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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类 》 東坡易傳 》
訟卦(第六)
蘇軾 Su Shi
乾上
坎下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 初六信於九四,六三信於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爭,此“訟”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剛下險,險而健,訟。”九二知懼,則猶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言其來則息“訟”而歸矣,終之則兇。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謂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夫使川為淵者,“訟”之過也。天下之難①,未有不起於爭,今又欲以爭濟之,是使相激為深而已。 「校註」 ①天下之難:原文無“天下之”三字,依《蘇氏易傳》補。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王弼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夫無訟,在於謀始。”“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訟”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九二處二陰之間,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強爭焉。初六有應於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為從;強求之二,不若從有應之四也。二雖“有言”,而其辨則明,故“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若事二,則相從於訟無已也。
九二:不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象》曰:“不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當有也。二以其近而強有之,以為邑人力徵而心不服我,剋則來,不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剋訟”而歸。則初六、六三皆棄而違之。失衆知懼,猶可少安,故“無眚”。“眚”,災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雲耳。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六三與上九為應,二與四欲得之,而強施德焉。夫六三之應於上九者,天命之所當有也,非為其有德於我也,雖二與四之德不能奪之矣。是以“食舊德”,以從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報之謂也,猶若食言雲耳。與二陽近而不報其德,故厲而後吉。“或從王事,無成”者,有討於其舊,從之可也;成之,過矣。 「校註」
①“不從其配”,原作“以從其配”,據《蘇氏易傳》改。
九四:不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當得者,初六而已。近於三而強求之,故亦“不剋訟”。然而有初之應,退而就其命之所當得者,自改而安於貞,則猶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處中得位而無私於應,故訟者莫不取麯直焉。此所以為“元吉”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與四嘗有之矣,“不剋訟”而歸於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帶,奪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於人情有赧焉,故終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則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與四,訟不勝者也,然且終無眚與吉也;上九,訟而勝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訟之道也。夫使勝者自多其勝以誇其能,不勝者自恥其不勝以遂其惡,則訟之禍,吾不知其所止矣。故勝者褫服,不勝者安貞無眚,止訟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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