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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问题以及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我国主权的问题而实行的基本国策。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在邓小平主持下提出。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体,同时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
No. 2
  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的完成国家统一的基本国策,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项政策也适用于台湾。
yī guó liǎng zhì yī guó liǎng zhì
  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
基本涵义
  “一国两制”的基本涵义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基本要点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于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只要两岸坐下来谈,总能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鉴于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这里还应指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不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国际协议而形成的德国问题和朝鲜问题。因此,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
邓小平与“一国两制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伟大的科学构想,是他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 组成部分。邓小平的这个构想,本拟用之于台湾,后则提前用之于港澳。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完全是可行的,成功的。
  台湾有人因香港出现市民游行,而断定“一国两制”之失败,这完全是枉费心机。而恰恰相反 ,香港出现这种情况,正好说明中国政府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是认真的,是言行一致的,实行 的结果也是良好的。
  一个时期以来,陈水扁一伙对“一国两制”极尽攻击之能事,什么“矮化”呀,“阴谋”呀, “陷阱”呀,“先统后吃”呀,台湾“无一人赞成”呀,等等,其实这都是谎话,实际是他们一伙 对于“一国两制”的一种恐惧。值得注意的是,陈水扁本人一个时期以来,对于“一国两制”的新攻击。我们知道,“一国两制”的核心是“ 一国”,而陈氏反对“一国两制”的要害也是着重攻击“一国”。“一国”也就是指的“一中”。 陈氏说什么,“一中”只能是“议题”,而不是“原则”,两岸只可以讨论“未来一中”,这就是 说,两岸现在不是“一中”,而是“一边一国”。这当然是不能成立的。什么是“一中”?说到底 ,“一中”的本质是主权问题。就像邓小平会见英国撒切尔夫人时所说的那样,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因而“一中”也是不能讨论的。尽管海峡两岸,暂时还没有统一,中国大陆的治权尚未及于对岸,但作为中国这个国家领土主权的归属,以及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则是毫无疑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过去是“一中”,未来是“一中”,现在也是“一中”。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绝不允许分割。绝不允许为了“台独”的一党一己之私利而闭着眼睛说瞎话。
  邓小平自1982年提出“一国两制”以来,“一国两制”的光芒已经照亮了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其影响已扩及全世界。“一国两制”的核心是“一国”,“两制”则是要通过 “和平”手段来实现“一国”,没有“一国”,“两制”就没有了灵魂;没有“两制”,“一国” 就无以通过和平手段来实现。“一国”与“两制”是一个整体,是并行不悖的。否定了“一国”, 国家就会走向分裂;否定了“两制”,国家就会导致战争。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一种新思维,旨在把台港澳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把国际上通用的“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国内。这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是对人类社会科学理论的一个新的重大贡献。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澳门等领土问题,大胆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提出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后来邓小平及党的其他领导人多次对“一国两制”作了类似的解释。党和国家职能部门依据这一构想,对台湾、香港、澳门分别制定“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等具体的方针、政策,顺利地实现了香港1997年、澳门1999年回归祖国的工作,并对台湾的和平统一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国两制实践的意义
  香港、澳门回归后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这为两岸和平统一树立了光辉的典范。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以后的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已经首先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人们有更加充分的理由相信,“一国两制”同样可以成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在香港回归中国五周年之际,曾经直接参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英国前副首相杰弗里·豪在接见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一国两制”方针是史无前例的惊人之举,在解决香港问题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过去的五年里,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并没有改变,人们尊重法制和司法独立,香港特区政府也重视民主。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五年来的事实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得到成功实施,并为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人们看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对台湾同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从中理解了“一国两制”的精神和益处,近年来台湾同胞中认同“一国两制”的人数明显上升就是最好的证明。
  同时,也有不少人质疑一国两制,指中央可能会侵害香港的自主管理权。
古代的一国两制
  在中国古代史上,就有运用这一思想的朝代——辽朝。
  辽,为契丹族所建,辽太宗统治幽云十六州后,为适应两个不同的社会,实行了不同的制度。即“北南面官制”的一国两制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即以契丹官制统治契丹人,以汉族官制统治汉族人。
  辽代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时间长达200年之久,这种统治方式,既有利于封建制的巩固和发展,又促进了契丹本族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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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 guo-liang zhi
  一国两制
  one country,two systems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用和平方式实现台湾与大陆统一和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的一种战略构想,后成为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而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
  形成 一国两制的完整构想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形成的。这一构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体现中国各族同胞和平统一祖国的共同愿望。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同年 1月,邓小平提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 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讲话,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 9条方针政策,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等,明确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正式使用“一国两制”的提法,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来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同年秋,正在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增加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使“一国两制”获得宪法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一国两制”的方针,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实践 “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继之运用于解决澳门问题。按“一国两制”的方针,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先后与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正式签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圆满解决了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两个联合声明分别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依据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将在香港、澳门实行的基本政策。1985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起草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经过5年的努力,两次广泛征求包括香港地区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见,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负责管理同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当地人协商或选举产生后由中央任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央制定、修改、解释;特别行政区维持原有的社会
英文解释
  1. n.: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one country,two systems,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China-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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