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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賦稅
呂思勉 Lv Simian
中國的賦稅,合幾千年的歷史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其(一)以最大多數的農民所負擔的田稅、軍賦、力役為基本,隨時代變化,而成為種種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終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賦稅。其(二)自此以外的稅,最初無有,後來逐漸發生,逐漸擴張,直至最近,纔成為重要部分。
租、稅、賦等字樣,在後世看起來,意義無甚區別,古代則不然。漢代的田稅,古人稱之為稅,亦即後世所謂田賦。其收取,據孟子說,有貢、助、徹三法。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五十七十當係夏殷頃畝,較周為小,不然,孟子所說井田之製,就不可通了。又引竜子的話,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即是取幾年的平均額,以定一年的稅額。樂歲不能多,兇年不能減。所以竜子詆為惡稅。助法,據孟子說,是將一方裏之地,分為九百畝。中百畝為公田,外八百畝為私田。一方裏之地,住居八傢。各受私田百畝。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歸公傢;私田所入,亦全歸私傢,不再收稅。徹則田不分公私,而按畝取其幾分之幾。案貢法當是施之被徵服之族的。此時徵服之族與被徵服之族,尚未合併為一,截然是兩個團體。徵服之族,衹責令被徵服之族,每年交納農作品若幹。其餘一切,概非所問。此時納稅的實係被徵服之族之團體,而非其個人。所以有此奇異的制度。至於助,徹,該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畝自氏族分配於傢族時代發生的。參看第二第五兩章自明。三者的稅額,孟子說:“其實皆十一也。”這亦不過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說明明是九一,後儒說:公田之中,以二十畝為廬捨,八傢各耕公田十畝,則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語粗略,計數更不精確,這是不足以為懷疑孟子的話而加以責難的根據。古代的田製有兩種:一種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劃,是為井田。一種是崎嶇之地,面積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為畦田。即圭田。古代徵服之族,居於山險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規劃,還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既說周朝行徹法,又說雖周亦助,也是這個道理。參看第四章自明。
賦所出的,是人徒、車、輦、牛、馬等,以供軍用。今文傢說:十井出兵車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註》。古文傢據《司馬法》,而《司馬法》又有兩說:一說以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傢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遞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鄭《註》引。又一說以四井為邑,四邑為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出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鄭註《論語·學而篇》“道千乘之國”引之,見《小司徒疏》。今文傢所說的制度,常較古文傢早一時期,說已見前。古文傢所說的軍賦,較今文傢為輕,理亦由此。《司馬法》實戰國時書。戰國時國大了,所以分擔的軍賦也輕。
役法,《禮記·王製》說:“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周官》均人說:豐年三日,中年二日,無年一日。小司徒說:“上地傢七人,可任也者傢三人。中地傢六人,可任也者二傢五人。下地傢五人,可任也者傢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傢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作。”案田與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則是國傢所要求於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總是與人民利害相關的,國傢所要求於人民的,則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輕重。