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e > Insurable account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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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No. 2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 宽限期 续期保费虽然订有缴费日期,但若是客户一时资金周转不灵,保险公司给予其补交所欠保费的机会,暂不行使解约权,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从保险人代理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宽限期条款意味着,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同时,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且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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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保险的基本原理之一。可保利益指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利害关系,也就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
  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或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否
  则保险合同失效。可保利益的产生和存在,概括起来有所有权、据
  有权和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所有权指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受托
  人和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能以将来的得益作为可保利益。据有权指
  的是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如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
  未清偿前得将债务人的动产扣留的权利,如寄售店、洗染店等。按
  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指的是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以及依据租约
  享有利益的房屋承租人,如房屋发生损失时,要另租他屋所需支付
  的租金。在保险中确定可保利益的原则,是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
  博,防止道德危险,可以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允许无可保利
  益的人参加保险,那就将保险变为赌博。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
  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就盼望保险事故的发生,甚至故意制造事故以
  达到谋取赔款的目的。如果不以可保利益作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
  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可保利益原则是保
  险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