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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水诗案”谈起
风动松柏
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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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197

风动松柏北美枫文集
帖子发表于: 2007-02-20 04:38:33    发表主题: 从“彭水诗案”谈起 引用并回复

从“彭水诗案”谈起
“彭水诗案”事发地原县委书记蓝庆华去年12月被免职后,在今年2月14日被任命为重庆 市统计局副局长,县长周伟今年2月2日当选为该县县委副书记。这样的一种情况说明,相关处理这件事情的官员和政府部门的腐败,突出显示了中国官场的黑暗,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们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无能以及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的包庇,显示了中国社会欠失公义性和公正性。
在美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本身赋予政府是有限的权力。杰斐逊曾经说过:“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信任之上的。”尽管在制定宪法上,联邦党人宣称,宪法本身赋予政府有限的权力,因此公民的权利已经包含在宪法之内。但是,许多人还是担心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坚持将它们列入宪法。最后便以修正案的形式于1789年由第一届国会通过。有关的十条修正案重申了州权和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它们主要是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平集会自由;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住房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住所、文件、财物的安全何障;不受无理搜索拘留的权利;侵犯时有受陪审团公开审判等。
杰斐逊说的:“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信任之上的。”乃是人类文明制度得以成立的经典语言。正为如此,美国的制宪者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精明地设置了种种障碍,使权力不能集中在任何一个人或一个部门之手,以避免胡作非为或盲动,形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公民与政府的权力制衡。美国宪法具体大概如下:
一、人民权力高于国家权力
1、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 制定宪法的目的是确立政府,但政府并不为自身存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和最终目的。
二、制定宪法的理论根据
1、宪法制定的理论依据是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宪法是全体人民协商达成的契约,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公共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人民只将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必要的权威,而仍然保持了其他的权力。
2、选择代议民主,即人民不直接治理政府,而是选出代表来制定和执行法律,民主是原则,也是程序。
3、明确保障个人的基本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个人才是社会和政府的最终目的。
4、宪法必须保证一个民选的政府始终处于人民的临督之下,保证人民的权力在自决自治原则下不至于悄悄地被篡改。
5、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政府,赋予它应有的权力来治理国家,但是不至于强大到足以剥夺人民的自由,因此遵循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谨慎地赋予政府的权力是分散和有限的,同时又用权力来制约权力,用野心来对抗野心,使其中各种权力都和其他权力相互制约,形成平衡。分权和制衡的目的在于监督权力,使之不至于为害。制宪者相信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天性,必须加以限制和监督,即使是民选的执政者,若不受监督,也照样会无限扩张自己的权力,走向腐败。
三、三权分立
1、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任职。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独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范围内产生,因此,具体负责的对象各不相同。权力划分后,各部门都具有宪法的和政治上的独立性。
2、立法权归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3、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州2名,任期为6年。
4、众议员人数由按人口比例分配,当时为每三万人选举一名,任期2年。
5、国会开会应有会议记录,不时公布于众,议员所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及其发言该有明确记录在案。议员若有扰乱秩序行为,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可以将其开除。
6、国会的权力主要是设立、组织政府、制定法律、管理财务以及宣战的权力。国会行使任何未规定的权力应被视为违宪。但为了使宪法有灵活应变的能力,最后加了一条“弹性条文”,规定国会具有“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于合众国政府或其它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需和适当的一切法律。”
7、第九款规定了国会不具备的权力,也就是被明文禁止的权力,如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的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等。
8、宪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归总统:执行法律、建议立法、否决国会的立法、处理外交、提名司法和行政官员以及统率军队等,非常情况下,总统有权召集两院或一院开会。总统虽然对国会立法具有否决权,但对宪法修正案却不具备否决权。
9、总统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选举人由各州议会指定,其人数应与该州参议员和众议员相等,但议员或政府官员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
10、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宪法本身和其他合众国的法律、条约、涉外案件、以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诉讼和州际诉讼等。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法官一旦任职,只要行为端正,可任职终身。
四、权力制衡
1、控制的办法主要是使每个部门都在别的部门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有能力延缓甚至阻止其他部门的行动,从而使它们互相制约,形成权力间的各种平衡。
2、首先是政府和人民间的平衡。防止滥用职权的第一道防线是人民,人民掌握选举、监督和罢免官员的权力。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钱袋主要由民选的众议院来掌管,表达自由的权利保证了舆论监督的实施。总统虽然由选举人团产生,但选举人不得由议员或官员兼任,保证了立法和行政两大部门的人选由选民决定。其次是联邦制,联邦和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子和立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和州政府官员。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宪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两套平行的政府分别选举产生,联邦和州之间构成了又一种制衡。
2、在总统和国会之间,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但是国会两院又能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定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提名联邦法官和部长候选人以及缔结条约,但是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国会可以弹劾将总统和法官罢职,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多数。
3、众议院独操弹劾之权,参议院独操审判弹劾之权。若总统受审,必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弹劾的结果只是免职,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以依法受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除弹劾案外,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令。构成国会本身的两院之间也彼此制衡。参议院和众议院互有否决权,也就是说,任何立法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通过。一切征税案都由众议院提出,但法官和官员的任命都由参议院批准。众议院每两年先举一次更换全部议员,参议员每6年选举一次,当第一批参议员产生后,尽快将其人数分为大致相等的三部分,一部分由2年后改选,一部分4年以后改选,一部分6年后改选,从此形成每次更换三分之一的局面。
4、司法和其他部门的制衡。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但法官上任后只要忠于职守,便可终身任职。法院有权宣布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修正案,国会若要否定最高法院对于某项法律的违宪判决,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样便与法院无关。同时,国会有权对玩忽职守或犯罪的法官提出弹劾。
我国的宪法与美国的宪法相比显然有很大的缺失,虽然标榜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张人民民主专政,但人民民主专政显然是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斗争哲学以及形成以阶级斗争为主要精神的宪法,所以,解放后我国很长一段时间轮回在阶级斗争中,邓小平曾经想全面扭转局面,最后以不争论为主张,将国家的主要精力引导到经济建设上,并指出:有权力犯罪和制造社会黑暗的是手握权力的权力者。“彭水诗案”显然是权力者制造的冤案和错案。但是,个人犯罪却由政府赔偿,并且得不到政府权力部门的定罪与惩罚,现在,更是在媒体的曝光下,有关部门胆大妄为地将相关人员变换职位,重新给予相关权力。本来是犯罪者,现在相关政府不但只不惩治,公检法三家显示无能,不但只不立案惩办,还默无声色地配合相关部门重新给予他们以权力和职位,这实际上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
但是,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现在要彻底地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不切实际和造成社会混乱的,但是,政府的相关部门不能一错再错,显示出包庇犯罪的举措和行为,并容忍犯罪者不接受社会法律的惩治。这种情况的出现,表明当地政府的腐败和公检法的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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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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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ho北美枫文集
帖子发表于: 2007-02-28 01:23:41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希望 中国成功 ;)

Cool Laug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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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动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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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动松柏北美枫文集
帖子发表于: 2007-02-28 02:16:45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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