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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簡耆夜晚出疏證三
巴九公
童生


Joined: 29 Jul 2010
Posts: 94
Location: 中国
巴九公Collection
PostPosted: 2015-08-25 05:22:25    Post subject: 清華簡耆夜晚出疏證三 Reply with quote

清華簡《耆夜》晚出疏證三

三、《耆夜》行文用辭證其爲晚出
㈠飮至:
簡文:武王八年,征伐耆,大戡之。還,乃飲至于文太室。
①殷無“飮至”之禮
所謂“飲至”,乃古王、侯盟會,征伐等功成後祭告宗廟及宴飲之典禮。飮至一詞,最早見於《左傳•隠五年》:“歸而飲至,以數軍實,飲於廟,以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又《左傳•桓二年》:“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勛焉,禮也。”此則為“飮至”禮之簡釋。
悉知商重巫,周重礼,商用巫治,巫咸爲殷中宗賢臣卽一例;周用礼治,史稱周公製禮作樂,製禮作樂,當在周公主政之後。今之三禮,皆周禮遺存。周代禮制,當然不可能與夏、商二代完全割裂,但正如孔子所說:“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徵之矣。”(《論語•八佾》)孔子又稱:“周監於二代,鬱鬱乎文哉,吾從周。”足見夏、商典章制度,相對粗疏,周禮最為完備。飮至之禮不見於三《禮》,亦不見於《詩》、《書》等先秦典籍,唯《周禮》注疏中,凡涉飮至,皆引《左傳》,如《周禮•卷二十八•夏官司馬第四》:“司勛,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賈公彥疏:“故僖二十八年秋,七月,晉文公獻俘、授馘、飲至、大賞。武王入殷,封功臣謀士,師尚父為首,故司勛列位在前。”此或《耆夜》中武王曾行飮至之禮之所據。然則賈氏之疏,重在釋司勛,只言晉文公行飮至,並未延及周武王。晉文公已在周公製禮作樂三百餘年後,賈公彦疏更在周公千餘年後。由此知飮至一詞,先秦典籍,最早見於《左傳》,且僅見於《左傳》。若飮至之禮行於殷末,周續行之,三《禮》當有載,小戴、先鄭、後鄭當有注或補。但三《禮》均無此禮,三家均無補或注。故殷末周初無“飮至”之禮。
按誰主張誰舉證之原則,清華簡主能在西周或西周前之文獻中,例如甲骨、吉金文中找出一條證據?或人曰清華簡是出土文物,其說卽是證據。答曰:非也!卽使承認清華簡爲楚簡,那也是戰國中晚期楚人冩成埋入地下,焉知作簡者不是剿襲《左傳》文意而成?清華簡主數稱其簡抄自祖本,請問“祖本何在”?
②飮至之地點不對
《書•西伯戡黎》入《商書》,武王稱西伯,仍爲殷方伯,此點常爲論者所忘或所忽。其戡黎乃爲商,非爲周攻城掠地,其行飮至之禮,當於商都或商之太廟舉行。所謂名不正言不順,武王及其臣属無資格行飮至之禮,卽令其慶功行償,也不能稱飮至。
③飮至之節目不對
據《左傳•隠五年》:“歸而飲至,以數軍實,飲於廟,以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簡文所敍根本不見有數軍實,數車徒,及獻馘、獻俘、獻獲等舉措,而是大擺筵席,賭酒賽詩。真開成了“飮至”之會,飮爲至高無上之會。吕尙司正之設,其職“監飮酒”,卽清華簡自證此飮至之會實爲飮酒之會。這就令人懷疑,清華簡炮製者是否懂得什麽叫飮至,是否認真讀過《左傳》關於飮至之述。
何以清華簡炮製者棄“飮至”之必書項目而不置一辭,偏以賡歌和韻,唱曲吟詩貫於全篇?一則向壁虚構,實在無據可依,如何“數”軍實、車徒、所獲等,無可措辭;再則炮製此篇之文,意在未了之斷代工程,關於此黠,容後再述。
㈡文太室
“文太室”三字謬。
①《書•洛誥》:“王入太室祼。”孔傳:“太室,清廟。”孔穎達疏:“太室,室之大者,故為清廟。廟有五室,中央曰太室。”《春秋•文公十三年》:“大室屋壞。”杜預註:“大廟之室。”故大室卽太室,卽太廟。爲帝王祭祀祖宗之廟,有昭穆之序。周室至武王時,太廟至少當有三人神主牌,卽太王、王季、文王,稱文太室卽文王一人之廟,置太王、王季於何地?更不可能一王立一廟。《書•洛誥》:“王入太室祼。”而不書“王入武太室祼”,說明太廟不止立武王一人神主。清華簡炮製者何以常犯此等低级錯誤,何不仿《洛誥》而書“乃飮至於太室”,照葫蘆畫瓢?那是要突出文王已经歸天,神主牌已入太廟,戡黎只能是武王。又一次弄巧成拙!
