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李椿年請行經界法
| 事件經過:
紹興十二年(1142),左司員外郎李椿年上疏,指出“經界不正”的十大害處,認為行“仁政”當自正經界始。建議清查核實土地占有狀況,實行經界法。癸巳,宋高宗以椿年為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於是椿年在轉運司下設置。措置經界所,作為推行經界法的執行機關。其具體措施是各縣以都為單位,令官戶、民戶各依式書寫戶主姓名、田地的面積、四至、土色、丘段及來源,並附上土地的地形圖,叫砧基簿。之後,由都耆鄰保召集田主、佃客、逐丘計算畝角,保正長在圖的四至上押字,並責結罪狀,上報經界所,再由經界所差官吏按圖勘驗,大量核實,不實者給以重處。砧基簿核實後,發給戶主,永為執照。每縣造砧基簿三本,一本留縣,一本存州,一本納轉運司。後逐漸推廣至兩浙,再推至諸路。到紹興十九年(1149)鼕,江、浙、閩、川各路多數州軍都已次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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