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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法》逸文
  《司马兵法》的成书、流传及文化价值
  仝晰纲 孙丽英
  
  (山东师范大学 齐鲁文化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司马兵法》并非伪书,而是齐景公时期司马穰苴对古《司马法》的发挥和阐释,并由齐威王时期齐国大夫们将二者追论杂糅而成。在流传过程中,兵家往往只注重其主旨大意,并不完全拘于原文原句,因此今本与辑本在文字表述上有所出入。《司马兵法》虽是一部兵书,却有着很高的文化价值,其有关军礼的内容是中国礼制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关于“出军赋”的记载,反映了春秋时期军赋变化的基本情况,这是其它文献典籍中所没有的。
  
  关键词:《司马兵法》;成书;流传;文化价值
  
  一 、《司马兵法》的成书和流传
  
  《司马兵法》又称《司马穰苴兵法》,是齐威王时期在周代《司马法》的基础上杂糅附和进司马穰苴兵法而形成的一部兵学著作。由于该书成书过程复杂和流传过程中佚失较为严重,以至人们对其真伪问题争论不休,因此,要断定该书的真伪,必须从《司马兵法》的成书和流传入手。
  
  《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云:“及田常杀简公,尽灭高子、国子之族。至常曾孙和,因自立,为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而诸侯侯齐。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这段史料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其一,在司马穰苴之前有一部《司马兵法》,齐威王时齐大夫曾追论此兵法。司马是西周负责军事的官员,早在殷商时期,由于以马为动力的战车是武装水平的标志,因此人们就以马称呼战车,并以此表示武装,而率领武装的职官就以“马”为名。殷墟卜辞中,常常见到马、马亚、马小臣等职官,这些含有“马”字的职官都是武官。司马一职即源于此。《说文》:“马,武也。”《荀子·王制》:“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这足以说明司马是武事之官。在司马穰苴之前,各国都有专讲军事理论和军事制度的典籍,由于军事由司马负责,所以军事典籍被笼统的称为《司马》或《司马兵法》。《周礼》中的大司马“掌建邦之九法”,小司马“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县师“则守法于司马。”司兵“授兵从司马之法”,可见《司马法》或《司马兵法》是公认的军事法则,所以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说:“自古王者而有司马法,穰苴能申明之。”
  
  其二,齐威王时将司马穰苴兵法与古代《司马法》杂糅附和在一起,形成了一部新兵书,称为《司马穰苴兵法》。齐威王时期,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改革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对军事理论的总结,齐威王曾多次向当时的军事家孙膑请教军事理论,《孙膑兵法·威王问》对此多有记述,如:“两军相当,两将相望,皆坚而固,莫敢先举,为之奈何?”“我强敌弱,我众敌寡,用之奈何?”“敌出我出,未知多少,用之奈何?”举不胜举。齐威王与司马穰苴同出于田氏,对其先人的军事理论进行追论总结和利用,是合乎情理的。当时,齐国“三军之良,五家之兵,进如锋矢,战如雷霆,解如风雨。”[1]成为列国中的军事强国。这一局面的出现,与齐威王重视对军事理论的总结不无关系。从《史记》的记述看,齐威王时齐大夫们在对古《司马法》追论的同时,将司马穰苴兵法糅和在其中,并形成一部新的兵法,即《司马穰苴兵法》。明代人刘宣在《司马法直解》中说:“《司马法》者,周大司马之法也,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乃六卿之夏官,入则佐天子以治国,出则戎兵以治乱,乃王者仁义之兵也。武王既平殷乱,封太公于齐,后子仍为齐侯,故此法传于齐,桓公之世,管仲用之,变而为节制之兵,遂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景公之世,田穰苴用之,变而为权诈之兵,遂能却燕晋之师。景公以穰苴有功,封为司马之官,后世子孙号为司马氏,至齐威王追论古《司马法》方成,此书又远述穰苴所学,遂有《司马穰苴》数十篇。”此论虽有可商榷之处,但基本讲明了《司马穰苴兵法》的形成过程。
  
  《司马穰苴兵法》出世后,人们仍习惯上称之为《司马法》或《司马兵法》,因此,在齐威王之后,三种不同名称的兵法,指的都是包括穰苴兵法在内的军事著作,经过长期的流传,人们再也难以辨清哪些是古《司马法》,哪些是穰苴兵法了。
  
  《司马法》的最早著录,见于《汉书·艺文志》礼类,称为《军礼司马法》155篇。班固所以将一部兵书列为礼书,是因为《司马法》中有许多讲军礼的内容,如天子、诸侯朝聘之礼、战争中的殒命之礼、军中仪礼等,有些内容甚至与《周礼》也有相合之处。孔子后人孔鲋的《孔丛子》一书中有《问军礼篇》,其中涉及到军队祭礼、造庙、献俘的礼仪,其内容也并未超出《司马法》。可见以礼治军是《司马法》的一个特色。同时,《汉书》的作者班固生活在一个以“礼”治天下的时代,对礼治相当崇拜,他在《汉书·兵书略》序中说:“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在班固看来,《司马法》作为一部兵书,与其它讲述奇计权谋及变诈的兵书不同,是以礼治军的典范之作。
  
  后世学者对这一问题也都予以认可。宋人陈傅良认为:“仪礼缺军礼,盖《司马法》即古军礼也。古法多亡,以其有者求之,必非衰世权谋变诈能为也。”[2]清人孙诒让《周礼正义》说:“是《司马法》,实古军礼之遗文,故足与礼经相征。”[3]清人秦惠田著《五礼通考》,辑《司马法》逸文以补五礼之军礼,其中有关军礼的内容,大多出自《司马法》。自《隋书·经籍志》始,《司马法》被列入子部兵家类,称“齐将司马穰苴撰”,所载为三卷,实际上是五篇。此后的《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均记为三卷。从汉代《军礼司马法》155篇到隋以后的《司马法》3卷5篇,可能是兵书在流传过程中因兵乱、虫蠹、水灾等原因亡佚严重,也“可能和古书由简策递变为雕印书籍所引起的名称不同有关。”[4]无论如何,《隋书·经籍志》所载3卷的《司马法》与汉代的《军礼司马法》相比,内容上有所删减和文字上有所出入都是不可避免的。
  
