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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以下简称《集解》)是明律注释的集大成者,它在明代众多律注文献中最具影响力,以致清代之初沿用此书书名为《大清津集解附例》。光绪戊申(1908)年沈家本还主持《集解》的重刊,作“重刻明律序”。
  《大明律集解附例》编纂于万历年间,编纂者未署名。卷首目录之下注明此书由当时的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郑继芳等3人订正、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洪启睿等11人校定,由巡按浙江等处都察院右佥御史高举发刻。此为万历38年(1610)刻本,此本为主要的版本。
  除万历38年本外,《集解》的版本还有:日本内阁文库藏明郑汝璧《大明律集解附例》万历22年(1594)刊本
  ,尊经阁文库藏明衷贞吉等纂注的《大明律集解附例》万历24年(1596)刊本,还有北京图书馆藏万历29年(1601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应朝卿校正本。对流散在海外的本子进行考校有待异日。在这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所载条例的多寡变化,而是从本题出发解决它们的“集注”是否是一家的问题。如果是出于同一原注本,那么,就易见的万历38年本或重刊本所作出的考察也不会出现太多的出入,当然这是迫不得已的办法。
  就万历38年本而言,其“集解”包括“纂注”、“按”和“备考”三部分。其中,纂注最为主要。
  《集解》中的纂注,经查对,它出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大明律解》,也称《大明律附解》。此本刻于万历22年,今吉林大学藏有残本。在陈遇文的“序”中这样说:“万历壬辰岁,余受命按江南,虚属吏之或蹈前弊,取《律解》梓子,通行颁布,俾常目在之,不谬于律。”壬辰年即万历20年(1592)。早出于《集解》的郑汝璧本、衷贞吉本及郑继芳订正本。据此推测,数种《集解》刊本的“纂注”很可能均本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
  不过,陈遇文的《大明律解》中的“解”即解释部分是否是陈遇文所作,还有待考究。台湾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书目》上称:陈遇文著《大明律解》5册,8卷;很肯定地把陈氏看作为此“解”的著者。但是,我们从吉林本的陈氏序中“爰取《解解》梓之”句还看不出他就是作者自己。
  
  一、“集解”之所指
  明代众多律注文献中以“集解”命名的有多种。《大明律集解附例》与其他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是否有继承关系,这也是首要弄清的问题。
  正德十八年(1521)刻本《大明律解附例》,又称《大明律集解》,也称作《大明律附解》(胡琼纂)四册三十卷,白口,单框,书口作“律解附例”。此本律例合编,除弘治条例以外还混编有弘治七年之后及至正德年间的后续定例。作者所作解释文字之前均用一“解”(阴文)标出。今北京图书馆有藏。
  胡琼在《大明律解附例》的序中说:“近时疏解者无虑十余家,……如《辩疑》《解颐》《疏义》《集解》最称明备。”此序中所言《集解》,不明所指;但必刊于正德十八年之前者。
  提到“集解”的还有陈省辑刻的《大明律例附解》,此本刻于隆庆元年,在其后序中提到“余姚杨简氏《集解》……有互相发明补所未备者,采而附之,贻诸有司使读而绎思焉。”此杨简氏是否就是胡琼所引《集解》的著者,不得而知。至今不可考。
  另外,有名《大明律集解》的王楠本传世(三十卷)原题“巡按河南监察御史臣王楠编集”。据王重民考证:此书刻于嘉靖二十六年至三十一年间。由王楠随文作解,“双行刻于每条之后,且冠阴文‘解’字以别之。’从阴文“解”字字样看,与胡琼本相像,但未见原书不能确证。很可惜,《大明律集解》今国内无有存藏。陈遇文的《大明律解》以“解”命名,又与此一“解”字似乎有某种联系;不过,在吉林本《大明律附解》中所作注文,并无阴文的“解”字。
  照此看来,以“集解”命名的明律注释书最少就有此四种,它们可简称为:郑继芳本(或称高举本)、胡琼本、杨简本和王楠本。
  后三种与郑继芳本的关系,从目前所看到的材料而论,是出于不同的编纂者。
  
  二、《大明律例》所引“集解”
  《大明律例》,今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都藏有此书的残本。前者是明万历元年梁口刻本,后者是明万历六年王藻校本。与之同属一版刻系统的还有《大明律例附解》。《大明律例附解》今北京图书馆藏有隆庆间陈省刻本。
  在《大明律例》(王藻本)中引有“集解”文字若干。如:
  卷二十二“教唆词讼”条按语后云:“《集解》曰,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或云只承雇者言。愚谓,此二句当总承上文作词、受雇二者;若不总承,则令有受人之财而为其作词者,将何律以拟之?”
