於公有製經濟來說,它也衹能處於一種輔助的、補充的地位。
1、從馬剋思主義關於生産方式一元論的理論看,經濟基礎不可能多元化。
經濟基礎是生産關係的總和,也就是社會的經濟結構。馬剋思說:這些生産關係的總和是指“同他們的物質生産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産關係。這些生産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馬剋思恩格斯選集》第2捲第28頁)生産資料所有製是生産關係的核心內容和基礎,它决定着生産關係的性質。任何社會中都存在着多種所有製形式,其中必定有一種所有製形式占統治地位,起主導作用。這種占統治地位、起主導作用的所有製形式就構成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即我們所稱的生産方式。這就是馬剋思列寧主義經濟學的生産方式一元論思想。
這一理論清楚地表明,判斷一種所有製形式屬於何種性質的經濟基礎,首先要看它的所有製性質,這是判斷不同社會的所有製形式屬於何種性質的經濟基礎的標準;判斷同一社會的多種所有製形式屬於何種性質的經濟基礎,主要看它在諸多所有製形式中占什麽地位,起什麽作用。同一社會中,所有製形式是多樣化的,而經濟基礎卻不可多元化。衹有那種占統治地位、起主導作用的所有製形式纔是該社會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的所有製形式。我國現階段的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它不是社會主義經濟即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組成部分。它屬於資本主義生産關係性質,在諸多所有製形式中不占統治地位,對國民經濟不起主導作用。因此,它不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而衹能把“公有製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我國憲法的規定)。如果把非公有製經濟說成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不僅在理論上造成混亂,導致混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與資本主義經濟基礎的原則界限,而且在實踐上造成損害,導致取消公有製的主體地位。
2、從不同社會形態的所有製結構看,不同的所有製形式都有主次之分,不可能平起平坐,平分秋色。
歷史上的一切社會中,所有製都不可能是單一的,都會存在多種所有製形式。但任何社會裏,總有一種所有製形式占主體地位,其基本內涵就是該生産關係占主體地位,其他所有製形式則處於次要的、被支配的地位。有主就必有次,“主”是相對於“次”而言的,有主體地位就必有次要地位,“主體地位”是相對於“次要地位”而言的,二者不可能平起平坐,平分秋色。馬剋思說:“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種一定的生産决定其他一切生産的地位和影響,因而它的關係也决定其他一切關係持位和影響。這是一種普照的光,它掩蓋了一切其他色彩,改變着它們的特點。這是一種特殊的,它决定着它裏面顯露出來的一切存在的比重。”(《馬剋思恩格斯選集》第2捲第24頁)這清楚地表明,占主體地位的所有製形式即占主體地位的生産關係,製約並决定着其他所有製形式的存在和發展,而社會制度的性質恰恰是由占主體地位的所有製形式的性質所决定的。在資本主義社會裏,除了資産階級私有製外,還存在有勞動者個人所有製、地主階級所有製等等,資産階級私有製占主體地位,决定了整個制度的資本主義性質。我國是社會主義社會,也存在有多種所有製形式,公有製經濟處於主體地位,而其他非公有製經濟的所有製形式處於次要的地位,占主體地位的公有製决定了我國社會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
以公有製為主體,意味着公有製在量上和質上占居主要地位,公有製經濟之外的其他所有製形式衹能處於次要地位,衹能作為公有製的補充。若非公有製經濟成為主體,那麽,公有製就會相應地喪失主體地位,我國就不成其為社會主義社會,而變成別的性質的社會了,這是現實的、必然的邏輯。
3、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涵看,社會主義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是一個總體內並存的主從兩方面。
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一個完整的總體,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堅持改革的社會主義方向,在所有製改革時,必須堅持公有製的主體地位,以維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體現社會主義本質;另一方面,是非公有製經濟的存在與發展。這表明,我國發展非公有製經濟不是權宜之計,而是要長期堅持的基本經濟制度。因此,對它們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我們既要反對那種脫離國情,超越生産力發展水平的單一公有製,也要反對那種不註重加強公有製經濟,而衹熱衷於發展非公有製經濟的主張。
同時我們必須明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這一基本經濟制度的兩個方面並不是對等的,不是平分秋色,而是主從關係。一個是主體,一個是補充。我們一定要正確處理好主體和補充的辯證關係。沒有主體就無所謂補充。反之,沒有補充也就難以顯示主體。鄧小平講得很清楚:“我們在改革中堅持了兩條,一條是公有製經濟始終占主體地位,一條是發展經濟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終避免兩極分化。我們吸收外資,允許個體經濟發展,不會影響以公有製經濟為主體這一基本點。相反地,吸收外資也好,允許個體經濟的存在和發展也好,歸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發展生産力,加強公有製經濟。”(《鄧小平文選》第3捲第149頁)所以,必須實行二者的有機結合,並使主體和補充各得其所,以保持其各自的地位。如果強調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就忽略了誰主誰次,甚至否定公有製經濟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就會走嚮邪路。