  南宋陈振孙《直斋书录题解》录有《司马法》一卷,这可能是《司马法》由三卷并为一卷的开始,清代以来世间通行的《司马法》多为一卷,也有分为三卷者,都包括《仁本》、《天子之义》、《定爵》、《严位》、《用众》五篇,共计约3500字,这就是所谓的今本《司马法》。
  
  清代学者以辨伪相竟逞,多视今本《司马法》为伪书。龚自珍、张心澄等人对《司马兵法》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姚际恒、姚鼐、康有为等人则直接认为《司马兵法》是伪书,其中以姚际恒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在《古今伪书考》中质疑说:“(《司马法》)当时百五十篇,《隋书》三卷不分篇,已亡矣,今此书仅五篇,为后人伪造无疑,凡古传所引《司马法》之文,今书皆无之;其篇首但作仁义肤词,亦无所谓揖让之文,间袭《戴礼》数语而已。若然,史迁奚至震惊之,以为三代不能竟其义乎!是不惟史迁所谓《司马兵法》今不复见,即所谓附穰苴于其中,号曰《司马穰苴兵法》者,亦不复见矣。”姚氏的这篇宏论,貌似合理,但只要仔细研读一下今本《司马法》,几乎姚氏之论的每句话都值得商榷。
  
  其一,仅以《司马法》原有155篇,今仅有5篇,就断定为“后人伪造无疑”是没有道理的。古籍在流传过程中部分内容佚失是很自然的事,佚失的多少与该书的真伪没有必要的联系。
  
  其二,“凡古传所引《司马法》之文,今书皆无之”并没有根据,相反,一些古传记中引用的《司马法》之文,却正好与今本《司马法》相吻合。如《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引《司马法》曰:“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丰,忘战必危。”此文与今本《司马法·仁本篇》的文字完全一致。《汉书·翟义传》王莽之诏引《司马法》曰:“赏不逾时,欲民速睹为善之利也。”徐干《中论·赏罚篇》引《司马法》曰:“赏罚不逾时,欲民速见善恶之报也。”今本《司马法·天子之义篇》有“ 赏不逾时,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只有个别文字的差异,并不害义。此例枚不胜举。在印刷术未发明以前,著作只能以手抄或口耳的形式流传,加之兵书以实用为目的,并不过分计较文字的异同,为了理解和诵习方便,更换部分并不害义的词语是很正常的。
  
  其三,姚氏批评今本《司马法·仁本篇》词义肤浅,“亦无所谓揖让之文,间袭《戴礼》数语而已。”更是想当然。《司马法》作为一部讲述军礼的书,其内容与《戴礼》有相近甚至相同之处并不足为奇。汉代大学者郑玄常引《司马法》注《周礼》,其引文与今本《司马法》并无异处,如《周礼·大司马》郑玄注引《司马法》曰:“得意则恺乐,恺歌示喜也。”此文与今本《司马法·天子之义篇》的记述相同。再如《周礼·大司马》郑玄注引《司马法》曰:“弓矢围,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此文见于今本《司马法·定爵篇》。如果《司马法》间袭《戴礼》,郑玄就不会引《司马法》来注《周礼》了。
  
  其四,姚氏所谓“史迁奚至震惊之,以为三代不能竟其义乎!是不惟史迁所谓《司马兵法》今不复见,即所谓附穰苴于其中,号曰《司马穰苴兵法》者,亦不复见矣。 ”是曲解了司马迁的本意。司马迁在《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中说:“余读《司马兵法》,闳廓深远,虽三代征伐,未能竟其义,如其文也,亦少褒矣。若夫穰苴,区区为小国行师,何暇及《司马兵法》之揖让乎?世既多《司马兵法》,以故不论,若穰苴之列传焉。”司马迁这段话的本意是《司马兵法》的某些理论过于理想化,稍有夸大之嫌,对其可行性及作为小国统帅的司马穰苴是否实践过这些理论表示怀疑。但司马迁并没有对《司马兵法》是否包括穰苴兵法怀疑,姚氏曲解了司马迁的本意,认为司马迁对《司马兵法》持怀疑态度,并以此断定《司马兵法》是伪书,其前提依据是错误的,结论当然不会正确。
  
  由上述分析可知,今本《司马法》并非伪书,是齐景公时司马穰苴对古《司马法》的发挥和阐释,并由齐威王时期齐大夫们将二者追论杂糅而成的一部兵书。
  
  《司马兵法》成书后,在齐地及周围地区广为流传,到汉代时仍被兵家视为经典,常常引用,班固以《军礼司马法》155篇著录于《汉书·艺文志》。遗憾的是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多有佚失,至《隋书·经籍志》时仅记为三卷,《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也均载为三卷。宋神宗元丰三年,北宋政府“诏定《孙子》、《吴子》、《六韬》、《司马法》、《三略》、《尉缭子》、《李靖问对》等书,镂版行之。”[5]这七部书被称为《武经七书》,流传至今的今本《司马法》就是宋代颁定的《武经七书》中的《司马法》。
  
