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评论 筆札華梁   》 筆札華梁      上官儀 Shangguan Yi

《筆札華梁》二捲,唐上官儀撰。《日本國見在書目》“小學家”類著錄《筆札華梁》二捲,未題撰人。《宋秘書省四庫闕書目》“文史類”著錄有上官儀《筆九花梁》二捲,“九”當為“札”之誤。此書目編於南宋紹興年間,《筆札華梁》下已註明“闕”,可知此書在中土亡佚已久。北宋仁宗寶元三年(此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說,王應麟《玉海》作寶元二年)李淑撰《詩苑類格》三捲,其中引述上官儀“六對”“八對”說,實即出於《筆札華梁》。《文鏡秘府論》亦引用此書若幹節,古鈔本往往有“《筆札》雲”等旁註,可知空海乃直接引錄其書。 上官儀(約六○七—六六四年),字遊韶,陝州陝縣(今河南陝縣)人。幼出傢為僧,遊情釋典,尤精《三論》(即《中論》、《十二門論》和《百論》)。兼涉獵經史,工於文詞。貞觀初擢進士第,授弘文館直學士,纍遷秘書郎。太宗每屬文,遣儀視稿;作詩又多令其繼和。不久預修《晉書》,其後轉起居郎。高宗時,遷秘書少監。曾為高宗草廢武後詔,為武則天所忌恨。麟德元年,武後指使許敬宗構陷儀參與梁王李忠謀反事,下獄而死。事見《舊唐書》本傳。 本傳稱,上官儀“本以文彩自達,工於五言詩,好以綺錯婉媚為本。儀既顯貴,故當時多有效其體者,時人謂為‘上官體’。”“上官體”之特色乃在“綺錯婉媚”,而《筆札華梁》所論亦多偏重病犯、對偶,正反映出律詩形成過程中對於詩律之理論探求。上官儀上承齊、梁以來探求音律之遺風,而又下開元兢、崔融等人之先河。《新唐書·宋之問傳》雲:“魏建安後迄江左,詩律屢變,至瀋約、庾信,以音韻相婉附,屬對精密,及之問、瀋佺期,又加靡麗,回忌聲病,約句準篇,如錦綉成文,學者宗之,號為‘瀋宋’。”從《筆札華梁》之討論對偶聲病,“上官體”之“綺錯婉媚”以及瀋、宋對上官婉兒評詩之服膺(見《唐詩紀事》捲三),可以略知上官儀之理論與創作在律詩形成中地位之重要。 《筆札華梁》雖在南宋之前已佚,但舊題蔡傳所編之《吟窗雜錄》,其捲一所收魏文帝《詩格》,校以《文鏡秘府論》,十之八九出於《筆札華梁》和《文筆式》,並能與李淑《詩苑類格》引述上官儀之說相印證(《詩苑類格》見引於《事林廣記》、《記纂淵海》、《類說》、《小學紺珠》、《睏學紀聞》、《詩人玉屑》、《詩林廣記》等書)。 從目前可考之內容來看,《筆札華梁》所涉論題,在《文筆式》、元兢《詩髓腦》及崔融《唐朝新定詩格》中有進一步發展。如《詩髓腦》雲:“兢於八病之(外)別為八病,自昔及今,無能盡知之者,近上官儀識其三,河間公義府思其餘事矣。”則顯然是對上官儀之補充。又“齟齬脖下云:“此例文人以為秘密,莫肯傳授。上官儀雲:‘犯上聲是斬刑,去、入亦絞刑。’”亦為明證。 哈哈兒據張伯偉編校,江蘇古籍出版社2002年繁體竪排本《全唐五代詩格匯考》錄校製作。
