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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类 》 春秋公羊傳註疏 》
僖公捲十二(起二十二年,盡三十三年)
何休 He Xiu
二十有二年,春,公伐邾婁,取須朐。○朐,其俱反,《左氏》作“句”。
夏,宋公、衛侯、許男、滕子伐鄭。○秋,八月,丁未,及邾婁人戰於升陘。○陘,音刑。
鼕,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於泓,宋師敗績。偏戰者日爾,此其言朔何?據奚之戰不言朔。
[疏]註“據奚之戰不言朔”。
○解云:即桓十七年“五月,丙午,及齊師戰於奚”,《春秋說》以為五月朔日也。
《春秋》辭繁而不殺者,正也。繁,多也。殺,省也。正,得正道尤美。○不殺,所戒反,註同。省,所景反。何正爾?宋公與楚人期戰於泓之陽。泓,水名。水北曰陽。楚人濟泓而來。濟,渡。有司復曰:“請迨其未畢濟而擊之。”迨,及。宋公曰:“不可。吾聞之也,君子不厄人。吾雖喪國之餘,我雖前幾為楚所喪,所以得其餘民以為國,喻褊弱。○喪國,息浪反,註同。幾,音祁。寡人不忍行也。”既濟,未畢陳。有司復曰:“請迨其未畢陳而擊之。”宋公曰:“不可。吾聞之也,君子不鼓不成列。”軍法以鼓戰,以金止,不鼓不戰。不成列,未成陳也。君子不戰未成陳之師。○畢陳,直覲反,下及註同。巳陳,然後襄公鼓之,宋師大敗。故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臨大事而不忘大禮,有君而無臣。言朔亦所以起有君而無臣,惜其有王德而無王佐也。若襄公所行,帝王之兵也。有帝王之君,宜有帝王之臣;有帝王之臣,宜有帝王之民。未能醇粹而守其禮,所以敗也。○王德,於況反,又如字,下“王佐”同。醇粹,音純;下雖遂反。以為雖文王之戰,亦不過此也。有似文王伐崇。陸戰當舉地,舉水者,大其不以水厄人也。
二十有三年,春,齊侯伐宋,圍緡。邑不言圍,此其言圍何?疾重故也。疾,痛也。重故,喻若重故創矣。襄公欲行霸,守正履信,屬為楚所敗,諸夏之君宜雜然助之,反因其睏而伐之,痛與重故創無異,故言圍以惡其不仁也。○緡,亡巾反。重故,惡,烏路反。
夏,五月,庚寅,宋公慈父卒。何以不書葬?盈乎諱也。盈,滿也。相接足之辭也。襄公本以背殯,不書其父葬,至襄公身書葬,則嫌霸業不成,所覆者薄,故復使身不書葬,明當以前諱除背殯,以後諱加微封。內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慈父,《左氏》作“茲父”。復,扶又反。去,起呂反。
[疏]註“襄公”至“背殯”。
○解云:即九年“春,王三月,丁醜,宋公禦說卒”,傳云“何以不書葬?為襄公諱也”,彼註云“襄公背殯出會宰周公,有不子之惡,後有徵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不書葬”是也。
○註“以後諱加微封”。
○解云:謂以至功薄微,故加而為之諱而封之。其“封”字亦有下句讀之,非也。
○註“內娶”至“覆之也”。
○解云:即下二十五年夏,“宋殺其大夫”,傳云“何以不名?宋三世無大夫,三世內娶也”,彼註云“三世謂慈父、王臣、處臼也”。內娶而責其去日者,正以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註云“不日者,內娶略文”;十六年鼕十一月,“宋人弒其君處臼”,彼註云“不日者,內娶略賤之”。然則三世內娶,二人皆略,此獨書日者,明是覆之。
秋,楚人伐陳。○鼕,十有一月,杞子卒。卒者,桓公存王者後,功尤美,故為表異卒錄之。始見稱伯,卒獨稱子者,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見聖人子孫有誅無絶,故貶不失爵也。不名不日不書葬者,從小國例也。○始見,賢遍反。
[疏]註“桓公存”至“錄之”。
○解云:正所以傳聞之世,小國之卒未合書見,故解之。
○註“始見稱伯”。解云:即莊二十七年鼕,“杞伯來朝”是也。
○註“為徐莒所脅”。
○解云:即十四年傳云“曷為城杞?滅也。孰滅之?蓋徐、莒脅之”是也。
○註“貶稱”至“不明”。
○解云:正以春秋之前,周王舊有黜陟之法,隱元年儀父稱字,上十七年春英氏稱氏之類。今杞公之爵雖為伯,仍恐春秋之前周王黜之,非為新周,故曰不明。
○註“故以其一等貶之”。
○解云:謂伯之與子,《春秋》合以為一而巳。杞君從伯至子,乃是同事之內,故云一等。
○註“明本非伯,乃公也”。
○解云:正以一等貶之,明是王者之後,本非伯爾。莊二十七年“杞伯來朝”之時,所以不稱侯,正欲此處以一等貶之,故彼不稱侯也。聖人子孫有誅無絶者,若其有過,但當誅責,不合絶去其爵,是以雖微弱見貶,仍但從伯至子,不失其爵矣。
○註“不名不日”至“例也”。
○解云:謂所傳聞之世,尤小國如此。若其曹、許之屬,仍自書名書葬,即上四年“許男新臣卒”,“秋,葬許繆公”,彼註云“得卒葬於所傳聞世者,許大小次曹,故卒少在曹後”也。
二十有四年,春,王正月。
夏,狄伐鄭。
秋,七月。
鼕,天王出居於鄭。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據王子瑕奔晉不言出。
[疏]“王者無外”。
○解云:桓八年傳云:“女在其國稱女,此其稱王後何?王者無外,其辭成矣”是也。
○註“據王”至“言出”者。解云:即襄三十年“王子瑕奔晉”是也。
不能乎母也。不能事母,罪莫大於不孝,故絶之言出也。下無廢上之義,得絶之者,明母得廢之,臣下得從母命。
[疏]註“明母”至“母命”。
○解云:正以襄王之母於今仍在,亦非繼母,與《左氏》異也。鄭氏《發墨守》雲“聖人製法,必因其事,非虛之。《孟子》曰:‘夫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傢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今襄王實不能孝道,稱惠後之心,今其寵專於子,失教而亂作,出居於鄭,自絶於周,故孔子因其自絶而書之,《公羊》以母得廢之,則《左氏》巳死矣”是也。襄王正是惠後所生,非繼母。又云“失教而亂作,自絶於周,從《左氏》”。鄭氏雜用三傢,不苟從一。魯子曰:“是王也,不能乎母者,其諸此之謂與?猶曰是王也,無絶義,不能事母而見絶外者,其諸謂此灼然異居,不復供養者與!王書者,錄王者所居也。○與,音餘。復,扶又反。供養,九用反;下餘亮反。
[疏]註“灼然異”至“居也”。
○解云:《公羊》以為此天王出居於鄭,不事其母,而自出居於鄭,《春秋》惡其所為,是以書出以絶之,實非出奔,故云灼然異居,不復供養者與。
晉侯夷吾卒。篡故不書葬,明當絶也。不日月者,失衆身死,子見篡逐,故略之,猶薛伯定也。
[疏]註“篡故不書,明當絶也”。
○解云:正以惠公無立、入之文,於例去葬以絶之。
○註“不日月”至“略之”。解云:大國之卒,例書日月,上十七年鼕,“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之類是也。
○註“猶薛伯定也”。
○解云:即定十二年“春,薛伯定卒”,彼註云“不日月者,子無道當廢之,而以為後,未至三年,失衆見弒,危社稷宗廟,禍端在定,故略之”。然則惠公之子,亦是不肖而以為後,未期之間,文公奪之,是以不書日月。
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衛侯燬何以名?據楚子滅蕭不名。○燬,況委反。絶。曷為絶之?據俱滅人。滅同姓也。絶先祖之體尤重,故名,甚之也。日者,為魯憂而錄之。○為魯,於偽反,下同。
[疏]“滅同姓也”。
○解云:《麯禮下》篇雲“滅同姓名”是也。以此言之,則知《公羊》、何氏以為齊人滅萊,楚滅隗,晉滅下陽之屬皆非同姓,是以不名耳。
○註“日者”至“錄之”。
○解云:凡滅例月,即莊十年“鼕,十月,齊師滅譚”之屬是,而此書日也。
夏,四月,癸酉,衛侯燬卒。
宋蕩伯姬來逆婦。宋蕩伯姬者何?蕩氏之母也。蕩氏,宋世大夫。
[疏]“未蕩伯姬者何”。
○解云:欲言婦人,而來逆婦;欲言大夫,而言伯姬,故執不知問。
○註“蕩氏,宋世大夫”。
○解云:正以稱蕩氏,若崔氏、尹氏之屬,文同也。
其言來逆婦何?據莒慶言逆叔姬。連來者,嫌內女,為殺直來也。
[疏]註“連來者”。
○解云:弟子本意,據莒慶逆叔姬,難此逆婦之文,宜雲其言逆婦何,而連來言之者,正以伯姬是內女,嫌經言來逆婦,為殺直來之恥,非實逆婦,是以連來問之。似若上五年“杞伯姬來朝其子”,傳云“其言來朝其子何”,彼註云“連來者”,“問為直來乎,為下朝出”之類。其直來者,即莊二十七年“鼕,杞伯姬來”,傳云“其言來何?直來曰來”,彼註云“直來,無事而來也”是也。
兄弟辭也。其稱婦何?有姑之辭也。宋、魯之間,名結婚姻為兄弟。稱婦者,見姑之辭,以逆實文,知不殺直來也。主書者,無出道也。○見,賢遍反。
[疏]“其稱婦何”。
○解云:隱二年傳云“在塗稱婦”,今此非在塗而稱婦,故難之。不註者,從省文可知也。
○註“宋魯”至“兄弟”。
○解云:蓋時猶然,公羊子,齊人,而取宋、魯間語者,正以蕩伯姬來逆婦,宋、魯之事,故使解之亦何傷?