  宋代颁行《司马法》时,并没有做辑逸工作,逸文辑录是在清代才开始的。张澍所辑逸文收于《二酉堂丛书》,钱熙祚所辑逸文收于《指海》,黄以周所辑逸文为《军礼司马法考证》及该书所附《司马法逸文》。他们三人共从古书引文及其注疏中辑出大约60条逸文,共1600余字。此外,王仁俊也辑有少数逸文收于《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和《经籍佚文》。由于《司马法》佚失严重,所辑仅是佚文的一小部分。但仅从这一小部分辑文中,仍能看出辑本和今本《司马法》的关系。辑本中《晋书·刑法志》引文:“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庶则系,变礼刑则放。”今本《司马法·仁本篇》则有:“兴甲兵以讨不义”,二者内容基本相同。辑本中《国语·晋语》韦昭注所引文为:“其有殒命,行礼如会,所争义不争利。”今本《司马法· 仁本篇》也有:“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的文字。辑本中《史记·晋世家集解》引文曰:“纵遁不过三舍。”今本《司马法·仁本篇》有:“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二者基本相同。辑本中《汉书·李广传》引文曰:“登车不式,遭丧不服。”今本《司马法·天子之义篇》则有:“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句,文虽不同而意相通。辑本中《通典》160引文曰:“围其三面,缺其一面,所以示生路也。”今本《司马法·用众篇》有:“追裹而阙之”,二者大意基本一致。
  
  由以上对比可知,辑本中的部分内容可从今本中寻找到,或语句相同,或文不同而意相通。同一内容用不同的文字表述,可能是引用者只取其大意,并不完全拘于原文造成的。今本、辑本的内容原为一本书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辑本中的大部分内容在今本中寻找不到,是因为今本佚失太严重的缘故,并不能以此来否定二者的一致性。
  
  二、 《司马兵法》的军事理念
  
  基于今本《司马法》和辑本《司马法》都揉进了司马穰苴的军事理论这一认识,我们结合司马穰苴的军事实践和《司马兵法》的文献记载,大体勾勒一下《司马兵法》的军事理念。
  
  其一,以仁为本的战争观。《司马兵法》对讲仁义、无战争的先王时代十分推崇,《仁本》篇说:“古者以仁为本,以义治之之谓正”又说:“先王之治,顺天之道,设地之宜,官民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国辨职,以爵分禄,诸侯悦怀,海外来服,狱弥兵寝,圣德之治也。”但是,司马穰苴生活的时代正处在春秋末期,诸侯列强纷争,战乱不止,无数无辜的生命死于战火,现实和理想的巨大反差,影响着司马穰苴对战争的看法。他认为,既然先王们以仁为本,后世统治者就应效法先王。“ 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6]“国虽大,好战必亡。”[7]因此要尽量避免战争,使人们免受战争创伤。但是,司马穰苴并不反对战争,他认为对于不符合仁爱原则的行为必须用战争手段来抑制,用战争制止战争,他说:“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8]
  
  战争要以仁为基本原则,“战道,不违时,不历民病,所以爱吾民也;不加丧,不因凶,所以爱夫其民也;冬夏不兴师,所以兼爱民也。”[9]春耕秋收之际征战,势必有违农时。严寒酷夏之际出征,势必困顿士卒,所以要选择适当的季节进行征伐。“不加丧,不因凶”是一种古老的军事传统,《春秋》、《左传》中也有许多“闻丧而止”、“闻乱而还”的事例。
  
  交战时,也要遵守“以仁为本”的原则,“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始知终,是以明其智也。”[10]司马穰苴对礼、仁、信、义、勇、智的古代战术原则的推崇,并非是一种复古倾向,也不是愚盲地固守陋规,而是由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在西周春秋时期,以车战为主,交战双方都必须将战车排列成方阵才能决战,因而有“成列而鼓”的原则,追击敌人不超过百步,是为了保持阵形的完整,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被敌人佯退诱惑而误中圈套。所以“虽交兵致刃,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11]这种作战原则是行之有效的经验。
  
  《司马兵法》“以仁为本”的战争观,实际上是从政治的角度来把握军事,比一般军事战术理论更高出一筹。政治是治国的首要因素,但在用政治难以达到目的时,就使用战争这一特殊手段。即先“以土地刑诸侯,以政令平诸侯,以礼信亲诸侯,以材力悦诸侯,以谋人维诸侯。”如果上述五种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只有“以兵车服诸侯”[12]。即使在迫不得已进行战争时,也要遵循“以仁为本”的原则,尽量减少战争创伤,从而为政治服务。
  
  其二,以文附众的治军原则。晏婴向齐景公推荐司马穰苴时,说他“文能附众”,准确地概括了司马穰苴的治军特点。人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因此将帅指挥作战时,最重要的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让广大士卒心悦诚服,才能上下一心,同仇敌忾,取得战争的胜利。所以司马穰苴在出征前对“士卒未服,百姓不信”[13]十分重视。
  
  司马穰苴的“以文附众”,表现在怀德、正则等方面。所谓怀德,就是通过与广大士卒同甘共苦,赢得大家的信任和拥护。“士卒次舍井灶饮食问疾医药,身自拊循之。悉取将军之资粮享士卒,身与士卒平分粮食,最比其赢弱者。”关心士卒,爱护士卒,与敌交战时,才能“病者皆求行,争奋出为之赴战。”[14]只有对部下怀德,尊重部下,才能取得士卒的信任,“凡战,敬则慊,率则服”[15]。
  
  所谓“正则”即以己正人。《司马法·严位》曰:“凡战,胜则与众分善,若将复战,则重赏罚。若使不胜,取过在己,复战则誓,已居前,无复先术,胜否勿反,是谓正则。”也就是说,身为将帅,要谦逊自处,战争获胜,功劳归功于大家;战争失利,过错归咎于自己。这就要求将帅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要有全心全意为国家着想的高尚品格,他说:“将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军约束则忘其亲,援桴鼓之急则忘其身。”[16]处处以国家为重,自身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
  
  同时,还要求将帅具有一定的带兵能力,要善于领兵,针对不同秉性的士兵,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教,《司马法·严位》曰:“人方有性,性州异,教成俗。俗州异,道化俗。”要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去教化士卒,使之为国效命。
  