筆札華梁 八階 一詠物階。二贈物階。三述志階。四寫心階。五返酬階。六贊毀階。七援寡階。八和詩階。 第一,詠物階。詩曰:“雙眉學新緑,二臉例輕紅。言模出浪鳥,字寫入花蟲。”又曰:“灑塵成細跡,點水作圓文。白銀花裏散,明珠葉上分。” 第二,贈物階。詩曰:“心貞如玉性,志潔若金為。托贈同心葉,因附合歡枝。”又曰:“合瞑刺縫罷,守啼方達曙。帶長垂兩巾,代人交手處。” 第三,述志階。詩曰:“有鳥異孤鸞,無群飛獨漾。鶴戲逐輕風,起嚮三臺上。”又曰:“丈夫懷慷慨,膽上涌波奔。衹將三尺劍,决構一朱門。” 第四,寫心階。詩曰:“命禮遣舟車,伫望談言志。若值信來符,共子同琴瑟。”又曰:“插花花未歇,熏衣衣已香。望望遙心斷,凄凄愁切腸。” 第五,返酬階。詩曰:“盛夏盛炎光,焦天焦氣烈。”又曰:“清階清溜瀉,涼戶涼風入。” 第六,贊毀階。詩曰:“施朱桃惡采,點黛柳慚色。”又曰:“皓雪已藏暉,凝霜方疊影。” 第七,援寡階。詩曰:“女蘿本細草,抽莖信不功。憑高出嶺上,假樹入雲中。”又曰:“愁臨玉臺鏡,淚垂金縷裙。” 第八,和詩階。“花桃微散紅,萌蘭稍開紫。客子情已多,春望復如此。”又曰:“風光搖隴麥,日華映林蕊。春晴重以傷,歸念何由弭。” 六志 《文鏡秘府論》地捲“六志”節本於《文筆式》,題下註“《筆札》略同”,可知《筆札華梁》原本亦有此節,文字略同於《文筆式》。參照《文筆式》“六志”節。又舊題魏文帝《詩格》亦有“六志”節,文字略同於《文筆式》,亦可參,此處從略。 (以上見《文鏡秘府論》地捲) 屬對 《文鏡秘府論》東捲“二十九種對”前列十一對,並雲“右十一種,古人同出斯對”。據李淑《詩苑類格》徵引,其中八對即出自上官儀,舊題魏文帝《詩格》“八對”一節亦有襲自《筆札華梁》者。 第一,的名對。 天地、日月、好惡、去來、輕重、浮瀋、長短、進退、方圓、大孝明暗、老少、兇儜、俯仰、壯弱、往還、清濁、南北、東西,如此之類,名正名對。詩曰:“東圃青梅發,西園緑草開。砌下花徐去,階前絮緩來。”又曰:“送酒東南去,迎琴西北來。” 第二,隔句對。 隔句對者,第一句與第三句對,第二句與第四句對。如此之類,名為隔句對。詩曰:“昨夜越溪難,含悲赴上蘭。今朝逾嶺易,抱笑入長安。”又曰:“相思復相憶,夜夜淚沾衣。空悲亦空嘆,朝朝君未歸。” 第三,雙擬對。 雙擬對者,一句之中所論,假令第一字是“秋”,第三字亦是“秋”,二“秋”擬第二字,下句亦然。如此之類,名為雙擬對。詩曰:“夏暑夏不衰,秋陰秋未歸。炎至炎難卻,涼消涼易追。”又曰:“議月眉欺月,論花頰勝花。” 春樹春花;秋池秋日;琴命清琴;酒追佳酒;思君念君;千處萬處。如此之類,名雙擬對。 第四,聯綿對。 聯綿對者,不相絶也。一句之中,第二字第三字是重字,即名為聯綿對。但上句如此,下句亦然。詩曰:“看山山已峻,望水水仍清。聽蟬蟬響急。思鄉鄉別情。”又曰:“嫩荷荷似頰”;“殘河河似帶”;“初月月如眉”。 朝朝;夜夜;灼灼;菁菁;赫赫;輝輝;汪汪;落落;索索;蕭蕭;穆穆;堂堂;巍巍;訶訶。如此之類,名聯綿對。 第五,異類對。 異類對者,上句安“天”,下句安“山”;上句安“雲”,下句安“微”;上句安“鳥”,下句安“花”;上句安“風”,下句安“樹”。如此之類,名為異類對。非是的名對,異同比類,故言異類對。但解如此對,並是大纔。籠羅天地,文章卓秀,纔無擁滯,不問多少,所作成篇,但如此對,益詩有功。詩曰:“天清白雲外,山峻紫微中。鳥飛隨去影,花落逐搖風”。又曰:“風織池間字,蟲穿葉上文。” 第六,雙聲對。 詩曰:“秋露香佳菊,春風馥麗蘭。” 奇琴、精酒;妍月、好花;素雪、丹燈;翻蜂、度蝶;黃槐、緑柳;意憶、心思;對德、會賢;見君、接子。