○註“主書者,無出道也”。
○解云:言伯姬無逆婦之道,是以書而譏之。
宋殺其大夫。何以不名?據宋殺其大夫山名。宋三世無大夫,三世內娶也。三世謂慈父、王臣、處臼也。內娶大夫女也。言無大夫者,禮不臣妻之父母,國內皆臣,無娶道,故絶去大夫名,正其義也。外小惡正之者,宋以內娶,故公族以弱,妃黨益彊,威權下流,政分三門,卒生篡弒,親親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去,起呂反。
[疏]註“三世”至“臼也”。
○解云:即上二十三年夏,“宋公慈父卒”;文七年夏,“宋公王臣卒”;文十六年鼕,“宋人弒其君處臼”是也。
○註“外小惡正之者”。所傳聞之世,外小惡不書故也。
○註“威權下流”。
○解云:謂君之威權下流於臣,而臣下用之也。
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何以不言遂?據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兩之也。微者不別遂,但別兩耳。別之者,惡國傢不重民命,一出兵為兩事也。納頓子書者,前出奔當絶,還入為盜國當誅,書楚納之,與之同罪也。主書者,從楚納之。頓子出奔不書者,小國例也。不見挈者,故君不可見挈於臣。○惡,烏路反。
[疏]註“頓子”至“例也”。
○解云:正以《春秋》之例,小國出入不兩書,桓十五年夏,“許叔入於許”,註云“不書出時者,略小國”,是例也。
○註“不見挈者”。
○解云:故君不可見挈於臣者,案桓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突歸於鄭”,傳云“突何以名?挈乎祭仲也”,彼註云“挈,猶提挈也。突當國,本當言鄭突,欲明祭仲從宋人命提挈而納之,故上係於祭仲,不係國者,使與外納同也”。案莊九年“夏,公伐齊,納糾”,傳曰“何以不稱公子”,彼註云“據下言子糾,知非當國,本當去國見挈言公子糾”。此若作挈文,宜言楚人納某甲於頓,去其國爵,以見挈於楚矣,故君不可以見挈於臣。
葬衛文公。不月者,滅同姓,故奪臣子恩也。
[疏]“主不月者”至“恩也”。
○解云:卒日葬月,大國之常。案桓十二年鼕十一月,“丙戌,衛侯晉卒”;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之類是也。
鼕,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莒無大夫,書莒慶者,尊敬婿之義也。洮,內地。公與未逾年君、大夫盟,不別得意,雖在外猶不致也。○別,彼列反。
[疏]註“書莒”至“之義也”。
○解云:即莊二十七年鼕,“莒慶來逆叔姬”,傳云“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
○註“公與未”至“緻也”。
○解云:案莊六年註云“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緻會,不得意不致”,謂與諸侯會時然也。今此衛子、莒慶皆是卑者,得意不得意亦可知,故言不別得意耳。今洮是內地,位不合緻,假令在外,亦不致之,何者?正以其與卑者會盟,得意不假別之,如定十二年鼕,“公至自圍成”,成是孟氏之邑而書緻,彼註云“天子不親徵下土,諸侯不親徵叛邑,公親圍成不能服,不能以一國為傢,甚危,若從佗國來,故危錄之”是也。
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會莒子、衛甯遬盟於嚮。○遬,音速。嚮,舒亮反。
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巂,弗及。其言至巂弗及何?據公追戎於濟西,不言所至,又不言弗及。○巂,戶圭反,又似兗反。侈也。侈,猶大也。大公能卻強齊之兵。弗者,不之深者也。言齊人畏公士卒精猛,引師而去之,深遠不可得及,故曰侈。不直言大之者,自為追,唯臣子得褒之耳,不得與追戎同也。言師者,侈大公所追也。國內兵不書而舉地者,善公齊師去則止,不遠勞百姓,過復取勝,得用兵之節,故錄詳之。○侈,昌爾反,又昌者反,大也。卒,子忽反。自為,於偽反,下“深為”同。
[疏]“主不直言”至“錄詳之”。
○解云:案莊十八年“公追戎於濟西”,傳云“此未有言伐者,其言追何?大其為中國追也。此未有伐中國者,則其言為中國追何?大其未至而豫禦之也。其言於濟西何?大之也”,彼註云“大公除害,恩及濟西也。言大者,當有公賞也”。然則彼為諸侯追,於王法當有功賞,故得雲大。此則自為巳追,但臣子得褒之,故傳不言大以見義。雲言師者,侈大公所追也者,正以上言“齊人侵我西鄙”,下言“公追齊師”,與上文異故也。
夏,齊人伐我北鄙。
衛人伐齊。
公子遂如楚乞師。乞者何?卑辭也。曷為以外內同若辭?據《春秋》尊魯。
[疏]“乞者”至“若辭”。
○解云:案成十六年夏,“晉侯使欒黶來乞師”;十七年秋,“晉侯使荀罃來乞師”,外亦言乞師也。
重師也。外內皆同,卑其辭者,深為與人者重之。曷為重師?據泓之戰不重師。
[疏]註“據泓之戰不重師”。
○解云:上二十二年“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於泓,宋師敗績”,傳云“宋公與楚人期戰於泓之陽,楚人濟泓而來。直司復曰:‘請迨其未畢濟而擊之。’宋公曰:‘不可。吾聞之也,君子不厄人。吾雖喪國之餘,寡人不忍行也。’既濟,未畢陳,有司復曰:‘請迨其未畢陳而擊之。’宋公曰:‘不可。吾聞之也。君子不鼓不成列。’巳陳,然後襄公鼓之,宋師大敗。故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臨大事而不忘大禮,有君而無臣。以為雖文王之戰,亦不過此也”。然則宋公守古敗師,而《春秋》善之也,是其不重之文。
師出不正反,戰不正勝也。不正者,不正自謂出當復反,戰當必勝。兵,兇器;戰,危事,不得巳而用之爾,乃以假人,故重而不暇別外內也。稱師者,正所乞名也。乞師例時。○當復,扶又反,下同。別外,彼列反,下同。
[疏]註“戰必當勝”。
○解云:以義言之,此句亦宜雲戰不正勝者,不正自謂戰當必勝,但何氏省文,不復備言。
○註“乞師例時”。
○解云:正以據文承夏下文,成十三年“春,晉侯使郤錡來乞師”之屬,皆書時故也。
秋,楚人滅隗,以隗子歸。不月者,略夷狄滅微國也。不言獲者,舉滅為重。書以歸者,惡不死位。不名者,所傳聞世,見治始起,責小國略,但絶不誅之。○隗,五罪反,二傳作“夔”。惡不,烏路反,下同。傳,直專反。見治,賢遍反;下直吏反。
[疏]註“不月者,略夷狄”。
○解云:正以莊十年“鼕,十月,齊師滅譚”,十三年“夏,六月,齊人滅遂”之類,皆書月故也。
○註“不名者”至“不誅之”。