  以文附众,并非不讲武威和法制,从《司马法》各篇看,几乎每篇都有立军法、申约束、明赏罚的内容。司马穰苴在领兵伐燕晋之师时,监军庄贾自恃齐景公的宠信,无视军中约束,因亲友饯行而耽误了时间,被司马穰苴毫不犹豫地斩杀了。司马穰苴认为,作战时订立的法则,要人人遵守,并使每一位士卒明白法则的具体内容,法则一旦订立,便不可改变。军事法则有紧急性的特点,不能模棱两可,同时士兵的战服、旗章的大小和颜色、百官的服饰都应符合法则,不得有犯。《司马法·定爵》:“立法一曰受,二曰法,三曰立,四曰疾,五曰御其服,六曰等其色,七曰百官宜无淫服。”他又说:“凡战,正不行则事专,不服则法,不相信则一。若怠,则动之;若疑,则变之;若人不信上,则行其不复。”[17]十分强调遵守作战法则的严肃性。
  
  其三,“视敌而举”的原则。《司马法》中多次提到“视敌而举”一词,《司马法·定爵》曰:“主固勉若,视敌而举”,其旨意是针对敌情变化,因地制宜,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战术,最终战胜敌人。《司马法·用众》亦曰:“凡战,设而观其作,视敌而举。”其大意是以假象迷惑敌人,并侦察观看敌人的动静,然后视具体情况攻击敌人,并最终取胜。由此可以说,“视敌而举”是司马兵法的重要战术原则之一。
  
  “视敌而举”的前提是观察敌情。“凡战,众寡以观其变,进退以观其固,危而观其惧,静而观其怠,动而观其疑,袭而观其治,击其疑,加其卒,致其屈,袭其规,因其不避,阻其图,夺其虑,乘其惧。”[18]观察到的敌情,只是直觉的感性认识,对此还要认真的总结分析,不能凭感觉而动,因此要求统兵的将帅“方虑极物,变嫌推疑,养力索巧,因心之动。”[19]所谓“方虑极物”就是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所谓“因心而动”就是不凭直觉轻举妄动,而是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灵活的运用战术。
  
  视敌而举有避实就虚的意思,即寻找敌人的薄弱环节,以我之强,击敌之弱。《司马法·严位》:“凡战,击其微静,避其强静;击其倦劳,避其闲窕;击其大惧,避其小惧,自古之政也。”视敌而举还有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意思,《司马法·用众》又说:“凡战之道,用寡固,用众治,寡利烦,众利正。用众止进,用寡进退。众以合寡,则运裹而阙之,若分而迭击,寡以待众,若众疑之,则自用之。……敌若众,则相众而受裹。敌若寡若畏,则避之开之。”也就是说,兵力弱时力求巩固阵地,兵力强时力求严肃治军。兵力寡时用变化莫测的战术出奇制胜,兵力强时则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总之,要根据敌我双方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战术,最终取得胜利。
  
  总观《司马兵法》的军事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传统而又对传统有所突破。司马穰苴生活在春秋末期,传统的宗法政治体系趋于崩溃,传统的道德信条也逐渐失去其约束能力,人们为了土地、人口、财富的争斗不断升级、扩大,这种社会的变化,使许多人对旧道德、旧秩序和旧的政治体制十分留恋,甚至沉浸其中而不能自拔,这一时期的孔子是如此,司马穰苴也是如此,他的军事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军事礼法的肯定和颂扬,所以他强调“仁”在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倡以文附兵,以德治军,没有像孙子兵法中那样的诈变和权谋。这正是司马迁所说的“闳廓深远”。但是,无情的社会现实,又使司马穰苴意识到仅仅靠“仁”、“德”是不能取得战争胜利的,所以他又对传统兵法进行了改造和突破,提出了许多科学的战略战术原则,从而丰富了齐鲁兵学的内容。
  
  三、《司马兵法》的文化价值
  
  《司马兵法》虽是一部兵书,却有着很高的文化价值。
  
  《司马兵法》中有关军礼的内容是中国礼制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按照《周礼》的记述,礼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类,称为五礼。在某种程度上讲,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治社会,礼成为维系人际关系和社会安定的道德准则。兹就今本《司马法》和辑本《司马法》中有关军礼的内容略述如下:
  
  其一,关于“校阅蒐狝”。今本《司马法·仁本》曰:“天下既平,天子大恺,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 蒐,指寻找、搜集;狝,指秋天打猎。所谓春蒐秋狝指国君在春秋两季以围猎形式进行操练士兵和检阅军队的仪式,以这种形式表明不忘备战,实际上是表明国君拥有兵权的一种礼仪。《周礼·大司马》对这一仪式讲的更加细致,曰:“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阵……遂以狝田曰如蒐田之法,罗弊、致禽以祀防。”二者所言,大致相似,都是指国君校阅军队的仪式。
  
  其二,关于出师、誓师。出师征讨,讲究时令。春天生育万物,秋季万物成熟,都不适宜征战,所以“春不东征,秋不西伐。”[20]古人不出征以月食为忌,认为:“妇顺不修,阴事不待,适见于天,月为之食。”[21]所以月食之日不出兵。“月食观师,所以省战”[22]就是这个道理。出师时还要举行祭社、造庙仪式,《司马法·仁本》:“兴甲兵以讨不义,巡守省方,会诸侯,考不同。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于诸侯,彰明有罪,乃告于皇天上帝、日月星辰,祷于后土、四海神祗、山川冢社。乃造于先王,然后冢宰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某国,会天子正刑”。总之,要出师有名,名正言顺。除出师要举行仪式外,与敌交锋前还要举行誓师仪式,以激励广大士卒的勇气。《司马法·天子之义》曰:“有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也。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殷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而行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长短经》九引《司马法》:“见敌作誓,瞻功行赏。”即临敌时立下誓词,论功行赏,以励士卒。由历代不同的誓师仪式可以看出时代的变化,禹舜时期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以农教战,以战教民,所以作誓国中。夏商进入阶级社会后,军队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使命就是完成君主交给的任务,作战不再是全体国民的事,而是由职业军队来完成,所以誓师于军中或军门之外。到周朝时,军队管理体制和奖惩制度逐步完善,每次都根据作战的具体情况临敌前誓师,并约定以功行赏,从而为后来的军功制奠定了基础。
  