  又如:卷二十三“因公擅科敛”条下除引《琐言》、《管见》外,还引有《集解》云:“因公科敛入已者,是将法度所当用者入己,则是于法有亏矣。非因公务科敛人已者,不过敛其财物而已,于法无亏,故其罪有轻重之不同也。”
  按图索骥,上述两条引文与《大明律集解附例》中“教唆词讼”“因公擅科敛”条的纂注文字显然是不同的。这就表明《大明律集解附例》所作集解并未沿用前人之说。由此也可证“集解”并非一种。至于《大明律例》(王藻本)中引有“集解”文字是属胡琼本、杨简本还是王楠本,有待另考。
  
  三、《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所引书
  《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集了那几家,不注明出处的我们不能贸然确定,标明出处的则有8家。这8家是:《辩疑》、《疏议》、《律疏》、《律解》、《读法》、《琐言》、《管见》和《释义》。
  这8家用了简称,恢复它的全称就是:《律解辩疑》、《律条疏议》、《律疏附例》、《律解附例》、《大明律读法书》、《读律琐言》、《读律管见》和《大明律释义》。其中,《大明律读法书》、《读律管见》已佚,所以“集解”的引句还不能全部核对清楚。
  以上引书在《集解》纂注中出现的次数:《辩疑》2处、《疏议》18处、《律疏》3处、《律解》3处、《读法》1处、《琐言》4处、《管见》2处和《释义》1处,共34处。从统计看,在“集解”中直接引众注材料所占比重很小。集解文字大凡是融会各家所长,以间接引用的办法,用著者自己的语言作了表述。
  现在,我们将所引书的卷次及内容同异列表如下(意见相同者,写作“同”;意见不同者,写作“异”;仅为引证,作“附说”):
  (附表略)
  上表所示,纂注者提出不同看法的地方有12处,所占引书总数的三分之一强,总的说来分歧意见也并不多。主要的分歧意见出于:l、对律文句义的不同理解。如卷二十三“私受公侯财物”条纂注后加按语称:“按律言处死,不著绞斩。《律疏》云,当请自上裁是也。然……”认为“当请自上裁”说法不妥,因为已有定罪量刑的规定。2、对法律术语语义范围的大小有不同认识。如卷四“赋役不均”条纂注内称:“《疏议》以税粮差役分配,则与首条赋役之说不合矣。”纂注者认为“赋役”应包括“赋”(差)、“役”(差)两种。3、对上下文结构的分析,是承上还是启下有分歧。如卷一“给没赃物”条按语称:“《疏议》、《管见》诸书俱兼谋反、叛逆说,甚非。不可依。”之所以认为“兼谋反、叛逆”,是承上读的缘故。上下句句意是否相连,律意的理解就会有出入。
  由此可见,分歧虽然不多也不大,但作为法律的解释文本,为律文作解释是相当的谨细;在明代中期明律的解释书不少,但始终未能形成“定本”,也正反映出立法者在法律解释的“法定”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宁可让私著的各种解释书四处流传,官方也不加干预。有人说《集解》一书为地方官府所颁发,属官方性质。虽然说书前有巡按浙江监察御史、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等官衔,但他们只是订正者、校定者或发刻者,充其量是“编校”本,而非创制的明律注本。再说,《集解》的“纂注”全以陈遇文释文为本以及保留分歧意见的做法,就很难说它就是官方的定本。
  除以上有明确的引书书名外,还有以“诸书云”为标志的若干引文。如卷十四《兵律·军政》“从征违期”条中说“按诸书俱为伤残至笃废疾者,开役定勾本人壮丁补役起发,此律外意也。不知必欲勾取本人壮了补役,不惟有误期限;而新补之役,恐又不教之兵,不若一面于别伍见役内拨补出征,一面勾取本人壮丁补伍,庶期限不误,而军有实用耳。”
  又如卷二十三《刑律·受赃》“家人求索”条云:“诸书云,‘若家人自有官者,仍依官吏受财论,不在减等之限。’不知既以官断,又何以为家人?况又非部内也,不可依。”
  以“诸书云”为引证是一种泛指,即可能在上述已表明引书书名的8种内,也有可能超出8种的范围。体现了《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的综合性特点。
  
  四、“集解”释文的特点
  “集解”的释文,除了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对法律术语作出解释、着重律意的说明以及分清律文法律适用的界限等一般的特点之外,《大明律集解附例》的“集解”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结构分析法的运用
  上文中我们提到过引书中的分歧,有的分歧是出于对上下文结构的不同理解。除此以外,每每在《集解》“纂注”的开头首先做的就是结构分析。从结构着手,分清总说、分说,以及分说的上下句关系。如:卷二十二《刑律·诉讼》“诬告”条的“纂注”这样写道:“此条作四段看,自‘诬告’起,至‘加役三年’,以无罪全诬者言;自‘若告二事以上’至‘犹以诬告论’,以有罪而诬告者言;‘若各衙门官’一节,又通有罪、无罪言;末节专自己问结者言之。”先剖析律文的结构,理清律文脉络,从总体上把握律文的要害和层次。上面分成四个层次:“以无罪全诬者言”、“以有罪而诬告者言”、“通有罪、无罪言”、“已问结者言”,层次清楚,泾渭分明,读者一目了然。这是将文章学中的结构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律注释之中来的典型实例;反过来看它又是文章学实用价值的体现。在明代之前尚未有如此详赡的结构分析,而在明律的解释书中则时有运用,但表现最为充分的要数《大明律集解附例》的“集解”了,这份创制的功劳应记在陈遇文的帐上。以致后来的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一书也大段大段地摘抄了陈的成果。
  (二)集中明代前期、中期的法律经验,采用集解的方法,熔各家律注之优长于一炉
  我们前面说到在明代中后期的法律解释书中多有以“集解”命名的本子,这是明代律注文献的特点之一,同时也表明:对法律水平的提高而言,集中法律文献学者的智慧是十分必要的。《集解》的方法主要有:1、直接引用,除上引的8种注释书外,还有旧注的引用、《唐律》“疏议”的引用等。2、间接引用。正如上文所说的,纂注者往往综合了各家的说法用自己的语言作出表述。3、表达纂注者自己的意见;有必要时还略作考证。如引《说文》索解字义
