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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相互往來聯繫事務的文件~袋ㄧ~要求簡明扼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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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或官員處理公務往來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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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一紙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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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或聯繫公務的文件。 漢 荀悅 《漢紀·武帝紀一》:“苞苴盈於門庭,聘問交於道路,書記繁於公文,私務衆於官事。”《三國志·魏志·趙儼傳》:“輒白 曹公 ,公文下郡,綿絹悉以還民。”《京本通俗小說·碾玉觀音》:“徑來 湖南 潭州府 ,下了公文,同來尋 崔寧 和 秀秀 。” 清 李漁 《奈何天·密籌》:“﹝內高聲稟介﹞ 湖廣 宣撫使衙門,有公文投進。” 柳青 《銅墻鐵壁》第六章:“‘昨黑夜堡裏來了公文。’ 二木匠 站在坡上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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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姓。 春秋 時有 公文氏 。見《左傳·哀公十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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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全稱公務文書,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産生的,按照嚴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規範的格式製定的具有傳遞信息和記錄作用的載體。
什麽是公文?自古以來定義甚多,衆說紛紜,見仁見智。取其共識,公文乃公務活動的産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換言之,公文是各級各類國傢機構、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處理公務活動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廣泛的用途的文書,它能夠超越時空的限製,為國傢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公文處理是圍繞公文形成並産生效力的整體過程,它涉及了國傢機關和社會組織的各級各類人員。認識公文的特點、內涵是寫好公文的先决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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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能從一篇成功的公文中感受到審美的愉悅,是因為公文的內容體現着一種社會美。“所謂社會美,一般是從形式裏能看到內容,顯出社會的目的性。在合目的性和合規律性的統一中,更多表現出一種實現了的目的性。”美既不存在於審美對象,也不存在於審美主體,而存在於人的社會性物質實踐活動中,美與審美主體都是社會實踐的産物。公文恰恰直接而集中地體現了社會實踐性的特徵,同時又具備了形成社會美的自身機製。在“在合目的性和合規律性的統一中”,形成了一種社會美。和人類其他精神産品一樣,公文的審美價值同樣根植於它的人文內涵,衹是表現的形式不同而已。(節選自《應用寫作》2005年第7期《如何實現公文的審美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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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文的製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於處理公務;公文具有行政機關賦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響力。
第三、公文具有規範的結構和格式,各種類型的公文都有明確規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文件那樣主要靠各種“約定俗成”的格式。
公文區別於其它文章的主要特點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於規範各式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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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實行的《國傢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公文”種類是這樣規定的:
第九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製性行政措施;嘉奬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决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奬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 决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嚮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嚮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於嚮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嚮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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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傢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 GB/T 9704-1988進行修訂。本標準相對GB/T 9704-1988作如下修訂:
(1)將原標準名稱《國傢機關公文格式》改為《國傢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2)刪去原標準中的引言部分;
(3)刪去原標準中與公文格式規定無關的一些敘述性解釋;
(4)對公文用紙的幅面尺寸作了較大調整,將國際標準A4型紙作為用紙紙型;刪去國內16開型紙張的相應說明;
(5)對公文用紙的頁邊尺寸作了較大的調整;
(6)不設各標識域,而按公文眉首、主體和版記三部分各要素的順序依次進行說明;
(7)增加了公文用紙的主要技術指標;
(8)增加了印刷和裝訂要求;
(9)增加了每頁正文行數和每行字數以及各種要素標識的字體和字號;
(10)增加了主要公文式樣。
本標準中所用公文用語與《國傢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用語一致。
本標準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由國務院辦公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研究中心、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孟辛卯、房 慶、李志祥、劉碧鬆、範一喬、張榮靜、李穎。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國傢行政機關公文通用的紙張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順序和標識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國傢各級行政機關製發的公文。其他機關公文可參照執行。
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印製的公文,其格式可參照本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8-1977 印刷、書寫和繪圖紙幅面尺寸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字 Word
標識公文中橫嚮距離的長度單位。一個字指一個漢字所占空間。
3.2 行 line
標識公文中縱嚮距離的長度單位。本標準以3號字高度加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
4 公文用紙主要技術指標
公文用紙一般使用紙張定量為60g/m2~80g/m2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橫嚮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5 公文用紙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紙幅面尺寸
公文用紙采用GB/T 148中規定的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尺寸的允許偏差見GB/T 148。
5.2 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
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
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
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不含頁碼)
6 公文中圖文的顔色
未作特殊說明公文中圖文的顔色均為黑色。
7 排版規格與印製裝訂要求
7.1 排版規格
正文用3號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7.2 製版要求
版面幹淨無底灰,字跡清楚無斷劃,尺寸標準,版心不斜,誤差不超過1mm。
7.3 印刷要求
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BL100%,紅色沒墨應達到色譜所標Y80%,M80%。印品着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7.4 裝訂要求
公文應左側裝訂,不掉頁。包本公文的封面與書芯不脫落,後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為3mm~5mm;無壞釘、漏釘、重釘,釘腳平伏牢固;後背不可散頁明訂。裁切成品尺寸誤差±1mm,四角成90°,無毛茬或缺損。
8 公文中各要素標識規則
本標准將組成公文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綫(寬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統稱眉首;置於紅色反綫(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置於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版記。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數序號
公文份數序號是將同一文稿印製若幹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如需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如需標識秘密等級,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
8.1.3 緊急程度
如需標識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行;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與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 發文機關標識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衹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於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
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用紅色標識。字號由發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最大不能等於或大於22mm×15mm。