  其三,关于凯旋、献捷、殒命之礼。战争胜利,凯旋而归,并举行盛大仪式相互庆贺,这是每次战后必要的程序。《司马法·天子之义》:“得意则凯歌,示喜也。”军队班师后,国君登上专门修建的高台,答谢百姓的辛劳,并举行仪式,宣布偃武修文、休养生息,表示人们从战争时期又走向了和平时期。“偃伯灵台,答民之劳,示休也。”[23]就是说的这种礼仪。凯旋后,一般还要举行献捷仪式,《说文·又部》引《司马法》曰:“载献职”,献即大献之礼,“王师大献则令奏凯乐”[24]。职,又作馘,截耳之意,古代战争中以割取敌人的左耳朵作为记功的依据,班师回营,举行献俘献捷仪式,将士以获取敌人耳朵数量的多少论功之高下,进行行赏,这是古军礼的重要内容之一。
  
  殒命之礼即俘获战败国国君时举行的礼仪。《国语·晋语》:“靡笄之役也,郤献子伐齐。齐侯来,献子以得殒命之礼。”敌国虽败,国君还是国君,战胜之将要以臣礼视之,不忍加以屈辱,以示尊贵之义。行此礼时,战胜方要将显示威武的旗帜收起来,司马官手持酒杯向战败国国君行拜礼,《左传·成公二年》正义引《司马法》曰:“其有殒命,以行礼如会,所用仪也。若殒命,则左结旗,司马授饮,右持苞壶,左承饮以进。”这种礼仪,反映了春秋时期人们的君臣观。
  
  其四,关于旌旗、徽章、鼓乐。旌旗指号令军队的旗号。《司马法·天子之义》:旌旗,“夏后氏玄,首人之势也;殷白,天之义也;周黄,地之道也。”《太平御览》353引《司马法》云:“夏执元钺,商执白钺,周左杖黄钺,右兼白旄,所以示不进者,审察斩杀之威也。”在征战时,将领手持旌旗或钺,督促军队前进,并以军法惩罚畏敌不前者。徽章指军中士卒佩戴的符号,“章,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殷以虎,尚威也;周以龙,尚文也。”[25]日、月和虎、龙与旌旗的玄、白、黄一样,代表着一定的文化。
  
  鼓为军中的乐器,有鼓舞士气的作用,《乐纂》引《司马法》曰:“军中之乐,鼓笛为上,使闻者壮勇而乐和,细丝豪竹不可用也。”在军队中,不同等级的首领用不同的指挥器材,一般来说,用鼓者为高级将领。《左传·襄公十三年》正义引《司马法》曰:“十人之帅执铃,百人之帅执铎,千人之帅执鼓,万人之将执大鼓。” 对于击鼓声音的高低,也有明确的规定,“鼓声不过阊,鼙声不过阘,铎声不过琅。”[26]击鼓还有警戒作用,是古军礼的重要内容,“昏鼓四通为大 ,夜半三通为晨戒,旦明五通发煦。”[27]在战场上,军队的进退也以鼓为号,并且对旌旗、战车、骑兵、步兵等都用不同的鼓声来区别。“凡鼓,鼓旌旗、鼓车、鼓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七鼓兼并。”[28]在出兵前,以血涂染军鼓和兵器,也是古代军礼的重要内容之一。“血于鼙鼓者,神戎器也。”[29]以类似宗教的祭祀活动来凝聚士气,在当时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其五,关于军中礼仪。军队中将帅与士卒、上级与下级有严格的礼仪来规范尊卑位次,但在特殊情况下则有特殊规定。《汉书·李广传》引《司马法》曰:“登车不轼,遭丧不服”。轼,指车前的横木,抚车轼以示敬礼,一旦登上战车,无论遇到何人,都可以不轼,即不必示以敬礼。服,指丧服,在遇有丧事时,人们依据与死者的亲疏远近穿着不同的丧服,但在作战时,军人不得穿戴丧服。今本《司马法·天子之义》有:“介者不拜,兵车不轼,城上不趋,危及不齿。”即身穿甲胄的武士见到长官可以不跪拜,乘兵车的人不需抚车轼向尊者敬礼,在城上守卫的人见到尊者不必趋拜,在危急之际不必向尊者启齿问候。这些规定的目的,意在避免因礼仪而耽误战事。战事至上是将士的共同原则。
  
  《司马兵法》中有关“出军赋”的记载,也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先秦文献对周代军赋情况的记述不多,《司马兵法》中所保留的有关军赋制度的资料,为人们研究先秦军赋制度及其变化具有重要价值。
  
  《司马兵法》有关军赋的记述可以见到的有两则,一是《周礼·小司徒》注引《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另一则是《左传·成公元年》正义引《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族七十二人,戈盾具,谓之乘马。”
  
  这两则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提到了军赋以井田制为基础,都认为一井之中三屋九夫,相具以出赋税,这正与《汉书·刑法志》所云相吻合。《汉书·刑法志》曰:“ 殷周以兵定天下,天下既定,戢藏干戈,教以文德,而又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所谓“因井田而制军赋”就是说军赋是以井田制为基础而进行征敛的。
  
