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编年>> 方詩銘 Fang Shiming   中國 China   現代中國   (1919年2000年)
古本竹書紀年輯證
  戰國時魏國史書。該書原無名題﹐後世以所記史事屬於編年體﹐稱為《紀年》﹐又以原書為竹簡﹐也稱為《竹書》﹐一般稱為《竹書紀年》﹐亦稱《汲塚紀年》﹑《汲塚古文》或《汲塚書》。晉太康二年 (281)﹐一說鹹寧五年(279)或太康元年﹐汲縣(今河南衛輝西南)人不準盜掘當地古墓﹐發現了一批寫在竹簡上的古書。盜墓者“不以為意﹐往往散亂”﹐並燒竹簡照取寶物。後來官府前往﹐又“收書不謹﹐多毀落殘缺”。《竹書紀年》是其中較完整的一種。
  這批竹簡由汲縣運到京師洛陽﹐晉武帝命中書監荀勗﹑中書令和嶠負責整理。竹簡長度為古尺二尺四寸﹐以墨書寫(或作“漆書”﹐亦即墨書)﹐每簡四十字。對竹簡文字當時說法不同﹐一說為“小篆”﹐一說為“科鬥文字”﹐一說為“古文”﹐應是一種較為規範的戰國文字。整理工作首先是排比竹簡的次第﹐其次是用當時的文字寫出釋文﹐最後是撰著提要。荀勗所撰《穆天子傳》提要尚存。
  《竹書紀年》凡十三篇﹐敘述夏﹑商﹑西周和春秋﹑戰國的歷史﹐按年編次。周平王東遷後用晉國紀年﹐三傢分晉後用魏國紀年﹐至“今王”二十年為止。荀勗等整理時﹐據《竹書紀年》本書和戰國時趙國史書《世本》﹐糾正《史記》的錯誤﹐認為“今王”是魏襄王﹐古墓即魏襄王的墳墓。當時和嶠認為“《紀年》起自黃帝”﹐這個意見未被全部采納﹐可能僅將記載黃帝以來史事的殘簡﹐作為該書的附編收入。
  由於竹簡散亂﹐以及戰國文字“於時即已不能盡識”﹐《竹書紀年》的整理仍存在爭論和問題。晉惠帝時﹐秘書丞衛恆又從事“考正”﹐尚未完成即在一次統治者的內部爭鬥中被殺。他的朋友佐著作郎束皙續成其事﹐對這批竹書“隨疑分釋﹐皆有義證”。衛恆﹑束皙的“考正”內容﹐有些從現存《竹書紀年》佚文中還可以看出。如荀勗﹑和嶠認為“今王”是魏襄王﹐衛恆﹑束皙卻認為是魏安釐王﹔古墓也被分別看作是魏襄王和魏安釐王的墳墓。佚文中有“梁安僖(釐)王九年(張儀)卒”﹐所據即是衛恆﹑束皙的“考正”本。因此﹐《竹書紀年》當時有初釋本和考正本兩種﹐也可稱為荀和本和衛束本。考正本可能名為《汲塚書抄》﹐《竹書紀年》是其中的一種。但後來通行的﹐一般還是荀和本。《隋書‧經籍志》著錄有《竹書國異》一捲﹐似為後人據兩種不同本子所作的校記。
  《竹書紀年》有不少地方與傳統記載大異﹐比較接近史實﹐如“太甲殺伊尹”﹑“文丁殺季歷”﹑“共伯和幹王位”等。此外﹐有的還與甲骨文﹑金文符合。《紀年》記“(殷)祖乙勝即位﹐是為中宗”﹐與《史記·殷本紀》等以中宗為太戊不同﹐但與甲骨文“中宗祖乙”的稱謂卻完全相合。《史記》所記戰國年代往往混亂矛盾﹐如齊國的桓公陳午﹐《六國年表》﹑《田敬仲完世傢》兩處都說在位六年﹐《紀年》作十八年﹐金文陳侯午敦記載有陳午十四年事﹐足證《紀年》為是。清朱右曾和當代陳夢傢﹑楊寬等重譜戰國年表﹐所根據的基本上是《竹書紀年》。《紀年》對研究先秦史有很高的史料價值﹐在中國史學史上也是一部重要著作。古墓不在魏都大梁而在汲縣﹐不應是魏襄王或魏安釐王的墳墓﹐出土古書有《易》﹐史書《國語》﹑《瑣語》﹑《紀年》等又與近年長沙馬王堆漢初古墓所出古書近似﹐可能是魏國貴族的墳墓。《紀年》作者當是魏襄王時的史官。