②其時姬昌未有謚號
《史记•周本紀》:“九年,武王上祭于畢。東觀兵,至于盟津。為文王木主,載以車,中軍。武王自稱太子發,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專。乃告司馬、司徒、司空、諸節:‘齊栗,信哉!予無知,以先祖有德臣,小子受先功,畢立賞罰,以定其功。’”稱先祖有德臣而不稱文考,故至觀兵之時尙未為姬昌上謚號。
《史記•周本紀》:“西伯蓋即位五十年。其囚羑里,蓋益易之八卦為六十四卦。詩人道西伯,蓋受命之年稱王而斷虞芮之訟。後十年而崩,謚為文王。改法度,制正朔矣。追尊古公為太王,公季為王季:蓋王瑞自太王興。”
西伯即位五十年卽西伯在位五十年,依此説法,姬昌及其終,只稱西伯。“詩人道西伯,蓋受命之年稱王而斷虞芮之訟。後十年而崩,謚為文王。”則史遷以為,受命之年,卽斷虞、芮之訟之年,卽自稱王,謚為文王,皆詩人之言,非史家所錄。言見前引《詩•大雅•綿》,《大雅•綿》為周後人作。與《竹書》相證,昌至薨,《竹書》仍稱其西伯,而不稱王。卽令昌自稱王,至其身后纪年之十一(或十三)年,仍大勛未集,未昭告天下,天下共主仍為商紂,自然未上謚號。大勛未集,周未定天下,如何上謚?上何謚?據前引《禮記•大傳》:“牧之野武王成大事而退,追王太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故最早當在武王於牧野伐紂成功之時,始謚昌爲文王,戡黎“飮至”之時,更無上謚之可能。
《逸周書•謚法觧第五十四》:“維周公旦、太公望,開嗣王業,建功於牧之野,終將葬,乃制謚。遂敘謚法。”此句歷多歧義,竊以為,此處嗣王,當指嗣文王功業之武王,周公旦,太公望輔武王剪滅商紂,建功於牧之野者、終將葬者,亦指嗣王,此時未上謚,不稱武王,故以嗣王稱之。故制謚法者乃周公與太公二人,非旦、望终後始制谥,二人豈能同時而終。故文王亦周初追謚。故“文太室”三字證此篇為後人妄作。
㈢“監飮酒”
簡文“吕尚父命为司正,監飮酒”“監飲酒”三字證清華簡為晚出。
“司正”一詞,乃古代“鄉飲”、“鄉射”、“大射”禮及燕樂等活動臨時設置之以正賓主之禮者。《禮記•鄉飲酒義》:“工告樂備。遂出,一人揚觶,乃立司正焉。”《荀子•樂論篇》亦引《鄉飲》此節。《國語•晉語一》:“公飲大夫酒,令司正實爵與史蘇。”韋昭註:“司正,正賓主之禮者也。”
十三經中僅《儀禮》、《禮記》正文有司正一詞,另如前引《國語》正文,《荀子》正文亦有“司正”一詞。
《毛詩正義》兩見於箋註(《卷耳》、《南有嘉魚》),《左傳》見於註疏,《韓非子》見於註。《書》、《易》、《論語》、《孟子》、《孝經》、《周禮》、《爾雅》、《公羊傳》、《谷梁傳》、《戰國策》、《呂氏春秋》等皆無。