然到後來,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盡守此規則,就不可知了。古代當兵亦是役的一種。《王製》說:“五十不從力政,政同徵,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與服戎。”《周官》鄉大夫說:“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疏》說七尺是二十歲,六尺是十五歲。六衹是未成年之稱,其說大約是對的。然則後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賦稅。至於山林川澤之地,則古代是公有的。手工業,簡易的人人會做,艱難的由公傢設官經營。商業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說已見第五章。既無私有的性質,自然無所謂稅。然到後來,也漸漸的有稅了。《禮記·麯禮》:“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數山澤,可見漢世自天子至封君,將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皆作為私奉養,由來已久。參看第五章。市井租稅,即係商稅。古代工商業的分別,不甚清楚,其中亦必包含工稅。案《孟子·王製》,都說“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徵。”廛是民居區域之稱。古代土地公有,什麽地方可以造屋,什麽地方可以開店,都要得公傢允許的,不能亂做。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記“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為氓,文公與之處。”然則市廛而不稅,即係給與開店的地方,而不收其稅,這是指後世所謂“住稅”而言,在都邑之內。關譏而不徵,自然是指後世所謂“過稅”而言。然則今文住稅過稅俱無。而《周官》司市,必“兇荒札喪”,纔“市無徵而作布”;造貨幣。司關必兇荒纔“無關、門之徵”;門謂城門。則住稅過稅都有了。又《孟子·公孫醜下篇》說:“古之為市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竜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徵之,”竜即隴字。竜斷,謂隴之斷者。一個人占據了,第二個人再不能走上去與之並處。罔即今網字。因為所居者高,所見者遠,遙見主顧來了,可以設法招徠;而人傢也容易望見他;自可把市利一網打盡了。這是在鄉趕集的,而亦有稅,可見商稅的無孔不入了。此等山川、園池、市肆租稅,都是由封建時代各地方的有土之君,各自徵收的,所以很缺乏統一性。
賦稅的漸增,固由有土者的淫侈,戰爭的不息,然社會進化,政務因之擴張,支出隨之巨大,亦是不可諱的。所以白圭說:“吾欲二十而取一。”孟子即說:“子之道貉道也。”貉“無城郭,宮室,宗廟祭祀之禮。無諸侯幣帛饔飧,無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然則賦稅的漸增,確亦出於事不獲已。儻使當時的諸侯大夫,能審察情勢,開闢利源,或增設新稅,或就舊稅之無害於人民者而增加其稅額,原亦不足為玻無如當時的諸侯大夫,多數是不察情勢,不顧人民的能否負擔,而一味橫徵暴斂。於是田租則超過十一之額,而且有如魯國的履畝而稅,見《春秋》宣公十五年。此因人民不盡力於公田,所以稅其私田。井田制度破壞盡了。力役亦加多日數,且不依時令,緻妨害人民的生業。此等證據,更其舉不勝舉。無怪乎當時的仁人君子,都要痛心疾首了。然這還不算最惡的稅。最惡的稅是一種無名的賦。古書中賦字有兩義:一是上文所述的軍賦,這是正當的。還有一種則是不論什麽東西,都隨時責之於民。所以《管子》說:“歲有兇穰,故𠔌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國蓄篇》。輕就是價賤,重就是價貴。在上者需用某物,不管人民的有無,下令責其交納,人民衹得求之於市,其物的價格就騰貴,商人就要因此剝削平民了。《管子》又說:以室廬籍,以六畜籍,以田畝籍,以正人籍,以正戶籍。籍即是取之之意。以室廬籍,當謂按戶攤派。以田畝籍,則按田攤派。正人、正戶,當係別於窮睏疲羸的人戶而言。六畜,謂畜有六畜之傢,當較不養者為富。《山權數》雲:“若歲兇旱水泆,民失本,則修宮室臺榭,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為庸。”此以傢無孳畜為貧窮的證據。所以以之為攤派的標準。其苛細可謂已甚了。古代的封君,就是後世鄉麯的地主。後世鄉麯的地主,需要什麽東西,都取之於佃戶的,何況古代的封君,兼有政治上的權力呢?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這是最惡的稅。