  《竹書紀年》原簡可能在永嘉之亂時亡佚﹐但初釋本和考正本仍繼續傳抄流行。直到唐玄宗開元以前此書仍舊存在。宋《崇文總目》﹑《郡齋讀書志》﹑《直齋書錄解題》已不加著錄﹐可能在安史之亂到唐末五代﹐傳抄本也逐漸散佚。元末明初和明朝中期出現的《竹書紀年》刻本﹐春秋戰國部分均以周王紀年記事﹐一般稱為“今本”。清錢大昕等指其為明人偽書﹐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更推斷為明嘉靖間天一閣主人範欽偽作。南宋初羅泌《路史·國名紀》戊註曾引《紀年》桓王十二年事﹐已不用晉國紀年﹐除多一字外﹐與今本全同﹐故今本最遲在南宋初即已出現。
  清朝以來﹐據今本研究《竹書紀年》的人很多。嘉慶間朱右曾《汲塚紀年存真》開始輯錄晉以後類書古註所引的佚文﹐加以考證﹐稱為“古本”。此後﹐王國維在朱書的基礎上輯成《古本竹書紀年輯校》﹐範祥雍又有《古本竹書紀年輯校訂補》。1981年﹐方詩銘﹑王修齡重新輯錄為《古本竹書紀年輯證》﹐內容方面又有新的考證和補充﹐並將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收入﹐是現在較為完備的本子。
前言
  《竹書紀年》是戰國時魏國的史書,晉武帝太康二年(公元二八一年)在汲郡(治所在今河南汲縣西南)的一座古墓裏出土。這部史書書寫在竹簡上,被稱為《竹書》;由於它按年編次,又被稱為《紀年》。有時還冠上出土的地點,被稱為《汲塚竹書》或《汲塚紀年》。一般稱為《竹書紀年》。這座古墓出土了一批古書,《竹書紀年》僅是其中的一種。
  《竹書紀年》原共十三篇,敘述夏、商、西周和春秋、戰國史事。周幽王以後用晉國紀年,三傢分晉以後用魏國紀年,至魏襄王二十年(公元前二九九年)為止。所記與傳統的記載頗多違異,但是有些記載卻與甲骨文和青銅器銘文相符合。如《尚書·無逸》中提到商朝的“中宗”,《史記·殷本紀》等典籍都認為中宗是商王太戊,但《竹書紀年》卻以為中宗是祖乙,後在清朝末年發現的甲骨文中就有“中宗祖乙”的稱謂,證明《竹書紀年》是正確的。郭沫若同志在研究中國古代社會和甲骨文、金文的時候,就對《竹書紀年》的史料價值有較高的評價。如齊桓公午在位的年數,《史記》中的《田敬仲完世傢》和《六國年表》作六年,《竹書紀年》作十八年,青銅器《陳侯午敦》的銘文記載有齊桓公午十四年的事,郭沫若同志因此斷言:“有本銘之‘十有四年’,足證《紀年》為是,而《史記》實非。”(《兩周金文辭大係考釋》)又如西周厲王以後出現的所謂“共和”,《史記·周本紀》以為是周公、召公兩人共同執政,《竹書紀年》的記載卻是“共伯和幹王位”,說是共伯名和的諸侯代替周厲王,建立了一個新政權。郭沫若同志十分重視《竹書紀年》所記載的這段史實,他說:“共和是共伯名和;這由古本《竹書紀年》、《莊子》、《呂氏春秋》等書表示得很明白,但被《史記》誤認為周、召二公共和而治。近時的新史學家也還有根據《史記》為說的,我要請這樣的朋友讀讀朱右曾、王國維的關於《竹書紀年》的研究。”(《十批判書·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
  此外,由於《史記·六國年表》本身的混亂矛盾,並與其他文獻所記不合,戰國年代的重建成為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清代和近代學者在試圖排比一個比較正確的戰國年表時,主要的根據也是《竹書紀年》。