  这两则资料的不同处有两点。一是出赋的单位不同,《左传》正义所引《司马法》以甸为出赋单位,且从井到甸的组织单位都是四进制。这一点与《周礼·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相一致;《周礼·小司徒》注引《司马法》以成为出赋单位,从井到成的组织单位都是十进制,这一点与《周礼·匠人》:“九夫为井,井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四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相一致。二者的不同又都能从《周礼》中找出相应的共同点,难道《司马法》与《周礼》都自相矛盾吗?其实不然。只要我们了解周代地方基层组织的划分,这个问题就不难理解了。
  
  从《周礼》的记述看,周代政治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将周王畿和各诸侯国的统治地盘分为国、野两大区域,制国为六乡,制野为六遂,六遂之外又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这些都是周王赐给大夫、卿、三公、王子的封地,称“三等采地”。在不同的区域内,有的实行井田制,有的则实行沟洫法。《周礼·匠人》郑玄注曰:“畿内采地之制,九夫为井,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三夫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赋税,共治沟也,方十里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税,缘边一里治洫。方百里为同,同中容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税,缘边十里治浍。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每成方十里,共100里,成中一甸方八里,共64里,剩余的周边36里治理洫。成内出赋者为64里,因为“井者方一里”,所以64里即64井,这和“甸六十四井”相一致,也就是说四进制的甸和十进制的成,虽然名称不同,作为出赋单位,都是64井,而这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这两则资料的另一处不同是出赋数目不同。《左传》正义所引《司马法》为:“(每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谓之乘马。”《周礼》注引《司马法》则曰:“(每成)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出赋数目,历代学者都有不同的认识,唐代学者贾公彦认为前者为“畿外邦国法”,后者为“畿内采地法”[30],是由于地域不同而出赋数目不一。清代学者江永则认为:“七十五人者,丘成之本法,三十人者,调发之通制。”[31]即征30人是正常情况下的通制,征75人则是最大限制数。戴震、孙诒让也持此说。当代学者韩连琪先生则认为:出赋数目不同,是由于军制的变化,西周至春秋初期,兵制为“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到春秋后期,步卒在战争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所以变为“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32]我们认为韩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
  
  西周时期的兵制见于《周礼·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五伍为两的“两”即兵车一辆或一乘,用徒五伍即25人,另有5人负责厩养,共30人。《诗·鲁颂·闷言》说鲁僖公时的军队是:“公车千乘”、“公徒三万”,这正与《司马法》所言“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相符合。到春秋以后,战争扩大,兵的数目渐渐增加,原有的军赋便不够用了。鲁僖公十五年晋作“爰田”和“州兵”;成公元年鲁作“丘甲”;昭公四年郑作“丘赋”,都是指增加军赋,遗憾的是由于史料语焉不详,其事都不可详考。《司马法》:“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正好可以证明这一问题,即每甸或每成的军赋由“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增加到“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因此我们说《司马法》中有关出军赋的文献资料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它反映了春秋时期军赋变化的基本情况,这是其它文献典籍中所没有的。
  
  注释:
  
  [1] 《史记·苏秦列传》。
  
  [2] [清]秦蕙田:《五礼通考》引,1911年据清乾隆年间无锡秦蕙田味经窝刻版重修本。
  
  [3]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中华书局1987年版。
  
  [4] 田旭东:《司马法浅说》,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版。
  
  [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中华书局1986年版。
  
  [6][11][23][25] 《司马法·天子之义》,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所引《司马法》皆用此本。
  
  [7][8][9][10][12] 《司马法·仁本》。
  
  [13][16] 《史记·司马穰苴传》。
  
  [14][15][28] 《司马法·严位》。
  
  [17][19] 《司马法·定爵》。
  
  [18] 《司马法·用众》。
  
  [20][22] 《太平御览》卷二十引《司马法》,中华书局1985年版。
  
  [21] 《礼记·昏义》。
  
  [24] 《周礼·大司马》。
  
  [26] 《周礼·大司马》注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以下所引《周礼》皆用此本。
  
  [27] 《周礼·鼓人》注引。
  
  [29] 《史记·高祖本纪》索引。
  
  [30] 《周礼·小司徒》疏。
  
  [31] [清]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卷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
  
  [32] 韩连琪:《周代军赋及其演变》,载《文史哲》1980年第3期。
  
  (《齐鲁文化研究》第三辑)
《司马法》逸文
  春不东征,秋不西伐。月食班师,所以省战。(注:谓春生成,秋不伐熟。夫兵,阴象也。月食,则阴毁故息战也。)〔《御览》二十〕
  
  军中之乐,鼓笛为上,使闻者壮勇而乐和,细丝豪竹不可用也。〔《乐纂》〕(雪寒案:《御览》卷五八零引「用也」后尚有「虑悲声感人,士卒思归之故也」或系注文。)
  
  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辇。辇有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周辇加二版、二筑。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说 者以为:夏出师不逾时,殷逾时,周历时,故前世辇少,后世辇多。(案:「说者以为」二十五字,《玉海》引〈周礼.乡师〉注无有字。〈诗.车攻〉正义引自 「辇有」起无「一锄」二字,版作板。〈何草不黄〉正义有作「车梩」误作「种」无「一锄」二字,筑下有「又曰」二字。〈左氏.宣十二年传〉正义无「有」字, 筑下有「又曰」二字。〈尔雅.释训〉疏无「一锄」二字。又案《御览》七百七十三引云「夏曰子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车,三代之辇」,疑即此文,以意损减 耳。)
  