秦漢之世,去古未遠,所以古代租稅的係統,還覺分明。漢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稅,其取之甚輕。高祖時,十五稅一。文帝從晁錯之說,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為三十而稅一。後漢初年,嘗行十一之稅。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稅一。除靈帝曾按畝斂修宮錢外,始終無他橫斂。修宮錢衹是橫斂,實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謂輕極了。但古代的田,是沒有私租的,漢世則正稅之外,還有私租,所以國傢之所取雖薄,農民的負擔,仍未見減輕,還衹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製時,詔書說漢時的私租,“厥名三十,實十稅五”,則合三十稅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漢代的口錢,亦稱算賦。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錢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見《漢書·高帝紀》四年,《昭帝紀》元鳳四年《註》引如淳說引《漢儀註》。案《周官》太宰九賦,鄭《註》說賦是“口率出泉”。又說:“今之算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泉錢一字。觀此,知漢代的算賦,所謂人出百二十錢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橫斂的賦所變。蓋因其取之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實在太暴虐了,乃變為總取錢若幹,而其餘一切豁免。這正和五代時的雜徵斂,宋世變為沿納;明時的加派,變為一條鞭一樣。見下。至於正當的賦,則本是供軍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漢代的錢價,遠較後世為貴,人民對於口錢的負擔,很覺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歲出口錢,民至於生子不舉。元帝時,貢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歲乃出口錢。見《漢書·貢禹傳》。役法:《高帝紀》二年《註》引如淳說,《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疇之義為類。古行世業之法,子弟的職業,恆與父兄相同;所謂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參看階級章。而每一類的人,都有其官長,《國語·周語》:說宣王要料民於太原,仲山父諫,說“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協孤終,司商協民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姦,牧協職,工協革,場協入,廩協出,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皆可知也。”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數的證據。此即所謂疇官。傅之疇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負這一類中人所應負的義務了。這該是古製,漢代的人民,分類未必如古代之繁,因為世業之製破壞了。但法律條文,是陳舊的東西,事實雖變,條文未必隨之而變。如淳所引的律文,衹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該當一切差徭就彀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將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徵收人民的勞力的,有役法,則公傢舉辦事業不必要出錢雇工,所以在財政上,也是一筆很大的收入。
財政的規模,既經擴張,自當創設新稅。創設新稅,自當用間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於農民。此義在先秦時,衹有法傢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說,要直接嚮人民加賦,是人人要反對的。然????是無人不吃的;鐵器亦不論男女,人人要用,如針、釜、耒、耜之類;在????鐵上加些微之價,國傢所得,已不少了。這是????鐵官賣或收稅最古的理論。此等稅或官賣,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漢代郡國,有的有????官、鐵官、工官,收工物稅。都水官,收漁稅。有的又沒有,即由於此。當此之時,自應由中央統籌全局,定立稅法;或由中央直接徵收,或則歸之於地方。但當時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傢之學的;王莽實亦兼采法傢之說;見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時,便筦????鐵、榷酒酤,並行均輸、算緡之法;千錢為緡,估計資本所值之數,按之抽稅。王莽亦行六筦之製。見第五章。然行之既未盡善;當時的人,又大多數不懂得此種理論。汲黯說:天子衹該“食租衣稅。”晉初定律,把關於酒稅等的法令,都另編為令,出之於律之外,為的是律文不可時改,而此等稅法,在當時,是認為不正當,天下太平之後,就要廢去的。見《晉書·刑法志》。