  《竹書紀年》的原簡早已散佚,晉代學者荀勖、和嶠、束晳等人所作的釋文,也逐漸失傳。現存的《竹書紀年》是後人重編的,不是已失傳的《竹書紀年》的本來面目。但在南北朝至北宋的一些古書的註釋,以及某些類書中,還引用了較多的原本《竹書紀年》的佚文。清代學者朱右曾曾將部分佚文匯輯起來,編為《汲塚紀年存真》。近代學者王國維又在《存真》的基礎上重輯為《古本竹書紀年輯校》。《存真》和《輯校》兩書,就是郭沫若同志所說的朱右曾、王國維關於《竹書紀年》的研究。解放後,範祥雍先生又對《輯校》加以校訂增補,編為《古本竹書紀年輯校訂補》。
  這種從古代典籍中匯輯《竹書紀年》原本佚文編校而成的本子,如《存真》、《輯校》,都稱為“古本”。本書也是如此。現存的《竹書紀年》,則被稱為“今本”。
  現在所能看到的今本《竹書紀年》,較早的有明代天一閣刻本。因此,有人認為“今本”可能就是天一閣主人範欽重編的。但清代雷學淇在《考訂竹書紀年》中說,他曾經見過一部元末明初的刻本,可見“今本”不是出於明代中葉的範欽所重編。南宋人羅泌《路史》所引《紀年》中,有一條與“今本“全同,清代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因此認為“羅泌已見‘今本’”。如果此說可信,則“今本”的出現最遲當在南宋時期。今本《竹書紀年》中很多條也是從古註、類書中所引“古本”輯錄出來的,但是輯錄得很不忠實,並增加了一些顯然不是“古本”的佚文,又鈔錄梁瀋約的《宋書·符瑞志》,改頭換面,作為瀋約的註。經過重編,今本《竹書紀年》中的春秋、戰國部分全部用東周紀年,與“古本”用晉國和魏國紀年完全不同。由於“今本”出現的時代較早,所看到的“古本”佚文可能比我們看到的為多,如商紀大戊一代的原註說“《竹書》作太宗”,所據就可能是現在所未能看到的“古本”佚文。因此,“今本”儘管是重編的,仍有其一定的史料價值。清代研究“今本”的著作頗多,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最後出,總結了前人的成果,因此,這裏一並收入,以供讀者參閱。
  這部輯證,得上海古籍出版社薑俊俊等同志悉心校閱,特此志謝。我們水平有限,希望能得到專傢和讀者們的指正。
  
  方詩銘 王修齡
  一九八○年七月
序例
  餘之初治《紀年》也,尚居蜀中。一九四六年。顧頡剛師訊以近治何學,即以重輯《紀年》對。師詔餘《春秋啖趙集傳纂例》中尚有《紀年》佚文,為昔人所未知,餘亦答以《御覽》所引《郡國志》、《十道志》中曾引及《紀年》為朱右曾、王國維兩氏所略者。由蜀而吳,由吳而滬,此業久廢。六十年代中,王修齡、徐鼎新、蔣德乾三君,在楊寬先生指導下,亦曾治《紀年》,復得商榷之樂。
  一九七六年以來,得王修齡君協助,發憤為此。取各書一一為之蒐輯,並得清人治《紀年》之書以觀之,稿成,名之曰“《古本竹書紀年輯證》”。“輯”者輯佚,“證”者疏證,除前人諸說之可信從者外,其藴於胸中者亦並錄之,又雜采甲骨金文及出土文物為證。然荀勖、和嶠本與束晳本之同異,今本輯成之時代等,尚略有所見,有暇當成《竹書紀年考》,以補此書之不逮。此稿之成,多得王君之助,而渠與徐、蔣二君昔年所錄之部分資料,亦間有取資,得免檢索之勞,至顧廷竜先生所篆封面,則貽我於百忙之北京客中。廣賴衆力,得成此編,僅藉空言,普銘高誼雲而。猶有雜例,並綴於後:
  (一)本書自古類書、古註等輯錄所引古本《竹書紀年》佚文,斷於北宋前期,以《資治通鑒外紀》為殿,除極其個別者外,後此所引概不入輯。
  (二)前此輯古本者凡三傢:朱右曾《汲塚紀年存真》、王國維《古本竹書紀年輯校》、範祥雍《古本竹書紀年輯校訂補》,簡稱此三傢為《存真》、《輯校》、《訂補》。
