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這本書,50年代就想寫了。當時也寫了一兩篇這方面的文章。因為和史學界有影響的大傢們意見相左,自己也不敢自信,遲遲未寫。自反右到文化大革命期間,自然全無寫作的可能了。
文化大革命後,“實事求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提出,纔又躍躍欲試。1987—1988年,在美國華盛頓(州)大學作訪問教授,在西雅圖住了一年,生活比較安靜,時間比較集中,開始寫作。回國後又將一年,纔算脫稿了。
解放後,先後有兩大學派執中國史壇牛耳。文化大革命前是範文瀾學派,文化大革命後是郭沫若學派。這其間,亞細亞型東方社會的土地國有製論也很有勢力,很有幾位大傢心執此說。
範郭兩傢,當然都是學力深厚的。但見仁見智不同,兩傢也都有使人不滿意處。範文瀾教授以西周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開始,使人覺得不免早了些。夏商一半以上在傳說時期,後半剛有文字,這樣一個古代社會或奴隸社會,未免太原始了,不像馬剋思主義社會發展史理論中所講的古代社會或奴隸社會那麽逐步繁榮。如果說希臘、羅馬帝國是歐洲的古代社會的話,夏商的社會階段是沒法和希臘、羅馬比的。而且戰國秦漢城市交換經濟的繁榮,奴隸製的發達,魏晉南北朝自然經濟的盛行,以及漢魏之際【1】自由平民、奴隸嚮依附民的轉化等,正是古代社會和由古代社會嚮封建社會轉化的正常顯著現象,把這些都說成是封建地主經濟內部的變化,是既勉強又不能服人的。郭沫若先生以戰國時期為中國封建社會的起點,更有許多問題難以解釋。封建社會由城市經濟興起、商業交換繁榮、奴隸製發達開始,也是和馬剋思主義社會發展史理論不合的。
在我看來,範、郭兩傢最大的弱點是:他們一方面說中國歷史發展有中國的特點,不能削足適履生搬硬套,使中國史的模式適合歐洲模式,另一方面卻又用馬剋思從歐洲歷史發展中概括出來的歷史發展順序和理論來解釋中國歷史各個階段的出現和發展。因此不難看出:他們解釋中國原始社會的解體和國傢的出現是和馬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史理論不合的,他們對古代社會的發展、解體的解釋和馬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史理論是不合的,他們對封建社會的出現的解釋和馬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史理論也是不合的。
亞細亞型東方社會說認為中國社會是立於社會發展順序之外的亞細亞型社會,農業手工業結合一起,個體小農經濟數千年不變,土地國有,農民為國傢服役、為國傢所有。在中國有些學者則特別強調土地國有,說中國沒有土地私有製。
這派學說不能使人滿意處是:他們強調了國傢而忽略了社會。就從戰國說起,社會上就出現了軍功貴族、豪富傢族,出現了一面依靠豪強大傢一面有獨立人格的賓客,出現了龐大的奴隸群和自由平民。不能不承認,由豪富傢族、賓客、自由平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的佃農和奴隸組織起來的社會、纔是戰國秦漢的社會主體,秦漢的國傢和皇權不過是在這個主體社會的上面蓋上一層權力網,國有土地不過是在這個主體社會之外附加上一塊,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生産方式,所謂假給貧民,不過是私有土地租佃形式的翻版。我們看的清楚,國傢、皇權、國傢經濟是隨【2】着私傢主體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變化而變化的。舉例以明之,戰國秦漢的社會是沿着城市商業交換經濟發展、土地兼併、農民破産流亡賣為奴隸這條綫發展的,這是私傢經濟、私傢社會而不是國傢經濟、皇權經濟。又如東漢魏晉時期,自由民和奴隸的依附化、城市經濟的衰落、自然經濟的盛行,這是私傢主體社會的變化,國傢經濟衹是跟着走。顯然,中國社會也是一個階段跟着一個階段嚮前演進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有特點,皇權就是一個特點,但中國社會不是千年不變的社會。
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道路是有共性的,沒有共性歷史科學就難乎成為科學。對中國古代社會的研究、認識,之所以會出現這麽多分歧。原因就在一些中國史學家過多的強調了中國歷史的個性、特殊性,而忽略了人類歷史的共性。
共性來自個性。歷史研究應深入探討分析各民族歷史發展中的個性、特殊性。個性、特殊性認識越透,共性的認識越堅實。
因此,我認為要把中國史弄清楚,使我們的認識符合中國歷史的實際,首先第一個重要的是把共性和個性兩者的關係在思想裏擺正確。世界各民族的歷史,大體上都是沿着原始社會、古代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這個順序嚮前發展的。特別是人口多、地域大、歷史長而又沒有中斷象中國,和歐洲一樣是歷史發展的典型,各種歷史因素都得到充分發展。
我們對中國古代社會的研究,一方面要讓史料說話,實事求是,是什麽就是什麽,也要避免誇大特殊性;一方面要尊重共性,也要註意不要公式化,削足適履,生搬硬套,把中國史講成非中國史。
沒有一部歷史著作或歷史記事不是在作者主觀思想指導下寫出來的,也可以說沒有一部歷史著作或歷史記事不是在作者的偏見指導下寫出來的。人所能認識的衹是相對真理,隨着人類的開化和科學進步,人所認識的相對真理會一步步地接近絶對真理,【3】但永遠不會達到絶對真理。因此,人的認識總是有偏見的,史學家的歷史著作,也總會是有偏見的。但史學家的世界觀、認識論越進步,他所認識的相對真理就越一步步接近真理。史學家思想越進步,越高明,他的著作就越會反映歷史真實,越少主觀偏見。史學家應當認識並承認自己的著作是有偏見的,但應努力學習改進認識客觀的能力,減少偏見,使自己的著作符合客觀真實,接近真理。
我對中國古代社會所能認識到的是:
西周春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由部落到國傢的轉化時期,是早期國傢出現的時期。商周兩族的關係,是通過徵服而建立起來的不平等部落聯盟和以此不平等部落聯盟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早期國傢。被周人徵服的商族和其他族,不是奴隸,也不是農奴,他們是井田製下身分低一級的勞動者。用現在的話說,周族人是一等“公民”,他們是二等“公民”。
春秋戰國社會的變化,起自農業生産力的發展。以農業為基礎,出現商業交換。交換的發展,引出貨幣、城市的興起,階級、貧富的分化,出現商人和知識階層。傳統的舊世襲貴族不理解新事物,不能應付新形勢、新局面、新世界,而日趨衰落。交換的發展,使人思想活躍,商人和士人階層有知識有能力理解新事物、新形勢,有知識有能力應付新事物、新形勢。他們登上歷史舞臺、政治舞臺。知識活躍,出現百傢爭鳴局面。
交換的發展,産生了地區間在生産和生活上依存關係,産生大一統思想,産生統一要求。統一國傢在此基礎上出現。
交換促使經濟繁榮,也促使社會分裂,階級分化,貧富分化,矛盾增長,促使小農經濟衰落、破産,土地兼併集中,賣兒賣女賣自身。貨幣問題、土地問題、奴隸問題成為西漢一代顯著的嚴重的社會問題。
漢末魏晉,自由平民逃亡、投靠,奴隸解放,依附關係發展【4】起來。自由平民和奴隸的依附化,依附民、農奴成為魏晉南北朝的主要勞動人民。一個士庶天隔、身分等級復雜的中國典型的封建社會出現。
從形式上看,歐洲歷史發展比較大張大合,轉變時期變化比較徹底,社會階段分合比較鮮明,民主比較發展。中國歷史發展比較緩慢,轉變不徹底,舊的遺留多、時間長,社會階段分野不鮮明,集權比較發展。
這種不同,來自對原始社會的不同繼承。原始社會末期,社會上存在着三種權,氏族成員權、氏族貴族權、酋長權。歐洲歷史繼承氏族成員、氏族貴族民主權多,中國歷史繼承酋長權多。中國型歷史發展下來,酋長權演化為君權、王權、皇權,出現中央集權、統一、專製,國傢(皇權)占有廣大土地,對社會經濟生活幹預多。中國歷史特殊性比較顯著之處,都來自這裏。
這部書,原來想寫四部分:
壹、由部落到國傢
發古代社會
叁、古代到中世紀
肆、附論——各傢古史分期說評介
一、西周封建說
二、春秋戰國分期說
三、亞細亞型土地國有說
四、社會發展道路的同與異
原來的想法是:力矯過去有一時期以論代史之弊,先敘述歷史事實,讓史科說話,然後再結合史實探討一些歷史理論問題,從而對各傢學說提點意見,再申述一下自己的看法。先講事實,再說理論。現在想:這本書提出的也不過是自己一點不成熟的意見,也衹是姑備一說而已。對別人的思想體係理解的不一定準確,這最後一部分,就取消了。【5】
這本書是由羅氏基金會(The Henry Luce Foundation)的資助和華盛頓大學(西雅圖)國際研究院(The Henfy M·Jackso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中國研究所(China Program)提供安靜的研究條件寫成的,謹嚮他們兩傢緻以誠懇的謝意。還要感謝該所所長尼古拉司·拉迪教授(ProfessornicholasLardy)、杜敬軻教授(PofessorJackL·Dull)和孔為廉博士(DR·WilliamCrowell)。杜敬軻教授看過我一部分稿子,提了寶貴意見,孔為廉博士正把本書譯為英文。
198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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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c_wbh按:
【】內數字為原書頁碼。為引用方便,故一並輸入。下同不註。
文化大革命後,“實事求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提出,纔又躍躍欲試。1987—1988年,在美國華盛頓(州)大學作訪問教授,在西雅圖住了一年,生活比較安靜,時間比較集中,開始寫作。回國後又將一年,纔算脫稿了。
解放後,先後有兩大學派執中國史壇牛耳。文化大革命前是範文瀾學派,文化大革命後是郭沫若學派。這其間,亞細亞型東方社會的土地國有製論也很有勢力,很有幾位大傢心執此說。
範郭兩傢,當然都是學力深厚的。但見仁見智不同,兩傢也都有使人不滿意處。範文瀾教授以西周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開始,使人覺得不免早了些。夏商一半以上在傳說時期,後半剛有文字,這樣一個古代社會或奴隸社會,未免太原始了,不像馬剋思主義社會發展史理論中所講的古代社會或奴隸社會那麽逐步繁榮。如果說希臘、羅馬帝國是歐洲的古代社會的話,夏商的社會階段是沒法和希臘、羅馬比的。而且戰國秦漢城市交換經濟的繁榮,奴隸製的發達,魏晉南北朝自然經濟的盛行,以及漢魏之際【1】自由平民、奴隸嚮依附民的轉化等,正是古代社會和由古代社會嚮封建社會轉化的正常顯著現象,把這些都說成是封建地主經濟內部的變化,是既勉強又不能服人的。郭沫若先生以戰國時期為中國封建社會的起點,更有許多問題難以解釋。封建社會由城市經濟興起、商業交換繁榮、奴隸製發達開始,也是和馬剋思主義社會發展史理論不合的。
在我看來,範、郭兩傢最大的弱點是:他們一方面說中國歷史發展有中國的特點,不能削足適履生搬硬套,使中國史的模式適合歐洲模式,另一方面卻又用馬剋思從歐洲歷史發展中概括出來的歷史發展順序和理論來解釋中國歷史各個階段的出現和發展。因此不難看出:他們解釋中國原始社會的解體和國傢的出現是和馬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史理論不合的,他們對古代社會的發展、解體的解釋和馬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史理論是不合的,他們對封建社會的出現的解釋和馬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史理論也是不合的。