4、從黨的一貫政策看,“補充”與“共同發展”並非是非此即彼的兩個對立關係。
縱觀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以來的文件,提出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並非始於十五大,也不存在由“補充”到“共同發展”的理論對立。在十三大報告中,就明確提出:“在公有製為主體的前提下繼續發展多種所有製經濟”。在十四大報告裏說的更為明確:“在所有製結構上,以公有製包括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經濟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多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這裏,是把“主體”、“補充”、“共同發展”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來的,並沒有把“補充”同“共同發展”看作是兩種對立的不相容的理論。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决定》再次強調“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方針”。在這個文件中沒有提“補充”,但在以後的許多重要文獻中繼續將“補充”與“共同發展”並論。如江澤民同志1995年5~6月在上海、長春的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中說:“堅持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重大方針”、“在積極促進公有製經濟發展的同時,鼓勵個體、經營、外資等其他經濟成分的發展,作為公有製經濟的補充。”(《江澤民同志理論論述大事紀要》第192頁)在1995年十四屆五中全會閉幕時的講話中,江澤民同志又說:“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方針”、“允許和鼓勵個體、私營、外資等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並正確引導,加強監督,依法管理,使它們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十五大報告再次講“共同發展”,並不意味着是否定非公有製經濟對公有製經濟的“補充”地位,而是重申過去多次講過的既定方針,與黨中央的一貫政策是完全一致的。黨的十六大以來,這種提法也沒有改變。
可見,“補充”與“共同發展”是我黨的一貫政策,根本不存在一個什麽“補充”與“共同發展”的對立和由“補充”到“共同發展”的突破與發展。
5、從公有製與非公有製的矛盾性看,必須維護和加強公有製經濟的主體地位。
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製和非公有製經濟是一個矛盾統一體。一方面,它們是同一的。它們同處於同一社會形態之中,作為主體的公有製經濟和作為補充的非公有製經濟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二者互為條件,相互交錯,共同形成統一的市場,共同起資源配置作用,都對生産力的發展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它們又是有差異的。二者屬於不同性質的經濟成份,有着根本不同的生産目的,因而,在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和産生多種矛盾和鬥爭。這種矛盾和鬥爭表現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非公有製經濟嚮公有製經濟爭奪主體地位是其矛盾和鬥爭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現。
當前,在非公有製經濟實力迅速增長的同時,已經出現了多元化的經濟利益關係,産生了為非公有製利益服務的意識形態及其專為其利益辯護的代言人,他們提出“主體不是自封的,誰有本事誰就應是主體”,“既然我國多種經濟成份並存,共同發展,就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分清誰是主體,誰是補充”。國外跨國公司也企圖壟斷我國的某個行業的市場,擠垮國有企業,這樣的事例時有發生。這種矛盾和鬥爭還反映到了黨的幹部隊伍中,有些地方的領導幹部認為國有經濟是包袱,看作是“夕陽”所有製,一賣了之,而把希望放在非公有製經濟身上,把它們當作經濟發展的主要增長點,主要源泉。這樣做,勢必動搖公有製的主體地位。
在這種矛盾和鬥爭面前,在這類關係到社會主義前途和命運的重大問題上,我們必須保持政治上的堅定立場。不能衹講公有製經濟與非公有製經濟的共同發展,而忽視二者的矛盾和鬥爭。我們應該加強維護公有製的主體地位,以保住我們賴以安身立命之根基。在此前提下製定和執行對待非公有製經濟的政策,這就是在繼續鼓勵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同時,註意加以引導,使之健康發展。
編輯員:china028
轉自“學說連綫”http://www.xslx.com
文章作者:姚傢祥
現階段,非公有製經濟發展迅猛,引起了所有製結構的顯著變化。在這種經濟發展態勢面前,有些經濟學者尤其是一些經濟工作者和私營企業傢,不甘心非公有製經濟處於輔助、補充地位,總想找點根據來為其“正名”,提出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由原來的“制度外”進入“制度內”,因而它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非公有製經濟是公有製經濟“有益補充”的論斷已經過時,現在開始用“共同發展”取代“補充”了,再談所有製關係的“補充論”是一種僵化的表現;“非公有製經濟未必永遠是補充,而是平等競爭,共同發展”。一句話,非公有製經濟與公有製經濟應該平起平坐,平分秋色,不分主次,處於同等地位。
