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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语“坦 白”
吟啸徐行
举人


注册时间: 2008-05-03
帖子: 1336
来自: 中国安徽
吟啸徐行北美枫文集
帖子发表于: 2009-03-03 18:25:00    发表主题: 私 语“坦 白” 引用并回复

私 语“坦 白”

  在影视里,经常看到这样的镜头:罪犯耷拉着脑袋,坐在威严的公安面前,背后赫然写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不知道这句话出自何典,或者是什么大人物的题撰。凡是有审讯罪犯的地方,几乎都有这八个字。俗话说,见惯不惊。而我在反复目染中,却惊心了。
  我想到封建社会官衙里,酷吏们种种刑讯逼供的手段。汉代的鞭扑笞击、烙斧夹腋、大针刺指、马粪熏烤;唐代周兴、来俊臣的醋灌鼻、炭烤瓮、十大枷;明锦衣卫东厂特务的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弹琵琶。刑具一出,丧魂失魄;酷刑一动,哀声震天。因此酷吏们审起案来,总是得心应手,政绩颇丰。但案卷里不知浸透着多少冤魂的眼泪,倚叠着多少屈鬼的尸骨。唐杜荀鹤《再经胡城》诗,就是对封建官衙黑暗腐败的血泪控诉和真实写照。
  因此,我十分推崇封建官衙中的“智审”。诸如包公审石、撕伞,施闰章断案,常津津乐道;即使鬼使神差,只要能真相大白,洗刷冤情,也都心仪神往。这些不动刑具,无屈打成招的案例,在我看来都是高明的。何以让罪犯成招?仔细想来,若摈弃良心发现,无非两种手段。一是借助刑具,使其不堪肉体折磨,不求长生,只求速死,自然会乖乖招供;一是从精神入手,摧毁其心理防线。而这以亲人亲情相要挟,是最易见效的妙招,《聊斋志异》中便有记载。
  从这个道理出发,“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走的是后一路,当为文明之举。但深思熟虑,从肉体上行刑,在精神上逼供,均是对人性的摧残。不过一个沾着血腥残暴,一个饰以温文尔雅,其实质相同,后者更虚伪可憎。看到这八个字,我总有一种异样的感觉。
  在西方影视里,警察面对犯人,第一句话便是“你有权保持沉默”。既无“坦白从宽”之善意规劝,也无“抗拒从严”之威胁正告。执法者无权诱供,也无权逼供,一切都靠证据说话,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原则”。再回视东方影视,不难发现,西方警察多忙于找证据,东方警察多忙于搞审讯。几个人威严地逼视着罪犯,沉默不语,气氛压抑得让人窒息。突然拍桌,一声断喝,给人一个措手不及。或者用强光投射在脸上,没日没夜地审,不让其有喘息的机会;或者进行心理疏导,偶尔加进一些“人情”,让其与亲人见面,是为“感化”。获得招供后,再补上一些证据,一宗案卷写就,而宣判书中总有“供认不讳”一词。把这些片段连缀起来,再联想到“文革”一些场景,我则恍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文革”动辄逼人必须老实交代、彻底认罪的演化和延续,是无视法律原则的调侃,是对至高无上法律尊严的亵渎。现在却被我们合理化了,堂而皇之贴在墙上,作为一条审讯的法则。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果如其言,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何在?法律到底是钢性的,还是弹性的?法律到底是要摈弃人情,还是要保留人情?一系列问题,不能不让人深思质疑。坦白可以从宽,以示褒奖,但若知法犯法,钻法律的空子,当“东窗事发”将“绳之以法”时,一个“坦白”就可“从宽”,这是什么逻辑,这种“从宽”的意义又何在?古人是讲究将功折过的。倘若“坦白”有立功之效,才能谈得上“从宽”论处。至于“抗拒从严”则更荒谬,罪犯若不抗拒,乖乖招供,那么谁都能当警察,都能审案了。法律是据罪量刑,焉有抗拒从严,罪加一等之理?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能让善徇私情者喜,因为他们能抓住“坦白”二字大做文章,为其亲友网开一面;也让好泻私愤者喜,他们能抬出“抗拒”作为把柄,让己仇罪加一等。
  我们呼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倘若“坦白”便可从宽,“抗拒”又可从严,岂不是往法律这杆天平称上,多加了两个人情的砝码?“坦白从宽”有诱供之嫌,“抗拒从严”有逼供的色彩。在我们日益冀求法律尊严的今天,这则标语很不合时宜,更不应大张旗鼓,冠冕堂皇地贴在法律的殿堂。


2003年6月9日于听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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翎翅
童生


注册时间: 2009-03-04
帖子: 30
来自: 澳大利亚
翎翅北美枫文集
帖子发表于: 2009-03-04 12:28:41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本人很同意作者的观点。
这是一篇思想内容深刻的好文章。作者从一个标语口号入笔,写出了对法律,对公道和人性的严肃的思考。
中西方的法,是有着很大的不同的。西方刑法,把施法的对象当成是无罪,直到更够证明其有罪。而在中国,在执法机构的面前,对象是有罪的,除非你能证明无罪。前者可能易于使一些有罪的罪犯逃脱法网。后者却很有可能将无辜之人判成有罪。人的心理和头脑,是很容易被影响,被恐吓而改变的。
至于刑讯逼供,是非人道的。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在当今中国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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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清
同进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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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1921

冰清北美枫文集
帖子发表于: 2009-03-06 09:53:27    发表主题: 只要 引用并回复

翎翅 写到:
本人很同意作者的观点。
这是一篇思想内容深刻的好文章。作者从一个标语口号入笔,写出了对法律,对公道和人性的严肃的思考。
中西方的法,是有着很大的不同的。西方刑法,把施法的对象当成是无罪,直到更够证明其有罪。而在中国,在执法机构的面前,对象是有罪的,除非你能证明无罪。前者可能易于使一些有罪的罪犯逃脱法网。后者却很有可能将无辜之人判成有罪。人的心理和头脑,是很容易被影响,被恐吓而改变的。
至于刑讯逼供,是非人道的。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在当今中国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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吟啸论的好,翎翅也评得好!

只要我们对照看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为什么要确立米兰达规则的阐释,就更能明白其中的道理。
因为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训问手段,已经对嫌疑犯形成了巨大的心理攻势,并迫使许多嫌疑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证其罪。而这对弄清案件真相和维护办案的公正和人道都极为不利。所以必须在审判前对警方获取供状时进行必要的制约;并对被拘嫌疑人的权力实行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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