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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5)
黄仁宇 Ray Huang
衡平最初并非法律,只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观念。也无尺度可凭,起先必被人视作漫无条理,宜由宫廷牧师法庭额外开恩之施行一二。因为宫廷牧师主宗教之事,又与国王近,能照国王之良心判案(这是一般的见解,普拉克内特不以为然。见Plucknett,AConciseHistory,p.180。他认为最初普通法庭亦间常施用衡平原则,至16世纪才有两方之对立。
在普通法不近情理,或无例可援不置可否之际,有匡正的功效。此例一开,以后有若干衡平法庭出现,亦有依借国王之特权,称特权法庭者,至都铎王朝时为盛。宫廷牧师法庭有如前述,到17世纪已不可缺,因为此时普通法之缺点更为暴露(Plucknett,p.195.)此段特指欺骗舞弊情事。
。所谓请愿法庭者则随国王辇驾出巡,国王特权法庭首有星房。星房为枢密院内栋上绘星之房室,用以审判刑事。亦因新世纪武装暴动侵害良民之事愈多,为旧世纪之未有,普通法所予之惩罚,过于宽纵过于迟缓,星房接受此类案件,初谓之"刑事上之衡平",以后被视为国王不用普通法而用特权视事之机构。在斯图亚特王朝内,星房法庭滥用特权,加酷刑于政治犯,激起反抗。高级委员会法庭亦属特权法庭,专审讯宗教之事。然都铎王朝执行英国之宗教改革以来,国王成为英格兰教堂之首长,于是授权高级委员会管理宗教之事。在斯图亚特王朝此法庭激怒清教徒,同样不孚人望。
此两种法庭判案时可能相差甚远,而尤以触及现代商业时为显然。有如普通法习惯之下,遇有典当,借方立即将作担保之产业割与贷方,所借逾期未还,业归贷主,借方无从称有赎当之部分权益。凡合同有违约时,其赔偿只及于被害者实际之损失,当中失去做生意之机缘或其他不便,不得计较,而且赔偿须待一段等候期间,一般为7年。又有动产之继承甚成问题,在普通法之法官看来,凡人对可能腐朽之物品称有终身享有权,已属离奇,而尚称可以传之子孙,更为荒唐。此外普通法对于现代商业习惯如破产、股份经营、合资租船均无适当处理办法,又对于风险、过去虚冒等等情节亦须待衡平补救。
以上两种法制之冲突,尚只产生各种不方便之处。而17世纪议会派及普通法法理家,反对国王滥用特权,恣意惩罚异己,不按成例妄自征税,更是掀动全国。此中是非历来意见分歧,法制史家普拉克内特曾作如是说:当王室拟将中古之机构施用于现代国家之际,财政危机引起一连串之法制问题。于是产生了冗长的争执,涉及募捐、强迫借款、关税、封建常例、造船费等等。国王与议会彼此都说引用中古成例。反对派自然地集中于下议院,此间财政危机构成了宪法危机。议会派以普通法之法理家作顾问。他们所称在数个案件内引用特殊权利,显然的有虚饰假借的地方。
其症结在时代业已改变,而两方之争执,仍以为过去之事可供凭借。当他们互相将过去之事解释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英国法律上的一国两制之裂痕只有加深。当反叛临头的时候,清教徒被鞭挞,异议派罚带枷,至少有一个散发违禁传单的人物被惩将耳朵割去,面上黥字(此人为WilliamPrynne。注意普通法无此刑罚。
。于是激成高度情绪,造成了英国一个多世纪在动乱之中的气氛。因之有了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实验以克伦威尔为护国公,因无成效又复辟等等情节。直到17世纪末叶,才成定局。
其所以如此,乃是1660年复辟之后,而尤以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之上层机构业已更新,议会至上,成为了今后原则。国家之公债也成了一种制度,免除了国王人身上对国家财政负责的需要,一种人权法案,在此时公布。迄至世纪之末,关于王室之继承,也制成法案。
内战期中和之后,英国社会之下层结构也有了确切的变化。战前的"副本产业人"原为封建时代跟随着领主的种田人,在新时代里既不配为自耕农,又非佃农,在内战期间前后他们的身分逐渐被澄清。又因为长期的干戈扰攘与政变,强者占先,弱者引退,土地领有整个地规律化与整体化。于是土地问题剔出了中世纪的含糊,逐渐可以引用现代的管制。此时圈地的办法仍在进行,只待新世纪土地领有更有头绪,于是付费公路的修筑广泛地展开。从此内陆与沿海的距离缩短,全国经济构成一元。法制上的一国两制可以放弃(英国土地问题历来争执极多,此处只指土地领有之整理,不计领有人社会背景。
事实上特权法庭之星房及高级委员会法庭在内战前一年,即1641年被裁撤。宫廷牧师法庭则仍继续,而且普通法法庭也随着变更成例,在引用衡平的原则,将典当、破产、欺骗、股份合同、子女继承多方面采用新式商业社会的办法。衡平的法制体系原无成例可循,积时既久,它也产生成例。马秋?赫尔爵士在民国时代为高等民事法庭法官,复辟后依旧仍职,他至此声称,衡平法不过普通法之一旁支。1689年约翰?贺尔特爵士任国王高等法庭首席法官,他决定以后判断与商人有关案件凭商业习惯办理(Plucknett,pp.246,692.)。这样一来,内战之前同情议会派人士所谓"普通法独一而至上",才可算名副其实地做到。
我们可以注意的乃是英国人尊重习惯法,以上的改革,不出于行政机构之通令,也不由立法机关起草,而是径由法庭审查的办法。研究17世纪的专家乔治?克拉克爵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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