這些觀點都誇大了非公有製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是十分錯誤的,必須予以澄清,以避免造成理論的誤導和對經濟工作的負面影響。我們認為,現階段,無論非公有製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發揮多大作用,在某些領域具有什麽樣的特殊地位,但相對於公有製經濟來說,它也衹能處於一種輔助的、補充的地位。
1、從馬剋思主義關於生産方式一元論的理論看,經濟基礎不可能多元化。
經濟基礎是生産關係的總和,也就是社會的經濟結構。馬剋思說:這些生産關係的總和是指“同他們的物質生産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産關係。這些生産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馬剋思恩格斯選集》第2捲第28頁)生産資料所有製是生産關係的核心內容和基礎,它决定着生産關係的性質。任何社會中都存在着多種所有製形式,其中必定有一種所有製形式占統治地位,起主導作用。這種占統治地位、起主導作用的所有製形式就構成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即我們所稱的生産方式。這就是馬剋思列寧主義經濟學的生産方式一元論思想。
這一理論清楚地表明,判斷一種所有製形式屬於何種性質的經濟基礎,首先要看它的所有製性質,這是判斷不同社會的所有製形式屬於何種性質的經濟基礎的標準;判斷同一社會的多種所有製形式屬於何種性質的經濟基礎,主要看它在諸多所有製形式中占什麽地位,起什麽作用。同一社會中,所有製形式是多樣化的,而經濟基礎卻不可多元化。衹有那種占統治地位、起主導作用的所有製形式纔是該社會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的所有製形式。我國現階段的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它不是社會主義經濟即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組成部分。它屬於資本主義生産關係性質,在諸多所有製形式中不占統治地位,對國民經濟不起主導作用。因此,它不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而衹能把“公有製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我國憲法的規定)。如果把非公有製經濟說成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不僅在理論上造成混亂,導致混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與資本主義經濟基礎的原則界限,而且在實踐上造成損害,導致取消公有製的主體地位。
2、從不同社會形態的所有製結構看,不同的所有製形式都有主次之分,不可能平起平坐,平分秋色。
歷史上的一切社會中,所有製都不可能是單一的,都會存在多種所有製形式。但任何社會裏,總有一種所有製形式占主體地位,其基本內涵就是該生産關係占主體地位,其他所有製形式則處於次要的、被支配的地位。有主就必有次,“主”是相對於“次”而言的,有主體地位就必有次要地位,“主體地位”是相對於“次要地位”而言的,二者不可能平起平坐,平分秋色。馬剋思說:“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種一定的生産决定其他一切生産的地位和影響,因而它的關係也决定其他一切關係持位和影響。這是一種普照的光,它掩蓋了一切其他色彩,改變着它們的特點。這是一種特殊的,它决定着它裏面顯露出來的一切存在的比重。”(《馬剋思恩格斯選集》第2捲第24頁)這清楚地表明,占主體地位的所有製形式即占主體地位的生産關係,製約並决定着其他所有製形式的存在和發展,而社會制度的性質恰恰是由占主體地位的所有製形式的性質所决定的。在資本主義社會裏,除了資産階級私有製外,還存在有勞動者個人所有製、地主階級所有製等等,資産階級私有製占主體地位,决定了整個制度的資本主義性質。我國是社會主義社會,也存在有多種所有製形式,公有製經濟處於主體地位,而其他非公有製經濟的所有製形式處於次要的地位,占主體地位的公有製决定了我國社會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
以公有製為主體,意味着公有製在量上和質上占居主要地位,公有製經濟之外的其他所有製形式衹能處於次要地位,衹能作為公有製的補充。若非公有製經濟成為主體,那麽,公有製就會相應地喪失主體地位,我國就不成其為社會主義社會,而變成別的性質的社會了,這是現實的、必然的邏輯。
3、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涵看,社會主義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是一個總體內並存的主從兩方面。
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一個完整的總體,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堅持改革的社會主義方向,在所有製改革時,必須堅持公有製的主體地位,以維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體現社會主義本質;另一方面,是非公有製經濟的存在與發展。這表明,我國發展非公有製經濟不是權宜之計,而是要長期堅持的基本經濟制度。因此,對它們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我們既要反對那種脫離國情,超越生産力發展水平的單一公有製,也要反對那種不註重加強公有製經濟,而衹熱衷於發展非公有製經濟的主張。