亞細亞型東方社會說認為中國社會是立於社會發展順序之外的亞細亞型社會,農業手工業結合一起,個體小農經濟數千年不變,土地國有,農民為國傢服役、為國傢所有。在中國有些學者則特別強調土地國有,說中國沒有土地私有製。
這派學說不能使人滿意處是:他們強調了國傢而忽略了社會。就從戰國說起,社會上就出現了軍功貴族、豪富傢族,出現了一面依靠豪強大傢一面有獨立人格的賓客,出現了龐大的奴隸群和自由平民。不能不承認,由豪富傢族、賓客、自由平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的佃農和奴隸組織起來的社會、纔是戰國秦漢的社會主體,秦漢的國傢和皇權不過是在這個主體社會的上面蓋上一層權力網,國有土地不過是在這個主體社會之外附加上一塊,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生産方式,所謂假給貧民,不過是私有土地租佃形式的翻版。我們看的清楚,國傢、皇權、國傢經濟是隨【2】着私傢主體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變化而變化的。舉例以明之,戰國秦漢的社會是沿着城市商業交換經濟發展、土地兼併、農民破産流亡賣為奴隸這條綫發展的,這是私傢經濟、私傢社會而不是國傢經濟、皇權經濟。又如東漢魏晉時期,自由民和奴隸的依附化、城市經濟的衰落、自然經濟的盛行,這是私傢主體社會的變化,國傢經濟衹是跟着走。顯然,中國社會也是一個階段跟着一個階段嚮前演進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有特點,皇權就是一個特點,但中國社會不是千年不變的社會。
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道路是有共性的,沒有共性歷史科學就難乎成為科學。對中國古代社會的研究、認識,之所以會出現這麽多分歧。原因就在一些中國史學家過多的強調了中國歷史的個性、特殊性,而忽略了人類歷史的共性。
共性來自個性。歷史研究應深入探討分析各民族歷史發展中的個性、特殊性。個性、特殊性認識越透,共性的認識越堅實。
因此,我認為要把中國史弄清楚,使我們的認識符合中國歷史的實際,首先第一個重要的是把共性和個性兩者的關係在思想裏擺正確。世界各民族的歷史,大體上都是沿着原始社會、古代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這個順序嚮前發展的。特別是人口多、地域大、歷史長而又沒有中斷象中國,和歐洲一樣是歷史發展的典型,各種歷史因素都得到充分發展。
我們對中國古代社會的研究,一方面要讓史料說話,實事求是,是什麽就是什麽,也要避免誇大特殊性;一方面要尊重共性,也要註意不要公式化,削足適履,生搬硬套,把中國史講成非中國史。
沒有一部歷史著作或歷史記事不是在作者主觀思想指導下寫出來的,也可以說沒有一部歷史著作或歷史記事不是在作者的偏見指導下寫出來的。人所能認識的衹是相對真理,隨着人類的開化和科學進步,人所認識的相對真理會一步步地接近絶對真理,【3】但永遠不會達到絶對真理。因此,人的認識總是有偏見的,史學家的歷史著作,也總會是有偏見的。但史學家的世界觀、認識論越進步,他所認識的相對真理就越一步步接近真理。史學家思想越進步,越高明,他的著作就越會反映歷史真實,越少主觀偏見。史學家應當認識並承認自己的著作是有偏見的,但應努力學習改進認識客觀的能力,減少偏見,使自己的著作符合客觀真實,接近真理。
我對中國古代社會所能認識到的是:
西周春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由部落到國傢的轉化時期,是早期國傢出現的時期。商周兩族的關係,是通過徵服而建立起來的不平等部落聯盟和以此不平等部落聯盟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早期國傢。被周人徵服的商族和其他族,不是奴隸,也不是農奴,他們是井田製下身分低一級的勞動者。用現在的話說,周族人是一等“公民”,他們是二等“公民”。
春秋戰國社會的變化,起自農業生産力的發展。以農業為基礎,出現商業交換。交換的發展,引出貨幣、城市的興起,階級、貧富的分化,出現商人和知識階層。傳統的舊世襲貴族不理解新事物,不能應付新形勢、新局面、新世界,而日趨衰落。交換的發展,使人思想活躍,商人和士人階層有知識有能力理解新事物、新形勢,有知識有能力應付新事物、新形勢。他們登上歷史舞臺、政治舞臺。知識活躍,出現百傢爭鳴局面。
交換的發展,産生了地區間在生産和生活上依存關係,産生大一統思想,産生統一要求。統一國傢在此基礎上出現。
交換促使經濟繁榮,也促使社會分裂,階級分化,貧富分化,矛盾增長,促使小農經濟衰落、破産,土地兼併集中,賣兒賣女賣自身。貨幣問題、土地問題、奴隸問題成為西漢一代顯著的嚴重的社會問題。
漢末魏晉,自由平民逃亡、投靠,奴隸解放,依附關係發展【4】起來。自由平民和奴隸的依附化,依附民、農奴成為魏晉南北朝的主要勞動人民。一個士庶天隔、身分等級復雜的中國典型的封建社會出現。
從形式上看,歐洲歷史發展比較大張大合,轉變時期變化比較徹底,社會階段分合比較鮮明,民主比較發展。中國歷史發展比較緩慢,轉變不徹底,舊的遺留多、時間長,社會階段分野不鮮明,集權比較發展。
這種不同,來自對原始社會的不同繼承。原始社會末期,社會上存在着三種權,氏族成員權、氏族貴族權、酋長權。歐洲歷史繼承氏族成員、氏族貴族民主權多,中國歷史繼承酋長權多。中國型歷史發展下來,酋長權演化為君權、王權、皇權,出現中央集權、統一、專製,國傢(皇權)占有廣大土地,對社會經濟生活幹預多。中國歷史特殊性比較顯著之處,都來自這裏。
這部書,原來想寫四部分:
壹、由部落到國傢
發古代社會
叁、古代到中世紀
肆、附論——各傢古史分期說評介
一、西周封建說
二、春秋戰國分期說
三、亞細亞型土地國有說
四、社會發展道路的同與異
原來的想法是:力矯過去有一時期以論代史之弊,先敘述歷史事實,讓史科說話,然後再結合史實探討一些歷史理論問題,從而對各傢學說提點意見,再申述一下自己的看法。先講事實,再說理論。現在想:這本書提出的也不過是自己一點不成熟的意見,也衹是姑備一說而已。對別人的思想體係理解的不一定準確,這最後一部分,就取消了。【5】