○解云:案上二十三年“杞子卒”之下,註云“又因以見聖人子孫,有誅無絶,故貶不失爵也”。以此言之,似誅輕絶重。此註云“但絶不誅”,自相違者,凡誅有二種:一是誅責之誅,若齒路馬有誅,於子與何誅之類;一是誅絶之誅,似武王誅紂,誅君之子不立之類。然則上言有誅無絶,聖人子孫但當誅責而巳,不合絶去。此言但絶不誅者,謂所傳聞之世,責小國略。今此不書其名,但欲絶去一身,不聽為君,不合誅滅其國。哀七年“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傳云“邾婁子益何以名?絶。曷為絶之;又莊十年“以蔡侯獻舞歸”,傳曰“蔡侯獻舞何以名?絶。曷為絶之”;以此二文言絶之,則似書名為絶之。此註云“不名者,但絶而不誅”,又以不名為絶者,蓋以絶亦有二種:一是絶去其身,一是絶滅其國。蔡侯獻舞,大國之君,不能死難,為楚所獲。《春秋》之義,不與夷狄得志於諸夏,是以不得書獲,故名蔡侯,起其當合絶滅矣。邾婁正當所見之世為魯所獲,《春秋》之義,內獲人皆諱不書,故名邾婁子,以起不死難,當絶滅矣。今此隗子既是微國,復當傳聞之世,若其書名,恐如二君,亦合絶滅,故不名,見責之略也,但合一身絶去而巳。
鼕,楚人伐宋,圍緡。邑不言圍,此其言圍何?剌道用師也。時以師與魯,未至,又道用之,於是惡其視百姓之命若草木,不仁之甚也。稱人者,楚未有大夫,未得稱師,楚自道用之,故從楚文。
[疏]“邑不”至“用師也”。
○解云:案隱五年“宋人伐鄭,圍長葛”之下,傳云“邑不言圍,此其言圍何”,彼巳註云“據伐於餘丘不言圍”。然則彼巳有註,故此不復解耳。
○註“稱人”至“從楚文”。
○解云:以文九年“鼕,楚子使椒來聘”,彼傳云“椒者何?楚大夫也。楚無大夫,此何以書?始有大夫也。始有大夫,則何以不氏?許夷狄者,不一而足也”。然則文九年始有大夫,則知今時未有。然上四年夏,“楚屈完來盟於師”;下二十八年夏,“楚殺其大夫得臣”,在椒來聘之前,而有大夫者,屈完之下傳云“屈完者何?楚大夫也。何以不稱使?尊屈完也。曷為尊屈完?以當桓公也”,註云“增倍使若得其君,以醇霸德,成王事也”,然則欲尊屈完,使當桓公,以醇霸德,非常事。子玉之下註云“楚無大夫,言其大夫者,欲起上楚人本當言子玉得臣,所以詳錄霸事”。
○註“楚自道”至“楚文”。
○解云:欲道下文公以楚師得稱楚師,而此不得者,以楚自道用之,故從楚文也。
公以楚師伐齊,取穀。言以者行公意,別魯兵也。稱師者,順上文。
[疏]註“言以者行公意”。
○解云:桓十四年鼕,“宋人以齊人、衛人、蔡人、陳人伐鄭”,傳云“以者何?行其意也”,彼註云“以已從人曰行,言四國行宋意也”。
公至自伐齊。此已取穀矣,何以致伐?據伐邾婁取叢不致。未得乎取穀也。未可謂得意於取穀。曷為未得乎取穀?據俱取邑。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魯內虛而外乞師,以犯強齊,會齊侯昭卒,晉文行霸,幸而得免。孔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故雖得意,猶緻伐也。
[疏]註“魯內虛而外乞師”。
○解云:言內虛者,謂自無師。○“會齊侯昭卒”。
○解云:即下二十七年“齊侯昭卒”是也。
○註“晉文行霸”。
○解云:即二十八年侵曹伐衛,敗楚師於城濮,盟於踐土是也。
○註“故雖”至“伐也”。
○解云:莊六年註云“公與一國及獨出用兵,得意不致,不得意緻伐”。然則此文公以楚師伐齊取穀,是得意,宜合不致。今緻伐,作不得意之文,故解之。
二十七年,春,杞子來朝。貶稱子者,起其無禮不備,故魯入之。
[疏]註“貶稱子”至“入之”。
○解云:杞本公爵,但《春秋》欲新周故宋而黜之稱伯,即莊二十七年鼕,“杞伯來朝”是也。至二十三年經書“杞子卒”者,但以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故以其一等貶之,見聖人子孫有誅無絶而已。至於此經復稱子者,起其無禮,故《左氏》皆有魯入之文也。
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
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
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日者,杞屬脩禮朝魯,雖無禮,君子躬自厚而薄責於人,不當乃入之,故錄責之。○屬,音燭。
鼕,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此楚子也,其稱人何?據序諸侯之上。貶。曷為貶?據圍鄭不貶。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也。古者諸侯有難,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後相犯,復故罪,楚前執宋公,僖公與共議釋之。今復圍犯宋,故貶,因以見義。終僖之篇貶者,言君子和平人,當終身保也。○為,於偽反。難,乃旦反。今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註“楚前執宋公”。
○解云:即二十一年秋,“執宋公以伐宋”,十二月,“公會諸侯盟於薄,釋宋公”,傳云“執未有言釋之者,此其釋之何?公與議爾也”,彼註云“善僖公能與楚議,釋賢者之厄”。
十有二月,甲戌,公會諸侯盟於宋。地以宋者,起公解宋圍,為此盟也。宋得與盟,則宋解可知也。而公釋之見矣。○與,音預。
二十有八年,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曷為再言晉侯?據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亦兩事,不再出楚人。
[疏]註“據楚”至“出楚人”。
○解云:在上二十五年秋也。非兩之也。然則何以不言遂?據侵蔡遂伐楚言遂。
[疏]“非兩之也”。
○解云:上二十五年頓子之下,傳云“何以不言遂?兩之也”。註云:“微者不別遂,但別兩稱耳。別之者,惡國傢不重民命,一出兵為兩事也”。以此言之,初發國,即有兩伐之意。
○註“據侵蔡伐楚言遂”。
○解云:即上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以下“侵蔡,蔡潰,遂伐楚”是也。
未侵曹也。未侵曹,則其言侵曹何?緻其意也。其意侵曹,則曷為伐衛?晉侯將侵曹,假塗於衛,衛曰:“不可得。”則固將伐之也。曹有罪,晉文行霸徵之,衛壅遏,不得使義兵以時進,故著言侵曹,以致其意,所以通賢者之心,不使壅塞也。宋襄公伐齊月,此不月者,晉文公功信未著,且當脩文德,未當深求於諸侯,故不美也。○衛雍,於勇反,下同;又作“壅”,同。遏,於葛反。
[疏]“衛曰不”至“伐之也”。
○解云:言衛不可得塗,則固將先伐之,其意猶自欲得侵曹矣。
○註“曹有”至“徵之”。
○解云:言徵之者,謂伐而正之,上討下之辭,如上十八年傳云“與襄公之徵齊也”。
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不卒戍者何?不卒戍者,內辭也。不可使往也。即註,當言戍衛不卒。
[疏]“不卒戍者何”。
○解云:欲言實戍,乃有不卒戍之文;欲言不戍,而經書戍衛,故執不知問。
