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熙宁详定职田
| 事件经过:
熙宁六年(1073)三月,宋神宗再次下令规定在职地方官职田的具体数量。藩府州知州,如益州(今四川成都)、太原府(今山西太原)、江宁府(今江苏南京)等军十顷;其余各军、监地方行政长官七顷;藩府通判八顷;节镇通判七顷;其余各州六顷;藩府留守、节度使、观察判官五顷;节镇留守四顷;州一级其他官僚一律三点五顷,州一级防御使、观察使及军、监判官三顷。万户以上县令六顷,县丞四顷,不足一万户的县令五顷,县丞三顷,不足五千户的县令四顷,县丞二点五顷,各县主簿、县尉职田数量分别为县令职田的一半。发运使、副使、转运使、副使与节镇知州职田数量相同,发运判官、转运官、提举常平仓与藩府通判数量相等;发运司勾当公事、转运司管勾文字、提点刑狱司检法官七顷。各州军事长官总管十五顷,路分钤辖十顷,安抚司都监、路分都监、州钤辖七顷,藩府都监五顷,走马承受、各州都监、都同巡检都大巡河等四顷,巡检、堡寨都监、寨主三点五顷。等等。这是宋神宗以来以地方官职田数量的又一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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