  (三)三傢輯校所據之書,或僅據一本,今則參校他本。如《存真》、《輯校》以限於當時條件,所據《水經註》僅為戴震校本,不知戴校常據今本《紀年》以改原書所引古本。今以影永樂大典本為主,並采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楊守敬、熊會貞之說,以正《存真》、《輯校》係年及引文之誤。又如《太平御覽》,三傢所據或僅為清鮑崇城刻本,今據影宋蜀刻本及鮑本參校。例《御覽》捲八九○所引,鮑本作“杜林”,《訂補》據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之說,謂當作“杜林”,而影宋本正作“杜林”,本不誤。再如《存真》、《輯校》所據《史記》三傢註,以殿本、金陵書局本為主,僅《訂補》間據日人瀧川資言《史記會註考證》,今據影宋黃善夫本、影宋浙刻集解本、汲古閣刻單行本索隱、清殿本、金陵書局本,以及《會註考證》與日人水澤利忠《史記會註考證校補》。《校補》廣校衆本及日本所藏諸古寫本,取資尤多。
  (四)三傢所輯多據諸書引文,以文義並為一條,且間有改易。今從觀古堂輯佚書之例,直鈔原書,各條歸各條,獨立戶頭,不相合併。庶可見各書所引之原貌,於異同之中尚可略尋荀、和本及束晳本之痕跡,所引書名亦冠於前。復選其一以至二、三為主條。主條指較為完整者,不按時代先後,非主條則按照時代先後排列。
  (五)三傢所輯起於五帝,蓋據《史記·魏世傢》集解所引和嶠之說。然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雲:“《紀年》篇起自夏、殷、周。”杜氏所見自為荀、和本,是荀、和二人初次整理之本亦起自三代,與束晳重定之本同。《集解》所引和嶠之說,乃係“荀勖曰”之語,此一段文字即《紀年敘錄》。則所謂和嶠雲起自五帝之語,為和氏一人之見,故荀勖《敘錄》特表出之。而荀、和本,如杜預所見,仍起自三代。朱右曾雲:“豈編年紀事始於夏禹,而五帝之事,別為一編乎?”雖無確證,所測尚於事理頗合。今從此說,以關於五帝之佚文,作為本書夏殷周紀之附錄。
  (六)古類書、古註等所引古本《紀年》,於年世無可比附者,今輯為本書附錄一。
  (七)三傢所輯之佚文,以及未為三傢所輯,皆有疑問不入正文者,今輯為本書附錄二。
  (八)南宋人所引《紀年》佚文較多,三傢皆入輯者,為羅泌、羅蘋父子之《路史》一書,朱右曾謂羅氏父子未見《紀年》原本,其說可從,今輯為本書附錄三,並據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之例,為《〈路史〉所引〈紀年〉輯證》。
  (九)今本《紀年》雖為後人所輯,尚可供參考,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綜合清人治今本者之成績,今標點校正,一並收入。
  (十)所輯各條,其原書名與原文不相接者,如《水經·河水註》引“《紀年》又云”者凡兩條,一在晉武公七年,一在八年,第一條今作“《紀年》又云:晉武公七年”雲雲,第二條作“(《紀年》又云):(晉武公)八年”雲雲,加()號以資區別。引文中有訛、舛、誤、脫者,亦用()號以示訛、衍,[]號則示改正之字或脫文,其據各本參校徑改者不屬此例。
  方詩銘
  一九七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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