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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美法院規定貧民打官司必須要有律師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63年
三月18日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1963年3月18日
美法院規定貧民打官司必須要有律師
1963年3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各州必須為打官司的貧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剋拉
倫斯-厄爾利-吉迪恩的案件提出了這個問題。他被指控在佛羅裏達州私自闖入一傢物資倉庫而被投進監獄。在審判期間,他要求律師辯護,但被法庭拒絶。最高法院這一新規定,是開庭期最重要的一條,推翻了1942年最高法院的一條决定,即美國憲法規定衹有被判死罪或在特殊環境中,例如被告是文盲,纔可允許為被告提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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