同時我們必須明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這一基本經濟制度的兩個方面並不是對等的,不是平分秋色,而是主從關係。一個是主體,一個是補充。我們一定要正確處理好主體和補充的辯證關係。沒有主體就無所謂補充。反之,沒有補充也就難以顯示主體。鄧小平講得很清楚:“我們在改革中堅持了兩條,一條是公有製經濟始終占主體地位,一條是發展經濟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終避免兩極分化。我們吸收外資,允許個體經濟發展,不會影響以公有製經濟為主體這一基本點。相反地,吸收外資也好,允許個體經濟的存在和發展也好,歸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發展生産力,加強公有製經濟。”(《鄧小平文選》第3捲第149頁)所以,必須實行二者的有機結合,並使主體和補充各得其所,以保持其各自的地位。如果強調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就忽略了誰主誰次,甚至否定公有製經濟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就會走嚮邪路。
4、從黨的一貫政策看,“補充”與“共同發展”並非是非此即彼的兩個對立關係。
縱觀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以來的文件,提出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並非始於十五大,也不存在由“補充”到“共同發展”的理論對立。在十三大報告中,就明確提出:“在公有製為主體的前提下繼續發展多種所有製經濟”。在十四大報告裏說的更為明確:“在所有製結構上,以公有製包括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經濟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多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這裏,是把“主體”、“補充”、“共同發展”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來的,並沒有把“補充”同“共同發展”看作是兩種對立的不相容的理論。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决定》再次強調“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方針”。在這個文件中沒有提“補充”,但在以後的許多重要文獻中繼續將“補充”與“共同發展”並論。如江澤民同志1995年5~6月在上海、長春的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中說:“堅持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重大方針”、“在積極促進公有製經濟發展的同時,鼓勵個體、經營、外資等其他經濟成分的發展,作為公有製經濟的補充。”(《江澤民同志理論論述大事紀要》第192頁)在1995年十四屆五中全會閉幕時的講話中,江澤民同志又說:“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方針”、“允許和鼓勵個體、私營、外資等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並正確引導,加強監督,依法管理,使它們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十五大報告再次講“共同發展”,並不意味着是否定非公有製經濟對公有製經濟的“補充”地位,而是重申過去多次講過的既定方針,與黨中央的一貫政策是完全一致的。黨的十六大以來,這種提法也沒有改變。
可見,“補充”與“共同發展”是我黨的一貫政策,根本不存在一個什麽“補充”與“共同發展”的對立和由“補充”到“共同發展”的突破與發展。
5、從公有製與非公有製的矛盾性看,必須維護和加強公有製經濟的主體地位。
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製和非公有製經濟是一個矛盾統一體。一方面,它們是同一的。它們同處於同一社會形態之中,作為主體的公有製經濟和作為補充的非公有製經濟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二者互為條件,相互交錯,共同形成統一的市場,共同起資源配置作用,都對生産力的發展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它們又是有差異的。二者屬於不同性質的經濟成份,有着根本不同的生産目的,因而,在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和産生多種矛盾和鬥爭。這種矛盾和鬥爭表現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非公有製經濟嚮公有製經濟爭奪主體地位是其矛盾和鬥爭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現。
當前,在非公有製經濟實力迅速增長的同時,已經出現了多元化的經濟利益關係,産生了為非公有製利益服務的意識形態及其專為其利益辯護的代言人,他們提出“主體不是自封的,誰有本事誰就應是主體”,“既然我國多種經濟成份並存,共同發展,就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分清誰是主體,誰是補充”。國外跨國公司也企圖壟斷我國的某個行業的市場,擠垮國有企業,這樣的事例時有發生。這種矛盾和鬥爭還反映到了黨的幹部隊伍中,有些地方的領導幹部認為國有經濟是包袱,看作是“夕陽”所有製,一賣了之,而把希望放在非公有製經濟身上,把它們當作經濟發展的主要增長點,主要源泉。這樣做,勢必動搖公有製的主體地位。
在這種矛盾和鬥爭面前,在這類關係到社會主義前途和命運的重大問題上,我們必須保持政治上的堅定立場。不能衹講公有製經濟與非公有製經濟的共同發展,而忽視二者的矛盾和鬥爭。我們應該加強維護公有製的主體地位,以保住我們賴以安身立命之根基。在此前提下製定和執行對待非公有製經濟的政策,這就是在繼續鼓勵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同時,註意加以引導,使之健康發展。
編輯員:china028
轉自“學說連綫”http://www.xsl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