司正所司何職,先秦經、史、子諸籍皆不作說明,唯見於有關註疏。此點極易理解。“司正”為古代行射、飲等禮及燕樂間所設尋常職司,眾皆習以為常,不必介紹其所司何職。如往日晚會之報幕員,衆皆知其所當之職,不必稱“報幕,報節目”。 今之報幕者,久已稱主持。將來用“報幕”二字入文章,必當解釋:“報幕”者,今之晚會主持也。這是常識。《耆夜》作者,竟在此常識問題上發生錯誤。
司正所司何職?如前引韋昭註《晉語》,又鄭玄《毛詩箋》《卷耳》註:“觥,罰爵也。饗燕所以有之者,禮自立司正之後,旅酬必有醉而失禮者,罰之亦所以為樂。”
鄭玄註當為最早說明司正為正賓主之禮者,或可稱為監禮。
《禮記•投壺第四十》“庭長,司正也。”孔穎達《正義》“經云‘司射庭長’,案《鄉飲酒》,將旅之時,使相為司正,在庭中,立於觶南北面,察飲酒不如儀者,故知‘庭長,司正’也。”故非飮酒始卽有司正之設,而是將旅之時方設司正。《耆夜》一開始卽設呂尙爲司正,有違禮制。
此條為最早提到司正之職為“察飲酒不如儀者”。
何謂旅酬:孔穎達疏曰:“酬有二等:既酢而酬賓者,賓奠之不舉,謂之奠酬;至三爵之後,乃舉嚮者所奠之爵以行之;於後,交錯相酬名曰旅酬,謂眾相酬也”
《儀禮註疏•大射十八》:“司正升受命,皆命。公曰:‘眾無不醉。’賓及諸公、卿、大夫皆興,對曰:‘諾,取不醉!’”唐賈公彥《疏》:“案司正監酒。”
此條為最早明確說到司正監酒者,為造作《耆夜》者之所據。
所謂“飲至”,乃古諸侯、王盟會,征伐功成後祭告宗廟及宴飲之典禮,《左傳•桓公二年》:“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勛焉,禮也。”飲至既是一種禮,故司正之設乃為監禮。查遍先秦典籍,未有“監飲酒”、“監酒”等說。
司正之職為“察飲酒不如儀者”及“案司正監酒。”為唐人說,與武王,周公相去已一千六七百年。
故“監飲酒”非當時語,判斷一篇古文獻之真偽,一條重要線索,卽看其是否用後世語寫成。若其用後人語寫成,例如題名為清人紀曉嵐寫的一篇文章中卻有“大明王朝”四字,那一定是今人偽作。雖然王朝二字,最早見於《漢書•韋賢傳》:“王朝肅清,唯俊之庭。”但前人稱一個朝代,只稱某朝,如唐朝、大宋朝,絕無加王其間,而稱唐王朝、大宋王朝者,稱某王朝,那是近代受翻譯影響而造出之詞頭。
“呂尚父命為司正,監飲酒”,既違反行文常例,又用後世詞語,偽作之跡昭然。揣其用意,此飲至之禮,在於飲酒,以便與後“武王”“周公”所賦之飲酒詩相呼應。所謂欲益反損,弄巧成拙。造作者本欲突出《耆夜》之主旨在飲酒,不經意間露出馬腳。此真乃作偽者之滑鐵盧!