這本書是由羅氏基金會(The Henry Luce Foundation)的資助和華盛頓大學(西雅圖)國際研究院(The Henfy M·Jackso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中國研究所(China Program)提供安靜的研究條件寫成的,謹嚮他們兩傢緻以誠懇的謝意。還要感謝該所所長尼古拉司·拉迪教授(ProfessornicholasLardy)、杜敬軻教授(PofessorJackL·Dull)和孔為廉博士(DR·WilliamCrowell)。杜敬軻教授看過我一部分稿子,提了寶貴意見,孔為廉博士正把本書譯為英文。
198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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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c_wbh按:
【】內數字為原書頁碼。為引用方便,故一並輸入。下同不註。
商是以今山東、河南、河北為主要活動地區的文化先進的民族。從商湯滅夏到紂被周滅掉,傳說有六百年(公元前16世紀到前11世紀)。在這六百年間,商在中原地區一直居於領導地位。它和周圍的民族常常有戰事,有的民族被它徵服,有的畏勢嚮它臣服。
商人常常遷徙,在他們的歷史上有前八後五之說,以湯為界,在湯之前有過八次遷徙,湯之後又有五次。商人早期的都邑稱作亳。黃河下遊今河北、河南、山東一帶以亳命名的地方有很多,有北亳、南亳、西亳,有燕亳,春秋時魯國有亳社。亳、雹蒲、番,古音同,可以通用,稱作雹薄姑、蒲姑、番的都可看作亳。古代民族遷徙,往往帶着他們居地的名稱。凡稱亳、薄姑、蒲姑、番的地方,大概都是商人居住過的地方。盤庚遷殷之後,殷民族纔算定居下來。直到滅亡未再遷徙過。
商族遷徙的原因,有的說是避水災,有的說商族生活以畜牧為主,遷徙是逐水草而居,也有的說是由於內部政治鬥爭的需要。這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去解决。
從卜辭和文獻記載看,商人的生産活動有狩獵、有畜牧,有農業、手工業。商代的青銅製造比起前代來有長足發展,創造了【3】燦爛的青銅文化。但商人的主要經濟活動是農業,時代越後,農業的地位越重要。盤庚遷殷時,農業的地位已比較突出了。《商書·盤庚上》記盤庚訓衆人說:“若農服田力穡,乃亦有秋。……汝有積德,乃不畏戎毒於遠邇,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講話的對象是待遷的全部大衆,而衹談了農業生産,可見農業已是商人的主要生産部門了。
甲骨文中的田字,有如下一些形狀:
(yjc_wbh按:這裏原有四個不同形體的甲骨文“田”字,因無法顯示,故略。)
從字形上看,可以看出商人的土地是分作均等的小方塊或長方塊來使用的。最可能的解釋是:商人的社會已居於父傢長製的後期,土地的使用已由氏族集體耕作的大田演化為把土地分為小塊,平均分配給氏族公社成員各傢去耕作。《孟子》上所說:“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滕文公上》)。無論孟子的話的確切性如何,他是有歷史影子作根據的。井田不始於周,商是已有井田的。其實,我們在世界其他民族的古代史上也可以看到,在原始社會末期,在土地使用由氏族成員集體耕作到把土地平均分配給氏族成員各傢族分散耕種時,往往都是把土地平均劃分成方塊形式或長條形式的。豆腐幹塊式的井田形式,不衹中國歷史上有,外國史上也有。
商人除把土地劃成方塊分配給本族成員去耕種外,還保留一部分土地作為公田。商人的公田也稱為藉田,卜辭中有:
丁酉卜,▲貞,我受■藉在[女自]年。三月。
(《甲骨文合集》900)
己亥卜,貞,王往觀藉,彳止往。
(《甲骨文合集》9501)
孟子說:殷人七十而助。助者,藉也。惟助為有公田(見【4】《孟子·滕文公上》)。但是否有象孟子所說:“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就很難說了。八傢共一井,中為公田,這可能是孟子的創造。
商代的農業技術,無疑是比新石器時代為高,但仍然是很落後的。出土的農具絶大多數仍是石、蚌、骨製的。主要掘土農具是耒,殷墟窖穴土壁上,有不少木耒的痕跡。
由於農業技術不高,田地不能繼續使用而不失地力,殷人時時需要開發新田。他們開發田地的制度,稱作裒田。張政烺教授根據卜辭記載推測,裒田的第一階段是在盛夏夏至前後燒雉草木,及嚴鼕鼕至前後,剝除樹皮使樹木枯死。在使用石器為主要砍伐工具時,衹有經過這種方式才能清除大片土地上的林莽。第二步則是平整地面,疏解土壤,使成為可用的田地。水淹火燒雜草腐木,可以增加土壤的肥力。這時,地力已足,事實上已可以耕種了。第三步則是把大片土地的隴畝修整,有疆埒畎畝,可作良田了。張政烺教授認為這一連串工作,屬於開墾土地過程,正合《詩經》“菑、畲、新”的三個階段。由於水利和施肥的落後,這些新開墾的田地也不能長期墾殖而地的肥力不衰,在使用一段時期以後,仍不免拋荒以息地力。裒田遂亦未必總以處女地為開發目標,而可能是經常在各片土地上輪轉作業。(張政烺:《卜辭裒田及其相關諸問題》,見《考古學報》1973年第1期,並參看許悼雲教授《西周史》第28頁)。
商代耕田種地的人,稱作衆或衆人。卜辭中有衆,《商書·盤庚》裏也有衆。卜辭中的衆,學者們常舉的例有:
“王大令衆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
(《甲骨文合集》1)
“戊寅卜,[宀方]貞:王往,氐衆黍於■。”
(《甲骨文合集》10)
“貞:惟小臣令衆黍。一月。”【5】
(同上12)
從這幾條卜辭裏,可以準確的知道,衆或衆人是耕田種地的,是農民,但看不出他們的身份。◆(衆),雖是個象形字,象三個人(衆人)在太陽下勞動,但農業勞動者從來都是在太陽底下勞動的,單從在太陽底下勞動、說明不了衆的身分問題。
卜辭裏的衆,除種田外,還出任徵戍。如:
戍屰,弗雉王衆。
戍黹,弗雉王衆。
戍用,弗雉王衆。
戍逐,弗雉王衆。
戍何,弗雉王衆。
五族其雉王衆。
(《甲骨文合集》26879)
卜辭裏還有:
