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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婴和弃婴是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吗?
采菊东篱
童生


注册时间: 2007-07-28
帖子: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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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菊东篱北美枫文集
帖子发表于: 2008-04-19 16:13:08    发表主题: 杀婴和弃婴是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吗? 引用并回复

强者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弱者的生存权利吗? ——谈“彭璇案”  

(1)读《从陈嘉嘉的死看东西方文化差别》有感- 采菊东篱



多伦多华文一网站开辟一个热门的话题专栏,上载一篇题目为《从陈嘉嘉的死看东西方文化差别》的文章。作者“点心”行文语气温和、个人观点的表达方式诚实。但是对于一个弱小的生命被无辜剥夺生的权利,作者表现出惊人的冷酷。全文虽然娓娓细诉,通篇文字和观点却充满着对智障者、残障者的歧视,读了让人胆颤心惊。

《从陈嘉嘉的死看东西方文化差别》的标题很大,立论上,作者把陈佳佳被杀这样残忍事件的发生归因于有异于西方文化的中国文化理念。但作者在叙述的过程中没有提出相应的依据来支持她的观点,只是例举了五个智障和残疾人士的个案,描述他们因为残障给自己和家庭成员带来的难堪和困扰。作者上例想为她所提议的给予这些人“安乐死”提供道德上的“合理”理由。最后,作者用反问的方式,表达了对这些人生存价值的疑问:“对于这样一个孩子,你是愿意他继续活在世上受苦呢?还是用诸如安乐死的方法早点结束他的性命呢?” (作者“点心”语)

如果勉强从这篇文章寻找和“文化”看似挂钩的论据,只是两段有关局外人士对残障者的看法。一个是作者的母亲,作者似乎用以代表“中国文化”。她回答女儿关于中国人怎样对待残障儿童时,是用“溺死,有的不忍心,就不喂孩子,导致自然饿死”的方式来处置;这位“妈妈”在告诉女儿这种社会现象时并没有同时提醒女儿注意,这种对婴儿的残杀是不人道的暴虐行为。

另一个是她的同事,她用不同的花来比喻不同生命的生存权力需要被人类社会尊重:“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就好象大自然里的花一样,你总不能因为它没有玫瑰的娇艳就剥夺它的生命吧?人也是一样,你总不能因为他丑或残废不爱他,就武断地以为天下人都和你一样吧? ”—— 作者用它代表西方文化。

我不同意作者简单地把两个来自于不同国家的人士之口的观点,勉强和她所处的国家文化强硬挂钩,把一个违犯常伦、违反法律的杀女事件简单淡化成一个文化理念所产生的结果,这似乎给人一种错觉,好像杀害残障的孩子是一种中国独有的传统文化。这其实是缺乏对人类历史的认识,这个问题,我们在续文《杀婴和弃婴是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吗? 》讨论。

我认为,如果需要把这两位女士的观点归入一个代表性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作者的母亲”只能代表世界上所有缺乏人道意识、不明个人责任、对弱小生命漠视、对残障人士的歧视的一类人,这种人不分国度、不分种族,产生这种观念的只能说明和他/她们所受的人道教育深浅以及个人品德、人格有关,而不能视作中国人的一种文化观念。另一位“作者的同事”应该只能代表那些可以生活在世界任何角落、尊重弱者生存权力的人们,他们为人有同情心,对弱者具有宗教的怜悯。

据文章透露,作者曾经在中国从事被尊称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职业。面对这么一件发生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人命关天的大事,作者对一个冤死的智障儿童被杀却表现出如此冷漠和残忍,我感到非常震惊和悲伤...... 。这样的冷血老师怎样教出具有人道主义意识的下一代?

一个多月来,嘉嘉的盈盈笑脸在我的脑海一直挥之不去,我的良知不允许我继续为了避免得罪他人而保持沉默。

据医生诊断,嘉嘉患有"轻度自闭症"(Mild Autism),但嘉嘉的容貌姣好、不像有些患“唐氏综合症”的智障儿童有一个不太美观的明显的容貌特征,她看上去像一个正常的儿童。根据法庭证言,嘉嘉会偷偷地爬上凳子到冰箱拿她爱吃的冰淇淋,会搬动一个直径一尺大的西瓜。这么一个天真无邪、活泼好动、打不还手的孩子,在她美如蓓蕾的四岁年华,萎谢在她最信任、最想依赖的亲人身边,该是一件令所有天良残存的人深感不安的悲剧。但是,她的冤死不仅没有唤起她的亲人以及周围同胞的良知,竟然还有人走向传媒,大言不惭地为可能伤害她的生命的亲人解画、发出同情的呼声,认为佳佳的被害“于理,也许早点告别这个世界,未必不是一个好的归宿。 ”(作者“点心”语)—— 看到这句触目惊心的话,我不寒而颤!