不可使往,則其言戍衛何?據言戍衛行文。遂公意也。使臣子不可使,恥深,故諱使若往不卒竟事者,明臣不得壅塞君命。剌之者何?殺之也。殺之,則曷為謂之剌之?內諱殺大夫,謂之剌之也。有罪無罪,皆不得專殺,故諱殺言剌之。不言剌公子買,但言不卒戍剌之者,起為上事剌之也。內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外殺大夫皆時。○起為,於偽反,下“為下卒”、“為晉”、“深為”、“不為”同。
[疏]“剌之者何”。
○解云:欲言不殺,文言剌之;欲言實殺,文不言殺,故執不知問。
○註“有罪”至“剌之也”。
○解云:《孟子》言大夫者,天子命之輔助其政,諸侯不得專殺大夫也。然則《孟子》之文論有罪,故此何氏雲“有罪無罪,皆不得專殺也”。
○註“內殺大”至“無罪日”。
○解云:其有罪不日,即此文是。而不月者,與上同月故也。無罪日者,成十六年鼕十二月,“乙酉,剌公子偃”是也。
○註“外殺大夫皆時”。
○解云:即上七年夏,“鄭殺其大夫申侯”,下三十年“秋,衛殺其大夫元咺”之類是也。
楚人救衛。
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畀者何?與也。其言畀宋人何?據下執衛侯,言歸之於京師。○畀宋,必二反,與也,下同。
[疏]“畀者何”。
○解云:欲言是與,文不言歸;欲言非與,畀者與義,故執不知問。
○註“據下”至“京師”。
○解云:即下經云鼕,“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是也。然則彼言歸於京師,此言以畀宋人,故難之。
與使聽之也。與使聽其獄也。時天王居於鄭,晉文欲討楚師,以宋王者之後,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宋稱人者,明聽訟必師斷,與其師衆共之。○斷,丁亂反,下“當斷”同。
曹伯之罪何?甚惡也。其甚惡奈何?不可以一罪言也。曹伯數侵伐諸侯,以自廣大,傳曰“晉侯執曹伯,班其所取侵地於諸侯”是也。齊桓既沒,諸侯背叛,無道者非一。晉與曹同姓,恩惠當先施,刑罰當後加,起而徵之,嫌其失義,故著其甚惡者可知也。以兵得不言獲者,晉文伯討,不坐獲者,故亦不責曹不死義兵。日者,喜義兵得時入。○數,所角反,下“數道”同。
[疏]註“傳曰晉侯”至“是也”。
○解云:即下三十一年“春,取濟西田”之下,傳云“惡乎取之?取之曹也。此未有伐曹者,則其言取之曹何?晉侯執曹伯,班其所取侵地於諸侯”是也。
○註“恩惠當先施”。
○解云:即《堯典》雲“九族既睦,平章百姓”是也。
○註“刑罰當後加”。
○解云:即《小司寇》“議親議賢之辭”是也。
○註“故著其甚惡”。
○解云:即執而言畀宋人,使治其罪是也。
○註“晉文伯討”。
○解云:即稱侯以執是也。
○註“不坐獲者”。
○解云:謂諸侯言獲者,皆是惡其擅獲,是以上十五年“獲晉侯”之下,傳云“君獲,不言師敗績也”,註云“舉君獲為重也。釋不書者,以獲君為惡。書者,以惡見獲,與獲人君者,皆當絶也。主書者,從獲人例”,是其坐獲之文。今晉侯伯討,故不坐獲。
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此大戰也,曷為使微者?據秦稱師錄功,知大戰必不使微者,楚雖無大夫,齊桓行霸書屈完也。○濮,音卜。
[疏]註“據秦稱師”。
○解云:案文十二年秋,“秦伯使遂來聘”,傳云“秦無大夫,此何以書?賢繆公也”。然則至文十二年秦始有大夫,則知此時未合稱師。今乃稱師錄功,故知大戰。既是大戰,則明知必不應使微者。雲楚雖無大夫者,文九年“鼕,楚子使椒來聘”,傳云“楚無大夫,此何以書?始有大夫也”。以此言之,則知此時未有大夫,故曰楚雖無大夫矣。雲齊桓行霸書屈完也者,即上四年夏,“楚屈完來盟於師”,傳云“屈完者何?楚大夫也。何以不稱使?尊屈完也。曷為尊屈完?以當桓公也”,註云“增倍使若得其君,以醇霸德,成王事”是也。
子玉得臣也。以上敗績,下殺得臣。
[疏]“子玉得臣也”。
○解云:傳及註意,似子玉為得臣之氏。子玉得臣,則其稱人何?據屈完當桓公稱名氏。貶。曷為貶?據邲之戰,林父不貶。○邲,皮必反。大夫不敵君也。臣無敵君戰之義,故絶正也。秦稱師者,助霸者徵伐,剋勝有功,故褒進之。齊桓先朝天子,晉文先討夷狄者,晉文之時,楚與爭彊,所遭遇異。
[疏]註“齊桓先朝天子”。
○解云:正以莊十三年鼕柯之盟,桓公之信著於天下,豈不朝天子而得然乎?但以外朝不書,是以無經可指耳,但何氏以理知之,故言先朝天子。言先者,欲道至僖四年乃始服楚之意。雲所遭遇異者,謂齊桓初霸之時,楚未強大,雖侵諸夏,未能為伯者之害,是以桓公養成其晦,至僖四年乃往討而服之。至晉文之時,楚人孔熾圍宋救衛,與之爭盛,是以未暇朝王,先討子玉矣,時事不同,故云所遭遇異矣。
楚殺其大夫得臣。楚無大夫,其言大夫者,欲起上楚人,本當言子玉得臣。所以詳錄霸事不氏者,子玉得臣,楚之驕蹇臣,數道其君侵中國,故貶,明當與君俱治。○道,音導。
衛侯出奔楚。晉文逐之。不書逐之者,以王事逐之,擇立其次,無絶之心,惡不如出奔重。
[疏]註“擇立”至“奔重”。
○解云:立叔武是也。叔武,衛侯之弟,故曰其次耳。惡不如出奔重者,言文公逐人之惡,少於衛侯出奔之罪。
五月,癸醜,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陳侯如會。其言如會何?據曹伯襄言會諸侯。
[疏]註“據曹伯襄”。
○解云:即下文“曹伯襄復歸於曹,遂會諸侯圍許”是也。
後會也。說與會伐宋同,刺諸侯不慕霸者,反歧意於楚,失信後會。會不致者,安信與晉文也。盟日者,譎也。衛稱子者,起叔武本無即位之意。陳歧意於楚,在二十七年。○譎,古反。
[疏]註“盟日者譎也”。
○解云:正以《春秋》之例,不信者日,今而書日,故解之。而言譎者,正以孔子謂之“譎而不正”,故取其文。
○註“衛稱子”至“之意”。
○解云:衛侯為王伯所逐而立叔武,叔武即是成君,何不稱侯而作未逾年之君號?欲起其本無即位之心故也。無即位之心者,即下云“文公逐衛侯而立叔武,叔武辭立而他人立,則恐衛侯之不得反也,故於是已立,然後為踐土之會,治反衛侯”是也。
公朝於王所。曷為不言公如京師?據三月公如京師。天子在是也。天子在是,則曷為不言天子在是?據狩於河陽。不與緻天子也。時晉文公年老,恐霸功不成,故上白天子曰“諸侯不可卒緻,原王居踐踐土”,下謂諸侯曰“天子在是,不可不朝”,迫使正君臣,明王法,雖非正,起時可與,故書朝,因正其義。不書諸侯朝者,外小惡不書,獨錄內也。不書如,不言天王者,從外正君臣,所以見文公之功。○卒,七忽反,下“倉卒”同。見,賢遍反,下“不見”、“當見”、“見其”同。
[疏]註“時晉”至“錄內也”。
○解云:皆《春秋說》文及《史記》文。《檀弓下》篇雲“晉獻公之喪,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且曰“喪亦不可久也,時亦不可失也,孺子其圖之”,鄭玄註云“孺,稚也”,孺子猶稚子,則於僖九年獻公卒時,仍謂之稚子。今得稱雲年老者,正以《禮記》非正典,何氏不醇取之。雲明王法,雖非正,起時可與者,言明王之法,雖以為非正,欲見當時事勢不得不然,是故遂書其朝。雲公朝於王所,言因正其義者,欲道臣無召君之義,故不言王之所在。雲不書諸侯朝者,正以諸侯朝王,不在京師,亦是其惡,但非大惡,當所傳聞之世,見在不錄之限,是以特書公朝,故隱元年“公子益師卒”之下,何氏雲“於所傳聞世,見治起於衰亂之中,用心尚粗觕,故內其國而外諸夏,先詳內而後治外,內小惡書,外小惡不書”是也。
