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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六·列传第四十三: : 元礼力争之,宝臣是其立,遂兴工,七日而竣。
卷一百五十八·列传第五十五: : 雄飞力争,忤旨,左迁同知京兆总管府事。
卷一百七十二·列传第六十九: : 曾力争,卒复旧制。
卷一百七十三·列传第七十: : 庭玉力争曰:“是绝人降附之心也。
卷一百七十四·列传第七十一: : 宏伟正色力争
卷一百七十五·列传第七十二: : ”力争之,吏得免死。
卷一百八十七·列传第八十四: : 铁木耳挟贵力争不服,以国制军数禁密,劾御史违制取会防镇军数,帝命行台、宣
卷一百八十八·列传第八十五: : 绍独力争山东课不可增。
卷一百九十六·列传第九十三: : 焕力争之,得不死。
卷一百九十八·列传第九十五: : 哈剌哈孙力争曰:“祖制,非亲王不得加一字封。
卷二百·列传第九十七: : 铁木儿塔识力争,讫不署其奏牍。
卷二百四·列传第一百一: : 同知大禧宗禋院事傅岩起力争之,倒剌沙不听。
卷二百一十·列传第一百七: : 老的沙力争其事,言不巳,太子恶之。
卷二百十九·列传第一百十五: : 遇事力争,天爵敬惮之。
卷二百二十九·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 ”必诣府力争之。
卷二百三十二·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 力争曰:“倡乱者,国珍尔!吾民无罪也”乃得免。
卷二百四十一·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 责文及翁顾忌不力争
本纪二十三: : 曾纪泽力争于后。
志六十一: : 而文治、宝廷尤力争并龛简陋,非永制。
志九十八: : 以两江总督沈葆桢力争乃寝。
志九十九: : 皖中绅民合力争之,始以银四十万两赎回自办。
志一百二十四: : 会台官合疏力争,侍讲张楷言九不利,御史洪良品言五害,语尤激切。
志一百二十八: : 一在据理力争,使知使臣画押,未奉御批示覆,不足为据;
志一百二十九: : 力争数目,最后乃得照一百一十两之数。
志一百三十一: : 与力争,并报中国牒美使解之。
志一百三十二: : 鄱阳拖带轮船、内地租住店房三条仍力争,至是竟回国。
志一百三十三: : 力争不许。
列传一: : 杰、高尔位、白尚登、祖建明各具疏力争
列传十九: : 不可以力争
列传二十: : 皆以全力争
列传三十四: : 延著力争,得不死。
列传四十: : 辄与大吏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