丁未卜,爭貞,勿令▲氐衆伐[工口]方。
(《甲骨文合集》26)
這裏占卜的都是關於徵戍的事。氏族部落時代,出兵打仗是氏族成員的職責。商族的社會階段就是已進入階級社會,氏族組織仍是它的社會基礎,即社會仍由氏族部落組成,血緣關係仍是主要的社會紐帶。戰鬥的主力仍是氏族成員。王所關心的衆,也一定是氏族成員。
以“衆伐[工口]方”條,更明確說明衆負擔徵伐的任務。在古代,服兵役出兵打仗的人是公社成員。衆是公社成員。
《商書·盤庚》是盤庚遷殷時對殷人中“衆”的講話。大約衆人不願遷,盤庚對他們進行訓誡。《盤庚》載:
“王命衆,悉至於庭。王若曰:格汝衆,予告汝訓。……乃不畏戎毒於遠邇,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汝不和吉,言於百姓,惟汝自生毒,乃敗禍【6】姦宄,以自災於厥身。……汝曷弗告朕,而胥動以浮言,恐瀋於衆,……則惟爾衆,自作弗靖,非予有咎。……古我先王,暨乃祖乃父,胥及逸勤,予敢動用非罰,也選爾勞,予不掩爾善。茲予大享於先王,爾祖其從與享之。”(《盤庚上》)
“今予命汝一,無起穢以自臭,恐人依乃身,迂乃心。予迓續乃命於天,予豈汝威,用奉畜汝衆。……古我先後,既勞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則在乃心。我先後綏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斷棄汝,不救乃死。……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往哉生生,今予將試以汝遷,永建乃傢。(《盤庚中》)
舊說,《盤庚》三篇講話的對象不同,上篇是對群臣,中篇是對庶民,下篇是對百官族姓。這且暫不去分析。這裏要說的是,《盤庚》裏提到的衆,都是在土地上勞作的。這和卜辭中的衆是一致的。衆的地位和衆與盤庚的關係,從文字裏可以看到幾點:一、盤庚的祖先和衆的祖先,好象有一種通過“綏”而建立起來的相安的關係。二、衆的祖先和盤庚的祖先曾經共勞逸;盤庚祭祖先,衆的祖先還可以配享。三、話的口吻雖然是很嚴厲的,說殺就殺,而且還要斬草除根不留遺種。但衹要衆人聽話,就可以遷到新地建立自己的傢園。從這情況來看,單衹着眼於“奉畜汝衆”、“汝共作我畜民”而認為衆是奴隸,論證的力量似乎薄弱了些。畜,養也。《詩·小雅·我行其野》:“昏姻之故,言就爾居,爾不我畜,復我邦傢。……昏姻之故,言就爾宿,爾不我畜,言歸思復。”毛詩:“畜,養也。這詩講男女婚媾,男的既不養我,我就走回自己的傢去。婚姻中沒有強製關係,畜也全無奴隸的意思。《詩·小雅·節南山》:“傢甫作頌,以究王訩,或訛爾心,以畜萬邦,”鄭箋也訓畜為養,亦不【7】好解作以萬邦為奴隸。如果強說他們是宗族奴隸或種族奴隸,終嫌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來說明他們的奴隸身分。如果先肯定衆是奴隸,再定畜是畜奴,那就不對了。
我傾嚮於認為把衆解釋為不平等部落聯盟中一些地位低下的部落的氏族成員為好。因為是聯盟關係,所以衆的祖先可以和盤庚的祖先共同勞動,死後還可以有資格陪祭。但又顯然不是同族,地位也不平等,所以又可以不留種的殺,衆的祖先也得同意。
商代的手工業已相當發達,分工也相當細緻。從遺存器物和文獻記載看,當時的手工業部門已有冶銅、製陶、製骨和玉石器等,其中青銅器冶鑄技術已具很高的水平。由製作精細技藝高超看,從事製作的手工業者一定是專業化的,冶煉製作場所的規模也是相當可觀的。這些手工業者是氏族間的分工(即有些氏族是世代專門從事某一手工業的製作)?是獨立的個體工匠?還是奴隸?卜辭和文獻材料都沒有有力的材料來作進一步的分析說明。周滅商後,曾把商族一氏族一氏族的分給貴族,如分康叔殷民七族,分給伯禽殷民六族。這些氏族中,有以器物名稱命名的。如分給伯禽的六族中有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給康叔的七族中有陶氏。索、勺、陶,都是器物。這使我們想:商的手工業者,很可能是些專業氏族。自然,他們更可能是些被徵服的氏族部落。同時,也不能排斥,在手工業者群中有的是失去了氏族部落集體的個體,他們中自然也可能有奴隸。
商族和四周各族常常有戰爭。這些戰爭,有的是四周各族對商進行掠奪,更多的是商對他們進行徵伐。卜辭中常常看到:令[辶盡]氐王族比稟(?)蜀古王事。六月。(《甲骨文合集》14912)。貞令多子族暨犬侯璞周古王[事]。(同前6813)。貞,令多子族比犬暨稟蜀古王事。(同前)。癸末卜,爭貞,令旅(2)氐多子族璞周古王事。(同前6814)【8】
戰爭中的俘虜作為奴隸,這幾乎是古代世界各民族史上的通例。商族的對外徵服,當然也會如此。在卜辭裏,和商族的關係比較多、戰爭比較頻繁的有:[工方]方、鬼方、羌和夷方。商族和他們在戰爭中的俘虜,大約都是作為奴隸的。但卜辭和文獻中,都沒有有力的材料說明奴隸在社會中作什麽勞動。卜辭中有一條:“貞,王令多羌裒田”(《粹》1222)。但這些裒田的羌人,是否來自戰爭的俘虜?他們的身分如何?都看不出來。
商人常以人殉葬,這是殷墟發掘中證實了的,卜辭和文獻中也是有記載的。問題在殺殉的性質,被殺的是什麽人,什麽身分。從後來兩周的史實和文獻記載看,被殺殉的人有的是死者所喜愛的親人。秦穆公死,以奄息、仲行、鍼殉。三人皆秦之賢良,國人哀之(見《左傳》文公六年)。有的是敵對者。宋平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左傳》僖公十九年)。鄫子是鄫國之君,殺鄫子以祭社。季平子伐莒取郠。獻俘,始用人於亳社(《左傳》昭公十年)。用人殉,大約主要是與殷商有關係的東方民族的風俗。秦是殷民的分枝,亳社是殷人的社。《墨子·節葬篇》說:“天子殺殉,衆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衆者數十,寡者數人。”墨子宋人,宋是商後。墨子所說,大約也是指的殷商之俗。認為商是奴隸社會的,便認為這是殷代奴隸社會的絶好證據。認為商不是奴隸社會的,就說奴隸社會的奴隸是勞動者,是創造財富的工具,奴隸主决不肯殺奴隸來殉葬。