  夏执元戉,殷执白戉,周左杖黄戉,右秉白旄,所以示不进者,审察,斩杀之。戉也,有司背执殳戈,示诸鞭朴之辱。(注:瓯使不行不进者也。)〔〈史记. 周本纪〉集解。案:〈后汉.舆服志〉注「戉」亦作「钺」。《御览》一百五十三「钺」伪「 」,「秉」作「执」,自所以下及注皆《御览》引。〈说文.□部〉 「白戉」作「白戚」。〕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 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人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诗.信南山〉正义。案〈左氏.成元年传〉正义、〈左.成元年传〉服注无上五句,「具」下 有「备」字。〈左.哀十一年传〉正义,引作「方里为井」,始有字作出,无「是曰」云云六字,四丘为甸,下作「甸乃有马四匹,牛十二头,是为革车一乘。」。 〈左.昭四年传〉正义引「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八里有戎马四匹,长毂一乘。」。〈匠人〉疏同作「一甸之田方八里」又引郑注亦同,无「方八里」三 字,〈书.牧誓〉正义引「一车步卒七十二人」,〈诗.采芑〉笺、〈閟宫〉正义、〈论语.学而〉疏引同,无「有」字。〈书.牧誓〉正义引「六十四井为甸,计 有五百七十六夫,共出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周礼.小司徒〉疏引〈论语.郑注〉作「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文选.荅东 阿王书〉注引「六尺曰步」。〈广韵.四十五厚〉及〈楚辞.离骚〉经补注引「六尺为步」二句。〈后汉书.仲长统传注引「步百为亩」云云四句。〈公羊.成元年 传〉疏引「四井为邑」二句。〈诗.十亩之闲〉正义引「亩百为夫」句。〕
  
  成方十里,出革一秉。〔郑康成注《论语》引。案有脱伪字。〕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 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百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周礼.小司徒〉注。案〈礼 记.王制〉正义引自「井十为通」起至「二十人」止,「匹」作「四」。〈论语.学而〉章马注引「通十为成」下即云「成出革车一乘」,〈孟子.尽心下〉疏引 同,无「成出」云云六字。〈孟子.梁惠王〉疏引「井十为通」下作「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 〈诗.甫田〉正义引作「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四句。〈左.哀元年传〉正义引「方十里为成」。〈诗.閟宫〉正义、〈左.襄廿年传〉正 义、〈谷梁.哀十二年传〉疏、〈论语.公冶〉疏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周礼.考工.匠人〉疏引作「成方十里,出长毂一乘」。〕
  
  春以礼朝诸侯,图同事。夏以礼宗诸侯,陈同谋。秋以礼觐诸侯,比同功。冬以礼遇诸侯,图同虑。时以礼会诸侯,施同政。殷以礼见诸侯,发同禁。〔〈周礼.大行人〉注〕
  
  五人为伍,十伍为队,一军凡二百五十队,余奇为握奇。故一军以三千七百五十人为奇兵,队七十有五以为中垒,守地六千尺,积尺得四里,以中垒四面乘之, 一面得地三百步。垒内有地三顷,余百八十步。正门为握奇,大将军居之,六纛、五麾,金鼓、府藏、辎积,皆中垒外。余八千七百五十人,队百七十五,分为八 陈。六陈各有千九百十四人,六陈各减一人,以为一陈之部署,举一军则千军可知。(注:凡兵者有四正四奇。或合而为一,或离而为八,是曰八陈。故以正合,以 奇胜也。)〔《通典》一百四十八。案《御览》二百九十八引作「二百五十人,队无余奇」云云十八字,下作「余其兵队」云云,又「顷余」作「顼 」,「握奇」 作「屋奇」,「大将」下无「军」字,「藏」作「臧」,「辎」作「资」,「百」作「一」,「陈」皆作「阵」,「各有一千」作「有一千各」,「减」作缄」, 「一陈」作「二陈」,注「四奇」作「四部」,「首」或字作「武」,无「是曰八」三字,「陈」作「或」,末句作「故以正合而奇胜」。〕
  
  一车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炊(一作[火多])家子十人,固守衣装五人,厩养五人,樵汲五人,轻车七十五人,重车二十五人,故二乘兼一百人为一队,举十万之众则革车千乘,校其费用支计,则百万之众皆可知也。〔《困学纪闻》、〈孙子.军争篇〉杜牧注〕
  
  五人为伍,五伍为队,万二千五百人为队,二百五十,十取三焉,而为其余,七以为正,四奇四正而八陈生焉。〔《玉海》一百四十引苏氏〕
  
  王国百里为郊,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一切经音义》十七,案〈尔雅.释地〉疏引作「王国百里为远郊」。〈礼记.玉制〉正义引作「百里郊,天子 畿内方千里、百里为郊。」,〈仪礼.聘礼〉疏引作「远郊百里」。〈周礼.士师〉疏引作「去国百里曰郊」。〈周礼.乡师序官〉疏引作「王城百里为远郊」。 〈书.洛诰〉正义引「百里为郊」。〕
  
  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周礼.载师〉注、〈孟子.梁惠王〉疏。案《一切经音义》廿一引无下二句。〕
  
  二百里、三百里,其上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下大夫如县正。〔〈周礼.载师〉疏。案〈大司马〉疏引作「二百里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如县正。」〕
  
  大都,五百里为都。〔〈华严经音义.下〉〕
  
  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车九乘为小偏,十五乘为大偏。〔〈左氏.成七年传〉注。案《急就篇》三注引「车十五乘曰偏」。陈祥道引「二十五人」句在上,又云「卒两皆人也,偏则车也」似注文。〕
  
  五十乘为两,百二十五乘为伍。(注:伍重故百二十五乘。)〔〈周礼.司右〉疏。〕
  
  八十一乘为专,二十九乘为偏。〔〈左.昭元年传〉正义。案〈周礼.司右〉疏引「二十五乘为偏」又引「百二十五乘为伍」。〈左.隐二年传〉注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又〈汉扬雄传〉萧氏音义引亦同,无「战」字。〕
  
  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书.费誓〉正义。案〈孙子.谋攻第三〉魏武帝注、杜牧注,彼文「万」上有「一」字。〕
  