○註“不書如不言”至“之功”。
○解云:《春秋》之例,內朝言如,外來言朝。今此魯侯不言如,反言朝,故云從外正君臣,所以見文公之功也。不言天王,所以得正君臣。見文公之功者,以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下,何氏雲“天王者,時吳、楚上僣稱王,王者不能正,而上自係於天也。《春秋》不正者,因以廣是非”。然則稱王為正,稱於天則非禮。今此經書不言天王者,亦是正君臣,以見文公之功也。
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言復歸者,天子有命歸之。名者,剌天子歸有罪也。言自楚者,為天子諱也。天子所以陵遲者,為善不賞,為惡不誅。衛侯出奔當絶,叔武讓國,不當復廢,而反衛侯令殺叔武,故使若從楚歸者。復歸例皆時,此月者,為下卒出也。○當復,扶又反。令,力呈反,下“令自”同。
[疏]註“言復歸”至“歸之”。
○解云:《春秋》文。是以傳云“然後為踐土之會,治反衛侯”,何氏雲“叔武訟治於晉文公,令白王者,反衛侯使還國也”。天子有命歸而言復歸者,正以衛侯出惡歸無惡故也,何者?正以衛侯初出之時,晉文以王事逐之,是其出惡;及其歸國,得天子之命,是其歸無惡矣。桓十五年傳曰“復歸者,出惡歸無惡”是也。
○註“名者”至“罪也”。解云:諸侯不生名,若其生名皆欲絶之,不以為諸侯,是以莊十年“蔡侯獻舞”之下,傳云“蔡侯獻舞何以名?絶也”。今此衛侯王事不供,而為伯者所逐,故當合絶,但天子歸之,失誅臣之義,是以書名剌天子也。
○註“自楚者,為天子之諱也”。解云:正以自者有力之文,故言自楚,得為天子諱者,若似自得楚力而歸然。註“復歸”至“出也”。解云:案桓十七年秋,“蔡季自陳歸於蔡”;下三十年秋,“衛侯鄭歸於衛”之屬,是歸書時也。其復歸書時者,即下鼕,“衛元咺自晉復歸於衛”之類,是例合時,而此月,故知為他事出也。
衛元咺出奔晉。○咺,況元反。
陳侯款卒。不書葬者,為晉文諱,行霸不務教人以孝。陳有大喪,而薑會其孤,故深為恥之。宋襄亦背殯,獨不為齊桓諱者,時宋襄自會之。卒不日者,賤其歧意於楚。
[疏]註“卒不日者”。
○解云:以大國之卒例書日,巳說於上。
秋,杞伯姬來。
公子遂如齊。
鼕,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婁子、秦人於溫。
天王狩於河陽。狩不書,此何以書?據常事也。不與再緻天子也。一失禮尚愈再失禮重,故深正其義,使若天子自狩,非緻也。魯子曰:“溫近而踐土遠也。此魯子一說也。溫近狩地,故可言狩。踐土遠狩地,故不言狩也。公以再朝而日言之,上說是。
[疏]“溫近而踐土遠也”。
○解云:近,讀如附近之近。遠,為遠外之遠。
○註“公以”至“上說是”。
○解云:正以上朝不日,而下朝始日,危錄內再失禮,則知此書狩者,不與再緻天子也,故言上說是。
壬申,公朝於王所。其日何?據上朝不日。錄乎內也。危錄內再失禮,將為有義者所惡。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係天子,若自不係於月。○惡,烏路反,下“惡衛”同。
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歸之於者何?歸於者何?歸之於者,罪巳定矣。歸於者,罪未定也。罪未定,則何以得為伯討?此難成十五年“晉侯執曹伯歸於京師”。○難,乃旦反,下“方難”同。
[疏]“歸之於者何”。
○解云:欲言伯執,晉不稱侯;欲言非伯,而云歸之於京師,似得伯執之義,故執不知問。
歸之於者,執之於天子之側者也。罪定不定,巳可知矣。歸之者,次絶之辭。執於天子之側,巳白天子,罪定不定,自在天子,故言巳可知。
歸於者,非執之於天子之側者也。罪定不定,未可知也。未得白天子分別之者,但欲明諸侯尊貴,不得自相治,當斷之於天子爾。大惡雖未可知,執有罪,當為伯討矣。無罪而執人,當貶稱人。○別,彼列反。衛侯之罪何?殺叔武也。何以不書?據殺大夫書。為叔武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叔武?據失兄意。○為叔,於偽反,下“為賢”、“為叔武”及註“而為”、“深為”皆同。讓國也。其讓國奈何?文公逐衛侯而立叔武,叔武辭立而他人立,則恐衛侯之不得反也,故於是巳立。故上稱子。然後為踐土之會,治反衛侯。叔武訟治於晉文公,令白王者反衛侯,使還國也。叔武讓國見殺,而為叔武諱殺者,明叔武冶反衛侯,欲兄饗國,故為去殺巳之罪,所以起其功,而重衛侯之無道。○為去,起呂反。衛侯得反,曰:“叔武篡我。”元咺爭之曰:“叔武無罪。”終殺叔武,元咺走而出。此晉侯也,其稱人何?此以伯討而何貶者,言歸之於伯討,明知坐他事,故更問之。○篡,初患反。
[疏]註“此以伯討而何貶者”。
○解云:上四年“齊人執陳袁濤塗”之下,傳云“此執有罪,何以不得為伯討”。然則此傳宜雲此執有罪,何以不稱侯?而云此晉侯也,其稱人何?問其貶者,正以言歸之於者,罪定巳可知,即是伯討明矣。知稱人更有所為,故問其稱人之義。
貶。曷為貶?據他罪不見。衛之禍,文公為之也。文公為之奈何?文公逐衛侯而立叔武,使人兄弟相疑。《春秋》許人臣者必使臣,許人子者必使子。文公惡衛侯大深,愛叔武大甚,故使兄弟相疑。○大深,音泰,下同。放乎殺母弟者,文公為之也。文公本逐之非,故致此禍也。逐之文不見,故貶。主書者,以起文公逐之。○放乎,甫往反。
[疏]註“文公本逐之非”。
○解云:上註文公以王事逐之,而言非者,雖王事不供,罪不至逐,而文公逐之,疾惡大甚,故以為非也。案《論語》雲:“人而不仁,疾之巳甚,亂也。”
○註“以起文公逐之”。
○解云:其主書者,即文公執衛侯之事是也。今執衛侯,貶文公稱人,見其失所,是故貶以起文公逐之。
衛元咺自晉復歸於衛。自者何?有力焉者也。有力焉者,有力於晉也。言恃晉有屬巳力以歸,方難下意,故於是發問。○屬,音燭。
[疏]“自者何”。解云:文公賢伯,而有力於惡人,似非其義,故執不知問。此執其君,其言自何?上元咺出奔晉,而文公執衛侯,知以元咺訴執之,怪訴其君而助之。為叔武爭也。解文公助之意,以元咺為叔武爭訴,以為忠於巳而助之。雖然,臣無訴君之義,復於衛非也,悖君臣之義,故著言自,明不當有力於惡人也。言復歸者,深為霸者恥之,使若無罪。○爭,爭鬥之爭,下註同。悖,必內反。
諸侯遂圍許。
曹伯襄復歸於曹。
遂會諸侯圍許。曹伯言復歸者,天子歸之也。名者,與衛侯鄭同義。執歸不書,書者,名惡當見。本無事,不當言遂,又不更舉曹伯者,見其能悔過,即時從霸者徵伐也。霸兵不月者,剌文公不偃武脩文以附疏,倉卒欲服許,卒不能降,威信自是衰,故不成其善。○降,戶江反。
[疏]“曹伯襄復歸於曹”。
○解云:天子歸之,以得天子之命,其罪可以除,故言復歸,作入無惡之文矣。上衛侯之下,註云“言復歸者,天子有命歸之”,不言衛侯。而此處著言曹伯者,正以文承元咺復歸之下,辨嫌也。