我认为:如果一个无故伤害弱者的暴力者比一个友善的孩子更有权利活在世界、更需要获得人们的同情和谅解,除非这个世界是为恶人设计的地狱!

鉴于“彭璇案”的司法程序还没有完全结束,现在只是一审尘埃落定,终审并未一锤定音。彭璇正在进行上诉,在法理上说,如果被告提出新的证据推翻检察官的指控,她就有被定“无罪”的可能。因此我避开有关彭璇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

我在此只是讨论“杀婴”行为绝对不是一个中西文化的差异问题,他是存在于世界任何角落的有关社会人缺乏人道意识的问题;强者剥夺弱者的生命是人类对生命的体认没有走出历史误区的问题;我们作为现代社会人都必需明白:每一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解决人类的个体苦难不应该以牺牲另一个生命作为代价。

谈“彭璇案” (2)《杀婴和弃婴是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吗?》 (待续)

原载”多伦多文化艺术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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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2008-04-19 16:28:07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管理员:抱歉不知道此文应该上载在哪里,如有不妥,请随意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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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2008-04-23 16:28:55    发表主题: 引用并回复

强者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弱者的生存权利吗? —

(2)杀婴和弃婴是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吗?


杀婴和弃婴的主体都是儿童,包括健康和残疾的儿童,从儿童被他们在生物学、伦理学、法理意义上的抚养人放弃抚养或脱离抚养而死亡或自生自灭的角度看,两者的意思一样。因此我把它合并作为一种残害儿童的现象来讨论。

杀婴和弃婴行为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社会现象,从地域上看全世界每一个角落都发生这些违背常伦的事件,从时间的跨度来讲,自人类在地球上有生育开始到今天的文明社会都有此等暴行发生。有学者研究史前人类遗骨从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现象中推断出史前就可能存在的杀婴现象。

根据有文字的记载,这个恶习在地球上已大行其道上万年。西方文化的源头在古希腊,古希腊的历史可以从神话中寻找踪迹,希腊神话的故事从盘古开天开始。我们只用打开荷马史诗,就会发现古希腊无数的英雄,都是弃婴。在古罗马和希腊,人们可以任意地把虚弱的、残疾的、女性的、健康的婴儿残杀或丢弃,罗马人杀一个成人是谋杀,但父母遗弃和残杀自己的婴儿拥有绝对的权力。曾经几度辉煌的古罗马,第一任国王罗慕洛就是弃婴。凡去过罗马的人,都应该记得罗马的城徽是一只母狼在给两个孩童哺乳(看下图)。这两个孩子就是罗马战神和女祭司的私生子罗慕洛(Romolo)和勒莫斯(Remus)—— 一对被叔公丢在台伯河的弃婴,后来侥幸由一只母狼哺养而活命,成为一代英雄。

在古老的西亚的草原,由于物质短缺,许多父母把多余的孩子放在帐篷外让狼犬叼走以减轻人们面临的生存压力。曾经雄霸地中海的古迦太基人(北非突尼斯),以杀婴祭神,考古学家发掘出土的无数婴儿遗骨灰瓮就是例证。犹太人信奉的希伯来圣经是主张尊重生命的。但是,据《古经》(《旧约》)记载:上帝为考验犹太人的始祖亚伯拉罕,让他在摩利亚山上,杀死自己的独子以撒献祭。忠诚的亚拉伯罕正要举刀杀子时,上帝派使者阻止了他,并命他以一只公羊代替。这个例子也是说明在犹太人中,还是残存着杀害儿童的习俗。