  ,引《文献通考》的史料为据等。
  从文献学的角度来审视“集解”的注律经验,应该看到它是我国古代经注传统在法律范畴中的延伸。尽管明代的经注在日益衰微,但注律的活动却相当繁盛,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经世致用思想密切相关。
  (三)容许不同意见的并存
  读《唐律疏议》,在它的“疏议”中我们不能看到在法律解释方面的丝毫不同意见,这与当时高度的中央集权政治和它是法定颁发的官方文本有关。与之不同的是明代律注都容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应该说这与明代士人思想的解放直接有关。
  (四)注重法律解释的综合性、一致性
  综合性的特点在上文已经提到。这种将各在家融于一体的做法,其实在万历之初的王藻校刻本《大明律例》的“按语”中已见端倪,他引证有《疏议》、《辩疑》、《直引》、《讲解》等,而且很看重旧注的诠释。至《集解》的“纂注”出现,其综合性的特点还不仅仅体现在材料的收集上,而且在法与理、与情的关系处理上也有所体现。如讲伦理礼仪,纂注者就引以《礼》、《大明集礼》的说法,增强了说服力。
  法律文本的一致性是立法技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集解》“纂注”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关注。其做法有:
  l、律例的统一。如卷二十二《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条下云:“此条当与‘亲属得相容隐’及‘犯罪自首
  ’二条参看。”像这样的例子还可见卷五“检踏灾伤田粮”条、卷十三“辄出入宫殿门”条、卷六“男女婚姻”条等的纂注。
  实际上,除律与例、律条与律条之间的统一之外,还注意到与其他法令、法规等的一致,如明《大诰》、《大明令》、《大明会典》等。
  2.与“例分八字”相扣。如卷十四《兵律·军政》“军人替役”条下的“纂注”中分析了“若”字的用法,但又指出不能泥于“若”字,以求前后律意在理解上的一致。其他诸如“皆”、“各”等,纂注者多有涉及。
  3、与“名例律”相应。自李悝创设“具法”一目以后,至唐将“名例”置于律首,提供种种适用刑罚的法例,刑罚的重重轻轻都可以在“名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作出比附。《明律》亦然。《集解》的纂注者更将与“名例”的比附在注文中作了具体的说明。如卷十三《兵律·宫卫》“冲突仪仗”条云:“此条典仗扩卫官军不觉者,本减犯人罪三等。本犯既以得实免罪,则典仗护卫人亦得免科。盖‘名例’所谓因人连累致罪者,若罪人自首告,不及原免,或蒙特恩减等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论。”此条“纂注”很说明问题。如果不作这样的分析比附,就有可能误判。
  4.此外,纂注者还注意到释文与《明律》旧注的一致。
  在本文结束之前,我们还要提一下王肯堂的《大明律附例笺释》。在王氏的书序中说,此书的初稿成于辛亥三月,辛亥即万历三十九年(1611)。照此看此书的印行要晚于《集解》,沈家本所言“(此本)乃所见明律最后之本”,恐有误。
  
  
  
  参考文献与注释
  
  高举,人名。有将它误作为“高举发”者。
  杨一凡《22种明代稀见法律文献版本述略》,载《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9版第1版。
  此书今藏吉林大学图书馆古籍部。共8册,残卷,缺18-21、27-30各卷。
  《中国善本书提要》第179页。此刻本今藏美国国会图书馆。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6,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古籍研究所张伯元)
总目
大明律集解附例 总目
  凡四百六十条计三十卷
  目录
  御制大明律序
  名例律
  卷第一计四十七条
  五刑
  十恶
  八议
  应议者犯罪
  职官有犯
  军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应议者之父有犯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犯罪得累减
  以理去官
  无官犯罪
  除名当差
  流囚家属
  常赦所不原
  徒流人在道会赦
  犯罪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错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亲属相为容隐
  吏卒犯死罪
  处决叛军
  杀害军人
  在京犯罪军人
  化外人有犯
  本条别有罪名
  加减罪例
  称乘车驾
  称其亲祖父母
  称与同罪
  称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称道士女冠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徒流迁徙地方
  吏律
  职制
  卷第二计一十五条
  选用军职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官员袭荫
  滥设官吏
  贡举非其人
  举同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勾属官
  官吏给由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
  卷第三计一十八条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二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不奏