看這兩端,便知當時的人,對於間接稅法,如何的不瞭解。因有此等陳舊的見解,遂令中國的稅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賦兩種項目,是從晉定《戶調式》以後,纔合併為一的。戶調之法,實起源於後漢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衹許每戶取綿絹若幹,不準多收。見《三國魏志·武帝紀》建安九年《註》。大約這時候,(一)人民流離,田畝荒廢,有能從事開墾的,方招徠之不暇,不便從田租上誅求。(二)又人民的得錢,是比較艱難的,這個歷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稅徵收𠔌帛,在前代,是有益於農民的。必欲收錢,在徵收租稅時,錢價就昂貴,𠔌帛的價,就相對下落了。漢世錢價貴,喪亂之際,賣買停滯,又不能誅求其口錢。所以不如按戶責令交納布帛之類。這原是權宜之法。但到晉武帝平吳,製為定式之後,就成為定法了。戶調之法,是與官授田並行的。當時男子一人,占田70畝;女子30畝。其外,丁男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丁男之戶,歲輸絹3匹,綿3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見第五章唐時,丁男給田1頃,以20畝為永業,餘為口分。每年輸粟3石,謂之租。看地方的出産,輸綿及絲麻織品,謂之調。力役每年20日,遇閏加2日,不役的納絹3尺,謂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後來,田不能授,而賦稅卻是按戶徵收了。你實際沒有田,人傢說官話不承認。兼併的人,都是有勢力的,也無人來整頓他。於是無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稅。人皆托於宦、學、釋、老,或詐稱客戶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當這時代,要想整頓,(一)除非普加清釐,責令兼併的人,將多餘的田退還,由官分給無田者。(二)次則置兼併者於不問,而以在官的閑田,補給無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於是德宗時,楊炎為相,犧牲了社會政策的立法,專就財政上整頓,就有財産之人而收其稅,令於夏秋兩季交納,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是為兩稅。兩稅法的精意,全在“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十八個字。社會立法之意,雖然犧牲了,以財政政策而論,是不能不稱為良法的。
“兩稅以資産為宗”,儻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産者依其財産的多少,分別等第,負擔賦稅,而於無産者則加以豁免,則雖不能平均負賦,而在財政上,還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稱許的。然後此的苛稅,仍是嚮大多數農民剝削。據《宋史·食貨志》所載,宋時的賦稅:有田畝之賦和城郭之賦,這是把田和宅地分別徵收的,頗可稱為合理。又有丁口之賦,則仍是身稅。又有雜變之賦,亦稱為沿納,是兩稅以外,苛取於民,而後遂變為常稅的,在理論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稅率,本來輕重不一。苛捐雜稅,到整理之時,還能定為常賦,可見在理論上雖說不過去,在事實上為害還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來,厲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條鞭之法,為害纔稍除的,則是役法。
力役是徵收人民的勞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錢,次之是物品。至於勞力,則農傢本有餘閑,但使用之不失其時,亦不過於苛重,即於私人無害,而於公傢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當,亦不失為一種良好的賦稅。所以現行徵工之法,限定可以徵工的事項,在立法上是對的。但是晚唐以後的役法,其厲民卻是最甚的。其原因:由於此時之所以役民者,並非古代的力役之徵,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徵,如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衹要應役幾日;自然不慮其苛重了。至於在官的庶人,則可分為府、史、胥、徒四種,府是看守財物的。史是記事的。胥是才智之稱,所做的,當係較高的雜務。“徒,衆也,”是不須才智,而衹要用衆力之時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務簡單,無甚技術關係,即府史亦是多數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論了。但此等事務,是不能朝更暮改的。從事其間的,必須視為長久的職業,不能再從事於私人的事業,所以必須給之祿以代耕。