○註“執歸”至“言遂”。
○解云:正以上二十一年宋公被執而歸,經不書之,故知執歸不書。今書者,其名之惡當須見之。
○註“又不更舉曹伯者”。
○解云:謂何以不言曹伯遂會諸侯圍許,正以言遂,又不更舉曹伯,皆是風疾之義,故可以見悔過,即時從霸者徵伐也。
○註“欲服許”至“其善”。
○解云:正以上文溫之會,許男不至,是不慕霸者而從於楚,故因而服之。雲卒不能降者,正以二十九年春經書“公至自圍許”,作不得意之文。莊六年“秋,公至自伐衛”之下,傳云“得意緻會,不得意緻伐”,今此不致會,知卒不能降也。
二十有九年,春,介葛盧來。介葛盧者何?夷狄之君也。何以不言朝?據諸侯來曰朝。○介葛,音介,國名。
[疏]“介葛盧者何”。
○解云:欲言諸侯,文不言朝;欲言大夫,文不書聘,故執不知問。
不能乎朝也。不能升降揖讓也。介者,國也。葛盧者,名也。進稱名者,能慕中國,朝賢君,明當扶勉以禮義。
[疏]註“進稱名者”。
○解云:正以下三十年秋,“介人侵蕭”不名,故知此稱名是其進。
公至自圍許。○夏,六月,公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狄泉。文公圍許不能服,自知威信不行,故復上假王人以會諸侯,年老志衰,不能自緻,故諸侯亦使微者會之。月者,惡霸功之廢於是。○故復,扶又反,年未同。惡,烏路反。
[疏]註“月者”至“廢於是”。
○解云:正以月非大信之辭也。
秋,大雨雹。夫人專愛之所生。○雨,於付反。雹,步角反。
鼕,介葛盧來。前公圍許不在,故更來朝。不稱字者,一年再朝不中禮,故不復進也。○中,丁仲反。
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狄侵齊。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衛侯未至,其稱國以殺何?據歸在下。道殺也。時巳得天子命還國,於道路遇而殺之,坐之與至國同,故但稱國,不復別也。言及公子瑕者,下大夫別尊卑。○復,扶又反。別尊,彼列反。
衛侯鄭歸於衛。此殺其大夫,其言歸何?據未至而有專殺之惡,與入惡同。
[疏]“其言歸何”。解云:正以歸者,是出入無惡也。
○註“與入惡同”。
○解云:正以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今此衛侯未至而殺,故宜與入惡同,不合言歸,故難之。
歸惡乎元咺也。衛侯歸殺無惡,則元咺之惡明矣。曷為歸惡乎元咺?據師還。
[疏]註“據師還”。
○解云:即莊八年“秋,師還”,傳云“還者何?善辭也。此滅同姓,何善爾?非師之罪也”,彼註云“明君之使重在君”。然則彼魯公遣師滅同姓,歸善於師,而歸惡於公,此衛侯即歸惡於元咺,與彼義違。
元咺之事君也,君出則巳入,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元咺自晉復歸於衛,恃晉力以歸是也。
[疏]註“恃晉”至“是也”。
○解云:即彼傳云“自者何?有力焉者也”,註云“有力焉者,有力於晉也。言恃晉有屬已力以歸”是。
君人則巳出,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元咺出奔晉是也。以為不臣也。故不從犯伯執,為天子所還,言復歸,從出入無惡言歸,以見元咺有出入罪,衛侯得殺之,所以專臣事君之義。名者,為殺叔武之惡天子歸有罪也。執歸不書,主書者,名惡當見。○以見,賢遍反,下同。為,於偽反。惡天,烏路反。
晉人、秦人圍鄭。○介人侵蕭。稱人者,侵中國,故退之。
[疏]註“稱人者”至“退之”。
○解云:正以上二十九年來朝稱名,今不名,故知此稱人者,退之也。
鼕,天王使宰周公來聘。與葵丘會同義。
[疏]註“與葵丘會同義”。
○解云:葵丘之會在上九年,“公會宰周公”以下“於葵丘”,彼註云“宰,猶治也,三公之職號尊名也。以加宰,知其職大尊重,當與天子參聽萬機,而下為諸侯所會,惡不胜任也”。此宰周公亦職大尊重,當與天子參聽萬機,而下聘諸侯,惡不胜任,故云與葵丘同義。
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公不得為政爾。不從公政令也。時見使如京師,而橫生事,矯君命聘晉,故疾其驕蹇自專,當絶之。不舉重者,遂當有本。○橋君,居表反,本又作“矯”。
[疏]“大夫無遂事”。
○解云:正以臣無自專之道也。
三十有一年,春,取濟西田。惡乎取之?以不月,與取運異,知非內叛邑。○惡,音烏。
[疏]註“以不月”至“叛邑”。
○解云:昭元年“三月,取運”,傳云“運者何?內之邑也。其言取之何?不聽也”,註云“不聽者,叛也。不言叛者,為內諱,故書取以起之。月者,為內喜得之,故書月也。此不書月,與彼異,知非內之邑,是以傳云“惡乎取之”,猶言何處取之。
取之曹也。曷為不言取之曹?據取叢言邾婁田也。諱取同姓之田也。同姓相貪利,惡差重,恥差深。○惡差,初賣反,下同。此未有伐曹者,則其言取之曹何?據伐同姓不諱。即有兵,當舉伐曹,下日,若甲戌取須朐。
[疏]註“即有兵”至“須朐”。
○解云:即文七年“春,公伐邾婁。三月,甲戌,取須朐”,傳云“取邑不日,此何以日?內辭也,使若他人然”,註云“使若公春伐邾婁而去,他人自以甲戌日取之”。
晉侯執曹伯,班其所取侵地於諸侯也。班者,布徧還之辭。○布徧,音遍,下文同。晉侯執曹伯,班其所取侵地於諸侯,則何諱乎取同姓之田?據晉還之得為伯。
[疏]註“據晉還之得為伯”。
○解云:即上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是也,何者?稱侯以執,伯討之文。然此傳云“晉侯執曹伯,班其所取侵地於諸侯”,正指上二十八年執曹伯以畀宋人之文。言晉還之者,謂執曹伯而還諸侯之田矣。
久也。魯本為霸者所還,當時不取,久後有悔,更緣前語取之,不應以復得,故當坐取邑。
公子遂如晉。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曷為或言三卜,或言四卜?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三卜何以禮?四卜何以非禮?據俱卜也。
[疏]“曷為或言三卜”。
○解云:即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是也。○“三卜禮也”。
○解云:案《麯禮上》篇雲“卜筮不過三”,是其舊典之遺存,鄭玄雲“求吉不過三,魯四卜郊,《春秋》譏之”是也。三卜禮,謂是魯禮。若天子之郊則不卜,以其常事,但以魯郊非常,是以卜之,吉則為之,兇則巳之。
求吉之道三。三卜,吉兇必有相奇者,可以决疑,故求吉必三卜。○奇,居醜反。
[疏]“求吉之道三”。
○解云:《周禮》大卜掌三王之龜易,義亦通於此。然三卜是禮,理應不書,襄七年“三卜郊”何以書?正以魯人之郊,博卜三正,襄七年乃在周之四月,以其不時,是以書也。
“禘嘗不卜”。郊何以卜?禘比祫為大,嘗比四時祭為大,故據之。
[疏]“禘嘗不卜”。