一種文體或一個時期,有其獨特語言,“王劉”、“伴哥”,元曲語也;“水軍”、“尼瑪”,網絡語也;“阿瑪”、“忽悠”,影視小品語也;“再次證明”,清華簡語也。
㈣“耆夜”與“夜爵”
⑴飲至之時間不對。
古人凡鄉飲、鄉射、燕樂等重大聚會,皆在日間,唯昏禮在傍晚舉行。飲至之禮既酬畢公戡黎凱旋歸來,告祭於文王廟寢,必有獻俘、獻馘、獻獲之舉,此乃堂而皇之之事,必在日間舉行,昭告四方,以行慶賞。然此飲至,盡在夜間進行,文題《耆夜》,文“王夜爵酬畢公”,釋文之一,詩有“”等,皆說明此節,有違行飲至禮之時間。且夜間在太廟歡嘩,勸酒罰爵,不怕驚擾其“文考”?且流傳人口,不怕好酒淫樂,觀北里之舞,作長夜飲之譏?《史記》不正是如此數落紂王?偽作者表示其兄弟親密,置飲至於夜間,以近代夜宴相況,所謂心勞反拙者也。
⑵夜字《耆夜》中訓作舉(何按,此為前釋,今姑議之)。古人文字少,或一時想不起,多用假借字。假借一般出於二種原因,①本無其字,借用聲同或相近者代,許慎在《說文序》裏說“假借者,本無其字,依聲托事”,如北之本義為二人相背,北方之北與背音同,故借北為北方之北,而為背之北反而添月作背以別。②本有其字,或因書寫時忘記,而用同音或音近之字代替,如常借為棠等。夜字在《詩經》中出現31次,皆作名詞,在古代典籍中亦多作名詞,間作名詞性形容詞,如夜月,夜宮等。無一作動詞者。音相近者,《詩•唐風•葛生》:“夏之日,冬之夜。百歲之後,歸於其居。”夜古音在鐸部,舌根塞音(入聲),居在魚部,二字主要元音相同。故通押。《鄭風•大叔於田》:“火烈具舉,襢裼暴虎,獻於公所。”舉在魚部。故舉與夜韻可通押。韻通押不等於聲相近,夜之古音聲紐為喻四,喻四今人定其為喉塞音,舉之聲紐古為見母,見母為舌根清塞音,兩聲相去甚遠,若要同聲假借,古音與舉相近者如莒、矩、據、倨等皆可。
“舉爵酬”三字連文不見於六經,舉觶酬則見於註疏,可見皆非當時用語。故假夜為舉,典籍所無,實為妄度。
⑶今“清華簡”釋讀又以夜為舍之假借,查舍古聲紐為書母,韻在魚部;《詩•節南山•何人斯》:“爾之安行,亦不遑舍,爾之亟行,遑脂爾車”為其例;夜古音聲為喻四,韻在鐸部,《詩•節南山•雨無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諸侯,莫肯朝夕”為其例。雖韻部主元音同,但鐸部為以k收聲之入聲韻,書母為舌面前清察音,夜古聲紐為喻四,為喉濁音,二字聲紐與舉、夜二字聲紐讀音相去更遠。釋讀以舍訓奠,舍爵卽奠爵。
“舍爵”一詞,六經中唯《左傳》用到,義亦有歧。《春秋•經•隠元年》:“冬,十有二月,祭伯來。”孔疏:“然則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書字;卿而无爵,不可越字而書名。”此句釋《春秋》書法,言大夫若有爵位,則不可不書爵位而書其字。舍有棄義。
《左傳•桓二年》:“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勛焉,禮也。”孔穎逹疏:“書勞策勛,其事一也。舍爵乃策勛,策勛常在廟,知飲至亦在廟也。”“故舍爵即書勞於策,言速紀有功也。”故此舍爵卽等價於書勛勞。
《左傳•文十八年》:“(齊人)乃謀弒懿公,納諸竹中。歸,舍爵而行。”注:“舍音赦,置也。”此處舍爵卽置爵,方言所謂“做酒”、“整酒”、“辦席”,卽置宴飮酒。
觀此三例,舍爵無一有舉爵、奠爵義。無一與“耆夜”中夜爵義相關,釋夜爵為舍爵非。竊以為作簡者以夜訓厭,厭此處有充滿、斟滿義,此不詳議。
人們似乎忘記《耆夜》雖擬商末事,寫簡者卻是“戰國”中晚期人,漢文字經陶文、甲骨、吉金文,春秋以降,踵事增華,異端蜂起,百家爭鳴,文字更為繁富、完備,人們使用文字之技巧更為嫻悉、準確。戰國間,列國雖各自為政,但商貿發逹,聘問频繁,外交、戰事、婚嫁常在列國間進行,文字容或有些許差異,何礙列國交流?《詩》,諸《禮》、諸子屢用奠字,卽“奠爵”二字,亦《禮》習用,何雖三轉其聲,而後得義?故弄玄虚,愚弄世人?