聯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文件”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着頁顯示正文。
8.1.5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 〕”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發文字號之下4mm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綫。
8.1.6 簽發人
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號右側。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後標全角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
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綫,應使發文字號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並使紅色反綫與之的距離為4mm。
8.2 主體
8.2.1 公文標題
紅色反綫下空2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8.2.2 主送機關
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而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角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後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序號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8.2.5 成文時間
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成文時間的標識位置見8.2.6。
8.2.6 公文生效標識
8.2.6.1 單一發文印章
單一機關製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衹標識成文時間。成文時間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采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
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綫壓在成文時間上。
8.2.6.2 聯合行文印章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時間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衹能采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證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之間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排在發文時間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餘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8.2.6.3 特殊情況說明
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决。
8.2.7 附註
公文如有附註,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號字加圓括號標識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8.3 版記
8.3.1 主題詞
“主題詞”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後標全角冒號詞目用3號小標宋體字;詞目之間空1字。
8.3.2 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一行;左空1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後標全角冒號;回行時與冒號後的抄送機關對齊;在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後標句號。如主送機關移至主題詞之下,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
8.3.3 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
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之下)占1行位置;用3號仿宋體字。印發機關左空1字,印發時間右空1字。印發時間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碼標識。
8.3.4 版記中的反綫
版記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條反綫,寬度同版心。
8.3.5 版記的位置
版記應置於公文最的一頁,版記的最後一個要素置於最後一行。
9 頁碼
用4號半角白體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綫,一字綫距離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10 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對橫排A4紙型表格,應將頁碼放在橫表的左側,單頁碼置於表的左下角,雙頁碼置於表的左上角,單頁碼表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表頭在切口一邊。
公文如需附A3紙型表格,且當最後一頁為A3紙型表格時,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頁碼)就為空白,將A3紙型表格貼在封三前,不應貼在文件最後一頁(封四)上。
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發文機關名稱上邊緣距上頁邊的距離為30mm,推薦用小標宋體字,字號由發文機關酌定;發文機關全稱下4mm處為一條武文綫(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處為一條文武綫(上細下粗),兩條綫長均為170mm。每行居中排28個字。發文機關名稱及雙綫均印紅色。兩綫之間各要素的標識方法從本標準相應要素說明。
11.2 命令格式
命令標識由發文機關名稱加“命令”或“令”組成,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號由發文機關酌定。命令標識上邊緣距版心上邊緣20mm,下邊緣空2行居中標識標識令號;令號下空2行標識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標識簽發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2字標識簽發人職務;聯合發佈的命令或令的簽發人職務應標識全稱。在簽發人簽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分送機關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其他要素從本標準相關要素說明。
11.3 會議紀要格式
會議紀要標識由“×××××會議紀要”組成。其標識位置同8.1.4,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號由發文機關酌定。會議紀要不加蓋印章。其他要素從本標準相關要素說明。
12 式樣
A4型公文紙頁邊及版心尺寸見圖1;公文首頁版式見圖2;上報公文首頁版式見圖3;公文末頁版式見圖4;聯合行公文末頁版式1見圖5;聯合行文公文末頁版式2見圖6。
圖三圖一圖二
圖四、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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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公文迅速而準確地傳遞,避免行文紊亂,《辦法》第13條、第14條指出:“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註重效用。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具體的行文規則有:
(1)下行文規則
①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互相行文和嚮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嚮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嚮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③上級機關嚮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④嚮下級機關或者本係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2)上行文規則
①“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衹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②“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③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④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嚮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⑤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嚮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3)聯合行文規則
①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②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③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④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4)其他行文規則
①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門行文,文中應註明經政府同意。
②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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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産生的,按照嚴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規範的格式製定的具有傳遞信息和記錄作用的載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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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archives, bumph, document, missive, writ, public documents, official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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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document officiel, écrit offic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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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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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體 | 社會 | 寫作 | 應用寫作 | 公文寫作 | 工作 | 報告 | 政府 | 歷史 | 文化 | 漢語 | 應用文 | 百科辭典 | 錢幣 | 法律文書 | 行政判决書 | 法規 | 法律 | 行政法 | 行政 | 檔案 | 唐代 | 更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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