  出使不复命
  漏泄军情大事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处文案
  增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书
  漏用钞印
  擅用调兵印信
  信牌
  户律
  户役
  卷第四计一十五条
  脱漏户口
  人户以籍为定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立嫡子违法
  收留迷失子女
  赋役不均
  丁夫差遣不平
  隐蔽差役
  禁蕈王保里长
  逃避差役
  点差狱卒
  私役部民夫匠
  别籍异财
  卑幼私擅用财
  收养孤老
  田宅
  卷第五计一十一条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婚姻
  卷第六计一十八条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婿嫁女
  居丧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为婚
  尊卑为婿
  娶亲属妻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娶逃走妇女
  强占良家妇女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贱为婚姻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仓库
  卷第七计二十四条
  钞法
  钱法
  收粮为限
  多收税粮斛面
  隐匿费用税粮物
  揽纳税粮
  虚出通关朱砂
  附余钱粮私下补数
  私借钱粮
  私借官物
  那移出纳
  库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粮
  钱粮互相觉察
  仓库不觉被盗
  守支钱粮及擅官封
  出纳官物有违
  收支留难
  起解金银足色
  损坏仓库财物
  转解官物
  拟断赃罚不当
  守掌在官财物
  隐瞒入官家产
  课程
  卷第八计一十九条
  盐法一十二条
  监临势要中盐
  沮坏盐法
  私茶
  私矾
  匿税
  船商匿货
  人户亏兑课程
  钱债
  卷第九计三条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得遗失物
  市廛
  卷第十计五条
  私充牙行埠头
  市司评物价
  把持门市
  私造斛斗秤尺
  器用布绢不如法
  礼律
  祭祀
  卷第十一计六条
  祭享
  毁大祀丘坛
  致祭祀典神袛
  历代帝王陵寝
  亵渎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仪制
  卷第十二计二十条
  合和御孳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叙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輒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信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乡饮酒礼
  兵律
  官卫
  卷第十三计十一九条
  太庙门擅入
  官殿门擅入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从驾稽违
  直行御道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官殿造作罢不出
  輒出入官殿门
  关防内使出入
  向官殿射箭
  宿卫人兵仗
  禁经断人充宿卫
  冲突仪仗三条
  行宫营门
  越城
  门禁锁钥
  悬带关防牌面
  军政
  卷第十四计二十条
  擅调官军
  申报军务
  飞报军倩
  边境申索军需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主将不固守
  纵军虏掠
  不操练军士
  激变良民
  私卖战马
  私卖军器
  毁弃军器
  私藏应军器
  纵放军人歇役
  公侯私役官军
  从征守御官军逃
  优恤军属
  夜禁
  关津
  卷第十五计七条
  私越渭渡关津
  诈渭给路引
  关津留难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私役弓兵
  廐牧
  卷第十六计一十一条
  牧养产不如法
  孳生马匹
  验畜产不以实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领穿
  官马不调习
  宰杀马牛
  畜产咬踢人
  隐匿孳生官畜产
  私借官畜产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邮驿
  卷第十七计一十八条
  递送公文三条
  邀取实封公文
  铺舍损坏
  私役铺兵
  驿使稽程
  多乘驿马
  多支廪给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公事应行稽程
  占宿驿舍上房
  乘驿马赍私物
  私役民夫抬挢
  病故官家属还乡
  承差转雇寄人
  乘官畜产车各船附私物
  私借驿马
  刑律
  贼盗
  卷第十八计二十八条
  谋反大逆
  谋叛
  造妖书妖言
  盗大祀神御物
  盗制书
  盗印信
  盗内府财物
  盗城门钥
  盗军器
  盗园陵树木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常人盗仓库钱粮
  强盗
  劫囚
  白昼抢夺
  窃盗
  盗马牛畜产
  盗田野谷麦
  亲属相盗
  恐吓取财
  诈欺官私取财
  略人略卖人