篇名《耆夜》,四稱夜爵,實乃夜宴。造簡者實從《詩•小雅•湛露》得“靈感”:《湛露》:“厭厭夜飲,不醉無歸。”《毛傳》:“夜飲,私燕也。宗子將有事,族人皆入侍。”《正義》引《尚書傳》:“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於賓,奠然後燕私。”前釋所謂周公詩:“於飲(今釋已無飮字,而以……代,關乎此,容後議)月有盈缺,歲(歲星,即木星)有歇行”。於飮者於此飮也。詠《蟋蟀》詩(《豳風》:“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皆夜間事,更直接點題,不是夜宴是什麽。故《耆夜》者,奠然後燕私之謂也。硬將夜釋為舉,釋為舍,強解事耳!
又周公、召公、畢公、皆伐商後之爵位,昌、發尙為西伯,其子、弟何公為?
㈤贔贔
下愚看了幾個釋讀版本之“清華簡”,無論簡體繁體,詩中皆作“贔贔戎服”。
贔字《十三經》所無,《說文》不載,《詩經•大雅•蕩》有[ ][bì]字: 《說文》:“壯大也。”“一曰迫也。”或簡作奰,同讀。段玉裁註謂:“張衡、左思賦皆用奰㞒,而譌作贔屓。俗書之不正如此。”可見直至左思作賦,仍用奰字,即古之[ ]字。則“贔”字為晉後方出現之俗字,用段玉裁話說,“俗書之不正如此”。且贔贔連文,更為晚出,如《全唐詩》卷七八六《紀遊東觀山》詩有“贔贔左顧龜,狺狺欲吠尨“之句。
正式出版之釋文,上一貝今作目,卽[目下賏],查遍現有辭書,不知其為何字,讀何音,釋讀認為當讀賏音,卽讀英。並引詩《六月》“織文鳥章,白旆央央。”為例。其實《詩•小雅•出車》:“出車彭彭,旂旐央央。”毛傳:“央央,鮮明也。” 陸德明釋文:“央,本亦作英,同。”《采芑》“旂旐央央,方叔率止。”《載見》:“龍旂陽陽,和鈴央央。”且釋文造出之字,上目下賏,不合《六書》之規。按《毛傳》:“央央,鮮明貌。”貝雖可寶,其時尙無“見錢眼開”之說,見两个寶貝何能二目生光?且央字周初已有,如所引《周頌•載見》卽有“和鈴央央。”《詩經》用央字不下六七處。清華簡是在戰國中晚期製作之簡,央字已成習用字,怎麽會用古今皆不見之[目上賏下]去代常用之央字?所引《詩經》三例,央央皆在語尾作修飾,今簡“央央戎服”卽“光光戎服”,小兒語也。
其實當是“贔贔戎服”,甲冑大而厚重威武之貌,《全唐詩》卷七八六載《紀遊東觀山》詩:“贔贔左顧龜,狺狺欲吠尨。”正足以形容戎服之堅牢厚重。或書簡者眼花,錯將上貝之兩點看掉,讓釋讀諸先生費許多周折,通過賏找到央;其實,借賏代央,不更省筆墨?