在美洲,北美的原住民因资源匮乏、母亲生活压力沉重,无力抚养不断出生的婴儿。就会把孩子放在沼泽地淹死或用苔藓使之窒息而死。北方的爱斯基摩人和加拿大西北部的土著会把不受欢迎的婴儿遗弃在自然界,在极地严寒的天气下婴儿如果失去人类的照顾,死亡就是他们生命必然的结果。建立在南美洲秘鲁库斯科城西北112公里高原上的马丘比丘的印加帝国敬拜“太阳神”,为了风调雨顺,印加人每年都会举行盛大的生命祭献典礼,一些儿童被活埋在冰天雪地的安第斯山顶;有些儿童被活活残杀用于祭祀,仪式举行之后被贵族阶层分食。

亚洲的日本、南亚地区杀婴历史悠久,尤其印度,杀害女婴更是臭名昭著。我们中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杀婴记载,韩非子有文为证:“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六反》);还有《南史.刘湛传》:“湛每生女,辄杀之,甚为时流所怪。”;宋代苏东坡的《与朱鄂州》写道:“岳、鄂之间,田野小人,便养二男一女,过此即杀。尤讳养女,[养] 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之,率常闭目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清代陆心源《宋史翼.罗钦若传》:“绍兴间,通判赣州。州俗憎女,生则溺之。乃下《诫溺女文》,下于十邑,禁民之溺女者。”

和印度一样,这些可怜的中国女婴,都被父母溺死于重男轻女的观念。稍有 “不忍”的,至多是闭着眼睛不看本能渴望生存的女儿作惨烈地挣扎,但还是强行把女儿的头压在水中,一任她咿咿呀呀的哀啼久久地在耳边回荡...... 。以上文字记载太过生动了,看得人毛骨怵然。除了性别选择、宫廷权力争夺等等原因,在饥荒之际,为了填饱父母长辈的肚子,中国男婴也和女婴一样,逃不脱“易子而食”的命运。(《公羊传·宣公十五年》) (注:古文中的这个“子”字包括男和女。)

文艺作品往往取材于真实的生活。我们从艺术作品中,随处可以看到历史上世界各地的杀婴痕迹,例如:莎士比亚的戏剧《马克白》;日本山本有三的剧作《杀婴》;莫里森的长篇小说《宠儿》;韩国女作家朴景利的长篇小说《金药局家的女儿们》。乔托的壁画《屠杀无辜》和鲁宾斯的油画《屠杀无辜者》也是揭露耶路撒冷暴君希律王残杀儿童的劣行。

在历史条件和历史观念的局限下,古代哲学家对于婴儿生命的价值也曾经有过迷思,客观上间接成为制造杀婴舆论的帮凶。公元前四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把国家理想凌驾于儿童的生命之上,建议适当杀婴。另一位哲学家亚理斯多德也有类似的主张。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家西塞罗曾以《十二铜表法》为依据,也论证“杀死残疾婴儿”是正当的。因此,欧洲的杀婴暴行一直持续到公元四世纪天主教“教难”结束。

杀婴和弃婴的历史原因错综复杂,有关于王位的争夺、政经利益的纷争、家族继承权的考虑、社会人口控制、生产力和人口需求出现矛盾、宗教信仰、孩子病弱残障、重男轻女的观念、哲学观点、优生目的,为了掩盖不被社会接受的性关系等等。最常见的杀婴和弃婴原由,是生存的压力和性别的社会认知,至于病弱残障儿童,几乎是格杀勿论了。

儿童在人类的历史中以他们无声的被杀和死无葬身之地的躯体书写着一部惊心动魄的血泪史,世界到了今日的文明社会,最弱势的儿童依然在世界各地难逃劫运。我们只要在网上搜索一下,就看到不少发生在当今世界各地的弃婴、杀婴新闻:
“棄嬰事件一天三起,1女嬰死亡兩天”(中国);“2005-2007年国内未婚妈妈杀婴事件不完全收集”(中国); ““一个只有13个月大的韩国女婴被她的美国养母杀害”。”(美国);“英国在一八六三到一八八七年间,五千三百多件杀人案中,有三千三百多件受害者是一岁以下的婴儿。”(英国);“法国女子涉嫌杀死两名亲生婴儿”(法国)...... 。

“婴儿舱”是西方教会、社会机构和医院为弃婴提供的一种收养摇篮。它目前普遍存在于提倡人道主义的国家,如:意大利、德国、荷兰、美国、日本等,可见不分东方和西方,弃婴和杀婴现象都存在,只是在文明程度不同的国家所发生的个案数量和原因有所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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