如此之類,名雙聲對。 第七,疊韻對。 詩曰:“放暢千般意,逍遙一個心。漱流還枕石,步月復彈琴。” 徘徊;窈窕;眷戀;彷徨;放暢;心襟;逍遙;意氣;優遊;陵勝;放曠;虛無;彠酌;思惟;須臾。如此之類,名曰疊韻對。 第八,回文對。 詩曰:“情親由得意,得意遂情親。新情終會故,會故亦經新。” 第九,同類對。 同類對者,雲霧,星月,花葉,風煙,霜雪,酒觴,東西,南北,青黃,赤白,丹素,朱紫,宵夜,朝旦,山嶽,江河,臺殿,宮堂,車馬,途路。 (以上《文鏡秘府論》東捲) 七種言句例 一曰一言句例。二曰二言句例。三曰三言句例。四曰四言句例。五曰五言句例。六曰六言句例。七曰七言句例。 一曰一言句例。一言句者:天,地,陰,陽,江,河,日,月是也。 二曰二言句例。二言句者:“天高,地下”;“露結,雲收”是也。 三曰三言句例。三言句者:“斟清酒,拍青琴”;“尋往信,訪來音”是也。 四曰四言句例。四言句者:“朝燃獸炭,夜秉魚燈”;“宋臘已歌,秦姬欲笑”是也。 五曰五言句例。五言句者:“霧開山有媚,雲閉日無光。”“燥塵籠野白,寒樹染村黃”是也。 六曰六言句例。六言句者:“訝桃花之似頰,笑柳葉之如眉。”“拔笙簧而數暖,促箏柱而劬移。” 七曰七言句例。七言句者:“素琴奏乎五三拍,緑酒傾乎一兩卮。”“忘言則貴乎得趣,不樂則更待何為。” (以上《文境秘府論》東捲) 文病 《筆札華梁》亦有“八脖說,與《文筆式》大致相類。此處僅存其目。 第一,平頭。 第二,上尾。 第三,蜂腰。 第四,鶴膝。 如班姬詩云:“新裂齊紈素,皎潔如霜雪。裁為合歡扇,團團似明月。”“素”與“扇”同去聲是也。此雲第三句者,舉其大法耳。但從首至末,皆須以次避之。若第三句不得與第五句相犯,第五句不得與第七句相犯,犯法準前也。 三寶院本《文鏡秘府論》註明此文出於《筆札》。即《筆札華梁》,故錄於此下。 第五,大韻。 第六,小韻。 第七,傍鈕。 第八,正紐。 筆四病 《文鏡秘府論》西捲《文筆十病得式》引《文筆式》雲雲,三寶院本題為“筆四脖,並註“《筆札》《文筆》略同異本”。可知《筆札華梁》亦有此節。詳見《文筆式》。 論對屬 據小西其一、王夢鷗推斷,此文出於《筆札華梁》。 凡為文章,皆須對屬。誠以事不孤立,必有配匹而成。至若“上”與“下”,“尊”與“卑”,“有”與“無”,“同”與“異”,“去”與“來”,“虛”與“實”,“出”與“入”,“是”與“非”,“賢”與“愚”,“悲”與“樂”,“明”與“暗”,“濁”與“清”,“存”與“亡”,“進”與“退”,如此等狀,名為反對者也。事義各相反,故以名焉。除此以外,並須以類對之:“一二三四”,數之類也;“東西南北”,方之類也;“青赤玄黃”,色之類也;“風雲霜露”,氣之類也;“鳥獸草木”,物之類也;“耳目手足”,形之類也;“道德仁義”,行之類也;“唐虞夏商”,世之類也;“王侯公卿”,位之類也。及於偶語重言,雙聲疊韻,事類甚衆,不可備敘。 在於文筆,變化無恆。或上下相承,據文便合。若雲:“圓清着象,方濁成形。”“七曜上臨,五嶽下鎮。”“方”、“圓”,“清”、“濁”,“象”、“形”,“七”、“五”,“上”、“下”,是其對。或前後懸絶,隔句始應。若雲:“軒轅握圖,丹鳳巢閣;唐堯秉歷,玄龜躍淵。”“軒轅”、“唐堯”,“握圖”、“秉歷”,“丹鳳”、“玄龜”,“巢閣”、“躍淵”是也。或反義並陳,異體而屬。