後世社會進步了,凡事都有技術的關係,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事,亦有時非人人所能為,何況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為的。然在後世,有追捕盜賊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後,卻漸根據“侗、“資”,以定戶等而役之。(一)所謂丁資,計算已難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於是有等職務,至於破産而不能給。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從事生産,甚至有自殺以免子孫之役的。真可謂之殘酷無倫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別役的性質。可以役使人民的,依舊簽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則由公傢出錢雇人充任。這本不過恢復古代力役之徵,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辦法,無甚稀奇,然宋朝主張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計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謂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簽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為有給職,其人不至因荒廢私計而無以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會做,有人不會做的,不會做的人要賠纍,會做的人則未必然。官出資雇募,應募的自然都是會做這事情的人,决不至於受纍,所以雇役之法,遠較差役為良。但當時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嚮來應役的人,出免役錢;不役的人,出助役錢;官以其錢募人充役。此法從我們看來,所失者,即在於未曾分別役的性質,將可以簽差之事,仍留為力役之徵,而一概出錢雇募。使(一)農民本可以勞力代實物或貨幣的,亦概須以實物或貨幣納稅。(二)而公傢本可徵收人民勞力的事,亦因力役的習慣亡失,動須出錢雇募。於是有許多事情,尤其是建設事務,因此廢而不舉。這亦是公傢的一筆損失。但就雇役和差役兩法而論,則雇役之法,勝於差役多了。而當時的舊黨,固執成見。元祐時,司馬光為相,竟廢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後雖亦差雇並行,總是以差為主,民受其害者又數百年。
田租、口賦、力役以外的賦稅,昔人總稱為雜稅。看這名目,便有輕視它、不列為財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這是前人見解的陳舊,說已見前。然歷代當衰亂之際,此等賦稅,還總是有的。如《隋書·食貨志》說,晉過江後,貨賣奴婢、馬牛、田宅、價值萬錢者,輸錢四百,買者一百,賣者三百,謂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稅。又說:都東方山津,都西石頭津,都有津主,以收穫、炭、魚、薪之稅,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餘,小市十餘,都置官司收稅;此即商稅中之過稅及住稅。北朝則北齊後主之世,有關、市、邰店之稅。北周宣帝時,有入市稅。又酒坊、????池、????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時,卻把這些全數豁免,《文獻通考·國用考》盛稱之。然以現代財政學的眼光評論,則還是陳舊的見解。到唐中葉以後,藩鎮擅土,有許多地方,賦稅不入於中央;而此時稅法又大壞;中央收入減少,乃不得不從雜稅上設法。宋有天下以後,因養兵特多,此等賦稅,不能裁撤,南渡以後,國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頓。於是此等雜稅,遂漸漸的附庸蔚為大國了。不論在政治上,社會上,制度的改變,總是由事實逼迫出來的多,在理論指導之下發明的少。這亦是政治傢的一種恥辱。
雜稅之中,最重要的是????稅。其法,始於唐之第五琦,而備於劉晏。籍民製????,免其役。謂之竈戶,亦謂之亭戶。製成之????,賣之商人,聽其所之,不復過問。後人稱之為就場徵稅。宋朝則有(一)官鬻,(二)通商兩法。而通商之中,又分為二:(甲)徑售之於商人,(乙)則稱為入邊、入中。入邊是“入邊芻粟”的略稱,入中則是“入中錢帛”的略稱。其事還和茶法及官賣香藥、寶貨有關係。茶稅,起於唐德宗時。其初是和漆與竹木並稅的。後曾裁撤,旋又恢復,且屢增其額。其法亦係籍民製造,謂之園戶。園戶製成的茶,由官收買。再行賣給商人。官買茶的錢,是豫給園戶的,謂之“本錢”。在江陵、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州的蘄口,設立六個榷貨務。除淮南十三場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這六個榷貨務出賣。惟川峽,廣南,聽其自賣,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貨務,則是衹收錢帛而不給貨的。