地下出土古文物,其所用字,與時或有廢棄,後世人難以認讀,但不會湮滅許久後復見於於世。贔字出現於西晉後,不用作什麽考證,唐後人偽作無疑。
從字、詞上看,《耆夜》中屢用後世方出見之字、詞,絶非殷末之作。
㈥紝[尸下二]
纴[尸下二]一詞,在《耆夜》諸稿中,三改其釋讀,改變最多。初釋讀為“任仁”,再釋為“綞夷”,於此二釋,下愚在評《耆夜》詩中,還要說到,此不贅。正式發行版釋讀仍為“紝[尸下二]”紝可以通假為任(今釋作恁,訓作信)。[尸下二]訓為仁。三改其釋,釋讀諸先生,亦不勝其勞也。
仁:《說文》:“親也。從人從二。”段註謂:“獨則無耦,耦則相親。故其字從人二。”
[尸下二]:段玉裁《説文觧字註》仁字條釋義中有:“古文仁或從尸。”仁從人,此人乃立人;尸為臥人。[尸下二]字不見於《爾雅》、《說文》,《集韻》錄之,《集韻》:“[尸下二],古文仁字。”
《集韻》在宋仁宗寶元二年(1039)由丁度等編成。[尸下二]字雖前此不見於經典釋義,其造字法則合於六書。仁字從立人,尸之篆體象臥人之形,故[尸下二]從臥人,立人臥人皆人,故為仁字別體。
《康熙字典》引《玉篇》:“[尸下二],古文夷字。”故“[尸下二]”作夷之古文,最早見於《玉篇》,《玉篇》由南朝梁顧野王於梁武帝大同九年(公元543年)編成。梁簡文帝(550—551在位)嫌其詳略未當,旋令蕭愷等“刪改”。唐高宗上元元年(公元674年),南國處士富春孫強又予以修訂增字,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公元1013年),陳彭年等又奉敕重修,這就是今天所看到的《大廣益會玉篇》,學界以為這次重修,變動最大。
陳彭年等於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修《廣韻》,《廣韻》遍錄各字異體,如東韻[亻涷],下錄倲,註曰同上,即倲為[亻涷]之異體。又同下錄仝,註曰:古文,出道書等,皆是。宋版《廣韻》六脂韻“夷”字條下,並未錄入[尸下二]為夷字異體,又於十七真韻“仁”字條下,並未錄入[尸下二]為仁字異體,可見[尸下二]字,無論《說文》或隋陸法言修切韻,唐玄宗時孫愐修《唐韻》(較《切韻》增收3500字),陳彭年承其余緒修《廣韻》,亦未收入[尸下二]字,可見由漢至唐,[尸下二]字已久置不用,成爲化石。
據唐代封演《聞見記》載,《玉篇》共16917字,現存本則為22561字,大約為孫等陸續增添者。與《說文》對照,《玉篇》原本多出7564字,今本多13208字。
《說文》為許慎作,許慎活動於東漢明帝與順帝間(約58年—約147年),於和帝永元12年始作《說文觧字》,收字9353個,許慎博極群書,時人評為“《五經》無雙許叔重”。應當認為,當時經籍用字,民間常用字,已為其搜羅殆盡。[尸下二]字不見於《十三經》,亦不見於《說文》,當然就沒有其為夷古文之說。《集韻》成書於宋仁宗寶元二年(1039)。從集韻錄[尸下二]字看,當在《玉篇》經陳彭年等修訂後。夷:《說文》:“平也。從大從弓。東方之人也。”照《說文》所說,大固像人形,但非卧人,“二”則絕不同弓,[尸下二]同夷於六書造字法不合。或按段玉裁《說文解字註》:“周禮註夷之言尸也者,謂夷卽尸之叚借。尸,陳也。”夷有平義,尸(卧人)亦有平義,故可借夷為尸,而非借[尸下二]為夷。故[尸下二]為夷之別體,其文字依據,不會早於陳彭年等於1013修訂《玉篇》。
[尸下二]字,曾出現在1987年出土之湖北荊門市包山二號戰國墓之包山楚簡上,其中“黃㾊人[尸下二]”等二處出現[尸下二]字。包山簡所錄之日期為前322—前316年。其義亦為仁之或體,而非為夷之或體。
包山簡有竹簡448枚,竹牘1枚,有字者278枚,即有170枚無字簡。
仁字出現在《詩•盧令》與《詩•叔於田》等西周典籍中,春秋時期,由於孔子提倡仁學,仁字已廣泛使用。故仁字別體[尸下二],或訓夷,字皆晚出,義皆後起。《康熙字典》稱其為古字,所謂古非只指其年代久遠,更在文獻皆不見其蹤,今已不用,足見其只在短時間內,在局部地域使用。重要的是由包山簡出土日期,寫成時間,爲後來製簡者提供了文字参照及物質基歴。清華簡雖不明出處,不明來歷,但可推定,其炮製時間,大致在1987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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