○解云:即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桓十四年八月,“乙亥,嘗”之類,皆不見卜筮之文,故言此。○“禘比祫為大”。
○解云:禘之與祫雖皆大祭,但禘及功臣,於祫則否,故以禘為大,是以文二年“大事於大廟”之下,傳云“五年而再殷祭”,彼註云“謂三年祫,五年禘。禘所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也。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諦無所遺失”。《盤庚》曰:“茲予大享於先王,爾祖其從與享之。”義亦通於此也。
○註“嘗比四時祭為大”。
○解云:以此傳配禘,禘既大於祫,則知嘗大於四時,且嘗是秋成,萬物薦馨,故以為盛也。
卜郊,非禮也。禮,天子不卜郊。
[疏]註“禮天”至“卜郊”。
○解云:欲道天子之郊,以其常事,故不須卜。魯郊非禮,是以卜之,異於禘嘗耳。
卜郊何以非禮?據上言三卜禮。
[疏]“卜郊何以非禮”。
○解云:弟子之意,以為上言三卜是禮,何言卜郊非禮乎?答者以為由魯郊非正,故須卜,何妨天子之郊不卜乎。
魯郊,非禮也。以魯郊非禮,故卜爾。昔武王既沒,成王幼少,周公居攝,行天子事,製禮作樂,緻太平,有王功。周公薨,成王以王禮葬之,命魯使郊,以彰周公之德,非正故卜,三卜,吉則用之,不吉則免牲。謂之郊者,天人相與交接之意也。不言郊天者,謙不敢斥尊。○少,詩照反。太平,音泰。王功,於況反。
[疏]註“謂之郊”至“意也”。
○解云:何氏以為《郊特牲》雲“於郊故謂之郊”,《禮記》非正典,故不從之。
○註“不言郊天者”至“尊者”。
○解云:欲道禘於大廟,於莊公武宮之屬,皆斥尊言之。若然,“乙亥,嘗”,“己卯,烝”之屬,文不斥言者,以是時祭於大廟,小於禘故也。
魯郊何以非禮?據成公乃不郊惡之。○惡之,烏路反,下皆同。天子祭天,郊者,所以祭天也。天子所祭,莫重於郊。於南郊者,就陽位也。稿席玄酒,器用陶器匏,大珪不瑑,大羹不和,為天至尊,物不可悉備,故推質以事之。○稿,古老反。匏,白交反。瑑,大轉反。和,戶臥反。為天,於偽反,下“則為”、“本為”、“主為”皆同。
[疏]註“居南郊”至“以事之”。
○解云:皆出《禮記·郊特牲》。彼文雲“郊之祭也”,“大報天而主日也,兆於南郊,就陽位也”,又云“莞簟之安,而蒲越瑽鞂之尚”,“酒醴之美,玄酒明水之尚”,“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大圭不瑑,美其質也”,“大羹不和,貴其質也”。鄭氏雲“明水,司烜以陰鑒所取於月之水也。蒲越瑽鞂,藉神席也”;而彼文又云“祭天掃地而祭焉,於其質而巳矣”而云稿鞂神席者,正謂對不為壇,故言掃地,不全無席。
諸侯祭土。土,謂社也。諸侯所祭,莫重於社。卿大夫祭五祀,士祭其先祖。
[疏]“諸侯祭土”。
○解云:欲道魯郊為非禮之意也。
天子有方望之事,方望,謂郊時所望祭四方群神、日月星辰、風伯雨師、五嶽四瀆及餘山川,凡三十六所。
[疏]註“方望”至“三十六所”。解云:舊說雲四方群神是為四也。通日與月為六,星是五星,為十一也,辰是十二辰,為二十三,風伯雨師為二十五,五嶽為三十,四瀆為三十四,餘小山川為二,是為三十六所。
無所不通。盡八極之內,天之所覆,地之所載,無所不至,故得郊也。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內者,則不祭也。故魯郊非禮也。
[疏]註“故魯”至“禮也”。
○解云:正以其所主狹,是以不得祭天地也。曷為或言免牲?或言免牛?免牲,禮也。魯卜郊不吉,免之。禮,卜郊不吉,則為牲作玄衣纁裳,使有司玄端,放之於南郊,明本為天,不敢留天牲。
[疏]“或言免牛”。
○解云:即成七年“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是也。
免牛,非禮也。免牛何以非禮?傷者曰牛。養牲不謹敬,有災傷,天不饗用,不得復為天牲,故以本牛名之。非禮者,非大牲不當復見免,但當內自省責而已。○復為,扶又反,下同。見免,賢遍反,下“以見”同。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則曷祭?祭泰山河海。曷為祭泰山河海?據郊者主為祭天。○大山,音泰,本亦作“泰”,下同。
[疏]“三望者何”。
○解云:欲言祭名,文在免牲之下;欲言非祭,因郊天為之,故執不知問。
山川有能潤於百裏者,天子秩而祭之。此皆助天宣氣布功,故祭天及之。秩者,隨其大小尊卑高下所宜。禮,祭天牲角繭慄,社稷宗廟角握,六宗五嶽四瀆角尺,其餘山川視卿大夫。天燎地瘞,日月星辰布,山縣水沉,風磔雨升。燎者,取俎上七體,與其珪寶,在辨中,置於柴上燒之。○繭,古典反。燎,力召反。瘞,於例反。縣,音玄。磔,陟百反。
[疏]註“禮祭天”至“大夫”。
○解云:皆《王製》與《禮說》文耳。其餘山川視卿大夫者,小山川之屬,但牽牛而巳。
○註“天燎”至“雨升”。
○解云:《爾雅》“祭天曰燔柴”者,蓋以燎柴而燔之,故謂祭為燔柴。雲地瘞者,即《爾雅》雲“祭地曰瘞埋”,李巡曰“祭地以玉埋地中”,瘞,亦埋也。雲日月星辰布者,即《爾雅》雲“祭星曰布”,孫氏雲“既祭布散於地,位似星辰布列”,郭氏曰“布散祭於地”。然則《爾雅》雖不言日月,日月之義宜附於星,故何氏連日月言之。雲山縣者,《爾雅》雲“祭山曰庪縣”,郭氏雲“或庪或縣,置之於山”,李氏曰“祭山以黃玉及璧,以庪置幾上,遙遙而視之,若縣,故曰庪縣”,孫氏曰“庪縣,埋於山足曰庪,埋於山上曰縣”是也。雲水瀋者,即《爾雅》“祭川曰浮瀋”,孫氏曰“置祭於水中,或浮或沉,故曰浮沉”是也。言風磔者,即《爾雅》雲“祭風曰磔”,孫氏雲“既祭披磔其牲,以風散之”,李氏曰“祭風以牲頭蹄及皮,破之以祭,故曰磔”,郭氏曰“今俗當夫道中磔狗”,雲以止風,此其象。雲雨升者,無文,何氏更有所見,蓋患其雨多,祭使上升,故祭雨曰升,明上“水沉”是祭川也。
○註“燎者取”至“燎之”。
○解云:上天燎之文。其七體者,即少牢之肩、臂、臑、肫、胳、正脊、脡脊、橫脊、短脅、長脅、代脅之屬也。
觸石而出,膚寸而合,側手為膚,案指為寸,言其觸石理而出,無有膚寸而不合。○膚寸,方於反,側手為膚,按指為寸。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爾。崇,重也。不重朝,言一朝也。○崇朝,如字,註同。雨,於付反,又如字。崇重,直竜反,下同。河海潤於千裏。亦能通氣緻雨,潤澤及於千裏。《韓詩傳》曰“湯時大旱,使人禱於山川”是也。郊望非一,獨祭三者,魯郊非禮,故獨祭其大者,猶者何?通可以已也。巳,止。何以書?譏不郊而望祭也。譏尊者不食,而卑者獨食。書者,惡失禮也。魯至是郊者,僖公賢君,欲尊明其先祖之功德,不就廢之。譏者,《春秋》不見事不書,皆從事舉可知也。不告言不從者,明巳意汲汲欲郊,而上不從爾。所以見事鬼神,當加精誠。
秋,七月。○鼕,杞伯姬來求婦。其言來求婦何?兄弟辭也。其稱婦何?有姑之辭也。書者,無出道也。