宋初,以河東的????,供給河北的邊備。其賣????之法:是令商人入芻粟於國傢指定之處,由該地方的官吏點收,給與收據,估計其價若幹,由商人持此據至國傢賣????之處,照價給之以????,是為入邊芻粟;其六榷貨務出賣的茶,茶是在各榷貨務取,錢帛是在京師榷貨務付出的,是為入中錢帛,這是所以省運輸之費,把漕運和官賣,合為一事辦理的,實在是個良法。至於香藥、寶貨,則是當時對外貿易的進口貨,有半官賣性質的。有時亦以補充入邊入中的不足,謂之三說。此即今兌換之兌字。兌換之兌無義,乃脫換之省寫,脫說古通用。有時並益以緡錢,謂之四說。以????供入邊入中之用,其弊在於虛估。點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將其所入之物,高擡價格,官物便變成賤價出賣,公傢大受損失了。有一個時期,曾廢除估價,官以實物賣出,再將所得的錢,輦至出芻粟之處買入。這不啻入邊之法已廢,僅以官賣某物之價,指定供給某處的邊費而已。但虛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於搖動,不久其法復廢。到蔡京出來,其辦法卻聰明了。他對於商人要販賣官????的,給之以引。引分為長短。有若幹引,則準做若幹????的賣買,而這引是要賣錢的。這不是賣????,衹是出賣販????的許可證了。茶,先已計算官給本錢所得的息,均攤之於園戶,作為租稅,而許其與商人直接賣買。至此亦行引法,謂之茶引。蔡京是個貪污姦佞的人,然其所立????茶之法,是頗為簡易的,所以其後遂遵行不變。但行之既久,弊竇又生。因為國傢既把????賣給大商人,不能不保證其銷路。於是藉國傢的權力,指定某處地方,為某處所産之????行銷之地,是為“引地”。其事起於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極嚴。????的引額,是看銷費量而定的,其引地則看水陸運道而定,兩者都不能無變更,而????法未必隨之而變,商人恃有法律保護,高擡????價,於是私????盛行。因私????盛行之故,不得不舉辦緝私,其費用亦極大,????遂成為徵收費極巨的賦稅。宋朝入邊入中之法,明朝還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專與商人輸糧於邊的相交易,謂之中????。運糧至邊方,國傢固然睏難,商人也是睏難的。計算收買糧食,運至邊方,還不如在邊方開墾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資本,雇人到邊上開墾的,謂之商屯。當時的開平衛,就是現在的多倫縣一帶,土地墾闢了許多。後來因戶部改令商人交納銀兩,作為庫儲,商屯纔漸次撤廢。案移民實邊,是一件最難的事。有移殖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財力。國傢出資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空耗財力,毫無成績。商人重利,其經營一定比官吏切實些。國傢專賣之物,如能劃出一部分,專和商人出資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奬勵私人出資移民的。國傢衹須設官管理,規定若幹條法律,使資本傢不至剝削農民就彀了。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師其意而行之的。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馬,含有振興中國馬政,及製馭西番兩種用意。因為內地無廣大的牧場,亦且天時地利等,養馬都不如西番的適宜,而西番馬少,則不能為患。其用意,亦是很深遠的。當時成績極佳。後因官吏不良,多與西番私行交易,好馬自私,駑馬入官,而其法纔壞。現在各民族都是一傢,雖不必再存什麽製馭之意,然藉此以振興邊方的畜牧,亦未嘗不是善策。這又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師其意而變通之的。
酒:歷代有禁時多,徵榷時少。因為昔人認酒為糜𠔌,而其物人人能製,要收稅或官賣,是極難的。歷代收酒稅認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於唐中葉以後。宋時,諸州多置“務”自釀。縣和鎮鄉,則有許民釀而收其稅的。其收稅,多用投標之法,認稅最多的人,許其釀造,謂之“撲買”。承釀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虧本停止,謂之“敗闕”。官吏為維持稅收起見,往往不許其停業。於是有勒令婚喪之傢,買酒若幹的;甚有均攤之於民戶的,這變成強迫買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稅在北宋,衹用為地方經費,如“酬奬役人”之類。當重難差徭的,以此調劑他。到南宋,就列為中央經費了。官吏要維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收酒稅之法,最精明的,是趙開的“隔釀”,亦稱為“隔槽”。行之於四川,由官闢釀酒的場所,備釀酒的器具,使凡要釀酒的,都自備原料,到這裏來釀。出此範圍之外,便一概是私酒。這是為便於緝私起見,其立法是較簡易的,不過取民未免太苛罷了。