  发冢
  夜无故入人家
  盗贼窝主
  共谋为盗
  公取窃取皆为盗
  起除刺字
  人命
  卷第十九计二十条
  谋杀人
  谋杀制使及管长官
  谋杀祖父母父母
  杀死奸夫
  谋死故夫父母
  杀一家三人
  采生折割人
  造畜蛊毒杀人
  鬬殴及故杀人
  屏去人服食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夫殴死有罪妻妾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弓箭伤人
  车马杀伤人
  庸医杀伤人
  窝弓杀伤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同行知有谋害
  鬬殴
  卷第二十计二十二条
  鬬殴
  保辜限期
  官内忿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殴长官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拒殴追摄人
  殴受业师
  威力制缚人
  良贱相殴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
  同姓亲属相殴
  殴大功以下尊长
  殴期亲尊长
  殴祖父母父母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殴妻前夫之子
  妻妾殴故夫父母
  父祖被殴
  骂詈
  卷第二十一计八条
  骂人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骂长官
  奴婢骂家长
  骂尊长
  骂祖父母父母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妻妾骂故夫父母
  诉讼
  卷第二十二计一十二条
  越诉
  投匿名文书告入罪
  告状不受理
  听讼回避
  诬告
  干名犯义
  子孙违犯教令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教唆词讼
  军民约会词讼
  官吏词讼家人诉
  诬告充军及迁徒
  受赃
  卷第二十三计一十一条
  官吏受财
  坐赃致罪
  事后受财
  有事以财请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家人求索
  风宪官吏犯赃
  因公擅科敛
  私受公侯财物
  克留盗赃
  官吏听许财物
  诈伪
  卷第二十四计一十二条
  诈伪制书
  诈传诏曰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伪造印信历日等
  为造宝钞
  私铸铜钱
  诈假官
  诈称内使等官
  近侍诈称私行
  诈为瑞应
  诈病死伤避事
  诈教诱人犯法
  犯奸
  卷第二十五计一十条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相奸
  诬执翁奸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奸部民妻女
  居丧及僧道犯奸
  良贱相奸
  官吏宿娼
  买良为娼
  杂犯
  卷第二十六计一十一条
  拆毁申明亭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赌博
  阉割火者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违令
  不应为
  捕亡
  卷第二十七计八条
  应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主守不觉失囚
  知情藏罪人
  盗贼捕限
  断狱
  卷第二十八计二十九条
  囚应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人
  淹禁
  凌虐罪囚
  与囚金刃解决
  主守教囚反异
  狱囚衣粮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死人令人自杀
  老幼不拷讯
  鞫狱停囚待对
  依告状鞫狱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狱囚诬指人平人
  官司出入人罪
  辩明冤枉
  有司决囚等第
  检验尸伤不以实
  决罚不如法
  长官使人有犯
  断罪引律令
  狱囚取服辩
  赦前庍罪不当
  闻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应役
  妇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报
  断罪不当
  吏典代写招草
  工律
  营造
  卷第二十九计九条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胃破物料
  带造段匹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
  造作过限
  绦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公廨
  河防
  卷第三十计四条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石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剌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剌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徒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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