狄圍衛。○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月者,惡大國遷至小國,城郭堅固,人衆彊,遷徙畏人,故惡之也。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己醜,鄭伯接卒。不書葬者,殺大夫申侯也。君殺大夫,皆就葬,別有罪無罪,唯內無貶公之道,不可去葬,故從殺時別之。○接,二傳作“捷”。別有,彼列反,下同。去,起呂反。
[疏]註“君殺”至“無罪”。
○解云:正謂大夫有罪,則書其君葬;若其大夫無罪,則去其君葬以見惡。
○註“唯內”至“別之”。
○解云:正其別之者,即有罪不日,上二十八年春,“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剌之”是也。若其無罪則書日,即成十六年十有二月,“乙酉,剌公子偃”是也。
衛人侵狄。
秋,衛人及狄盟。不地者,起因上侵就狄盟也。復出衛人者,嫌與內微者同也。言及者,時出不得狄君也。稱人而言及,則知狄盟者卑。○復,扶又反。
鼕,十有二月,己卯,晉侯重耳卒。○重,直竜反。
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
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薑戎敗秦於殽。其謂之秦何?據敗者稱師,未得師稱人。○殽,本又作“餚”,戶爻反,或戶高反。
[疏]註“據敗”至“稱人”。
○解云:即莊二十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傳云“敗者稱師,衛何以不稱師”,何氏雲“據桓十三年,己巳,燕人戰敗績稱師”;傳云“未得乎師也”,何氏雲“未得成列為師也”。然則燕人敗績稱師,衛人未得師稱人,今此稱國,故難之。
夷狄之也。曷為夷狄之?據俱見敗。秦伯將襲鄭,輕行疾至,不戒以入曰襲。○輕,遣政反。百裏子與蹇叔子諫曰:“千裏而襲人,未有不亡者也。”行疾不假塗,變必生;道遠多險阻,遭變必亡。○蹇,居輦反。秦伯怒曰:“若爾之年者,宰上之木拱矣,宰,塚也。拱,可以手對抱。○拱,九勇反,以手對抱。
[疏]註“宰,塚也”。
○解云:正以《穀梁傳》雲“子之塚木巳拱矣”,范氏雲“拱,合抱”,未知同異如何也。
爾曷知!師出,百裏子與蹇叔子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於殽之嶔岩,是文王之所闢風雨者也,其處險阻隘,勢一人可要百,故文王過之驅馳,常若闢風雨,襲鄭所當由也。○嶔,苦銜反,鄒深生、褚詮之音《上林賦》並同,徐音欽,韋昭《漢書音義》去瞻反;又本或作“廞”,同。岩,五銜反,韋音嚴。處,昌慮反。隘,於賣反。要,一遙反,傳“要之”同。吾將屍爾焉。”在床曰屍,在棺曰柩。子揖師而行。揖其父於師中,介胄不拜,為其拜如蹲。○胄,直又反。為,於偽反。蹲,音存。
[疏]註“介胄不拜”。
○解云:出《麯禮上》篇,彼文蹲作“蓌”字。《少儀》亦云“介者不拜”,鄭註云“軍中之拜,肅拜”是也。
百裏子與蹇叔子從其子而哭之,秦伯怒曰:“爾曷為哭吾師?”對曰:“臣非敢哭君師,哭臣之子也。”言恐臣先死,子不見臣,故先哭之。弦高者,鄭商也。鄭商,賈人。○賈,音古。遇之殽,矯以鄭伯之命而犒師焉。詐稱曰矯。犒,勞也。見其軍行非常,不似君子,恐見虜掠,故生意矯君命勞之。○矯以,居表反。犒,苦報反,勞也。勞,力報反,下同。掠,音亮。或曰往矣,或曰反矣。軍中語也。時以為鄭實使弦高犒之,或以為鄭伯巳知將見襲,必設備,不如還。或曰既出,當遂往之。然而晉人與薑戎,要之殽而擊之,匹馬衹輪無反者,然,然上議,猶豫留往之頃也。匹馬,一馬也;衹,騎也。皆喻盡。○,衹輪如字,一本又作易輪。董仲舒雲:“車皆不還,故不得易輪轍”。衹踦,居宜反,一本作“易踦”。其言及薑戎何?據秦人白狄,不言及吳子主會也。
[疏]註“及吳子主會也”。
○解云:即黃池傳云“吳何以稱子?吳主會。吳主會,即曷為先言晉侯?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
薑戎,微也。故絶言及。稱人,亦微者也,何言乎薑戎之微?據邢人、狄人伐衛不言及。先軫也。先軫,晉大夫也。言薑戎微,則知稱人者尊。或曰襄公親之。以既貶,又危文公葬。
[疏]註“以既”至“公葬”。
○解云:即下經云“癸巳,葬晉文公”是也,何者?隱三年傳云“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今此文公去年十二月薨,至今年四月正宜合葬,而書其日,故云危文公葬。
襄公親之,則其稱人何?據桓十三年衛侯背殯用兵不稱人。
[疏]註“據桓十三年”至“稱人”。
○解云:即桓十三年“二月,公會紀侯、鄭伯。亡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雲雲是也。知彼衛侯背殯用兵者,即以桓十二年十一月,“丙戌,衛侯晉卒”,至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然則三月乃葬先君,二月而巳出戰,故知背殯明矣。
貶。曷為貶?據俱背殯用兵。君在乎殯而用師,危不得葬也。與衛迫齊、宋異,故惡不子也。○惡不,烏路反,下同。
[疏]註“與衛”至“宋異”。
○解云:即彼註云“背殯用兵而月,不危之者,衛弱於齊、宋,不從亦有危,故量力不責”是也。
詐戰不日,此何以日?據不言敗績,外詐戰文也。詐,卒也。齊人語也。○卒,七忽反。盡也。惡者不仁。
癸巳,葬晉文公。
狄侵齊。○公伐邾婁,取叢。取邑不致者,得意可知例。○取菆,纔工反,二傳作“取訾樓”。
[疏]“取叢”。
○解云:叢有作“鄒”字者。
○註“取邑”至“知例”。
○解云:公與二國以上用兵之時,得意緻會,不得意緻伐。若與一國及獨出用兵之時,得意不致,不得意緻伐。今此取邑例皆不致,不別得意者,既言取邑,得意明矣,何勞別之?
秋,公子遂率師伐邾婁。○晉人敗狄於箕。不月者,略微者與夷狄也。
[疏]註“不月”至“狄也”。
○解云:以隱六年註云“戰例時,偏戰日,詐戰月”,今此不月,故解之。
鼕,十月,公如齊。月者,善公念齊恩及子孫。
[疏]註“月者”至“子孫”。
○解云:正以朝聘例時,故如此解。而言念齊恩及子孫者,正以十年春,“公如齊”之下,註云“月者,僖公本齊所立,桓公德衰見叛,獨能念恩朝事之,故善錄之”。十五年“公如齊”之下,註云“月者,善公既能念恩,尊事齊桓,又合古五年一朝之義,故錄之”。今桓公既卒,能復朝齊,書月,故以念恩及子孫解之。
十有二月,公至自齊。
乙巳,公薨於小寢。
霣霜不殺草,李梅實。
何以書?記異也。何異爾?不時也。周之十二月,夏之十月也。《易·中孚記》曰:“陰假陽威之應也。早霣霜而不殺萬物,至當霣霜之時,根生之物復榮不死,斯陽假與陰威,陰威列索,故陽自霣霜而反不能殺也。”此祿去公室,政在公子遂之應也。○復,扶又反。索,息各反。
[疏]註“陰威列索”。
○解云:正謂陰威列見而散萬物矣。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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