阬冶:在唐朝,或屬州郡,或隸????鐵使。宋朝,或官置????、冶、嘗務,或由民承買,而以分數中賣於官,皆屬轉運使。元朝礦稅稱為稅課,年有定額。此外還有許多無定額的,總稱為額外課。額外課中,通行全國的,為契稅及歷本兩項。
商稅是起於唐朝的藩鎮的,宋朝相沿未廢。分為住稅和過稅。住稅千分之三十,過稅千分之二十。州縣多置“監”“務”收取,關鎮亦有設置的。其所稅之物,隨地不同。照法律都應揭示明白,但實際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時的商稅,實際上是無甚關係的。關係重要的,倒要推對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於唐朝。《文獻通考》說:唐有市舶使,以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為之。代宗廣德元年,有廣州市舶使呂太一。案慶立事見《新唐書·柳澤傳》,呂太一事見《舊唐書·代宗本紀》。又《新書·盧懷慎傳》說懷慎之子奐,“天寶初為南海太守,污吏斂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幹其法。”合此數事觀之,似乎唐時的市舶使,多用中人。關係還不甚重要。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溫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橋鎮,就是現在的青島。均曾設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藥、寶貨,又須先盡官買,官買足了,纔得和人民交易。香藥、寶貨,為三說之一,已見前南宋時又用以稱提關會,關子、會子係南宋時紙幣之名。提高其價格,謂之稱提。可見其和財政大有關係了。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於收稅,而在於管理外商。因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葉以後,廢司不設。中外互市,無人管理。姦商及各地方的勢傢,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貨款不還,為激成倭寇肆擾原因之一。
賦役之法,至近代又有變遷。《元史·食貨志》說,元代的租稅,取於內郡的,丁稅、地稅分為兩,是法唐之租庸調的。取於江南的合為一,是法唐朝的兩稅的。這不過是名目上的異同,實際都是分兩次徵收,和兩稅之法無異。總而言之,從楊炎創兩稅以後,徵收的時期,就都沒有改變了。元朝又有所謂絲料、包銀。絲料之中,又分二戶絲和五戶絲。二戶絲入官。五戶絲輸於本位。後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銀每戶四兩,二兩收銀,二兩折收絲絹顔色。這該是所以代戶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案戶役變成賦稅,而仍責令人民應役;雜稅變成正稅,而後來需用雜物,又隨時斂取於民;這是歷代的通病,正不獨元朝為然。明初的賦役,就立法言之,頗為整飭。其制度的根本,是黃册和魚鱗册兩種册籍。黃册以戶為主,記各戶所有的丁,糧,糧指所有的田。根據之以定賦役。魚鱗册以田為主,記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註明其屬於何人。黃册由裏長管理,照例應有兩本。一本存縣官處,一本存裏長處,半年一換。各戶丁糧增減,裏長應隨時記入册內,半年交官,將存在官處的一本,收回改正。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此等責任,是否裏長所能盡?先是一個問題。況且賦役是弊竇很多的。一切惡勢力,是否裏長所能抗拒?裏長是否即係此等黑幕中的一個人?亦是很難說的。所以後來,兩册都失實了。明代的役法,分為力差和銀差。力差還是徵收其勞力的,銀差則取其實物及貨幣。田稅是有定額的,役法則嚮係量出為入。後來凡有需要,即取之於民,謂之加派。無定時,無定額,人民大睏。役法嚮來是按人戶的等第,以定其輕重、免否的。人戶的等第,則根據丁口資産的多寡推定,是謂“人戶物力”。其推定,是很難公平的。因為有些財産,不能隱匿,而所值轉微;如牛及農具桑樹等。有些財産,易於隱匿,而所值轉鉅。如金帛等。況且人戶的規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詐、受賄等,都在所不免。歷代訖無善策,以除其弊。於是發生專論丁糧和兼論一切資産的問題。論道理,自以兼論一切資産為公平。論手續,卻以專論丁糧為簡便。到底因為調查的手續太繁了,弊竇太多了,斟酌於兩者之間,還是以犧牲理論的公平,而求手續的簡便為有利,於是漸趨於專論丁糧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於其無定額,無定時,使百姓無從豫計。於是有一條鞭之法。總算一州縣每一年所需用之數,按闔境的丁糧均攤。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徵收。而其所謂丁者,並非實際的丁口,乃係通計一州縣所有的丁額,攤派之於有田之傢,謂之“丁隨糧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編審,後亦改為五年,所做的都係此項工作。質而言之,乃因每隔幾年,貧富的情形變換了,於是將丁額改派一次,和調查丁口,全不相幹。