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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生存权利被什么所保护?
采菊东篱
童生


注册时间: 2007-07-28
帖子: 21
来自: Toronto
采菊东篱北美枫文集
帖子发表于: 2008-05-02 09:43:37    发表主题: 儿童的生存权利被什么所保护? 引用并回复

强者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弱者的生存权利吗?——

(3)儿童的生存权利被什么所保护? 作者:采菊东篱


残障者和儿童的历史是一部弱势生命深受强者欺凌的生命苦难史,但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它渐渐地,也成了一部世界伤残者观念和儿童观念发展的进步史。 公元三世纪,欧洲出现了一位伟大的君主,他就是在母亲影响下皈依天主教的罗马皇帝君士旦丁(272-337)。天主教在君士旦丁大帝的保护下从此复兴成为罗马国教。教会依据希伯来圣经宣扬“禁止蓄意流血、尊重生命”的宗教精神衍生出的“保护生命”概念,从而发展出相应的神学理论。教会明确昭告天下:任何生命都是神(God) 所赋予的、所关心的;杀害生命、即是犯罪,必受到最终审判。这个生命不仅包括一切健康的儿童,也包括伤残者、未出生的胎儿。君士旦丁在罗马大主教的影响下,订立了欧洲史上第一部废除堕胎、杀婴、弃婴的法律。继而,希腊-罗马虔诚的天主教徒查士丁尼一世皇帝(約483年-565年)授权罗马最优秀的法学家编纂一系列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法律。其中《查士丁尼法典》就清楚确定儿童拥有法律上生存的权利∶杀婴在罗马法律上是可判死刑的,基督教徒应视之为暴行。

两位罗马君主订立的法律向世人宣告:不管是什么人,他都有作为人的圣神尊严,其生存价值要被人类尊重。这部划时代的法典所展示的生命价值概念影响后世一千多年,直至今天,它已成为我们人类的人伦道德和文明社会法律的圭臬。随后的教会,纷纷成立育婴堂、孤儿院、托儿所来照顾弃婴,一代又一代怀有崇高献身精神的教会修女终身为抚育弃婴而工作。

十几个世纪以来,凡基督教精神所到之处,无数频临遗弃和杀戮的健康或残疾的儿童从此有了生命庇护所。但是,我们从史料上看,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民间的许多阻碍和挫折。当时社会也会对一些违法者从轻发落;有些妇女为逃避惩罚,依然用鸦片涂在乳头,让婴儿不会出现伤害痕迹地死亡。阅读教宗格雷戈里九世《法令集》的部分资料和有关信件,我们会看到教会领袖是如何对某些特殊条件下发生的杀婴个案的挣扎,他们所表现出对生命信念的坚持以及宗教的慈悲和宽容。但是“尊重生命”的基本理念没有改变。

除了立法制止杀婴,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教会还不遗余力地推广保护婴儿的理念,为减少婴儿意外死亡和防止杀婴和弃婴,教会做了大量的工作。由教会1140年编写的《教令集》罗列了很多育婴指南和个案发生防范措施,其产生的影响一直到今天的文明社会。对生命价值的肯定随着教会一千多年的努力宣传在西方社会几乎是深入人心了,并在所有基督教国家达成了基本的道德共识。

中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在以上宗教思想基础上建立了新的人文主义思想体系,其核心宣扬尊重人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强调人具有有别于动物特性的永恒的人性,他有权享受个体生命的存在和人间的快乐。在此主导思想上,法国于18世纪又出现了一批启蒙运动思想家,他们提倡的人道主义就是“自由、平等、博爱”,宣扬人生而平等;主张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的尺度,不合乎人的理性的东西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于是,《人权宣言》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残障人士和儿童作为生命个体都有和普通人一样的生存权利的理念被再一次强调。

不但是儿童生命的生存,儿童的教育也被人们所重视。法国哲学家卢梭在他著名的教育小说《爱弥尔》中提出要了解儿童的自然本性,听其身心自由发展的儿童教育观。一些具有人道主义思想的作家、艺术家创作了大量反映儿童的生存状态和具有人道主义思想的文化作品。例如法国作家雨果,在他的名著《悲惨世界》中都有所反映。

从此,儿童和成人的生存权利平等一样受法律保护的理念得到了后世文明社会的普遍认同。世界各地保护儿童的政府部门、自愿组织、协会等等纷纷组成,无数的律师、社工、宗教人士、普罗大众加入此一行列。

1924年,第一份世界《儿童权利宣言》在日内瓦诞生。1948年,联合国大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89年,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 全世界已有120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提倡的原则是: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基本权利,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尊重儿童的观点,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中国于1991年由“人大”审议批准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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