若雲:“乾坤位定,君臣道生。或質或文,且升且降。”“乾坤”、“君臣”、“質文”、“升降”並反義,而同句陳之。“乾坤”與“君臣”對,“質文”與“升降”對,是異體屬也。或同類連用,別事方成。若雲:“芝英蓂莢,吐秀階庭。紫玉黃銀,揚光岩𠔌。”“芝英蓂莢”與“紫玉黃銀”,“階庭”與“岩𠔌”,各同類連對,而別事相成。此是四途,偶對之常也。比事屬辭,不可違異。故言於上,必會於下;居於後,須應於前。使句字恰同,事義殷合。若上有四言,下還須四言;上有五字,下還須五字。上句第一字即用“青”,下句第一字用“白”、“黑”、“朱”、“黃”等字;上句第三字用“風”,下句第三字即用“雲”、“煙”、“氣”、“露”等。上有雙聲、疊韻,下還即須用對之。猶夫影響之相逐,輔車之相須也。 若其上升下降,若雲:“寒雲山際起,悲風動林外。”“山際”在上句第三、第四言,是升;“林外”在下句第四、第五字,是降。前復後單,若雲:“日月揚光,慶雲爛色。”“日月”兩事,是復;“慶雲”一物,是單。語既非倫,事便不可。然文無定勢,體有變通,若又專對不移,便復大成拘執。可於義之際會,時時散之。 夫對屬者,皆並見以致辭。謂並見事類以成辭。假令雲:“便娟翠竹,聲韻金風;的歷紅荷,光垂玉露。”“翠竹”與“紅荷”,“金風”與“玉露”,是異事並見也。凡為對者,無不悉然也。不對者,必相因成義。謂下句必因上句,止憑一事以成義也。假令敘傢世雲:“自茲以降,世有異人。”敘先代雲:“布在方策,可得言焉。”敘任官雲:“我之居此,物無異議。”敘能官雲:“望之於君,固有慚色。”敘瑞物雲:“委之三府,下可勝記。”敘帝德雲:“魏魏蕩蕩,難得名焉。”皆下句接上句以成義也。何則?偶辭在於參事,凡為對屬,皆偶其辭,事若不雙,辭便有闕,故須參用,始得成之也。孤義不可別言故也。若不取對,即須就一義相因以置言,故不可用別也。 在於文章,皆須對屬。其不對者,止得一處二處有之。若以不對為常,則非復文章。若常不對,則與俗之言無異。就如對屬之間,甚須消息。遠近比次,若敘瑞雲:“軒轅之世,鳳鳴阮隃;漢武之時,麟遊雍畤。”持“軒轅”對“漢武”,世懸隔也。大小必均,若敘物雲:“鮒離東海,得水而遊;鵬翥南溟,因風而舉。”將“鮒”擬“鵬”,狀殊絶也。美醜當分,若敘婦人云:“等毛嬙之美容,類嫫母之至行。”“毛嬙”、“漠母”,貌相妨也。強弱須異,若敘平賊雲:“摧鯨鯢如折朽,除螻蟻若拾遺。”“鯨鯢”、“螻蟻”,力全校也。苟失其類,文即不安。以意推之,皆可知也。而有以“日”對“景”,將“風”偶“吹”,持“素”擬“白”,勸鳥”合“禽”,雖復異名,終是同體。若斯之輩,特須避之。故援筆措辭,必先知對,比物各從其類,擬人必於其倫。此之不明,未可以論文矣。 (以上見《文鏡秘府論》北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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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札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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