役法變遷至此,可謂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謂實已加重田賦而免其役了。加賦偏於田畝,是不合理的。因為沒有專令農民負擔的理由。然加農民之田賦而免其役,較之唐宋後之役法,猶為此善於彼。因為役事無法分割,負擔難得公平。改為徵其錢而免其役,就不然了。況且有丁負擔賦稅的能力小,有産負擔賦稅的能力大,將嚮來有丁的負擔,轉移於有糧之傢,也是比較合理的。這是稅法上自然的進化。一條鞭之法,起源於江西,後漸遍行於全國,其事在明神宗之世。從晚唐役法大壞至此,約歷八百年左右。亦可謂之長久了。這是人類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實,而聽其自然遷流之弊。職是故,從前每州縣的丁額,略有定數,不會增加。因為增丁就是增賦,當時推行,已覺睏難;後來徵收,更覺麻煩;做州縣官的人,何苦無事討事做?清聖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詔說,康熙五十年以後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賦。到雍正時,就將丁銀攤入地糧了。這是事勢的自然,不論什麽人,生在這時候,都會做的,並算不得什麽仁政。從前的人,卻一味歌功頌德。不但在清朝時候如此,民國時代,有些以遺老自居的人,也還是這樣,這不是沒有歷史知識,就是別有用心了。清朝因有聖祖之詔,所以始終避免加賦之名。但後來田賦的附加很多,實在亦與加賦無異。又古代的賦稅,所稅者何物,所取者即係何物。及貨幣通行以後,漸有(一)徑收貨幣,(二)或本收貨物之稅,亦改收貨幣的。(三)又因歷代(甲)幣製紊亂,(乙)或數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於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總之收稅並非全收貨幣。明初,收本物的謂之“本色”,收貨幣的謂之“折色”。宣宗以後,紙幣廢而不行,銅錢又缺乏,賦稅漸改徵銀。田賦在收本色時,本來有所謂耗。係因(子)改裝,搬運時,不免有所損失;(醜)又收藏之後,或有腐敗及蟲蛀、鼠竊等;乃於收稅之時,酌加若幹。積少成多,於官吏頗有裨益。改收銀兩以後,因將碎銀熔成整鋌,經火亦有耗損,乃亦於收銀時增加若幹,謂之“火耗”。後來製錢充足,收賦時改而收錢,則因銀錢的比價,並無一定,官吏亦可將銀價擡高,其名目則仍謂之火耗,此亦為農民法外的負擔。但從前州縣官的行政經費,是不彀的,非藉此等彌補不可,所以在幣製改革以後,亦仍許徵稅的人,於稅收中提取若幹成,作為徵收之費。
近世田賦而外,稅收發達的,當推關????兩稅。????稅自南宋以後,收入即逐漸增加。元明清三朝,均為次於田賦的重要賦稅。關稅起於明宣宗時。當時因紙幣跌價,增設若幹新稅,並增加舊稅稅額,以收回鈔票。後來此等新增的稅目和稅額,有仍復其舊的,有相沿未廢的。關稅亦為相沿未廢者之一,故稱為鈔關。清朝稱為常關。常關為數有限,然各關都有分關,合計之數亦不少。太平軍興之後,又有所謂釐金,屬於布政司而不屬於中央。於水陸要路設卡,以多為貴,全不顧交通上自然的形勢。以致一種貨物的運輸,有重複收稅,至於數次的。所稅的貨物及其稅額,亦無一定。實為最惡的稅法。新海關設於五口通商以後,當時未知關稅的重要,貿然許外人以協定稅率。庚子戰後,因賠款的負擔重了,《辛醜和約》我國要求增稅。外人乃以裁釐為交換條件。釐不能裁,增稅至12.5%之議,亦不能行。民國時代,我國參加歐戰,事後在美國所開太平洋會議中,提出關稅自主案。外人仍衹許我開關稅會議,實行《辛醜條約》。十四年開會時,我國又提出關稅自主案。許於十八年與裁釐同時並行,同時擬定七級稅則,實際上得各國的承認。國民政府宣佈關稅自主,與各友邦或訂關稅條約,或於通商條約中訂有關涉關稅的條款。十八年,先將七級稅實施。至二十年,將釐金裁撤後,乃將七級稅廢去,另訂稅則頒布。主權一經受損,其恢復之難如此,亦可為前車之鑒了。關????兩稅之外,清代較為重要的,是契稅、當稅、牙稅。此等稅意亦在於加以管理,不盡在增加收入。其到晚近纔發達的,則有煙酒稅、印花稅、礦稅、所得稅。其重要的貨物,如捲煙、麥粉、棉紗、火柴、水泥、薫煙、啤酒、洋酒等,則徵收統稅。國民政府將此等稅和關稅、????稅、牙稅、當稅,均列為中央收入。田賦劃歸地方,和契稅、營業稅同為地方收入大宗。軍興以來,各地方有許多苛捐雜稅,則下令努力加以廢除。在理論上,賦稅已漸上軌道,但在事實上,則還待逐漸加以整頓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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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說明 | 前言 | 自序 | 緒論 | 第一章婚姻 | 第二章族製 | 第三章政體 | 第四章階級 | 第五章財産 | 第六章官製 | 第七章選舉 | 第八章賦稅 | 第九章兵製 | 第十章刑法 | 第十一章實業 | 第十二章貨幣 | 第十三章衣食 | 第十四章住行 | 第十五章教育 | 第十六章語文 | 第十七章學術 | 第十八章宗教 | 第十九章中國民族的由來 | 第二十章中國史的年代 | |
| 第 I [II] [III]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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