  十人之师(《玉海》引作「长」)执铃,百人之帅(引作师下同)执铎,千人之帅执鼓,万人之将执大鼓。〔〈左氏.襄十三年传〉正义。案〈周礼.大司马〉疏引「铃」作「钲」,上「鼓」字作「鼙」,「将」作「主」。〕
  
  〈谋帅〉篇曰:「大前驱,启乘车。大晨,倅车属焉。」〔〈左.襄廿三年传〉正义。案〈论语.雍也〉疏引同,「大」作「夫」,「晨」作「震」。〕
  
  天子之园方百里,公侯十里,伯七里,子、男五里,皆取一也。〔〈左氏.成十八年传〉正义〕
  
  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去无公田。〔〈周礼.考工.匠人〉正义〕
  
  鼓声不过阊,鼙声不过阘,铎声不过琅。〔〈周礼.大司马〉注。案〈诗.击鼓其堂〉正义引首句。〕
  
  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庶则絷,变礼刑则放。〔〈晋书.刑法志〉〕
  
  将军死绥。(注:绥,却也。有前一尺,无却一寸。)〔〈文选.奏弹曹景宗〉注。案〈魏志〉引有「前一尺」二句,即正文非注。〕
  
  明不宝咫尺之玉,而爱寸阴之旬。〔〈文选.魏都赋〉注〕
  
  昏鼓四通为大[鼓上蚤下],夜半三通为晨戒,旦明五通为发晌。〔〈周礼.鼓人〉注〕
  
  其有损命以行礼,如会所用仪也。若损命则左结旗,司马授饮,右持苞壶,左承饮,以进。〔〈左.成二年〉正义〕
  
  上谋下斗,围其三面,阙其一面,所以示生路也。〔案〈孙子.军争第七〉魏武帝注本无首四字,据《通典》补,又《通典》「阙」作「开」。又《孙子》杜佑注「下」作「不」。〕
  
  兵者,诡道。故能而示之不能。〔〈文选.关中诗〉注。〕(雪寒案:此是误引〈孙子.计〉,非出《司马法》也。)
  
  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文选.马汧督诔〉注。案〈吊魏武帝文〉注引下句。〕(雪寒案:此是误引〈孙子.形〉,且系后世文本之语。)
  
  登车不式,遭丧不服。振旅抚师,以征不服。率三军之心,同战士之力,故怒形则千里竦,威振则万物伏。是以,名声暴于夷貉,威棱憺于邻国。〔〈汉书.李广传〉〕
  
  见敌作誓,瞻功作赏。〔《长短经》九。案〈孙子.九地第十一〉魏武帝注同,王晰、张预注下「作」字作「行」。〕
  
  一师五旅,一旅五卒。〔《玉海》百四十引《李靖问对》〕
  
  上卜下谋,是谓参之。〔〈周礼.大司马〉注〕
  
  血于鼙鼓者,神戎器也。〔〈史记.高祖纪〉索隐〕
  
  从遁不过三舍。〔〈史记.晋世家〉集解〕
  
  上多前虏。〔〈周礼.司勋〉注〕
  
  阃外之事,将军裁之。〔〈左.襄十九年传〉正义〕
  
  斩以[彳旬]。〔〈说文.彳部〉。案〈汉书.高帝纪〉一注「 」作「徇」。〕
  
  师多则人[言贵]。〔〈说文.言部〉。案〈广韵.十八.队〉引「人」作「民」,〈文选.魏都赋〉注无「人」字。〕
  
  载献聝,聝者耳。〔〈说文.耳部〉〕
  
  善者,忻民之善,闭民之恶。〔〈说文.心部〉〕
  
  小罪[耳矢],中罪刖,大罪刭。〔〈说文.耳部〉。案〈系传〉有「之」字。〈广韵.十七.薛〉引首句无「之」字。〕
  
  晨夜内钯车。〔〈说文.金部〉〕
  
  騛卫斯舆。〔〈说文.马部〉〕
  
  执羽从杸。〔〈说文.殳部〉。案〈广韵.十.虞〉「[人人]」作「从」,《急救篇》十七注亦作「从」。〕
  
  穷寇勿追,归众勿迫。〔〈后汉书.皇甫嵩传〉注〕(雪寒案:此是误引〈孙子.军争〉,非出《司马法》。)
  
  进退维时,无曰寡人。〔〈长短经.出军第一〉、〈孙子.谋攻第三〉魏武帝注、杜佑注。案《御览》一百七十一引《孙子》注「曰」作「白」,非,三百廿二仍作「曰」。〕
  
  火攻有五。〔〈文选.马汧督诔〉注〕(雪寒案:此是误引〈孙子.火攻〉,且系后世文本之语。)
  
  始如处女。〔〈文选.射雉赋〉注〕
  
  [由上革下]。〔〈说文.月部〉。案即「冑」字。〕
  
  人故杀人,杀之可也。〔曹操〈孙子(注).序〉引见《太平御览》。案《路史》引注云「故为故杀」。〕
  
  新气胜旧气。〔〈孙子.军争〉篇孟氏注〕
  
  攻城者,攻其所产。〔〈左氏.僖六年传〉正义引「攻城者,攻其所产」。案《字典》引「产城,攻其所产」,误。〕
  
  攻城者,攻其所傃。〔〈礼记.中庸〉正义〕
  
  雪寒补遗:
  
  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婴弓,士卢弓。〔〈公羊传.定公四年〉注〕
  
  军礼:无干车,无自后射。〔〈周礼.秋官.士师〉注〕
  
  不会朝,过聘,则刘。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 关绝降交,则幽。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税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御览》卷六三六引。〕
  
  凡一人举足曰跬;跬,三尺也。两举足曰步;步,六尺也。〔《集韵》跬字〕
  
  辇车所载二畚。〔〈左传.宣公十一年〉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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