如上所說,被用來殺殉的人,有親人,有對外徵伐得來的俘虜,也有奴隸。奴隸固然是財富,但為了死者地下使用,毀滅點財産奴隸主也是樂於來作的。但用人殉來證明商是奴隸社會卻是無力的。用奴隸殉葬,至多衹能證明商朝已有奴隸存在,但是否是奴隸社會又當別論。哪有一有奴隸就是奴隸社會呢。
商的社會,直到被周所滅,似乎都還處在氏族社會嚮階級社【9】會的轉化時期,國傢也還處在形成過程中。
在卜辭裏,我們看到許多氏族名稱,1946至1947年間,丁山教授寫過一篇《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在這篇文章裏,丁先生就他所看到的材料,列舉出來商代的氏族二百個以上。丁先生認為“殷商後末期的國傢組織,碻以氏族為基矗”
最能具體說明商代社會是以氏族為基礎的是《左傳》定公四年一段材料。這段材料說,武王剋商以後,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給伯禽,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分給康叔,又以懷姓九宗分給唐叔。這段材料說明直到商亡,社會的基層組織仍是氏族組織,因之,才能一族族的分出去。
商族四周的民族,社會不會比商先進,大約也都在氏族社會末期,氏族部落體仍是他們的社會骨架組織。丁山教授有篇未完稿《殷商氏族方國志》,是為了追尋商氏族的淵源及其地望而寫的。他舉出四十多個方國,認為這些方國正是些氏族部落。商對它們的戰爭,除戰場俘虜帶回來外,被徵服的民族大約仍留在原來的地區,承認商的領導而嚮其納貢。他們間的關係,就是這種臣服納貢的關係,被徵服族的內部社會組織並未受到破壞和改變。
在卜辭裏,我們看到一些部落曾受到商人的徵伐,這原是敵對關係,後來大約被徵服了,又變成商的與國。如:
己酉卜貞,雀住徵犬,弗其禽。十月。
(《甲骨文合集》6979)
這是卜去徵犬族,犬是商的敵國。又一條卜辭卻說:
己卯卜,[幺幾]貞,令多子族從犬侯璞周,古王事。
(同前6812)
犬侯成了商的友邦,成了為商徵周的主力。
很可能商族和四周臣屬於他的各族的關係,大體上是不平等的氏族部落間的聯盟。馬剋思說:“部落制度本身導致區分為高級和低級的氏族——這種差別又由於勝利者與被徵服部落混合等【10】等而更加發展。”(《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頁)。商族和四周各族的關係,近似這種部落間的不平等部落聯盟關係,而商族則為他們的盟主。區別可能在:馬剋思所說的氏族部落比較原始,而商已在氏旅社會嚮階級社會轉化期,國傢已在形成階段了。王國維對於商和四方各族的關係,已有所意識。他說:“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後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恆纍葉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於天子,猶後世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觀堂集林》捲十《殷周制度論》)。
王氏之論,對我們研究商人社會是有啓發的。
商和四周被徵服族的關係,大約有些象古希臘雅典、斯巴達、剋裏特和被他們徵服的邊民的關係。邊民原來是獨立的部落,被徵服後仍留居在原來的土地上卻要對徵服者有一定的貢納,也可以跟隨徵服者出徵。
對外戰爭,使商的財力人力大為消耗,也促速了內部貴族平民間的矛盾。商的末期,帝乙和帝辛兩代,曾長期和夷方戰爭。夷的地域在今山東和淮河流域即安徽、江蘇北部。《左傳》記載,紂“為黎之搜而東夷叛之”(昭公四年),“剋東夷而殞其身”(昭公十一年),“百剋而卒無後”(宣公十二年)。周人滅商,就利用了紂因和夷方作戰而力衰的機會。
商人常常遷徙,在他們的歷史上有前八後五之說,以湯為界,在湯之前有過八次遷徙,湯之後又有五次。商人早期的都邑稱作亳。黃河下遊今河北、河南、山東一帶以亳命名的地方有很多,有北亳、南亳、西亳,有燕亳,春秋時魯國有亳社。亳、雹蒲、番,古音同,可以通用,稱作雹薄姑、蒲姑、番的都可看作亳。古代民族遷徙,往往帶着他們居地的名稱。凡稱亳、薄姑、蒲姑、番的地方,大概都是商人居住過的地方。盤庚遷殷之後,殷民族纔算定居下來。直到滅亡未再遷徙過。
商族遷徙的原因,有的說是避水災,有的說商族生活以畜牧為主,遷徙是逐水草而居,也有的說是由於內部政治鬥爭的需要。這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去解决。
從卜辭和文獻記載看,商人的生産活動有狩獵、有畜牧,有農業、手工業。商代的青銅製造比起前代來有長足發展,創造了【3】燦爛的青銅文化。但商人的主要經濟活動是農業,時代越後,農業的地位越重要。盤庚遷殷時,農業的地位已比較突出了。《商書·盤庚上》記盤庚訓衆人說:“若農服田力穡,乃亦有秋。……汝有積德,乃不畏戎毒於遠邇,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講話的對象是待遷的全部大衆,而衹談了農業生産,可見農業已是商人的主要生産部門了。
甲骨文中的田字,有如下一些形狀:
(yjc_wbh按:這裏原有四個不同形體的甲骨文“田”字,因無法顯示,故略。)
從字形上看,可以看出商人的土地是分作均等的小方塊或長方塊來使用的。最可能的解釋是:商人的社會已居於父傢長製的後期,土地的使用已由氏族集體耕作的大田演化為把土地分為小塊,平均分配給氏族公社成員各傢去耕作。《孟子》上所說:“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滕文公上》)。無論孟子的話的確切性如何,他是有歷史影子作根據的。井田不始於周,商是已有井田的。其實,我們在世界其他民族的古代史上也可以看到,在原始社會末期,在土地使用由氏族成員集體耕作到把土地平均分配給氏族成員各傢族分散耕種時,往往都是把土地平均劃分成方塊形式或長條形式的。豆腐幹塊式的井田形式,不衹中國歷史上有,外國史上也有。
商人除把土地劃成方塊分配給本族成員去耕種外,還保留一部分土地作為公田。商人的公田也稱為藉田,卜辭中有:
丁酉卜,▲貞,我受■藉在[女自]年。三月。
(《甲骨文合集》900)
己亥卜,貞,王往觀藉,彳止往。
