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禁止京畿開採銀礦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仁宗嘉慶四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799年四月19日

終結時間: 1799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嘉慶四年(1799)四月十九日,嘉慶帝就宛平百姓潘世恩、汲縣百姓蘇廷祿呈請在直隸邢臺等縣境內開採銀礦,給事中明繩據以入告事頒布諭旨。他說:朕恭閱世宗憲皇帝朱批諭旨,於開礦一事,深以言利擾民為戒。聖訓煌煌,可為萬世法守。礦藏於山,非數人所能采取,亦非數月所能完事。必須是千百人為群,經年纍月,設立柵廠,鑿砂煎煉。以謀利之事,聚遊手之民,生釁滋事,勢所必然。縱使官府經理,尚且難以約束多人,若聽一二商民集衆自行開採,其弊將無所不至。這在邊疆省份猶不可行,何況近在畿輔?他府猶不可行,何況近地大名?各該處嚮有私習邪教的人,此時對他們禁止尚旦不夠,怎麽又能聽任他們聚衆呢?國傢經費,自有正供常賦,川陝民亂,指日即可平定,國用本用不着考慮,怎麽能又窮搜山澤,錙銖計較呢?結果,潘世恩、蘇廷祿以“藉納課為詞,以小民而議及帑項,實屬不安本分”罪,押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不許出境滋事。給事中明繩,以開礦事冒昧轉奏,明係商人囑托,希望事成後分肥而已,用心卑鄙,交部議處。這樣,清政府就明確表示了畿輔地區禁止開採銀礦以及其它礦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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