(《甲骨文合集》9501)
孟子說:殷人七十而助。助者,藉也。惟助為有公田(見【4】《孟子·滕文公上》)。但是否有象孟子所說:“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就很難說了。八傢共一井,中為公田,這可能是孟子的創造。
商代的農業技術,無疑是比新石器時代為高,但仍然是很落後的。出土的農具絶大多數仍是石、蚌、骨製的。主要掘土農具是耒,殷墟窖穴土壁上,有不少木耒的痕跡。
由於農業技術不高,田地不能繼續使用而不失地力,殷人時時需要開發新田。他們開發田地的制度,稱作裒田。張政烺教授根據卜辭記載推測,裒田的第一階段是在盛夏夏至前後燒雉草木,及嚴鼕鼕至前後,剝除樹皮使樹木枯死。在使用石器為主要砍伐工具時,衹有經過這種方式才能清除大片土地上的林莽。第二步則是平整地面,疏解土壤,使成為可用的田地。水淹火燒雜草腐木,可以增加土壤的肥力。這時,地力已足,事實上已可以耕種了。第三步則是把大片土地的隴畝修整,有疆埒畎畝,可作良田了。張政烺教授認為這一連串工作,屬於開墾土地過程,正合《詩經》“菑、畲、新”的三個階段。由於水利和施肥的落後,這些新開墾的田地也不能長期墾殖而地的肥力不衰,在使用一段時期以後,仍不免拋荒以息地力。裒田遂亦未必總以處女地為開發目標,而可能是經常在各片土地上輪轉作業。(張政烺:《卜辭裒田及其相關諸問題》,見《考古學報》1973年第1期,並參看許悼雲教授《西周史》第28頁)。
商代耕田種地的人,稱作衆或衆人。卜辭中有衆,《商書·盤庚》裏也有衆。卜辭中的衆,學者們常舉的例有:
“王大令衆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
(《甲骨文合集》1)
“戊寅卜,[宀方]貞:王往,氐衆黍於■。”
(《甲骨文合集》10)
“貞:惟小臣令衆黍。一月。”【5】
(同上12)
從這幾條卜辭裏,可以準確的知道,衆或衆人是耕田種地的,是農民,但看不出他們的身份。◆(衆),雖是個象形字,象三個人(衆人)在太陽下勞動,但農業勞動者從來都是在太陽底下勞動的,單從在太陽底下勞動、說明不了衆的身分問題。
卜辭裏的衆,除種田外,還出任徵戍。如:
戍屰,弗雉王衆。
戍黹,弗雉王衆。
戍用,弗雉王衆。
戍逐,弗雉王衆。
戍何,弗雉王衆。
五族其雉王衆。
(《甲骨文合集》26879)
卜辭裏還有:
丁未卜,爭貞,勿令▲氐衆伐[工口]方。
(《甲骨文合集》26)
這裏占卜的都是關於徵戍的事。氏族部落時代,出兵打仗是氏族成員的職責。商族的社會階段就是已進入階級社會,氏族組織仍是它的社會基礎,即社會仍由氏族部落組成,血緣關係仍是主要的社會紐帶。戰鬥的主力仍是氏族成員。王所關心的衆,也一定是氏族成員。
以“衆伐[工口]方”條,更明確說明衆負擔徵伐的任務。在古代,服兵役出兵打仗的人是公社成員。衆是公社成員。
《商書·盤庚》是盤庚遷殷時對殷人中“衆”的講話。大約衆人不願遷,盤庚對他們進行訓誡。《盤庚》載:
“王命衆,悉至於庭。王若曰:格汝衆,予告汝訓。……乃不畏戎毒於遠邇,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汝不和吉,言於百姓,惟汝自生毒,乃敗禍【6】姦宄,以自災於厥身。……汝曷弗告朕,而胥動以浮言,恐瀋於衆,……則惟爾衆,自作弗靖,非予有咎。……古我先王,暨乃祖乃父,胥及逸勤,予敢動用非罰,也選爾勞,予不掩爾善。茲予大享於先王,爾祖其從與享之。”(《盤庚上》)
“今予命汝一,無起穢以自臭,恐人依乃身,迂乃心。予迓續乃命於天,予豈汝威,用奉畜汝衆。……古我先後,既勞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則在乃心。我先後綏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斷棄汝,不救乃死。……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往哉生生,今予將試以汝遷,永建乃傢。(《盤庚中》)
舊說,《盤庚》三篇講話的對象不同,上篇是對群臣,中篇是對庶民,下篇是對百官族姓。這且暫不去分析。這裏要說的是,《盤庚》裏提到的衆,都是在土地上勞作的。這和卜辭中的衆是一致的。衆的地位和衆與盤庚的關係,從文字裏可以看到幾點:一、盤庚的祖先和衆的祖先,好象有一種通過“綏”而建立起來的相安的關係。二、衆的祖先和盤庚的祖先曾經共勞逸;盤庚祭祖先,衆的祖先還可以配享。三、話的口吻雖然是很嚴厲的,說殺就殺,而且還要斬草除根不留遺種。但衹要衆人聽話,就可以遷到新地建立自己的傢園。從這情況來看,單衹着眼於“奉畜汝衆”、“汝共作我畜民”而認為衆是奴隸,論證的力量似乎薄弱了些。畜,養也。《詩·小雅·我行其野》:“昏姻之故,言就爾居,爾不我畜,復我邦傢。……昏姻之故,言就爾宿,爾不我畜,言歸思復。”毛詩:“畜,養也。這詩講男女婚媾,男的既不養我,我就走回自己的傢去。婚姻中沒有強製關係,畜也全無奴隸的意思。《詩·小雅·節南山》:“傢甫作頌,以究王訩,或訛爾心,以畜萬邦,”鄭箋也訓畜為養,亦不【7】好解作以萬邦為奴隸。如果強說他們是宗族奴隸或種族奴隸,終嫌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來說明他們的奴隸身分。如果先肯定衆是奴隸,再定畜是畜奴,那就不對了。
我傾嚮於認為把衆解釋為不平等部落聯盟中一些地位低下的部落的氏族成員為好。因為是聯盟關係,所以衆的祖先可以和盤庚的祖先共同勞動,死後還可以有資格陪祭。但又顯然不是同族,地位也不平等,所以又可以不留種的殺,衆的祖先也得同意。
商代的手工業已相當發達,分工也相當細緻。從遺存器物和文獻記載看,當時的手工業部門已有冶銅、製陶、製骨和玉石器等,其中青銅器冶鑄技術已具很高的水平。由製作精細技藝高超看,從事製作的手工業者一定是專業化的,冶煉製作場所的規模也是相當可觀的。這些手工業者是氏族間的分工(即有些氏族是世代專門從事某一手工業的製作)?是獨立的個體工匠?還是奴隸?卜辭和文獻材料都沒有有力的材料來作進一步的分析說明。周滅商後,曾把商族一氏族一氏族的分給貴族,如分康叔殷民七族,分給伯禽殷民六族。這些氏族中,有以器物名稱命名的。如分給伯禽的六族中有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給康叔的七族中有陶氏。索、勺、陶,都是器物。這使我們想:商的手工業者,很可能是些專業氏族。自然,他們更可能是些被徵服的氏族部落。同時,也不能排斥,在手工業者群中有的是失去了氏族部落集體的個體,他們中自然也可能有奴隸。
商族和四周各族常常有戰爭。這些戰爭,有的是四周各族對商進行掠奪,更多的是商對他們進行徵伐。卜辭中常常看到:令[辶盡]氐王族比稟(?)蜀古王事。六月。(《甲骨文合集》14912)。貞令多子族暨犬侯璞周古王[事]。(同前6813)。貞,令多子族比犬暨稟蜀古王事。(同前)。癸末卜,爭貞,令旅(2)氐多子族璞周古王事。(同前6814)【8】
戰爭中的俘虜作為奴隸,這幾乎是古代世界各民族史上的通例。商族的對外徵服,當然也會如此。在卜辭裏,和商族的關係比較多、戰爭比較頻繁的有:[工方]方、鬼方、羌和夷方。商族和他們在戰爭中的俘虜,大約都是作為奴隸的。但卜辭和文獻中,都沒有有力的材料說明奴隸在社會中作什麽勞動。卜辭中有一條:“貞,王令多羌裒田”(《粹》1222)。但這些裒田的羌人,是否來自戰爭的俘虜?他們的身分如何?都看不出來。
商人常以人殉葬,這是殷墟發掘中證實了的,卜辭和文獻中也是有記載的。問題在殺殉的性質,被殺的是什麽人,什麽身分。從後來兩周的史實和文獻記載看,被殺殉的人有的是死者所喜愛的親人。秦穆公死,以奄息、仲行、鍼殉。三人皆秦之賢良,國人哀之(見《左傳》文公六年)。有的是敵對者。宋平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左傳》僖公十九年)。鄫子是鄫國之君,殺鄫子以祭社。季平子伐莒取郠。獻俘,始用人於亳社(《左傳》昭公十年)。用人殉,大約主要是與殷商有關係的東方民族的風俗。秦是殷民的分枝,亳社是殷人的社。《墨子·節葬篇》說:“天子殺殉,衆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衆者數十,寡者數人。”墨子宋人,宋是商後。墨子所說,大約也是指的殷商之俗。認為商是奴隸社會的,便認為這是殷代奴隸社會的絶好證據。認為商不是奴隸社會的,就說奴隸社會的奴隸是勞動者,是創造財富的工具,奴隸主决不肯殺奴隸來殉葬。
如上所說,被用來殺殉的人,有親人,有對外徵伐得來的俘虜,也有奴隸。奴隸固然是財富,但為了死者地下使用,毀滅點財産奴隸主也是樂於來作的。但用人殉來證明商是奴隸社會卻是無力的。用奴隸殉葬,至多衹能證明商朝已有奴隸存在,但是否是奴隸社會又當別論。哪有一有奴隸就是奴隸社會呢。
商的社會,直到被周所滅,似乎都還處在氏族社會嚮階級社【9】會的轉化時期,國傢也還處在形成過程中。
在卜辭裏,我們看到許多氏族名稱,1946至1947年間,丁山教授寫過一篇《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在這篇文章裏,丁先生就他所看到的材料,列舉出來商代的氏族二百個以上。丁先生認為“殷商後末期的國傢組織,碻以氏族為基矗”
最能具體說明商代社會是以氏族為基礎的是《左傳》定公四年一段材料。這段材料說,武王剋商以後,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給伯禽,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分給康叔,又以懷姓九宗分給唐叔。這段材料說明直到商亡,社會的基層組織仍是氏族組織,因之,才能一族族的分出去。
商族四周的民族,社會不會比商先進,大約也都在氏族社會末期,氏族部落體仍是他們的社會骨架組織。丁山教授有篇未完稿《殷商氏族方國志》,是為了追尋商氏族的淵源及其地望而寫的。他舉出四十多個方國,認為這些方國正是些氏族部落。商對它們的戰爭,除戰場俘虜帶回來外,被徵服的民族大約仍留在原來的地區,承認商的領導而嚮其納貢。他們間的關係,就是這種臣服納貢的關係,被徵服族的內部社會組織並未受到破壞和改變。
在卜辭裏,我們看到一些部落曾受到商人的徵伐,這原是敵對關係,後來大約被徵服了,又變成商的與國。如:
己酉卜貞,雀住徵犬,弗其禽。十月。
(《甲骨文合集》6979)
這是卜去徵犬族,犬是商的敵國。又一條卜辭卻說:
己卯卜,[幺幾]貞,令多子族從犬侯璞周,古王事。
(同前6812)
犬侯成了商的友邦,成了為商徵周的主力。
很可能商族和四周臣屬於他的各族的關係,大體上是不平等的氏族部落間的聯盟。馬剋思說:“部落制度本身導致區分為高級和低級的氏族——這種差別又由於勝利者與被徵服部落混合等【10】等而更加發展。”(《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頁)。商族和四周各族的關係,近似這種部落間的不平等部落聯盟關係,而商族則為他們的盟主。區別可能在:馬剋思所說的氏族部落比較原始,而商已在氏旅社會嚮階級社會轉化期,國傢已在形成階段了。王國維對於商和四方各族的關係,已有所意識。他說:“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後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恆纍葉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於天子,猶後世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觀堂集林》捲十《殷周制度論》)。
王氏之論,對我們研究商人社會是有啓發的。
商和四周被徵服族的關係,大約有些象古希臘雅典、斯巴達、剋裏特和被他們徵服的邊民的關係。邊民原來是獨立的部落,被徵服後仍留居在原來的土地上卻要對徵服者有一定的貢納,也可以跟隨徵服者出徵。
對外戰爭,使商的財力人力大為消耗,也促速了內部貴族平民間的矛盾。商的末期,帝乙和帝辛兩代,曾長期和夷方戰爭。夷的地域在今山東和淮河流域即安徽、江蘇北部。《左傳》記載,紂“為黎之搜而東夷叛之”(昭公四年),“剋東夷而殞其身”(昭公十一年),“百剋而卒無後”(宣公十二年)。周人滅商,就利用了紂因和夷方作戰而力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